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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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简答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简答: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点:

1.从主体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

2.从意思表示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即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3.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4.从利益实现方面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简答: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特点:

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2.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人身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有些人身权的存在是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有些人身权的行使,可以产生财产利益。

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答)

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内容:

1.平等原则。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表现: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在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民

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须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

(3)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表现: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

表现: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利益应均衡

(3)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应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

表现:

(1)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要诚实,不弄虚作假,即善意进行交易。

(2)民事主体行使权利要恰当,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善意行

使权利。

(3)民事主体在履行义务时要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

当事人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善意履行义务。

(4)在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民事主体应当依诚实

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即善意解决纠纷。

5.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所谓公序,即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所谓良俗,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须的一般道德。我国现行法并未采纳公序良俗的概念和表述,但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中,关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通常被认为是承认了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简答)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5.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

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律特征:

特征:

1.权利能力的广泛性。即任何自然人都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资格。

2.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指每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

3.权利能力的统一性。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又包括自然人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权利能力的不可分离性。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

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种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的资格,也包括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3.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普遍性。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所以,民事行为能力因人而异。

4.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序做出限制。

普通合伙的概念、法律特征及设立条件(简答)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特征:

1.合伙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所组成的组织。

2.合伙依协议自愿成立。

3.共同出资,共享利润。

4.合伙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

5.合伙人具有同等地位。

6.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设立条件:

1.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普通合伙(简答: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合伙人依法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的企业。

特征:

1.特殊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特定情况下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不同;除此之外,适用普通合伙的规定。

2.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特定情况,是指一个合伙人或

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遣成了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由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者负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3.业务范围的特殊性。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通常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等。

有限合伙概念、特征和设立条件(简答)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特征:

1.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结合。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执行合伙事务的特殊性。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负责企业经营管理。

3.有限合伙人享有特殊权利。(1)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4)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转让其财产份额应当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设立的条件:

1.合伙人的人数须合法。有限合伙企业由2 个以上50 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须有与普通合伙协议内容不同的合伙协议。

3.出资须合法。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简答)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

特征: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5.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简答概念和主要特征)

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法规的限制

3.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存在差异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简答概念和特征)

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者法定代表人来实现。

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简述)

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特征:

1.民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2.民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为。

3.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简答:条件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以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

2.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

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

6.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7.条件无效则行为无效。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简答)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

1.期限应当是在将来确定发生的;

2.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3.期限的目的应当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终止。

代理(★★简答: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权(★简答:概念和行使规则)

代理权就是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

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行使规则:

1.代理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2.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3.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4.代理人必须履行报告义务;

5.代理人不需履行保密义务;

6.代理人应忠诚、勤勉、谨慎地行使代理权。

无权代理的概念(★★★论述:概念,情形、效力)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情形:

1.未经授权的“代理”。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效力:效力待定的行为。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1)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无效;(2)经被代理人追认则有效。注:被代理人事先知道且没有做否认表示视为同意。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①催告被代理人在 1 个月内追认;②被代理人在 1 个月内未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撤销权。①以通知的方式做出;②恶意第三人无撤销权。

法律后果

1.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

2.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代理行

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

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4.须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效力:

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第三人不享有撤销权;

2.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有费用返还请求权。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简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若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区别:

1.两者的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两者期间的可变性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所消灭的只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实体权利并不因此消灭;而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

4.两者的援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只有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才能援用。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5.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需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力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6.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而除斥期间则是自实体权利成立之时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选择、简答、案例分析)

1.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

适用条件:

(1)因法定事由而发生:①不可抗力;②其他阻碍权利人;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

效力:

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

2.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或提出保护权利请求。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诉讼时效的延长: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适用条件:

(1)延长诉讼时效所依据的正当理由(事由)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认的;

(2)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

物权(★★简答:概念和特征;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的客体是物;

5.物权具有排他性;

6.物权具有公开性;

7.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论述)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内容、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2.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的方法,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的方法。(2)公信:指物权经过公示的,即使标的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一种原则,用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所有权的概念:(★★简答:概念和特征)

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

1.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2.所有权是绝对权;

3.所有权是支配权;

4.所有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共有(简答)

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2.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共有人分别对不同的部分行使所有权。

3.共有的内容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到全体共有人利益的制

约和影响。

4.共有法律关系的权利内容只能是所有权。

相邻关系(★简答:概念和特征)

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相邻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2.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3.客体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4.内容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则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简答)

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集合性权利。

特征:

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许多不同的权利组合而成的。

2.专有权的主导性。

3.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

用益物权(★简答:概念和特征)

