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武汉新东建集团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胜祥男50岁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路台东大道特1号被申请人:潘新国男55岁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开屏里173号401室房屋状况:

结构:混合。

建筑面积:89.7M2。

产权性质:私有。

建成年份:1991年。

本地区区位价2678元/M2,该房屋重置单价603.50元/M2,依据武汉市东正房地产评估事务公司文件(见附件)。

一、裁决要求

1、被申请人必须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30号令即《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武汉新东建集团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

2、裁定被申请人限期搬迁、腾退被拆迁房屋。

3、对被申请人房屋实行财产证据保全。

二、事实和理由

根据东土建[2008]64号《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武汉新东建集团地产有限公司的批复》,东拆字[2008]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意在东西湖区吴家山107国道南,二雅路以西进行房屋拆迁。依照《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对原东建集团公司宿舍进行拆迁补偿安置。2008年

4月22日拆迁工作组一行多人上门宣传政策和安置方案,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被申请人潘新国在拆迁工作人员多次协调拆迁事宜中,提出不合理的补偿要求,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无法达成协议,特申请裁决。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

(一)安置方案:对被申请人实行两种安置,由被申请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安置(根据武汉市东正房地产评估事务公司评估书)。

A、房屋总价345273.70元(89.7㎡×334元×1.15系数)。

B、过渡费1435.20元(8元×89.7㎡×2月)。

C、搬家费600元。

D、装修费21528元。

E、家电移机费1640元。(分体空调400元,座机400元,热水器200元,有线电视300元、水表240元、电表100元)。

F、煤气管道2500元。

合计:373036.90元

申请人应给付被申请人政策性补偿款计372976·90元。

(2)产权调换安置。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30号令即《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和实行产权调换,原地安置的办法,还建房位于“东建金鼎湾”九号楼4层2号房,建筑面积为

96.89M2,(96.89㎡-89.7㎡=7.19㎡)。多出的7.19㎡按新房评估价4600元/㎡计算为33074元,依据本项目实施细则,作为公摊面积处置。

政策性补偿款:(1)过渡费2152·80元;(2)搬家费600元;(3)装修补偿费21528元;(4)家电移机费1300元;(5)其它:管道煤气、水表、电表、有线电视一并由拆迁人负责还装。

(二)被申请人的要求

按产权调换形式安置:三室一厅一套,一室一厅一套,另补25万元装修费。

四、申请人要求裁决如下

1、产权调换:要求被申请人按证载面积拆1 M2还1 M2的原则还建,并按规定给予政策性补偿24980.80元。

2、货币补偿:对被申请人按证载面积的评估价及政策性补偿,一次性付给372916·90元。

3、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其它要求不予补偿。

特此申请

武汉新东建集团地产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武汉新东建集团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胜祥男50岁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路台东大道特1号被申请人:男(女)岁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开屏里号室房屋状况:

结构:混合。

建筑面积:M2。

产权性质:私有。

建成年份:1991年。

本地区区位价2678元/M2,该房屋重置单价603.50元M2,依据武汉市东正房地产评估事务公司文件(见附件)。

一、裁决要求

1、裁决对被申请人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30号令《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武汉新东建集团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实行货币补偿。

2、裁定被申请人限期搬迁、腾退被拆迁房屋。

3、对被申请人房屋实行财产证据保全。

二、事实和理由

根据东土建[2008]64号《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武汉新东建集团地产有限公司的批复》,东拆字[2008]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意在东西湖区吴家山107国道南,二雅路以西进行房屋拆迁。依照《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对原东建集团公司宿舍进行拆迁补偿安置。2008年4月22日拆迁工作组一行多人上门宣传政策和安置方案,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被申请人在拆迁工作人员多次协调拆迁事宜中,提出不合理的补偿要求,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无法达成协议,特申请裁决。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

(一)安置方案:对被申请人实行两种安置,由被申请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安置(根据武汉市东正房地产评估事务公司评估书)。

