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6-12-02

【生效日期】201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

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监督管理及其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水体的地域,包括滨海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的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办法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

物资源。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

湿地保护工作的综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湿地保护管理资金投入,将湿地保护管理所

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海洋与渔业、水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库等区域湿地的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乡规划与湿地保护规划的衔接工作;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湿地依法登记,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湿地开发利用;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汇入湿地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监测、质量评估,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和评估结果,并提出湿地环境治理建议;

(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区域内农业生产的管理工作,减少因农业生产造成的湿地生态环境污染;

(七)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开展湿地保护、利用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

(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在开展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监测评估湿地资源,以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和利用等活动时,应当咨询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章湿地规划与名录管理

第七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湿地资源普查,将普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普查结果作为编制湿地保护规划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分布、保护范围、类型、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土地利用状况等实际,编制市湿地保护规划。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总体布局、保护目标、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利用方式,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各项专项规划涉及湿地保护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湿地保护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未列入省以上重要湿地名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入市重要湿地名录:

(一)典型、有代表性、具有显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

(二)面积大于两千公顷的单块湿地,或者多块湿地复合具有重要维持生态平衡或水文调节作用的湿地系统,或者蓄水量三千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三)有较多野生水禽集中繁殖、越冬、停歇的湿地或者分布有珍稀濒危动植物、中国特有动植物的湿地;

(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

第十一条市重要湿地名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后提出,经征求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意见并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重要湿地名录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辖区内市重要湿地的管护责任单位。湿地管护责任单位接受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会同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日常巡查,制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保护方式和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第十四条罗源湾、连江敖江河口、福清湾、山仔水库、长乐双脾岛等湿地,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长乐蝙蝠洲、马尾琅岐、道庆洲芦岐洲、帝封江、闽侯塔礁洲、闽侯江滨等湿地,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申请建立湿地公园。

第十六条尚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可以依照省有关规定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第十七条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申请建立市级、县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本地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二)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能够在保护湿地野生动植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自然景观优美、能够保持湿地生态完整,适宜开展游览休闲、湿地科普宣传教育等活动。

市级湿地公园的面积不低于十五公顷,县级湿地公园的面积不低于十公顷。

第十八条市级湿地公园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命名。

县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同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命名,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县级湿地公园认定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擅自命名或者挂牌市级、县级湿地公园。

第十九条湿地公园应当根据湿地的功能,划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

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依法划定湿地生态

红线,实行差别化管控。

湿地公园的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禁止一切建设活动。

湿地公园的宣教展示区,湿地保护小区,规划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禁止开展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

湿地公园的合理利用区、管理服务区,在不影响湿地生态环境情况下,可以开展合理利用

活动。

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市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省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市重要湿地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生物多

样性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

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提出的保护措施,避免工程建

设损害湿地生态功能。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红树林恢复、互花米草治理,加强

河流交汇处、入湖(库)口、湖滨(库滨)岸带以及重点生态防治河段的湿地生态修复。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珍稀水禽栖息地修复,建立健全珍稀水禽救护机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受困的珍稀水禽。

第二十三条湿地公园管护责任单位应当遵循野生水禽迁徙规律,按照湿地公园规划,及

时公布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禁入期,科学确定游览线路。

第二十四条在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投放、种植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生物物种;

(二)破坏鸟卵,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繁殖、觅食;

(三)擅自移动、涂改、破坏湿地界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

研机构以及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湿地的生态状况

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及时汇总有关监测数据。湿地动态监测包括湿地面积、湿地利用状况、环境质量、野生动植物情况等内容。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湿地资源普查、动态监测以及相关研究成果、数据等资料,建立湿地资源档案,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湿地范围内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核定湿地水体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的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指标,并定期开展湿地水污染调查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发放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时,

对含有湿地的不动产,应当注明湿地类型、面积、四至界址,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命名或者挂牌市级、县级湿地公园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市重要湿地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投放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生物物种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投放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种植影

响湿地生态安全的植物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破坏鸟卵,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