指对他人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的权利。

特征

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

2.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3.用益物权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地役权的概念、特征(★★★简答:概念和特征)

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是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特征:

1.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简答)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行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取得或者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具有物上代位性。

4.担保物权具有附属性和不可分性。

留置权(★简答:留置权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

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

特征: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与原始债权有牵连关系;

3.留置权以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为要件;

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等担保物权的共同属性。

成立条件

1.债权人根据特定的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

3.债务已届清偿期;

4.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不当得利(★★★简答:概念和构成条件)

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

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到损害;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无因管理(★★★简答:概念和构成要件)

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

1.为他人管理事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格式条款(简答:概念与特点)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或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相对方不能与之协商的条款。

特点:

(1)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

(2)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

(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特点。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起草人订立合同相对人,

(4)相对方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同时履行抗辩权(★★★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成立条件:

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至清偿期

3.当事人须无先履行之义务

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

5.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期的抗辩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由此导致合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先履行抗辩权(★★★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条件:

1.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先履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

4.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5.须先履行一方的债务有履行的可能。

效力:

1.后履行方可以中止自己的债务

2.先履行方采取补救措施变为适当履行,后履行方应恢复履行

不安抗辩权(★★★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特征:

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须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效力:

1.中止履行;

2.解除合同。

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代位权(★★★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

条件: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合法、有效;

2.已届清偿期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非专属性权利。

撤销权(★★★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具备条件: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场合,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成立条件:

1.客观要件:(1)须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2)须债务人之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债权;(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2.主观条件:受让人知情。

抵押权(★★简答:概念和特征)

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作为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1.抵押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或财产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3.抵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

保证(简答:概念和特点)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特征:

1.保证具有从属性。

2.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

3.保证具有补充性

债的提存(★★★简答:概念、原因、条件、效力)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效力:

1.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其从属债务也归于消灭;

2.提存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负担;

4.提存后,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

5.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在扣除提存费用后为国家所有。

人身权的概念(★★简答: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

2.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除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外,任何权利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其人身权。

3.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

4.人身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

人格权(简答:概念与特征)

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所谓固有,对自然人来讲,这种权利与生俱来;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这种权利自成立时即享有。

2.人格权须经法律认可。虽然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但只有经过法律认可的人格权,如名誉权、肖像权等才受法律的保护。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是指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利益。具体而言,是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肖像、隐私等方面所享有的利益之总和。

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简答)

1.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而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权利客体不同。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是对权利人的一种社会评价;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是自然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

3.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是虚构的、捏造的;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却是真实的。

身份权(简答:概念特征)

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份权可以分为婚姻家庭法上的身份权、知识产权法上的身份权以及荣誉权。

1.不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2.不是民事主体必备的权利

3.具有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

4.以一定社会关系的地位或资格为前提

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简答)

1.取得的条件不同。名誉取得不需要具备任何特定条件;而荣誉需要经过当事人取得一定的成绩,并受到有关机关、组织表彰时才能获得。

2.2.取得的方式不同。名誉是存在于社会大众心里的,是一种自由的、随意的评价;而荣誉是一定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依照一定的程序对某一主体给予的评价。

3.内容不同。名誉是对某一特定主体的综合性评价,涉及各个方面,具有整体性;而荣誉是对某一特定主体在某一方面的评价。

4.性质不同。名誉是社会大众对某一主体的评价,无论这个评价是好还是坏,其都构成该主体的名誉;而荣誉只能是正面的、积极的评价。

结婚的概念和特征(简答: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结婚行为是身份法律行为。

2.我国的结婚行为当事人必须是两个异性。

3.结婚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有效条件。

民事责任的概念、特点(简答)

民事责任,简而言之,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2.具有财产性

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3.具有补偿性

补偿性,是指民事责任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

事责任也具有惩罚性。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简答)

1.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责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违约责任因以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

(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侵权责任以损害事实作为构成要件之一,无损害即无责任。而违约责任不以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

(4)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法定的免责条件主要限于不可抗力,但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在侵权责任中,当事人虽然难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但一般侵权责任的法定的免责条件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第三人的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

(5)责任形式不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性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主),也包括多种非财产性责任,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排除妨碍等。违约责任都是财产性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等。

(6)损害赔偿范围不同。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且法律采取了“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

(7)是否为第三人行为负责不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负责。在违约责任中,根据合同相

对性规则,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的,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在时效期限、诉讼管辖等方面,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也存在着区别。

归责原则(简答)

