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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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理人有何区别?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成员,他们的行为无需授权,他们以法人名义为法律行为时,与法人是一个人格,其自己的人格被法人吸收;而法人的代理人是受法人机关委托的人,他们与法人是两个人格。

*2.法人与合伙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法人的财产是独立的财产,合伙的财产是共有财产;法人的责任是独立的责任,合伙的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法人有章程,有自己意思机关,合伙不要求;法人是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合伙不是,合伙在我国是自然人这一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方式。

*********3、社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区别(笔记都不一样啊啊)

区别标准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成立基础人的集合财产集合

设立行为合同行为,生前行为单方行为,遗嘱可设立

设立人的地位设立人一出资为代价,相应享有社

员权通过捐赠或或遗赠设立财团法人,但是并不获得社员权的对价

变更和解散理由及后果全体大会决定,董事会决定只能由法院主管机关依特定职权变更

或解散

有无意思机关社员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章程可

经股东大会决策改变无决策机构,执行捐助人的章程,章程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设立程序不同比较严格,多以社会公益为目的

民事权利

*4、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P江平版29~30)

民事权利: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权利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权利为人的意志划定了范围,也就为人格的发展提供了可能的空间。

与义务的关系: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义务是权利的对应物,一方权利的实现是依靠另一方义务的履行。来句名言~澳大利亚法学家斯托尔雅:“权利关系利益,而义务则表现为保障这些利益所必需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权利暗示一个人的请求或者申诉,义务则规定了义务者必须避免的行为。权利规定了自由的范围,而义务则规定了一个人应当应答或者负责的行为。简言之,权利系于利益,而义务则系于与利益相对应的负担。”

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 P王卫国49

5、权利的取得与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有何关系?

权利的取得,除了要有权利能力以外,还要有行为能力。一个有权利能力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取得权利,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其取得权利。

**6、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法律资格,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平等性,不因为民事主体参与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民事权利作为利用这种资格而获得的结果,因为参与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如自然人因为从事不同的民事活动而取得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其财产权利能力的平等。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并不包括民事义务,而是相对立而存在。

(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反映了国家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范围也是由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反映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范围一般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生享有,民事权利通常只是在一段时间内存在,民事权利多具有期限性。要说明的是,有些民事权利也终生享有,如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等。

(5)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移转或抛弃。自然人的民事权利除了人身权外一般是可以转让或抛弃的。

*7、简述绝对权与相对权的主要区别。

(1)效力范围不同:前者及于不特定人;后者及于特定人

(2)义务主体不同:前者是不特定人;后者是特定人

(3)权利主体实现权利是否需要义务人协助不同:前者不需要,后者需要

(4)义务主体的义务不同:前者是不妨碍行使权利;后者是积极义务。

****8.举例说明什么是抗辩权?

(1)抗辩权含义: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请求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江平版)

(2)举例: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等。

例题: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这个是否认权,不以请求权为基础(不懂不懂啊)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9、*继受取得与原始取得:权利的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既存的权利为前提的取得(如先占)。权利的继受取得:以他人的既存的权利为基础的取得。

10、*财产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的辨析

(1)财产权是直接以财产为客体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的权利。特点:a、直接体现经济价值,如行为债务;b、权利可以转移。例外:如抚恤金、赡养费、伤残补助费,因为此类权利具有人身性。

(2)人身权是以人身权利为权利标的的权利。特点:a、权利不直接体现经济利益;b、权利不可转移;但法人的名称可以转移,因其具有商业价值。

(3)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权利。特点:a、客体属于无体物;b内容具有垄断性

***11、支配权与请求权的比较

(1)支配权: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特点:a、权利主体与客体是特点的,义务主体不特定b、权利利益的实现不需要相对人的配合c、具有排他效力

(2)请求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与支配权相比较,请求权的实现需要相对人的配合,而且不具有排他性。

4、形成权: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形成、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抵销权、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

*13、自力救济的法律要件(一美姐姐,这真的是简答???)P江平版42~43

自力救济: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权利。

特点:a、情况紧急,公力救济不能达到目的 b、要有合理界限

正当防卫: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受到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必要行为。要件:a、有侵害b、现实性:开始并且正在持续c、违法性d、防卫的必要性e、防卫的适度性:一不能超过界限,二禁止权利滥用(借机报复)