生水禽,干扰鸟类繁殖、觅食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擅自移动、涂改、破坏湿地界桩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罚行为,属于市重要湿

地保护范围内的,可以依法授权管护责任单位实施。

第三十四条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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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

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二条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

城市燃气运行安全管理的思考(新版)

城市燃气运行安全管理的思考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城市燃气运行安全管理的思考(新版) 城市燃气运行安全是城市燃气运营的关键环节,是城市燃气事业发展的前提。我市人工煤气运行十多年来,历界领导、安全管理人员逐渐摸索出了一套适合我公司安全管理的模式,现将其主要几个方面叙述如下,希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我市的城市燃气运行安全管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管理理念,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公司成立安全科,设置安全员、内勤岗位。所、站(队)、班组分别设置安全员岗位,并且成立以各单位、部门一把手为成员,主管安全

副经理为副主任,经理为主任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策。公司定期(每周五)召开公司安全例会,研究、布置当前和今后的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基层单位的安全工作。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纵向到底,横向道边”,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以制度规范职工的行为,切实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三、确定重点把握一般,审时度势搞好安全工作。安全工作每一时期都有其各自的重点,抓住了重点才能干好这一时期的安全工作。在中压管线改造之前,由于中压管线事故频发,用户安全意识淡薄,我们把巡线工作和入户安检工作做为当时的安全工作重点。在中压管线改造过程中,由于在运行的管线上作业,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事故,我们又把中压改造过程中的安全作为重点。中压管线改造完成后,由于中压自然断裂事故不再发生,而低压自然断裂事故有增多趋势且城市道路改造开始大规模展开,施工破坏事故开始增多,所以,我们这一时期把安全工作重