1.过错责任原则。指民事主体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国际私法 (一)简答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1)涉外性。即民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这三者之一涉外或其三者均涉外(或称外国成分)。 (2)广泛性。即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同时还包括解决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而适用法律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3)国际性。即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上,它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既要受国家对外政策的调整,同时也要国家之间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19 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3)简述法则区别说 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 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 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 答:既得权说是英国杰出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1835-1922 )提出的。既得 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 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 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民法—18种时间知识点总结

1、法院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接到通知不服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宣告失踪: 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公告期3个月; 宣告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③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意外,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0,公告期①②为1年,④为3个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期间1年,《民通意见73》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合同法55》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4、“狭义无权代理”、“限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相对人的催告权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答复,视为否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通知”。 5、诉讼时效: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②1年四种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毁损或被丢失的。 ③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④ 4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6、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7、留置权人指定的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无约定。 8、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该请求权消灭。 9、遗失物的公告期6个月。 10、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期间1年(登记之日,恢复自由之日)。 11、继承权诉讼时效2年,自有人否认他的继承权之日起,最长保护期20年自继承开始之日。 12、所有人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 13、保证期间6个月、2年。 14、代位权,诉讼时效2年;撤销权,诉讼时效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除斥期间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15、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2年的规定。 16、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除斥期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除斥期间)。 17、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 18、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出卖前3个月内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自考民法简答和论述题的易错题

自考民法简答和论述题的易错题 1.简述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2.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 (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 (3)民事主体; (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城市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简述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公德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社会生活秩序、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优良民风和习惯,都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均应尊重,不得违反。第二,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4.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论述) 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能自愿协商的,则这种财产关系也不为民法调整。 (3)受价值规律支配。具备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主要是:①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支配关系;②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③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这部分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5.为什么说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论述) 答: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的民法反映着不同时期商品经济的社会条件,维护和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需由法律保障的发达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从法律上确认三个基本要素:即主体、权利和交易规则。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着市场主体,赋予各类民事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第一编民法总论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 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 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 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 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 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 权利。 8.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 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 在的权利。 12.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 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 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 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以行使的权利。 15.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 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 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 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 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 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20.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 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2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 的法律后果。 22.民事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23.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 人。 2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 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5.民事责任能力,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

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1]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 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

民法学”简答及论述题汇总

民法学”简答及论述题汇总 1. 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答: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2. 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答: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3. 简述我国民法的任务 答: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 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4. 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其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 是民法理发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 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民事政策。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5. 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 (试述民法的效力论述 答: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 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

力。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 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有以下两条规则: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事项; 2 新法改废旧法。即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但由于民法的渊源不同, 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也就有所不同, 如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三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6. 我国民法的性质是什么? 答: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 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 2民法为文明法。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 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 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规定, 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 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 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第一编民法总论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 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 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 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 会关系。 7.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 8.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在的权利。 12.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 以行使的权利。 15.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 利益的可能性。 20.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2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法分则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则 人身权编 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 一、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绝对性、法定性、不可转让性、支配性、无意思性、专属性 三、分类 人格权、身份权 人身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四、人身权法律关系 1、内容 权能: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利益处分权 义务:消极义务 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 一、人格概述 1、一般概念

①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 ②个人的道德品质 ③人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 2、法律概念 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刑事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能力的集合 3、中国法上的人格,源于日本法,首次在《大清民律草案》 中引用 4、法律人格的含义 ①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 ②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人格权概述 1、概念 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2、人格权性质: ①自然性。A、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其意志更无需其行为而取得;B、民事主体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能转让、放弃;C、法律可剥夺某些人格权,但不能剥夺尊严 ②法定性:A、自然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化(确认);B、非法定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C、应然权利如何转化为法定(实然)权利? D、人格权本质上为私权