紧急避险: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或者财产遭受紧迫的危险,不得已实施的侵害他人的引起危险的物或者非为引起危险的物的行为。要件:a、有现实紧迫的危险

b、目的是为了自己或他人的生命、人身、自由或者财产免遭危险。

c、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小于危险造成的损失

自助行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以自己的力量对加害人的自由、财务进行约束或者扣押的行为。要件:a、权利受到不法伤害b、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c、手段合理d、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法律行为

****14、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P江平版46~50)

权利能力:一个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是取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因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故称权利能力)的法律资格,前提或基础。特征:a、平等性:与行为能力不同,权利能力不分年龄、性别、职业、精神状况而一律平等。是宪法上平等原则在私法上的具体化。b、自然性:权利能力因出生的事实而当然取得,因死亡而当然消灭,与人的自然生命同步而不被剥夺。C、不可转让和不可放弃性d、抽象性

行为能力:权利主体依自己的意志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取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资格。从自然属性上说,人与人的差别是绝对的、普遍的——将人的行为能力类型化,其采取的标准是判断能力的有无及大小。我国民法上的分类……

****简述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1)产生和终止的时间不同。(3分)

(2)是否平等不同。(3分)

(3)资格的本质不同:后者强调以自己的行为。(2分)

15、*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的区别(P江平版118)

法律事实:在私法上能够引起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自然事件或者人的行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体为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的实现的行为。

法律事实分为人的行为与自然事件(状态——期满、成年等;事件——出生和死亡、失踪、丧失意识)。人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非法律行为包括准法律行为(通知、催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缔约过失等。

*简述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1)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概念。(2分)

(2)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成立的关系。(3分)

(3)意思表示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3分)

16、****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差异,区分意义何在?

(1)内涵不同:成立=形成;已成立的法律行为应符合有效要件而有效

(2)构成要件不同:成立~当时人作出意思表示;……

(3)体现过程不同:成立是有效的前提,不成立探讨有效缺乏基础;但成立并不必然有效。

(4)是否主动审查不同:无效——法院需要主动地审查、判断(笔记看不懂……)

(5)是否可以通过履行加以弥补不同:不成立可以通过履行弥补

(6)法律后果不同:不成立~发生民事责任;无效~民事责任,可能行政or刑事

**********17、简答无效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三者间的区别。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区别

(1)无效的行为从成立之时起就无效,可撤销法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在追认权人追认或拒绝前,其有效与无效是不确定的。

(2)无效的行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是使其已发生的效力消灭;而对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之拒绝,则是使其确定地不发生效力。

(3)无效的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承认,是使其已发生的效力得以继续;而对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追认则是使其确定地发生效力。

(4)无效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主张无效,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为行为人本人,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追认权为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

*********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原因及后果。

(一)原因(共10分)

(二)后果(共7分)

1.法律赋予行为人一方或者双方撤销权(2分)

2.撤销权须以诉的方式(1分)

3. 撤销权须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1分)

4.撤销前行为有效(1分)

5.行使撤销权,则自始无效;不行使或者在除斥期间不行使,自始永远有效(2分)

(三)评价(共3分)

****18、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若不符合,如何判定效力类型?

(1)有效要件: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真实:不一致~故意的心理保留与通谋虚伪表示,无意包括重大误解;不自由~欺诈、胁迫);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2)A.无效的法律行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自实施的行为;b、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行为或违法行为;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d、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e、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合同法规定:e为可撤销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则无效)

B.可撤销的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C,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无权处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法律行为。(催告1月内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有撤销的权利)

******19.举例说明什么是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含义:负担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叫债权行为。特点:债务人承担给付义务,不直接发生次权利移转他方的权力。

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某项权利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特点:直接使权力发生变动,不必经由他人辅助。

区别:A负担行为实行平等原则,处分行为实行优先秩序原则B标的物特定原则,处分行为实行,负担行为不实行~(看笔记,凌乱了@*@)

