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管机关从事的海难救助的性质分析

国家主管机关从事的海难救助的性质分析
国家主管机关从事的海难救助的性质分析

国家主管机关从事的海难救助的性质分析

刘鹃*

摘要本文首先通过一宗涉台海难救助报酬案,引出本文的讨论问题:国家主管机关从事的海难救助的法律性质是合同救助还是强制救助(排除了国家主管机关控制的海难救助)?然后重点分析国际国内相关法律规定,最后得出结论: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从事或者控制的救助作业,救助方有权享受本章规定的关于救助作业的权利和补偿,可以删除。

关键词海难救助强制救助合同救助

Abstract This article brings the discussed problem : The legal nature of National authorities engaged in the salvage ,are they contracts

or mandatory relief aids (excluding salvage under the control

of national authorities)? by a Taiwan-related salvage

compensation case, Then focus on analysis of relevant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law, The final conclusion: Article

192 of China's Maritime Law providing that with respect to the

salvage operations performed or controlled by the relevant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State ,the salvors shall be

entitled to avail themselves of the rights and remedies provided

for in this Chapter in respect of salvage operations can be

removed.

Key words Salvage at Sea Compulsory Salvage Contract salvage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海商法专业

引言

案件的当事人为原告汕头海事局与被告信盈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称信盈公司)(住所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成(香港)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称信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信盈公司所有,信成公司经营的“信盈”轮于2007年2月26日装载河沙9,220吨航行至台湾海峡南口,距澎湖花屿岛约50海里处,因主机出现故障导致该轮失控。事故地点在“台湾海峡中线”附近靠台湾一侧。事故现场持续大风大浪,能见度低。0700时,船长命令二副发出求救信号。1402时,汕头海事局派“海巡31”轮抵达现场,并指定“海巡31”轮为现场指挥船,指挥事故现场的救助船舶进行救助。1502时,东海救助局“东海救131”轮抵达现场。1700时左右,“信盈”轮船员所乘救生艇成功靠上“海巡31”轮,船员全部登上“海巡31”轮,全体船员成功获救。“信盈”轮船上存0号柴油170吨左右。自“信盈”轮船员撤离到“海巡31”轮后,船长及轮机长、大副每天都在与救助单位“海巡31”轮及“东海救131”轮保持联系,和“海巡31”轮一道在附近看守“信盈”轮以防意外。此次救助过程中,台湾当局也出动了直升机和救助船“CG120”轮,在现场守候。2月27日,信盈公司致汕头海事局的函件记载:由于信盈公司“信盈”轮在台湾海峡中间出现主机失控,考虑到大风浪因素影响信盈公司船舶的安全,所以请求汕头海事局“海巡31”轮前往协助救助。0730时,“信盈”轮抵深澳锚地,“信盈”轮解拖抛锚;1125时,靠妥汕头港客运码头。事后,汕头海事局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海难救助报酬。

要处理此案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该案中的海难救助的类型及法律性质,汕头海事局提供的救助是强制救助还是合同救助?这关乎该案中的冲突规范的选择,当然也会导致该案中的准据法会不一样。引出本文的讨论问题:国家主管机关(汕头海事局)从事的海难救助的性质是什么?合同救助?还是构成所谓的强制救助?

一、海难救助的概述

海难救助 (Salvage at sea),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

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它是广义上的海难救助的概念,包括了所谓的强制救助、契约救助以及自愿救助等。狭义的海难救助是指救助人无任何法规和契约义务的情形下而进行的救助,也即我国《海商法》定义的海南救助。

为深入研究这种维护海上安全的积极措施的海难救助概念的法律意义,就必须进一步探讨海难救助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海难救助可分出不同的类别。

(一)对人救助和对物救助。该划分的依据是救助对象本身性质不同。对人救助属于广义海难救助的组成部分。对人救助原则上不会产生债权和债务关系。海商法一般也不将其纳入问题范围,但并不意味着海商法未对此加以规范。在海难事故中,人命救助是船长的法定义务。我国《海商法》第174条规定:“船长在不严重危及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我国《海商法》还在第166条规定了船长在船舶碰撞时的救助义务。

对物救助是狭义海难救助的核心组成部分。在对物救助中,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产生私法(民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事先有救助合同的情况下,成为合同之债的法律关系。若对物救助是法定义务,则无救助报酬,这种救助亦会被排除在狭义海难救助之外。海难救助产生的合同之债亦不同于无因管理。在没有救助合同而施救的情况下,救助方的报酬请求权是法定的。虽然我国海商法对此未作专门规定,但依民法是可以推论得出的。

(二)捞救和救助。这种划分的标准是救助对象是否已脱离船长和船员控制。捞救与救助的划分表明海难程度的轻重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等都把海难救助分为救助(Assistance, Hilfsleistung)和捞救(Salvage,Bergung)二种。现在基本都已经放弃了它们的区别立法。

(三)强制救助和自愿救助。按救助行为的实施有无法律上的强制性,海难救助可分为强制救助与自愿救助。强制救助行为是一国行使其国家

*司玉琢.海商法专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451页.

主权的具体表现。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就赋予港务监督这一职权。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全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强制救助权是公法上的权力,只能由法定的主管机关来行使,其他任何法人或个人不具此项权力。自愿救助即纯救助是指救助方在他船危难时既无法律规定的公法义务也无合同上的私法义务,而自愿对该遇险船舶实施海难救助的行为。

(四)契约救助和义务救助。这是按救助行为的产生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还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作的分类。契约救助是基于救助合同的约定而产生,依合同的条件而履行,按救助的效果而付酬的一种救助行为。随着海难救助业的发展和标准海难救助合同的演进,契约救助愈来愈占据海难救助的主体和核心。

义务救助,又称法定救助,是指基于法律的义务性规范,在职务上和业务上具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任何救助主体,对海上遇险船舶及其船上人员和财产所应当或必须实施的救助行为。义务救助在海上运输合同中可依法作为免责条件。同时义务救助是履行法定义务,自当尽职尽责,救助本身而言并无报酬;再者,义务救助也是一项国际主义和人道主义的道德行为,是一种公德,自不可取酬,但契约救助的施救义务可因履行完毕而消灭,而义务施救的义务无论履行过多少次也不会终结,除非法律废止。

二、国家机关从事或控制海难救助出现的原因

(1)近年来,由于海上石油运输量的增加以及化学品运输船的大量出现,大型的海上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对于这种船舶,许多人不愿提供救助,究其原因,在于“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适用,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海上交通安全和海上环境的保护。需要沿海国采取措施维护其沿海的交通和海上环境的保护。

