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解读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解读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解读

1995年1月10日,原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尽管我国先后先后颁布实施公司法、六部委10号文等,但该暂行规定仍然调整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问题的重要规定。根据个人的业务经验及理解,对暂行规定的重要条款进行粗浅解读,供感兴趣的人士参考。

1.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主体

1. 1. 外国股东可以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1. 2. 中国股东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中国自然人。

解析:尽管暂行规定中的合资中方股东不包括自然人,但我国后续颁布的法规及指引都对此作了灵活处理,具体如下:

A、2006年六部委颁布的10号文第五十四条: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B、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指引也规定: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不得为自然人。但如中方自然人原属于境内内资公司的股东,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原因导致中方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该中方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可以保留。

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可以通过提前进入的形式,通过后续引入外国投资者来实现参股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目的。

2.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解析:本条是否可以理解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方投资比例必须达到25%?我个人理解如果有关各方无意获得税收上的优惠政策或基于其他投资考虑,各方可以自行确定外资持股比例,商务部门亦应给予审批。

3. 股份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3. 1. 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3. 2. 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3. 3.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

3. 4. 解析: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暂行规定的最低限额3千万元人民币,根据商务部的有关精神,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仍按照暂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4. 股份转让限制: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解析: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可在公司设立一年后转让,而暂行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较现行《公司法》规定严格,但目前总的原则是只要当地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发起股份也可以在一年后转让,而非必须等到三年。

5. 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审批: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帐户。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发起人在公司发行的股份缴足之前应承担连带认缴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为设立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

解析: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下放,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

A、《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B、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C、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6. 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解析:这里主要关注外商投资企业转为股份公司的前提是要求该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如果该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是否可以转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与当地审批部门沟通。我个人认为,如果该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但该企业在通过收购境内企业改组而成,只要境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具有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应该视为符合暂行规定的联系三年盈利的要求。

7.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7. 1. 该企业至少营业5年并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7. 2. 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企业的股份占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7. 3. 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8. 凡属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成公司的,其减免税等优惠期限,不再重新计算。

9.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大陆投资设立公司的,准用此暂行规定。

【作者简介】阚凤军,广州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四川大学法学学士,中山大学民商法硕士。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吸引外资中的作用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吸引外资中的作用 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性质 根据原外经贸部1995年1月10号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精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由此可见,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先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点勿需多言。因此,它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资合性”,一切权利义务的享有与承担皆以在公司中股份额度大小为尺度。但它同时又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对股东的个人因素是不作过多考虑的。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必须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且必须有一个发起人是外国股东。正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本身具有投资规模大、融资便利等优势,使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经产生,就为吸引外资开辟了新渠道,为外商在中国投资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 其次,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涉外性。其涉外性体现在它的设立主体、资金来源、资本构成等方面。但是否能据此将它与“涉外股份有限公司”划等号,本人认为,还是有待考虑的。有学者给涉外股份有限公司下的定义是:“全部资本、均等股份并在我国境内和境外发行上市,由境内境外的股东以外汇认购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从文意上看,他理解的“涉外”,不在于设立地点,不在于股东身份,而在于资金来源是———“外汇”。只要是以外汇认购股份,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也不论是本国还是外国投资者,都属于涉外股份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A股上市的有关法律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A股上市的有关法律问题 2010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将 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 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 近年来,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基本方向,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立足国内市场,寻求长远发展,并迫切希望到境内证券市场发行上市。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内地上市,中国证监会曾提出了六点要求:第一,希望外方投资主体为国际知名企业;第二,产业为高新产业或中国需要发展的产业;第三,具有相当规模;第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第五,具良好发展前景及其研究总部设在国内;第六,中外合作良好,具良好管理架构。这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上市指明了方向。但在操作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具体的技术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公司法》正是通过此条款实现了和相应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公司法》调整的框架。 《证券法》第12条则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所有制形态上进行限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即可在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这表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在基础法律层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 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暂行规定》搭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 市的通路。外商投资企业首先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市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基本程序和模式。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暂行规定》”)中,第2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除了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之外,还要求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在上市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等。 在2002年证监会发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则强 调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遵循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之外,