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建设中的现场管理 辛立颖

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建设中的现场管理辛立颖 发表时间:2018-09-19T09:55:44.950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13期作者:辛立颖[导读]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城市人口也逐年增加,在各建设项目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困难与考验。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德州市 253000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燃气使用量逐年增加,且大部分是城市居民使用燃气。而城市燃气工程的危险性较大,尤其是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更需要工作人员提高警惕。在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现场管理工作,消除各项隐患,保证燃气工程的安全建设。本文指出了城市燃气工程现场施工管理的重要性,就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加强现场 管理措施,以期提高燃气建设工程的安全性。关键词: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建设;问题;现场管理 1.城市燃气工程现场施工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城市人口也逐年增加,在各建设项目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困难与考验。城市燃气是一种极其重要的资源,对人们生活有着极大的影响,尤其是我国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对燃气的需求量也更大。对此在城市燃气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该始终将质量放在首位,为广大城市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但是从当前我国城市燃气工程施工来看,还有很多的安全隐患,为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对此我们应该做好城市燃气工程现场施工管理工作,在各个施工环节都要融入安全管理,并将存在的问题找出来,认真分析其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由此可见,加强城市燃气工程现场施工管理意义重大,在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效益提升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2.燃气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2.1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问题由于现阶段在大多燃气企业重运行管理而轻施工安全监管,导致燃气工程施工过程的危害因素辨识及风险评价工作不到位,安全措施制定的不全面,不能有效地削减安全风险。再者,燃气企业不能充分意识到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对于燃气施工安全管理也停留在表面,导致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只追求施工的进度,忽略施工的安全管控,表现为对于施工安全管理专项资金投人不够,制定的安全措施得不到有效地落实。同时,燃气施工的安全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明显的差距,现行的施工技术措施过于简单,也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的安全需要,企业对于安全目标管理及技术考核这方面流于形式,在实际过程中落实不到位等,以上这些问题都对燃气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形成安全隐患。 2.2管道设备的综合控制管理问题在市政燃气工程的监理工作当中,对管道设备的综合控制管理上有一定的不便。由于管道的铺设以及设备优化等问题都比较复杂,因此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督,将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设备的装卸,要根据设备的材料质地来选择搬运方式。否则将会造成大量材料的损坏。监理人员往往容易忽视设备入库之前的检查,管道设备的入库检查十分重要。部分监理人员没有对材料进行二次检查,因此导致设备的合格证书混乱,复核过程更加复杂。 2.3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问题由于燃气施工建设成本投入不断加大,燃气施工企业往往过分追求项目的进度、质量,对现场的安全管理却不够重视,安全管理存在侥幸心理,压缩安全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具体在实际中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在燃气管线敷设过程中未按设计要求对开挖的沟槽按比例放坡,对易塌方地段不采取固壁支撑等有效的防止塌方的安全措施,沟槽开挖深度不够,沟槽回填管线未按要求使用细土等;其次是用电方面不规范,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配电箱或是未按要求设置空开保证“一机一闸”,配电箱未设置有效接地及防雨措施等,导致施工用电存在安全隐患;最后是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问题,现场使用的标志牌、公示牌不清晰,没有针对性,配备的灭火器数量不足,消防通道不畅通等导致施工现场防火应急能力整体上较差。 3.加强燃气工程施工建设中的现场管理措施3.1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施工单位在编制燃气施工方案时必须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在具体施工中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在进行安全基础措施的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燃气施工的实际特点及规范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其次,在具体施工环节需要根据审核后的作业方案安排进行施工,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如果发生变化,则需要上报,直至上级重新审批相关手续,完成相应的申报批准过程后,才可动工。第三,设有专人负责安全机构的管理工作,并且派遣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最后是要提升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需要经过相应的考核通过后方可聘任上岗。 3.2要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做好施工安全资料的管理,根据施工进度做出合理的评价,保证各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加强第三方监管力度,要坚决杜绝监管不严格的行为。另外,还要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因为这直接影响施工监理的效果,要不断提高监理人员自身觉悟,不滥用职权,不断积累日常监理的工作经验,及时总结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不断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成本管理、质量控制、进度管理、施工工艺以及相关法律等方面的培训,还要建立对监理人员的考核制度,完善相应的奖惩机制。 3.3做好焊接过程管理现场焊接工况变化很大,只要有一点偏差,将导致出现巨大的损失。对此环节作业施工人员而言,应该接受过正规的培训,具备相应国家资格证书,以提升施工的规范性。在焊接之前,焊接人员应科学合理评估焊接工况,合理选用焊接方法,优化电源配置,同时将适宜的坡口形式与厚度确定下来。在焊接期间,应严格把控焊接要求的温度、压力及加热时间,将现场焊接参数如实记录下来,为今后存档管理提供方便。要从施工材料要求出发,及时作出必要的焊后热处理,确保与材料性能指标相符。在整个焊接工序中,还需要重视焊后检验工作,这对提升焊接接头质量意义重大。 3.4管道气密性检测

湿 地 保 护 条 例

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分布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承担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分工,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针)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意识。 第七条(科学研究)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利用和监测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社会参与和国际合作)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正式版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

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162号 《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姜杰 二Ο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建设生态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林业局《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具有一定面积和较强生态功能的地带或者水域。主要包括河口三角洲、滩涂、沼泽、湿草甸、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科研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分级管理的体制。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保护区、城市管理、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财政、黄河河口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胜利石油管理局、济军生产基地分别负责辖区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的湿地保护规划。 湿地保护规划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七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举 报的权利。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或者认建认养湿地,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建立湿地评审制度。设立湿地专家委员会,为湿地认定、湿地保护范围、湿地资源评估以及湿地保护和利用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意见。 湿地专家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章湿地保护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生态系统具有代表性的湿地; (二)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 (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地、越冬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 (四)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生态价值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湿地。 第十一条对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观集中、科普教育意义明显的湿地,由有关部门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湿地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公园。 第十二条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的湿地,因面积较小,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由有关部门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湿地专家 委员会评审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自然保护 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 第十三条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规 划方案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撤销、性质改变或者范围 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下列湿地作为重要湿地予以保护: (一)湿地自然保护区; (二)湿地公园; (三)湿地自然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 (四)列入湿地名录的其他湿地。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开垦或者占用重要湿地。对开垦、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恢复湿地的自然状况。 因公共利益或者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重要湿地的,应当依法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禁止在重要湿地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排放湿地蓄水; (二)擅自开垦农田、挖塘养殖、开发盐田、采矿等,改变自然湿地用途;(三)擅自取土、挖沟、筑坝、烧荒、砍伐林木、割草、放牧等,破坏野生动 物繁殖区及其栖息地; (四)非法采集、猎捕野生动植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 其他水生生物; (五)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排放污水或者