(2)举例:负担行为如买卖合同等;处分行为诸如转移物的所有权、让与债权,抛弃所有权或免除债务,设定质权,将土地债务变更为抵押权等。

******简述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

(1)法律后果不同。(2分)

(2)适用的法律原则不同。(2分)

(3)对处分人的要求不同。(2分)

(4)是否要求公示不同。(2分)

代理

*************20、简述表见代理的含义、要件及效果。

(1)含义:无权代理的一种,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是交易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法律行为有效。且法律强使本人对善意无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代理。)

(2)要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生效要件。

(3)后果:可以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也可以选择无权代理,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21、简述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之间的区别。

(1)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的含义

(2)前提不同,前者的代理人无权,后者是有权

(3)效力不同:前者效力未定;后者无效

(4)前者在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有代理权时构成表见代理,后者不存在此可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

*22、简述“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其意义。

(1)诚实信用原则通常被简称为“诚信原则”,它其实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讲究信誉、格守信用,不但意思表示要真实,行为要合法,而且不能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江平版: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2)a、“诚信原则”被称之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b、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c、其既有一般指导作用;又起着善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规范的作用;d、是以交易道德平衡利益冲突;e、诚信原则还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当时立法尚未预见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时,法官即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此,诚信原则的确立亦即意味着民法可以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法官的能动性。

&&&&&**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A诚实信用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C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D公平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形式平等观)

诉讼时效和期限

*************23、简述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之间的区别。

(1)发生的原因不同。时效期间中止的原因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决定的客观情况(法定事由:a、不可抗力b权利人为无能or限能并无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c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时效期间中断的原因取决于当事人的行为。(a、提起诉讼b、相当于诉讼的行为c、以诉讼外方式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2)时效期间的计算(法律效果不同)不同。时效期间中止时,中止以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应与中止原因消灭后继续计算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时效期间中断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3)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的原因须发生在时效期间届满前的最后6个月内;时效期间中断时,中断原因只要在时效期间内发生均可。

******24、简述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和效果。

(1)事由: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答出3个即可给5分,如果只答出具体的,实质上包含这三项的,给4分)

(2)后果:重新算(3分)。

****25、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及其种类

特征: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瓷砖太摘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内始终不断地持续;导致权利人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

种类:a、普通诉讼时效:2年b、最长诉讼时效20年(类似于除斥时效),其是否延长的裁量权在法官c、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身体受伤的赔偿请求权;物的瑕疵担保请求权;租金支付请求权;保管财物丢失损毁的赔偿请求权

*********26、诉讼时效与除斥时效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时效一般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前者届满丧失胜诉权,后者届满则消灭权利本身

(3)法定期限是否可变:前者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后者不可变

(4)起算点不同:前者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后者自行为成立之日起算*27、取得时效:占有他人的物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就取得该物所有权的制度。

论述(20分……)

一、****论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意思自治)的联系 P江平版120~127

二、论民事权利的行使 p梁69……

三、****论意思自治(在私法实践中的作用)

P江平版21 、P王卫国14~15、 P梁慧星38、易军笔记

四、论法人人格否认 P王83

2012——2013试卷及参考答案

说明: 1.本试卷共5种题型,满分100分。

2.答题书写应当工整清楚,否则酌情扣分。

3.请将所有答案写在统一答题纸上,否则不给分。

4.请将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5.请监考老师将试题和试卷分别装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10题,每题1.5分,共15分)

1.王甲的儿子王乙16岁,正在读高三。端午节当天,王甲带着王乙到商场准备买一台彩电。因商场人多,两人走散。王乙看到一款正在促销的彩电,款式好看,价格便宜,遂以自己的名义订购了一台。关于该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B )。

A.该合同使王乙纯获经济上的利益,应当认定为有效

B.如果王甲不同意该合同,那么该合同就是无效的

C.如果商场相信王乙是成年人,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D.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商场可单方面撤销该合同

本题考点:理解什么是纯获利益,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效力待定。

2.孙某有一套仿古家具,价值10万元。2007年7月2日,赵某在孙某家见到该套家具,十分喜欢,想要购买。孙某谎称该套家具系祖上传下来的,舍不得出售。后经协商,双方以80万元的价格成交。2008年6月2日,赵某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套家具进行鉴定,才知道原来是仿古家具,市价不超过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B )。

