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事局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规则

浙江海事局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规则
浙江海事局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规则

浙江海事局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游艇安全管理,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浙江游艇业的安全、健康发展,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实施细则的主管机关。浙江海事局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有效监管、健康发展的原则,实行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对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负责,做好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

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游艇委托游艇俱乐部管理的,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游艇俱乐部在游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协议,承担相应的游艇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章检验和登记

第六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国海事局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八条游艇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登记法律法规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第九条游艇由其所有人自行管理的,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游艇安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书面说明,内容应包括游艇航行、停泊水域、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驾驶员情况、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及应急保障等,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游艇所有人提交的书面说明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对于不符合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游艇所有人应在游艇投入使用前完成整改;游艇委托俱乐部管理的,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游艇所有人与经主管机关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签订的协议及其复印件。

第三章航行和停泊

第十条游艇应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并配备航行记录本记载相关的航行活动。

第十一条游艇应保持对游艇概况、游艇驾驶员变更、安全管理、设备维护保养等方面的连续记录。

第十二条游艇应当按照船舶检验规范的要求配备足够的安全和防污染设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航行区域内航行。

第十三条游艇开航前,游艇驾驶员应当对游艇关键性设备、天气海况等重要安全环节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确保游艇航行安全。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保存并及时更新游艇的航行、停泊及乘员信息。

第十四条游艇应安装能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有效通信的VHF、AIS 或功能类似设备,并在航行过程中保持开启。

第十五条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游艇第一次出航前,应当至少提前1 个工作日填具《游艇航行区域备案表》,将游艇的航行区域分别向拟航经水域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游艇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的,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填具《游艇开航前报告表》,向出发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驾驶员和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七条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航经水域通航安全、交通管理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在整个航行、停泊期间,游艇驾驶员对游艇及乘员承担全部的安全及防污染管理责任;

(二)游艇驾驶员应充分注意本船的操纵性能、抗沉性,特别谨慎地驾驶,避免妨碍在航道水域正常行驶的其他船舶航行;

(三)游艇应当避免在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四)游艇应尽量避免在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和客运码头附近水域、客(渡)运航线、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遵守限速等航行规定;

(五)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六)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七)游艇乘员出舱室从事钓鱼等休闲活动时必须穿着救生衣,敞开式游艇的乘员必须全程穿着救生衣。

第十八条游艇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十九条游艇的试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取得经认可的游艇检验机构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或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有效检验证明文件,方可试航;

(二)游艇试航前,试航实施单位、个人应当事先制定试航大纲和安全保障措施,并提前1 个工作日向拟试航区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时应提交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书、试航大纲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相关材料;

(三)游艇试航期间,试航实施单位、个人应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四)游艇试航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游艇驾驶证》,并熟悉拟航行水域的通航环境。

第二十条游艇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和客运码头、客(渡)运航线附近水域、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并显示相应的号灯、号型。

游艇通过桥区水域时,应遵守相关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游艇驾驶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游艇驾驶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的规定经过相应的培训、考试并依法取得《游艇驾驶证》。未取得《游艇驾驶证》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二十二条在航行和临时停泊期间,游艇所有人应为游艇配备足以保证游艇安全航行和停泊的游艇驾驶员,游艇驾驶员应持有与本游艇类型和航行区域航区相应的《游艇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可在主管机关管辖水域短期内(每次不超过7 个连续自然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对于拟长期在主管机关管辖水域驾驶游艇的上述境外居民,如中国海事局与该境外海事主管当局签有证书互认协议,可直接向主管机关申请换发《游艇驾驶证》;如中国海事局与该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未签有证书互认协议,则需由主管机关进行补充培训后换发《游艇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游艇驾驶员及其他乘员在航行、停泊期间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遇险信息或者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对游艇驾驶员违法行为在《游艇驾驶证》副页的记录栏中记分,记分分值满15 分的,最后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将其《游艇驾驶证》扣留,并按规定进行强制培训和考试。

第五章安全和防污染保障

第二十六条游艇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明乘员数量、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分类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不符合排放要求的生活污水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应当送岸处理,不得违规排放,并按规定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游艇供受油作业时,供、受双方应遵守相关的防污染规定,落实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九条游艇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游艇经过安全检查的,一般6 个月内不再检查,但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受6 个月的限制:

(一)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二)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等要求的;

(三)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

第三十条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和游艇俱乐部报告;游艇俱乐部接报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第三十一条游艇在海上航行或停泊期间,发现附近有船舶或人员遇险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游艇签证

第三十二条游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 个月的定期签证。游艇申请办理定期签证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二)船舶签证簿;

(三)船舶国籍证书;

(四)船舶检验证书;

(五)游艇驾驶证;

(六)游艇固定航行水域范围说明或者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游艇航行区域备案表(本款适用于首次办理定期签证);

(七)授权委托书(游艇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

第三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受理游艇定期签证申请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办理的,应在船舶签证簿内注明签证的有效期限和准予航行区域;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跨分支局辖区航行的游艇,应分别到航行区域所涉及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定期签证。

第三十四条船舶超出定期签证的有效期限、备案航行区域或者签证核定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申请办理航次签证。

