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微小客户贷款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微小客户贷款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微小客户贷款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微小客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服务区域内微小客户贷款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对微小客户的金融服务,规范信贷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依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小客户,是指总资产500万元(含)以内,在农信社贷款余额5万元(不含)以上至100万元(含)以内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等;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农信社微小客户贷款实行“四只眼睛”管理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坚持客户经理双人调查、双人贷后管理。

第五条农信社微小客户贷款管理要做到“程序可简,条件可调,成本可算,利率可浮,风险可控,责任可分”。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

第六条经济组织微小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

(二)产权明晰,产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

金;

(三)在承贷社开立结算账户,有稳定连续的现金流;

(四)原则上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以上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

(五)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实标控制人品行好,无违法行为;

(七)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

(八)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自然人微小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件;

(三)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在承贷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五)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农信社应重点支持下列微小客户:

(一)抵(质)押物价值稳定,容易变现处置或保证人代偿能力强的微小客户;

(二)自偿性现金流量充沛的微小客户;

(三)为优质大型龙头企业配套生产、服务,被其授予特许经营或指定为供应、销售商的微小客户;(四)从事种、养、加规模经营的微小客户;

(五)经营稳健、业绩波动小、发展前景好的微小客户;

(六)其他偿债能力强的优质微小客户。

第九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微小客户,不得发放贷款:

(一)连续两年经营亏损,无稳定、连续的现金流;

(二)向农信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资料和信息;

(三)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经济纠纷;

(四)发生了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或重大人事变动,严重影响其生存发展和债务清偿能力;

(五)受到税务、海关、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追究和处罚,影响贷款到期收回的;

(六)被外管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权威机构列入“黑名单”或取消有关资格;

(七)被农信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列入“黑名单”;

(八)被吊销或停止使用贷款卡、营业执照、专营权、主导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被勒令停产整顿,被查封、冻结资产;

(九)因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介披露;

(十)有违法乱纪、走私贩私、商业侵权行为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

(十一)主要负责人或其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有不良嗜好,有涉黄、赌、毒行为;

(十二)影响农信社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微小客户贷款主要用于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也可以用于设备的技术改造、购建及维护固定资投资,但不能用于生活消费。

第十一条微小客户贷款额度应与其经营规模、担保条件、偿债能力相适应。对单个微小客户贷款限额,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与客户经营规模适应。最高不超过客户申请日前12个月报税营业收入的20%0

(二)与客户提供的担保适应。保证贷款不超过保证人担保限额,抵(质)押贷款不超过省联社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抵(质)押率。

(三)与客户净资产总额适应。首次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客户净资产的50%;累计贷款余额不超过客户净资产的100%,且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第十二条微小客户贷款应坚持到期收回,从严控制展期和借新还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掌握在12个月以内,设备购置和技术改造贷款期限掌握在2年以内,购建厂房贷款期限掌握在3年以内。

第十三条对微小客户贷款利率采取风险有别、差异定价机制。由县级联社按照客户信用状况优劣、担保方式强弱、贷款期限长短、资金归社率高低等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利率,并根据风险变化,随时自主调整。

保证贷款利率应高于抵(质)押贷款利率,强担保项下(优质不动产抵押、低风险担保)贷款利率应低于一般担保贷款利率。

第十四条微小客户贷款采取按月付息、利随本清的结息方式;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应采取分期还本方式;同一客户与农信社签订多笔贷款合同或贷款金额较大的,可以约定采取整贷零偿、零贷零偿、分期还本付息、一次性还本分期付息、宽限期分期还本付息等不同的贷款偿还方式。

第十五条除贷款以外,对微小客户的其他信贷业务,如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原则上应按农信社有关收费标准的上限计收手续费。

第四章贷款方式

第十六条农信社应根据微小客户经营形式、资产结构、担保条件和融资额度的不同,结合微小客户资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合理匹配信贷产品,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发阶段微小客户的资金需求。

第十七条对微小客户贷款的方式以抵(质)押担保为主,保证担保为辅。对同一客户既可以采取单一担保方式贷款,也可以同时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等组合担保方式贷款。

信贷工作人员应针对借款人资产结构特点,主动帮助客户组合贷款品种和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对微小客户发放抵押贷款,可以接受下列不动产和动产作为抵押物:

(一)客户自有的商业门店及其他经营性房地产;

(二)客户已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且贷款期内没有被国家收回可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客户自有的住房;

(四)第三人房地产及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客户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荒山、养殖水面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六)客户自有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

(七)客户自有的交通运输工具;

(八)客户自有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

(九)属客户自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九条对微小客户发放质押贷款,可以接受下列财产权利和动产作为质押权利或质物:

(一)存款单、银行票据;

(二)仓单、提单;

(三)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四)应收账款;

(五)有关动产,如大宗农副产品、钢材、有色金属等通用性原材料;

(六)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十条对微小客户发放保证贷款,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保证担保:

(一)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

(二)代偿能力较强的AA+级(含)以上企业保证担保。

(三)保证保险,即由客户向保险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险(或称还款责任险),保险公司对贷款本息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以联保基金为纽带的经济联合体保证担保。经济联合体是指由各自独立的经济主体(自然人、经济组织)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组织,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联合。

