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出口退税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第一篇)

目录

1.出口退税企业对外涉及哪些部门?

2.出口退税企业对内涉及哪些部门?

3.合同签订到退税结束有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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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退税企业对外涉及哪些部门?

1.1 中国电子口岸的数据中心

1.2 外汇管理局

*工作目的:接受海关的出口信息和银行的收汇信息,比对企业资金流和货物流的匹配。

1.3 国税局的退税申报系统

*工作目的:将企业出口信息及其各项数据进行录入。分为外贸和生产企业两大系统,操作步骤不同。

1.4 国税局的远程预审报系统

*工作目的:将企业在出口退税系统录入的数据和海关数据进行比对预审,通过之后根据当地情况进行正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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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退税企业对内涉及哪些部门?

3.财务人员从合同签订到退税结束有哪些流程?

3.1.签订出口合同时候,财务人员需要明确哪些项目?

3.1.1.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对于退税的影响?

3.1.2.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对于退税的影响?

3.1.3.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对于退税的影响?

3.1.

4.出口货物的交货地点对于退税的影响?

3.1.5.出口货物的付款方式及时间对于退税的影响?

3.1.3.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对于退税的影响?

3.1.

4.出口货物的交货地点对于退税的影响?

3.2.财务人员需要在出口企业组织货物出口的过程中了解哪些知识点?

3.2.1.生产企业是否货物为自产货物?

3.2.2.生产企业是否货物为视同自产货物?

3.2.3.生产企业是否货物属于加工修理修配业务?

3.2.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是否有深加工的业务?

3.2.1.生产企业是否货物为自产货物?

自产货物,是指企业利用自身技术与各种资源,自己生产的可供出售的物品。自产货物也是货物的一种,应该具备一般货物基本特点:

第一、经过企业的加工制造过程,所生产的物品与原来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物品在形态、性能各方面都发生了变化;

第二、产品本身的价值,既包含了物料消耗价值,也包含了人工价值;

第三、可以单独作为一种产品对外销售

3.2.2.生产企业是否货物为视同自产货物?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业务类型”

3.2.3.生产企业是否货物属于加工修理修配业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3.2.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是否有深加工的业务?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除另有规定外的

出口Fob价格15000

3.3.出口后收集哪些相关单证?

3.3.1.退税专用联无纸化后如何取得出口关单相关数据?

3.3.2.认识出口关单相关数据

3.3.3.外贸企业增值税发票的取得与管理

3.3.

4.出口发票取得与管理

3.3.5.单证备案的必要性与管理

3.3.6.出口收汇水单的取得与管理

3.3.1.退税专用联无纸化后如何取得出口关单相关数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4号

(关于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减少纸质单证流转,减轻企业负担,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海关总署决定,对2015年5月1日(含)以后出口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并同时停止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相关电子数据,改由海关总署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

对2015年4月30日(含)之前的出口货物,请相关企业在5月1日至5月31日到海关打印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原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系统将于6月1日起停止运行。

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暂时仍按照现行规定打印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4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为加强出口退税工作,更好地支持外贸发展,服务出口企业,税务总局决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联次,以下统称纸质报关单)。具体公告如下。

一、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二、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后,出口企业申报办理上述货物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原规定根据纸质报关单项目填写的申报内容,改按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对应项目填写,其申报的内容,视同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单对应电子信息。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必须在企业的申报数据与对应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

特此公告。

2015年4月28日

3.3.1.退税专用联无纸化后如何取得出口关单相关数据?(电子数据下载)

3.3.2.认识各种进/出口关单(一般贸易出口)

3.3.2.认识进/出口关单相关数据(进料加工出口)

3.3.2.认识进/出口关单相关数据(来料加工出口)

3.3.3.外贸企业增值税发票的取得与管理

外贸企业增值税发票的取得: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国税2012年39号)

(五)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国税2013年12号)

外贸企业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

(一)外贸企业出口销售额应填入“主表”的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中。

(二)外贸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入“附表二”的第26/27栏中.相应数据不得填入“主表”的第12栏及“附表二”的第二项“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各栏中。

(三)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发生了内销或视同内销的,其相应的26/27栏数据不作调整,应使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予以抵扣,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列在“附表二”的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同时在“主表”第12栏中填列。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以及进项金额乘以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转成本部分只进行

3.3.

