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草案)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大安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的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我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编制一经核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实行首长负责制,把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作为工作考核、绩效考核、干部考察的一项内容,把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纳入党纪、政纪监督的范围。

第四条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均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中机构编制管理主要是指机构的设置、变更与撤销,机构职能的配置与协调,机构层次与规格的确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配备以及岗位结构、人员结构等方面的管理。是录用、聘用、调配人员、配备领导和核拨经费等的依据。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第六条机构编制管理应严格落实中央编办提出的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规定,即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不准超规格、超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大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在我市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管理我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第八条市编委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和白城市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

(二)拟定和实施我市党委、政府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具体办法、规定;

(三)负责并审核、管理我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四)承办我市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

(五)完成市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工作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九条市编委应把机构编制管理与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行政执法、干部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养老保险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配套的机构编制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管理体系。

第十条大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负责我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我市编委负责,在业务上接受省、白城市编委、编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

第十一条我市党政群机关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精简规范、结构合理、运转协调、灵活高效,且不得超过国家、省和白城市规定的限额。

第十二条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必须按照本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严格履行职责,既不能超越职责,也不得推诿,要做到履职尽责。

第十三条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机构承担;必须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承担的职责,应当划清职责分工,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市编办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市编办提出协调意见,由市编办报市编委作为编委会的议题讨论后决定。需经党委、政府决定的,先由市编委会审议后,再由市编办报市党委、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我市党政群机构调整,一般在全市范围机构改革框架下进行,由市编办提请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编办制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定具体改革方案,报白城市编办审核,由白城市委、市政府审批,报省编办备案。

我市党政群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立、增减或合并,由各党政群机关提出方案,报市编办审批。各部门内设机构应严格遵守“三定”规定,不得擅自增减内设机构。

第四章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设置按《吉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我市停止审批自收自支事业机构;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职责范围调整时,必须经市编办审核批准。对工作任务长期不足、工作任务转移以及业务相近、设置重复的机构应及时裁并,同时核减相应的编制。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及内部机构设置等事宜,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论证材料,报市编办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相当于乡(科)级、副乡(副科)级规格待遇的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市编办审核后,报白城市编办审批。

第十八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三)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四)有明确的职责;

(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设备设施;

(七)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应当具备相关业务归口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一年以上未履行职责的;

(二)承担的职责已经消失的;

(三)机构性质改变的;

(四)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以及职责任务调整后,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市编办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登记管理的相关手续。

第五章人员编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我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不得突破总量限制。

第二十二条市编办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制,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严格按照吉编办[2007]131号规定的核定标准和程序进行核定。

第二十四条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录用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人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录用,或在公务员队伍中选调。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出现空编、空岗,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必须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由主管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提出进人计划,报市编办审核,经市编委同意后,由人事部门和该主管部门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招考,择优录用。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我市停止审批自收自支事业编制。

第二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需分配安置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由组织、人事、编制等有关单位提出安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除特殊人才外,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从企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得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市编办对全市机关事业编制进行同意管理,按照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编制“实名制”管理要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实行“一人一编一卡(证)”制度,《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理证》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是我市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及人员编制凭证,《大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编制审核卡》是个人编制的有效证明,《大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减人员开支渠道审核卡》是纳入财政开支和财政开支渠道调整的唯一有效凭证。

对已超编单位的人员,按照落编的先后顺序逐一对应编制,列编外管理,编内人员空缺时自然递补,不准超编进人。

第二十九条党政群机关不得安排工勤人员在公务员岗位工作,不得抽调借用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公务员岗位工作。事业单位按岗位设置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不得将人员借给机关或其它事业单位使用。

第六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凡申报机构编制事项,主管部门必须向市编委或市编办提出申请,由市编办按管理权限办理。各部门、单位设立、调整机构或核定、调整编制的申请,应写明理由、依据、主要任务、职责范围、机构性质、建制级别、经费来源、隶属关系、所需编制数额、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等内容。市编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机构编制专题呈报和审批制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度。未经市编委研究提报的事项,市委、市政府不予讨论研究。审批机构编制应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委、市政府或编委研究决定后,以市编委或市编办的正式文件通知或批复,否则不能办理。

第三十二条设立或调整非常设机构需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市编委提出申请。非常设机构中市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应由市编委主任同意并签字;其他市党政副职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可由分管编办的市领导同意并签字,市编办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以市编委文件下发。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单位凡出现人员录用、调入等增员情况时,人员所在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持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及相关手续到市编办办理落编手续,各相关部门根据市编办出具的编制卡及开支渠道卡进行其它审批事项;人员调出、退休、辞职、开除、死亡等减员情况时,人员所在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及相关手续到市编办办理减员手续。未在市编办办理减员手续的,各有关部门不得进行其它审批事项。