(2)随着人们对海洋环境的日益重视,救助概念的内涵也随之变化,救助标的不仅包括财产,而且也包括了海洋环境。在一国的内水、港口、领海等水域内由于来往、停泊的船只众多,所以在此种水域内,

海难救助的标的也扩展至维护港口、航道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因此,对于在港内失火、在航道内沉没或在专属经济区内污染水体的船舶,出于保护港口安全、航道畅通以及海洋渔业资源的需要,要求港口等公共当局的介入,依职权从事或组织相应的海难救助来消除危险、排除障碍或控制危险的扩大。

各国国家主管机关从宏观上着眼于公共安全,从微观上保障人命、财产、环境安全等职能的需要,并结合国际大环境的变化,都相应的在立法上制定和修改了相应法律法规,做出了关于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的具体规定,国际上如《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就对国家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进行了规定。

三、国际和国外关于国家机关从事和控制海难救助的法律规定

(1)《1967年救助公约》中将《1910年救助公约》第十四条修订如下:“本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国家或公共当局拥有、经营或租用的军用船舶或任何其他船舶所施予与被施与的救助。为就施与军用船舶或其他船舶的救助而向某一国家提起的请求,不论这种船舶是在事故发生之时或在提起请求之时完全充作公共的、非商业服务之用,都应只向此种国家的法院提出……”。

(2)《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5条“公共当局控制的救助作业”第一款和第三款指出“本公约不影响国内法或国际公约有关公共当局从事或控制的救助作业的任何规定”、“负责进行救助作业的公共当局所享有的本公约规定的权利和补偿的范围,应根据当局所在国的法律确定”。第9条“沿海国的权利”中指出“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影响有关沿海国的下述权利: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在发生可以合理地预期足以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海上事故或与此项事故有关的行动时,采取措施保护其岸线或有关利益方免受污染或污染威胁的权利,包括沿海国就救助作业做出指示的权利。”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以上两条均说明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影响“国内法或国际公约有关由公共当局从事或控制的救助作业的任何规定”,因此,在其他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中若有相关规定,同样适用。

(3)其他国际公约的规定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建立救助协调中心和救助分中心,由全国性救助机构全面协调救助服务及所需设备,同时还必须指定国家服务机构作为救助单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8条“救助义务”规定:“每个沿海国应促进有关海上和上空安全的足敷应用和有效的搜寻和救助服务的建立、经营和维持”。第142条“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第3款规定:“本部分或依其授予或行使的任何权利,应均不影响沿海国为防止、减轻或消除因任何‘区域’内活动引起或造成的污染威胁或其它危险事故使其海岸或有关利益受到的严重迫切危险而采取与第十二部分有关规定相符合的必要措施的权利”。《1979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规定:“主管机关认为有需要使用该规则的任何其他船舶,也应备有此规则”,也确定了国家主管机关在其所进行的海难救助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4)国外立法现状

国外各海运国关于海难救助的有关规定,很多不是在专门的单行法中作出规定,而是包含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如《美国商法典航运卷》第724条、英国《1894年商船法》第566、567条,就是通过国内立法承认政府公务船和军用船的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典型例子。?《1994年瑞典海商法》第十六章“海难救助”第7条规定:“由于救助系由专门用于政府公务而非商业目的瑞典籍船舶所实施,则政府可以放弃获得救助报酬的权利而不对船上人员承担任何的责任。”《挪威海商法》第十六章“救助”《俄罗斯联邦商船航运法典》第二十章“对船舶及其他财产的救助”第353条“公共当局控制的救助作业”中规定:“一、如果救助作业由公共当局所从事或控制,进行此种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可享有本章规定的权利及救济.二、有义务从事救助作业的公共当局,如果进行的救助作业不在其通常的义务范围内,有权享有本章规定的权利与补偿。”另外,英国、美国、墨西哥等国家都参加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在这些国家中,《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又成为其对海难救助的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第一、二章的有关规定

?司玉琢.海商法专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477页

主要规定,如:英国根据该公约于1994年制定《商船航运(救助与污染)法令》,该法令于1995年1月1日生效,使《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在英国具有了法律地位。*可见,许多国家的国内法都对“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救助作业”这种情形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体现了海难救助相关立法的发展趋势,也对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了法律渊源及参考价值。

四、我国的立法现状

我国国内法律法规对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1)《海商法》第192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救助作业,救助方有权享受本章规定的关于救助的权利和补偿。”本条款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具有一致性,可见,《海商法》第九章规定的救助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国际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救助作业。(2)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五章31条规定:“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第七章38条规定:“主管机关接到求救信号后,应立即组织救助……”(3)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1条规定:“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时,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4)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助信号或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5)在2002年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发布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中,明确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在海上搜救工作中的协调、组织搜救工作及搜救力量的职责和任务。

五、国家机关进行的海难救助的性质分析

国家主管机关进行的救助作业包括主管机关从事的救助作业和控制的救助作业两种情形。国家主管机关从事的救助作业,是指主管机关

*司玉琢.国际海事立法趋势与对策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396页

直接运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进行的救助作业;国家主管机关控制的救助作业,是指主管机关对救助作业进行指挥、组织、协调的救助活动。本人认为国家主管机关控制的救助作业,实质上是履行其行政职责的活动,不应该将其作为救助人看待,也不应该享有救助报酬请求权,因此不作为本文的讨论的重点。

对于国家主管机关在实践中从事的海难救助的性质争议主要有认为其为强制救助的,也有认为是合同救助的,而由于对其性质的认定不同像开头提到的案例一样会使得其可能会被适用不同的法律,并且其是否享有救助报酬请求权也会存在争议的,所以我们应该确定如何来识别其性质,是一律为其中的一种分类(强制救助、合同救助)还是依实际的情况不同而识别为不同的分类。

救助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四个要件”说和“三要件”说,现在一般认为只要有三个条件就可以,l)救助的标的为被法律所承认的标的;2)救助标的遇险;3)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自愿。*这也是对于狭义救助的规定。从之前对于救助的分类我们知道合同(契约)救助就是双方签订救助合同而进行的救助,救助行为是履行合同义务;救助报酬的索取是行使合同的权利。实践中对于事前、事中、事后签定的救助合同均认为有效,而且救助契约并无法定的要求,不论口头还是书面,均有同等法律效力。救助合同是一种非要式合同,是“契约自由”的典型体现。我国《海商法》第175条第1款规定“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救助合同成立”。其中对于救助方或者被救助方并没有身份等的限制,从这个角度看,国家主管机关从事的海难救助即如果被救助船遇险向相关国际主管机关请求救助,后由国家主管机关派自身的救助力量或者组织救助力量前往进行救助,我们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应该是成立的,国家主管机关从事的海难救助在这种情况下是属于合同救助,当然国家主管机关作为救助人的地位就毋庸置疑的,其救助成功后要求救助报酬也应该与一般救助人一样应该得到法律的肯定和承认的。

