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新增执业地点)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新增执业地点)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新增执业地点)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新增执业地点)

注:1、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本表一式2份,分别存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增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江苏省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审核备案表

编号:

注:备案表一式五份,分别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核发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核发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等留存。

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副主任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书面证明原件,并同时附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七)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注:1、要求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要求A4纸打印或复印,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

2、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 成立我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处,负责医师资格审查、报请医院审批等工作,承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撤销、备案手续等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2.完成我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 3.不是科室的主要负责人; 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我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5.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6.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科室综合目标考核成绩位列中等以上水平的; 7.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的; 8.所在科室完成等级医院评审创建工作任务,并完成江苏省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技术项目。 三、具体实施细则 1.鼓励和引导医师到我院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双向合作医疗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2.非医院指派担任指令性任务的医师受聘到我院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的需经医院批准,方可办理多点执业注册,且不能担任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科室负责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3.提请多点执业医师须向医院提交与聘方的协议书。协议须约定不得有与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相冲突的条款,明确时间安排、工作任务、薪酬、保险等内容。 4.经医院批准执行政府指令任务的,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工作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申报、备案手续。 5.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的,其他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应相应停止。医师第一注册地点因故注销的,其第二、第三执业地点依次失效,需重新变更登记注册。 6.我院退休人员,未在医院进行返聘的,建议其直接进行转注册至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或申请执业注销;我院返聘人员若多点执业,需到我院多点执业办公室进行备案后方可多点执业。 7. 医师在我院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8. 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1)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2)经我院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等的;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 (3) 第三章备案程序和医师待遇 (5) 第四章监督管理 (7) 第五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XX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多点执业: (一)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急救、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的,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对口支援、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健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及在成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的多个地点执业的; (四)省级卫健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多点执业: (一)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执业医师可不受职称和临床工作年限限制); (二)拟从事的执业类别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相同; (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 (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遵纪守法。 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行政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医师不得多点执业。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在我省的以下区域开展多点执业: (一)第一执业地点为外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可在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二)第一执业地点为本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按以下规定开展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申办流程

医师多点执业申办流程 一、医师申请增加多点执业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二步:申请人向第一执业地点申请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后,在《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中“第一执业地点意见”栏中注明意见,加盖机构公章,签署日期。 第三步:申请人向拟第二(三)执业地点申请执业。第二(三)执业地点同意后,在《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中“拟增加的执业地点意见”栏中注明意见,加盖机构公章,签署日期。 第四步:申请人向拟增加的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多点执业手续。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同意办理的,在《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中“拟增加的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意见”栏中注明意见,加盖机构公章,签署日期。同时在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内登记新增执业机构名称、诊疗范围等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多点执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医师申请取消多点执业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并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二步:申请人向拟取消的执业地点申请取消多点执业。该执业地点同意后,在《河南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中“拟取消注册医疗机构意见”栏中注明意见,加盖机构公章,签署日期。 第三步:申请人向第一执业地点申请取消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后,在《河南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中“第一执业地点意见”栏中注明意见,加盖机构公章,签署日期。 第四步:申请人向拟取消的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多点执业。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同意办理的,在《河南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中“卫生行政部门意见”栏中注明意见,加盖机构公章,签署日期。同时在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中登记取消的执业机构名称、诊疗范围等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取消多点执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协议手册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协议 手册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甲方(第一执业地点):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电话: 乙方(第二执业地点):医院(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电话: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试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整合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经双方共同商定,通过签订协议形式,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合作。双方为规范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管理,明晰双方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本单位(类别)(执业范围)(职称)医师到乙方开展多点执业。 执业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在双方约定期限内,甲方另出具同意该医师到乙方执业的书面证明及申请人 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在双方约定期限内,乙方出具书面聘用证明以及关于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 事纠纷时与执业医师责任分担约定的协议书或声明书;乙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医师在甲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须在乙方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在乙方 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在甲方时一致。

5.在乙方执业期间,执业活动由乙方负责监督管理。在此过程中出现的超范围 执业的情况,应由乙方负责监督纠正并通知甲方。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需明确医师在乙方的执业是以不影响在甲方的工作为前提。 7.医师在乙方执业期间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由乙方负担。 8.进行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时,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该医师在乙方执业的情 况。 9.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到期,续约事宜另议。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遇以下情况自动失效: 1)甲方不再续聘该医师(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2)乙方不再续聘该医师(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3)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协议不能履行的情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日期:

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面提高我省临床医师专业技能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9?131号)、《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我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掌握扎实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够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二章培训对象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2010年以后(含2010年)进入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专业毕业生。 第四条对未与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确立聘用关系,又准备在我省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三章培训医院 第五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医院内进行。培训对象在医院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间进行轮转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认定管理办法和临床科室标准细则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第六条因机构设置或条件限制无法完成个别科室轮转的,培训医院应与其他符合条件的医院签订联合培训协议,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七条省卫生厅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训医院培训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抽查督导,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八条培训医院应落实相应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九条各培训医院要制定培训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严格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工作;加强临床学科建设和指导医师培养,结合实际需求,注意控制规模,确保培训质量。同时,要为培训学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条各培训医院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当年的培训学员招录、培训情况以及下一年度招录计划报送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四章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分全科方向和专科方向进行培训。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等学科轮转培训为主,并到基层完成一定时限的基层服务实践锻炼。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重点完成本专业临床二级学科的轮转培训。 第十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照卫生部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人际交流等,以临床实践技能训练为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三年。研究生等已有临床工作经历的培训对象,可根据其已有临床经历和实践技能相应减少培训时间,但培训时间最少不得低于一年。 第十三条培训对象的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等由培训医院负责组织;培训对象的公共课程考核、临床技能考核等由各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并在《住院医师培训登记手册》中如实记录。

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最新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下文是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至3个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3个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限定在医师第一执业地点辖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鼓励医师主动到基层社区、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并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注册登记; 第一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的执业医师不纳入试点范围。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救灾和卫生帮扶等; (三)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的; (四)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为目的组成的医疗集团内的诊疗活动,按照《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予以备案。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申请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八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2年以上的,可选择1-2个医疗机构作为执业地点。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满2年的医师,可选择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作为第二执业地点。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岗位任务,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五)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一致。 (六)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在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七)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审批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审批 (2012年6月-2014年12月试行) 青羊区卫生局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医师多点执业注册 2.办理单位:青羊区卫生局 3.办理窗口:青羊区政府政务中心卫生窗口 4.法定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发证 5.承诺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受理当日发证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联系电话:(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电话:) 8.投诉电话:(区政府政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3.《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4.《卫生部关于同意四川省在成都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批复》。 三、申请条件: 符合《成都市2012全域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方案》、《成都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2012版)》规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第一执业地点在成都市辖区内19个区(市)县(含高新区)全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有效注册的医疗机构、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有效注册并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可在我市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部、省、市、县、乡、村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含驻蓉军、警医疗机构)申请2-3个执业地点,但不可以向高于第一执业地点等级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注册。其中,中级职称医师申请多点执业须经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副高及正高职称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无须经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但多点执业注册后10日内须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备案。 四、办理流程: (一)第二类医师多点执业备案: 开展医疗合作的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多点执业的,在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或多家)权利义务后填写《成都市第二类(医疗合作)医师多点执业机构备案表》,同时将合作协议一并报双方(或多家)机构所在属地区(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注册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医师方可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医疗机构执业; (二)第三类医师多点执业注册: 1.拟申请增加执业地点的执业医师填写《成都市第三类医师多点执业新增执业地点申请表》等材料后,向拟新增执业地点所在属地区(市)县卫生行和计划生育政部门和注册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拟新增执业地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在《申请表》签署意见; 1页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后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两年及以上的医师。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11~12月进行。

第六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各级医师协会(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各级医师协会。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各级医师协会可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由该医疗机构负责。 第八条根据卫生部医管司要求,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

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健全的各级医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申报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级医师协会,应当向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证明文件及组成人员名单; (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和工作制度,考核方案应依据被考核单位性质制定,确定不同岗位、不同职称医师的工作量指标和工作质量指标; (五)有解决医师集中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的场地和必要设备的具体方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被批准的考核机构名单,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引导城区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有序流动,促进中高级医务人员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第三条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二执业地点,医师注册执业地点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仅限于杨凌示范区辖区内;第二执业地点仅限于公立医疗机构(或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技术等级应高于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一执业地点在区(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到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五条杨陵区卫生局负责示范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向杨陵区卫生局申请注册。

第二章注册变更 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注册:(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第一执业地点在区(县)级医院的,须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 (二)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且在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医德医风行为的记录,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五)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取得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且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共同签订医师多点执业协议。 (六)不担任相关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共同签订的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内容包括: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有效期、执业时间分配、薪酬待遇、发生医疗事故或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等);

