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加强业务管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我行现行信贷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总行各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3.定义、缩写和分类

3.1定义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贷款银行向企业发放的,由企业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押,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的贷款产品。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用于质押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特指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

3.2缩写

3.3分类

4.职责与权限

5. 基本原则

5.1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模式

本业务划分为两种具体的业务模式:

(1)模式一,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借款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由担保机构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本模式下,由银行与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可视情况不要求律师事务所参与,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

(2)模式二,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及借款企业。

借款企业直接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质押;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本模式下,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

在两种模式下,本行经营单位为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可要求借款企业追加本行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5.2贷款对象

该产品主要适用于能够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作质押且已将该知识产权所形成的产品推向市场,所形成的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具有知识产权实施能力和获利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5.3贷款用途

贷款仅可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需求。信贷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我行信贷管理规定,也不得用于我行信贷审批条件和借款合同许可以外的任何用途。

5.4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及可用于还款的现金流确定,原则上单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含),特殊情况下超过此额度由有权信贷授权审批机构审批确定。

5.5贷款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含),若企业有特殊需求,应在对其现金流进行详细测算的基础上,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且必须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5.6贷款利率

确定贷款利率以风险度为依据,风险度越高,定价越高。此类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以上(含)。

5.7贷款企业基本条件

申请办理本业务的借款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并办理年检手续;

(2)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产权清晰,组织架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规范;

(5)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6)企业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7)有固定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员工队伍稳定;

(8)是用于质押担保的知识产权的实施企业,并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商标权、专利权)时须经本行经营单位同意,且同意转让费、许可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首先用于归还贷款;

(9)能够提供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反映贷款用途的合同、订货单、发票等;

(10)原则上应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并约定由本行经营单位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11)本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12)如本行经营单位认为必要,可考虑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本行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5.8质物要求

经营单位认可的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和商标权限于专利权中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商标专用权中的一种或几种。

(1)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统称“设质专利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设质专利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权至少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设质专利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专利应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

专利权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的,设质专利权已使用时间可在1年(含)以上;

②设质专利权须是借款企业经营的核心专利、核心技术或核心无形资产,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③对设质专利权的相关性专利和改进型专利,无论企业实施与否,均应与设质专利权一并质押;

④设质专利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权应已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授权,且为有效专利;设质专利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设质专利应已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授权,且为有效专利,对尚未获得依法授权的专利,借款申请人应承诺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将其质押;

⑤发明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4年;

⑥出质人应向本行经营单位如实申明是否存在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情况;如出质人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而发明专利尚未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可暂将已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

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质押,但出质人应同时承诺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将其质押;

⑦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

⑧出质人须提供已缴纳专利年费的证明,并须在质押期间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

⑨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用于质押的商标权(以下统称“设质商标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该商标已经用于产品或服务上,已使用时间至少在2年(含)以上,且具有盈利能力;

②设质商标权为单项商标的,该商标应已获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注册,且为有效注册商标;设质商标权为多项商标的,其中至少1项商标应已获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注册,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③该商标实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范围与注册范围一致;

④该商标应实际用于借款申请人的主营产品;

⑤对于与设质商标权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评判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准),无论企业实际使用与否或注册获批与否,均应与设质商标权一并质押,其中,对尚未获批商标,借款申请人应承诺在商标获批后及时将其质押;

⑥出质人须按时、足额缴纳商标续展费;

⑦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设质专利权与设质商标权除满足本条第1、2款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质物必须产权明晰,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上市交易,且易于变现;

②出质人必须将质物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③以第三方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设定质押的,第三方权利人须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以及第三方相关基本资料;

④质物所有权属于出质人与他人共有的,须提供全部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

⑤借款人为出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出质人须出具合法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⑥质物需经本行认可的评估机构或担保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且经营单位以评估价值与经营单位认可的市场公允价值较低者为准,确定质物价值(以下简称“质物价值”);

⑦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下列知识产权不能作为质物:

①著作权、专有技术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②专利权或商标权虽已获批准,但被提出撤销请求,或已终止、已被撤销或已被注销的;

③专利权或商标权已被启动无效或撤销宣告程序还未结案、或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

④专利权有效期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⑤专利权存在各种纠纷的(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

⑥没有新颖性或不具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

⑦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

⑧本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5.9质押期限

根据物权法规定,知识产权质押没有质押期限的要求,在质押合同中也不体现具体质押期间。但在办理质押登记过程中,如登记机关明确要求注明质押期间,则应按如下意见执行:

“质押期限自合同签订日或登记日起,至贷款到期日后两年期限届满之日止”。贷款债务完全清偿后解除质押,注销质押登记。

5.10质押率

知识产权质押率由本行经营单位或专业担保机构依据知识产权质量、处置难度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最高不超过30%。其中:发明专利权的

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2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15%;驰名商标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30%;普通商标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20%。

5.11本业务相关费用

(1)对于商标权与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需收取的违约贷款罚息和挪用贷款用途罚息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执行。

(2)商标权与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承办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评审费、评估费、律师费、保险费、公证费、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收取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费、质押登记手续费、专利权或商标权维持年费、风险处置费用等(根据操作模式不同,费用品种有所不同)。

本管理规定中所称风险处置费用,是指当贷款出现逾期,需要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质物时发生的一切必要费用。

5.12经营单位范围

(1)模式一,即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的模式下,全行经营单位均可办理本业务;

(2)模式二,即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及借款企业的模式下,在业务初始阶段,确定试点经营单位包括:中关村科技园区、双秀、上地、清华园、双榆树、朝外、八里庄、建国、官园、顺义等10家管辖行为试点经营单位。未获得试点资格的其他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原有贷款客户可操作本业务。总行公司银行分销部小企业中心与风险管理部可共同对试点经营单位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

5.13合作机构

(1)合作担保机构

试行阶段,在本管理规定模式一下,由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担保额度内逐笔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合作担保机构依照与我行及其他合作方就本业务签署的合作协议、与我行签署的其他相关合作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等的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合作担保机构应在贷前调查阶段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担保意见书。担保意见书中应对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要素予以明确建议。本行批准贷款后、发放贷款前,合作担保机构应按要求签订保证合同。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后,本行经营单位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抄送合作担保机构。合作担保机构应按与我行的约定承担代偿责任。合作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可要求借款人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担保费和评审费。

(2)合作律师事务所

试行阶段,在本管理规定两种模式下,由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并针对其在本业务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向本行或担保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依照与我行及其它合作方就本业务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等的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律师事务所应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从法律角度就借款人借款资格和借款事项、商标权与专利权出质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和本办法提出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须自收齐借款人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意见书并提供给本行经营单位和合作担保机构(在模式二中仅需提供给本行经营单位)。法律意见书须由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法律意见书作为本行评估业务法律风险的重要依据,但本行经营单位和审批机构应进行独立的调查、评估和评审,经营单位不能过度依赖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也不能以律师的工作替代或减少应由经营单位承担的贷前调查、贷中评估和贷后管理工作。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应为借款人、经营单位、担保机构或评估机构提供与贷款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协助本行经营单位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经营单位发放贷款后,律师事务所应按与我行的合作协议的约定,就知识产权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的权属关系变化等方面进行监控。对重大变化或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及时通报本行经营单位、担保机构。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后,律师事务所应为本行经营单位或担保机构采取的违约贷款管理措施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催收、协助处置质物等。有关律师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3)合作评估公司

试行阶段,在本管理规定模式二下,由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知识产权质

物价值评估,并针对其在本业务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向本行承担赔偿责任。

合作评估公司依照与我行及其它合作方就本业务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等的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本行审批贷款前,评估公司为借款人、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贷款业务相关的评估事务咨询,并重点介绍作为质物的商标权与专利权的条件和价值评估流程等相关内容。评估公司还应上门进行与商标权、专利权相关的实地调查,对借款申请人设定质押的商标权与专利权进行技术分析和市场价值评估,并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就质押的商标权与专利权的已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是否符合本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以及质物价值明确提出意见,并对质押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要素予以明确建议。评估公司须自收齐借款人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预评估意见,待相关贷款经本行授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后,经营单位须及时通知合作评估公司,评估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正式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须由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后,评估公司按约定就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的市场价值进行监控,对给质物价值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或变化要及时通报本行经营单位和律师事务所。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后,评估公司应提供知识产权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相关市场信息,并配合我行的催收工作。评估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价值评估,可要求借款人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服务费。

本行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调整上述合作机构范围。

6. 流程描述和控制要求

6.1 业务受理

本行经营单位会同合作机构向借款申请人提供本业务的贷前咨询,并按照本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的要求收集资料,受理本业务,合作机构须予以配合。借款申请人须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如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包括密码);

(2)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身份证或护照、履历证明)

(3)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原则上经过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4)由知识产权主管机构出具的质物权利证明文件;知识产权质物所有权人或其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同意质押决议书;

(5)借款申请书;借款人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融资决议书;

(6)企业已签订但未执行和正在执行的合同目录及主要合同;企业经营情况的其它介绍材料。

(7)本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要求的其他资料。

6.2 贷前调查:

(1)模式一,即本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的合作模式

①合作律师事务所法律审查

合作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合作协议及其它约定的相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贷前法律审查,并向本行经营单位及合作担保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②合作担保机构担保前调查

合作担保机构应按照合作协议及其它约定的相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进行担保前调查,并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担保意向书。

③本行经营单位贷前调查

经营单位要做到尽职调查。贷前调查实行调查人双人调查、双人核保的实地调查制度。经营单位调查人须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借款申请人开展贷前调查,制定有效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撰写相应的贷款调查报告,并录入综合信贷管理系统。在贷前调查阶段,经营单位调查人须取得法律意见书和担保意向书后,方可报审贷款。

本业务在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调查的基础上,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a.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b.借款用途是否正当、合法,符合本行相关规定;

c.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背景、所属行业状况等;

d.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自有资金是否充足、固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市场占有率、未来发展潜力、产品生产周期等;

e.借款人的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如何,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或经营收入,还款来源是否稳定;

f.借款人信誉如何,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g.借款企业业主的个人资信,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具备丰富的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

h.借款人提供的知识产权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是否具备一定价值,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易于变现,是否属于借款人经营的核心知识产权。

④在具体业务操作中,根据产品推动的实际情况,经本行公司银行分销部与合作担保机构共同协商确定,可增加评估公司或缺省律师事务所的合作环节。无评估公司及律师事务所时,由合作担保机构同时承担法律审查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工作。

(2)模式二,即本行、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及借款企业的合作模式

①合作律师事务所法律审查

合作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合作协议及其它约定的相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贷前法律审查,并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

②合作评估公司知识产权评估

合作评估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及其它约定的相关规定,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知识产权质物进行价值预评估,并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预评估意见。待相关贷款经本行授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后,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正式评估报告。

③本行经营单位贷前调查

经营单位要做到尽职调查。贷前调查实行调查人双人调查、双人核保的实地调查制度。经营单位调查人须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借款申请人开展贷前调查,制定有效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撰写相应的贷款调查报告,并录入综合信贷管理系统。在贷前调查阶段,经营单位调查人须取得法律意见书和预评估意见后,方可报审贷款。

本业务在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调查的基础上,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a.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b.借款用途是否正当、合法,符合本行相关规定;

c.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背景、所属行业状况等;

d.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自有资金是否充足、固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市场占有率、未来发展潜力、产品生产周期等;

e.借款人的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如何,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或经营收入,还款来源是否稳定;

f.借款人信誉如何,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g.借款企业业主的个人资信,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具备丰富的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

h.借款人提供的知识产权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是否具备一定价值,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易于变现,且是借款人经营的核心知识产权。

6.3经营单位贷款审查

经营单位审查人须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相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各方面情况及调查人出具的调查意见进行审查,审核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并在综合信贷管理系统中签署意见,按权限提交。

6.4经营单位审批

(1)经营单位贷款审查小组成员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相关规定,审核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经营单位贷款审查小组成员应独立发表明确意见并在《贷款报审意见表》中记载;贷款审查小组会议应有明确的书面记录。

(2)经营单位签批人在综合信贷管理系统中签署意见并按权限提交总行授权审批机构。

6.5总行授权审批机构审批

总行信贷评审中心和总行小企业中心(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小组)为本业务信贷授权审批机构,须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自授权范围审批确定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控制风险措施、审批条件等,出具《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意见表》。

总行小企业中心对各经营单位按模式一(即本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的合作模式)操作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原则,初始阶段累计

不超过3亿元(含),如贷款总额超过3亿元,由小企业中心向风险管理部另行申请。

6.6签署法律文本

信贷授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后,经营单位与借款人、知识产权出质人按照下列要求签署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抵(质)押物清单等相关法律文本:在模式一下,经营单位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经营单位与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如果是授信业务,应签署《综合授信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

在模式二下,经营单位应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质押物清单》(格式1.3-适用于基金份额/股权以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7落实审批条件

(1)质押登记

①模式一,即本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的合作模式

律师事务所须配合合作担保机构、借款人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商标权与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本行经营单位应根据合作担保机构的需求给予必要的协助。登记费由借款人支付。

②模式二,即本行、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及借款企业的合作模式

律师事务所须配合本行经营单位、借款人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商标权与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登记费由借款人支付。

对于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尚未获得依法授权、但根据本管理规定第5.8款的规定应一并质押给本行经营单位的商标权与专利权,经营单位应在借款人依法获得商标权与专利权授权后,及时到有关登记部门补办质押登记手续。