*参见林鹏鸿:论海难救助之概念,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1995 年8月

从上面对于救助的构成要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强制救助不满足《海商法》定义中的救助要件,所以它只能属于广义上的救助,它的构成要件:①行政强制救助的救助主体,必须是法律授权的有关政府当局,在我国即必须是海事主管机关;②海事主管机关实施强制救助是行使法定职权行为,必须在实体和程序上同时合法;③对已经或可能发生的海难事故,要实施强制救助必须在客观上同时具备两大特性:一是该事故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的即将发生;二是该事故直接影响人命或公共安全,或对海洋环境的危害,或国家的其他公共利益。即强制救助的直接救助标的是人命、公共安全秩序和海洋环境等公共利益;④实施强制救助的政府主管当局必须向被救助方明示强制救助性质及实施强制救助的行为主体。上述要件须同时成立,才能构成行政强制救助。*分析上述构成要件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并非主管机关参与或协调的所有海难救助都是行政强制救助。其中重点要符合其强制救助的直接标的是人命、公共安全秩序和海洋环境等公共利益才构成的,并且由于其不构成狭义上的救助,所以不应该适用《海商法》第九章海难救助,当然也不适用其救助报酬的规定,既然强制救助的实施是国家主管机关行使其相关的行政职责及义务,就不应该要求被救助人支付报酬的,只能要求对于其费用进行补偿,应该依据的是行政法。

实践中如何识别国家主管机关从事的海难救助就是要重点看它符合哪种救助的构成要件,国家主管机关从事的强制救助实际上是(1)政府主管当局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为。这一权力既包括有关当局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也包括主管机关对救助方的救助作业进行干预。(2)国家主管机关控制的强制救助不以救助方是否自愿为前提,是对传统的自愿救助原则的改变。(3)国家主管机关的行政强制救助与实施救助的救助方多少及其法律身份无关。(4)国家主管机关进行的强制救助作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为,不适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实质上只能得到费用补偿,而无救助报酬。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其实实践中国家主管部门从事的大多数*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页.

海难救助都不符合强制救助的要件而是符合合同救助的要件即都是属于合同救助的。

六、我国《海商法》中关于国家机关从事海难救助的规定的问题和提出建议

我国海商法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特别法,主要调整的是救助方与被救助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海商法》第3条和第172条的规定,将军用船舶和政府公务船排除在了“船舶”定义的范围之外,从这两条规定来看,《海商法》应该不适用于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但是,我国《海商法》又参照《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在第192条中规定:“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救助作业,救助方有权享受本章规定的关于救助作业的权利和补偿。”从以上三条规定来看,我国《海商法》对于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在适用上是存在矛盾的。并且似乎规定国家主管机关从事和控制的海难救助中国家主管机关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从之前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国家主管机关从事的海难救助是可以识别为合同救助或者是强制救助的,但是适用法律不一样的,所以它们的适用范围不一样的。对于所谓的强制救助不适用《海商法》而是主要适用《海上交通安全法》,而《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其适用的地域范围很明确:沿海水域,其范围内国家主管机关从事的海难救助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构成所谓的强制救助。我国国家主管机关可以通过行使其行政权,适用其他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得到其强制救助支出费用的补偿,而沿海水域外的,比如公海,国家主管机关从事的海难救助则可以完全适用《海商法》与其他一般救助人一样享有救助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其控制的海难救助则完全是其履行职责的行为,应该由相关行政规定具体规范。

因此对于《海商法》的修改意见有:在第九章可以扩大船舶的范围,扩至包括政府公务甚至军事船舶。同时对于其中的第192条实质上可以删除,无需特别列出。因为其特别列出实质上使得《海商法》作为调整

横向特别民事关系的性质受到影响,并且使得国家主管机关控制的海难救助也有权享有救助报酬的权利,非常不合理。国家主管机关从事的救助如果在沿海水域以外发生的,则构成合同救助,则其可以直接适用《海商法》第九章,享有救助报酬权。而其他则无需适用《海商法》,因而也没有特别规定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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菱形的性质教案

新人教版八年级下册数学 第十八章平行四边形 18.2.2菱形的性质 德州经济开发区抬头寺镇中学 李霞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目标 理解菱形的概念,经历性质的探究过程,掌握菱形的性质。探究并掌握另一种求面积的方法。 2、过程与方法目标 经历探索菱形的基本概念和性质的过程,在操作、观察、分析过程中发展学生思维能力,培养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和演绎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体验数学来源于生活又服务与生活。通过主动探究培养学生观察、发现、思考的习惯。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 1、教学重点:菱形性质的探究、证明和简单应用; 2、教学难点:菱形性质2的探究和证明。 三、教法与学法 1、教法:我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形象直观的展示平行四边形变成菱 形的过程;探究性质时,我利用矩形纸片和剪刀,和学生一 起通过折一折和剪一剪的方式感知菱形并引导学生归纳总 结菱形的性质。 2、学法:学生已有平行四边形概念和性质知识的积累,教学环节中 引导他们通过观察、类比、动手操作等活动,探究出菱形 的有关性质。

四、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1、利用教具动态演示四边形的变化过程 教具:用一长一短两根细木条,在它们的中点处固定一个小钉,做成 一个可以转动的十字,四周围上一根橡皮筋,做成一个四边形。 问题:你知道这个四边形是什么形状吗?转动木条,当两根木条互相垂直时这个四边形变成什么形状? 通过第二个个问题引出菱形。 (二)新知探究过程 1、认识菱形 利用多媒体动态展示平行四边形平移一条边的过程,让学生观察 如图,在平行四边形中,如果内角大小保持不变,仅改变边的长度, 请仔细观察和思考,在这变化过程中,哪些关系没变?哪些关系变 了?使两邻边相等时,变成什么特殊的平行四边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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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18.2.2菱形的定义和性质优质课教案

