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管理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财务管理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统一和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根据《企业会

计制度》、国家相关规定及《XXX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章应收款项坏帐准备

第三条公司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方法采用账龄分析和个别确认相结合的方法。企业在年末应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除对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外,企业的预付帐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

第五条帐龄6个月至1年(含1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提取;帐龄1至2年(含2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0%提取;帐龄2

至3年(含3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25%提取;帐龄3年以上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50%提取。

企业内部往来(集团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的往来)原则上不计提坏帐准备。

第六条损失核销条件

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坏帐损失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坏帐准备。

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

清偿的应收账款;

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

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如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判定败诉,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的;

㈤经国家税务局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

其中:

⑴撤销:有债务人主管单位的撤销文件及工商局的公告。

⑵破产:有法院破产宣告文书或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通知申报债权的通知书。

⑶资不抵债:取得债务人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表明已资不抵债。

⑷债务人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如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表明债务人遭受严重灾害,且导致停产。

⑸债务人已经死亡、失踪、逃匿:有公安局出具的死亡、失踪、逃匿证明。

第三章存货跌价准备

第七条企业在年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时,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差额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八条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用于在建工程的存货在施工期间不计提减值准备,当工程完工后要对剩余存货进行清查,如将继续用于在建工程,仍不计提;如将存货用于留存或出售,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九条当年末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㈠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希望的;

㈡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㈢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已低于其账面成本;

㈣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⑷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十条损失核销条件

存货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存货损失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㈠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取得技术和物资管理部门的勘察鉴定报告的;

㈡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如超过保质期等情况,已提供存货保管期限或保质期限证明的;

㈢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已提供生产技术部门论证该存货永久无使用价值的技术报告的;

㈣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并能取得相关证明。

第四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一条企业在年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时,资产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作出职业判断,确定各项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组织专业人员计算已确认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按单项编制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明细表,以书面形式报送财务部门。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固定资产计提。确定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同类固定资产有活跃市场的,按市场价格确定市场销售净价,计算销售净价所使用的“售价”参考存货跌价准备“售价”的确定办法。

同类固定资产没有活跃市场的,如果资产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低于尚需计提折旧年限的,将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对应的应提折旧额作为可收回金额;如果

使用该项设备生产出来的产成品成本大于产成品销售价格,并且亏损是因设备折旧和维护成本过高导致的,将当年该设备生产的所有产品成本减去所有产成品销售额(未实际销售部分按已销售部分的平均价格计算)确认为年预计亏损,然后将资产帐面价值与预计总亏损(年预计亏损*预计尚可使用年限)的差额作为可收回金额。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土地,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三条损失核销条件

固定资产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固定资产损失核销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㈠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已提供资产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论证报告的;

㈡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已取得国家有关强制淘汰设备文件的;

㈢虽然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并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已取得生产部门提供的大量不合格产品生产记录的;

㈣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果未参加保险的,已取得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鉴定的;已参加保险的,取得保险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的;

㈤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第五章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四条企业年末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时,资产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作出职业判断,确定各项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

象,并组织专业人员计算已确认存在减值迹象的开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按单项编制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明细表,以书面形式报送财务部门。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按单个项目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五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㈠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㈡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㈢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㈣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十六条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有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专业人员提供外部或内部独立鉴定报告。确定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其中土地使用权可参考所在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近期公布的同类土地的交易指导价;专利权、商标权与非专有技术等类无形资产如有市价的,可参考市价确定;没有市价的,可参考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七条损失核销条件

无形资产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无形资产损失核销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㈠已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

值的;

㈡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的;

㈢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

第六章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八条企业年末在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时,应按成本与市价或可收回金额孰低法计量,将市价或可收回金额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按单项投资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

㈠有市价的短期投资,市价是指在证券市场上挂牌的交易价格,在具体计算时一般按年末证券市场上的收盘价格作为市价,市价可查阅证券监管机构指定信息披露的公开媒体中投资项目在12月31日的收盘价格。

㈡无市价的短期投资,检查12月31日后、自查时间前是否已收回该项投资,如果全部收回,则不对该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

第二十条损失核销条件

短期投资存在下列情形,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投资损失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㈠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已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及企业清算文件等有关资料的;

㈡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或改组计划,已取得被投资单位最近3年以上的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等有关资料的;