城镇燃气工程管理

城镇燃气工程管理 一:建设管理 (一)工程作用性质分类 (二)工程建设遵循基本原则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程序、投资组成及经济评价标准 二:运行管理 (四)重要性 (五)基本任务 (六)应急预案 演讲人:林文心 2007年7月8日

城镇燃气工程管理 —、建设管理 (一)工程性质作用与分类 燃气工程是城镇具有先导性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同时也是环保、节能工程。与城建、环保、交通、安全、国土、水利等工程相互配套、相互促进。因此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纲要的要求。 城镇燃气属公共事业,为经济建设提供清洁能源,又改善了人们生活质量。特别是次天然气作城镇燃气的气源,替油、代电、换煤,又为能源结构的调整作出了贡献,节约了能源。改善大气环境为招商引资创造了投资环境,提高了环境效益。从而创造了社会综合经济效益。 城镇燃气分为:气源工程、输配人储配站、各级别管网及附属设施(管理系统等)工程、室内(应用)工程。 (二)工程建设遵循的基本原则及技术要求 燃气工程建设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建行设计施工,并处理好近期、远期关系;工程建设中涉及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的内容,重要点审核、监督;利用行之有效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依据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或可研依据(如鉴定、许可证);按国家统一“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定额、政费标准进行工程预、决算。从而达到工程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安全适用、保护环境基本原则。工程投产运行后,持续长期安全运行。 (三)工程建设程序、投资组成及经济评价基准 第一、建设程序 (1)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以后期为主,结合城镇建设总体发展规划适度扩展中期,预测表明(含新、扩、政建)。规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编写或由企业编制上报审批,属行政行为。燃气发展规划经济批准后 纳入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统一管理设施。新建燃气工程规划作为招 商依据;改、扩建工程,有规划依据,管网路由、站址有可靠保障。 (2)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或备制

2018年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决定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中“野生植物的原生地”修改为“野生植物原生地”。 三、将第三条中“保护优先、科学恢复”修改为“全面保护、科学修复”。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爱鸟周”修改为“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 五、将第六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 十、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设立”修改为“建立”。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湿地公园实行晋升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719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水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湿地评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建立湿地管理档案制度和湿地保护管理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工作,于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社区教育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转让湿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 第十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城市湿地是城市重要的生态基础设施,为保护城市湿地资源,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和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 城市湿地是指符合以上湿地定义,且分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属于城市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的自然、半自然或人工水陆过渡生态系统。 城市湿地公园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保护城市湿地资源为目的,兼具科普教育、科学研究、休闲游览等功能的公园绿地。

第三条城市湿地保护是生态公益事业,应遵循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基本原则。 城市湿地应纳入城市绿线划定范围。严禁破坏城市湿地水体水系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自然性。 通过设立城市湿地公园等形式,实施城市湿地资源全面保护,在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满足人民群众休闲休憩和科普教育需求。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等工作,负责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设立和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以及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负责建立包括城市湿地资源普查、动态监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与实施等相关信息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以及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保护域湿地生态功能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域湿地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市域湿地是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永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为目的,可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

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包括:集城市湿地、农耕湿地、文化湿地。 第四条湿地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市域湿地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并报人民政府批示。 第五条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应当按照《湿地公约》要求,严格进行保护。 第六条人民政府加强对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湿地保护和管理纳入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设立市域湿地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根据湿地永续保护与合理利用需要,参与湿地相关规划编制及修改工作;

(三)和其他依法应当由管委会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管委会设立湿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湿地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二)依照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湿地资源实施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三)行使人民政府依法授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 (四)行使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派驻湿地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湿地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参与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101-57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