(五)其他经省联社正式文件确定的新型保证担保。

第二十一条客户提供的单一担保方式不能完全覆盖贷款风险时,可以在法律风险可控、代偿(变现)能力优先的前提下,接受客户提供的多种方式的组合担保。组合担保可以包括以下形式:

(一)客户自有资产担保与第三人提供不动产抵押方式的组合;

(二)抵押、质押、保证方式的组合;

(三)不动产抵押与动产担保方式的组合;

(四)实物资产担保与权利资产担保方式的组合。

第二十二条采取组合担保方式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物保优先的原则。在客户能够提供资产抵(质)押的情况下,应当优先接受物的担保,在物保不能覆盖风险,或物保的变现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接受第三人提供的保证。

(二)变现能力、代偿能力优先的原则。不得接受市场变现能力差的抵(质)押物和代偿能力不足的保证人提供的担保。

(三)不动产抵押优先的原则。应优先选择变现能力强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抵押率不足或其变现处置能力不强时,可以补充价值稳定、易于保管、流动性好的动产作为抵押物。、

(四)客户自有资产担保优先的原则。在客户自有资产不足,或自有资产不适合办理抵(质)押时,或自有资产变现能力不强时,可以要求客户补充提供第三人的资产办理抵(质)押。

(五)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优先的原则。客户资产结构不适合办理抵(质)押,需要提供保证担保时,除省联社专项保证信贷产品规定外,应当优先接受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

第二十三条对拥有优质不动产的微小客户,可办理较长期限的最高额抵押循环贷款业务,以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第二十四条对贸易自偿性现金流量充沛、与上下游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业务经营稳健的微小客户,可以提供厂商社(三方协议)贸易链融资。

第二十五条对微小客户贷款,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一律要求其家庭成员及财产共有人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承诺;借款人为小型企业的,一律要求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承诺。第二十六条对微小客户发放抵(质)押贷款、保证担保贷款和贸易链融资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必须符合省联社相关信贷制度和专项产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以县级联社为单位,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特点,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发符合本地实际、适应微小客户融资需要的担保贷款产品。、

开发新的担保贷款产品,在经法律风险论证并报省联社备案认可或行文后方可投放市场。

第五章贷款操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办理微小客户贷款的基本程序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第二十九条建立微小客户财产申报制度。微小客户申请借款,除应提供主体资格和与贷款用途有关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向农信社提交财产明细清单和负债(含或有负债)明细清单。

第三十条微小客户财产明细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动产,包括住房、店铺、厂房、未收割的农作物、未砍伐的林木等;

(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三)动产,包括机器设备、农机具、交通运输工具、大宗耐用消费品、大宗农副产品.、原辅材料、库存产品等;

(四)债权,包括借出款项、应收货款、应收加工款、应收租金等;

(五)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及其他有价证券;

(六)对外投资股份或权益;

(七)承包经营权、承租经营权及在借款期间的预期纯收入;

(八)其他财产及财产性权益。

第三十一条微小客户负债明细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一)金融机构借款及应付票据;

(二)民间借贷;

(三)经营性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及预收账款、应付借款利息、应付股利、应付工资福利、应交税金、预提费用等;

(四)借款期间除日常生活外的刚性支出,如子女教育费用、其他债务支出等;

(五)对外提供的担保;

(六)其他负债。

第三十二条建立真实性尽职调查制度。农信社受理微小客户借款申请后,应确定主办客户经理和协办客户经理作为调查人员,重点对以下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一)主体的合法性。看客户是否符合《贷款通则》和本办法规定的借款人主体资格条件。

(二)财产的真实性。对照客户提供的财产明细清单逐一核实财产的真实性和价值的合理性,看有无虚增财产;客户能提供财务报表的,应将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按明细账务进行实物(权利)化核对。(三)产权的完整性。查客户已经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否依法登记,依法登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是否为财产实际占用和使用人。

(四)负债的真实性。查客户有无遗漏或隐瞒负债、虚增负债的情况,如将借款及应付票据不入账、对外担保不反映及虚构或隐瞒对外负债等。

(五)经营的正常性。看客户的开工率及耗能与产量是否成正比,纳税额与销售收入是否相应,财务收支是否合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等。

(六)用途的合理性。现场调查核实,收集贷款用途证明文件,防止因用途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危及贷款安全。

(七)偿还的保障性。核实客户前期生产经营效益的真实性,测算贷款期内的生产经营效益及现金流量,看是否有充足的第一还款来源。

(八)风险的补偿性。看担保是否合法、足值,分析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和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看客户能否投足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承贷社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请求权人或第一受益人,落实风险补偿来源。

(九)信用的可靠性。查客户的历史信用记录,了解客户与上、下游客户的往来情况,了解客户道德品行情况,看客户是否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和信用基础。

(十)资料的完整性。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有欠缺、遗漏,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真实性调查环节发现客户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客户经理可直接决定不予发放贷款。

第三十三条尽职调查不得单纯依赖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及各类书面资料,在收集资料的同时应注重

现场实地调查,尽可能掌握客户及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的非财务信息。实地调查的主要工作方法包括以下方面:

(一)到客户经营场所调查,了解客户的经营管理、生产条件、技术、工艺及产品;

(二)到客户主要资产所在地调查,了解客户资产状况、权属状况;

(三)查对银行往来账,核实大额应收应付往来账,核实纳税记录,了解客户现金流量、经营规模及效益情况;,

(四)走访发包方或出租方,了解发包或出租政策、条件,了解发包或出租过程及承包或承租合同的主要内容,了解发包方或出租方对发包或出租资产(经营权)转让、处置的态度;

(五)走访客户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了解客户依赖性较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对客户品行、能力及其产品、服务的评价;

(六)走访客户邻里,了解客户的为人处世及个人信誉;

(七)走访客户家庭成员、股东及财产共有人,了解其家庭成员、股东及财产共有人对客户借款行为及借款用途的态度,询证客户家庭成员、股东及财产共有人对客户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愿。

第三十四条对不能提供正式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不能完整、真实反映其经营及财产状况的客户,客户经理应根据收集的资料和了解的情况,编制能够反映客户财务信息的资产负债和现金流量简表,分析客户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必要时,把客户家庭、股东及财产共有人合并为一个经济单位进行分析。第三十五条客户经理应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对客户进行书面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基本状况;

(二)客户资产及负债核实情况;

(三)担保条件及组合担保方式核实情况;

(四)走访获得的对贷款决策有意义的信息;

(五)客户家庭成员、股东及财产共有人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态度;

(六)评价结论。

第三十六条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撰写调查报告或填制调查表格,对贷款品种、金额、用途、

期限、利率、担保条件、偿还方式、服务收费、风险控制等提出建议,提交审查岗人员进行审查。调查人员向审查岗递交贷款资料的同时,应将调查信息录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

调查人员对所提供贷款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贷款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

第三十七条贷款审查岗人员收到调查岗人员递交的贷款资料后,应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客户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借款用途是否合理,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调查人员是否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进行了尽职调查;客户经营状况及财产申报是否真实,对客户财产价值的认定是否合理,不动产的产权关系是否明晰。

(三)担保条件是否合理,有无法律障碍;担保物的变现能力、保证人的代偿能力能否有效覆盖贷款风险;客户家庭成员、股东及财产共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

(四)调查人员提出的贷款品种、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条件、偿还方式、服务收费等建议是否合理。

(五)调查人员提出的风险控制措施能否有效控制风险。

第三十八条审查人员应根据审查与分析结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的贷款,审查意见应明确贷款品种、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条件、还款方式、服务收费等内容,并提示贷款潜在风险。

审查人员对审查意见负责。

第三十九条审查人员在审查贷款纸质资料的同时,还要对已输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的调查信息进行审查。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人员要将审查信息输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对审查同意发放的贷款,应及时提交贷审会或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四十条微小客户贷款应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除本办法或省联社针对微小客户专项信贷产品另有规定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简、省程序审批贷款。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应及时将审批信息录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

第四十一条下列微小客户贷款可以由贷审会授权主管信贷业务的主任或副主任审批:

(一)10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三)质押率在90%以下的存款单、农信社承销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

(四)质押率在60%以下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质押贷款;

(五)已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原欠贷款已按期偿还,本次贷款金额未超过原贷款金额的贷款;

(六)经省联社认可的其他低风险信贷业务。

第四十二条经省联社同意后,市州联社(办事处)可以在有条件的基层信用社试点直接由客户经理双签审批一定额度的微小客户贷款。

第四十三条贷款经审批后,由承贷社分别与借款人、抵(质)押人、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或出质人向承贷社移交质物后,由客户经理将合同信息录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并点击输入综合系统,同时将相关纸质凭证传递给会计岗位,由会计人员办理出账和资金转划手续。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四十四条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岗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为的外部因素干预。

第四十五条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和审批人员必须在贷款调查建议书、审查意见书、审批意见书中披露客户是否为自己的关系人。

涉及关系人的贷款业务,相关调查、审查和审批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四十六条采取组合担保方式对微小客户发放贷款的,应当防范控制以下风险:

(一)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承贷社一般不应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经承贷社核定,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二)小型有限责任公司为微小客户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要求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同时为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同一客户贷款既有保证担保,又有客户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承贷社应当与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约定保证人和抵(质)押人对主合同债权承担共同连带担保责任,承贷社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就抵押物或质物实现主债权。

在贷款到期或出现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权利情形时,承贷社原则上应当向所有的担保人主张权利,若承贷社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贷款债权实现的及时性和经济性的原则先选择某一具体担保人主张权利时,不得放弃对其他担保人的担保权利。

(四)以单位存款质押的,应当取得存款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和存单确认书,严禁接受单位存款证实书作为质押。

(五)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的,应当要求付款义务人出具应收账款确认书,约定由付款义务人直接向承贷社付款并放弃对收款人的债权债务抵销权。

(六)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预告抵押登记,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且能够办理正式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申请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微小客户贷款的贷后管理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跟踪掌握贷款实际用途,监控客户资金流向;

(二)现场检查客户用工、设备开工、原料及产品入库与发货、货款回笼、用电、纳税、对外投资等情况;

(三)检查客户销售收入及销售收入归社率,了解客户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

(四)查询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及时了解客户在他行融资及对外担保情况;