㈢取得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相关证据的。

第七章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十一条企业年末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时,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企业持有的长期投资中包括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及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包括由于历史原因遗留的长期投资)。

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若存在下列迹象,取得下列确凿证据后计提减值准备。

㈠市价持续2年低于帐面价值;

㈡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㈢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㈣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㈤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若存在下列迹象,取得证据后计提减值准备:

㈠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亏损额超过年初净资产50%;

㈡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㈢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㈣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连续2年发生亏损,并且资产负债率超过110%;

㈤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损失核销条件

长期投资存在下列情形,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投资损失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㈠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已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及企业清算文件等有关资料的;

㈡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或改组计划,已取得被投资单位最近3年以上的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等有关资料的;

㈢取得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相关证据的。

第八章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十四条企业年末在对在建工程资产逐项进行全面清查时,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其是否计提减值准备的迹象,并结合职业判断,确定应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并计算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以书面形式报送财务部门。如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十五条如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应当计算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在建工程是否减值。

㈠长期停建、缓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如在建工程建设期间受政策和其他因素影响不会再进行建设的项目;

㈡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工程在建期间由于技术更新,拟进行改建或重建,致使在建工程发生减值情况;

㈢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准备的情况。如在建工程的停建、受灾害影响部分毁损、经测试技术无法达到设计要求导致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九章资产处置、核销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一切资产处置、核销,无论金额大小,一律上报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审批,

第二十七条企业对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年末前资产使用部门,在对资产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遵循谨慎性原则,结合职业判断,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提出申请,于12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使用部门报送的相关资料,组织技术、计检、工艺、企管、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研究、会签后,提出处置、核销具体处理意见,并对符合处置、核销确认条件的资产取得相关证据后,填写资产处置、核销审批表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阐明资产核销的原因及相关依据,于12月15日前报送财务部门。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对资产处置、核销事项提出处理意见,于1月10日前报企业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十条财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的文件批复,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章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帐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帐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的帐面余额。实际发生资产损失核销时,要冲减已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

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转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以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应收款项进行交换等,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三十二条企业如果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的原则(如原追溯调整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追溯调整至以前各期;原从上期利润中计提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上期利润),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理。

第三十三条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管理审批程序同上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程序一致,同时进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企业财务管理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财务管理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统一和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根据《企业会 计制度》、国家相关规定及《XXX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章应收款项坏帐准备 第三条公司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方法采用账龄分析和个别确认相结合的方法。企业在年末应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除对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外,企业的预付帐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 第五条帐龄6个月至1年(含1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提取;帐龄1至2年(含2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0%提取;帐龄2

至3年(含3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25%提取;帐龄3年以上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50%提取。 企业内部往来(集团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的往来)原则上不计提坏帐准备。 第六条损失核销条件 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坏帐损失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坏帐准备。 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 清偿的应收账款; 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 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如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判定败诉,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的; ㈤经国家税务局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 其中: ⑴撤销:有债务人主管单位的撤销文件及工商局的公告。 ⑵破产:有法院破产宣告文书或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通知申报债权的通知书。 ⑶资不抵债:取得债务人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表明已资不抵债。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财资字〔2006〕1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集团公

司与所属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并控股的公司,视为集团公司子公司,其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适用本办法。集团公司其他控股公司会计核算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各企业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按照谨慎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对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无形资产应于每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表明该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

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条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存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委托贷款、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油气资产、无形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商誉等。 第五条企业应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确认的应收款项、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委托贷款的减值因素发生变化,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

2023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

2023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 一、背景 资产减值是指企业资产或收益能力可能发生损失的风险,为了保障企业财务稳健和健康发展,2023年公司制定了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该制度将明确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程序,提高企业对资产减值的预警、管理和控制能力,促进企业风险防范和资产负债表的准确反映。 二、计提程序 资产减值准备应当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在以下情况中进行计提: 1.资产存在永久性的损失可能性,且该损失将对企业未来经济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资产存在短期内可能发生的暂时性损失,且该损失无法通过抵消或其他手段计入企业利润表。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程序如下: 1.确定资产组或现金生成单位。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要求和业务特点,设立资产组或现金生成单位来管理和评估相关资产。 2.确定资产减值计提对象。对于资产组或现金生成单位的资产,根据减值的可能性和对未来经济利益的影响,确定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 3.评估资产减值金额。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减值金额。