外商独资公司(外资公司)设立登记注册指南

外商独资公司(外资公司)设立登记注册指南 很多人都觉得外资投资企业在国内注册都比较麻烦。下面是本人为你解答外商独资企业登记注册的程序是怎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外商独资公司(外资公司)设立登记注册指南 概念: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投资方式、分配方式、风险方式、回收投资方式、承担责任方式、清算方式的不同又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独资企业是外资企业的一种,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资本由一个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5、《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申请条件: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申请材料: 商务局: 1、承诺书、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设立申请表投资方签字; 3、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文字及经济部分,由投资方签字盖章) 4、(1)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 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2)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 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分析报告

证券投资学课程考核试卷(分析报告) (2017 — 2018学年度第一学期) 《课程 (A 卷) 一、 结构的完整性: (1) 股票投资分析应包含两大部分:基本分析与技术分析。 (2) 基本分析应包含:宏观分析、产业分析、财务分析及公司价值分析。 (3) 技术分析包括:K 分析,切线分析,形态分析,波浪理论分析、技术指标分析 (报告中应至少包含3种技术分析方法)。 二、 格式的规范性: (1) 字体、段落、表格、图形的编排见后例文说明。 (2) 字数5000字以上。 三、 论据的合理性及充分性: (1) 论据的合理性:理论的正确性,数据的真实性,与标题的相关性。 (2) 论据的充分性:从多视角阐述相关主题。 四、 补充说明: (1) 原则上每个同学分析的公司应不同。如果几个同学分析同一家公司,重复率过高, 成绩都视为不及格。 (2) 原则上以分析报告的方向以股票投资分析为主题,也可以就宏观经济,产业发展, 投资组合的某一方向做较为详细的分析。 (3) 完成日期:2018年1月5号前,用32k*2纸质打印。 股票投资分析报告 股票简称:贵州茅台 证券代码: 600519 一、基本分析 1、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就是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贵州 茅台酒厂技术开发公司、贵州省轻纺集体工业联社、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北京糖业烟酒公司、江苏省糖烟酒总公司、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共同发起,并经过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字(1999)291号文件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一亿八千五百万元。 公司主营贵州茅台酒系列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同时进行饮料、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与销售,防伪技术开发,信息产业相关产品的研制开发。 目前,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茅台酒年生产量已突破一万吨;43°、38°、33°茅台酒拓展了茅台酒家族低度酒的发展空间;茅台王子酒、茅台迎宾酒满足了中低档消费者的需求;15年、30年、50年、80年陈年茅台酒填补了我国极品酒、年份酒、陈年老窖的空白;在国内独创年代梯级式的产品开发模式。形成了低度、高中低档、极品三大系列70多个规格品种,全方位跻身市场,从而占据了白酒市场制高点,称雄于中国极品酒市场。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公司就是全国唯一集国家一级企业,国家特大型企业、国家优秀企业(金马奖)、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于一身的白酒生产企业。 公司主导产品贵州茅台酒就是中国民族工商业率先走向世界的代表, 1915 年荣获美国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与法国科涅克白兰地、英国苏格兰威士忌并称世界三大(蒸馏)名酒,就是我国大曲酱香型白酒的鼻祖与典型代表,近一个世纪以来,已先后 14 次荣获各种国际金奖,并蝉联历次国内名酒评比之冠,被公认为中国国酒。 2、宏观经济分析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是指公司成立所必须进行的一系列包括认缴资本、订立公司章程、登记注册行为的过程。其程序比任何形式的公司设立程序要复杂与严格。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因设立方式不同而有别。《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根据《公司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发起人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由发起人自己认足,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本。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步骤如下: (1)认足股份。中国公司法规定,以发起人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即在确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及总股本数,每一股份的金额后,各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许诺自己将要认购的股份数,并且各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总额及股款总额等于公司要发行的总股份及总资本额。否则,发起设立的形式不能成立。 (2)缴纳股款。中国公司法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一次缴纳全部股款。不可以分期缴纳。 中国发起设立认缴股款的形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非货币出资,要进行评估折价,转移产权给公司,具体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80条: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公司法》第82条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因此可见,中国也不允许劳务、信用作为出资方式,对于非货币出资,要求有关的评估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依法公正地对财产进行估价,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发起人的利益或欺骗社会公众。经评估作价的资产,还应折为股份。尤其是注意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不仅要符合比例要求,还应注意其有效期和约定的保密期限,以便正确估价。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解读