A、有证建筑面积×(区位价+重置价)×1·15=货币补偿。

B、过渡费8元/ M2×面积×2月=元。

C、搬家费600元。

D、装修费元。

E、家电移机费元。

F、煤气管道元。

G、其它:水表240元,电表100元。

申请人应给付被申请人政策性补偿款计元。

(2)产权调换安置。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30号令《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实行产权调换,原地安置的办法,还建房位于“东建金鼎湾”九号楼层号房,建筑面积为M2。政策性补偿款:(1)过渡费元;(2)搬家费元;(3)装修补偿费元;(4)家电移机费元;(5)其它:

在对应还建中,新房、旧房互不找差价,同时申请人应给付被申请人政策性补偿款共计:元。

(二)被申请人要求

按产权调换形式安置:

鉴于被申请人无理、无依据的要求,拒签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危机阻碍拆迁工作的进行,影响工程进度和107国道的扩宽。依照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30号令《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裁决。

四、申请人要求裁决如下

1、产权调换:要求被申请人按证载面积拆1 M2还1 M2的原则还建,并按规定给予政策性补偿元。

2、货币补偿:对被拆迁人按证载面积的评估价及政策性补偿,一次性付给元。

3、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其它要求不予补偿。

特此申请

武汉新东建集团地产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委托书

兹委托武汉安居拆迁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全权负责办理东建·金鼎湾项目的拆迁许可证以及房屋拆迁事宜。

委托人:

武汉新东建集团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八年四月二日

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武汉新东建集团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胜祥男50岁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路台东大道特1号被申请人:陈胜先男55岁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办事处十字东街17-5-2号房屋状况:

结构:混合。

建筑面积:49.81M2。49.81M2。

产权性质:私有。

建成年份:1991年。

本地区区位价6442元/M2,该房屋重置单价603.50元/M2,依据武汉市东正房地产评估事务公司文件(见附件)。

一、裁决要求

1、被申请人必须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30号令即《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武汉新东建集团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

2、裁定被申请人限期搬迁、腾退被拆迁房屋。

3、对被申请人房屋实行财产证据保全。

二、事实和理由

根据东土建[2008]64号《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武汉新东建集团地产有限公司的批复》,东拆字[2008]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意在东西湖区吴家山107国道南,二雅路以西进行房屋拆迁。依照《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对原东建集团公司宿舍进行拆迁补偿安置。2008年4月22日拆迁工作组一行多人上门宣传政策和安置方案,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被申请人潘新国在拆迁工作人员多次协调拆迁事宜中,提出不合理的补偿要求,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无法达成协议,特申请裁决。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

(一)安置方案:对被申请人实行两种安置,由被申请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安置(根据武汉市东正房地产评估事务公司评估书)。

A、房屋总价(两间)772059.2元(350936元×1.1系数)×2。

B、过渡费3984.80元(20×49.8㎡×2月)。

C、搬家费600元。

D、装修费21528元。

E、家电移机费1640元。(分体空调400元,座机400元,热水器200元,有线电视300元、水表240元、电表100元)。

F、煤气管道2500元。

合计:373036.90元

申请人应给付被申请人政策性补偿款计372976·90元。

(2)产权调换安置。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30号令即《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和实行产权调换,原地安置的办法,还建房位于“东建金鼎湾”九号楼4层2号房,建筑面积为

96.89M2,(96.89㎡-89.7㎡=7.19㎡)。多出的7.19㎡按新房评估价4600元/㎡计算为33074元,依据本项目实施细则,作为公摊面积处置。

政策性补偿款:(1)过渡费2152·80元;(2)搬家费600元;(3)装修补偿费21528元;(4)家电移机费1300元;(5)其它:管道煤气、水表、电表、有线电视一并由拆

迁人负责还装。

(二)被申请人的要求

按产权调换形式安置:三室一厅一套,一室一厅一套,

另补25万元装修费。

四、申请人要求裁决如下

1、产权调换:要求被申请人按证载面积拆1 M2还1 M2的原则还建,并按规定给予政策性补偿24980.80元。

2、货币补偿:对被申请人按证载面积的评估价及政策

性补偿,一次性付给372916·90元。

3、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其它要求不予补偿。

特此申请

武汉新东建集团地产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心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心爱读书的优良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做好读书登记簿

(1)每个学生结合个人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详尽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合适作读书笔记。