第七章涉外游艇管理

第三十五条外国籍游艇进出主管机关辖区口岸,游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按《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出口岸手续各一次。

第三十六条进口岸查验由第一驶抵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口岸查验由最后驶离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期间在该辖区水域内航行可免于办理进出口岸手续,但其进出港计划须向拟进出港海事管理机构提前1 天进行报备。

第三十七条对于境内制造以自航形式出口境外的游艇,游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按《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出口岸手续,各海事管理机构在查验其持有证书情况时,除接受我国相关机构签发的临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以及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登记和检验证书外,还可接受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认可的产品认证证明。

第三十八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外国籍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

第八章游艇俱乐部管理

第三十九条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与所管理游艇相适应的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四)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五)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六)具有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配备专业救生员。

第四十条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在营运前报主管机关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游艇俱乐部备案报告书;

(二)俱乐部简介;

(三)游艇俱乐部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明;

(四)游艇俱乐部公司章程;

(五)游艇俱乐部专职管理人员服务合同;

(六)游艇专用停泊码头或水域的相关批准或认可文件;

(七)与游艇所有人签订的管理协议范本(委托管理时);

(八)所管理游艇的情况说明;

(九)游艇俱乐部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

2、游艇停泊和航行安全管理制度;

3、游艇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4、游艇日常检修、维护和保养计划;

5、船、岸应急预案和演习计划,应急负责人及通信联络说明;

6、船上油类、垃圾、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收集和处理规定;

7、游艇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8、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安全管理文件。

第四十一条主管机关可指定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三十九条规定能力的,15 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海事局门户网站予以备案公布。

第四十二条游艇俱乐部应每年一次向主管机关提交运行、安全与防污染等情况的报告。主管机关每年组织对游艇俱乐部的运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当备案提供的材料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游艇俱乐部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重新报备。

第四十三条游艇俱乐部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对游艇驾驶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督促游艇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制定开航前安全告知手册,保障乘员熟悉救生、消防等安全知识;

(三)落实岸基值班人员,保障停泊于其俱乐部水域或停泊点的游艇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驾驶员的持证情况并建立相应台帐,保证游艇、游艇驾驶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并做好记录;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立刻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

(七)应保持与出航游艇的有效通信联络,全程跟踪游艇动态,并进行规范记录;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并做好记录。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不定期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予以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对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管机关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四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以及登记在游艇俱乐部名下、提供给会员休闲娱乐用的具有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本细则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并经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九条乘员定额12 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要求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自2011 年5 月1 日起施行。

安全知识竞赛比赛规则

安全知识竞赛比赛规则 1、各班的参赛选手应在比赛前20分钟到达指定比赛地点,迟到5分钟当自动弃权处理。 2、比赛开始前,参赛队伍集体向观众席鞠躬,感谢到场的观众和嘉宾。为遵循“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比赛精神,各位选手比赛开始前,在台前相互握手,以示友好。 3、为维持本场比赛的秩序,不打扰选手比赛,工作人员将会在比赛开始前5分钟进行封场,如有想上厕所之类的请在此前解决。比赛开始后,所有人只可出去,不可再进场。(除院学习部三位负责人和拍照和写稿人员外),如有观众过于吵闹,工作人员将会请其离开赛场。 4、参赛选手回答问题时,请站起来回答,且答题完毕需说“回答完毕”,以示对主持人的尊重。 5、在第二环节(抢答题),由各参赛队伍的全体选手任意一名选手举牌争得答题权(若队伍中有人反应较快,则以哪支队伍有人谁先举牌决定答题权在那方,判断结果以公证人为准,如有争议,请参赛队整合意见,派代表向主持人和本场的负责人反映)。 6、比赛过程中,一律不可与观众交谈来获取答案。所带书籍、包等物品由工作人员集中保管,不得使用通讯工具查询资料(包括现场观众),如若发现,将取消队伍的比赛资格。

