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水安监[2017]34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规范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见附件),现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水利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科学判定隐患级别是排查治理的基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做好判定标准实施工作,指导和帮助辖区内有关单位熟悉掌握有关方法和标准,科学合理地进行隐患判定。

二、水利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是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的主体,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判定标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科学合理判定。判定标准清单中列出了一些常见隐患内容,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补未涵盖的隐患内容,也可根据工作经验采用其他方式方法来判定。对于判定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单

位要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进展情况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依法切实加强督办工作。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认真开展跟踪督办,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 总则

1.1 为科学判定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期和运行管理期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事故隐患判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相关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标准判定重大事故隐患。

1.4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分为直接判定法和综合判定法,应先采用直接判定法,不能用直接判定法的,采用综合判定法判定。

1.5 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判定清单(指南)所列隐患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和工程实际适当增补隐患内容,按照本标准的方法判定。

2 判定要求

2.1 隐患判定应认真查阅有关文字、影像资料和会议记录,并进行现场核实。

2.2 对于涉及面较广、复杂程度较高的事故隐患,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进行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

2.3 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在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同时,应当明确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治理时限以及治理前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隐患判定

3.1 直接判定。符合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中的任何一条要素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2 综合判定。符合附件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清单(指南)》重大隐患判据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重大隐患判定

4.1 直接判定。符合附件3《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中的任何一条要素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2 综合判定。符合附件4《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清单(指南)》重大隐患判据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 附则

5.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清单(指南)

3.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

4.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清单(指南)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清单(指南)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清单(指南)

中国的水库管理-水利部建管司

中国的水库管理 徐永田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水库是我国水利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防洪、发电、灌溉、供水、航运、养殖、旅游、生态等多种功能,是调控水资源时空分布、优化水资源配臵最重要的工程措施之一,是拦、排、滞、分相结合的江河防洪工程体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民经济各领域对水库的依赖愈显突出。水库大坝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危,历来为我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所重视,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水库管理制度体系,在水库管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下面,就中国的水库管理作一简要介绍。 一、中国水库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水库的基本状况 中国有着2500多年的筑坝史,是人类筑坝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也是当今世界拥有水库数量最多的国家。 根据2007年年初水利部开展的全国水库大坝安全状况普查统计,截止2006年底,我国已建成各类水库87085座(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其中,大型水库(库容≥1亿m3)510座、中型水库(1000万m3≤库容<1亿m3)3260座、小(1)型水

库(100万m3≤库容<1000万m3)16672座、小(2)型水库(10万m3≤库容<100万m3)66643座。 我国水库总库容达5900多亿立方米,相当于全国河川年径流总量的五分之一。水库控制的灌溉总面积达2.9亿多亩,占全国有效灌溉面积的三分之一。全国水电装机容量已达1.28亿千瓦,约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五分之一,其中农村水电装机容量累计达0.53亿千瓦,约占全国水电装机容量的41.4%。这些水电站为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能源保证。据统计,水库工程供水能力为2400亿立方米,占全国水利工程实际供水能力的36.5%,每年约向城市供水200亿立方米,有效地缓解了城市水资源的短缺。我国的许多重要城市,如北京、天津、大连、青岛、沈阳、长春、石家庄、西安、乌鲁木齐、深圳、香港等的工业和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来自水库,水库已成为这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水库拥有养殖面积约3000万亩,占淡水养殖面积的40%,年水产总量约120万吨。 (二)水库的管理体制 中国的水库管理实行从中央到地方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管理职责大致可分为行政管理、资产管理和运行管理三部分,分别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业主和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履行。各级政府设立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库汛期的防洪调度指挥与监督。科研、勘测、设计等单位,根据需要为水库管理提供技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样本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模板

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试行) 12月

目录 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编制目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编制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适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工作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事故分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预案体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风险分级管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预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隐患排查治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事故信息报告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先期处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水利部直属单位( 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应急响应分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一级应急响应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二级应急响应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三级应急响应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地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应急响应分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一级应急响应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20年(安全生产)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205号 《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业经2007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七年二月五日 第壹条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以下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于于生产运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具体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煤炭、公安、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于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解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于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情况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六条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壹)建立、健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二)组织制定且实施本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急救援预案;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生产运营单位对于因外部因素可能造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方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方案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八条生产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日常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每月组织壹次由关联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九条难以确认和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且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方案书。

迎接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检查汇报材料

长江水利委XX铁路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汇报材料 XXX建设指挥部 2016年X月XX日