(2)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优良的读书氛围。

3、出读书小报: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交通重点工程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制定本办法: 一、住宅房屋补助标准 1.主房:按楼房1000元/㎡、平房700元/㎡标准由各镇(乡)政府包干使用,各镇(乡)可根据所拆房屋年限、结构、装修等差异,制订相应的拆迁补偿实施细则。 2.附房及零星附属物补助:砖混结构附房400元/㎡,彩钢房300元/㎡,彩钢棚150元/㎡,其它棚舍及厕所500元/间(只),水井(含水池)1500元/口,化粪池1800元/只,围墙150元/㎡,护岸200元/m,水泥场地及进宅水泥路50元/㎡,零星花木移植费500元/户,骨瓶70元/只。 3.搬迁误工补助:按被拆迁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500元。 4.临时安置补助:对自行解决过渡居住用房的,无论实际过渡时间长短,统一按被拆迁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900元一次性补助。 5.固定电话等移机补助:固定电话每户200元,宽带每户200元,有线电视每户400元,水电表每户1000元。 6.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拆迁到位的,按主房面积 第 2 页共 5 页

50元/㎡给予奖励,逾期则不予奖励。 二、农村规模养殖棚舍和企业拆迁补偿 1.农村规模养殖棚舍:砖混结构且檐高不低于2.2米,按350元/㎡补偿,其余简易棚舍按250元/㎡标准补偿。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拆迁到位的奖励50元/㎡。 2.企业拆迁补偿:非生产用房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补偿,生产用房补偿标准750元/㎡,其中檐高超过6米(含6米)并有行车的按1000元/㎡标准给予补偿,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拆迁到位的奖励50元/㎡。企业搬迁、过渡费用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不低于5000元,不超过10000元。企业安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安置方案。 三、拆迁安置 具备就地安置条件的实行就地安置,不具备就地安置条件的,由镇村落实集中安置区集中安置。集中安置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集中安置区方案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安置区内农民建房标准须按农村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安置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由政府统一规划并实施。镇(乡)集中安置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标准为楼房600元/㎡,平房500元/㎡。未进入集中安置区实行就地迁建的,上述费用不予补偿。放弃农村宅基地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XX年起新批准实施的交通重点工程项目涉及农村房屋拆迁安置 第 3 页共 5 页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有效期: 2019.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 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 23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征收本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廖家坪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白箬铺镇、乌山镇、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四条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发布;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概算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七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纳入和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附件1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耕地补偿标准 二、果园和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1、林地补偿费按6600元/亩(即1100×10×6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该林地被征前四年平均产值的3倍计算。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分为两种情况,成片果树未产果的,按其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单位:元/亩

三、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说明:(1)零星果树指村旁、宅旁、河溪旁、路旁种植的果树等。 (2)零星果树的补偿已含青苗费、安置补助费。 (3)柑桔类大指树冠直径1.8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米-1.8米,小树冠直径1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4)其他果树大指树冠直径2.5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5米-2.5米,小树冠直径,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5)桂花(厚柏、银杏)树大指树高2米以上,中指1—2米,小指1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6)自然生的油茶苗、果苗、绿、麻竹苗,补偿标准2元/株。 四、非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1、林地补偿费按4400元/亩(1100×10×40%)。 2、未利用地补偿费按1650元/亩(1100×10×15%)。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标准分为三种情况,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中龄林按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 单位:元/亩

五、其它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1650元/亩补偿(即1100x10x15%)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民宅)拆迁补偿标准

(二)房屋(民宅)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三)房屋(民宅)拆迁其他事项

拆迁安置方案

金戈路一期(开发大道—松花江路段)道路工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讨论稿) 经市委市政府、市规划局批准,贵阳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修建金戈路一期(开发大道—松花江路段)道路工程,该项目建设涉及小河区王武村村民需拆迁,根据国务院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筑府办发[2004]第109号文及小河区内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地区具体实际情况,拟定如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及合法面积、用途的确定 1、拆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当事人应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小河区国土分局、小河区规划局、小河区建设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申请登记审核确权,经审核可确权的房屋按本方案第三条办理;经审核不能确权的,按本方案第二条办理。 2、拆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其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准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如不相符,被拆迁人应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小河区国土分局、小河区规划局、小河区建设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申请重新审查、确认。 第二条、无证建筑、临时建筑的处理 1、对于无合法手续和经登记审核后不能确权的房屋,原则上是按《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被拆迁人积极支持国家建设,主动配合拆迁安置工作,并按照拆迁人要求的时