7、在比赛过程中,若参赛队的观众发出过于吵杂的声音,将扣对应队伍20分,以示警告。 8、主持人询问观众分别是哪支队伍的亲友团,由工作人员清点人数,若队伍的观众支持率大于或者等于10人将为他们加上10分,此加分环节将在临近比赛结束的观众互动环节时进行,以届时观众的实际人数为准。若比赛过程中,观众用通讯工具帮助队伍作弊,将会扣对应队伍50分,以示警告,若第二次发现,将取消参赛队伍的比赛资格。 9、每个环节双方队伍的答题情况由记分员同步登记在黑板上(答对的题数用“正”字表示,答对一题画一笔),以示公正。 10、比赛结束后,由领队在各自队伍的记分表上签名,确定本场比赛各自的得分真实有效。 11、比赛题目的答案一切均以学院学生联合会学习部提供的为准。 12、各班的基础分为100分,总分=基础分+得分-扣分。 以下是比赛各环节的具体比赛规则 第一环节抢占先机(总分为125分) 属必答题,题型为单选题(3题)和多项选择题(2题),两支队伍按照抽签决定由哪支队伍先答题(队伍答题按选手号的顺序,如a队1号选手先答题,答完题后是b队的1号选手,以此顺序完成第一环节)。此环节由参赛队伍的所有成员参加,每人需答5题,每题5分,每题有10秒钟的答题时间。答对加5分,答错或不答则不加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08-08-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验、登记 第四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规范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依据本办法的总体要求和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或完善具有单位个性特点的管理体系或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政府主管机关以及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生产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决执行生产安全方面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根据公司生产安全现状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工 作的需要而制定。各项目部应依据本规定的总体要求,结合本项目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要管理安全工作,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的考核指标,安全生产搞不好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各单位要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制定预防工伤事故、中毒事故和职业病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领导、职能部室、各基层单位全体职工均须按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自己职责,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首先服从安全。 本规定中的“各单位”是指公司各部门、各项目管理部、各总承包管理部、各区域管理部和各项目经理部。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生产安全活动。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口标 第五条公司安全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抓住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强化安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逐步消灭一般事故,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设一支满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各单位建立完善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努力减少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频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公司遵循“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珍爱生命,关注安全,关注健康,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原则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所属各单位加强对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必须加强检查、强化监督,加强教育培训,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旅游船舶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一、水上事故应急措施 (一)游船经营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防火组织机构。 (二)定期要对成员进行灭火、扑救、打捞、抢救现场演练,使全体成员都能掌握基本抢救要领,对出现险情能够及时进行抢救。 (三)所有型号的船只要按规定配置救生设备,设有专职或兼职救生人员,如遇落水能及时赶到现场,采取救生措施。 (四)对救生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其数量和质量必须达到海事部门要求。 (五)发生事故要迅速汇报及时组织人力进行抢救,当事人需积极配合调查事故原因。 二、船舶驾驶员岗位责任 (一)按航行规则履行职责,坚守岗位,集中精力谨慎驾驶,填好航行日志。 (二)遇大风、大雾、暴雨、视线不清等不能保证安全情况下,不准航行,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准航行。 (三)按规定客位载运游客,不准超载航行。 (四)两船相遇,做到小船让大船,及时避让危险区域,减速行驶。 (五)超越其它船只时,做到正确判断前船动态,保持安全距离,被超越时要减速航行。 (六)遇有障碍物或航道不明确时,做到认真躲让或测水前进,不盲目行驶。 (七)有碰撞危险时做到及时鸣笛,警告对方准确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减少事故损失。 (八)离靠码头要观察好周围有无船只及危险物,方可航行。(九)遇有意外情况,须保持冷静,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十)船舶驾驶员要取得交通海事部门的驾驶证书,持证上岗。 三、船员职责 (一)船员要按照海事的行船规定进行航行。 (二)驾船员必须持海事主管部门颁发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必须配备水上安全救生器材及灭火器材方可出船。(四)必须按客位进行载客,不得超载。 (五)驾驶员和船上工作人员不得酒后上岗。 (六)在四级风以上不能出船。 (七)出船前必须对船舶进行检查,保证行船万无一失。(八)船上救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遇到紧急情况要做到舍己救人。 四、轮机员岗位职责 (一)确保发动机处于完好状态。 (二)按保养条例每日进行技术保养维修,做好出航准备。 (三)起动前应检查电池组蓄电情况和其它附件是否正常。 (四)经常检查蓄电池组、电解溶度和电压,电解液不足应及时补加充电。 (五)观察舱底有无渗透现象,及时处理。 五、游船安全管理制度 (一)游船负责人对船上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安全管理责任,一定按海事部门的要求对人员进行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因个人违章操作出现后果由本人负完全责任。 (二)码头明显处设立乘船须知及注意事项,特别是租赁手划船时工作人员向游客讲明不准超员,划船时不得打闹游泳,不准超出划船区域游玩等注意事故,检查有无漏船,做到漏船不得出租,同时有人监护救生。 (三)按海事要求四级风以上不得出船,所有船只按要求严格海事核定人数载客,配好救生设备,严禁超员。

安全知识竞赛活动方案

**公司安全知识竞赛活动方案 一、竞赛目的 为响应全国第**个安全月“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题 活动的开展,切实加强我公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普及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提升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夯 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公司组织本次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二、竞赛时间:***年*月*日下午*时 三、竞赛地点:** 四、竞赛内容:安全生产知识题库 五、竞赛组织机构 1、参赛人员:公司全体员工,分五组参赛队,每组4人,其中一人为组长。 2、评委:*** *** 3、工作人员:***、***、***等,工作内容包括活动主持,场地布置,设备调试,计时计分,事务协调等工作。 4、特邀(颁奖)嘉宾:***,*** 六、竞赛形式、要求和规则 (一)竞赛形式 1、本次知识竞赛分为五个参赛组,每组四人。赛场组次,由5个 参赛组组长由抽签确定,各小组组员的座次均由参赛小组自行决定。各

