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

(2016~2020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七年九月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现状与形势 (2)

第一节现状概述 (2)

第二节砂石资源开发存在的主要问题 (5)

第三节砂石资源开发供需形势与新要求 (6)

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8)

第一节指导思想 (8)

第二节基本原则 (8)

第三节规划目标 (9)

第三章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12)

第一节优化砂石资源开发总体布局 (12)

第二节全面厘定禁止开采区 (13)

第三节加快重点开采区建设 (14)

第四章砂石资源开发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17)

第一节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17)

第二节严格“三化”开发标准 (21)

第三节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 (23)

第四节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24)

第五章砂石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及制度改革 (26)

第一节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职责 (26)

第二节规范采矿权出让,建立砂石矿山退出机制 (27)

第三节制定规划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审批采矿权 (28)

第四节加强巡查监管,构建信用约束机制 (29)

第六章规划实施管理 (30)

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 (30)

第二节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31)

第三节强化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31)

第四节加强宣传和监督 (31)

附表1广西砂石资源禁止开采区一览表 (33)

附表2广西砂石资源重点开采区规划表 (46)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砂石资源开发和管理,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角度谋划砂石产品供给,加快砂石资源开发转型升级,促进资源开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编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等相关规划。

《规划》范围和对象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辖区内的采石场,其开采矿种为水泥和建筑用砂石,包括水泥用石灰岩和建筑石料用灰岩、花岗岩、白云岩、大理岩、辉绿岩、安山岩、砂岩、闪长岩、凝灰岩等矿种。

《规划》是统筹安排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加强和改善砂石资源开发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在广西境内开展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规划》,涉及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基期为2015年,规划期为2016年至2020年,展望至2025年。

第一章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现状概述

广西地处祖国南疆,是全国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截止2015年底,全区总人口5475万,陆地面积23.76万平方公里。广西区位优势明显,南临北部湾,面向东南亚,南与越南毗邻,东邻粤港澳,北连华中,背靠大西南,是西南地区最便捷的出海通道。广西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中山、低山、丘陵和石山面积约占全区陆地面积的70%,石灰岩地层分布广,岩层厚,褶纹断裂发育,是典型的岩溶地貌地区。

一、砂石资源概况

广西砂石资源种类丰富,以石灰岩、砂岩等沉积岩类矿产为主,其次为花岗岩、辉绿岩等岩浆岩类,以及大理岩等变质岩类矿种。

(一)石灰岩

分布十分广泛,遍及全区各地;产出地层多,从上元古界丹洲群至新生界第三系,计有29个层位,其中分布最广最重要的是泥盆系。石灰岩矿资源潜力巨大,全区各地均有开采利用的矿山,是广西砂石类矿产开采量最大的矿种,矿石质量好、矿体规模大,且裸露地表,便于露天开采。石灰岩主要用途为水泥用和建筑石料用。

(二)砂岩

砂岩分布广泛,一般出露面积和规模不大。赋存层位有震旦系、寒武系、奥陶系、志留系、中下泥盆统、中上三叠统、侏罗系、白垩系和第三系。中二叠统以前的碎屑岩为海相沉积,上三叠统以后的碎屑岩为陆相沉积。

(三)花岗岩

主要分布于桂东南、桂东、桂东北、桂北等地,花岗岩体形成的时间自四堡期至喜马拉雅期都有,尤其是加里东期花岗岩类是广西较大规模的酸性侵入岩,在桂东北、桂东南形成较大的花岗岩岩基。

(四)其它砂石矿产

其他常见的建筑用砂石矿产包括白云岩、闪长岩、大理岩、辉绿岩、凝灰岩。

各种主要砂石资源的基本情况详见专栏一。

二、砂石开发利用现状

广西砂石资源丰富,采石行业历史悠久。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及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水泥和建筑砂石开发力度持续加大。据广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数据库统计,截至2015年底,广西开发利用的水泥用灰岩和建筑用砂石采矿权共计1437个(附表1),占全区采矿权总数量的37.93%。从业人员2.33万人,设计生产规模总计20341.78万吨/年,实际年产矿石总量18789.14万吨,年工业总产值48.59亿元。设计生产规模大型34座,中型12座,小型1391座,大中型矿山占比3.2%。各市砂石采矿权数量:南宁市145个、柳州市100个、桂林市183个、梧州市56个、北海市23个、防城港市54个、钦州市86个、贵港市59个、玉林市91个、百色市203个、贺州市55个、河池市188个、来宾市104个、崇左市90个。