第三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对人员进行调整,逆向调动工作的,先由单位向主管部门请示,再由主管部门向市编委报送拟调请示,并由编委主任同意并签字,市编办对单位人员编制和岗位进行审核,再办理编制相关手续,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调配、工资核定等相关手续,市财政局办理工资统发相关手续。

所谓逆向调动,即由乡镇向城里调动的;由差额拨款、自收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自支事业单位向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动的。

第三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对人员进行调整,顺向调动工作的,先由单位向主管部门请示,再由主管部门向市编办报送拟调请示,由市编办对单位人员编制和岗位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办理编制相关手续,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调配、工资核定等相关手续,市财政局办理工资统发相关手续。

所谓顺向调动,即由城里向乡镇调动的;由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向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动的;由机关向事业单位调动的。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发现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市编办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市委、市政府、市纪检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职责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未到退养或退休年龄的在编不在岗人员,依然享受财政开支的;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的;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及其变更手续和年度审核的;

(七)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对机构编制管理中的违纪问题,依据中央编办、

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

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监察部《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5号)和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机构编制管理中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的规定》(吉纪发[2005]8号)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总量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依照规定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岗位设置、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事业机构、核定事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以及编制外增加的人员,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设置、撤销、分设和合并机构,确定和改变事业机构的性质、名称、隶属关系,审定、调整事业机构的职责范围、内设机构、规格等。第八条设置各类事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和规范的名称;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取得相应资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设置事业单位,其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一)设置的目的、依据、单位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结构比例、经费供给形式等。 (二)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与同类机构的业务分工情况,经费来源、办公地点、基本设施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资质认证证明等。 第十条审批设置事业单位,应明确其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内设机构等。需明确等级规格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事业单位的名称,应与行政机构、企业和社团名称相区别,一般称院、校、所、台、站、社、馆、队、中心等。 省属及省以下事业单位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非业务性机构应当综合设置,原则

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草案)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大安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的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我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编制一经核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实行首长负责制,把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作为工作考核、绩效考核、干部考察的一项内容,把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纳入党纪、政纪监督的范围。 第四条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均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中机构编制管理主要是指机构的设置、变更与撤销,机构职能的配置与协调,机构层次与规格的确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配备以及岗位结构、人员结构等方面的管理。是录用、聘用、调配人员、配备领导和核拨经费等的依据。

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1X〕5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01X〕27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全市各级使用行政编制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机关。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全市各级使用行政编制的国家机关或上述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并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管理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撤销、合并、变更规格、变更名称、加挂牌子、职能配置、经费渠道、核定编制、人员结构、领导职数等进行审批管理的活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县市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体制,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履行本级管理职责,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遵循依法、精简、统

一、效能原则,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核定的编制、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是录用、聘用、调配、交流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六条各级机关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机构,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事业单位设置以做好公益服务为目标,做到基础优先、门类齐全、区域均衡、体现公平、治理规范、运行高效。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机构承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报同级党委、政府决定。第八条机关的机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有明确的职能职责,不超过规定的机构限额,坚持撤一建一的原则。?事业单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举办主体和职责,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符合事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条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市委、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或派出机构等,其中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合并,应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只设综合性办事机构;街道办事处作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可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第十条市委、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等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符合其机构的类型、职责和层级。正处级机构的内设机构为正科级,副处级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解读 2010年8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8月26日,罗志军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发布《办法》,将于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省政府规章,填补了我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制空白。日前,省编办主任刘方接受了《新华日报》记者采访,就《办法》的制定及施行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谈一谈我省制定颁布《办法》的重大意义。 答:事业单位是我省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共产品和公益服务的重要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关系着社会事业的合理布局,关系着事业单位的高效运行,关系着公益需求的有效满足,对于我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公益事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事业单位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名称、经费渠道等不规范,人员编制管理不严格,甚至违反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也依据不足、力度不够。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制建设滞后,一些好的政策措施、管理经验缺乏法律保障。因此,运用立法手段,发挥法制的引导、规范作用,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十分必要。 加强机构编制法制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要求。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十七届二中全会强调:“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对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立法提出了明确要求。我省曾于1987年颁布实施了《江苏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

2021年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One never lose anything by politeness.(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7]17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编发[1998]74号)的精神,为加强事业编制的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促进事业单位提高社会效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是指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编制的构成与比例。 第三条事业单位确定人员编制结构应遵循精干、效能、优化的原则,根据其职责、任务、业务与经营范围,合理地确定人员编制结构与比例。 第四条经、县政府或县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均应确定人员编制结构与比例。