XX铁路工程水土保持情况汇报 XX工程建设指挥部 (2016年X月XX日) 尊敬的xxx副巡视员并检查组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XX铁路建设指挥部,热忱欢迎各位领导莅临检查指导工作,对长江委、省水利厅长期以来对铁路建设工作给予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就XX铁路水土保持工作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项目概况 1、基本概况 连云港至镇江铁路是国家快速铁路网的组成部分,是长三角城市群区域快速铁路的主骨架之一。 连镇铁路位于江苏省南北纵向中轴线上,跨越省内连云港、淮安、扬州、镇江四市的20个区、县及县级市。线路北起连云港市,沿宁连高速公路引入淮安市,与京杭运河、京沪高速公路并行,向南经扬州市,跨越长江后止于镇江市,正线里程约305公里,沿线共设车站11座(其中新建9座),客运专线,设计速度250公里/小时,设计建设工期4年半,批复总投资为464亿元。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和江苏省合资建设,项目法人为苏北铁路有限公司,上海铁路局受托并派出宁启复线指挥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2016年1月,上海铁路局建设体制改革调整,

宁启铁路指挥部并入南京铁路枢纽指挥部。 项目除灌云、灌南、涟水、淮安东车站等少数地段为路基工程外,其余地段均为桥梁工程,桥梁占线路总长的比例约为95%,其中跨越长江的五峰山公路铁路两用特大桥为主跨1092米的悬索桥,为世界同类桥梁第一,是项目的控制性工程。项目设计12个制梁场,31个搅拌站,2个铺轨基地,18个取土场,临时用地6150亩。永久用地13700亩。 连镇铁路纵贯苏北、苏中、苏南,东濒里下河湖荡洼地,西依高邮湖及京杭大运河,北靠海州湾,南越长江。沿线地形多平坦开阔,地势呈南北高,中间低,由西向东微倾之态。区内多为农田,河渠纵横,水利设施密集,线路所经河流属淮河流域下游、长江流域下游,自北向南划为五个工程地质区:滨海平原区、黄淮冲积平原区、里下河冲湖积平原区、长江漫滩平原区和长江阶地平原间夹丘陵区。 2013年8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连云港至镇江铁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基础[2013]1636号))。 2014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连云港至镇江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4]2227号))。 2015年5月10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批复初步设计(《中国铁路总公司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连云港至镇江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铁总办函[2015]445号))。

(水利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号精编

(水利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2005年7月8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本决定不壹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壹)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壹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壹公顷之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壹万立方米之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巨龙?江山国际三期A22-06/02地块 工程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鱼嘴镇 建设单位:重庆市巨龙实业有限公司 质监站:重庆市两江新区质监站 设计单位: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 勘察单位:重庆北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施工单位:锦宸集团有限公司 2、施工范围:土建工程、建筑给排水、强弱电安装工程 3、质量要求:按现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及重庆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一次性交验合格,争创“三峡杯”优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 4、工期要求:工程总工期为365天,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5、建筑设计概况 5.1巨龙·江山国际三期A22-06/02地块位于重庆市鱼嘴镇,地处鱼嘴镇的黄金地段,包括28#(14F/-1D)、29#(3F/-1D)、30#(3F/-1D)、31#(3F)、32#(2F/-1D)及地下车库(-1F)。建筑物±0.000分别为298.600、300.000、301.000、301.200、299.200、293.200,建筑物相对高度分别为53.7m、14.1m、14.1m、11.3m、9.7m、5.5m。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4361.41㎡,地下建筑面积为9054.40m㎡,总建筑面积33415.81㎡。 5.2本工程28#楼为一类高层,29~32#楼为多层,地下车库为二类建筑。防火等级28#楼及车库为一级,其余为二级,防水等级均为一级,