A.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赵某有权在2010年6月2日前撤销合同

B.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赵某有权请求法院将家具价格减少到10万元

C.赵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赵某有权在2008年7月2日前撤销合同

D.赵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赵某有权请求法院将家具价格减少到10万元

本题考点:欺诈和受欺诈行为的确定。受欺诈行为的撤销权为一年,从知道和应该知道可撤销理由开始起算。

3.甲将自己的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转手卖给不知情的丙。结合我国现行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B )。

A.该合同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甲有权主张该合同无效

B.该合同属于有效法律行为,甲、乙、丙均无权主张其无效

C.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须经甲追认后才能生效

D.该合同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甲有权撤销该合同

本题考点:负担行为的效力

4.关于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B )。

A.“如果北京今年下雨没有淹死人,我就赠送你一台电脑”,这是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B.“如果李四在抽奖中中奖,我就将房屋以评估价卖给你”,这是个附期限的法律行为C.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行为都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D.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本题考点:对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的理解

5.以下权利中,不是支配权的是:( D )

A.物权 B.知识产权 C.人身权 D.债权

显而易见:债权是请求权,而非支配权。

6.以下对“请求权基础”概念解释正确的是( A )。

A.指支持某项请求权的法律规范

B.指包含某项请求权的法律关系

C.指产生某项请求权的法律行为

D.指产生请求权的基础性权利

本题考点:对请求权基础的理解。寻找请求权基础就是寻找支持请求权的法律规范。

7.甲乙为朋友关系,某年1月1日甲从乙处借款1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1月2日,两人因琐事吵翻,乙当即向甲逼债,甲拂袖而去。问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从( C )起算。

A.1月1日

B.1月2日

C.1月3日

D.1月4日

本题考点:对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但应给对方准备期间,对未定履行准备期间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不履行债务的次日开始起算。

8.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D )。

A.我国继承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意味着未出生的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B.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C.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享有始于出生前,但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始于出生后

D.胎儿既不具有权利能力,也不具有行为能力

本题考点:胎儿是否具有权利能力。

9.关于民事权利的相关问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 )。

A.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的追认权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B.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权,必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C.请求权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行使,且须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才会产生

D.甲向乙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是行使请求权

本题考点: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原权型请求权和救济型请求权的确定;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性质;可撤销行为的行使。

10.以下关于法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B )。

A.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为法人的有限责任

B.法人必须是拥有独立财产的团体,而拥有独立财产的团体并非一定是法人

C.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法律人格,故法人的财产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财产不可分离

D.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就是法人的委托代理人

本题考点:法人的财产责任是独立责任,股东的责任才是有限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财产是分离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理人的区别。拥有独立的财产仅是法人的特征之一,但有独立的财产未必是法人。

二、名词解释题(共5题,每题3分,共15分)

在名词解释中应有以下必要的知识点:

1.抗辩权:考点:抗辩权的作用是对抗请求权和阻碍请求权效力。

2.诉讼时效考点:诉讼时效适用的权利是债权请求权;请求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连续不行使请求权;则在诉讼时效届满时产生拒绝给付的抗辩权。

3.表见代理考点:表见代理的类型,充分无权代理(未曾授权,越权,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的要件;被代理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象;表见代理的效力:被代理人对表见代理负责。

4.权利能力考点: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国际私法 (一)简答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1)涉外性。即民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这三者之一涉外或其三者均涉外(或称外国成分)。 (2)广泛性。即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同时还包括解决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而适用法律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3)国际性。即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上,它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既要受国家对外政策的调整,同时也要国家之间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19 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3)简述法则区别说 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 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 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 答:既得权说是英国杰出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1835-1922 )提出的。既得 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 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 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民法—18种时间知识点总结

