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钟秀勇YY讲座讲义-合同法总则

合同法总则上的嫩知识

一、债权多重让与

(1)例子。甲对乙负担100万元债务。3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4月1日,乙又将该债权让与不知情的丁。

(2)三个重要规则。处理“债权多重让与”,以下列三个规则为基础:

①债权无善意取得问题。乙已经将对甲的债权让与丙,乙即无权再为让与。乙又将该债权让与丁,系无权处分,债权无善意取得可能,善意的丁不能取得该债权。该债权归丙。

②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虽然乙已经将债权让与丙,若未通知债务人甲,该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甲不发生效力。

③表见让与规则。抽象地说:“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通知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发生清偿的效力)。”具体到本例而言:虽然丁未取得债权(让与无效),但是,若让与人乙通知甲已将债权让与给丁,甲向丁清偿的,清偿有效。真正的债权人丙不再有权请求甲向自己履行。

(3)债权多重让与的法律效果。以前述“三个重要规则”为基础,不同情形下,债权多重让与的法律效果各不相同。举其要者(有些情形略而不谈):

①(a)假设:甲一直未接到让与通知,债务到期后,甲向乙履行(或提存)。(b)效果:甲对乙的履行有效。丙只能对乙主张违约责任。

②(a)假设:甲仅接到乙一个让与通知(让与丁),债务到期后,甲向丁履行。(b)效果:甲对丁的履行有效(表见让与)。丙可对丁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者,丙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

③(a)假设:甲接到乙两个让与通知:第一个通知(让与丙);第二个通知(让与丁)。但第二个通知先到达甲,第二个通知到达后,不知情的甲向丁履行。履行后,第一个通知到达甲。(b)效果:甲对丁的履行有效(表见让与)。丙可对丁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者,丙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

④(a)假设:甲接到乙两个让与通知:第一个通知(让与丙);第二个通知(让与丁)。两个通知同时到达甲。(b)效果:若甲知情(知道丙为债权人),甲只能向丙履行。若甲不知情(不知到底让与给了谁),甲可通过提存免责。

二、合同相对性例外规则的新成员

(1)《旅游纠纷解释》第2条。《旅游纠纷解释》第2条规定:“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见例1)

例1为奖励甲公司“2014年度十大先进个人”,甲与乙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由甲支付全部旅游费用,乙为甲公司A、B、C等十大‘先进个人’提供‘三亚5日风情游’。”旅游期间,因住宿酒店提供的食物缺陷,A、B、C等十人食物中毒,住院治疗多日。甲公司因董事长贪腐被抓,无人理会此事。①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为甲、乙。②当甲怠于主张合同权利时,可突破合同相对性,A、B、C等人均可作为原告起诉乙,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2)交强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交强险条例》第21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见例2)

例2甲为自己的汽车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2015年交强险。2015年7月1日,甲驾该车撞伤了骑摩托车的乙。经查,乙非故意碰撞机动车。①交强险合同当事人为甲、丙。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损失不是受害人乙故意造成的,乙即有权请求丙在限额范围内支付交强险保险金。③除不受合同相对性限制外,交强险还有一个特点,不以侵权责任成立为前提。即使按照《道交法》第76条,甲对乙不成立侵权责任,交强险保险金的支付义务不受影响。

(3)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怠于主张合同债权的,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受害人有权直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见例3)

例3甲为自己的汽车在丙保险公司投保2015年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2015年7月1日,甲驾该车撞伤了行人乙。经查,乙非故意碰撞机动车。①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当事人为甲、丙。原则上,遵循合同相对性,若甲对乙的侵权责任成立,经被保险人甲请求,丙应当直接(在限额范围内)向乙支付保险金。②有例外。若甲对乙的侵权责任成立,但被保险人甲怠于对丙主张权利,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受害人乙有权直接请求丙(在限额范围内)向自己支付保险金。此处,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理:代位权。

三、抵销具有溯及力

(1)概念。法定抵销具有“溯及力”。指抵销时,债权债务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抵销适状”;“法定抵销权成立时”)消灭。

(2)抵销具有溯及力的范围。

①自抵销适状时,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如果在抵销适状发生后一方债务人已向对方支付利息,嗣后因抵销而使债之关系消灭,对方已受领的利息构成不当得利(见例1)。

②自抵销适状时,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不发生债务人迟延履行的责任。自抵销适状时,债务人不负支付迟延利息、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③自抵销适状时,债务发生的变化(如债权让与;主动债权罹于诉讼时效;被动债权被扣押),对抵销权的行使不生影响(见例2)。

例1甲欠乙10万元(无利息),2014年3月1日到期(约定到期不还,按20%支付年息)。乙也欠甲10万元(无利息),2014年3月1日到期(约定到期不还,按10%支付年息)。因甲、乙均未偿还到期债务。2015年3月2日,乙通知甲抵销10万元。①2014年3月1日,甲、乙互负的10万元“抵销适状”,乙2015年3月2日的抵销具有“溯及力”,溯及自2014年3月1日起甲、乙均不负担支付利息的义务。②结论:不找差价。甲无须向乙补偿利息1万元。