近年来,广西通过资源整合、严格审批、提高开发利用准入条件等一系列措施,砂石采矿权数量呈现出逐步下降的趋势,砂石产量则逐年增长,矿山规模化水平逐步提高。全区建筑用砂石矿山平均生产规模为9.32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矿山平均生产规模为178.55万吨/年。目前,全区现有矿山密度为0.6座/百平方公里,每个乡镇平均有1.28个砂石矿山。

第二节砂石资源开发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

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对砂石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大。另一方面,砂石资源开发较为粗放,对环境的破坏呈日益加剧态势。部分矿山用地手续不全,越界超深开采;开采不规范,未按台阶式开采造成遗留高陡的边坡;破碎加工未使用除尘设备;车辆超载运输造成矿区周边公路的损毁,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同时有关管理部门监管力度不足,近年发生的桂林漓江风景名胜保护区采石和合浦县海岸违规采石重大环境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全区砂石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显。

二、开发布局不够合理,未形成规模化开采格局

部分砂石资源赋存区域采矿权设置数量偏多,且矿山设计生产规模普遍偏低,砂石开采呈现多、小、散、乱现象;部分砂石矿山距离居民区、公路、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较近。2015年全区砂石矿山平均生产规模9.32万吨/年,平均产量仅为7.86万吨,仍有700余座矿山设计生产规模未达到10万吨/年的最低标准。

三、环境保护意识薄弱,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难度大

部分采矿权人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对开采产生的爆破震动、粉尘、噪声等环境影响没有主动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不规范开采造成高陡边坡或凹陷采坑的治理难度大,矿山缴存

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偏低,对采矿权人履行治理义务的约束力不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成效不明显。

第三节砂石资源开发供需形势与新要求

一、供需形势分析

“十三五”是广西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建成中央赋予广西“三大定位”的决胜期。在工业化中期进入新常态,资源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广西面临的挑战更加复杂严峻,矿产资源保障约束趋紧,转变开发利用方式难度加大,保护生态环境要求不断提高,保障服务民生责任重大,深化资源管理改革任务艰巨。

砂石资源是基础设施及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基础材料,砂石资源开发为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十三五”期间,广西经济发展由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稳定增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拟新建、续建和改扩建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项目43个,公路通车里程目标增长量为1.2万公里;新建、续建和改扩建铁路项目15个,到2020年全区铁路营业里程达到6000公里左右,铁路复线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实现所有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硬化路0.34万公里;拟新建、改扩建一批港口、桥梁、水利水电设施;房地产、工业园区、旅游等项目建设继续保持稳定发展。随着这些项目施工建设将对砂石资源需求有着持续的拉动作

用。预测到2020年,全区建筑用砂石的需求量为2亿吨/年,水泥用灰岩的需求量为1.55亿吨/年。

从全区砂石保有资源储量看,目前全区砂石矿产储量静态保障年限大于20年,且全区砂石远景资源量巨大,找矿远景好,资源保障程度较高;全区砂石矿山设计生产规模约2.03亿吨,与预测需求量仍有差距,需进一步提高矿山规模、优化开发布局,才能满足发展需求。

二、砂石资源开发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努力实现绿色发展。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对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要进一步优化砂石资源开发布局。结合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的划分,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全面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砂石资源开发布局,协调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二是要推进资源开发利用方式转变。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走基地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道路,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要求,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实现砂石资源开发绿色发展。三是要完善砂石资源开发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砂石开发准入条件,健全砂石开发行业治理体系,建立差别化管理措施,提高砂石开发的宏观管理能力,提高对基础设施、城镇化建设需求的保障能力,切实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着力推动砂石资源开发“控总量、优布局、提规模、调结构、绿开发”,加快资源开发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促进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第二节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开发与保护协调统一。按照绿色矿业发展要求,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通过规划空间引导,有效指导砂石开发布局,坚决退出、避开生态敏感区域,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坚持科学发展,促进资源开发转型升级。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指导砂石资源科学开发,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先进的装备和科学的生产

方式,加速提升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质量和效率,促进矿产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加快转变。

——坚持改革创新,优化砂石资源配置。大力推进管理创新,加快制度改革,坚持优化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学配置砂石资源,增强全区砂石资源开发主体的竞争力。

——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多部门联合监管。要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共同参与、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的砂石资源开发监管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规划目标

一、2020年目标

统筹考虑发展需求、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优化砂石资源开发布局,加快砂石矿山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提高资源保障能力,推进形成基地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开发格局。

——开发结构更合理。严格控制砂石采矿权数量,到2020年全区建筑石料用砂石和水泥用灰岩采矿权总数控制在996个以内;大中型砂石矿山比例达到12%以上;建筑石料用砂石矿山实行100万吨/年、50万吨/年、20万吨/年、10万吨/年等四种差别化的最低生产规模准入条件。

——资源利用更高效。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90%以上;年开采总量预期达到3.55亿吨,其中建筑用砂石2亿