1、法院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接到通知不服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宣告失踪: 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公告期3个月; 宣告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③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意外,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0,公告期①②为1年,④为3个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期间1年,《民通意见73》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合同法55》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4、“狭义无权代理”、“限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相对人的催告权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答复,视为否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通知”。 5、诉讼时效: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②1年四种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毁损或被丢失的。 ③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④ 4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6、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7、留置权人指定的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无约定。 8、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该请求权消灭。 9、遗失物的公告期6个月。 10、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期间1年(登记之日,恢复自由之日)。 11、继承权诉讼时效2年,自有人否认他的继承权之日起,最长保护期20年自继承开始之日。 12、所有人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 13、保证期间6个月、2年。 14、代位权,诉讼时效2年;撤销权,诉讼时效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除斥期间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15、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2年的规定。 16、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除斥期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除斥期间)。 17、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 18、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出卖前3个月内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自考民法简答和论述题的易错题

自考民法简答和论述题的易错题 1.简述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2.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 (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 (3)民事主体; (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城市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简述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公德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社会生活秩序、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优良民风和习惯,都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均应尊重,不得违反。第二,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4.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论述) 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能自愿协商的,则这种财产关系也不为民法调整。 (3)受价值规律支配。具备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主要是:①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支配关系;②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③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这部分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5.为什么说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论述) 答: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的民法反映着不同时期商品经济的社会条件,维护和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需由法律保障的发达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从法律上确认三个基本要素:即主体、权利和交易规则。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着市场主体,赋予各类民事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第一编民法总论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 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 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 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 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 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 权利。 8.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 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 在的权利。 12.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 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 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 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以行使的权利。 15.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 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 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 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 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 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20.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 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2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 的法律后果。 22.民事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23.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 人。 2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 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5.民事责任能力,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

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1]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 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

民法学”简答及论述题汇总

民法学”简答及论述题汇总 1. 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答: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2. 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答: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3. 简述我国民法的任务 答: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 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4. 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其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 是民法理发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 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民事政策。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5. 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 (试述民法的效力论述 答: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 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

力。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 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有以下两条规则: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事项; 2 新法改废旧法。即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但由于民法的渊源不同, 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也就有所不同, 如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三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6. 我国民法的性质是什么? 答: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 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 2民法为文明法。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 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 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规定, 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 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 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第一编民法总论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 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 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 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 会关系。 7.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 8.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在的权利。 12.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 以行使的权利。 15.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 利益的可能性。 20.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2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法分则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则 人身权编 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 一、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绝对性、法定性、不可转让性、支配性、无意思性、专属性 三、分类 人格权、身份权 人身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四、人身权法律关系 1、内容 权能: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利益处分权 义务:消极义务 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 一、人格概述 1、一般概念

①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 ②个人的道德品质 ③人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 2、法律概念 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刑事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能力的集合 3、中国法上的人格,源于日本法,首次在《大清民律草案》 中引用 4、法律人格的含义 ①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 ②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人格权概述 1、概念 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2、人格权性质: ①自然性。A、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其意志更无需其行为而取得;B、民事主体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能转让、放弃;C、法律可剥夺某些人格权,但不能剥夺尊严 ②法定性:A、自然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化(确认);B、非法定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C、应然权利如何转化为法定(实然)权利? D、人格权本质上为私权

3、客体:人格利益 A、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B、通常分为一般人格利益与具体人格利益 C、具有无形性特征(精神利益) 三、人格权分类 1、基本分类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2、分类标准:人格权的客体 (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尊严而享有的进本权利,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包容性(宪法38、民法通则101)(2)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表彰型人格权、自由型人格权、尊严型人格权 四、一般人格权 1、来源于罗马法 2、一般人格权产生并决定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 3、一般人格权解释、产生、补充具体人格权,是一种“渊源权” 4、特征 A、主体的普遍性; B、客体的高度概括性;c、内容的抽象性 五、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一种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 (1)在主体涉外因素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 (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 (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来调整的。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其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相关国家制度难以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另一方面,冲突规范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与明确性,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含哪些规范。主要包含: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 其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其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并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或国内法中。 (1)规定在国际条约中,可以在双边国际条约中,也可以在多边国际条约中 (2)规定在国内法中,可以在一国宪法、民法、商法等法律中,也可以单行的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形式加以规定。 2、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是国际私法最核心的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 的部分和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条 约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惯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专门使用的程序规范和仲裁解决 争议的规范,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程序规范或间接规范,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以及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不可缺少的法律规范。 四、国际私法的渊源。-------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否构成国际私法的渊源? 1、司法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的相关问题。 判例是指法院对具有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在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对司法判例是否本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大致有两种看法。 (1)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虽然在个别成文法中也有一些零星的国际私法规范,但是大量的、主要的国际私法规范来自于法院的司法判例。一些著名国际私法学者或民间机构开始系统汇编和整理法院判例,如英国戴赛得1896《法律冲突法》 (2)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或在民法典、相关单行法中规定或颁发国际私法单行法,但判例在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构成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