抗震设防烈度均为为6度。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均为50年。 6、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文件(渝建安2001-13号)“关于强制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130-2011)”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生产实际和本工程的施工特点。为加强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处理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项目部能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重大突发危机事件,将突发危机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和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工程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 1、因自然灾害而引起的突发事件:地震、水灾、风灾、雹灾、雪灾等。 2、因人为因素而引起的突发事件: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爆炸品、危险品污染或泄漏、火灾、压力容器管道事故、交通事故、疫情、中毒等。 3、因社会对抗和冲突而引发的事件:重大群体事件如罢工、集会、游行、示威等,刑事案件、邪教或敌对势力破坏、战争、恐怖暴力活动等。 上述给项目部正常的施工、社会稳定、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突发事件,超出有项目部有效处理能力,需要更多的职能部门做出响应、或本区域以外的职能部门给予援助时,即启动本预案。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管[1995]5号)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号发布) 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重庆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水电)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为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长江防洪安全和更好地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同意书制度。经研究,在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简称建设项目)等需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一、我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在长江干支流上修建的大型水工程及在下列河段各部门兴建的大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长江干流:源头—宜宾 2.汉江:汉中—丹江口 3.乌江:洪家渡—乌江渡 4.嘉陵江:武都—亭子口 5.岷江:松潘—都江堰 (二)在下列河段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长江干流:宜宾—南汇嘴 2.汉江:丹江口—入江口(武汉)

3.乌江:乌江渡—入江口(涪陵) 4.嘉陵江:亭子口—入江口(重庆) 5.岷江:都江堰—入江口(宜宾) 6.洞庭湖 7.鄱阳湖 8.其他跨省湖泊 9.长江、汉江的分蓄洪区 (三)在下列河段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水阳江干流:宣城—入江口(含石臼湖、丹阳湖、固城湖、南漪湖) 2.滁河干流:金银浆—入江口(含驷马山水道、马汊河) 3.松滋河 4.虎渡河 5.藕池河 6.调弦河 7.其他跨省河流的省界上下各十公里 8.陆水实验水利枢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二、上述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先由各有关省(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 三、在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除上述需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分级管理并制订具体管理办法。省(市)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时,应同时抄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核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2005年7月8日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是指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水事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行使水行政许可权的组织。 第三条水行政许可的规定、实施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水行政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五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公布水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等规定;应当公开水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和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核查、回避、听证、科学决策等制度,保障实施水行政许可的公平和公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精简办事环节,推行便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损害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供便利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向有关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投诉、批评、检举或者控告;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发现水行政许可有错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水行政许可的规定 第九条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规章,对实施该水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期限、须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作出具体规定。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有关规章,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水行政许可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予以明确。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实施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水行政许可和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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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样本

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试行) 12月

目录 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编制目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编制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适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工作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事故分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预案体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风险分级管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预警...................................................................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隐患排查治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事故信息报告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先期处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应急响应分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一级应急响应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18年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18年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 定 ###市电信分公司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 (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2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员工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本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本企业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企业及有关部门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由企业主要领导人或者主要领导人委托企业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责任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企业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企业易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必须制定本单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单位(部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条各县(市)电信局及其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存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 长许可〔2018〕44号 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遵义市观音水库工 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34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观音水库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境内桐梓河左岸一级支流观音寺河上,坝址位于遵义市汇川区与仁怀市界河河段,蔡家坝河汇口上游约2.0km处。工程任务以城乡生活和工业供水为主,结合灌溉,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水库正常蓄水位633.00m(85国家高程),兴利库容0.80亿m3、总库容1.21亿m3,具有多年调节性能。本工程城乡生活和工业供水对象为遵义市新中心城区西区、仁怀市中心城区和茅台空港园开发区及灌区农村,设计供水保证率为95%;灌溉对象为仁怀市山

盆灌区和桐梓县高桥灌区,设计灌溉面积3万亩,设计灌溉保证率为80%;坝后电站装机容量7500kW(1×1500 kW+2×3000 kW),设计保证出力0.827MW,设计保证率90%。 二、根据审定的《贵州省遵义市观音水库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技术审查意见(见附件),同意本工程从观音寺河取水。2030规划水平年,本工程河道外用水多年平均取水量为0.907亿m3,其中城乡生活0.495亿m3,工业0.348亿m3,灌溉0.064亿m3。本工程设置取水口共3处。库区设置取水口2处,其中观音寺一级泵站取水口设置在水库坝址上游约8.8km处楠木河左岸,向遵义市新中心城区西区和山盆灌区局部供水,取水量为0.442亿m3;深基塘一级泵站取水口设置在水库坝址上游约9.7km处喜头河右岸,向仁怀市中心城区和茅台空港园供水,取水量为0.395亿m3。灌溉发电引水系统取水口位于大坝右坝段,多年平均灌溉和灌区农村生活取水0.070亿m3。电站多年平均发电取水量1.036亿m3。本工程多年平均总取水量1.943亿m3。 三、观音水库坝址处多年平均来水量为2.466亿m3,2030规划水平年,扣除上游新增耗水及本工程水库蒸发渗漏水量损失,来水经本工程调节,可满足城乡生活、工业供水、灌溉及发电取水水量及保证率要求。取水河段现状水质为Ⅲ类,可满足本工程取水水质要求。 四、同意本工程最小下泄流量10月~次年3月为1.25m3/s、4月~9月为2.35m3/s。施工期、初期蓄水期和运行期,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最小下泄流量保障措施。施工期通过导流洞,初期蓄水期通过临时生态放水管、生态放水管、电站,运行期通