4.出口发票取得与管理

3.3.5.单证备案的必要性与管理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国税(2012)第24号

3.3.6.出口收汇水单的取得与管理

出口收汇凭证是银行到账凭证、银行入账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等出口收入凭证。

银行到账凭证指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货款且尚未转入出口企业结算账户前,向出口企业出具的外币到账凭证。

银行入账凭证是指银行对收到货款进行业务审查确认无误的,将其转入企业人民币或外币结算账户时出具的入账凭证。通常转入人民币结算账户时取得的入账凭证被称为银行结汇税单。

涉外收入申报单是指出口企业按照外管局规定对收到货款进行涉外收入申报后,从外汇指定银行取得的申报单留存联。出口至特殊监管区域的,是境内收入申报单,以下两单简称“涉外(境内)收入申报单”。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只需要求企业提供人民币结算账户后银行出具的入账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

3.4 出口申报流程串讲

◆3.4.1.出口生产企业会计申报退税流程

◆3.4.2.出口外贸企业会计申报退税流程

3.4.1.出口生产企业会计申报退税流程

注意事项:

1.生产企业无出口时无须申报,无信息时不申报,报送税务机关(15日之前报送),退税正式申报截止出口次年的4月征期前。

2.事前材料报送、装订顺序: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出口货物明细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表、出口发票出口退税联、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无纸化申报企业留存)

3.事后备案资料:打印备案单证目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含:海运提单、航空提单、铁路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银行收汇水单。

3.4.2.出口外贸企业会计申报退税流程

※注意事项:

※1.事前材料报送、装订顺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出口发票出口退税联、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无纸化申报企业留存)

※2.事后备案资料:打印备案单证目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含:海运提单、航空提单、铁路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银行收汇水单。

※3.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有出口有申报,没出口没申报,无信息没申报,一个月的征期内可以多次预申报,多批正申报。退税正式申报截止出口次年的4月征期前。

3.5.1.出口后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3.5.2.确认收入用何种汇率?

出口退税政策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51032703.html, 出口退税政策 中国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 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7次大幅调整。 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 率至5%、13%、15%、17%四档。 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出口退税系统实务操作流程电子版

出口退税系统实务操作流程电子版

出口退税系统实务操作流程 编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商务局论光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2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4号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0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7号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1号《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5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及相应业务需求,税务总局对现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升级调整。新系统为.12.15_SC-SB12.0,下面以生产企业为例,外贸企业能够参考此操作。 一、系统升级。由于出口退税系统不断升级,大家有必要了解升级方法。 升级步骤:1、首先在旧系统进行系统的完整备份 2、旧系统先卸载,打开先选择 打开安装,安装完成后,在安装

里面的 ,64位的就能够不安装,安装完了之后,在“系统维护”就要对系统进行设置----系统配置-----系统配置与修改,修改为如下图所示: 完成之后,点“保存”。 3、在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 ------业务方式(如下图所示)

里面的采用[18位报关单+0+2位项号]规则进行申报的日期更改为“ -07-01”,取消报送纸质核销单执行日期更改为:“ -01-01”,点击“确认”,重新进新系统。(自 8月1日之后起,设置时间未曾更改过,要是有新的更改内容,专管员应该会通知)4、打开新的系统,会出现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贸易与经济效应研究_基于局部均衡模型的分析