例2甲欠乙10万元,2014年3月1日到期。乙欠甲10万元,2015年3月1日到期。

甲、乙均未偿还到期债务,且均未曾请求对方履行债务。2017年2月1日,乙通知甲抵销10万元。①2014年3月1日,乙享有抵销10万元的抵销权(抵销适状)。②2016年3月2日,甲对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③乙2017年2月1日的抵销通知具有溯及力,溯及到抵销适状(2014年3月1日)时发生抵销的效力。④结论:抵销适状后,主动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对抵销权不生影响。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中的几个问题

1.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四个)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见例1至例4);

(2)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见例5);

(3)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已届至;

(4)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例1甲、乙订立的委托合同约定乙免费为甲打官司,但未约定双方履行的顺序。①问:若乙请求甲预付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甲能否以乙尚未履行处理事务的义务为由,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答:不能。③原因:甲、乙间成立的是无偿委托合同,系单务合同,不是双务合同。甲向乙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与乙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甲不能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2甲向乙高价出售“名马”一匹。甲已经向乙交付了该马,但未按照约定向乙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和获奖证书,若甲请求乙支付价款,乙能否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①甲向乙交付马的义务,以及乙向甲支付价款的义务,均系主给付义务,彼此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②甲向乙交付马之血统证明和获奖证书系从给付义务,若甲不履行该从给付义务将导致乙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如转售、参加比赛),乙可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

例3甲、乙、丙约定各出资100万元成立个人合伙组织丁。甲尚未履行出资义务,若甲请求乙履行出资义务,乙能否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①通说认为,三人以上的合伙,合伙人间无利益交换关系,仅有共同利益的促成关系,故乙不能对甲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若仅有甲、乙二人合伙,甲未出资并请求乙出资的,乙可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4甲、乙约定:“甲以30万元从乙处购买汽车一辆,乙将该车交付给丙,丙有权请求乙交付。”后丙请求乙交付该车。①问:乙能否以甲尚未支付价款为由对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答:可以。③《合同法》第64条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可对第三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5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30万元从乙处购买汽车一辆。甲于2015年3月1日一次支付全部价款,乙于2015年4月1日交付汽车。”假设直到2015年5月1日,甲、乙均未履行。此时,若乙请求甲先支付价款,问:甲能否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①此例的法律状况是:甲、乙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履行期限均已届至,(应当后履行的)乙未履行却请求(应当先履行的)甲履行。②通说认为,《合同法》第66条具有漏洞,应当通过“目的性扩张”予以漏洞补充,使其得以调整此例所述情形。③结论:甲可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④此例很吓人!

2.同时履行抗辩的效力

①行使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的效力

②存在的效力

(1)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效力

所谓“行使的效力”,指须经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发生的效力。具体言之:

①对方未履行义务并提出履行请求的,须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产生有权拒绝履行全部对待给付义务的效果;

②对方虽履行合同义务但不符合约定并提出履行请求的,须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产生有权拒绝履行相应对待给付义务的效果。

③在诉讼中,若被请求人未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不得依职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应对于请求人,宣示无条件胜诉的判决。

例6甲商场在乙处定制100套服装,每套1000元,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①若乙未向甲交付服装即请求甲支付价款,甲可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10万元(拒绝全部的履行请求)。②若乙仅向甲交付90套服装但请求甲支付10万元价款,甲可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1万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例7甲在乙处定制100套服装,每套1000元,用于70周年国庆阅兵仪式的100人方阵。双方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①若乙仅向甲交付90套服装但请求甲支付10万元价款,甲可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10万元(拒绝全部的履行请求)。②原因:甲定制服装用于阅兵仪式,乙的部分履行将导致甲的合同目的全部不能实现,甲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即可拒绝支付10万元。

(2)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效力

所谓“存在的效力”,指无须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当然具有的效力。主要包括:

①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见例8);

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务人不陷于履行迟延(见例9);

③对方欲解除合同,须提供自己的履行(见例10)。

例8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以30万元向乙购买一辆汽车,2015年3月1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直到2015年4月1日,甲、乙均未履行合同义务。此外,因此前的借款合同,乙欠甲的30万元也已到期。①乙请求甲支付30万元汽车款的债权属于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若乙未交付汽车,甲有权拒绝支付价款)。②乙不得主张,以乙对甲的30万元汽车价款债权抵销甲对乙的30万元借款债权。因为这样会损害甲的同时履行抗辩权。③相反,甲可主张,以甲对乙的30万元借款债权抵销乙对甲的30万元汽车价款债权。因为,甲主张抵销的行为可视为甲放弃其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9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以30万元向乙购买一辆汽车,2015年3月1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直到2015年4月1日,甲、乙均未履行合同义务,甲也一直未请求乙履行。

①若乙于2015年4月1日起诉甲,请求甲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乙的请求不能成立。

②原因:甲向乙支付30万元价款的义务附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的存在本身即排除迟延履行的成立。在乙未为对待给付之前,甲支付价款的义务纵届清偿期而未履行,亦不

负迟延责任。

例10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以30万元向乙购买一辆汽车,2015年3月1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2015年3月1日,乙未交付汽车即请求甲先支付价款,甲拒绝。此后,甲、乙均未履行合同义务,陷入僵局。2015年5月1日,乙通知甲解除合同(理由为《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①乙不享有解除权,甲、乙的买卖合同未被解除。②原因:甲拒绝支付价款系主张同时履行抗辩,不陷于迟延履行。乙欲使甲陷入迟延履行,须先提供自己的履行(注意:是“提供履行”!),消灭甲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经催告后,甲在合理期间内仍不支付价款,乙才享有解除权。