组基础分值均为100分,答题环节分为四部分,分别是个人必答题、小组必答题、抢答题和风险题。 2、风险题结束后,如果有两个以上参赛组,积分相等,影响排名。积分相等的参赛组进行加试抢答比赛,直到决出胜负为止。 (二)竞赛要求 1、参赛人员不得携带与竞赛有关的资料。 2、参赛人员要用普通话答题,做到吐字清楚,声音宏亮。 3、参赛人员答题时,请在主持人宣布“请回答”或“开始”时作答,答题完应说“答题完毕”。 4、答题正确与否,直观的题目由主持人直接评判,复杂的题目由评委给出评判,各参赛人员要尊重和服从评委的评判。 5、请参赛人员和工作人员把手机关机或调成静音。 (三)竞赛规则 1、第一环节:个人必答题规则及计分标准 (1)个人必答题,共20题,每人1题,每题20分。 (2)答题时,其他人不能提示。答题时间为30秒,答对加20分,答错或在规定时间内回答不全不加分不扣分。 2、第二环节:小组必答题规则及计分标准 (1)小组必答题,共10题,每组2题,每题20分。 (2)由小组派一名选手作答,不能由组友代答或帮忙。答题时间为60秒,答对加20分,答错或在规定时间内回答不全不加分不扣分。 3、第三环节:抢答题规则及计分标准

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游船的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水域和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游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服从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二、游船配置的消防、救生、对讲机等有关安全设备的数量和存放位置应满足游船技术证书规定的要求,确保游船适航。 三、游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在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相应的适任证书方可持证上岗,酒后及影响正常操作的带病人员禁止上岗。 四、根据湖区和公司实际情况,轮机和水手兼顾安全员或救生员。 五、船艇各种证书要随船放置或随身携带,以便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检查。 六、旅游码头及各安全设施要保证安全可靠,做到随时检查和检修,消除事故隐患。 七、游船艇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出航: 1、非正常营运和接待; 2、夜间; 3、能见度不良的雨天、雾天;

4、风力、浪高均达到船艇检验证书规定的限制条件; 5、乘客超出载客定额; 6、海事部门认为不能保证安全出航的其他情况。 八、游船航行时应遵守以下制度: 1、船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航道,用安全航速行驶,航行时原则上靠右行驶,不得追逐、嬉戏强行,做到礼让三先、文明驾驶; 2、船艇进出码头必须做到安全有序; 3、船艇必须做到在旅游码头上下游客,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4、游客上船后应掌握游客人数,并引导游客按座位均匀坐好,以保持游船平稳,防止游船倾斜; 5、游客乘坐快艇时,必须穿戴好救生衣,否则不得出航; 6、游船在出航时船员应保持一切通讯设备畅通,形成船艇、码头、陆地三点连线。 九、公司要在上级部门的管理下,对游船的航行、停泊、作业安全负责,并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事故应急救助预案; 2、组织所属游船及船员接受海事及上级安检部门的监督检查; 3、保证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交叉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上、下交叉施工作业行为,杜绝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依据指挥部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指挥部所属各工区、各单位、各外协队伍。 第二章基本原则 上、下交叉作业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上部施工必须优先考虑下部施工安全; 下部施工必须了解上部施工安全状况; 上、下交叉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及安全指令; 上、下交叉作业区按施工组织措施设置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 上、下交叉作业必须设置警戒并保证联系畅通,作业前沟通到位; 严禁高空抛物。 第三章管理规定 上、下交叉作业区之间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设置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满足要求的,严禁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本规定安全防护设施是指各楼板的层间、门洞处、防护栏杆、高排架安全网等; 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防护设施的标准; 定期检查上、下作业区之间的安全防护设施,及时清除设施内的杂物、石渣,及时修复损坏的安全防护设施; 严禁损坏安全防护设施,严禁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拆除或改为它用。 上、下交叉作业,必须严格按生产及安全指令组织施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上、下交叉作业时,上部有可能造成落物的危险区域必须设置防护设施,防止落物伤人。 上、下交叉作业区之间的风、水、电设施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

布设,风、水、电各线路要绑扎牢靠。 定期或不定期对上、下作业区边墙、各楼板层间作业或交叉段进行检查,及时清除杂物。 严禁在上、下作业区之间设置不稳定设施或堆放材料、设备。 上、下交叉作业时,上、下部警戒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保证联系畅通,反馈及时,严禁脱岗或中断通讯联系。 上部施工作业区楼层间和通道处2米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和杂物,在下部施工前必须全部清除。必要时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临边封闭式防护。 下部施工作业区,在施工前必须在上部危险区域或有可能发生落物的区域设置警戒人员,发现不符合情况应立即予以纠正或通知下部人员和机械设备撤离。必要时,要对危险区域进行封闭式防护。 上部向下部进行转运材料前,必须停止下部施工,撤离人员和设备,上、下施工区域要设置警戒,实行全封闭作业。 上、下交叉作业时要严格遵守“上部施工必须优先考虑下部施工安全”的原则。 上部施工作业区,若实施起吊、翻转、装卸等对下部有可预见性伤害的危险作业时,必须报生产安全办批准,经统一协调安排后,方能实施作业; 上部5米范围内进行对下部有可预见性伤害的作业时,作业前必须向下部通报施工措施、状况及施工影响范围,作业中要派专人负责上、下警戒与沟通。 临边通道及高排架边坡支护作业时,为防止高空坠落或对下部施工区落物伤害,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临边通道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加设全封闭防护墙; 排架临空面加挂安全网; 作业人员常用手工工具用绳系挂在腰上; 架上施工设备及机具必须稳定地固定在作业平台上; 上、下运输物资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起吊设施; 严禁高空抛物。