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法重点 一、名词解释 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财产 人们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3、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 4、公共秩序 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5、善良风俗 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6、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关系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意义为基本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和承当民事法律责任的人。 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有发生的事物。 9、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别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0、行为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认得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 11、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2、非行为事实 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 13、事件 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14、状态 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15、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分析民法案例的一般方法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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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民法简答题(1)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2)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简答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1)依法执行职务;(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4)不可抗力;(5)受害人的过错;(6)第三人的过错。 简答姓名权的内容:(1)姓名决定权(2)姓名使用权 (3)姓名变更权 简答侵权责任的特征 (1)侵权责任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3)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 (4)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简答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且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简述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1)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 (2)以合理的价款有偿转让 (3)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转让合同有效 简述债的保全制度 债的保全属债的担保。它是为弥补特殊担保及强制执行等民事制裁的不足而设立的。 (1)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债务人享有第三人的权利而又不积极行使,致使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即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2)撤销权。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有权以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一种权利。 动产的交付方式 动产交付的方式可以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1)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的支配力移转于受让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在让与动产物权时已经因其他原因而占有动产时,在让与合意成立时,即产生交付的效力。(3)占有改定是指在让与动产物权时,让与人仍将继续占有动产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订立契约,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同时受让人已经取得物权。 (4)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对于特定第三人的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并告知占有人同受让人交付该动产,以代交付。 *相邻关系有哪些种类? (1)因防止损害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包括:相邻环保关系、相邻防险关系。 (2)因用水、排水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包括:相邻用水关系、相邻排水关系。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20、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21、形成之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 22、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民法上效果的行为. 2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所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24、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25、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的民法上法律效果的行为。 2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27、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 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 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 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纳税、财政拨款、上缴利润、征收、征用、扣押、没收、罚款等。 简言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 4、民法是适用民法的原则和方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是有交叉,但调整方式和原则不同。

民法小案例

1.离婚案。 夫妻购房时男方父母支付了部分购房款,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 女方主张男方父母支付的购房款属于对男女双方的赠与。 男方主张父母支付的购房款属于借款,该借款属于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男方还提供了借款人只有男方一人的借条予以佐证。 男方父母觉得不靠谱,干脆另案起诉男女双方,以借款纠纷为由要求男女双方共同偿还代付的购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如果男方主张其父母支付的购房款属于对男方的赠与,则该部分购房款以及对应的房产份额就与女方无关了。 但是这个男方却主张是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借款,则男方是在婚后借到该笔购房款,该笔购房款是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虽然女方要背负偿还一半代付购房款的义务,但女方享有了该一半代付购房款的所有权,特别是享有的该一半代付购房款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的所有权。 所以男方以及男方父母主张代付购房款为借款,实际上是便宜女方了呀。 而对于女方来说,如果在男方主张是借款的情况下顺水推舟确认借款,那么女方就可以占男方的便宜了。但女方偏不,女方坚持该款项是赠与。但是一旦认定为赠与,因为房产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那么就属于对男方个人的赠与,与女方无关了啊。

所以女方主张代付购房款是赠与,就会便宜男方了。 2.中国用于居住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70 年,那70 年之后怎么办?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对长期以来社会所关注的八大产权问题明确了方向,而这也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并且《意见》开头第一句就表明了“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释放了对产权保护的积极信号。 其中第十条“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中提到了关于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问题,表示将研究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原文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表明:1)土地使用权续期制度肯定要做,并且将会有具体的方案;2)目前对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依旧尚无定论。 目前“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有如下2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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