(五)加强纵横向信息沟通,了解客户诉讼、税收和诚信合规经营方面的情况;

(六)与客户家庭成员、股东及财产共有人交谈,了解客户经营理念、措施和投资意向变化情况;(七)现场检查抵(质)押物状态、价值波动情况,跟踪评估担保能力,必要时要求客户追加抵(质)押物或追加保证;

(八)必要时盘点存货、核查会计凭证和函证大额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对已发生不良信用记录、出现重大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但不限缩减贷款、要求客户提前还款、停放新贷、补充担保等提议和应对方案。

第四十九条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将客户违约信息及时录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定期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客户违约记录,并通过银行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对恶意逃废债的客户予以通报、曝光、联合制裁。

第五十条对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客户,应作为贷款退出对象,并列出退出计划,锁定目标,明确责任,分期分批,限时退出:

(一)贷款分类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客户;

(二)生产经营对环境污染严重,或高能耗的客户;

(三)主要负责人、家庭成员、股东或财产共有人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与农信社合作态度发生不良变化的客户;

(四)有重大偷漏税行为的客户;

(五)关键财务指标连续两年出现恶化迹象,包括但不限于负债率高、流动性大幅下滑、银行负债非正常急剧增长、收入急剧下降、持续大额亏损等;

(六)其他需要退出的客户。

第五十一条发生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实地调查核实,并在档案中予以记载。同时,信贷管理各岗位人员应加几强沟通,确保各方能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外部政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客户及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超能力对外担保,或抵(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保证人代偿能力受到重大影响;

(三)客户及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客户及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涉及诉讼;

(五)客户及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有重大违约行为;

(六)客户股东、财产共有人发生变动;

(七)客户发生并购、重组或产权变更;

(八)客户主要负责人及股东家庭出现裂变;

(九)其他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一旦确认某些风险预警信号已对贷款资产安全构成实质性影响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资产保全。市州联社(办事处)应制定加强各级信贷主管人员风险管理责任的量化标准并报省联社备案:

(一)单户风险贷款达到一定额度区间时,由承贷社主任亲自参与并直接负责进行资产保全;单户风险贷款超出一定额度区间时,由县级联社主任亲自参与并直接负责进行资产保全。

(二)单户风险贷款未超出一定额度区间,但承贷社新增风险贷款总额达到新增贷款总量的一定比例时,由县级联社主任亲自参与并直接负责进行资产保全。

第五十三条在存量维护和资产保全过程中,对微小客户存量贷款中的信用贷款补充担保的,可以接受AA 十级以下企业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十四条建立微小客户贷款风险损失抵补机制。

(一)加强贷款利率定价管理,适度提高微小客户贷款利率,确保收益能覆盖微小客户贷款风险;(二)根据客户资金实力、经营风险及还款来源保障情况,可要求客户投足财产保险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得小于贷款本息额,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险赔偿金的第一请求权人或第一受益人必须指定为承贷社;

(三)积极争取财政预算安排的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四)协助微小客户获得国家财政贴息、创业投资基金和技术创新基金等支持。

第七章激励与约束

第五十五条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反向约束与正向激励并重,合理确定微小客户

贷款业务从业人员的奖励和风险责任,鼓励信贷工作人员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微小客户贷款业务。

第五十六条对微小客户贷款,实行“四包一挂”责任制度。

(一)发放微小客户贷款,必须先由贷款提议人提出。贷款提议人是指提出对微小客户发放贷款的农信社员工。

(二)“四包”内容如下:

1.包发放。每一笔微小客户贷款,都必须由提议人提出,经客户经理调查同意,然后按程序调查、审和按权限审批,由客户经理与承贷社签订“四包一挂”责任承诺书后方可发放。

2.包管理。客户经理负责微小客户贷款的贷后日常管理,包括跟踪监管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客

户非财务因素异常变化情况、抵(质)押物保管及价值变化情况、保证人代偿能力情况等。

3.包回收。微小客户贷款由客户经理负责按期收回。贷款逾期后,客户经理立即停职停薪收贷,在规

定时间内收回的重新上岗,不能收回的追究其赔偿责任,并视其是否违规及违规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理。

4.包赔偿。微小客户贷款一旦逾期,客户在限定时间内不能;偿还的,由客户经理代偿;形成损

失的,由客户经理赔偿。

(三)“一挂”是指对客户经理除按省联社文件规定每月计发保底生活费外,其营销费用和工资性收入全部与微小客户贷款的营销绩效直接挂钩。

(四)落实“四包”责任不能单纯依赖客户经理以包代管,农信社各级信贷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微小客户贷款业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在微小客户贷款出现风险后,参与审查、审批及管理的人员应根据其尽职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贷款提议人可以是客户经理,也可以是农信社系统内正式在编在岗的非承贷社客户经理岗以外的其他人员。当贷款提议人与客户经理是同一人时,由客户经理承担全部“四包”责任;当贷款提议人与客户经理不是同一人的,除客户经理承担“四包”责任外,贷款提议人应对“包回收、包赔偿”承担50%的连带责任。

