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工作规定(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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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集团股份

安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公司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工作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包括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以及与公司有管理关系的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严格遵守电网调度纪律。

第六条本规定用于规定公司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职责

第七条公司本部及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本部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的最高指挥和决

策机构。安委会主任由行政正职领导担任,成员由行政副职,工会主席,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安委会应每季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原则上会议日期为每季结束后第10个工作日,也可由安委会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会议日期。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到会,由安委会主任指定一名行政副职主持会议。发生重大的突发性事件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事件,安委会主任有权决定临时召开安委会会议。

第九条安委会会议的主要容包括:

(一)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审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考核目标和奖惩方案;

(三)听取相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汇报;

(四)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五)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六)完成上级交办事项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实行下级对上级、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逐级负责制。

第十一条各单位行政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基本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三)保证本单位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本单位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七)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亲自主持安委会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九)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围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没有该职务的企业,由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副总经理

负责,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各部门、班组负责人是本部门和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向主管领导负责。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由各级行政正职、分管副职、总工程师,各职能部门、班组负责人共同组成,应做好组织机构和人员保证、资金保证、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保证、制度保证、技术保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和班组可设立兼职安全员,各单位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十五条各单位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做到组织完善,监督有力。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一)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监察。

(三)监督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即时下达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汇报。

(四)会同工会、人事部门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劳动保

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生产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六)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和事故有关责任人提出奖励和处罚意见。

(八)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十七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责令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做出停止工作或撤离工作人员的决定和建议。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本单位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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