间签订拆迁合同、按时搬迁的,视其房屋结构情况给于180元/m2~280元/m2的房屋拆除补偿。 房屋拆除补偿标准见附表一、附表二。 附表一新建房拆除奖励计算表元/m2 附表二加层修建房屋拆除奖励计算表元/m2 2、经区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尚在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以建筑造价依据,扣除折旧后给予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条、房屋拆迁安置方式 此次拆迁工作本着“以人为本、让利于民”的原则进行。经初步摸底调查,征询被拆迁人的意见,参照本区内其他项目的补偿方案,结合实际情况,提供以下补偿安置方式供拆迁人选择: 1、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员产权房为砖混结构的“拆一还一”不补房屋新旧差价;

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拆迁范围:XX村的旧村范围。 二.拆迁人: 三.拆迁单位:XX村委会。 四.拆迁时间: 1.年月日。 2拆迁时间:与拆迁安置房主体完工时间一致(主体完工时间为年日) 五.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与方式: 1.私人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安置为主,货币补偿安置为辅,拆一补一,增加面积按市场价格结算。 2.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3.住房以外的附属设施或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一律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安置,其他费用不再计取。 六.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 产权调换安置的实行自行过度,过渡期限为月。 七.货币补偿安置标准: (一)住宅房屋 1.砖混二层以下住宅:1100元/平方米。 2砖木二层以下住宅:1000元/平方米。 3.土坯房一层住宅:700元/平方米。 (二)附属物

1.围墙按80元/米补偿。 2.院内砖硬化按30元/平方米补偿,水泥硬化按50元/平方米补偿,照壁按300-500元/个补偿,门楼按800-1000元/个补偿,厕所按200-300元/个补偿。 3.挂果树按150元/株补偿,未挂果树按50元/株补偿,果树苗按5元/株补偿,成材树(胸径10公分以上)按100元/株补偿,为成材树按30元/株补偿。 4.地窖按500元/个补偿。 5.水井(60米以内)按150元补偿。 6.棚厦按100元/个补偿。 7.电话移机按158元/部、宽带300元/户、闭路电视510元/户补偿。 8.地下室按300元/平方米补偿。 9.室内装修按使用面积分四个等级补偿:一等500元/平方米、二等350元/平方米、三等按260元/平方米、四等按100元/平方米。 10.土暖气按照使用面积40元/平方米补偿。 八.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村民安置地点为______住宅区,户型为__平方米的_____楼。 2.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平米置换,超出部分按照1300元/平 方米结算,原建筑面积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结算。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范本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范本) 为配合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办新围老屋村旧城改造项目实施,经深圳市政府城市更新办及区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及其它批复文件编号),需对新围老屋村核定更新区范围内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 现根据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仅适用于本示范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一部分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本示范区拆迁范围:北至125灰场排水沟、南至206国道、东至车管所、西至灰场中路(详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拆迁方式: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组织实施拆迁。 拆迁期限:以《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的拆迁期限为准。 第二部分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基本状况 本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10000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等。房屋的使用性质为住宅和非住宅。 第三部分拆迁补偿的一般原则 一、对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事项为准;产权凭证记载不清的,参考被拆迁房屋的规划建设用途、产权产籍或房产管理资料记载确认。对符合本条规定的房屋,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二、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400元/m2,砖木结构300元/m2,简易结构240元/m2。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临时商业网(摊)点,不予补偿;由其所有人自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开始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拆除的旧料归拆迁人所有。 三、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四、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拆迁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房屋,拆迁人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拆迁补偿资金依法提存。 五、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补偿资金依法提存。 六、涉及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的,应当同步拆迁、迁移,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补偿。 七、本方案所称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八、被拆迁人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和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四部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一、货币补偿 示范区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室内装修、附属物、树木、绿地等补偿金额依据《淮南市2009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调节系数》(淮府[2008]91号)结算,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本方案提出的货币补偿金额有争议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产权调换 (一)安置房位置:被拆迁人可在淮南市小城镇建设上窑示范区内建设的安置房中选取。(二)拆迁具有合法产权凭证的被拆迁人,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的等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拆迁房屋原则上按原拆迁面积就近套户型安置。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45㎡的,被拆迁房屋