A D B C 18.2.2 菱形的定义和性质 教学目标: 1.掌握菱形概念,知道菱形与平行四边形的关系. 2.理解并掌握菱形的定义及性质1、2;会用这些性质进行有关的论证和计算, 会计算菱形的面积. 教学重难点: 重点:菱形的性质。 难点:菱形的性质的灵活运用。 教具学具: 教具准备:PPT ,长方形纸片,剪刀,三角板,导学案,彩色粉笔。 学具准备:长方形纸片,剪刀,直尺。 教学过程: 一、模型演示 引出菱形定义(2 分钟) (1)模型演示平行四边形,并提问:你认识这个图形吗?平行四边形 (2)当它的某一个角变成90°时得到什么图形? 矩形 (3) 观察平行四边形的一组邻边它们长度相等吗?如果让这组邻边长度相等又会得 到什么图形呢? 学生猜测可能会得到菱形,教师演示把平行四边形变形为菱形的过程. 好,那么本节课我们继续探究——菱形.(板书课题18.2.2菱形的定义和性质) (4)学生齐读学习目标 【设计意图】 设置情境,激发兴趣,然后再读学习目标,使学生明确探究方向。 二、自主学习与合作探究(自学15分钟,上台板书3分钟,讲解质疑补充10分 钟) 认真学习课本第55页到第56页,用彩笔画出概念和性质,标注疑难点。 (一)菱形的定义: 有一组 邻边相等 的平行四边形叫做菱形。 菱形是特殊的平行四边形,它具备平行四边形的一切性质。 符号语言: ∵四边形ABCD 是平行四边形,AB=BC ∴四边形ABCD 是菱形。 【设计意图】 明确菱形概念及符号语言,强调菱形是特殊的平行四边形,它具备平行四边形的一切性 质。

(二)将一张长方形的纸对折、再对折,然后沿图中的虚线剪下,打开如右图. 【设计意图】可以通过“折纸”的方式得出菱形边、角、对角线的性质在进行理论证明, 这样设计会更巧妙,过程也会更具有趣味性,同时也能得出菱形的对称性。为后面做 好铺垫。 (三)猜想 猜想一(对称性) 菱形是轴对称图形么? ,有几条对称轴?是什么? 猜想二 (边) 验证:已知:四边形ABCD 是菱形 求证:AB=BC=CD=AD 证明: 猜想三(对角线) 验证:已知:菱形ABCD 的对角线相交于点O 求证:(1)AC ⊥BD (2)AC 平分∠DAB 和∠DCB BD 平分∠ADC 和∠ABC (四)性质 性质1 符号语言∵ ∴ 性质2 符号语言∵ ∴ 【设计意图】引导学生经历猜想,动手验证, 营造一种完全开放式的探究氛围,在这 个过程教师由“引导者”变为“聆听者”,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发挥,全凭学生自 己的能力去完成猜想和证明,证明的过程自主探究出菱形的特殊性,提升学生几何思维 A B D A D B C

国家主管机关从事的海难救助的性质分析

国家主管机关从事的海难救助的性质分析 刘鹃* 摘要本文首先通过一宗涉台海难救助报酬案,引出本文的讨论问题:国家主管机关从事的海难救助的法律性质是合同救助还是强制救助(排除了国家主管机关控制的海难救助)?然后重点分析国际国内相关法律规定,最后得出结论: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从事或者控制的救助作业,救助方有权享受本章规定的关于救助作业的权利和补偿,可以删除。 关键词海难救助强制救助合同救助 Abstract This article brings the discussed problem : The legal nature of National authorities engaged in the salvage ,are they contracts or mandatory relief aids (excluding salvage under the control of national authorities)? by a Taiwan-related salvage compensation case, Then focus on analysis of relevant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law, The final conclusion: Article 192 of China's Maritime Law providing that with respect to the salvage operations performed or controlled by the relevant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State ,the salvors shall be entitled to avail themselves of the rights and remedies provided for in this Chapter in respect of salvage operations can be removed. Key words Salvage at Sea Compulsory Salvage Contract salvage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海商法专业

海难救助合同通用版_1

合同编号:YTO-FS-PD705 海难救助合同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海难救助合同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被救助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救助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本海难救助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订立。 _________有限公司(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的 _________号船舶(船旗国:_________,船籍港: _________)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_________代表_____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_________有限公司(救助方名称)的代表_________签订本合同。

第六章 海难救助

第六章海难救助 §6-1海难救助概述 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行为。 一、法律文献 1.《1910年救助公约》 公约全称: 《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 (1)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水域 (2) 救助原则:无效果,无报酬 救助人只要救助成功,即可获得报酬.至于报酬的具体数额,通常是获救财物的一部分,最高不得超过获救财物的价值。 (3)计算报酬的依据 △救助人施救当时所冒风险的程度 △救助人因施救而消耗的时间和费用支出 △获救财产的价值等。 (4) 救助人命规定:无偿救助人命 单纯救助人命时,救助人无权向获救人员索取报酬; 既救助人命又救助财产时,从获救财产中取得较高报酬的救助款相中,向救助人命者分配。 (5)救助报酬诉讼时效:2年,自该救助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2.《1981年国际救助公约草案》 增加的内容:有关环境污染的救助报酬问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海难救助

二、海难救助行为的成立要件 l.必须有施救的主体 指来自遇险船舶以外的力量,不包括被救船舶自身的任何救助力量。 2.必须有被救的对象 限于船舶本身及其属具、船上燃料、物料、货物、运费等 永久地、有意地依附于海岸线的物体,在海上已经就位的钻井平台,船员的私人物品和旅客的自带行李等,均被排除在外。 3.被救对象必须处于实际存在的危险之中 ①遇到了不可预见的灾难性风暴; ②发生了船舶碰撞; ③船舶触礁或搁浅; ④船舶即将沉没; ⑤在航船舶火灾等等。 4.救助行为必须是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三、海难救助的种类 1.对人救助与对物救助 (1)对人救助属于广义海难救助 ①船长的救助义务 在海难事故中,对人命的救助,是船长的法定义务。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 台湾海商法规定:……违反前项规定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碰撞船舶: 我国《海商法》: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相碰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台湾省海商法规定:违反此项义务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菱形的性质教案(教学设计)