财贸研究 2010.1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贸易与经济效应研究 基于局部均衡模型的分析 林龙辉1 向洪金2 冯宗宪1 (1.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陕西西安710061; 2.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湖南长沙410079) 摘 要:通过将出口退税政策变量纳入局部均衡COM P AS模型,从产业层面上分析出口退税政策如何影响进出口行业的产出、贸易、收益等经济指标,并利用中国纺织服装品对美国出口贸易的有关数据,实证模拟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变化对中美两国纺织业的生产、贸易和收入的影响。结果表明:平均而言,出口退税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中国纺织品出口美国的价格将大约下降0.93%,而中国纺织品对美国出口量将增加2.86%左右,全行业收入大约增加1.83%;而美国纺织行业的产出减少1.9%,全行业收入减少2.2%。 关键词:出口退税;COMPAS模型;贸易效应;产出效应 中图分类号:F7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60(2010)01-0033-09 一、引言 出口退税(export tax rebates)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增强本国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将出口商品中所含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部分或者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得出口商品以含部分或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所实施的一项贸易政策。实施出口退税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属于WTO/GTAA所允许的促进出口措施。 出口退税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贸易刺激政策被许多国家所采用。 我国从1985年开始正式实施出口退税政策。长期以来,出口退税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过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目的是 出口创汇 ,但是近年来,随着关税、配额等传统贸易政策的使用受到限制,为W TO有关协议所许可的出口退税政策因其较大的灵活性、时效性,近年来成为我国使用最频繁的贸易政策之一。出口退税政策目标也由单纯的刺激出口转变为控制贸易平衡、优化出口产业结构、提高出口收益(裴长洪,2008)。出口退税政策到底是如何影响进口国行业的产出、贸易流量等经济活动以及如何科学地评估与预测出口退税 收稿日期:2009 10 20 作者简介:林龙辉(1971 ),男,福建厦门人,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博士生。 向洪金(1976 ),男,湖南怀化人,湖南大学经济贸易学院博士后。 冯宗宪(1954 ),男,浙江宁波人,西安交通大学金禾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主任,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70173012)和西安交通大学 985工程 二期项目(07200701)资助,在此表示感谢。 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拟定的 补贴和反补贴守则 规定,禁止成员国向非农业领域的企业直接提供生产性补贴,但不超过出口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所征收的间接税部分的退税不属于出口补贴。

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 摘要: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 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 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

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 根据《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 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 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 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 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 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 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 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 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 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出口退税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第一篇) 目录 1.出口退税企业对外涉及哪些部门? 2.出口退税企业对内涉及哪些部门? 3.合同签订到退税结束有哪些流程? NEXT 1.出口退税企业对外涉及哪些部门? 1.1 中国电子口岸的数据中心

1.2 外汇管理局 *工作目的:接受海关的出口信息和银行的收汇信息,比对企业资金流和货物流的匹配。

1.3 国税局的退税申报系统 *工作目的:将企业出口信息及其各项数据进行录入。分为外贸和生产企业两大系统,操作步骤不同。 1.4 国税局的远程预审报系统

*工作目的:将企业在出口退税系统录入的数据和海关数据进行比对预审,通过之后根据当地情况进行正式申报。 加微信:202239029 每天分享免费会计实操课程 2.出口退税企业对内涉及哪些部门? 3.财务人员从合同签订到退税结束有哪些流程? 3.1.签订出口合同时候,财务人员需要明确哪些项目? 3.1.1.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对于退税的影响? 3.1.2.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对于退税的影响? 3.1.3.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对于退税的影响? 3.1. 4.出口货物的交货地点对于退税的影响? 3.1.5.出口货物的付款方式及时间对于退税的影响?

3.1.3.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对于退税的影响? 3.1. 4.出口货物的交货地点对于退税的影响?

3.2.财务人员需要在出口企业组织货物出口的过程中了解哪些知识点? 3.2.1.生产企业是否货物为自产货物? 3.2.2.生产企业是否货物为视同自产货物? 3.2.3.生产企业是否货物属于加工修理修配业务? 3.2.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是否有深加工的业务? 3.2.1.生产企业是否货物为自产货物? 自产货物,是指企业利用自身技术与各种资源,自己生产的可供出售的物品。自产货物也是货物的一种,应该具备一般货物基本特点: 第一、经过企业的加工制造过程,所生产的物品与原来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物品在形态、性能各方面都发生了变化;

出口退税相关规定及种类

出口退税 百科名片 出口货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查看精彩图册 目录 一、出口退税简介 二、出口退税条件 三、出口退税登记 四、出口退税范围 五、出口退税特点 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2、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3、它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六、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外贸企业: 生产企业: 七、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八、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九、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 十、出口退税政策 十一、新出口退税政策五大特点 十二、增值税退税率 十三、先征后退 十四、“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十五、退税票据丢失 什么是骗税?对骗税如何处罚? 相关新闻 展开 一、出口退税简介 二、出口退税条件 三、出口退税登记 四、出口退税范围 五、出口退税特点 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2、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3、它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六、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外贸企业: 生产企业: 七、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八、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九、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 十、出口退税政策 十一、新出口退税政策五大特点 十二、增值税退税率 十三、先征后退 十四、“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十五、退税票据丢失 什么是骗税?对骗税如何处罚? 相关新闻 展开 编辑本段一、出口退税简介 出口退税流程图 [1]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2] 编辑本段二、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