安全知识竞赛规则

安全知识竞赛规则 安全知识竞赛规则如下: 一、竞赛选手及安排 比赛设主持人1人,仲裁委员会3人(记分员2人、计时员1人)。参赛人员由每个多于一人的项目各至少抽出一名职员参赛,由抽签决定每四人一组,所有组同时参加比赛。比赛采用加分制,得分最多者获胜,比赛分出两个奖项,优秀团队奖一个和优秀个人奖四个,获得优秀团队的每名队员可获得每人100元奖励;获得优秀个人奖的每人可获得200元,并获得优秀个人奖的可获得去总公司参加比赛的资 格。同时获得两个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不予累加。 二、本次安全知识竞赛分必答题、抢答题两轮比赛。 比赛知识内容全部来自总公司下发的安全知识题库。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四种。多项选择题少选得两分,多选、错选该题不得分; 填空题为多空填空的少答得两分,多答、错答该空不得分也不扣分;简答题为多个要点的,少答得三分,多答错答该要点不得分也不扣分。 三、必答题规则及计分标准 1.必答题共20题,每题5分。每人4题,不能由队友代答。答对加5分,答错不加分不扣分。 2.必答题在主持人读题完毕后,须在1分钟内答完,否则不得分。 四、抢答题规则及计分标准 1.抢答题共40题,每题5分。答对加5分,答错扣5分。 2.主持人读题完毕、宣布“开始”后,各队方可按抢答器。在主持人宣布“开始”前,抢答器响为犯规,扣5分。 3.获得答题权后,该队须在30秒钟内开始作答,在90秒内完成答题,否则视同答错。 4.选手应尊重主持人的裁判。如对宣判有异议,原则应由领队向评委会提出申诉。

5.选手答题完毕后,应宣布“答题完毕”。 6.选手答错、犯规时,该题交由观众答。 五、活动时间 比赛时间定为2020年9月30日星期三下午公司全体员工会后。 六、比赛地点 比赛地点定为许昌分公司办公室。

浙江海事局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规则

浙江海事局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游艇安全管理,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浙江游艇业的安全、健康发展,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实施细则的主管机关。浙江海事局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有效监管、健康发展的原则,实行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对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负责,做好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 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游艇委托游艇俱乐部管理的,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游艇俱乐部在游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协议,承担相应的游艇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章检验和登记 第六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国海事局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八条游艇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登记法律法规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第九条游艇由其所有人自行管理的,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游艇安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书面说明,内容应包括游艇航行、停泊水域、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驾驶员情况、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及应急保障等,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游艇所有人提交的书面说明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对于不符合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游艇所有人应在游艇投入使用前完成整改;游艇委托俱乐部管理的,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游艇所有人与经主管机关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签订的协议及其复印件。 第三章航行和停泊 第十条游艇应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并配备航行记录本记载相关的航行活动。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基本概况: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通知: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 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旅游船舶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一、水上事故应急措施 (一)游船经营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防火组织机构。 (二)定期要对成员进行灭火、扑救、打捞、抢救现场演练,使全体成员都能掌握基本抢救要领,对出现险情能够及时进行抢救。 (三)所有型号的船只要按规定配置救生设备,设有专职或兼职救生人员,如遇落水能及时赶到现场,采取救生措施。 (四)对救生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其数量和质量必须达到海事部门要求。 (五)发生事故要迅速汇报及时组织人力进行抢救,当事人需积极配合调查事故原因。 二、船舶驾驶员岗位责任 (一)按航行规则履行职责,坚守岗位,集中精力谨慎驾驶,填好航行日志。 (二)遇大风、大雾、暴雨、视线不清等不能保证安全情况下,不准航行,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准航行。 (三)按规定客位载运游客,不准超载航行。 (四)两船相遇,做到小船让大船,及时避让危险区域,减速行驶。 (五)超越其它船只时,做到正确判断前船动态,保持安全距离,被超越时要减速航行。 (六)遇有障碍物或航道不明确时,做到认真躲让或测水前进,不盲目行驶。 (七)有碰撞危险时做到及时鸣笛,警告对方准确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减少事故损失。 (八)离靠码头要观察好周围有无船只及危险物,方可航行。 (九)遇有意外情况,须保持冷静,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十)船舶驾驶员要取得交通海事部门的驾驶证书,持证上岗。 三、船员职责 (一)船员要按照海事的行船规定进行航行。