菱形的性质 【教学目标】 1.掌握菱形概念,知道菱形与平行四边形的关系。 2.理解并掌握菱形的定义及性质1、2,会用这些性质进行有关的论证和计算,会计算菱形的面积。 3.通过运用菱形知识解决具体问题,提高分析能力和观察能力。 4.根据平行四边形与矩形、菱形的从属关系,通过画图向学生渗透集合思想。 【教学重难点】 1.重点:菱形的性质1、2。 2.难点菱形的性质及菱形知识的综合应用。 【教学过程】 一、课堂引入 1.(复习)什么叫做平行四边形?什么叫矩形?平行四边形和矩形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2.(引入)我们已经学习了一种特殊的平行四边形——矩形,其实还有另外的特殊平行四边形,请看演示:(可将事先按如图做成的一组对边可以活动的教学准备进行演示)如图,改变平行四边形的边,使之一组邻边相等,从而引出菱形概念。 菱形定义:有一组邻边相等的平行四边形叫做菱形。 强调:菱形(1)是平行四边形;(2)一组邻边相等。 让学生举一些日常生活中所见到过的菱形的例子。 二、例习题分析 已知:如图,四边形ABCD是菱形,F是AB上一点,DF交 AC于E。求证:∠AFD=∠CBE。 证明: ∵四边形ABCD是菱形, ∴CB=CD,CA平分∠BCD。

∴∠BCE=∠DCE。又CE=CE, ∴△BCE≌△COB(SAS)。 ∴∠CBE=∠CDE。 ∵在菱形ABCD中,AB∥CD,∴∠AFD=∠FDC ∴∠AFD=∠CBE。 三、随堂练习 1.若菱形的边长等于一条对角线的长,则它的一组邻角的度数分别为。 2.已知菱形的两条对角线分别是6cm和8cm ,求菱形的周长和面积。 3.已知菱形ABCD的周长为20cm,且相邻两内角之比是1∶2,求菱 形的对角线的长和面积。 4.已知:如图,菱形ABCD中,E、F分别是CB、CD上的点,且 BE=DF。求证:∠AEF=∠AFE。 【作业布置】 1.菱形ABCD中,∠D∶∠A=3∶1,菱形的周长为8cm,求菱形的高。 2.如图,四边形ABCD是边长为13cm的菱形,其中对角线BD长10cm,求(1)对角线AC的长度;(2)菱形ABCD的面积。

海商法试题及案例

六、案例分析题 1、中国籍A海轮在从釜山到上海的航行途中与日本籍B海轮在公海发生碰撞,事故导致A船受损10万美元,B轮未受损。A轮所属海运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停泊在上海港的B轮并对其所有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何在? (2)上海海事法院应该依据何种法律适用规则处理本案? (3)设若本案双方过错程度无法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多少?为什么? (4)上海海事法院应在多长期限内审结本案? 2、北京某贸易公司以FOB价格从德国某公司进口价值150万美元的货物。贸易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上海某海运公司A海轮载运该批货物。提单中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提单纠纷。A海轮在由汉堡港驶往天津港途中因为遭遇极端恶劣气候造成船舶故障和货物湿损,船长遂组织船员自救,并前往就近的新加坡某港口避难和修理。经清点,恶劣气候造成货物湿损3万美元;在自救过程中被迫抛弃5千美元货物;有关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船舶抵达天津港后船货双方为有关损失和费用的赔偿和分摊发生争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收货人如主张货损的赔偿请求,应该向我国哪个海事法院起诉? (2)法院应该适用何种法律处理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本案中所出现的海损包括货损3万美元、抛弃5千美元货物和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哪些? (4)承运人是否应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5)若收货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赔偿A轮湿损以及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保险公司应否理赔?为什么 海商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1、 (1)上海海事法院为船舶扣押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依据法院地法,即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5万美元。 理由: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船舶碰撞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 (4)一年。 2、 (1)应该向目的港的天津海事法院起诉。 (2)依据提单的规定适用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抛弃货物5千美元和避难港费用4万美元。 (4)承运人不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 理由:恶劣气候造成船舶货物湿损,承运人依法可以免责。 (5)保险公司对于3万美元湿损货物不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责任范围内。 六、案例分析(本大题共2个案例,题一分值10分,题二12分,共22分) 1.某一载货的中国海轮在由中国某港口驶往外国港口途中,因遭遇雷电船上起火,导致船货受损。船长带领船员奋力扑灭火灾。该轮因火灾造成船舶损失10万元,货物损失5万元,灭火过程中湿损1万元货

论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的意义

论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的意义 摘要:特别补偿制度的出现是传统海难救助和现代海难救助法的分水岭,特别补偿的提出,适应了世界航运市场发展的新形势,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原则,解决了救助实践活动中原有的一些日渐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对古老的海上救助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体现了世界范围内要求防止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的时代要求。本文从特别补偿制度的产生、发展变化过程出发,分析特别补偿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探索它的价值。 关键词:海难救助特别补偿价值挑战 一、特别补偿制度的产生 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造船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海上原油运输量的迅速增长,有害有毒物质运输相继出现,导致海洋环境不安全因素变的格外突出,大型油船污染海洋环境的重大事故时有发生。1978年3月16日在英吉利海峡发生一起严重的油污事件,利比里亚籍巨型油船Amoco Cadiz号因舵机失灵而坐浅在法国西海岸布列塔尼(Brittany)附近的礁石上,23万t原油溢出,造成法国沿海水域严重污染。但对这种最为大型的事故救助的救助人来说,却出现了极为无奈和尴尬的地位。因为尽管救助人的设备和技术得到了改进和提高,但对于油轮的救助并防止或减轻油污对海洋环境的损害,救助人往往要冒很大的风险和付出极高的代价,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继续使用便使得在对油轮救助中打击了救助人救助遇险油轮和防止海洋污染的积极性。油轮之救助人耗费甚巨而效果甚微是常常有的事情,而因为没有获救效果所以报酬会寥寥无几。 救助人的消极态度是造成此次事故后果如此严重的原因之一,因为按照“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其无权取得救助报酬自此之后国际上要求修改救助法律的呼声愈来愈高。1979年国际海事委员会(CMI)承担《1910年公约》的修改任务,于1981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第32届国际会议上提交新的救助公约草案,对《1910年公约》进行若干改进,其核心之处便是在LOF1980“安全网条款”的

菱形的性质公开课教案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编辑修改!) 第一章特殊平行四边形 1.1.1菱形的性质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经历菱形的性质的探究过程,熟练掌握菱形的两条特有的性质。 2、过程与方法: (1)经历菱形的性质的探究过程,培养学生的动手实验、观察推理的意识,发展学生的形象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 (2)根据菱形的性质进行简单的证明,培养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和演绎能力. 3、情感态度:在探究菱形的性质的活动中获得成功的体验,通过运用菱形的性质,锻炼克服困难的意志,建立自信心. 二、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菱形性质的探求. 教学难点:菱形性质的探求和应用. 三、教具学具准备 教具准备:多媒体矩形纸片直尺(或三角板) 四、教学过程: (一)情境引入 多媒体展示:生活中的菱形 板书:菱形的性质 (二)探索新知