水利单位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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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样本

淄博淄建集团有限公司 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ZC/C安生—006— 1、目的 为减少重、特大安全事故( 包括坍塌滑坡、触电、高空坠落、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灾害、中毒及生产中造成或发生的安全事故) 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迅速、科学、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预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3、引用文件 GB/T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GB/T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ZC/A01《一体化管理手册》( 现行有效版本) ZC/B11《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程序》( 现行有效版本) 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 4、应急处理指挥和工作系统及其职责 4.1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职责、分工、组成 公司组建指挥部, 设总指挥1人, 副总指挥若干人, 并设现场处理组、医疗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具体工作小组。 4.1.1应急预案总指挥: 夏书强, 全面指挥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发布指令。 a.分析紧急状态, 根据相关危险程度、潜在后果等确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b. 指挥、协调应急反应行动; c.与企业外应急反应机构、组织、部门和人员进行联络; d. 直接监察应急操作人员行动; e. 最大限度地保证现场人员和外援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f. 协调后勤方面以支援应急反应组织; g. 应急评估、确定升高或降低应急警报级别; h. 通报外部机构, 决定请求外部援助; i. 决定应急撤离, 决定事故现场外影响区域的安全性。 4. 1.2应急预案副总指挥: a. 协助应急总指挥组织和指挥应急操作任务; b. 向应急总指挥提出采取减缓事故后果行动的应急反应对策和建议; c. 保持与事故现场总指挥的直接联络; d. 协调、组织和获取应急所需的其它资源、设备, 以支援现场的应急操作; e. 组织公司总部的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对施工场区生产过程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 f. 定期检查各常设应急反应组织和部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反应准备状态; g. 根据各施工现场、单位的实际条件, 努力与周边有条件的企业合作, 在事故应急 处理中共享资源、相互帮助、建立共同应急救援网络和制定应急救援协议。 副总指挥: 李华, 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工作。 副总指挥: 徐伟寿, 协助总指挥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副总指挥: 张建忠, 协助总指挥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副总指挥: 史继芳, 协助总指挥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副总指挥: 尹为民, 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过程中的技术 工作。 副总指挥: 吕素信, 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救援物质和所需资金的调配。 副总指挥: 孙能亮, 协助总指挥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副总指挥: 龚仁泗, 协助总指挥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4.1.3现场处理组: 由公司安全生产部、技术质量部等以及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 组成。负责组织现场的抢救、保护、人员稳定、组建现场消防队、保证现场救援通道 的畅通和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4.1.4医疗救援组: 由公司职工医院牵头, 组织公司和社会医疗单位, 及时对事故受 伤害人员进行救治。外地施工现场应首先就近联系社会医疗单位, 及时对事故受伤害人员

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公开招聘公告

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公开招聘公告 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是长江水利委员会管理的事业单位,位于三国古战场赤壁市,赤壁市位于湖北省最南部,交通十分便捷,距武汉135公里,距长沙224公里,京广铁路、武广高速铁路、107国道、京珠高速公路贯穿全境,气候宜人,物价廉美,是一个环境优美、适合人工作、生活的宜居城市。 我局主要从事陆水试验枢纽的运行管理与维护、水库防洪抗旱调度、水库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承担有关水电工程科学试验任务;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运营或监督管理等。50多年来,为防洪减灾、农业灌溉、城镇工业及居民供水、科学试验等水利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水利部、长江委有关文件规定,依据岗位设置、编制额空缺以及人员结构情况,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10人,招聘方案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敬业精神; (三)身体健康; (四)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28周岁(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海外留学归国人员须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本科阶段要求为全日制教育)。 (五)爱岗敬业,具备岗位要求的素质和能力;

(六)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考。 三、招聘岗位

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49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 2017年12月22日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一、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 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二、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改)。 三、废止《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四、将《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 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

537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于开工前将浮桥建设方案一式五份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浮桥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方可开工建设”。 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取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修改为:“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修改为:“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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