1995年1月10日,原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尽管我国先后先后颁布实施公司法、六部委10号文等,但该暂行规定仍然调整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问题的重要规定。根据个人的业务经验及理解,对暂行规定的重要条款进行粗浅解读,供感兴趣的人士参考。 1.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主体 1. 1. 外国股东可以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1. 2. 中国股东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中国自然人。 解析:尽管暂行规定中的合资中方股东不包括自然人,但我国后续颁布的法规及指引都对此作了灵活处理,具体如下: A、2006年六部委颁布的10号文第五十四条: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B、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指引也规定: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不得为自然人。但如中方自然人原属于境内内资公司的股东,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原因导致中方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该中方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可以保留。 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可以通过提前进入的形式,通过后续引入外国投资者来实现参股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目的。 2.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解析:本条是否可以理解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方投资比例必须达到25%?我个人理解如果有关各方无意获得税收上的优惠政策或基于其他投资考虑,各方可以自行确定外资持股比例,商务部门亦应给予审批。 3. 股份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3. 1. 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3. 2. 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设立登记流程、条件、手续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设立登记流 程、条件、手续 来源:未知作者:佚名l 日期:09-12-28 一、公司类型定义 ?境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境外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二、设立条件 2.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至200人),且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2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 2.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2.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2.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2.6 有公司住所。 注: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应提供该发起人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 3.1 发起人主体资格材料: 3.1A 中国企业法人合资者提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提供登记证或编制批复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提供营业执照) ?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投资的决议(另四种法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权力机构关于授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价值分析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价值分析 小组成员: 09工商管理学院创业教育实验班 龚雪儿谢小琴胡安妮周婧丹 1.引言 万科,作为中国股市最早上市的股票之一,其在股市中的地位是不可代替的,其投资价值早已得到公认。自1991年至2004年,万科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25%,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31%;同期上市的企业,像万科这样持续十三年盈利增长的已堪称绝无仅有。这只著名的指标股发展到如今,其突出表现还会继续存在吗?如何衡量其现在的投资价值?这是投资者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房地产行业介绍、万科基本情况介绍,以及对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分析,并通过对国家以及其个人发布的信息进行分析,将对万科的投资价值做出一些可行的分析。 2 万科基本情况 2.1万科基本情况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5月,是目前中国最大的专业住宅开发企业。2007年公司完成新开工面积776.7万平方米,竣工面积445.3万平方米,实现销售金额523.6亿元,结算收入351.8亿元,净利润48.4亿元,纳税53.2亿元。 以理念奠基、视道德伦理重于商业利益,是万科的最大特色。万科认为,坚守价值底线、拒绝利益诱惑,坚持以专业能力从市场获取公平回报,是万科获得成功的基石。公司致力于通过规范、透明的企业文化和稳健、专注的发展模式,成为最受客户、最受投资者、最受员工欢迎,最受会尊重的企业。凭借公司治理和道德准则上的表现,公司连续五年入选“中国最受尊敬企业”,连续第四年获得“中国最佳企业公”称号。 万科1988年进入住宅行业,1993年将大众住宅开发确定为公司核心业务。至2007年末,万科全国市场占有率为2.1%,业务覆盖到以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三大城市经济圈为重点的二十九个城市。当年共销售住宅4.8万套,销售套数位居世界前茅,跻身全球最大的住宅企业行列。