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经营单位须亲赴质押登记主管部门取回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或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并要求借款人提交专利证书、商标权注册证等(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相关证书”)。

(2)合作机构职业责任险

合作律师事务所和评估公司在收到本行经营单位有关授信额度审批通过的通知后,须分别向保险公司购买执业责任保险,并将保险单复印件送交合作担保机构和本行经营单位备案。

(3)经营单位须按照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意见表》要求落实其他审批

条件。

6.8质押权利凭证的保管、账务处理

(1)模式一,即本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的合作模式

法律意见书、担保意向书等文件应作为贷款核心资料由经营单位公司业务部归档保管。

会计核算参照保证贷款业务处理。

(2)模式二,即本行、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及借款企业的合作模式

本行经营单位调查人须按照 6.7-(1)的规定对收妥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及其它知识产权相关证书进行审核,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收妥当日转交经营单位营业室归档保管。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保险单复印件等文件应作为贷款核心资料由经营单位公司业务部归档保管。

会计核算参照抵质押贷款业务处理:

①本行经营单位在放款前核验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知识产权相关证书等相关资料后,交会计部门入库保管,该贷款业务入库保管手续、出库手续、价值确认、抵质押物价值调整的账务处理同抵质押贷款的核算规定。

②核算中心代理贷款业务时,依据信贷系统出具的抵质押清单所列抵质押值的评估价值进行抵质押物的入库、出库、抵质押物价值变更的账务处理。

6.9贷款发放

经营单位调查人须按照我行现行放款程序发放本业务贷款。

6.10授信后管理

经营单位须严格实施本业务授信后管理工作,应按《公司类授信后管理程序》、《公司类授信业务档案管理操作规程》、《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好信贷资金流向监测工作,定期分析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资信变化等情况,如遇任何可能危及本行权益的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风险。针对该业务品种,经营单位还应不定期查询质物有效状态,保证质物的合法、有效性。

7.检查监督

总行贷后管理部定期、不定期对本业务贷后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8. 依据文件、相关体系文件

8.1依据文件

(1)人民银行《贷款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8.2相关体系文件

(1)《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

(2)《公司类授信后管理程序》

(3)《公司类授信业务档案管理操作规程》

9.附录

10.记录

11.文件版本控制

银行授权管理操作流程

授权管理操作流程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授权管理的流程及控制要点,旨在加强统一授权管理,健全内控和自我约束机制,确保业务经营、人事任免、财务管理以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授权风险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在业务经营、人事任免、财务管理以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授权。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1)授权:是指本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2)基本授权:是指授予被授权人和(转)被授权人从事经营范围内的一般业务经营活动及人事和财务管理活动权限的规定。 3)特别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的授权或某项特殊业务、创新业务的授权。经特别授权产生被授权人的特别业务权限只能由被授权人自己行使,但特别授权书上注明允许转授权的情况除外。 4)临时授权:是指(转)被授权人因出差、学习或其他事由需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经主管领导批准,将自身权限暂交由他人行使的情形。 5)直接授权:是指本行在其法定经营范围内授予本行行长(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行长下同)以及本行直属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从事职务行为的具体规定。本行的董事长代表本行履行授权人的职责。 6)转授权:是指经本行同意,被授权人在其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授予他人从事某项职务活动的具体规定,包括:本行行长根据本行章程规定或其他有效授权依据,对本行副行长、本行部门经理及辖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转授权。辖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在转授权权限内对其副行长、会计经理、库管员、客户经理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再转授权;以及本行部门经理在转授权权限内对本部门内重要岗位人员的再转授权等,副行长、会

市商业银行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查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商业银行查库工作的管理,规范查库工作行为,有效指导业务管理部门人员进行查库工作,提高查库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防范现金及重要单证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查库,是指市商业银行有关人员依据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对总行金库、总分行凭证大库和各支行现金库存、自助设备现金箱、有价单证、贵金属、重要空白凭证及各类会计印章等进行核实和清查,确保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查库原则 (一)坚持“查必彻底”的原则。 各级责任人必须按制度规定的内容、频率、流程和要求组织、实施查库工作,不得擅自减少查库内容和简化查库流程、不得以部分检查或抽查替代查库、不得未实施查库只登记《查库登记簿》而进行虚假查库。查库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彻底整改,不留隐患。 (二)坚持“保密、突击”原则。