政策汇总

海关给了跨境电商什么政策? 跨境电商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主要问题集中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那么这么多年来,跨境电商的政策支持走过了什么样的路程呢?跨境电商政策的前世今生供参考。 《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2010]43号) 2010年7月2日,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同年9月1日生效。《公告》对邮递进境物品管理措施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进口税免税额方面,这是由客观形势的变化决定的,兼顾了对个人邮递物品的照顾和对违法走私活动打击的需要。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3月21日海关总署以加急文件的形式向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重庆等六个城市的海关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

题的通知》,进一步对“保税进口”模式进行了规范。 通知中关于电商进口最关键的几个规定,如试点商品范围、个人物品通关的认定、进口税起征点等内容,维持了原规定不变。可以算做对海关总署2012年7月下发的《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重申。也就是说,即便是采取保税进口的模式,监管上也并没有额外的放宽或加强。 一、关于试点商品范围 试点商品应为个人生活消费品,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口物品除外,具体禁限物品目录《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执行。 二、关于购买金额和数量 试点网购商品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要求,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单次购买仅有一件商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参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三、关于征税问题 以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参照行邮税税率计征税款。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四、关于企业管理 参与试点的电商、物流等企业须在境内注册、并按照现行海关管理规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开展相关业务,并能实现与海关等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五、海关统计 试点网购商品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往境内区外时,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政策解读(讲义)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政策解读(讲义) 一、新政策解读 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1、《公告》制定的背景 一、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管理办法》下发执行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通过不同形式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研究论证后,决定对《管理办法》进行完善 三、国家税务总局在研究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等措施时,发现这些措施的实施要以企业的申报为起始,需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公告》修改完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针对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况,废止《管理办法》及有关申报表中外汇核销单的内容。 2)将生产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但发生退运或改为实行免税或征税的处理方式,由《管理办法》中的本年度的采用负数冲减、跨年度的采用追回已退(免)税款的方式,统一为全部采用负数冲减的方式。 3)修改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和手册核销的相关规定。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统一改为“实耗法”,并基于海关加工贸易核销数据优化进料加工业务的流程。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由原来五个环节简化为三个环节:“申报确认计划分配率”(这个环节每个企业只需进行一次)、“按计划分配率计算出口增值部分申报免抵退税”、“对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手册统一进行核销并对前期数据进行调整”。 4)完善了委托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开具流程。 3、《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和免税申报的时限。 2)细化和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免税业务时,提供有关资料的要求。一是明确了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应提供电子数据;二是明确了按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备案;三是明确了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四是明确了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的,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同时明确了该项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3)细化企业退(免)税办法变更的要求和管理规定。 4、在《管理办法》基础上增加的主要内容 1)政策方面 1.增加了按照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的申报、核销免抵退税的具体办法。 2.补充了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和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实行简化的备案办法进行管理的规定。

出口退税政策与管理习题

出口退税政策与管理习题 (三)有权出口卷烟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从指定口岸出口的国家免税卷烟出口计划范围内的卷烟在出口过程中不得申请退税; (四)军品和军品系统企业出口到军品供应工厂或军品供应部门调拨的军品和军品免税; (五)经小规模纳税人批准退(免)税自营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进项税不予抵扣或退税;(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商品,如自产农产品、饲料、农膜等。由农业生产者销售。六、计算问题 1.解决方案:国内市场销售商品税= 100000× 17% = 17000 免抵退= 500000 × (17%-15%) = 10000(用于进项税转移) 本期应纳税额= 17,000-(50,000-10,000)-10,000 =-34,000本期应纳税额为0,期末免税额为34,000元。免税、信贷和退税= 500000×15% = 75000退税= 34000 津贴= 75000-34000 = 41000 2.解决方案:不免税、不赊欠、不退款= 500000 * (17%-11%) = 30000元 应纳税额= 100000×17%-(10000-30000)= 37000津贴= 500000× 11% = 55000 退税金额= 0 3.关联数量内的有效导出数量= 5000 关联数内加权平均单价= ∑输入关联数内商品数量