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设立文件范本 - 外资企业章程(范本)

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设立文件范本 - 外资企业章程(范 本) 外资企业章程(范本) ××××(深圳)有限公司 章程 (本范本仅供参考,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修改。) (本文本仅供参考。投资者可根据《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进行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股东名称:…… 英文名称:…… 在……国(地区)登记注册,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注:股东为自然人的,写明姓名、国籍、身份证号、常住住所、电话、传真) 第三条外商独资企业名称:……(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定地址:深圳市……。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注:股东名称)投资经营的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责任。 第五条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注:股东可根据申报项目特点进行填写,要求用语规范、简洁)。第八条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措施,须经深圳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公司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国家鼓励公司出口在国内生产的产品。第十条公司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公司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物资。公司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非生产型企业可以省略第八、九、十条)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注:或其他外币,下同)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万美元 (注:币别同投资总额) 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由股东从境外筹措。 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及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 现金:……万美元; 实物:……万美元; 知识产权:……万美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分……期投入。第一期……万美元,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投入;第二期……万美元,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注:不分期而一次缴付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申报承诺书,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第六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上海广电股份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三网合一的信息工业龙头股概念上海广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部姜波 (2000年8月5 — 10日初稿) 本报告系根据上海广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股份”,股票代码600637)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媒体上已公开的信息所作的一份独立研究报告,旨在帮助广大投资者全面、客观地了解公司情况。作者谨以至诚保证内容的准确、客观、公正性,但本报告仅代表本公司观点,投资者据此所作出任何投资决策,风险自负。 投资要点 ★资产重组重焕生机 97年上海市委和市政府对广电股份进行重组,剥离了不良资产,注入优势资产,99年控股母公司广电集团又对广电股份实施债务重组,经过一系列资产重组,广电股份重新焕发生机。此次增发新股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又为公司展现了一个新型现代化高科技企业的光辉前景。 ★产业扩展多元经营 公司原有主要产品有电视机、收录音机、录像机、洗衣机、微波炉、空调器等家用电子类产品,以及雷达、应用电视、汽车收放音机等装备类电子产品,经过资产重组和这次增发,产品由原来的家电系列产品和模拟技术电子产品扩展到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的音视频产品、电子信息接收交换和终端产品、汽车电子产品等。实现了由单纯家电生产企业向新型信息产业企业的转变。 ★进军信息产业实施战略转型 全面介入信息产业,确定了公司从传统单机制造业走向网络服务业、从模拟技术转向数字技术、建成我国现代信息产业的骨干支柱企业的战略目标,增加主要产品的科技含量,积极进军计算机信息产业等高科技领域,实现了产业转向。 ★引进最新科技注重绿色环保 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开发和生产液晶反射式高清晰度投影显示产品,新型显示产品符合绿色环保要求。 ★产业方向合理巧获政策扶持 涉足行业均为朝阳产业和上海地区支柱性产业,网络信息产品针对上海市“三网合一”试点工程的需要,获得政府政策扶持。 ★扩大流通股比增强可流通性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利润情况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利润情况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引言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福建省房地产开发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利润情况进行深度剖析,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营业利润,房地产开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利润,房地产开发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利润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福建省房地产开发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利润情况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利润情况解读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旨在全面梳理福建省房地产开发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利润情况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福建省房地产开发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利润情况现状 (1) 第二节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营业利润指标分析 (3) 一、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营业利润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营业利润现状统计 (3) 三、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营业利润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营业利润比重统计 (3) 四、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营业利润(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营业利润(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营业利润(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营业利润(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营业利润同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营业利润(2017-2018)变 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福建省房地产开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利润指标分析 (7) 一、福建省房地产开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利润现状统计 (7) 二、全国房地产开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利润现状统计分析 (7) 三、福建省房地产开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利润占全国房地产开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利润比 重统计分析 (7) 四、福建省房地产开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利润(2016-2018)统计分析 (8)