各级责任人必须保证查库工作的突击性,确保查库工作落到实处。在查库前任何人不得通知被查单位或人员,不得故意调整被查人员库存现金、不得泄漏查库信息,确保检查结果的真实。 第四条查库内容 (一)总行金库、凭证大库 (二)分行凭证大库 (三)各支行现金管理员和综合柜员的现金尾箱库存 (四)自助设备现金箱 (五)各支行凭证管理员和综合柜员的重要空白凭证 (六)有价单证 (七)会计业务用章及印模 (八)收缴的假币 (九)贵金属实物 (十)废卡 第五条各级查库责任人的查库周期。 (一)总行金库和凭证大库 1、运营管理部主管行领导每半年查库不得少于一次。 2、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每季度查库不得少于一次,主管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运营管理部副经理每月查库不得少于一次,运营管理部现金中心经理每旬查库不得少于一次。 (二)分行凭证库 1、分行行长每半年查库不得少于一次。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

精心整理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 第二 离; (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农业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第五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应收账款、其他押品四大类,具体细分结果见《中国农业银行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和重估频率表》(附件1)。

第六条农业银行应优先选择权属关系清晰、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且农业银行为第一(或并列第一)顺位受偿人的押品。 银团贷款押品的选择可按照银团贷款协议或要求执行。 置换他行贷款或办理非交易转按、交易转按个人信贷业务的,在当地登记部门允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可以接受农业银行暂时作为第二顺 人。 (质) 接受超出本级行管辖范围押品的,经办行在信用发放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理责任。 第三章押品的价值评估

第九条抵(质)押担保设定前,应对押品进行价值评估(制度规定免予评估的除外)。评估方式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农业银行鼓励采用内部评估。 第十条下列押品应采用内部评估方式进行价值评估: (一)金融质押品; 内部评估人员可根据需要,聘请评估中介机构人员协助评估,但不改变内部评估人员所承担的评估责任。 第十四条采用外部评估方式的,评估中介机构的选用和管理按照农业银行关于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押品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四)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四) 第一百一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资本管理职责: (一)制定资本总量、结构和质量管理计划,编制并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 (二)持续监控并定期测算资本充足率水平,开展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 (三)组织建立内部资本计量、配置和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的评价管理体系。 (四)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五)建立资本应急补充机制,参与或组织筹集资本。 (六)编制或参与编制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文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相关部门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计、实施、监控和维护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二)健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机制。 (三)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计量结果。 (四)组织开展各类风险压力测试。 第一百一十八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应当建立验证部门(团队),负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验证部门(团队)应独立于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开发和运行部门(团队)。 第一百一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在资本管理中的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评估资本管理的治理结构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资源充分性。 (二)至少每年一次检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政策和执行情况。

(三)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规划的执行情况。 (四)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资本管理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向董事会提交资本充足率管理审计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审计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审计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内部审计部门还应评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检查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检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政策和程序,评估验证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一百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要求和本办法附件13的规定,设立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标准,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审慎评估和有效监控。 主要风险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单一风险,以及单一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它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风险评估应至少覆盖以下各类风险: (一)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且已覆盖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包括集中度风险、剩余操作风险等。 (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未涉及的风险,包括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它风险。 (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 (一)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开发和完善风险计量技术,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控制和管理。

商业银行授权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梳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关键业务岗位进和授权。商一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四)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砀经济损失,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规定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规定

**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依据境内外有关监管指引、本行《章程》,并借鉴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经验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对本行实现既定目标可能产生影响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既可能带来损失也可能带来收益。本办法主要关注带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一)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使本行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本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是指因本行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及时筹集到客户和交易对手当前和未来所需资金而对本行经营所产生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行还关注外部监管部门或本行董事会要求-2-

关注的其他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行员工各自履行相应职责,有效控制涵盖全行各个业务层次的全部风险,进而为本行各项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本行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益与风险匹配 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和进行风险管理决策,必须考虑承担的风险是在本行的风险容忍度以内,并有预期的收益覆盖风险,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能够满足股东的最低要求或符合本行的经营目标。 (二)内部制衡与效率兼顾 本行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部门、各级机构和各层级风险管理人员的具体权责,实行前中后台职能相对分离的管理机制。各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之间要有效沟通与协调,优化管理流程,不断提高管理效率。 (三)风险分散 本行实现信用风险敞口在国家、地区、行业、产品、期限和币种等维度上的适度分散,防范集中风险。严格遵循监管标准,审慎核定单一客户和关联客户授信额度,有效控制客户信用风险集中度。 本行实现市场风险敞口在国家、地区、市场、产品、期限和 -3-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试行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农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农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农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农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

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 第四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 (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 (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 (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精选】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