第五条县机构编制部门是人员编制结构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的核定、调整、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结构内容 第六条人员编制结构主要分为对事业单位总编制进行管理的职类结构,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进行管理的专业结构和能级结构。其构成比例,上级有标准的,从其标准;上级没有标准的,依照下列各款执行。 第七条职类结构由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构成。 (一)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直接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含已取得专业职称但主要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70%—80%。其中科技类、中介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80%以上,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占30%—50%。 (二)行政管理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从事党务、行政群团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工勤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服务(如驾驶、打字、修理等)和生产经营的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20%—30%,其中科技类、中介类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20%以

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明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第四条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是省委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领导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领导工作。县(市、区)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统称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机构编制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机关机构设置第五条机关机构的设置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干。第六条各级机关机构,在上级党委、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一般称委员会、厅、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正厅级、副厅级;工作部门内设处、室,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一般称委员会、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正处级、副处级;工作部门内设科、室,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一般称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副科级;工作部门内设股、室,机构规格为

股级。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工作机构称室,机构规格为股级。第八条县(市、区)以上党委的工作部门称部、委、局、办,机构规格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相同,其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相同。其他机关工作机构规格、内设机构规格参照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和内设机构规格确定。第九条县(市、区)以上机关在必要的时候,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设置派出机构。第十条县(市、区)以上党委和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议事协调机构。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责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第十一条机关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方案。第十二条设立机关机构的方案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名称、类型、规格、职责、隶属关系、编制总额和领导职数; (三)内设机构的名称、职责、编制员额和领导职数; (四)与业务相近的机关机构的职责划分。第十三条撤销除尘滤布、合并机关机构的方案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合并的理由; (二)撤销、合并后职责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合并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安置意见。第十四条机关机构更名的方案包括下列事项: (一)更名的理由; (二)更名后职责调整情况。第十五条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的方案,参照机关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的方案制定。第三章事业单位设置第十六条事业单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27 •【字号】内党办发[2009]12号 •【施行日期】2009.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党办发〔2009〕12号2009年4月27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任务的确定、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经费形式的核定以及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符合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结构合理、总量控制和精干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促进和保障事业单位社会公益职能的实现。在一些领域积极探索社会事业举办方式的多样化。 第六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程序设置的事业机构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编制人员经费预算、制订增人计划和核定工资总额的依据。 第二章事业单位机构管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构的设置规划和布局; (二)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三)机构职责任务的确定及调整; (四)机构的名称(包括挂牌)、规格、内设机构、经费形式以及隶属关系的确定及变更。 第十条事业单位设立的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公益目标,做到基础优先、门类齐全、区域均衡、体现公平。现有事业机构能够承担新增工作任务的,不再新设事业机构;可以由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不再新设国家投资兴办的

保定市机构编制网管理暂行办法

保定市机构编制网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4月6日修订) 为了确保保定市机构编制网正常运行,切实加强网站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和互联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保定市机构编制网是全市机构编制系统的政务性网站,是发布机构编制信息的载体、各级编办工作联系的纽带、政务公开的平台、展示形象的窗口。 第二条保定市机构编制网的管理职责分工。市编委办网站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网站政策与信息安全审核、运行维护、应用管理和人员培训管理工作。各处(局、中心)须指定具有较高政治理论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的同志作为信息管理员,负责有关栏目信息的整理呈报,电子政务中心负责网站的建设、管理和信息发布。各县(市、区)编委办负责向市编委办相关处报送本行政区划内机构编制工作动态信息。 第三条新增、变更网站栏目和功能,由市编委办相关处与电子政务中心共同提出意见,经网站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后,报市编委办主要领导审批。新栏目、功能上线前须进行安全评估,原则上不开办对社会开放的论坛等服务。