3.同时履行的判决

举一个例子说明“同时履行的判决”。这是一个新问题,多数人未意识到该问题的存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尚属法律空白。

(1)例子: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以30万元向乙购买一辆汽车,2015年3月1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到期后,双方均未履行。2015年6月1日,甲起诉乙,请求乙交付汽车。①若乙未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应判决乙向甲交付汽车;②若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应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又称“交换给付的判决”)。

(2)同时履行判决的内容与本质。

①内容:判决乙向甲交付汽车,但该义务的履行,以甲向乙支付30万元价款为前提。

②本质:它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给付判决(执行名义附条件)。即乙向甲交付汽车义务的履行附条件,甲向乙支付30万元价款之前,乙向甲交付汽车的义务不能强制执行,没有执行力。

(3)同时履行的判决中“谁是胜诉方”?答案是:同时履行的判决,系原告胜诉的判决。即此例中,甲胜诉,乙作为败诉方须承担诉讼费用。主要理由:①鼓励甲主动起诉,打破僵局;②甲的主张(附条件地)得到支持,不能说甲败诉;③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仅生暂停执行判决的效力,并非否定了甲的请求。

五、惩罚性损害赔偿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

①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②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三。

(a)一方是经营者,一方是消费者。

(b)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c)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且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欺诈有四个构成要件!)。有例外!根据《食品药品纠纷解释》第3条的规定,出售缺陷食品、药品的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普通消费者知假买假(因而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其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

③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标的额的三倍。

例1甲4S店谎称国产BMW525汽车为纯进口,以70万元出售给不知情的乙作为家庭

用车。乙使用一个月后发现上当受骗。①乙有权对甲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如贷款利息损失;交易费用损失等)。②乙还有权主张标的额三倍(21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③须注意:假设乙知假买假,乙就不能主张标的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原因:《消法》第55条是反欺诈的!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二款。

①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②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五。

(a)一方是经营者,一方是消费者。

(b)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c)经营者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食品药品纠纷解释》第3条属例外)。

(d)经营者明知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e)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

③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所受损失二倍以下。

例2甲商店明知出售的假茅台甲醇严重超标,仍谎称为原产正宗,不知情的乙花1000元买了一瓶。乙饮用后中毒死亡。①乙的继承人有权对甲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假设共计80万元)。②乙的继承人还有权依照《消法》第55条第二款对甲主张所受损失二百以下的惩罚性赔偿(240万元以下)。③当然,民事权利具有可处分性,若乙的继承人仅选择依照《消法》第55条第一款对甲主张标的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3000元),法律也不好拒绝。④即便乙知假买假,根据《食品药品纠纷解释》第3条,前述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受影响。原因:中国食品、药品的质量不堪的状况已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网开一面,规定例外。

(3)《食品安全法》第96条。

①法条。《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②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三。

(a)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有缺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b)食品因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c)生产者为无过错责任(目前如此);销售者主观上须为明知。

③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价款的十倍。

例3乙从甲(湖北十堰“车城酒厂”)处购进假茅台销售,丙花1000元买了一瓶,因假茅台甲醇严重超标,丙饮用后视力显著下降。①丙有权请求甲(和/或)乙赔偿全部实际损失(如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假设共计3万元)。②丙还有权请求甲(和/或)乙承担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1万元)。③《消费》第55条与《食品安全法》第96条竞合时,丙可选择主张对自己最有利的诉讼请求。

(4)《侵权责任法》第47条。

①法条。《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②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三。

(a)生产、消除的产品有缺陷。

(b)生产者、销售者主观上均为明知。

(c)受害人因产品缺陷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③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a)符合《消法》第55条或《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按《消法》第55条或《食品安全法》第96条计算惩罚性赔偿的数额。(b)不符合《消法》第55条或《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由法官自由裁量。

(5)《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第9条;第14条。

①法条(三个法条,七种情形)。

(a)《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b)《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c)《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②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三。

(a)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

(b)出卖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出卖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

(c)仅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规定的七种情形。

③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

例4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将一套商品房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乙一次性支付了全部价款。给乙办理过户登记前,甲又以更高的价格出卖给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①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乙可对甲一并主张四项权利:(a)解除买卖合同;(b)请求甲返还已付房款300万元及利息;(c)请求甲承担违约损害赔偿(比如27万元);(d)请求甲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3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②最后一项请求,到底支持多少(一倍?