公司投资分析报告毕业论文

公司投资分析报告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分析报告指导老师:刘新仁 专业班级:投资与理财20091班 学号:20093021106 姓名:邹丽

2012年6月1日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条件也越来越好了,更多的人选择拥有辆私家车来作为代步车,轿车需求量逐渐攀升,并成为推动中国汽车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本文以重庆长安汽车为例,通过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财务指标分析来剖析此股票的投资价值和未来的成长潜力,并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未来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长安汽车;财务分析;发展建议

目录 引言 (1) 一、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1) 二、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所处行业分析 (2) 三、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单项财务指标分析 (3) (一)偿债能力分析 (3) (二)营运能力分析 (5) (三)盈利能力分析 (7) (四)发展能力分析 (8) 四、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杜邦财务分析 (9) 五、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建议 (12) (一)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综合评价 (12) (二)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建议 (12) 附录1 (13) 附录2 (15) 附录3 (16) 参考文献 (20)

引言 近几年来我国汽车行业发展迅猛,汽车销售行业也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进入了旺季,我国的汽车领域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中国人的消费理念在不断转变,从传统的观念到提前消费观念的产生,推动了市场的发展。 如今的新一代人群是比较讲究享受的一族,购车欲越来越大,购车能力远大于自己的经济实力,这样的思想也使他们成为汽车领域里不可或缺的一份子。加之政府对汽车行业的扶持力度,推进产业重组,加大对自主品牌的支持以及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都将是汽车行业良好的前进。 一、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公司介绍:本公司前身为逾百年历史的大型兵工企业,技术力量雄厚。长安公司以其与微型汽车及发动机生产直接相关的资产和密切相关的生产、销售、技术开发、职能管理部门,以及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中长安公司所拥有的权益经评估作价后投入本公司。本公司产品主要包括各种型号的长安牌微型厢式车及微型货车以及奥拓牌微型轿车,另外还制造用于微型汽车的江陵牌汽车发动机。现为全国最大的微型汽车生产厂家之一,微型汽车市场占有率达20.2%。 历史沿革: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发起人,以其与微型汽车及发动机生产相关的经营性净资产及其在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的股权,折股506,190,000股投入,并于1996年10月31日以募集方式向境外投资者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250,000,000股而设立,总股本为人民币756,190,000元。 历经五年的时间,本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0,166,022股,发行后总股本增至人民不2,685,823,637元。 经营范围与主营业务:汽车(含轿车),汽车发动机系列产品,配套零部件,模具,工具的开发,制造,销售,机械安装工程,科技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开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计算机应用技术咨询、培训,计算机网络系统设计、安装、维护(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许可或审批的业务除外),代办电信公司委托的电信业务。

IPO外资企业上市操作指引

IPO外资企业上市操作指引

一、IPO实务研讨外资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何时开实践操作有分歧 话讲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已不是什么新奇事,但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创立大会是在外商投资主管机关(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前召开依旧审批后召开,实践中却有不同的做法。 一、法规背景 依照《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而我国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法人的,是有限责任公司。鉴于此,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5年公

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1号),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变更审批作了规定。《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31号,此前的相关文件为《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122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文书格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0〕53号)]则对进行工商登记、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明确。依照上述法规,企业采纳变更公司类型方式设立(实为变更)股份公司(即我们通常所讲的股改)的,应当参照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程序进行,并提交有关审批、登记、备案材料,无需召开创立大会。 而在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27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发〔2001〕36号,已失效)、《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48号,已失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股票投资分析