1、定义 运用多媒体动态地展示将平行四边形的一边进行平移,即由平行四边形变菱形的过程。 学生活动:思考、交流、在老师指导下、归纳菱形的定义 板书:一、菱形的定义: 强调:菱形(1)是平行四边形;(2)一组邻边相等. 2、探索性质 (1).做一做 下面我们一起做一个菱形 将一个矩形的纸对折两次,沿图中虚线剪下,再打开(同桌互相帮助)(2).小组讨论。 引导学生从边、角、线及对称性方面进行探讨。 问题: 1、从边来看(位置关系与数量关系)? 2、从角来看(对角,邻角间有什么关系)? 3、从对角线来看(位置关系与数量关系)? 4、对角线分得的每组对角有什么关系? 5、菱形是中心图形吗?如果是,对称中心在哪里? 6、菱形是轴对称图形吗?如果是,那么它有几条对称轴?对称轴在哪里?对称轴之间有什么位置关系? (学生可能先大胆猜想或根据问题的提示,进而通过折叠、旋转各自手中菱形来推理验证自己的猜想,对于学生可能出现的合情的方法,老师应给予鼓励与肯定。) (3)小组交流成果,概括菱形的性质 1、菱形边的性质。

菱形的定义与性质教学设计 优质课评选教案

<<菱形的定义与性质>>教学设计 学科数学教材名称义务教育课程标 准实验教科书 教材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 课题菱形的定义与性质课时安排 1 年级八年级学期第二学期学段第2学段 教学目标①.知识与技能目标:理解菱形的概念;掌握菱形的性质,能根据菱形的性质解决简单的实际问题,如知道中位线的长,求菱形的周长;会选择适当的方法计算菱形的面积,如知道菱形的对角线的长怎样求面积,知道菱形的高如何求面积。 ②.过程与方法目标:经历探索菱形的基本概念和菱形的性质的过程,在操作、观察、分析过程中发展学生的思维意识,学会书写推理过程。从而领悟到由合情推理到逻辑推理的数学思想方法,以及转化,类比的数学思想方法。 ③.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自主探究和合作交流,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结合作精神。并让学生明白,我们的同学不仅仅是我们学习的竞争对手,更是我们学习和生活中互相帮助、共同进步的合作伙伴。 教学 重点 菱形的定义和性质的探究。 教学 难点 菱形性质的应用和面积的求法。 教学方法 在教学手段上,我将借助计算机多媒体这一手段来辅助教学。课前,我将利用“几何画板”制作精巧、灵活的课件,并在课堂上适时地播放,化静为动,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和兴趣,增大教学容量,提高教学效率,从而使教学目标得以直观完美的体现。 教法:直观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师生交谈法、问题解决法、课堂讨论法和讲练结合法等方法。本着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原则,以课件为载体,学生能说的教师不说,学生能做的教师不代劳,以助于学生更好的掌握知识,所以这节课的很多地方都是由学生在讲。 教学过程预设 环节 教师活动 (教学内容的呈现) 学生活动 (学习活动的设计) 设计意图

海难救助合同范本(标准版)

编号:FS-HT-05018 海难救助合同(标准版) Shipwreck Rescu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FoonShion设计

海难救助合同(标准版) 被救助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住址:______ 邮编: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救助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邮编: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本海难救助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订立。 ______有限公司(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的______号船舶(船旗国:______,船籍港:______)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______代表_____号船舶、船上

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______有限公司(救助方名称)的代表______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______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______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点,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到前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助方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条被救助方应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获得准许进入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地点;免费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装置、设备、锚、锚链、物料和其他属具,但救助方不应无故损坏、抛弃或牺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财产。 第三条救助方有义务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菱形的性质》——教学设计

《菱形的性质》——教学设计 刘倩淮安市凌桥中学 一、教材分析 1、在教材中的作用与地位 《菱形》一节是在学生掌握了平行四边形的性质与判定,具备了初步的观察、操作和推理等活动经验的基础上学习的,这一节课既是前面所学知识的继续,又是后面学习正方形等知识的基础,所以在知识的前后联系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2、教学目标 (1)经历探索菱形的概念性质及菱形的面积公式的推导的过程,掌握菱形的概念和性质。 (2)能运用菱形的性质定理进行简单的计算与证明; (3)在进行探索、猜想、证明的过程中,进一步发展推理论证的能力,进一步体会证明的必要性. 教学重点:菱形的概念和菱形的性质,菱形的面积公式的推导。 教学难点:菱形的性质灵活运用。 二、设计理念 为进一步深化生命化的课堂,让学生成为学生的主体,把问题贯穿于学生学习的全过程,使思维训练渗透于课前、课中,课后的各环节。而本节课菱形是特殊的平行四边形,后继课要学的正方形具有菱形的一切性质。这节课教学时注重学生的探索过程,让学生操作、观察、猜测、验证,获得知识,培养主动探究的能力,和用多种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流程 (一)课前准备 剪一个菱形,.观察并回答: (1)什么是菱形? (2)菱形是不是中心对称图形?对称中心是_______. (3)是不是轴对称图形?对称轴有几条?_______. 【设计意图】通过学生自己操作剪菱形,探索菱形的对称性,不仅增加学生

兴趣,并为新课中归纳菱形性质作铺垫。 (二)探索学习 1、探索菱形的性质。 (1)让学生交流剪菱形的方法,观察菱形,归纳菱形的性质。 (2)让学生画菱形,进一步强化菱形的性质。 【设计意图】剪菱形有多种方法,学生可畅所欲言,这样可引起学生学习兴趣,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归纳菱形的特殊性质,培养学生用多种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为下面学习中证明菱形有关定理打下基础。 现将典型方法展示如下: 将一张矩形的纸对折再对折,然后沿着图中的虚线剪下,打开,便得到菱形。 【设计意图】本方法直观得到了菱形的重要性质——菱形的四条边都相等;菱形的对角线互相垂直,并且每一条对角线平分一组对角.同时为下面证明菱形性质作铺垫。 2、证明菱形性质。 (1)先让学生分析证明思路。 (2)指名让学生板演。 【设计意图】让学生分析思路可培养学生语言表达能力,学生可以利用平行四边形对角线互相平分及等腰三角形三线合一的性质来证明,也可以证明三角形全等。培养了学生用多种方法解题的能力,通过讨论,选择最简单的方法进行板演,这样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解题能力,并可以规范学生的书写格式。 现将典型方法展示如下:

海上救助规程

海上救助规程 外来力量对遇难船舶、人命或货物的救助。又称海难救助。为了争取海上救助法律的统一,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了《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公约规定的法律原则,成为许多国家有关立法的依据。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专章规定了海上救助。 名词详解 为了减少海上遇险财产的损失,志愿进行救捞而有效果的一方,可以获得一定报酬,是自古以来西方贸易运输中就确立的原则。这一原则可追溯到公元前900年的罗得法(见商法),也见于后来欧洲一些海港城市的海商法和奥莱龙法(见日耳曼法)中。最初的报酬是获救财产的一部分,现代改为以货币支付。为了争取海上救助法律的统一,鼓励海上救助事业的发展,经过以国际海事委员会为代表的国际海商法学者的努力,制订了《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于1910年签订,80年代初期已经得到70多个国家的承认。公约上规定的法律原则,成为许多国家有关立法的依据。至于海上救助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军舰等从事非商业活动的国有船舶以及由政府机关管理的救助工作,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海上救助的标的

包括在海上遭遇危险的人命、船舶、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有些国家规定财产中还包括飞行工具和其他浮动设备。近来有的学者主张,作为海上救助的对象,可以是任何财产,即包括海上钻井设备等非浮动设备在内。 人命救助 法律规定,对于在海上遭遇生命危险的任何人,任何船长只要对本船没有严重危险,都应当予以援救。各国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生命被救的人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财产救助 最常见的是对船舶和船上货物的救助。对船舶的救助,可以根据船舶能否配合操作,船员是否已经弃船或者船舶是否已经成为沉船而分别称为“救助”或“打捞”。但除困难船影响航行安全或有其他原因而由主管机关命令强制打捞的情况外,"救助"和“打捞”的法律性质并无实质区别。 救助报酬 条件救助财产的一方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获得救助报酬:①被救财产属于海上救助的标的;②被救财产处于危险之中; ③救助是志愿的,即在财产开始遭遇危险的时候,救助人本来没有救助的义务;④救助工作取得了有益的效果。

海难救助合同详细版

编号:JY-HT-03488 海难救助合同详细版 The role of the contract i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from damag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难救助合同详细版 被救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救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海难救助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订立。 _________有限公司(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的_________号船舶(船旗国:_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_)的船长

菱形的性质与判定教学设计

§1.1 菱形的性质与判定 邵爱平 沈阳市博才中学

菱形的性质与判定第一课时 教学设计 沈阳市博才中学邵爱平 教学目标: 1.理解菱形的概念,了解它与平行四边形之间的关系. 2.探索并证明菱形的性质定理. 3.应用菱形的性质定理解决相关问题. 教学重点:菱形性质的探究与应用. 教学难点:利用菱形的性质解决问题. 教学环境: 一对一数字化教室,包括学生人手一个终端及教师一体机. 教学过程: 一、课前展示 小组同学合作选题和全体同学共同复习平行四边形性质的相关习题 . 1.平行四边形的性质有哪些?(利用终端全体答题) 对称性:平行四边形是 ______ 对称图形 边:平行四边形的______ 相等 角:平行四边形的______ 相等 对角线:平行四边形的对角线______ 2.已知平行四边形ABCD的周长为40m,△ABC的周长为25cm,则对角线AC的长为______cm.(利用终端全体抢答) 3.在平行四边形ABCD中,AC、BD相交于O,AC=10,BD=8,则AD的长度的取值范围是().(全体答题统测) A.AD>1 B.19 设计意图:通过利用终端作答,能一目了然的了解学生对平行四边形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同时为本节课做铺垫.(利用一对一数字化评测系统进行测试.) 二、激情引趣

1.教师引导学生想一想:你在什么地方见过菱形?学生寻找身边的实例,并将在课前下载到终点的照片资源与同学们分享,同学分享后教师也利用用课件展示生活中的菱形图案,学生在欣赏的同时初步感知菱形的魅力,通过身边的事物引入,使学生感受到菱形为我们的衣食住行增添了色彩. 2.在平行四边形的基础上进行动画演示,使之变成一个菱形,得菱形的定义:一组邻边相等的平行四边形是菱形. 小结:由定义可知,菱形是强化了“边”的特殊性的平行四边形,那么菱形具有什么样的特殊性质呢?让我们带着这个问题进入菱形性质的探究之旅. 设计意图:营造一种轻松愉快的学习氛围,拉进学生与数学的距离,学生在观察与实践后得出菱形的定义. 三、合作探究 1.教师介绍菱形性质的研究方向与平行四边形相同为:边、角、对角线、对称性. 做一做:将菱形纸片折一折,回答下列问题: (1)菱形是轴对称图形吗?如果是有几条对称轴?对称轴之间有什么关系? (2)菱形中有哪些相等线段? 通过折叠并引导学生类比平行四边形性质的探究方法来探究菱形的性质. 小组交流进行探究,得菱形的特殊性:(1)菱形是轴对称图形,有两条对称轴,分别是两对角线所在的直线;菱形是中心对称图形,对角线的交点是对称中心..(2)四条边都相等.(3)菱形的对角线互相垂直,并且每条对角线平分一组对角. 2.验证猜想:以上菱形的特殊性是通过观察、实验操作、猜想得到的,还需要进一步从数学的角度加以验证. 概括出两条性质之后,引导学生把两条性质作为命题加以演绎证明. 菱形的性质1:菱形的四条边相等. 已知:四边形ABCD 是菱形,AB=BC. 求证:AB=BC=CD=AD. 菱形的性质2:菱形的两条对角线互相垂直,每一条对角线平分一组对角. 已知:四边形ABCD 是菱形对角线相交于O 点 求证:(1)AC ⊥BD. B C D