(二)驾船员必须持海事主管部门颁发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必须配备水上安全救生器材及灭火器材方可出船。 (四)必须按客位进行载客,不得超载。 (五)驾驶员和船上工作人员不得酒后上岗。 (六)在四级风以上不能出船。 (七)出船前必须对船舶进行检查,保证行船万无一失。 (八)船上救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遇到紧急情况要做到舍己救人。 四、轮机员岗位职责 (一)确保发动机处于完好状态。 (二)按保养条例每日进行技术保养维修,做好出航准备。 (三)起动前应检查电池组蓄电情况和其它附件是否正常。 (四)经常检查蓄电池组、电解溶度和电压,电解液不足应及时补加充电。 (五)观察舱底有无渗透现象,及时处理。 五、游船安全管理制度 (一)游船负责人对船上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安全管理责任,一定按海事部门的要求对人员进行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因个人违章操作出现后果由本人负完全责任。 (二)码头明显处设立乘船须知及注意事项,特别是租赁手划船时工作人员向游客讲明不准超员,划船时不得打闹游泳,不准超出划船区域游玩等注意事故,检查有无漏船,做到漏船不得出租,同时有人监护救生。 (三)按海事要求四级风以上不得出船,所有船只按要求严格海事核定人数载客,配好救生设备,严禁超员。 (四)游船经营负责人要把好安全关,驾驶员、轮机员、救生员按分工各负其责,杜绝事故隐患发生。 (五)不明区域没有安全保障前提下不得出船。 (六)杜绝酒后驾船,对乘船者特别是租赁手划船的游客酒后不予租赁。 (七)船上严禁存放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安全知识竞赛规则与安排

2014年9月安全知识竞赛工作安排 一、工作安排 竞赛时间:9月19日下午14:00~17:00; 地点:GN三楼培训 参赛队伍:GN仓库和JST仓库、GN硬管与施工、GN软管、JST橡胶、JST品管和GN品管、JST四氟、JST机加工,共7个队伍。 主持人:朱慧文、刘茹白 评委:莫晓滨、王环环、姚强、潘秀连 电脑播放:何水娣、张宏云 记分员:雷琼、杨露 后勤支持:清洁组 前期工作准备: 抢答器安装、音响:张宏云 场地布置:何、白 物品准备:资料(试题等)、记分表、横幅、台号、评委牌、水---白、文 奖金、工作人员礼品:何 二、比赛规则: 1.必答题:共7队,每队12题,一组4人每个人答3道题。

比赛规则:各组队员自行先分好人员答题顺序,答题时按顺序回答,如第一轮:第一组1号选手答题,第二组1号先手答题····,第二轮:第一组2号选手答题,第二组2号选手答题,如此类推,直至每组答完12道题;答题时,其他选手不可帮忙,凡有违规,答对不得分,必答题答对加10分,答错不得分。 2.抢答题:共40题。 比赛规则:由主持人读题2次,宣布答题时,抢答器自动倒数5秒,倒数结束后,组员按下抢答器,抢到的组别派代表答题,凡抢答器没倒数完就违规按下抢答器的组别,每次扣10分;答对一题加10分,答错不扣分。 2.风险题:10分题(为判断题,共50题);20分题(为简答题,共50题);30分题(简答题,共50题)。每组各选4道题回答。 比赛规则:各组别按顺序答题,先选择分值题型,再选择题号,确定题型题号后主持人读题。如:第一组选择10分题中的第一题,主持人则读该题题目,答题组员必须在20秒内开始作答,凡未在时间内作答当回答错误,扣相应分值;第一组答完一道题后轮到第二组选题答题,如此类推,共分四轮答题。 30分题可由组员补充答题。其它分值题目由小组协商指定人员回答。答对加相应分值,答错减相应分值。 3.比赛秉承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如出现争议,必须服从评委判决。

船舶游船经营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船舶游船经营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一、水上事故应急措施 (一)游船经营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防火组织机构。 (二)定期要对成员进行灭火、扑救、打捞、抢救现场演练,使全体成员都能 掌握基本抢救要领,对出现险情能够及时进行抢救。 (三)所有型号的船只要按规定配置救生设备,设有专职或兼职救生人员,如 遇落水能及时赶到现场,采取救生措施。 (四)对救生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其数量和质量必须达到海事部门要求。(五)发生事故要迅速汇报及时组织人力进行抢救,当事人需积极配合调查事 故原因。 二、船舶驾驶员岗位责任 (一)按航行规则履行职责,坚守岗位,集中精力谨慎驾驶,填好航行日志。 (二)遇大风、大雾、暴雨、视线不清等不能保证安全情况下,不准航行,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准航行。 (三)按规定客位载运游客,不准超载航行。 (四)两船相遇,做到小船让大船,及时避让危险区域,减速行驶。 (五)超越其它船只时,做到正确判断前船动态,保持安全距离,被超越时要减速航行。 (六)遇有障碍物或航道不明确时,做到认真躲让或测水前进,不盲目行驶。 (七)有碰撞危险时做到及时鸣笛,警告对方准确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减少事故损失。 (八)离靠码头要观察好周围有无船只及危险物,方可航行。 (九)遇有意外情况,须保持冷静,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十)船舶驾驶员要取得交通海事部门的驾驶证书,持证上岗。 三、船员职责