零点五倍?),由法院自由裁量。

例5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与乙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面积100M2,价格每平米1万元。”乙一次性支付了全部价款。房屋交付后,经鉴定,房屋面积仅为90M2。此例由《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调整。①面积误差为10%,大于3%。②若乙解除与甲的合同,乙只能请求甲返还已付房款10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甲承担违约损害赔偿。没有惩罚性赔偿的问题。③若乙不解除与甲的买卖合同。对于少的10M2,分两块分别处理:(a)少的3 M2,属于3%以内的误差(是可以理解,可以原谅,可以容忍的),乙只有一个权利,请求甲返还多收的3万元及利息;(b)另外少的3M2,属于3%以外的误差(是不能理解,不能原谅,不能容忍的),乙有两个权利:第一个,请求甲返还多收的7万元及利息;第二个,请求甲赔偿不超过已付房款7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1月22日钟秀勇YY讲座讲义-合同法总则

合同法总则上的嫩知识 一、债权多重让与 (1)例子。甲对乙负担100万元债务。3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4月1日,乙又将该债权让与不知情的丁。 (2)三个重要规则。处理“债权多重让与”,以下列三个规则为基础: ①债权无善意取得问题。乙已经将对甲的债权让与丙,乙即无权再为让与。乙又将该债权让与丁,系无权处分,债权无善意取得可能,善意的丁不能取得该债权。该债权归丙。 ②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虽然乙已经将债权让与丙,若未通知债务人甲,该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甲不发生效力。 ③表见让与规则。抽象地说:“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通知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发生清偿的效力)。”具体到本例而言:虽然丁未取得债权(让与无效),但是,若让与人乙通知甲已将债权让与给丁,甲向丁清偿的,清偿有效。真正的债权人丙不再有权请求甲向自己履行。 (3)债权多重让与的法律效果。以前述“三个重要规则”为基础,不同情形下,债权多重让与的法律效果各不相同。举其要者(有些情形略而不谈): ①(a)假设:甲一直未接到让与通知,债务到期后,甲向乙履行(或提存)。(b)效果:甲对乙的履行有效。丙只能对乙主张违约责任。 ②(a)假设:甲仅接到乙一个让与通知(让与丁),债务到期后,甲向丁履行。(b)效果:甲对丁的履行有效(表见让与)。丙可对丁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者,丙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 ③(a)假设:甲接到乙两个让与通知:第一个通知(让与丙);第二个通知(让与丁)。但第二个通知先到达甲,第二个通知到达后,不知情的甲向丁履行。履行后,第一个通知到达甲。(b)效果:甲对丁的履行有效(表见让与)。丙可对丁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者,丙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 ④(a)假设:甲接到乙两个让与通知:第一个通知(让与丙);第二个通知(让与丁)。两个通知同时到达甲。(b)效果:若甲知情(知道丙为债权人),甲只能向丙履行。若甲不知情(不知到底让与给了谁),甲可通过提存免责。 二、合同相对性例外规则的新成员 (1)《旅游纠纷解释》第2条。《旅游纠纷解释》第2条规定:“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见例1) 例1为奖励甲公司“2014年度十大先进个人”,甲与乙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由甲支付全部旅游费用,乙为甲公司A、B、C等十大‘先进个人’提供‘三亚5日风情游’。”旅游期间,因住宿酒店提供的食物缺陷,A、B、C等十人食物中毒,住院治疗多日。甲公司因董事长贪腐被抓,无人理会此事。①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为甲、乙。②当甲怠于主张合同权利时,可突破合同相对性,A、B、C等人均可作为原告起诉乙,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讲座

劳动合同法讲座 篇一:劳动合同法讲座 篇一: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1) 注:作者在XX年8月1日为40余家法律顾问单位企业老总及人事主管培训会上的讲稿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 (XX-08-01) 背景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最新劳动法律的颁布实施,极大冲击着用人单以往的用工管理模式,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带来了挑战,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根据新法调整用工思路、规范操作模式、规避法律风险、节约用工成本,成为我们企业用人单位十分关注的内容。为此根据最新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经验,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操作技巧与应对措施进行阐述和讨论。我今天主要讲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问题 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期限分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无终止

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劳动者上班方式两种:全日制用工,还有种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1、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条例第6条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1、审查劳动者主体资格。 劳动者年龄审查劳动者学历、资格和经历等审查审

普法讲座之合同法知识讲座

普法讲座之合同法知识讲座 合同法是我们企业生产经营中重要的法律法规。从企业最基本的价值来看,生产产品是为了销售。企业前期的采购物料以及生产行为,都是为了履行最终的销售合同来进行的。从这个角度看,企业的的全部生产经营行为,都可以视为在运用合同法的行为。所以,合同法应当是每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必备的法律工具。今天,我们关于合同的讲座分为五个部分。 一、合同的概念。 在工作中,我们经常会见到多种合同类法律文件,如合同书、协议书、备忘录、意向书等等。面对形式繁多的法律文件,很多同志产生了一种认识,即只有合同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而所谓协议书、备忘录等就没有法律效力,其记载的条款就可以不予重视,甚至可以违反这些条款。鉴于实务中产生的这种现象,我们有必要对什么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进行再次的认识和强调。 首先,衡量一份合同类文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并不是看这份合同采用了何种形式,而是看这份合同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所以,名为合同书的,不一定有法律效力;而名为备忘录的,也未必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要使一份合同类文件具备法律效力,需要具备五个条件:一是要有权利义务明确的条款,二是要有具体的交易标的,三是要有违约的处理方式,四是签字盖章形式上合法,五是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我们在商业谈判经常见到的备忘录为例,一份备忘录,如果只是记录各方会谈