3、客体:人格利益 A、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B、通常分为一般人格利益与具体人格利益 C、具有无形性特征(精神利益) 三、人格权分类 1、基本分类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2、分类标准:人格权的客体 (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尊严而享有的进本权利,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包容性(宪法38、民法通则101)(2)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表彰型人格权、自由型人格权、尊严型人格权 四、一般人格权 1、来源于罗马法 2、一般人格权产生并决定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 3、一般人格权解释、产生、补充具体人格权,是一种“渊源权” 4、特征 A、主体的普遍性; B、客体的高度概括性;c、内容的抽象性 五、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一种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 (1)在主体涉外因素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 (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 (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来调整的。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其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相关国家制度难以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另一方面,冲突规范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与明确性,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含哪些规范。主要包含: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 其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其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并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或国内法中。 (1)规定在国际条约中,可以在双边国际条约中,也可以在多边国际条约中 (2)规定在国内法中,可以在一国宪法、民法、商法等法律中,也可以单行的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形式加以规定。 2、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是国际私法最核心的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 的部分和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条 约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惯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专门使用的程序规范和仲裁解决 争议的规范,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程序规范或间接规范,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以及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不可缺少的法律规范。 四、国际私法的渊源。-------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否构成国际私法的渊源? 1、司法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的相关问题。 判例是指法院对具有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在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对司法判例是否本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大致有两种看法。 (1)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虽然在个别成文法中也有一些零星的国际私法规范,但是大量的、主要的国际私法规范来自于法院的司法判例。一些著名国际私法学者或民间机构开始系统汇编和整理法院判例,如英国戴赛得1896《法律冲突法》 (2)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或在民法典、相关单行法中规定或颁发国际私法单行法,但判例在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构成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

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法重点 一、名词解释 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财产 人们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3、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 4、公共秩序 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5、善良风俗 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6、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关系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意义为基本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和承当民事法律责任的人。 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有发生的事物。 9、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别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0、行为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认得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 11、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2、非行为事实 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 13、事件 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14、状态 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15、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分析民法案例的一般方法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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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民法简答题(1)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2)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简答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1)依法执行职务;(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4)不可抗力;(5)受害人的过错;(6)第三人的过错。 简答姓名权的内容:(1)姓名决定权(2)姓名使用权 (3)姓名变更权 简答侵权责任的特征 (1)侵权责任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3)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 (4)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简答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且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简述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1)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 (2)以合理的价款有偿转让 (3)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转让合同有效 简述债的保全制度 债的保全属债的担保。它是为弥补特殊担保及强制执行等民事制裁的不足而设立的。 (1)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债务人享有第三人的权利而又不积极行使,致使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即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2)撤销权。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有权以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一种权利。 动产的交付方式 动产交付的方式可以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1)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的支配力移转于受让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在让与动产物权时已经因其他原因而占有动产时,在让与合意成立时,即产生交付的效力。(3)占有改定是指在让与动产物权时,让与人仍将继续占有动产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订立契约,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同时受让人已经取得物权。 (4)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对于特定第三人的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并告知占有人同受让人交付该动产,以代交付。 *相邻关系有哪些种类? (1)因防止损害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包括:相邻环保关系、相邻防险关系。 (2)因用水、排水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包括:相邻用水关系、相邻排水关系。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20、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21、形成之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 22、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民法上效果的行为. 2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所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24、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25、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的民法上法律效果的行为。 2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27、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 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 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 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纳税、财政拨款、上缴利润、征收、征用、扣押、没收、罚款等。 简言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 4、民法是适用民法的原则和方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是有交叉,但调整方式和原则不同。

民法小案例

1.离婚案。 夫妻购房时男方父母支付了部分购房款,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 女方主张男方父母支付的购房款属于对男女双方的赠与。 男方主张父母支付的购房款属于借款,该借款属于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男方还提供了借款人只有男方一人的借条予以佐证。 男方父母觉得不靠谱,干脆另案起诉男女双方,以借款纠纷为由要求男女双方共同偿还代付的购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如果男方主张其父母支付的购房款属于对男方的赠与,则该部分购房款以及对应的房产份额就与女方无关了。 但是这个男方却主张是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借款,则男方是在婚后借到该笔购房款,该笔购房款是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虽然女方要背负偿还一半代付购房款的义务,但女方享有了该一半代付购房款的所有权,特别是享有的该一半代付购房款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的所有权。 所以男方以及男方父母主张代付购房款为借款,实际上是便宜女方了呀。 而对于女方来说,如果在男方主张是借款的情况下顺水推舟确认借款,那么女方就可以占男方的便宜了。但女方偏不,女方坚持该款项是赠与。但是一旦认定为赠与,因为房产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那么就属于对男方个人的赠与,与女方无关了啊。

所以女方主张代付购房款是赠与,就会便宜男方了。 2.中国用于居住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70 年,那70 年之后怎么办?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对长期以来社会所关注的八大产权问题明确了方向,而这也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并且《意见》开头第一句就表明了“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释放了对产权保护的积极信号。 其中第十条“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中提到了关于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问题,表示将研究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原文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表明:1)土地使用权续期制度肯定要做,并且将会有具体的方案;2)目前对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依旧尚无定论。 目前“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有如下2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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