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P2P网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分析

论我国P2P网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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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P2P网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分析

一、P2P 网贷在我国的发展

P2P 网贷是在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创始人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创立的P2P 借贷模式基础之上,依托互联网对等节点之间计算机资源及服务直接交换的功能,最终演变形成的新型互联网融资模式。

2007 年,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P2P 网贷融资模式正式进入我国,并掀起了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快速扩张性发展浪潮。具体而言,P2P 网贷的发展历程可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2007 至2012 年,属于初步发展阶段。由于P2P 网贷的推动者多为互联网领域的创业群体,民间借贷及金融操控能力较为薄弱,因而主要采取的是以特定授信额度内的信用借贷为主; 2012 至2013 年,步入高速扩张期。具备民间借贷及金融操控经验的市场主体通过采取线上融资与线下放贷相结合的方式,降低了借贷的风险系数,有效地推动了P2P 网贷的发展; 2013 至2014年,转为风险爆发期。国家实行的金融抑制政策催生了自融高息P2P 网贷公司的泛滥性增长,最终导致网贷平台风险骤增,并爆发了严重的提现危机; 2014 年之后,逐渐进入规范化的政策监管期。国家为了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不断消除可能存在的政策性风险,并通过强化监管力度推动P2P 行业的健康发展。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P2P 网贷资本市场发展迅速。包括红杉资本、IDG、联想在内的多家知名企业大规模注资P2P 网贷平台,而银

行、国有公司、上市公司也以参股或子公司控股方式抢占P2P 网贷平台。据《2014 年P2P 网络借贷数据报告》显示,2014 年我国P2P 融资规模为3291. 94亿元,相比前年的892. 53 亿元,增长幅度高达268. 83%。我国已成功超过英、美等国家,成为全球最大的P2P 网贷平台交易市场。与此同时,我国在多年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特别是在行业规范及监管缺失的扩展期与风险期阶段,形成了网贷平台野蛮生长、线下风险防控路径依赖、个人消费及商业资金周转网贷资金用途等中国特色。更重要的是,我国P2P 网贷市场的发展,突破了传统P2P 网贷模式之下,网络平台定位于信息及金融的中介机构,仅为借贷双方提供并促成资金有偿转让的服务,而不实质性地参与借贷利益链条关系的运作模式,铸就了我国P2P 网贷资本市场中四大融资模式并存发展的态势。

以拍拍贷为代表的纯线上模式下,网贷平台仅提供一站式的信息展示服务,不对信息的真实性负有审核义务。借贷双方虽然开立有网络平台的虚拟账户,但并不进行借贷资金实际性的收付管理,而是通过提供借贷双方的交互信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于借贷双方的银行账户之间完成借贷资金的实际流转。由于该模式下资金融通交易环节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信用风险完全转嫁至平台用户承担,在缺乏社会完善征信体系的情况下极易造成投资者巨大的风险。以宜信为代表的纯线下模式,网络平台的建构主要服务于前期借贷信息的收集。后期的借贷主体信用审核、借贷利率确定等工作均由各地公司员工采取面对面的工作方式予以完成。虽然该模式下的各个征信环节细致、信用风险控

制得当,但总体而言平台运作成本较大,利润空间较为狭小。以人人贷为代表的债权转让模式则采取线上募集资金、线下完成借贷的运营路径。在该模式下,网贷平台凭借借款人提交央行出具的信用报告并辅之于必要情况下地勤人员的现场信息确定完成信用风险审核,并由指定的债权人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实际进行资金的出借。

此后,网贷平台根据需要将债权进行金额及期限上的错配,推荐并移交给投资者,完成债权的转让。基于网贷平台负荷的巨大信用风险,不能够为工作、收入、房产、学历、技术职称等信用认证所解决,与第三方合作进行征信实地认证成为新的发展潮流。以有利网为代表的平台模式引入了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在内的融资市场主体对借贷资金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与传统的P2P 网络借贷平台相比,该模式充分利用其它市场主体的专业优势甄别防控信用风险,更加彰显互联网金融逻辑思维的优越性。

二、我国P2P 网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法律问题。

我国P2P 网贷行业虽然监管态度逐渐清晰,在中央层面,银监会加强P2P 网贷的合规性建设,设立普惠金融部加强对P2P 网贷的监管并且释放各种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的信号; 在地方层面,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天津、深圳等地纷纷出台引导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展办法》《行动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完善与P2P 网贷相关的监管细则并明确监管机构职责。然而,目前我国P2P 网贷行业在法律层面上仅能寻求《合同法》关于对居间合同的规

定来予以明确,而在P2P 网贷突破传统信息及金融中介的运作模式之下,网贷平台则已超越了居间主体的行为界限,面临着合法地位缺失甚至构成违法行为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依据及健全法律保障体系的缺失,致使P2P 网贷平台发展的法律规制与行政监管严重脱节,进而沦为洗钱及非法集资行为聚集的重灾区。

我国网贷平台虽然对投资者的资金有合法来源途径上的宏观要求,但在实践操作中的缺乏具体的审核指引与必要的安全管理与甄别技术支持。特别是在我国P2P 网贷创新模式之下,出于防范风险及增强流动性的考量,网贷平台对投资资金进行包括金额及期限上的错配,形成投资者与融资者多对多的借贷法律关系及繁冗复杂难以辨识的资金流动渠道。为不法分子入侵P2P 网贷平台从事非法所得的洗钱行为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此外,P2P 网贷的法律属性为借贷行为,网贷平台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的公众融资具有浓烈的公开集资性,本质上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基于合理的社会需求,传统模式下的P2P 网贷可在适度监管的前提下予以某种程度上的自由发展。但我国P2P 网贷市场出现的网贷平台自融自用资金、虚假借款及庞氏骗局的情形则严重违反了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金融市场秩序的严厉规制。2014 年7 月,涉案金额高达1. 2 亿的东方创投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案,成为我国P2P 网贷行业首例被判非法集资的案件。此外,全国各地也逐渐开展了对

P2P 网贷行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立案调查。

2. 信用问题。

P2P 网贷融资模式下开展的业务多为信用借贷,对资本市场的整体诚信度及社会征信体系有着很高程度的依赖和要求。我国诚信文化正处于努力培植的过程当中,P2P网贷尚未接入征信系统,行业统一的信用评级体系缺失,引发了该新型融资模式巨大的信用风险。

首先,从融资者的角度分析。P2P 网贷在发布融资信息时,对于融资者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审核无非是通过网络对其身份、工作、收入、学历、职称等进行认证,并在特殊和必要的情况下辅之于工作人员实地勘验认证的方式予以佐证。在网络信用认证的情况下,容易出现信用资料造假而无法为网络平台有效识别的风险,而在实地信用认证的模式下也存在因认证成本巨大而缩小利润空间的弊端,无法成为P2P 网贷行业主流的信用认证模式。在融资者顺利完成融资实际掌握资金后,存在着违反先前融资申请说明用途,将资金用于其他高风险投资甚至是违法活动的现象,这将直接降低借贷资金的安全及网贷平台上的总体放贷质量,也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其次,从P2P 网贷平台角度分析。我国各行业各市场主体的相关信用信息广泛分散于行政机构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国有大型企业当中,公开程度低,获取困难。而P2P 网贷行业在野蛮生长的环境中参差不齐泥沙俱下,多数网贷公司缺乏必备的信用数据库建设及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安排,导致了P2P 网贷平台之间及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路径受阻,增加了整体行业运营的信用风险控制难度。

3. 资金安全问题。

网贷平台脱离传统单一的信息及金融中介后,将广泛涉入借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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