客户经理之外的贷款提议人,在贷款本息全部收回后,有权获得营销绩效“一挂”中50%的营销费用和工资性收入。

第五十八条县级联社应根据本地客户资源、信用环境及员工收入水平等,在符合省联社关于绩效考核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产品绩效计酬比例,对贷款营销费用、利息计酬比例、贷款派生存款计酬比例和贷款派生中间业务收入计酬比例明码标价,实行绩效挂钩到人,考核计酬到人,多效多得,上不封顶。

各地应当允许和鼓励客户经理的薪酬收入高于本单位员工的平均收入水平,充分调动客户经理人员的积极性。

第五十九条在微小客户未能充分履约前,不能全额兑现客户经理的薪酬收入,留存一部分作为贷款出现损失时的补偿金,留存比率由县级联社确定。客户经理因转岗、调出、退休等原因不再经办微小客户贷款业务的,应由县级联社认真审查后,根据微小客户贷款的履约状况,按规定分期或全额兑现。对业绩突出的客户经理,除按绩效计酬方案兑现薪酬收入外,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县级联社应制定微小客户贷款“四包”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和目标任务。对“四包”责任目标考核不达标的客户经理,不评先、不调动、不提拔。

第六十条客户经理因工作原因调离信贷岗位或经履行批准手续后离开承贷社的,由县级联社进行贷款风险鉴定、责任认定和监督责任移交。

(一)未到期贷款,经审计认定原任客户经理至移交日止无违规问题的,由接任客户经理承担后续“包管理、包回收、包赔偿”的责任。

(二)未到期贷款,经审计认定原任客户经理至移交日止有违规问题的,由承贷社另派人员加强贷后监管,责令原任客户经理限期收回,并承担“包回收、包赔偿”的责任。

(三)贷款已经逾期的,承贷社另指定人员加强贷后监管和催收,由原任客户经理承担限期收回、超限期收不回代偿和损失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微小客户贷款实行违规追责和尽职免责制度。

(一)对已经发生风险或存在潜在风险、本息难以按期收回的微小客户贷款,由县级联社对信贷工作

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审核,区分风险的不同成因后进行责任认定。

(二)微小客户贷款有违规问题的,对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

管理各环节的涉贷违规责任人实行终生责任追究。

(三)对信贷工作人员实施免责的,应符合《湖北省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十二条信贷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追究其经济、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实地调查,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对,调查报告数据前后不一致,发生重大错误的;

(二)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大信息的;

(三)调查人员对异常情况未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四)隐瞒真实情况,特别是隐瞒与客户关系,隐瞒客户、保证人不良信用记录等;

(五)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核查的;

(六)贷款审批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

(七)未按规定实施贷后管理,致使贷款风险未及时防范、控制的;

(八)贷款后发现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未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九)未将客户违约信息及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的;

(十)审查岗人员发现调查环节问题不予纠正,审批岗人员发现调查、审查环节问题不予纠正的;

(十一)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八章特别规定

第六十三条农信社微小客户贷款业务,应坚持逐笔申请、逐笔受理并调查、逐笔审查审批和逐笔发放,成熟一户,发展一户,不进行集中评级和统一授信。

第六十四条对微小客户贷款的调查与审查,可根据需要由不同人员同时进行;前期贷款后的检查与当期贷款调查可同步进行;对微小客户贷款的调查与评级、审查与审批、授信与用信环节可合并进行。

第六十五条在90天内向同一客户多次贷款的,经确认客户资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有调查报告在补充有关情况后继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建立经常联系制度。农信社应鼓励客户经理在服务区域内建立广泛的、经常性的社区关系,加强与微小客户的正常往来、联系和沟通,以收集信息,提高效率,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六十七条市州联社(办事处)应建立信贷人员持续培训、考试、考核制度,使其更新理念,熟悉微小客户贷款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掌握微小客户贷款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方法,增强营销和收集、整理、分析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能力,提高对微小客户贷款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XX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或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 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 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 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 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 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九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内的不良贷款的管理、监测、清收与转化工作。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中所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一)逾期贷款是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二)呆滞贷款是指超过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1 年(含)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 1 年,但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或虽未被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活动已停止; 或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不含呆账贷款)。 (三)呆账贷款是指: 1.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并取得了医院或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以 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贷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检查维护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经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系统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八条贷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九条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银行客户经理及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经理及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行为,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提高信贷管理水平、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经理岗位准入 第二条为加强信贷人员管理,有效提高信贷工作质量和效率,所有从事信贷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通过全行客户经理任职资格考试,取得《客户经理资格证》后才可上岗。 第三条总行每年举办一次客户经理资格考试,在岗员工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发放《客户经理资格证》。 第四条客户经理任职条件为: 1、品行端正,爱岗敬业,热爱信贷工作; 2、从事金融工作年满一年以上且获得《客户经理资格证》。