【某农商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管理办法

【某农商银行授权管理办法】农商银行管理办法 某农商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规范本行授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等文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长根据本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对总行行长开展业务、从事经营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本办法所称转授权是指总行行长对经营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经营机构负责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重要业务岗位人员开展业务、从事经营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本行董事长。本办法所称被授权人是指总行行长,及其转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经营机构、职能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重要业务岗位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经营机构是指总行前台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职能管理部门是指总行各部室。第五条本行授权遵循“有限授权、区别授权、严格监控、及时调整、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统一法人体制下的授权管理,其授权原则是:(一)有限授权。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被授权人实行有限授权。(二)区别授权。根据市场环境、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三)严格监控。授权管理部门、授权人对被授权人的工作进行严格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四)及时调整。根据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适时调整授权。(五)权责一致。被授权人承担与所接受授权相一致的管理责任。为加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规范本行授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等文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若其行为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其中:保证人保证贷款5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存货、仓单、收费权、存单质押贷款500万元以内。(二)公司类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单一公司(企业)法人贷款审批授权1000万元以内。其中:一般保证担保贷款50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1000万元以内;住房按揭贷款按省联「苏宁易购」眼镜,全品类超值特惠,开抢啦!购优惠!! 广告眼镜,苏宁易购网上购物商城,全国联保,100个城市苏宁半日即可送达. 查看详情> 偏光镜能配近视眼镜吗,天猫电器城,价廉质优,优品行货! 广告偏光镜能配近视眼镜吗,天猫电器城,网罗个人护理热销排行榜,高性价比,品质护航,省钱更省心! 查看详情> 3 社规定执行。(三)贷款授信系统审批权限1、各营业机构及客户经理系统审批权限。客户经理在核定的贷款审批权限之内;支行行长在核定的支行审批权限之内;超过本行审批权限的逐级提交审批。2、总行业务部审批权限。凡超过营业机构审批权限且属于业务部权限内审批的贷款由业务部直接进行纸质审批,系统提交总行授信委行长审批;超过业务部审批权限的贷款逐级上报审批。 3、总行分管(业务部)领导审批权限。凡超过业务部审批权限且属于分管领导权限内审批的贷款由分管领导直接进

市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工资总额 (2) 第三章薪酬体系 (2) 第四章薪酬结构 (3) 第五章年薪制 (6) 第六章岗位绩效工资制 (6) 第七章提成工资制 (7) 第八章工资调整 (11) 第九章工资特区 (11) 第十章其它奖项 (12) 第十一章附则 (13) 附件一市商业银行商行岗位等级分布图 (15) 附件二岗位薪级工资标准表 (16) 附件三岗位浮动工资试算表 (17) 附件四:薪酬发放流程 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制定本方案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薪酬的作用,对员工为企业付出的劳动和做出的业绩给予合理的回报和激励。即: (一)使薪酬与岗位价值紧密结合; (二)使薪酬与员工业绩紧密结合; (三)使薪酬与企业的发展有效结合起来。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市商业银行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市商业银行商行)的各级从业人员,除人力资源部另行的专案方式处理者外均依本方案实施。 第三条原则 薪酬作为分配价值形式之一,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公平性原则:薪酬以体现工资的外部公平、内部公平和个人公平为导向。 竞争性原则:薪酬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对人才的吸引力为导向。在薪酬结构调整的同时,根据市场薪资水平的调查,对于市场水平差距较大的岗位薪酬水平有一定幅度的提高,使市商业银行商行的薪酬水平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激励性原则:薪酬以增强工资的激励性为导向,通过动态工资和奖金等激励性工资单元的设计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另外,开放不同薪酬通道,使不同岗位的员工有同等的晋级机会。 经济性原则:薪酬水平须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保持一致。人力成本的增长幅度应低于总利润的增长幅度,同时应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用适当工资成本的增加引发员工创造更多的经济增加值,保障出资者的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依据 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是:岗位价值、个人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并参考市 商业银行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金融行业平均水平、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

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 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其中:保证人保证贷款5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存货、仓单、收费权、存单质押贷款500万元以内。 (二)公司类授信业务审批授权 单一公司(企业)法人贷款审批授权1000万元以内。其中:一般保证担保贷款50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1000万元以内;住房按揭贷款按省联

管理制度某市商业银行客户经理管理办法

精品资料网(https://www.360docs.net/doc/1515762060.html,) 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 (管理制度)某市商业银行客户经理管理办法 精品资料网(https://www.360docs.net/doc/1515762060.html,)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