中的意见和分歧,那么该备忘录只能证明各方开展了会谈的事实,而不能作为合同来履行,也就没有约束各方的法律效力;反之,如果该备忘录将会谈各方已经达成共识的具体条款记录下来并加以确认,实质上是一种补充性质的合同附件,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所以,我们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要对合同形式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能误认为协议、备忘录这些法律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就可以随意签字;另外,还要根据商务谈判的内容,选择使用何种合同形式。 二、合同目的。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各单位重视的条款基本是价款、履约期限、产品或服务质量以及违约责任等几个条款,往往会忽视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即合同的目的。在法律部审查的合同中,50%以上的合同对签订合同的目的没有提及或语焉不详。其实,这个被大家忽视的细节往往会引发较大的法律风险。这里我给大家分享一个因签订合同目的不明确而导致经济损失的真实案例。 一家食品加工厂,接受了某家食品贸易公司的订货,要赶在中秋节前生产一批月饼。这家食品加工企业便立即向一家面粉厂采购加工月饼所需的面粉。在双方采购面粉的合同中,对合同目的没有做明确的约定,仅仅写了一句“甲方因经营需要向乙方采购面粉”。在这份面粉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面粉厂由于其自身原因发生了违约,逾期30天向食品加工厂供应面粉,也就造成了食品加工厂无法按时向订货的贸易公司按期交货。贸易公司在追究食品加工厂违约责任后,终止了订货合同。食品加工厂承担了较高的经济损失,

新东方系统精讲钟秀勇民法讲义合同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 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梁慧星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世远博士 (1999年5月25日、26日) (梁慧星教授:) 同志们,现在开始讲课。我先介绍怎么讲。这个课按照高院的安排是两天时间,着重讲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还有一个理由呢,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讲起来比较枯燥,从学者的角度来说呢,也不见得讲得那么好。所以,着重是讲总则。由我和另外一位同志两个人来讲,我讲今天。这个另外一位同志,叫世远,是我带的博士,他已经毕业两年,取得博士学位已经两年,在我所在的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民法研究。他是研究合同法的,因此对这个法律比较了解,在这个法律的某些部分,是委托他起草的最初的草案。他明天讲,我今天讲。这个课是这样,同志们手上有一个释义,我基本上按照这个条文来讲。如果是新的条文、虽然是旧的但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作了重要的修改,我就详细讲。如果这个条文基本上是原来的,原封未动,这样的条文我就不讲。当然有一些容不适宜于讲的,也会省略。同志们的书上讲到了有关于立法的过程、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在那个书上都有介绍,我在这里不专门地讲。我在讲条文的时候,有的时候顺带要讲到立法的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章:一般规定(合同的目的、适用围、原则) 下面就正式开始,请同志们看第一章。第一章的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容是规定立法目的,第二部分容是规定调整围,第三部分就是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在第一条,这个条文当中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这个立法目的的规定,同志们马上会想到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第一条,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明文表述为保障计划的执行。而我们现在这个合同法的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丝毫没有提到保障计划的执行,这反映了本法是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制定的,反映了不同的体制的差别。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社会的经济生活,从生产、流通、分配,一直到消费,都是按照所制定的计划来执行的。那个指令性计划对一个企业的生产安排得非常具体,生产多少产品,生产什么,什么规格、型号,生产出来卖给谁,乃至价格等等都已经作了规定。消费领域也是一样的。每个月消费多少粮食,这些粮食是大米多少,杂粮多少,都是预先给你安排的。因此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之下,指令性计划的完成至关重要。如果我们完成了、执行了经济计划,那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就能正常运转。计划经济体制,就是靠指令性计划来指挥、来安排、来执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不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没有这样无所不包的指令性计划呢?没有。在1998年7月初在北京开了一个专家讨论会,讨论《合同法》草案。会上,立法机关的负责同志介绍,他说在1997年我国按照指令性计划来安排的商品是11种,1998年按照指令性计划来管理的商品在10种以下。这一点就说明了,我们现在这个市场经济中,商品的种类至少在数万种,好多万种的商品仅仅10种以下是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可见整个社会的商品流通,商品交换,它没有一个指令性计划,更不用说劳务的流通、服务的提供。商品的流通,劳务、服务的提供,这些都完全是按照合同来进行的。当事人自愿地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来完成。这些合同得到了执行,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就能够正常运转。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什么最重要?合同最重要。市场经济是靠合同关系来连接、来保障执行的。因此,一些经济学家说市场经济社会是

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合同的订立

第一篇文章 2015年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内容须具体确定; 2: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①根据当事人意愿,是否具有缔约目的:要约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依据法律规定 ③是否包含了主要条款,要约包含主要条款,要约邀请并不包含主要条款。 ④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但自动售货机、商品标价陈列、行驶中的出租车等,其要约人便是不特定的人。 (3)法定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题】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习题演练)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3: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 (2)要约的效力期间(承诺期限): 4:要约的撤回: 时间:须于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 (1)时间:要约到达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被拒绝;被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实质性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稿(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稿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稿 扬子晚报 第二篇: 关于参加《劳动合同法草案》讲解与劳动合同管理 关于参加《劳动合同法草案》讲解与劳动合同管理 实务研修班的体会及建议 公司领导: 按照公司安排,劳动关系管理与培训部主管**同志与***同志于201X年3月23日至201X年3月29日赴深圳参加由劳动社会保障报社主办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讲解与劳动合同管理实务研修班。在为期一周的研修中,劳动社会保障部、劳动社会保障报社的有关领导与各地代表就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实务和技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通过本次学习,提高了业务水平,更新了知识结构,掌握了更多的信息和技巧,对以后规范我公司的劳动用工,做好、做强劳务用工大有裨益。 本次研修班的主讲老师有劳动保障部法制司执法监督处杨毅新处长、劳动社会保障报社韩志力处长、劳动社会保障报社鲁志峰副处长,与会代表有来自北京等12个省市的66名代表。课程主要有四部分,包括《劳动合同法草案》讲解、劳动合同订立技巧与管理实务、违纪职工处理与劳动争议预防实务、员工离职管理的法律要求和操作。现将有关内容、体会及建议汇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草案》讲解