第五条信贷人员任用必须由支行(部)提交申请,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对其任职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任职条件的聘任为本行客户经理或客户经理。 第六条资格年审。本行贷审会每年对在岗信贷人员进行一次资格审查,根据信贷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工作业绩等,结合客户经理等级评定,年度资格评定结果为:优秀、较好、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不得担任客户经理工作。 第七条首次担任客户经理的,给予保护期二年,岗位工资系数和绩效不低于任新职前水平。如担任新职后工资系数和按客户经理绩效考核办法计算出绩效工资高于前职位的,按高于的数额执行。两年期满后,按客户经理等级工资系数和绩效考核实绩计付兑现。 第三章客户经理等级评定 第八条为调动客户经理的积极性,促进客户经理队伍的建设,我行信贷人员实行等级管理。 第九条等级设定。客户经理等级从高到低依次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十条等级标准及工资系数。 1、90分(含)以上的为一级客户经理。工资系数为2.0。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 化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以 2019 年*月* 日数据为基数的大口径逾期贷款。 第三条贷款风险化解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为支行(部门)主要责任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为总行责任人,总行行长负责各类风险化解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 第四条不良贷款形成 15 天内,经办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进行首轮商谈,形成初步风险处置方案,由支行(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不良贷款形成 30 天内,若风险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二次商谈,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第六条不良贷款形成 45 天内,若风险仍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三次商谈:

(1)个人 50(含)万元、公司 100(含)万元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2)个人 50 万元以上至 200(含)万元、公司 100 万元以上至 300(含)万元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及分管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3)个人 200 万元以上、公司 300 万元以上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及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若仍无法落实实质性风险化解措施的,则应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或诉讼告知书。 第七条不良贷款形成 60 天后,仍未有效化解,原则上应向合规风险部提交诉讼流程及资料,支行(部门)要求暂缓诉讼(执行)的,应由支行(部门)提前 7 个工作日撰写暂缓诉讼的请示上报合规风险部,同意后方可延期诉讼(执行)。 第八条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为贷款案件诉讼与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合规风险部起到指导与监督责任。 第九条贷款形成不良后,支行(部门)可通过回降盘活、平移、增加担保人、补充担保物、诉讼等方式处置。且尽量通过压缩一定的贷款金额、追加借款人的关联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联企业等)为担保人或者追加余值抵押等方式降低、缓释或分散部分贷款风险。 第十条诉讼与执行。本行的风险贷款由合规风险部负责配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索引号:717804719/2011-00123 主题分类:法律法规 办文部门:财会部发文日期:2011-07-27 公文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 文号:银监会令[2011]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令[2011]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监管标准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按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实行限额管理,且应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及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四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本行无须承担任何信用风险责任的包括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分类与额度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基

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第六条不以用途划分的贷款产品,贷款用于或部分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短期授信业务用途与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相同的短期授信业务到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九条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三)借款申请人及项目发起人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在本行辖内经营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五)具备贷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起人具备亦可);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XX支行贷款类客户经理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XX支行2020年贷款类 客户经理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客户经理工作、营销的热情,促进贷款业务快速健康发展、客户经理队伍能力稳步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此考核办法适用于贷款类客户经理。 二、考核方式 按月考核、按年清算 三、绩效组成 总绩效= 业务绩效+管理绩效 (一)业务绩效 业务绩效= 资产EVA绩效+中间业务考核绩效 资产EVA绩效=(存量资产EVA×计提比例+增量资产EVA×计提比例)×日均存贷比系数×综合回报率系数 1、日均存贷比系数: 日均存款:以客户经理管理的贷款客户及关联客户在农商行XX支行日均存款余额为统计标准。 日均贷款:以客户经理管户客户的日均贷款余额为统计

标准。 日均存贷比=日均存款余额÷日均贷款余额 (1)日均存贷比高于支行同类客户经理平均水平。 日均存贷比系数=1+[日均存贷比-基数+(日均存贷比-同类客户经理平均日均存贷比)]÷100%×10 (2)日均存款比低于支行同类客户经理平均水平。 日均存贷比系数=1+(日均存贷比-基数)÷100%×10 基数:以客户经理2013年末日均存贷比为准 注:关联客户以确认表(附件2-1)为准。 2.综合回报率系数: 综合回报率=∑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产生的EVA÷贷款日均余额 (1)综合回报率高于支行同类客户经理平均水平。 综合回报率系数=1+[综合回报率-基数+(综合回报率-同类客户经理平均综合回报率)]÷100%×10 (2)综合回报率低于支行同类客户经理平均水平。 综合回报率系数=1+(综合回报率-基数)÷100%×10基数:以客户经理2013年末综合回报率为准。 注:综合回报率的计算包含关联客户相关业务产生的EVA。 (二)中间业务考核绩效 中间业务及产品类业务指标均按总行标准跟单计奖(支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贷款的行为,提高本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本行支农支小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信用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要求,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经营方向。 第二章贷款适用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 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外,申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2)资产负债率小于60%; (3)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 (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5)税务风险比较小。 (二)借款申请人为农户(个人)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有固定单位的,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行认可的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行代发工资;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 (4)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周转或消费。 第八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本行所有的信用贷款业务需要按照本行的行长审批权限审批,下列信用贷款业务除外: (1)凡被总行评为星级村的村民信用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或符合小额农户贷款业务的信用贷款额度在3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在12个月内的信用贷款,由总行一级审批小组负责审批;