第四条严格信息发布审批制度和程序,各(局、中心)处信息管理员拟发布的信息,经处长(局长、主任)签字报综合处审核后,由分管领导签字,报网站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发布。各处(局、中心)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准确,要建立信息安全审核档案,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市编委办印发的带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工作文件和公告、通知、通报、公示等公文; (二)机关及各职能处室、下属事业单位的重大活动及有关会议的情况; (三)各职能处室在日常工作中所产生的不涉密信息; (四)日常工作中的不涉密统计数据; (五)其他需上网发布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涉及转载网站信息的,要严格履行信息发布审核程序,所转载的信息应与政务等履行职能的活动相关,并要认真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所发布信息一般不得链接外部网站信息,确需链接的,按信息发布审核程序办理。 第六条要确保上网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和严肃性。不得发布与本部门无关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以及低俗、庸俗、媚俗信息内容。 第七条网站实行定期更新与信息批准后立即发布制度。市编委办电子政务中心负责每周更新网站内容,对需立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3.16 •【字号】晋市政办[2010]38号 •【施行日期】2010.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晋城市财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推进税制改革,加强税政管理,严格税收征管,健全地方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健全市、县、乡(镇)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基层人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加强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六)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宏观经济等各项方针、政策,参与拟定全市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拟定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措施,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市对县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及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方针政策,拟定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等。 (三)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强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及中央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市委、市政府为完成某项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临时性、阶段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机构(包括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委员会、指挥部等)。 第三条市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相关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

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第五条确因工作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省委、省政府或者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需要设立的; (二)工作任务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需要经常组织协调的; (三)工作任务重大,单个职能部门难以承担和协调的。 第六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必须严格控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二)工作任务通过相关配合协调机制可以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三)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

同或者相近的; (四)其他原因不需要设立的。 第七条议事协调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外,不对口设立。 第八条市委、市政府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分别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联合设立。 第九条议事协调机构一般设组长(主任等)一名,副组长(副主任等)一至二名。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任非领导职务和科级以下(含科级)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列为议事协调机构成员。 第十条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在分另怖求拟任领导以及成员单位意见后,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拟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名称,设立的依据、理由,议事协调机构的领导成员、成

山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科学配置行政机构职责,规范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工作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行政编制,是指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核定的行政机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第三条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适应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行政机构职责配置、机构设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严控机构编制,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优化人员数额与职数的结构比例。盘活机构编制资源,提高使用效益。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和用编进人计划审核制度。 第六条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其办公室按程序专项办理,不得以调研报告、工作汇报、领导批示代替专项请示。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部门拟订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领导讲话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增加编制。 第二章职责配置 第八条行政机构职责配置,以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为依据,坚持职责法定、完整统一、权责一致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责,应当交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确需多个行政机构共同承担的,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协办关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第九条行政机构职责主要通过部门三定规定确定,也可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出规定。行政机构调整职责,由行政机构提出方案,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出意见,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审批;也可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按程序审批。 第十条行政机构职责调整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4.16 •【字号】济政办发[2010]57号 •【施行日期】2010.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除境外就业机构和对外劳务管理以外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的职责 将境外就业机构和对外劳务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城乡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2.加强统筹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组织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

《山东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

《山东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山东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服务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重点加强教育、卫生等领域的机构编制资源配置。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推动实现机构编制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 (二)事业单位举办主体、经费来源的确定或者调整;

(三)事业单位机构名称、类型、机构规格、职责任务以及内设机构的确定或者调整。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公益为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 (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当先取得相应资质;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方案。 第九条事业单位分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建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职能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者转为行政机构。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转制为企业。 第十条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确定并予以动态调整。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4.29 •【字号】日政办发〔2016〕14号 •【施行日期】2016.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的通 知 日政办发〔2016〕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有关企业: 《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

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市属国有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员工编制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实施意见》(日发〔2016〕2号)精神,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设置、内设机构、企业领导职数、员工编制总额等。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实行岗位序列管理,建立岗位序列和业绩考核结果相结合的薪酬机制。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原则 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的日常管理、核定和监督由市国资委负责。 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总额控制原则。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编制总额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效益、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投资建设任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因素,实行统筹安排,总额控制。 (二)分类管理原则。公益类、商业二类市属国有企业实行编制总额和实名制备案管理;商业一类市属国有企业用工管理以市场配置为主,其编制总额结合薪酬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2.10.2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征询公众意见的公 告 目前,市政府正在进行《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的起草、审核工作。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明确,要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转变。2007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规范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填补了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制空白。为保证《条例》得到贯彻实施,本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具有其现实必要性。现将《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该办法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社会法规处,邮编:200003

电子邮件地址:*******************.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11月14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置、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使用行政编制的国家机构。 第三条(基本原则)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6.30 •【字号】宜府办发[2010]055号 •【施行日期】2010.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0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文〔2010〕1号)精神,设立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市公务员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1、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2、拟定企业职工奖惩的基本准则。 3、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对本市公民出境就业进行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统筹管理的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政策的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统筹全市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经办能力。 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的职责,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统筹开发各类人力资源。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政策的职责,组织推进省级统筹,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5、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职业(技工)教育培训制度,促进全市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统筹规划全市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职责,做好相关医疗保障制度配套政策实施工作。 7、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农民工工作协调的职责,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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