菱形的性质教学设计公开课

18.2.2菱形的性质教学设计 授课教师:王老师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经历菱形的性质的探究过程,熟练掌握菱形特有的性质。 2、过程与方法: (1)经历菱形的性质的探究过程,培养学生的动手实验、观察推理的意识,发展学生的形象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 (2)根据菱形的性质进行简单的证明,培养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和演绎能力. 3、情感态度:在探究菱形的性质的活动中获得成功的体验,通过运用菱形的性质,锻炼克服困难的意志,建立自信心. 二、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菱形性质的探求. 教学难点:菱形性质的探求和应用. 三、教具学具准备 教具准备:多媒体矩形纸片直尺(或三角板) 四、教学过程 (一)复习引入 ⒈引导同学们一起回顾平行四边形的性质(此处是否需要板书?) 边:①平行四边形的对边平行;②平行四边形的对边相等 角:①平行四边形的对角相等;②行四边形的邻角互补 对角线:平行四边形的对角线互相平分 ⒉前面我们已经学习了一种特殊的平行四边形——矩形。我们大家一起回忆一下什么样的四边形叫做矩形呢?(学生回答:有一个角是直角的平行四边形叫做矩形。) 教师:同学们回答得很好!(此时,PPT展示“情景创设”)好,现在我们大家一起想一想,如果从角的方向变化,将平行四边形特殊化,让它有一个角是直角,那么这个特殊的平行四边形就是我们学习过了的矩形。 那么大家试想一下,如果我们从边的角度,将平行四边形特殊化,让它有一组邻边相等,那么这个特殊的平行四边形又叫做叫什么图形呢?(教师提出这个问题了,再该怎么过度到下一步呢?) (二)探索新知 1、定义 运用多媒体动态地展示将平行四边形的一边进行平移,即由平行四边形变菱形的过程。 学生活动:思考、交流、在老师指导下、归纳菱形的定义(如何引入菱形的定义?Why?)

海商法试题总结版解析

海商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0分) 1.世界上最老的船级社是1760年成立的( )。 A.劳埃德船级社B.法国巴黎国际船级社 C.德国劳氏船级社 2.跟单信用证通常有装船日期的约定,该装船日期也即是提单的签发日期,它通常是指( )。 A.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日期 B.托运人将货物运至船上的日期 C.承运人开始将货物装船的日期D.承运人将货物装完船的日期 3.根据海商法实际承运人的界定,实际承运人可以是( )。 A.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 B. 多式联运经营人C.除光船租赁合同外的出租人 4.1978年“汉堡规则”彻底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但是它要求火灾造成的海上运输货物的损坏或灭失,由( )负举证责任。 A.承运人 B.承运人或其雇佣人员、代理人 C. 托运人D.收货人 5.船舶在定期租船期内不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 )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适航状态。 A.出租人 B.承租人 C.承运人 D.船长 6.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 ) A.受损害船舶的船旗国法B.侵权行为地法 C.法院所在地法 D.扣押法院所在地法 7.在海上货物运输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是由( )造成,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A. 船舶碰撞 B.平舱不当 C.船长及船员管理货物过失 8.我国海商法关于海难救助的规定,是依照( 制订的。 A.新劳氏求助合同格式 B.1910年求助公约C.1989年国际求助公约 9.根据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被保险人根据海上保险单所享有的权利,通常都可以采用( )的方式转让给受让人。 A.买卖B.背书 C.银行托收 10.海事请求人申请诉前扣押船舶的,时效自( )起中断。 A.申请扣船之日 B.提起诉讼之日 C.取得担保之日 D.海事法院作出扣航裁定之日 答案要点 1.A 2.D 3.C 4.C 5.A 6.B 7.A 8.C 9.B 10.A 四、判断改错题(判断下列每小题的正误。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并予以改正。每小题1分,共10分) 33.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入我因领海、港口,须得依法进行申报、联检和强制引航()34.在FOB价格条件下,向承运人提交货物的卖方是发货人,也是海商法中所界定的托运人。() 35.集装箱货物装船前,承运人通常签发收货待运提单,该提单在货物装船后,即视为已装船提单。 ( ) 36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与码头相撞是属于间接船舶碰撞,适用海商法有关船舶碰撞的规定。37.港监从事救助作业,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求助获得成功,它也无权获取救助报酬。 ( )

海难救助成立的条件及特点

海难救助成立的条件及特点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 海难救助最初始于纯救助,以后发展成合同救助。在各种合同格式中,最为典型、应用最广的是英国劳合社的劳式标准救助合同格式,我国海事仲载委员会也制订了类似的救助合同格式。除去纯救助和合同救助外,在传统海商法中,还有一种按救助人所使用的设备、人力和时间计付报酬的救助方式,称为雇佣救助或实际费用救助,但现代海商法已将其划归海上服务项目之中。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有效的海难救助行为的成立,或称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成立,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我国《海商法》所认可的被救物是船舶和其他财产。其中船舶是指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 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即救助船与被救助船之一必须是我国《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而另一船只可以是非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内河船、内湖船及20总吨位以下的小船。 (3)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海上危险的存在是救助行为得以产生的前提,船舶或其他财产只有面临可造成损失的真空存在的危险,才有救助的必要。 (4)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自愿原则是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所指的自愿是双方的,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自愿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自愿。对救助方而言,自愿是指其在法律上和职责上对遇险的海上财产无救助义务,救助成功了,有权获得救助报酬,不救助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5)救助必须有效果。有效果是指遇险船舶或其他财产全部或部分得救。如果有救助事实,但无救助效果,不得请求救助报酬,海难救助也就不能成立。这就是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都普遍接受的海难救助的一项重要原则――“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为了防止和减少海洋环境污染的发生,鼓励救助人救助可能或已经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或船上货物,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增加了“特别补偿条款”,规定救助人救助财产无效果,无权获得救助报酬,但如果救助人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仍可获得一定的特别补偿。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79条的规定,在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救助未取得效果的,仍可获得救助款项。 海难救助法意义上的救助是从纯救助发展起来的,而所谓纯救助,就是事先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规定或合同上的约定,完全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救助,因而救助方有权请求救助报酬。这里所说的救助方没有救助义务,有3层含义。 1、没有合同上的义务 2、没有职务上的义务 3、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不是针对威胁污染环境的船货而采取的预防措施,虽然措施得当,可以防止污损,但这种措施是救助作业所必需的,是救助人应尽的义务。《89救助公约》规定,“救助人与被救助人要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损。” 海南救助成立是一件十分有责任感和重要的事情,需要人们真人对待,身为当代大学生,未来海事救助的行为人,我们有责任和义务了解和认清海南救助成立的条件和特点,而以上就是我的观点和总结。

海难救助合同通用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27276 海难救助合同通用版

海难救助合同通用版 被救助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救助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本海难救助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订立。_________有限公司(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的_________号船舶(船旗国:_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_)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_________代表_________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_________有限公司(救助方名称)的代表_________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_________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_________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点,如果

没有上述约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到前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助方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条被救助方应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获得准许进入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地点;免费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装置、设备、锚、锚链、物料和其他属具,但救助方不应无故损坏、抛弃或牺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财产。 第三条救助方有义务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被救助方或船长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救助方应接受此种要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第四条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长均有义务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条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外,救助方对本合同规定的救助标的进行救助,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救助报酬。 第六条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第七条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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