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股 票投资分析 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分析 学院:经管学院 班级:工商管理 姓名: 学号: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分析 摘要:贵州茅台酒作为我国的国酒,其知名度和美誉度享誉世界。茅台酒品牌具有的垄断性,品质的优异性,加入世贸组织后开拓世界市场的潜力性,再加上良好的财务状况都使该公司具有了极佳的投资价值。本文首先从宏观经济态势入手,分析了我国经济、政策对白酒行业的影响,其次分析了白酒行业的发展现状和潜力,然后从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财务状况指标方面分析了该公司的投资价值,最后利用技术指标分析了贵州茅台的股票投资价值,并预测了近期价格走势及买卖时机。 1. 公司概况 证券名称及代码 贵州茅台(600519) 经营业务 公司从事酒类系列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股权管理与投资、包装材料、饮料的生产与销售、餐饮、住宿、旅游、运输服务。主营业务是贵州茅台酒系列产品的产品研制、酿造生产、包装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为53、43、38、33度“贵州茅台酒”,80、50、30、15年陈年“贵州茅台酒”,“茅台王子酒”等茅台酒系列产品。 历史沿革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20日,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50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1]41号文核准并按照财政部企[2001]56号文件的批复,公司于2001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7150万(其中国有股存量发行650万股)A股股票,公司股本总额增至25000万股。公司成立后没有进行过重大的资产重组或股权转让行为。集团公司是全国唯一集国家一级企业,国家特大型企业、国家优秀企业(金马奖)、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于一身的白酒生产企业。公司主导产品贵州茅台酒是中国民族工商业率先走向世界的代表,1915年荣获美国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与法国科涅克白兰地、英国苏格兰威士忌并称世界三大(蒸馏)名酒,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

二板上市公司的组建 hc360慧聪网2003-08-22 11:00:39 要想实现到二板上市的目的,无论任何企业都首先要改制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改制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这就是本章讨论的问题。 1、必须是国家授权机构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现在的分工,只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才是合法设立的。其他地、市、县或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都不具有合法性,也就不具有上市的资格。 2、二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从政策导向而言应主要是民营控股的公司。因此,打算到二板上市尽量符合这一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主要股份为民营企业或个人持有。 3、二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有在同一管理层下,连续两年以上活跃经营的记录。由企业改制或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记录可以连续计算。要想确保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原企业在新公司中的总资产、净资产、总收入、净利润和资产的主营部分必须占主体。 4、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属于有高科技含量和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成

长型企业。要证明这一点公司应具有较多和较大比例的高素质人材,较多的高新技术成果和产品,让人信服的高科技投资项目和较完善的发展计划和预测的报告书。 5、股份有限公司现有的股本总额至少在1000万股以上,发行股票后,其股本总额在2000万股以上。太少了不行,太大也不一定适合。股本很大,公司就不属于创业型企业,会被认为不是二板市场接纳的上市对象,而是具备主板上市规模的,应在主板争取上市的企业。 拟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案 企业要发行股票,并在二板上市,首先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新建设立,一种是改建设立。新建设立是指出资人以法律允许的出资方式认购股份,创建股份有限公司;改建设立是指主要出资人以现有企业的资产作为出资,并将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发起设立,一种是募集设立。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发行而设立的公司。 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批准发行股票,并在二板上市的公司,必须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性质和特点分析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性质和特点分析 [摘要]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作为外商在中国投资的重要形式,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根据我国立法和实践,通过分析指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在本质上应该是股权式合营,属于中外合资经营的一种形式。其法律性质是中国的法人,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本股份化、以营利为目的等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特点,但同时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又在股东资格、股权比例、注册资本额以及待遇享受等方面具有特殊性,而这些特殊性也是问题所在。 [关键词]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法律性质、特点 具有外资参与的股份有限公司从来都以投资规模大、融资便利等其他类型的所不具有的优点,在世界范围内的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活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这种形式的在立法和实践中被特称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法人”。较之原有外商投资只能通过固定投资者的股权投资和借贷来融通资金的方式,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则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募股的方式来扩大资金来源,为外商在中国直接投资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也使我国利用 外资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发展起步较晚;由于我国的双轨制立法体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适用极其复杂,使中外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由于迄今有关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立法仍处于探索和不断完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发展。笔者以为所有这一切都与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性质和特点认识不足有很大的关系,而在一定程度上,这两个问题可以说是决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制度能否顺利发展的关键。鉴于此,本文拟根据《暂行规定》,结合《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内容,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并通过比较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与其他形式外商投资和国内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进一步分析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特点。 一、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性质与组织形式分析