4.计提减值准备。根据评估结果,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三、核销程序 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程序如下: 1.重新评估资产。定期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进行重新评估,确定其账面价值与潜在收益或未来现金流的关系。 2.确定是否需要保留减值准备。根据重新评估结果,确定是否仍然存在资产减值的可能性和对未来经济利益的影响。 3.核销或冲回减值准备。如果确定不需要保留减值准备,将减值准备从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中核销或冲回。 四、注意事项 在执行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合规性。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应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确保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2.审慎性。在评估资产减值金额和决定是否需要保留减值准备时,应考虑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并采取合理的预测和估计方法。 3.内部控制。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程序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4.会计审计。应定期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情况进行会计审计,提高准确性和可信度。

2023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范文

2023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范文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根据资产可能发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减少的迹象或可靠证据,计提的一项预防性损失准备,以减少可能由于债权人的状况或商业环境的变化而造成的资产减值损失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冲击。为了规范公司财务核销制度,下面是一份2023年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范文,供参考。 一、制度目的和依据 本制度旨在确保公司对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进行及时核销,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司依法制定了《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业务和操作流程。 三、核销的原则 1.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应遵循真实、公允、及时、准确的原则。 2. 核销前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及时认定减值迹象和进行风险评估。 3. 核销后应及时进行相关凭证记账和报送。 四、核销程序 1. 减值迹象的认定与风险评估

(1)财务部门根据相关信息和指标,进行资产减值迹象的认定和风险评估。 (2)风险评估应综合考虑市场环境、行业前景、公司内部经营状况等因素,并以科学、客观的方法进行量化分析。 (3)负责评估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减值情况。 2. 决策和核销 (1)减值迹象认定后,财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和决策,确定核销的准备工作。 (2)核销决策应纳入公司决策程序,并记录相关会议纪要和决策意见。 (3)核销准备工作包括核算核销金额、填制相关凭证、编制资产贬值准备计提与核销报表等工作。 (4)核销凭证应按照财务会计准则要求,填制完整、准确的信息,并按规定流程上报。 3. 核销结果的确认 (1)核销凭证报送后,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销结果确认,并填制相关的报表和附件。 (2)核销结果应在准时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时,及时体现在相关项目中,确保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核销的记录和报告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公司资产管理,合理确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会计报表更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存货、其他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资产减值准备分别为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和计提 第四条应收款项与坏账准备 (1)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确认标准: 确认标准:占应收款项账面余额10%以上的款项。 计提方法:期末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2)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

和计提方法: 确认标准:单项金额不重大但信用风险重大的款项。 计提方法: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3)单项金额不重大且未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款账准 备的确认标 准和计提方法: 确认标准:对相同账龄的应收款项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进行组合。 计提方法:账龄分析法 账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以下同) 5 5 1-2年 15 15 2-3年 50 50 3年以上 100 100 第五条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期末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 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规则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经营中资产损失认定及核销行为,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和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本工作规则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经营性企业(以下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照本工作规则进行认定和核销。第四条本工作规则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不包括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在对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时,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资产核资损失认定核销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 第六条为保证企业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企业对已经形成的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认定和核销。 第七条企业对各项资产损失,应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 企业对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社会中介机构为公开选聘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第八条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排队,进行认真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者能收回残值的,应当积极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第十条企业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应当由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出相关意见后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相往来款项、投资和关联交易,债务人核销债务要与债权人核销债权同等金额、同时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第十二条货币资金损失认定 (一)货币资金损失是指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金融机构存款发生的有关损失。 (二)企业出现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笫一条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有效防范资产损失风险, 规范资产损失认定和核销流程,根据《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 13号)、《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 67 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分、子公司发生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产是各类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不含合同资产,下同)、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货币性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不论是否计提减值准备),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销账的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第六条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通过清产核资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财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第二章资产核销的职责分工

第七条公司产生资产损失部门是资产核销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核销资产的管理、状态跟进,收集、整理、提交资产损失相关证据资料,对已发生损失的资产提出核销申请,编写资产核销报告,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核销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1.审计与法律风控部负责对资产核销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并对资产核销应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进行审核,对资产核销的合规性及账务处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资产财务部负责复核资产损失相关证据资料,协助责任部门完成审批流程,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对账销案存资产后续管理。 3.董事会办公室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资产核销事项,负责组织召开董事会审批。 第三章资产核销的原则和依据 第九条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有关管理文件的规定,定期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核销。 第十条资产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资产发生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计提或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都应当按照规定对此项资产的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十一条资产核销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规定,对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确认,取得确凿的合法证据,并履行规定的核销程序。