(一)船员要按照海事的行船规定进行航行。 (二)驾船员必须持海事主管部门颁发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必须配备水上安全救生器材及灭火器材方可出船。 (四)必须按客位进行载客,不得超载。 (五)驾驶员和船上工作人员不得酒后上岗。 (六)在四级风以上不能出船。 (七)出船前必须对船舶进行检查,保证行船万无一失。 (八)船上救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遇到紧急情况要做到舍己救人。 四、轮机员岗位职责 (一)确保发动机处于完好状态。 (二)按保养条例每日进行技术保养维修,做好出航准备。 (三)起动前应检查电池组蓄电情况和其它附件是否正常。 (四)经常检查蓄电池组、电解溶度和电压,电解液不足应及时补加充电。(五)观察舱底有无渗透现象,及时处理。 五、游船安全管理制度 (一)游船负责人对船上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安全管理责任,一定按海事部门的要求对人员进行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因个人违章操作出现后果由本人负 完全责任。 (二)码头明显处设立乘船须知及注意事项,特别是租赁手划船时工作人员向 游客讲明不准超员,划船时不得打闹游泳,不准超出划船区域游玩等注意事故,检查有无漏船,做到漏船不得出租,同时有人监护救生。 (三)按海事要求四级风以上不得出船,所有船只按要求严格海事核定人数载客,配好救生设备,严禁超员。 (四)游船经营负责人要把好安全关,驾驶员、轮机员、救生员按分工各负其责,杜绝事故隐患发生。 (五)不明区域没有安全保障前提下不得出船。 (六)杜绝酒后驾船,对乘船者特别是租赁手划船的游客酒后不予租赁。 (七)船上严禁存放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 一、安全管理委员会: 主任:刘荣亮 副主任:岳书平、康应喜、李鑫 成员:郭宝清、刘兵兵、杨吉平、冯艳平、刘建平、刘照马高科成、杨爱启、张存斌、张玉明、杨保平、姚建忠 张金平、张平平、张从久、张国光、岳书林、杨建喜 张杰、刘玉生、王瑞山、高宝平、刘德刚、艾海军

第一部分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监岗位制度 一、安监站长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令、通知。 二、在矿委会、主管矿长的领导下,对全矿安全业务全面责任,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妥善安排。为保证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当好主管矿长的助手,矿工的知音。 三、坚持按正规设计和作业规程办事。对本矿的设计规划,作业规程,防洪措施有权进行审核,风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四、组织安排本站工作,编制年度安全任务及落实,检查督促本站人员高质量的完成分管工作,不出现空班漏检,接受安全员的汇报,群众的反映。 五、参加并组织每日三次安全大检查,召开安全例会,对“三违”的领导和个人有权制止。对不的劝阻的有权处理,对不安全问题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危及人身安全时有权先撤人后汇报。 六、对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深入现场组织调查亲自参加分析组织抢救,但不冒检,并及时组织人员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七、协助职教部门抓好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杜绝未学保安知识人员入井,审阅各种报表,发现问题要及时安排处理。坚持参加高度会议,安排安全任务,提出注意事项。 八、教育全站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思想,在立足安全的前提下,面向生产,不忘监督检查,主动搞好协作配合工作。

二、安监员岗位责任制 一、安监人员是战斗在一线的尖兵,责任重大。在安全工作中执行规章制度上起模范带头作用,永远坚持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不违章,不冒险的原则。 二、认真检查井下各个生产环节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三大规程”,敢于问“三违人员”作斗争,发现工作面有威胁工人生命安全的有权停产撤人,先做安全工作,后汇报站内。 三、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安全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通知、指令。 四、在安全工作中严禁徇私舞弊,做老好人,要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 五、认真完成站长下达的各项安全任务。包括现场管理监督,填写安全评估和安全信息日志台账,参加各种安全活动例会。 六、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参加各种培训,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三、副井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能迟到早退,更不能随意矿工,有事执行请假。 2、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徇私情,以身作现。 3、工作人员不允许偷、漏检、更不准擅自离岗,脱岗,串岗顶岗。严格履行检身制度。 4、严格检身制度,严禁任何人携带烟草,火处等易燃易爆物品入井。

安全知识竞赛规则及流程(附件)第二

附件:1 安全知识竞赛规则及流程 一、竞赛流程 1.提前十分钟参赛队员、嘉宾、工作人员就位; 2.到场所有观众扫二维码进入观众抢答群,参与现场抢答活动 3.各参赛队根据个人赛积分,由得分最高至最底依次选择台位;(1号答题台、2号答题台、3号答题台、4号答题台) 4.主持人登场介绍到场嘉宾、评委、各代表对及现场参与观众 5.宣布XXXX首届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比赛开始 6.开始答题环节 7.每一节答题结束后向现场观众宣读每队积分 8.汇总成绩,宣读比赛结果、颁奖 9.公司领导讲话 10.比赛结束(退场) 二、赛时详细规则及流程 (一)竞赛题型 本次竞赛共135道题目,题型分别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简答题四类;答题环节分为五个,分别为:个人赛闭卷笔试答题,团体赛必答题,团体赛抢答题,团 - 1 - 体赛风险题以及现场观众参与答题,各参赛队的基础分为本队参加闭卷考试成绩累加。