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分析报告

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分析报告 班级:08电子商务 学号:200830334002 姓名:蔡元浩 指导老师:郑四华 完成时间:2011-11-29

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分析报告 一、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简称:德赛电池,代码:000049。 公司的终级控股股东为惠州市德赛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无汞碱锰电池、一次锂电池、镍氢电池、锂聚合物电池、燃料电池及其他种类电池、电池材料、配件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销售,电源管理系统和新型电子元器件的开发、测试及销售;移动通讯产品及配件的开发及销售,以及高科技项目开发、投资、咨询和高科技企业投资。 公司在碳性电池、碱锰电池、一次锂电池、二次镍氢电池、充电器等标准产品方面,已形成品种齐全的全系列消费类电池产品,“德赛电池”品牌在市场上已得到广大消费者认同;原装手机电池、MP4电池、移动DVD电池等组合电池,已成为国内外电子产品的原配电池主要供应商,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碱性锌锰电池于2003年荣获“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2004年被国家质监总局评为“国家免检产品”;锂离子充电电池于2004年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用于电源管理的保护线路板产品,居国内同行业之首。 二、德赛电池基本面分析 2010年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3.3%,全年GDP增速为10.3%。而根据最新公布的2011年1月的经济数据,1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4.9%。其中,城市上涨4.8%。低于之前市场普遍预期。 尽管通货膨胀存在,但是由于政府接连数十次的货币调控政策,以及相应的降温式的调控政策(主要针对房地产市场),已收到明显成效,随着国内生产总值的持续增长,国民收入和个人收入都不断地提高,会有效地刺激证券投资的需求,相信中长期内证券市场会有所表现。 由于货币发行量过大,外汇储备量(表现为外汇占款额)居高不下,以及出口顺差依旧存在等因素,我国仍将处于温和的通货膨胀时期,按照对央行“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的解读和合理的猜想,以及国务院稳定物价的决心,近期仍存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612450500.html,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 又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原则上发起设立公司可适用于任何公司的设立。 一般而言,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是由于各个发起人的资金比较雄厚或者公司的资本总额无需太高,在创立公司时,无需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发起人的公司即刻构成公司的资本总额。这种情形下发起人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可以有效缩短公司设立的周期,减少公司的设立费用,降低公司的设立成本。不过发起设立方式仅适用于规模不大的公司。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时,现行公司法允许发起人所认购股份可以分期缴纳。 (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也称为渐次设立或者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在我国这种设立方式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是希望通过想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而募集更多的资金,从而使公司能够具有更多的资本总额。公司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募集股份的结果是,凡是持有股份的人都是公司的股东,所以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从其成立时起,其股东除发起人以外,还有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 募集设立包括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方式。定向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

份;社会募集方式,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发行。 定向募集方式具有发起设立和社会募集方式所不具有的优点,采用此种方式设立公司,可以不受股票发行配额的限制,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达到筹集资金和改变企业单一产权结构的目的,又可以掌握控制公司股权的主动性,同时还可以在条件具备时转化为社会募集公司。但是定向募集方式也有其弊端,主要表现为透明度不高,公司内部职工股与社会个人股之间待遇相差悬殊等。 募集设立在广泛的筹集社会资金方面,具有发起设立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它可以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充分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在短期内筹集设立公司所需要的巨额资本,缓解发起人的出资压力,便于公司的成立。但也有其弊端:其一,这种设立方式须对外募集股份,还需召开创立大会,在审批程序上也较发起设立复杂,,而且还可能受到国家金融政策等方面的制约。其二,由于股权的高度分散,不利于实现发起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其三,因为募集设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又往往是溢价发行,从而形成公司的创设利润,因此,就可能有发起人为了非法获得这部分的利润而借设立公司之名,行骗取钱财之实。因此《公司法》对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所认购股份应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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