\\\\\\\\\\\\\\\\\\\\\\\\\\\\\\\\\ =(90000+210000+80000)83019(1000+3000+1000)= 76元的退税额=协会内有效出口数量×协会内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 5000件×76元× 13% = 49400元 4.[分析]企业实际采购数量为5000件,申报退税数量为4000件,剩余数量为1000件。根据计算公式,首先计算平均单价,然后计算应纳税额,最后计算剩余采购数量、剩余采购金额和剩余应纳税额。 平均单价=(90000+210000+80000)1000+3000+1000 = 76(元) 退税额= 4000件×76元× 13% = 395 XXXX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a3 b . 5 c . 10d . 15 3.一家外贸公司在缴纳50万元税款后,利用虚假出口报告骗取税务机关80万元退税,随后被查获。给公司()。处理逃税问题。b .处理骗取出口退税罪。50万元将被视为逃税,其余30万元将被视为出口退税欺诈。 50万元将作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其余30万元将作为偷税罪处理。 4.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已申报出境,因故退回海关的,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向海关申请退货。代理出口退(免)税证明、出口货物再签发报关单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再签发证明、出口退税完成税务证明5、XXXX某生产企业5月10日申请退税,属于6期 每月津贴为46,880元。第一次退税申报是在7月份进行的(申报期为6月)。100,000美元的出口值全部用于一般贸易。退税机关在同一个月予以批准,并发出《免税、抵免和退税批准通知书》。假设企

外贸会计之出口退税实务讲解

出口退税实务讲解 在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即相应的销项税额为零。正是由于销项税额为零,使得进项税额无法得到实际的抵扣,因此,需要以退税的形式使得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得到实际的抵扣。所以,出口退税并不是退还“销项税额”,而是退还进项税额。 目前,在实务上,出口退税在“销项税额”方面并非执行真正的零税率而是一种“超低税率”,即征税率(1 7%、13%与退税率(各货物不同之差,即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比率。 我国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办法。“免、抵、退”的含义如下:“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是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纳税额为负数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应抵顶的进项税额未能完全抵扣时,对未抵扣的部分予以全部或部分退还。 一、归纳起来,“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分为四个步骤: (一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相关会计处理为: 根据“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则仍应交纳增值税;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三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四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0。 相关会计处理为: 根据“当期免抵税额”:

各地优惠政策汇编

各地优惠政策汇编.txt同志们:别炒股,风险太大了,还是做豆腐最安全!做硬了是豆腐干,做稀了是豆腐脑,做薄了是豆腐皮,做没了是豆浆,放臭了是臭豆腐!稳赚不亏呀!新闻协会电话: 39657998 39657996 2011年10月10日星期一首页产品展示新闻中心供求信息企业新闻企业检索关于我们 新闻首页工作动态展会信息行业资讯综合信息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投资政策作者:du 日期:2011-03-23 11:04:20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是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之一,随着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作为其发展主轴线、两翼线的重要结点区域,在整个环渤海经济圈乃至东北亚区域,具有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经济区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辽宁沿海经济带、盘锦市资源型城市转型、市、县政府等多重优惠政策扶持,特别是国务院相关部门及省市政府正在筹划的多项对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的扶持政策,将使这里成为国内优惠政策最多的投资区域。 ■国家级优惠政策摘要 第一条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作为国家级重点发展区域,入驻企业可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的所有优惠政策。 第二条 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全部优惠政策,包括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实行增量抵扣。同时,其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并提高计税工资标准。 第三条 享受国务院对船舶工业、轻工业、装备制造业、物流业、电子信息等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的所有优惠政策。包括在产品出口退税、进口关键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享受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项目贷款贴息及财政补助的扶持政策。第五条对中小微利企业可享受所得税20%计征的优惠政策。 ■辽宁省鼓励发展沿海经济带的优惠政策摘要 第六条对投资入驻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第七条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第八条入驻企业可享受辽宁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的财政补助等扶持政策。 第九条对符合鼓励类产业政策的投资企业,项目建设发生的固定资产银行贷款利息,可提供辽宁省“五点一线”产业发展资金财政贴息扶持政策。 第十条对创办出口加工基地的企业,可申请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给予重点扶持。第十一条 所有入驻企业(含在建和新建),按辽政[2006]201号文件规定,免收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家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由市财政承担;涉及省级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免收。 ■市、县及经济区的优惠政策摘要 第十二条 经济区重点鼓励船舶修造及其配套业、其他机械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高新技术产业、