黄石市商业银行客户经理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推进我行管理和服务创新,进壹步树立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运营理念,改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要求,拓宽业务领域,增强竞争实力,根据本行人事管理制度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为建立适应市场、贴近客户的营销体制,我行原各支行市场营销人员统壹更名为客户经理。本办法所称客户经理是指我行深入市场、服务客户、组织资金、拓展业务、营销贷款、开发推广金融产品和对外宣传的外勤服务人员(含各支行行长、营业部总经理)。 第三条本行客户经理分为高级客户经理、中级客户经理、初级客户经理三级。客户经理和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为本行于册员工。 第四条业务代办员是我行市场营销队伍的壹个组成部分,协助代办规定的银行业务,和本行只存于劳务关系,不存于劳动关系。 第二章客户经理基本条件、主要职责及工作制度 第五条客户经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熟悉银行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等主要金融业务;有壹定的独立工作能力、公关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强的市场观念、服务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熟悉经济、金融、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等关联知识和金融产品知识。 第六条客户经理主要职责和任务: 开发客户;营销金融产品或服务;维护客户关系,开发客户潜于需求;收集市场信息,为开发新产品提供预测资料;对客户信息资料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管理;宣传和树立银行形象。第八条客户经理行为规范: 忠诚本行事业,维护本行信誉,为本行及客户保密;遵规守纪,按章办事,严守纪律,不越

201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银行业实现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改革,完善银行监管制度。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显著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国际银行业将具备更高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和更完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

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资本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是建立了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资本办法》参考巴塞尔III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资本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多层次的资本监管要求既体现了国际标准的新要求,又与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二是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资本办法》根据国际的统一规则,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某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内部管理制度目录综合管理类(7 个)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农村合作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农村合作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中共农村合作银行委员会工作制度农村合作银行行长经营班子工作规程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信贷管理类(14 个)农村合作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合作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大额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操作规程农村合作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客户(内部)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农村合作银行授信管理实施细则农村合作银行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经理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现金管理制度农村合作银行资金调剂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票据贴现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个人业务类(6 个)农村合作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验资资金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内部职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风险管理类(4 个)农村合作银行风险管理制度56 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管理实施细则农村合作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会计财务类(20 个)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审批委员会工

作制度80 农村合作银行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代签银行汇票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代签银行汇票会计核算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代签工行汇票操作说明农村合作银行股金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及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联行往来业务编押机管理和使用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电子联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合作银行电子联行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农村合作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柜员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会计检查辅导员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账务组管理规范农村合作银行会计检查办法农村合作银行辅导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农村合作银行财务费用管理办法(暂行)内部审计类(4 个)农村合作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55 农村合作银行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审计处罚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要害岗位人员离岗审计暂行办法安全保卫类(7 个)农村合作银行中心库安全管理办法180 农村合作银行运钞车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制度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及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营业、守库、押运期间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农村合作银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科技信息类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农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农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臵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农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农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臵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 第四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 (三)存在有效处臵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 (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 (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农业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臵。 第五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应收账款、其他押品四大类,具体细分结果见《中国农业银行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和重估频率表》(附件1)。 第六条农业银行应优先选择权属关系清晰、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且农业银行为第一(或并列第一)顺位受偿人的押品。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共9页文档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授权是建设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行所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建设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信贷授权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信贷授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的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五条信贷授权工作由信贷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 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主要由衡量基本外币贷款效益、贷款质量、贷款流动性、贷款风险度以及信贷综合管理水平的指标确定。具体以本办法所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见附件一)中所列的七项指标考核计分,按总得分数确定其相应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第七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 A级总分≥90分 B级90分>总分≥70分 C级70分>总分≥50分 D级总分<50分 第八条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声誉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的基础上下调一级,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的下调二级。 第九条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存在事故或案件隐患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基础上下调一至二级。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采用由各行自我考核申报,上级行综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情况核批的方式: (一)每年一月底以前,各分支行按照本办法“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表”自我考核,实事求是地测算计分,并填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见附件二)向上级行申报本年度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二)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分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所属下级行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确定所属各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初步方案后,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每年确定一次。信贷管理委员会批

市商业银行账务调整管理办法

AAAA 市商业银行账务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AAAA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基础会计工作,建立规范的业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业务工作水平,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规,结合我行会计核算和业务处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账务调整指各支行、科技部和清算中心等在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进行业务处理时发生错账, 以及根据其他业务需要, 需进行账务调整,或在后台进行业务数据维护的行为。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本行账务调整管理部门为会计结算部,账务调整执行部门为各业务部门、各支行和科技部。 第四条账务调整分为前台账务调整和后台账务调整。 前台账务调整指业务处理过程中发生的错账,可由柜员直接进行的账务调整、或由柜员经授权后进行的账务调整。包括当日撤销、隔日冲正补记等。 后台账务调整指业务处理过程中发生的错账,不能由柜员直接办理或经授权办理,必须由科技部通过数据维护进行的账务调整。包括业务流程出错、业务处理出错的账务调整以及业务数据维护。 第五条本行账务调整按调整金额分权限进行授权处理,并报告业务主管或主管领导签字同意。 (一)前台普通账务调整。调账金额在20 万元以下的业务撤销,由授权人对调整业务进行授权;同网点记账串户、记账金额记错等账务调整,由授权人对调整业务进行授权,并报告会计结算部业务管理员签字审核。