《劳动合同法草案》是本次学习的重点,201X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这是自1954年第一次公布宪法草案以来,我国第十三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用工制度从市场用工向积极用工转变的大环境下,《劳动合同法草案》立法的宗旨主要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对劳资双方和谐劳动关系的支持,因此在规定上有过于死板和行政干预的嫌疑,限制了企业的自主权。该草案原定于今年8月出台,后因种种原因推迟,但最迟今年年内出台。另外,由于劳动保障部、外交部、外经贸部权利博弈的影响,最后通过的《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可能和《劳动合同法草案》有所不同。 同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草案》有以下新规定: 1. 解除合同的新规定 草案规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女职工三期内、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这五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单位有义务告知报酬等相关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 - 1 - 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3.合同终止单位须給与经济补偿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合同)的无效

https://www.360docs.net/doc/156509602.html,/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合同)的无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合同)的无效。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律行为(合同)的无效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机关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肖像权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不能依照当事人的合意发生效力而是产生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效果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敎育网 【例】甲、乙约定,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甲又将A房屋出卖给知情的丙,并为丙办理过户登记。在司法考试中,甲、丙的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且损害第三人乙的利益)而无效,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签订合同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讲课稿建设

------------------------------------------ M ------------ ------------------------------------------- 目录 一、概述。 二、第一个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认真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防范可能遭遇的合同风险和合同欺诈。 三、第二个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要明确,内容要具体清晰,表述要确切无误,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避免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 四、第三个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企业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致使合同目的落空。 五、第四个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在合同生效后,要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严格、全面地履行合同。※尽量避免倒签合同 六、第五个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在出现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P2 (一)合同法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规定之一。 1合同法与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关系。 现行的《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在《合同法》实施以前,我国针对合同这块的法律共有三部,即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这三部法律同时废止。所以, 我们在日常签订合同时,尤其是沿袭老版本的时候,经常会在文本的开头遇到依据经济合同法,经双方协商一致等等字样,就是从这来的。请注意,我们现在订立合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合同法。 2、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对各类具体合同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的概括与总结,更多的吸收了法学理论和国外立法的成熟经验,使法律的内容更丰富、更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 3、合同法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共计23章15种合同。其中与我们公司业务相关的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全同、运输合同和技术合同等。这些合同法学理论上称为“有名合同”,但并不是只有有名合同才是有效的,凡是当事主体间自愿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即使《合同法》没有专门将它们列出,也是有效的,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P3二、第一个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认真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防范可能遭遇的合同风险和合同欺诈。 P4(一)可能出现的合同风险和合同欺诈 1、合同对方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困难。(如与法人职能部门订立合同) 2、订立合同的人未获授权,又不获追认,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通过某些中间人订立合同)

劳动合同法讲座

篇一: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1) 注:作者在2009年8月1日为40余家法律顾问单位企业老总及人事主管培训会上的讲稿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 (2009-08-01) 背景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最新劳动法律的颁布实施,极大冲击着用人单以往的用工管理模式,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带来了挑战,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根据新法调整用工思路、规范操作模式、规避法律风险、节约用工成本,成为我们企业用人单位十分关注的内容。为此根据最新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经验,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操作技巧与应对措施进行阐述和讨论。 我今天主要讲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问题 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期限分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无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劳动者上班方式两种:全日制用工,还有种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1、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条例第6条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1、审查劳动者主体资格。 劳动者年龄审查劳动者学历、资格和经历等审查审查劳动者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查验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防止录用到有潜在疾病、残疾、职业病的劳动者,增加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和法律风险。 2、履行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在录用前应将工作内容、条件、地点、劳动报酬、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告知劳动者。相关表格\公司招聘告知书.doc 3、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 4、办理入职手续。 办理入职手续应在劳动合同签订后进行,入职手续包括入职登记、提交入职材料、办理报到等5、发放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劳动合同应在办理入职手续完毕后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签收,职工名册按规定制作,以备劳动部门检查。 6、办理劳动合同鉴证与备案——根据劳动部要求:自2007年起用工需办理录用备案手续,而对合同鉴证已取消。特别是对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建议备案,因为在与劳动者仲裁纠纷中,证据作用明显。

(产权技术合同)钟秀勇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讲义.