出口退税政策规定

出口退税政策规定 第一章出口物资退(免)税概述 一、出口物资退(免)税概念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物资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出口物资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物资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物资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物资不含税即零税负。 出口物资免税是指对出口物资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物资出口后不再退税。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纳并为国普遍同意的旨在鼓舞各国出口物资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 退(免)增值税:1、“退税”;2、“先征后退”;3、“免、抵、退”税;4、“免抵”税;5、“免税”。 退(免)消费税:1、“先征后退”;2、“免税”。 目前采纳的出口物资退(免)税方法: 1、外贸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物资出口后实行退税方法;出口应征消费税的物资实行退税的方法。 2、生产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实行“免、抵、退”税的方法;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方法。 第二章出口物资退(免)税差不多规定 一、出口物资退(免)税的企业范畴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 3、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4、特准退税企业; 5、指定经营贵重物资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出口物资退(免)税的物资范畴 1、享受出口退(免)税物资的差不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畴的物资;(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物资;(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物资;(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物资。 2、出口免税物资范畴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效果分析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效果分析 我国目前的外汇储备已经超过了一万亿美元,而且还有持续走高的趋势。面对贸易和资本项目的双顺差,以及不断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切实扭转国内出口企业的恶性竞争,避免国外反倾销调查等贸易制裁口实,切实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外贸政策的调整刻不容缓。 一、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 1985年开始推行的出口退税政策以鼓励出口、多赚取外汇为目的,随着当时的“双缺口”转为“双顺差”,这种鼓励出口的税收政策其弊端也来越明显。 作为应对贸易收支失衡的最新举措,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5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通知》规定,对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取消出口退税政策。 同时,将142个税号的钢材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将陶瓷、

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将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将纺织品、家俱、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将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的出口退税率由17%降到13%。 与之相反,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则由13%提高到17%;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也由5%或11%提高到13%。 《通知》明确,将以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这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新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此次调整是有降有升的结构性调整,一方面降低了部分原材料和消费品的出口退税,而另一方面提高了装备工业、高科技产品和农产品加工业的退税。更为主要的是我国加工贸易为主的格局使商品出口的价值必然大于进口原材料的价值,发达国家又对我国高科技设备和技术的进口需求加以限制,决定了我国的进口不会巨额增长。因此无论从短期还是中长期看,贸易顺差不会大幅减少,但这次调整其积极意义是无容质疑的。 第一,有利于减轻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负担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退免税政策汇编

五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退(免)税政策 一、退(免)税政策规定: 1、保税区:根据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 证办理退税。除此情况外,保税区外的企业不论以何种贸易方式销售给保税区内企业的货物,一律按内销征税。 2、出口加工区: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规定,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材料以及基建物资等才可以凭有关凭证办理退(免)税。出口报关单运输方式栏全称为“出口加工区”。根据苏国税函〔2007〕437号文件的规定,2009年度开始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税收管理比照《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执行。 3、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区域(以下简称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园区专门发展仓储和物流产业,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出口报关单运输方式栏为“物流园区”,按《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退(免)税。出口发票可以开具给区内企业或境外企业,但资金流必须与发票一致。除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外,经国务院国办函〔2004〕58号批准的

保税物流园区还有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象屿、深圳盐田港、天津保税区。 4、保税物流中心(B型):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的,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内企业仓储的,物流中心外企业才可以凭有关凭证办理退(免)税,出口报关单运输方式栏为“物流中心”。根据上述规定及省局的有关要求,区外企业必须销售给区内企业或境外企业,且货款必须是购买方支付,区外企业才可以凭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免)税。目前已经批准设立并通过验收的保税物流中心(B 型)包括: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B 型)。 5、出口监管仓库:根据《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署加发[2005]第39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并由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文中列明的出口监管仓库实行入仓退税的政策,其他非列明的出口监管仓库,待货物实际离境后,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办理退(免)税。 二、对出口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备案规定: 1、出口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其票流、物流、资金流必须一致。企业必须在第一笔业务发生后到主管退税分局(第八、九、十分局)进行备案,按规定填写《特殊监管区备案表》,同时附报一笔业

出口退税政策规范文件

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 第一章出口物资退(免)税概述 一、出口物资退(免)税概念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物资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出口物资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物资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物资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物资不含税即零税负。 出口物资免税是指对出口物资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 和消费税,物资出口后不再退税。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纳并为国普遍同意的旨在鼓舞各国出口物资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 退(免)增值税: 1、“退税”;2、“先征后退”;3、“免、抵、退”税;4、“免抵”税;5、“免税”。 退(免)消费税:1、“先征后退”;2、“免税”。 目前采纳的出口物资退(免)税方法: 1、外贸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物资出口后实行退税方法;出口应征消费税的物资实行退税的方法。 2、生产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实行“免、抵、退”税的方法;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方法。