(二)前台特殊账务调整。由综合业务系统原因引起的错账调整,跨网点账务调整,或调账金额在20 万元以上的错账调整等,由错账网点(部门)发出账务调整申请,会计结算部审核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调整,经授权人授权后,由柜员办理调整业务。 芙蓉卡跨行业务或他行卡跨行业务错账调整,根据相关业务处理办法,由清算中心按特殊账务调整方式申请账务调整并经授权办理。 (三)后台账务调整。由错账部门提出账务调整申请,或需维护 业务数据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综合业务系统数据修改审批表》,详细说明调整事由及调整内容,会计结算部审核并报主管行领导同意后,提交科技部并由其主管行领导同意调整后,技术人员方可进行账务调整和后台数据维护。 第三章账务调整手续和方法 第六条账务调整的手续 (一)由于操作原因引起的错账调整操作原因引起的账务调整行为指因业务部门在业务处理时发生的操作性差错、错误或错账,而必须进行账务调整的行为。 柜员在办理账务调整时,必须附上原错误凭证、有关原始附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或由错账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错账原因进行说明。并在原错误业务凭证上注明调整日期和凭证编号。 (二)由于外单位原因引起的错账调整 外单位原因引起的错账调整指由于非我行的外部单位(开户单位或非开户单位)原因导致的错误或错账,相关部门必须进行错账冲正的行为。在办理错账调整时,除附原错误凭证、有关原始附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外,还必须有该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事项的单据或文书。 (三)由于业务系统原因引起的错账调整业务系统原因引起的错账调整指由于业务系统原因或其他系统 运行中出现异常等情况造成的错账,而必须由相关部门进行账务调 整的行为。在办理错账调整时,依据系统运行异常、或对账异常等

押品管理办法

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押品管理办法 为完善和规范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抵押资产的 管理,确保抵押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障我公司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 有效,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公司对全公司信 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 价值管理。 第一章出入库管理 一、抵(质)押品正常入库管理 信贷员办理的抵(质)押信贷业务,在放款的当日,应把相关的抵(质) 押品其登记证明资料原件交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员入库,并办理入库手续,具体程序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填制《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入库通知书》,入库通知书上一式两份,由交递抵(质)押品的信贷员签字后,同抵(质)押品其登记证明资料原件一同交递给风险管理部的档案管理员。 (二)档案管理员向信贷部落实抵(质)押品登记证明资料原件的真实 性,并核实入库通知书的准确性之后在入库通知书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入库通知单一份交信贷员做归档处理,档案管理员将另一份入库通知单和抵(质)押品凭证一同办理入库。 (三)档案管理员根据入库通知书登记《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管理台账》)。

二、抵(质)押品正常出库管理 信贷员在项下的信贷业务全部的条件下,应办理相关的抵(质)押品出库手续。出库具体程序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信贷员应审核还款凭证,与放款台账和抵(质)押品台账核对,确保拟出库的抵(质)押品凭证与到期已收回的贷款相对应。同时要确认信贷系统中与抵(质)押品凭证相对应的信贷业务余额已经结清。 (二)信贷员填制《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出库通知书》,出库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作为财务会计部抵(质)押品凭证出库依据。由信贷员签字后提交总经理审批。 (三)总经理在向信贷部了解该笔信贷业务的真实性之后,在《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出库通知书》上签字后,由信贷员递交档案管理员。 (四)档案管理员应严格核对出库通知书的相关要素与入库通知书中相关要素的一致性。审核无误后,档案管理员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办理抵(质)押品凭证出库。 (五)档案管理员取回相应抵(质)押品凭证,交信贷员并在《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交接登记簿》上签收,根据出库通知书登记抵(质)押品台账。 三、抵(质)押品临时出入库管理 (一)办理临时出库限于以下情况: 1.在不变更抵(质)押物进行借新还旧时需先进行新贷款的抵(质)押登记; 2.在同一抵押物项下已部分还款需部分释放抵押物; 3.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到期前办理托收手续的; 4.定期存单质押需支取利息的; 5.土地置换成在建工程的,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建成后需转为房产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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