吨,水泥用灰岩1.55亿吨。

——空间布局更优化。坚决避让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开采区域,有序退出禁采区内的已设采矿权,根据需求和有效供给辐射范围,合理布局若干砂石资源集中开采区。落实自治区划定的14处建筑用砂石重点开采区和20处水泥用灰岩重点开采区,实现生产规模化,环境生态化,管理规范化,建设成为砂石资源开发示范区和供应基地。

——矿山环境更生态。2020年前完成所有存在地质环境问题的历史遗留砂石矿山治理,生产矿山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边复绿”,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准入条件,新设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到2020年,绿色矿山比例达到20%以上,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

——制度建设更完善。推动砂石资源开发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砂石采矿权出让与退出程序,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完善监督管理手段。

注: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指本行政区内实际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及综合利用率达到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要求的矿山数量占矿山总数的百分比。

二、2025年目标

全区砂石矿山全面严格按照“阶梯式开采、标准化建设、工厂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管理”的要求实施生产经营,实现生产有序、矿区整洁、环境优美、群众受益、矿地和谐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章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根据砂石资源禀赋、潜力、开发利用现状、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等因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布局方向,对砂石资源开发进行合理布局,明确砂石开发的禁止开采区和重点开采区域。

第一节优化砂石资源开发总体布局

一、优化砂石资源开发布局

按照“禁采区退出、开采区集聚”的原则,对不同地区实行差别化管理,推动砂石资源分级利用。划定一批砂石矿产开采规划区,对砂石矿山实施采矿权总数和差别化最低开采规模调控,着力解决砂石矿山因多、小、散、乱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二、严格管控保护区域

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理念,严格保护自然环境,切实保障矿业经济发展。明确自然保护区、海洋生态红线、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公益林地、基本农田、沿海沿江生态圈等生态敏感区分布,坚决退出、避让生态红线范围。

全面落实27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和2个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引导、限制和约

束重点生态功能区砂石开采产业发展,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节全面厘定禁止开采区

一、划定一批禁止开采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地质保护遗迹、湿地公园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属于禁止开采区,自治区划定252处禁止开采区(附表2)。

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海岸线两侧一定距离;城市规划建设区、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等一定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Ⅰ级保护林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等,以及矿产开发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影响或存在难以防范的矿山安全隐患的地区也属于禁止开采区,其范围遵从相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砂石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

各市县应严格落实自治区划定的禁止开采区,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补充、完善禁止开采区名录和范围。

二、加强禁止开采区管理

在禁止开采区内,不得规划设置和新设采矿权;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开采区的已设砂石采矿权,2017年底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有序退出,并完成相应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研究完善采矿权退出机制,依法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第三节加快重点开采区建设

按照基地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式,统筹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自治区划定14处建筑用砂石重点开采区(专

栏四,附表3),作为主要砂石资源供应基地以保障地级市城区建设需要,同时也为该地区砂石矿山基地化、规模化、规范化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为了保障水泥行业的原料需求,自治区划定20处水泥用灰岩重点开采区(专栏五,附表3),作为我区水泥行业用石灰岩用料的主要供应基地,水泥用灰岩重点开采区内矿山的建设、生产要坚持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作为砂石资源绿色矿山建设的标杆。

自治区划定的砂石重点开采区由市、县逐级落实。市、县砂石开发专项规划根据砂石资源赋存情况,统筹考虑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产业布局和区域发展,重点划定本级砂石

集中开采区或开采规划区块,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和绿色开采。

在重点开采区、集中开采区和开采规划区块内设置采矿权时,须进一步核实依法划定的公益林地、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范围,确保新设采矿权避开禁止开采区域。在重点开采区、集中开采区和开采规划区块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不得设置砂石矿产采矿权;确需新设时,必须通过论证并依法进行规划调整或修改。

第四章砂石资源开发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角度谋划砂石产品供给,优化开发利用结构,严格开发标准,强化环境保护,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快砂石资源开发转型升级。

第一节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一、合理调控采矿权总量

合理适度开发砂石矿产资源,保障采矿权数量与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到2020年,全区砂石采矿权数量控制在996个以内。加强全区统筹调控,除将940个采矿权分解到各地级市外,自治区预留56个采矿权指标,专项用于新立水泥用灰岩矿山、大型或特大型砂石资源开采项目以及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剂给采矿权指标不足的地区。

水泥用灰岩采矿权的设置应以配套批准立项的水泥生产线产能为前提,严格控制新立水泥用采矿权。

各市县对已建矿山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布局优化限期退出禁止开采区内的矿山,通过提高生产规模准入条件退出不能限期达标的矿山,通过相邻矿山开发整合等途径有序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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