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核销的标准和程序,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股份公司《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资产核销实行集中管理,汇总后报经股份公司审批后核销。 第二章资产核销的确认依据 第三条资产核销的确认应有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专业人员提供内部或外部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单项资产核销损失超过10万元的或同类资产汇总损失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子分公司应委托外部专业机构(法律、审计、技术鉴定等单位)出具相关意见。 第四条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经鉴定确认后可以申请核销: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已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 关资料,在扣除债务人以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已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其中:属于自然死亡的,应取得债务人有效死亡证明;债务人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取得法院的死亡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应取得

法院的失踪宣告),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三)涉及诉讼的应收款项,人民法院已判定(或裁定)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的; (四)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停产,损失巨大,在三年内以其财产(包括保险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 (五)其他足以说明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情形。 第五条有确凿证据表明存货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经鉴定确认后可以申请核销: (一)毁损的存货,如霉烂变质、生锈腐蚀、拆零残损等情况,已取得技术和物资管理部门的勘察鉴定报告的; (二)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已提供存货保管期限或保质期限证明的; (三)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已提供生产技术部门论证该存货永久无使用价值的技术报告的; (四)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 第六条有确凿证据表明固定资产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经鉴定确认后可以申请核销: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已提供资产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论证报告的;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按国家法规文件应强制淘汰,且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已取得国家有关强制淘汰设备文件的; (三)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结转、核销的管理,真实反映企业资产价值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集团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财务部是资产减值准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资产进行清查、鉴定、评估,形成资产减值准备报批意见,提交本单位决策会议批准并报上级单位批准或备案,同时负责资产减值准备台账的登记。 第四条办公室、计划、生产、工程等相关部门参与资产清查,并负责相关资产状况的鉴定以及相关资料、证据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五条审计部负责监督资产清查、鉴定、评估工作。 第六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或转回的审批权限: (一)单项金额30万元及以下、合计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下且占全部计提减值准备资产账面价值的比例不超过1%由所属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自行审批,报西海公司备案。 (二)单项金额30万元以上、合计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占全部计提减值准备资产账面价值的比例超过1%由西

海公司审批。 第七条核销已提减值准备资产的审批权限: 核销已提减值准备资产,均由西海公司审批。 第三章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八条资产减值准备的管理包括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结转和核销。 第九条资产负债表日,各单位对需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进行清查、鉴定、测试,形成鉴定意见,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第十条各单位要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不得通过多提或少提减值准备调节利润。资产鉴定人员,不得故意采用不适当的方法作出鉴定意见,使资产受到不适当的处置或核销,造成资产损失。收回的已核销资产的款项或变现收入要及时入账,不得形成“小金库”。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资产减值准备的管理,建立资产减值准备台账,记录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结转、核销事项。各单位要在完成减值测试的基础上,形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结转、核销的方案,按权限报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需要、资产状况完好程度、技术进步等情况,对价值可能发生变动的资产进行鉴定。根据债务单位、被投资单位、贷款单位的状况,资产受到损失的风险程度,鉴定时资产的市场价格情况等必要的资料,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进行价值鉴定,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 (试行) 浙国资发【2006】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有效,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六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核销原则 第七条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遵循谨慎性原则,制定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建立规范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定期对各项资产损失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逐项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八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第十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规定,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三章核销依据 第十二条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上市公司资产减值与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资产减值与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减值 第三章存货跌价准备 第四章非流动资产减值 第五章资产核销 第六章减值与核销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与资产核销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解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公司。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四条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含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应当作为重大前期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六条资产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已经发生事实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进行相应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和非重大的资产核销工作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资产核销实行审批管理。 第二章金融资产减值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和收入形成的应收款项,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第九条除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损失准备的情形外,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资产的信用风险是否已显著增加,对信用风险已

资产核销管理规定

资产核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核销的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准则》、《集团财务规章制度》及相关税法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子公司、独立核算单位(含驻市外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 第三条子公司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内容及程序 第五条资产核销的管理要求 (一)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款项、长(短)期投资和委托贷款确实无法收回以及已毁损报废或无使用价值和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应予以核销。 (二)子公司应加强对已核销资产变现、保管、销毁等的管理工作,确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确保后期追索收入及时足额入账。 (三)对于子公司的资产核销事项,财务部将不定期组织抽查,检查相关处理是否履行规定的程序,手续是否完备等内容。 第六条资产核销的认定 (一)应收款项的核销 1.应收款项坏账核销范围