客户经理薪酬办法

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经理 绩效薪酬考核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客户经理考核机制,充分激发客户经理的工作热情,根据《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客户经理是指《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经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所称的A、B两类客户经理以及虚拟客户经理。 第三条绩效薪酬考核采用业绩计酬的方法,以客户经理营销和维护的存款、贷款、中间业务及操作业务量等实际工作业绩为依据,根据每项业务对应的考核计算公式和方法,计算核发绩效薪酬。 第二章薪酬考核计算公式 第四条存款业务 存款业务可得业绩薪酬=存款业务业绩计酬额×计酬率 存款业务业绩计酬额=∑(日均存款余额×存款效应系数×分配比例) (一)日均存款余额:指考核期内分别按各个存款品种计算的日均余额。包括对公存款、个人储蓄存款等(不含应解汇款及外币存款)。计算存款业务业绩计酬额时按不同存款品种分别计算。 (二)存款效应系数:指存款卖出利率减去实际存款执行利率

与存款品种系数的乘积。存款效应系数分活期存款效应系数、定期存款效应系数、协定存款效应系数和保证金存款效应系数,由计划财务部另行公布,并根据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或本行经营情况作阶段性调整。其中: 1、存款卖出利率根据上年全行存款的平均筹资成本、费用分摊、资金平均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 2、实际存款执行利率中的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按活期计算,定期存款无论期限长短一律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通知存款按协定存款标准计算,保证金执行活期利率或不计息的按活期利率计算,执行定期存款利率的按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实际执行利率高于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按实际执行利率计算); 3、存款品种系数:根据不同存款品种的稳定性及本行可运用率等因素综合确定的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4、分配比例:由客户经理自主营销、维护和管理的按1计算,共同营销、维护或管理的业务按各方协商确定的比例分配计算,单笔业务分配比例总和为1(以下贷款业务公式中所涉分配比例与本公式分配比例所述内涵相同)。 5、计酬率:存量存款业务按%计算;增量存款业务由各支行(营业部)根据自身实际在8%—15%之间确定(以下贷款业务公式中所涉计酬率与本公式计酬率所述内涵相同)。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榆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商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和省联社关于《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商行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商行必须本着“以市场为导向,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坚持“四个面向”,积极为当地中小企业服务,为城镇居民和农户服务。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

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商行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农业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外籍人员在本辖区内长期居住,从事经营活动有稳定收入的,并在辖区内有房产的也可给予贷款支持,但不作为支持的主要对象。此外,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还须满足年龄在18-60周岁。 第七条商行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不得垒大户、冒名、超过授权授信额度发放贷款。 第八条商行发放贷款额度界定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为依据,按贷款集中度高低确定额度。对单一客户在商行辖内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0%,对关联及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15%,对单一客户保证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5%,对最大十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50%; 第九条商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条商行当年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支持“三农”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5%。 第十一条商行对关联企业的授信,要按照《关联企业贷款

农商银行信贷客户经理管理规定

农商银行信贷客户经理管 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客户经理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面向市场、面向客户的业务拓展和适应竞争形势的营销机制,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培养和锻炼高素质的客户经理队伍,促进各项业务经营的稳健发展,根据《山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客户经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经理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从事服务客户、组织资金、营销贷款、拓展业务、推介金融产品和开拓市场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客户经理的职责与行为规范第三条客户经理在本行辖区范围内代表所在营业机构稳定和发展与客户的关系,开展存款、贷款、结算、代理、咨询等金融产品营销,提供一揽子信贷服务。具体的工作职责:(一)拓展客户。搜集、整理、分析客户信息,根据客户需求细分客户层次,制定发展计划,推广介绍本行新的业务品种,及时发展培育和吸引新的优质客户,巩固同客户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吸收存款。拓展农村、城镇、社区存款市场。挖掘培植储源,开发系统性集团存款客户,扩大中小企业、事业单

位、财政涉农单位基本结算账户开户面和资金结算量,增加代收代付、代保管、代理理财等中间业务的种类和范围。 (三)营销贷款。立足“三农”,及时调查了解辖区农户、农村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贷款需求情况,开展农户、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建档、评级、授信、年检工作,指导成立贷款农户联保组织,开展信用户(村、镇、社区)评定工作。接受客户贷款业务申请,对客户的授信情况进行评估、调查、审查、发放和贷后管理。 (四)客户监测。客户经理应定期不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深入了解客户服务要求,提出服务措施并书面报告单位负责人,对贷款类客户,必须有定期贷后跟踪检查书面报告,大额贷款每季度至少有一次定期书面贷后检查报告。贷款到期30天前,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催收。贷款逾期后,每季度至少要催收一次。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探访客户,接触客户决策层,掌握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建设、产品市场供需变化等情况,更要关注客户的收购、兼并、重组、法人代表变更、资本金较大幅度变动等重大事项,并根据客户所处行业的市场变化、同业竞争和发展趋势,对客户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客户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要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五)清收不良资产。按规定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夯实贷款占用形态,保全、清收和处置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贷款占比。

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年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和处置,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法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不良授信资产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评估结果认定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授信资产。不良授信资产包括不良贷款及其他不良授信(以下统称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管理是从不良贷款发生到处置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具体包括认定、催收、保全、处置和问责等环节。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应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有利于我行根本利益的原则,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贷款处置中应当回避。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实施 各经营行、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总/分行计划财务部、总/分行法律合规部、总/分行审计部等部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切实做好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一)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经营行