第二章出口物资退(免)税差不多规定 一、出口物资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 3、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4、特准退税企业; 5、指定经营贵重物资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出口物资退(免)税的物资范围 1、享受出口退(免)税物资的差不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物资;(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物资;(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物资;(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物资。 2、出口免税物资范围 (1)来料加工复出口物资;(2)打算内出口卷烟;(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物资。 3、不予退(免)税物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列举规定的物资。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非自产物资不予办理退(免)税。 三、出口物资退(免)税税种税率 1、税种:我国出口物资仅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 2、退税率:现行退税率按国家公布的《2004年退税率文库》

出口退税实务讲解

出口退税实务讲解

出口退税实务讲解 在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即相应的销项税额为零。正是由于销项税额为零,使得进项税额无法得到实际的抵扣,因此,需要以退税的形式使得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得到实际的抵扣。所以,出口退税并不是退还“销项税额”,而是退还进项税额。 目前,在实务上,出口退税在“销项税额”方面并非执行真正的零税率而是一种“超低税率”,即征税率(17%、13%)与退税率(各货物不同)之差,即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比率。 我国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办法。“免、抵、退”的含义如下: “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是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为负数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应抵顶的进项税额未能完全抵扣时,对未抵扣的部分予以全部或部分退还。 一、归纳起来,“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分为四个步骤: (一)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相关会计处理为: 根据“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则仍应交纳增值税;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三)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四)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0。 相关会计处理为:

出口退税政策汇编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鲁国税发〔2010〕138号 【发文日期】2010-08-27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省局“四个体系”建设的要求和税收政策调整情况,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在广泛征求基层国税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对现行单证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发[2009]10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市、区)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督导出口企业根据单证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内部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单证备案的管理人员和相应职责,保证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三条县(市、区)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的15日内,将列入备案范围的出口单证收齐集中在企业指定的相关部门管理存放,并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四条出口企业列入备案管理的单证主要是指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中行业部门规定的单证。主要包括四大类:即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说明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出口企业备案单证应为原件,如确系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备案的,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上述要求的名称、格式等完全一致的备案单证,可以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相关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经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申请式样备案。 第六条出口企业由于实行无纸化交易方式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实行无纸化管理等原因,无法取得纸质备案单证时,可向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采取电子单证的方式进行备案,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第七条出口企业应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详见附件二),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人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 第八条纸质备案单证和电子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和删除,保存期5年。

企业出口退税政策

企业出口退税政策 企业出口退税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出口货物时退还在国内产生的税,这样可以为出口企业节省一大笔税款。下面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企业出口退税,企业出口退税的原则,以及企业退税的类型。 一、企业出口退税 对出口产品退税是“国际惯例”而非“政策优惠”。国家将出口货物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企业退税的实质是退国内生产流转环节已征增值税,来料加工退国内料件国内劳务已征增值税。 出口退税是为了将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原因很简单,就是鼓励出口,降低出口货物的价格,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二、企业出口退税原则 1、公平税负原则:为了保证各国商品在参与国际贸易时能够公平竞争,消除因各国税收政策不同,造成的出口货物税收含量差异,要求各国按照国际惯例,退还已征收的出口货物间接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零税率原则:征多少,退多少。国家利用退税率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如调控产业结构设定低退税率来限制低附加值的产品出口,设定高退税率来鼓励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所以,尽管零税率那退税率应该全部是17%,国家还要设置不同档次的退税率。增值税的退税率不一定等于税率,出口退税率有17%、14%、13%、11%、9% 等几档,是为了通过退税率来控制出口的原因。鼓励出口,退税率就高点,控制出口,退税率就低点。退税率为0,就是不免不退了。 三、企业出口退税类型 1、又免又退 一般纳税人,既有销项,又有进项,为把税负归零,自然是销项免,进项退,又免又退。 2、只免不退 如果出口的货物没有进项,自然是只免销项,进项没有就不用退了。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产品,都是没有进项的情况。只免不退,就达到了税负归零的目的。 3、不免不退 针对的是不鼓励出口的货物。比如原油,自己都不够用,还得进口,能让你出口就不错了,就不要想出口退税的事了,更何况还有禁止出口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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