对于城市燃气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探讨

对于城市燃气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探讨 摘要:城市燃气工程项目普遍存在着规模小,点多面广、配合施工进度要求高、不确定因素多以及易燃易爆等特点。如何高效管理城市燃气工程项目,并创造一个良性循环的工程建设环境,业主单位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是城市燃气工程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验证管理高效性和改善建设环境的重要过程。 关键词:城市燃气工程;施工管理;技术;措施 中图分类号:tl37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随着城市规划建设,城区规模不断扩大,居民燃气需求也越发增多,随之而来的就是地下管道燃气网的建设越发密集。如此大量的燃气需求,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质量也出现一些问题和隐患,比较常见的是由于管道管理不善引起的燃气泄露、居民中毒,严重时造成爆炸,直接危害到居民的生命安全。城市管道燃气工程是一项民生工程,想要真正的方便群众,给社会造福,就必须与时俱进,引进先进技术,全面加强管道燃气施工建设,保证管道燃气的铺设质量,给全市人民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1.施工前的技术管理工作。 1.1首先要求参与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了解该工程的工艺特点,掌握有关规范,做到心中有数。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技术专家或设计人员对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前期培训,学习掌握相关的标准

和规范,提高技术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1.2其次施工单位在收到施工图后,要组织专家对关键性部位的设计进行复核,以免出现严重的设计问题,并按设计要求明确验收标准。由于气源工程的施工要涉及到冶金、石化、化工等专业标准或国外标准,这些标准对同一项目的要求有时存在一些差异,因此明确验收标准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可以避免在施工后期验收时甲乙双方出现标准分歧,在这方面我们深有体会。另外,要组织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双方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到场。 1.3技术资料和档案的整理。在接收订购设备时,应及时整理收集设备说明书、合格证,认真研究特殊设备的说明书,尤其是对有些设备的特殊安装要求和使用方法应给予重视。如是进口设备,则要立即组织人员翻译外文资料。所有设备必须具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格证,否则不能安装。按设计要求核对订购设备。如是包工包料工程,应对施工单位购进材料的材质单存档,并按材质单的要求抽检材料,不合格材料不允许使用。 1.4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资格审查,如特殊工种的操作资格证。施工方案中是否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地方,对特殊设备的安装和现场设备的保护措施是否得当。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用量是否合理。还有方案中的施工方法和检测技术参数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2 施工技术管理。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二条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新版) 近年来,因城市燃气管道管理不善造成燃气泄漏出现次生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城市燃气从业者需要对燃气的安全生产有清醒的认识,及时制定、调整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减少安全生产隐患。 一、燃气管道泄漏原因 埋地管道属隐蔽工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管道老化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均可造成管输气体外漏情况。发生埋地管道外泄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个类型。 1、管道腐蚀泄漏 20世纪80年代至2000年属于管网主体工程大规模建设期,埋地管道主要采用钢管并进行管道外防腐,但埋地钢质燃气管道缺乏检测保养。经多年运行,其安全可靠性无法确定,髓年限的增加,

管道腐蚀穿孔的情况也随之增加,导致燃气泄漏。 2、管道受第三方破坏 许多城市燃气管网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局部管道相对位置发生变化,如道路拓宽等原因使燃气管道置于车行道下面,极易造成管道受压损坏,发生燃气泄漏;管道周边施工屡有发生,施工单位不遵守燃气安全规定,违章作业经常会造成管道损坏。 3、燃气施工过程操作不当 施工过程与规范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如补偿器安装过程法兰螺栓受力不均匀,焊接过程中为加快焊口冷却采取冲水冷却方式等人为因素造成施工质量问题。 某燃气企业1990年度至2008年度发生的燃气管网事故统计分析表明,管道腐蚀泄漏因素占56%,第三方破坏因素占24%,操作不当因素占20%。因此,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应该建立相应的燃气安全事故防范体系。 二、建立腐蚀泄漏巡检体系 1、建立管道防腐层运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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