(产权技术合同)钟秀勇合同法、 知识产权法讲义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 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讲义 第一讲合同法 一、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 《合同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广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考点解析 合同的成立须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均为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的合致成立合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对要约人产生形式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要约;要约生效,受要约人获得了承诺的资格。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于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Ⅰ)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特定,否则受要约人无法承诺。所谓特定人,即外界能客观确定的人,不要求受要约人了解何人为要约人。例如,设置自动售货机出售货物,前来购物者即使不知要约人为何人,不妨碍自动售货机为要约。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存于要约人内心,尚未对外表示者,不够成要约。受要约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例外地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例如:超市货架上标价陈列的货物、自动售货机、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市内公共汽车都是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即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该意思的有无,原则上依照客观标准,依理性的受要约人的通常理解予以认定。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而确定。所谓“具体”,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例如买卖合同的要约需要具备标的物、数量可谓内容具体。所谓“确定”,指要约的内容明确,而非含糊不清,要约在内容上是最终的、无保留的。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一点:(这一点在司法考试中一直具有重要性)。 ①由于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这一要求转换成要约的构成要件就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而“确定”。而所谓“确定”,就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由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其必要条款不同。司法考试仅涉及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并不考查买卖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合同法讲座,录音

合同法讲座,录音 篇一: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 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梁慧星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韩世远博士 (1999年5月25日、26日) (梁慧星教授:) 同志们,现在开始讲课。我先介绍怎么讲。这个课按照高院的安排是两天时间,着重讲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还有一个理由呢,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讲起来比较枯燥,从学者的角度来说呢,也不见得讲得那么好。所以,着重是讲总则。由我和另外一位同志两个人来讲,我讲今天。这个另外一位同志,叫韩世远,是我带的博士,他已经毕业两年,取得博士学位已经两年,在我所在的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民法研究。他是研究合同法的,因此对这个法律比较了解,在这个法律的某些部分,是委托他起草的最初的草案。他明天讲,我今天讲。这个课是这样,同志们手上有一个释义,我基本上按照这个条文来讲。如果是新的条文、虽然是旧的

但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作了重要的修改,我就详细讲。如果这个条文基本上是原来的,原封未动,这样的条文我就不讲。当然有一些内容不适宜于讲的,也会省略。同志们的书上讲到了有关于立法的过程、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在那个书上都有介绍,我在这里不专门地讲。我在讲条文的时候,有的时候顺带要讲到立法的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章:一般规定(合同的目的、适用范围、原则) 下面就正式开始,请同志们看第一章。第一章的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规定立法目的,第二部分内容是规定调整范围,第三部分就是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在第一条,这个条文当中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这个立法目的的规定,同志们马上会想到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第一条,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明文表述为保障国家计划的执行。而我们现在这个合同法的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丝毫没有提到保障国家计划的执行,这反映了本法是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制定的,反映了不同的体制的差别。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社会的经济生活,从生产、流通、分配,一直到消费,都是按照国家所制定的计划来执行的。那个指令性计划对一个企业的生产安排得非常具体,生产多少产品,生产什么,什么规格、型号,生产出来卖给谁,乃至价格等等都已经作了规定。消费领域

公司合同法讲座(讲稿)

公司合同法讲座(讲稿)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二○一一年北京泰拓法律培训系列 主讲: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肖疆律师 课程目标 促使员工提高法律意识,对承办合同(包括:谈判、起草、履行等)相关的法律知识及操作技巧有所了解和掌握。 帮助合同承办人提效减负。 降低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课程内容及要求 第一部分:合同基础法律知识 主要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及方法。 第二部分:合同管理注意要点。 第三部分:现场讨论。(时间:约30分钟) 一、合同基础法律知识及风险防范 (一)概述 合同,也叫契约、合同书、协议(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规避 1.合同主体要求 合法注册的商事主体:公司、分公司、个体户、非企业组织、个人。 注意: (1)项目部、办公室、办事处是没有签约资格的。 (2)合同主体名称应当与公章或营业执照一致。

(3)经办人应持代表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并需要与其公司核实身份。 2.合同的内容要求 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 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和地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 (1)合同的标的是指: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合同中要把标的物的情况写清楚。如要加工某个产品,就要写清楚产品的名称、规格、外观尺寸、颜色、光洁度以及内在的技术要求等。除了使用文字说明以外,有些还需要精确、清楚的图纸来表达。 (2)质量主要是指:合同要求标的物必须达到什么样的质量标准,比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通常标准等。 (3)标的物的数量要准确,准确的数量包括数字和科学的计量单位。不仅要使用双方合意的计量单位,还要确定好计算方法,否则容易出现纠纷。 (4)标明价款的时候,要写清楚单价和总价。如果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进行预算变动,比如装修合同,要约定发生增项、减项时,应该怎么计算单价和总价,这些都要有个说明。 (5)履行期限是对合同当事人义务完成的时间要求,也是确定是否违约的重要因素。期限应该是明确的。最好能用日历上的日期来确定,只要到这个日子,就应发一封函来催,来主张权利。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要准确到某省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院内。履行方式双方要协商出具体明确的方式。 3.合同的形式要求 (1)口头形式(具有不确定性,一般用于可即时履行的合同情形) (2)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鉴证、公证、登记、审批。