医生多点执业办事依据

办事依据 《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地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关于在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11】94号) 受理范围 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内工作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且取得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书面同意;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地点执业工作; 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提供资料 (申请增加执业点,请到拟增加执业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办理) 1、上海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审批机关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6、申请人与拟聘用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该执业点的执业有效期(注明到期年月日);(2)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该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并由申请人签字、盖医疗机构公章、签署日期; 7、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执业范围应包含于许可证诊疗科目中); 办理时限 在提交材料完整、数据库信息无误、网络运行正常、无需制新证书的情况下实行2小时(午休时间除外)内办结。 操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咨询电话:33976425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地址:上海市常熟路280号邮编:200031 备注: 第一执业点变更后,其他执业点自动失效。

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

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 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 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医疗 机构多点执业。 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第三条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执业医师的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具体管理办法,不得因医师多点执业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第四条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等执业地点。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 第六条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执业的,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第七条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全科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 模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 甲方:拟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 乙方:医师 根据《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和皖卫医[2015]2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经双方共同商定,通过签订协议形式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合作。双方为规范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管理,明晰双方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达成协议如下: 一、聘用期限 甲方同意乙方姓名类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全科医学职称医士、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开展多点执业。执业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双方约定期限内,由乙方出具近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待遇 乙方在甲方执业期间,劳动报酬由甲方负担,具体事宜另议。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为乙方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基础设施和办公用品等。 (二)试用期间可根据工作表现随时提出解除聘用,但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执业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出现违法行为及重大医疗事故等情况时,有权单方面解除执业,同时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 (三)相关技术工作,依法要求乙方具备相应资格证书及其它证件的证明材料,协助指导乙方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相关手续。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试用期内可根据情况随时提出解除执业,但需提前7天通知甲方,做好各方面交接工作。执业期间内原则上不准辞职。无故提出辞职者,需提前15天通知原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并通知甲方并做好各项交接工作。 (二)试用期满后有意继续执业者,需在试用期内积极办理好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和登记手续,利于执业期内工作的开展。 (三)每周在甲方工作一天,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履行《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要求。 五、违约责任此协议所列内容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聘用期满自愿续签者,经双方协商应在合同期满前壹月内办理续签手续。 注: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相应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年月日 乙方(签字):年月日 注:蓝色字体请按提示填写。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是指医师多点执业前已注册执业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鼓励和引导医师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护理院、康复医院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四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护理院多点执业的时间,可视同为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时间。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应因多点执业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医师职称晋升、学术地位取得等。

第六条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二章注册管理 第八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护理院的,可放宽到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但需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完成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任务; (三)不是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康复专业的医师可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全科诊疗科目下多点执业注册); (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试行

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试行) 附件2: 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试行) 全科医学又称家庭医学(General Practice / Family Medicine),是一个面向社区与家庭,整合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康复医学以及人文社会学科相关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临床二级专业学科。其范围涵盖了各种年龄、性别、各个器官系统的各类健康问题/疾病。经过该专业培训出来的全科医生主要工作在社区,为社区居民提供以人为中心、以家庭为单位、以个体健康的维护与促进为方向的长期负责式照顾,并将个体与群体健康照顾融为一体。 一、培训目标 通过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培养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良好专业素质、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能独立开展工作,以人为中心、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家庭与社区居民提供综合性、协调性、连续性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合格全科医生,并成为社区卫生服务的骨干。 二、培训方法 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培训内容分三个部分,即相关理论学习、临床科室轮转和社区实践,详见表1。 相关理论学习,时间3个月。可以采取集中授课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所有理论课的教学安排和考试、考查等工作均由“临床培训基地”负责。具体要求详见表2。 临床科室轮转,时间26个月。在医院轮转期间,学员参加“临床培训基地”中的主要临床三级科室和相关科室的医疗工作,进行临床基本技能训练,同时学习相关专业理论知识。轮转安排和出科、阶段、年终考核等相关管理工作由“临床培

训基地”负责,可参照临床实习管理制度要求执行。此外,每周安排不少于半天的集中学习,以讲座、教学研讨会和案例讨论等方式,学习理论知识与相关学科新进展。同时,每月安排1天到“社区培训基地”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社区实践,时间7个月。要求学员在“社区培训基地”工作,并在导师指导下开展全科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基地要安排经过培训的医师,实行“一对一”带教。社区实践期间,学员的实践安排和阶段考核等工作由“社区培训基地”负责。 培训结束后,“临床培训基地”负责将学员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上交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统一审核后,由市卫生局组织按规定完成培训内容且各阶段考核均合格的学员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全省统考,经考试合格可获得《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三、培训内容与要求 表1 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及时间分配 年限内容时间具体课程备注 有关法律、法规 16学时 全科/家庭医学概论 88学时第理论课学习 1个月医患关系与医学伦理学 24学时 1 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 10学时年 临床科室轮转(必修) 11个月内科(共12个月) 11个月 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 50学时 康复医学 40学时理论课学习 1个月循证医学 12学时 临床心理咨询 12学时 内科 1个月第急诊科 2个月 2 儿科 2个月年外科 2个月临床科室轮转(必修) 11个月妇产科 1个月