坏账损失是指子公司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子公司进行坏账核销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它应收款、预付账款。(确认坏账时,应将应收票据余额转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转入其它应收款) 2.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的取证原则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已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债务人以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其中:属于自然死亡的,应取得债务人有效死亡证明;债务人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取得法院的死亡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应取得法院的失踪宣告。此外,还需取得法院关于债务人财产或遗产分配的裁定书或其他文件。 涉及诉讼的应收款项,如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决书)判定(或裁定)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的。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停产,损失巨大,在三年内以其财产(包括保险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并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二)委托贷款的核销 委托贷款核销比照应收款项核销的情形办理。 (三)存货损失的核销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各级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水务投资集团所属各级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集团公司依法对各级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遵循谨慎性原则,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七条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八条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

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 一、前言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资产减值准备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企业健康稳定运营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对于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制度概述 1. 制度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流程,确保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工作正确、规范、及时完成,提高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及资产运营效益,稳定企业经营状况,保护国有资产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全部国有企业。 3. 制度依据 本制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和标准制定。 4. 制度内容 (1)资产减值准备的概念和计算方法 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为因债务违约、追讨欠款、事故损失、法律纠纷等,导致某项资产的预期收益低于其账面价值,为保护企业权益而做出的准备金。资产减值准备计算方法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并在年报、半年报中进行披露。 (2)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程序与条件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程序需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①国有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②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管理流程,明确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程序和标准。 ③进行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应报请企业财务部门审核,并征求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的专项批准。

④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后的金额应及时在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条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①因资产减值而形成的所有负债或资产损失均已清理完毕; ②相关政策、法规等有明确规定要求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 ③经过各方面审批、核定后,确定的事项。 (3)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期限 国有企业应根据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进行核销,而核销的时间应在企业下一年度年末之前完成。 (4)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帐务处理 进行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后,应当及时对相关账目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处理方法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 三、制度操作与实施 1. 建立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档案资料,每一次核销应记录详细的资料、经过及结果。 2. 设立严格的准备金管理制度,由财务人员负责实施、执行,定期进行与账上减值准备率的比较,核实各项准备的合理性。 3. 对实施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和监督,确保制度操作和实施的真实、准确。 四、总结 本制度是为了保障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工作的正确、规范和及时完成,进而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及资产运营效益,稳定企业经营状况,保护国有资产安全而制定的。只有通过制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科学合理的制度,才能更好地指导国有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工作,进一步确保国有企业的稳定发展。

资产减值准备与核销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2021整理)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资产核销管理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统一和标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资产核销的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那么?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各企业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力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本方法。 第三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本钱计量,其后应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至少于每年末检查一次,并根据谨慎性原那么的要求,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条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委托贷款。 第五条一项资产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应综合考虑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信息。如果企业认为有一种或多种内部信息或外部信息说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遵循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原那么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六条企业应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说明企业不恰当地运用谨慎性原那么计提了秘密准备的,应作为重大会计过失予以更正,并进行追溯调整。 第七条如果企业判定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因素发生变化,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可以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予以全部或局部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第八条对有确凿证据说明应收款项、长〔短〕期投资和委托贷款确实无法收回以及已毁损报废或无使用价值和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企业应根据管理权限,经权力机构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本钱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本钱的局部,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短期投资市价是指国内外证券交易机构当日公布的股票、债券、基金收盘价。如果期末某项短期投资在该日没有交易,其市价应按最近交易日市价确定。 企业应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进行全面分析,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应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公司统一采用期末余额百分比法与个别认定法结合计提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财资字〔2006〕1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中国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并控股的公司,视为集团公司子公司,其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适用本办法。集团公司其他控股公司会计核算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各企业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按照谨慎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对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无形资产应于每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表明该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条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存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委托贷款、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油气资产、无形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商誉等。 第五条企业应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确认的应收款项、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委托贷款的减值因素发生变化,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债务工具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 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及油气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商誉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六条企业应当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认真进行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财务核销。 第七条企业资产减值财务核销应当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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