合同法知识讲座

合同法知识讲座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肖福禄 《合同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由学者起草的法律,在此以前,法律的起草工作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首先由国务院和有关部委起草。以前的立法形式称作“部门立法”,自合同法开始的立法称作“专家立法”,如2007年的《物权法》,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都属于专家立法的范畴。 《物权法》是法律对社会关系的第一次调整,制定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是法律对社会关系的第二次调整,但《合同法》调整的是正值交易关系,是财产的正常流转,《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负值交易关系,是加害人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 此次《合同法》知识专题讲座,我想给大家讲授二个问题:1、《合同法》总则中的有关法律问题;2、《合同法》分则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讲解中如有错误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章《合同法》总则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合同也称契约。在古代,刻木为契,剖分左右,两人各执一半,以求日后相合符信,所以有时将契约也称作契合。其中持有左契的人为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右契的人为借款人(债务人)。“男左女右”依据的原理是左阳右阴。 一、法院一般不能引用合同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处理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找法的过程,找法的结果不外乎三个方面:①有规定;②无规定;③有规定但概念不确定。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模糊性、不确定性,因此其仅仅起着填补漏洞的作用,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按照基本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如《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什么是公平?法律没有给出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也没有构成要件,因此法官很难判断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公平。如“丁一(3画)与爱新觉罗?溥仪(中国最后一个末代皇帝,其名字达58画,加中间的分隔号)一案”。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规定的这些概念-----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几乎是人人都知道,但人人都说不清楚。正所谓“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由于这些概念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因此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只有在《合同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时,才能考虑适用基本原则予以处理。近几年法院处理了好几起因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而发生的案件,判决后社会各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第一例是“第三者案。” 2002年1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法院对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张某诉蒋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以该遗嘱虽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其本身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我个人认为法院可以变换一种方式剥夺“二奶”的遗产继承权,而不是适用基本原则处理此案,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因

公司合同法讲座(讲稿)

二○一一年北京泰拓法律培训系列 主讲: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肖疆律师 课程目标 促使员工提高法律意识,对承办合同(包括:谈判、起草、履行等)相关的法律知识及操作技巧有所了解和掌握。 帮助合同承办人提效减负。 降低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课程内容及要求 第一部分:合同基础法律知识 主要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及方法。 第二部分:合同管理注意要点。 第三部分:现场讨论。(时间:约30分钟) 一、合同基础法律知识及风险防范 (一)概述 合同,也叫契约、合同书、协议(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规避 1.合同主体要求 合法注册的商事主体:公司、分公司、个体户、非企业组织、个人。 注意: (1)项目部、办公室、办事处是没有签约资格的。 (2)合同主体名称应当与公章或营业执照一致。 (3)经办人应持代表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并需要与其公司核实

身份。 2.合同的内容要求 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 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和地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 (1)合同的标的是指: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合同中要把标的物的情况写清楚。如要加工某个产品,就要写清楚产品的名称、规格、外观尺寸、颜色、光洁度以及内在的技术要求等。除了使用文字说明以外,有些还需要精确、清楚的图纸来表达。 (2)质量主要是指:合同要求标的物必须达到什么样的质量标准,比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通常标准等。 (3)标的物的数量要准确,准确的数量包括数字和科学的计量单位。不仅要使用双方合意的计量单位,还要确定好计算方法,否则容易出现纠纷。 (4)标明价款的时候,要写清楚单价和总价。如果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进行预算变动,比如装修合同,要约定发生增项、减项时,应该怎么计算单价和总价,这些都要有个说明。 (5)履行期限是对合同当事人义务完成的时间要求,也是确定是否违约的重要因素。期限应该是明确的。最好能用日历上的日期来确定,只要到这个日子,就应发一封函来催,来主张权利。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要准确到某省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院内。履行方式双方要协商出具体明确的方式。 3.合同的形式要求 (1)口头形式(具有不确定性,一般用于可即时履行的合同情形) (2)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鉴证、公证、登记、审批。 一般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座 主讲人: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樊俊卿 一、合同法的概念 1、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的法律。我国的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3、与合同相关概念辨析: (1)合同:指两方或多方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共同遵守的条文; (2)协议:指协商,原指国家、政党或团体间经过谈判、协商后取得的一致意见(有的叫条约),现泛指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契约; (3)契约:指证明出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 (4)辨析:从表达方式看,合同和契约只有书面的,而协议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从词汇产生时间看,契约古已有之,而合同和协议是市场经 济和现代国家间协调关系的产物;从概念的内涵看,协议涵盖了合同 和契约,契约和合同在概念上有交叉;从签定主体看,协议的主体最 广泛,而合同的主体一般排除国家、政党、团体间的协议主体;契约

则常见于历史文书表达和记载中,现主要出现在出卖、抵押、租赁等 关系的文书中。 二、学习合同法的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经济要靠合同法来调节。所以,树立法律意识,在民事范畴中,就要树立合同意识,即以合同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符合合同法要求和保护自身权益的合同来确立和保障自身权益。 三、合同法的渊源 1、广义的纵向的讲:合同法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和社会实践中,把相互之间的口头或者书面约定协议中,具有普遍和共同性的规则、规律和习惯,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就形成了合同法; 2、狭义和横向讲:我国社会主义合同法,是在原《经济合同法》(1981年12月31日颁布,1982年7 月1日起施行)、《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3月31日颁布,1985年7 月1日起施行)、《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颁布,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1984年1月23日颁布,1984年1月23日起施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理》(1984年1月23日颁布,1984年1月23日起施行)的基础上颁布的。 3、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42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四、合同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母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行为准则,其他一切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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