负责人作为清收责任人,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催要清收工作、积极参与及配合不良贷款的管理与处置工作等职责;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经营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和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材料; 2.指导总/分行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 3.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 4.对不良贷款的处置进行审核; 5.对总/分行不良贷款进行台账管理; 6.对经营行不良贷款进行考核; (三)总/分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照审批权限对不良贷款诉讼等的审批; (四)总/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和变现等的账务处理; (五)总/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全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 (六)总/分行审计部负责对不良贷款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集中化管理: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下设资产管理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实施不良贷款的预警、清收、处置、重组和盘活; (二)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1.探索开展不良资产市场化、商业化、规模化处置活动,建立相关不良资产信息库,对全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信息进行每月跟踪; 2.参与并监督高风险或高金额不良贷款的清收和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500万以上的保证类贷款、1000万以上其他类贷款、资产

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及《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基本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是指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是指城市商业银行所属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贷款人在营销部设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

第二章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确认 第四条贷款人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前,首先要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五条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贷款人发放个人贷款,除特殊情形外,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特殊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以及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具有以下情形,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资金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16年版)

张家口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2016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名单制。对未列入名单的开发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张家口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种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综合用房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和宾馆(酒店)及其配套设施等商用项目建设的贷款。 (三)综合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住两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综合性用房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三)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四)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评定的信用等级符合总行要求; (六)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项目条件。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二)土地全部价款已交清,无任何法律纠纷;

银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办法 为完善我行市场营销体制,加强对客户经理的管理,提高客户经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展业能力,充分调动和激发客户经理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有效的竞争和激励机制,促进各项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更好地推进我行精细化管理与职业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客户经理岗位等级设定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经理是指为客户提供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等金融服务,承担相关业务开发与客户关系管理职责的市场营销人员。客户经理是我行对外展业代表,负责开拓市场,了解客户需求,推介产品,争揽业务,同时协调、会同行内有关部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在主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建立、保持与客户的长期密切联系,实现业务稳步发展,并努力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条按照“资格认定、管户对等、业绩优先、阅历适度、优胜劣汰”的原则,客户经理按年聘用,按季考核,能上能下。各级客户经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业绩考核,对达到年度规定的业绩标准,考核合格者予以聘用。客户经理实行绩效挂钩的考核奖励办法,在聘用期间,根据季度考核所达到的业绩标准,按季享受业绩奖金以及相应等级的职位工资、两费津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条我行客户经理职位分为高级、一级、二级、三级、 四级、见习六个等级。对由于综合能力、身体或年龄等原因,不适合一线营销工作岗位,经组织安排在各中心支行营销科从事内部资料管理等工作的内勤人员,不享受客户经理相关待遇。 第四条客户经理职位等级与行员等级对应为:客户经理等级行员等级 高级客户经理5 等 一级客户经理6 等 二级客户经理7 等 三级客户经理8 等 四级客户经理9 等 见习客户经理9 等 第五条客户经理实行资格认定,聘用上岗。每个岗位等级客户经理上岗前,均需达到分行对其岗位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并由分行客户经理管理小组根据其综合素质和业绩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级别客户经理资格。获得客户经理资格的人员,分行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其本人实际能力聘用为相应岗位的客户经理。 第六条见习客户经理见习期为一年。 第二章客户经理岗位条线设置与配备原则 第七条公司客户经理指承担各类表内外资产负债业务、中间业务、新产品推广、营销策划等职能,做好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的营销人员。 第八条已被聘用为高级客户经理者对外统称“高级客户经理”;已被聘用为各岗位的客户经理,对外统称“客户经理”。 第九条客户经理配备原则及在岗最低业务指标。 一、公司客户经理管户原则上按贷款或日均存款在50 万元以上的客户配备。 二、公司客户经理每年在营销岗位需达到以下在岗最低及格 线标准: (一)见习公司客户经理所经管客户项下本外币日均存款余额

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

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反映。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辖内经营单位或不良贷款较少的办事处也可设臵不良资产管理岗。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4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 监管标准 第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二)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监督机制;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2).doc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号:财世字[1997]43号 发布日期:1997-4-8 执行日期:1997-4-8 生效日期:2003-1-30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理顺世界银行贷款(下称“世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切实加强世行贷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世行贷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世行贷款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以及与世行贷款相关的联合融资贷款。 本规定所指的世行贷款项目系指利用和准备利用世行贷款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世行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财政部是国务院批准的世行贷款的对外窗口和对内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国世行贷款业务的协调与管理工作;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利用世行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全面负责当地利用世行贷款业务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世行贷款是我国政府的主权外债,贷款资金的借入与使用以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信誉为基础,贷款项目的管理应以贷款资金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主线,做到债务责任清晰明确,权、责、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 世行贷款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计划管理、项目前期准备管理、资金及财务管理、工程管理、招标采购管理、技术援助和培训管理、债务管理、项目完成与运营管理等。 第六条除单独说明者外,本规定中所指的“项目单位”包括中央项目执行部门(或中央项目办)、地方项目执行机构(地方项目办或项目行业主管单位)、财政部直接转贷的中间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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