医师多点执业劳务合同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劳务合同 为促进优质医疗资源配置,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经双方共同商定制定协议形式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合作,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共同遵守合同所列以下条款: 一、合同双方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二、合同内容 鉴于甲方工作需要,聘请乙方从事劳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并达成如下协议: 1服务期限 自____ 年—月—日至__________ 年—月—日,聘期—年。 2、报酬与支付方式、时间 薪酬待遇:主任医师________ 元(大写:_____ 元整)人民币 一次;甲方根据乙方工作辛苦程度可适当给予乙方奖励。

支付时间与方式:每月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月劳务费。 3、工作任务与时间安排 (1)工作任务: ①按规定时间准时上班,不能前来坐诊时,需提前通知甲方暂停当日门诊。 ②乙方可以为甲方在非坐诊时间提供会诊、医疗咨询等活动。 ③乙方可以为甲方提供人才培养计划。 (2)时间安排: 出诊时间:在不影响乙方单位工作的情况下择时出诊。 4、医疗责任 (1 )乙方在甲方执业期限内,执业活动由甲方负责监督管理。在此过程中,出现超范围执业情况、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的,由甲方负责监督纠正。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为乙方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基础设施和办公用品等。 (2)聘用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出现违法行为及重大医疗事故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但需提前15天通知乙方。 (3 )根据聘用岗位及相关技术需求,依法要求乙方提供相 应资格证书及其它证件的。 (4)协助指导乙方办理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注册相关手续。 6、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A3940107】医师多点执业劳务协议书(参考格式)

医师多点执业劳务协议书 (参考格式) 甲方:医疗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医师执业证书编号:执业范围:甲方聘请乙方从事多点执业工作。甲、乙双方将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为维护甲、乙双方及患者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请乙方多点执业期限:自办理完成多点执业注册手续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到期如需续聘,另行签订协议。 二、甲方聘请乙方多点执业时间安排(双方约定): 三、甲方聘请乙方多点执业期间的工作任务、医疗责任、绩效考核方式及待遇、相关保险等(双方约定): 四、乙方在甲方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纠纷或其他安全事故等时,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双方约定):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协助乙方申请办理医师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所需的医疗场所、设施设备和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负责乙方执业期间发生的医疗纠纷的处理。 (四)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乙方执业期间的医德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至少每年度一次)通报乙方的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五)若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提前15天通知乙方,同时报告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多点执业注册,并书面告之乙方的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在保证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到甲方的执业时间。 (二)乙方到甲方执业时,接受甲方的管理,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严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乙方因故提出解除多点执业协议的,需提前15天告知甲方并协商解决有关事宜,并做好各项工作交接。 七、本协议所列内容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在乙方办理完成多点执业注册手续之后生效。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相应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共2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用于办理乙方多点执业注册手续一份。 甲方单位名称(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负责人)签名:乙方签名(手印): 年月日年月日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流程

医师多地点执业变更注册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07-01 所属机构:市卫生计生委(青岛市) 事项类别:许可事项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 办理期限:承诺期限:15工作日法定期限:30工作日 办公地点:市南区香港中路 17号行政审批服务大厅2楼市卫生计生委窗口 联系电话:85916385 监督电话:85916518 1、办理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2、第一执业地点同意; 3、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4、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执业工作; 5、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6、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 7、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中医坐堂诊所作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进行注册时,必须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 2、所需申办材料 1、《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2、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卫生计生委) 3、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卫生部门) 4、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公安部门) 5、申请人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需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份,出具单位:人事部门) 6、第一执业地点出具的同意其到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证明;(1份,出具单位:第一执业地点)

7、第一执业地点出具的不担任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1份,出具单位:第一执业地点) 8、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出具的聘用证明;(1份,出具单位:第 二、三执业地点) 9、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出具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关于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与执业医师责任分担约定的声明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第二、三执业地点) 10、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第二、三执业地点) 11、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第一执业地点) 1、《山东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公安部门) 3、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卫生部门) 3、办理流程 4、办理条件依据

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经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至3个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医师协会负责医师执业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五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六条拟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由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证明; (六)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与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 (八)申请人本人医疗责任保险凭证。 医疗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 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医师变更已注册的执业地点的执业类别或者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多点执业。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有关书面协议,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医师考核工作,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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