(二)答题规则及流程 个人赛: 1、主持人宣布参赛选手就位; 2、主持人分发卷面到每组(禁止拍照、交谈); 3、主持人宣布“开始”时方可答题; 4、每店推荐三名队员参加笔试答题。 5、在复习题库内抽取10道选择题,10道判断题,5道简答题,组成试卷进行闭卷答题,满分30分; 6、答题时间25分钟; 7、裁判组打分,主持人在团体赛开始前公布成绩;8、个人赛前三名成绩如有并列者,将采取加赛形式决出名次,加赛得分不参与排名、不作为累加分数计算,仅作为并列名次区分。并列成绩加试时,先从最高并列成绩开始加试,个人赛三名队员第一次得分累加后将形成本店团体赛基础分; 9、参加个人赛人员不得再参加团队赛。 团体赛: 参赛选手就位后,主持人宣布竞赛程序,竞赛相关要求开,宣布“XXXXXXX 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开始。 第一部分:必答题(共36道题) - 2 - 1、主持人宣布竞赛规则,切换系统至必答题界面,请答题队员选题,选题后,主持人进行题号确认,“XXX代表队X队员选择X号题目”,“XXX代表队X 队员请听题”,然后依照顺序打开答题卡开始念题,主持人念完题目后,“请回答”选手开始答题(另一名主持人计时开始)队员答题完毕后“回答完毕”(停止计时);公布正确答案,主持人判定回答是否正确,“请给XXX代表队加XX 分”,主持人接着念下一道,依次完成全部答题。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游艇的服务与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游艇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游艇及其乘员航行、停泊、出入境和游艇俱乐部(游艇会)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口岸查验机关是指派驻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边防检查机关。 第二章检验、登记 第四条游艇在水域航行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适航性证明文件。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所确定的适航范围或相当的航区内航行。未持有上述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的境外游艇,可向船检机构申请核发游艇适航性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 第五条对于持有国家认可的游艇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免予提供图纸资料。 第六条住所不在本地的游艇所有人,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以在本地申请办理游艇船舶登记手续。 第三章安全保障 第七条游艇驾驶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方可驾驶游艇。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在海南水域短期内(7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 需长期在海南水域驾驶游艇的境外居民,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境外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 第九条境外游艇可以在经主管机关批准开放的港口、游艇码头、停泊点、海上游览景区停靠,开展游览观光活动。不得在非开放的港口停靠并上下人员。 第十条在海南水域活动的游艇,应配备艇载定位识别等装置,配备的装置应当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 第十一条游艇在航行中临时停泊,应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不得在主航道、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及其他公布的禁止停泊水域停泊。 第十二条游艇遇险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驾驶员及其他乘员应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出入境游艇在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等情况时,还应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游艇供受油应遵守船舶供受油作业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供受油设备设施良好可用。 第十四条游艇不得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动植物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游艇码头和系泊点应当制定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

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标 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标准版) 第一章职责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企业电力生产过程中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职责,明确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内容与方法,强化集体企业的检查与考核,特编制本规定,集体企业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集体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各级机构管理职能 (一)安全监察部是负责集体企业安全监察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集体企业系统安全监察网络,各安全监察机构应符合人员数量、人员条件、专业搭配与生产、基建、施工安全监察任务相适应的规定,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有完成安全监察任务所必须的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业务上受市公司安监部门的领导。 (二)集体企业下属各生产单位应设专责安全员,其业务上受

集体企业安全监察部领导。专责安全员的任免,应征得安全监察部的同意或认可。 (三)各班站应设兼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应由对安监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密切配合班站长做好班站的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本单位专责安全员指导。 (四)集体企业安全监察部对公司各单位、部门执行规程、制度和“两措”计划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对电力建设和电力生产实行的全过程,以及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监察,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各级安全监察人员管理职责 (一)各级安全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本单位、班组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检查、指导本单位及班组开展安全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二)负责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重点负责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工

游船码头安全设置规范(北京市)

ICS 93.140 P 67 备案号:26839-2010 DB11 市地方标准 DB 11/ 666—2009 北 京 游船码头安全设置规范 Safety setting code for tourism boat wharf 2009 - 12 - 12 发布 2010 - 09 - 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 666—2009 目 次 前言……Ⅱ引言……Ⅲ 1 2 3 4 5 6 7 8 9 10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术语和定义...... 1 基本规定...... 2 码头选址...... 2 码头平面布置...... 3 助航设施...... 7 附属设施...... 7 消防、救生、电气设施...... 9 环境卫生要求 (10) 参考文献 (11) I DB11/ 666—2009 前 言 本标准4.5、4.7、4.8、5.5、7.3、8.1.1、8.4.2、9.1.2、9.2.4、10.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按照GB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洪波、邵春华、华军、熊柏松、张明、刘慧芳、孙云霞、王晓岩、张德茹、龙友、王玥葳。 II DB11/ 666—2009 引 言 北京市属于非水网地区。由于历史原因,现有的游船码头没有纳入北京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范畴,多为游船单位根据各自水域特点自行设计建造,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其结构设计、水域要求及设施配置远远达不到交通运输部部颁行业标准及相关国家标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游船码头的设计、建造是否达到相关技术标准,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交通运输部部颁现行标准主要是针对沿海、江河等通航水域靠泊大型船舶的码头,技术要求过高,很多方面不适合非水网地区,尤其不适合北京市封闭水域靠泊小型游船的码头。为统一北京市水域游船码头安全设置的技术要求,规范北京市游船码头及码头附属设施的设计和管理,适应北京市水域游船码头的发展,提高码头的安全性、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和技术政策,特制定本规范。游船码头设计和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III DB11/ 66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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