稷下街道 村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模式)

稷下街道村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一、为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改善我村村民的居住环境,根据临淄区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经村两委及有关部门反复酝酿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方案。并经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及村民大会通过。 二、为确保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工作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成立村旧村改造拆迁安置领导小组,负责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工作的具体事宜,下设拆迁安置办公室。 旧村改造安置领导小组成员: 拆迁安置工作总指挥: 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成员: 第二章拆迁计划 一、拆迁人:稷下街道村 二、拆迁范围: 1、 2、 3、除责任田外,所有承包集体的场地和房屋。拆迁范围内房屋和附属设施全部拆除,拆迁范围外的村集体土地一律收回,另行安排。 三、拆迁期限: 第三章房屋拆迁、勘估规定

一、实施拆迁范围内对承包集体土地及宅基地以外建设的房屋及附属物,村委给予适当补偿后拆除。经两委研究对拒不拆除者,村委及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由承包者支付一切费用。 二、房屋评估作价结果进行张榜公布,限期日内进行核对,超过期限没有提出异议者视为评估结果正确。对不明事宜,由评估所进行解释。 三、所有拆迁安置范围内的户,在双方对评估结果认可的情况下,签定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协议,在年月日至月日期间签定协议的大方宅基地奖励元人民币,在规定日期内拆除的宅基地,奖励元人民币,超出月日不签定协议的不再奖励。 四、在规定搬迁时间内即自月日至月日,每提前一天搬迁完毕奖励元。 五、临时搬迁安置规定:(指第四章、第一、二、三条款所规定拆迁户)。 1、本次拆迁安置2次搬迁补助元/户。 2、临时安置费:按宅基地大方每户每月补助元,小方元,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月每人补助元(至分配楼房为止)。 六、本次拆迁宅基地上附属物的残值归个人所有,在个人实施拆除宅基地上附属物的残值过程中的安全等事宜,全部由个人自负(拆迁者)。 七,对双方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或逾期不拆迁的,依法定程序结合村民自治法强制拆迁,强制拆迁费由被拆迁人承担。 八、拆除产权不明有纠纷的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村两委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上级部门备案,对被拆迁心情作勘察记录,并向公主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武汉新东建集团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胜祥男50岁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路台东大道特1号被申请人:潘新国男55岁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开屏里173号401室房屋状况: 结构:混合。 建筑面积:89.7M2。 产权性质:私有。 建成年份:1991年。 本地区区位价2678元/M2,该房屋重置单价603.50元/M2,依据武汉市东正房地产评估事务公司文件(见附件)。 一、裁决要求 1、被申请人必须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30号令即《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武汉新东建集团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 2、裁定被申请人限期搬迁、腾退被拆迁房屋。 3、对被申请人房屋实行财产证据保全。 二、事实和理由 根据东土建[2008]64号《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武汉新东建集团地产有限公司的批复》,东拆字[2008]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意在东西湖区吴家山107国道南,二雅路以西进行房屋拆迁。依照《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对原东建集团公司宿舍进行拆迁补偿安置。2008年

4月22日拆迁工作组一行多人上门宣传政策和安置方案,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被申请人潘新国在拆迁工作人员多次协调拆迁事宜中,提出不合理的补偿要求,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无法达成协议,特申请裁决。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 (一)安置方案:对被申请人实行两种安置,由被申请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安置(根据武汉市东正房地产评估事务公司评估书)。 A、房屋总价345273.70元(89.7㎡×334元×1.15系数)。 B、过渡费1435.20元(8元×89.7㎡×2月)。 C、搬家费600元。 D、装修费21528元。 E、家电移机费1640元。(分体空调400元,座机400元,热水器200元,有线电视300元、水表240元、电表100元)。 F、煤气管道2500元。 合计:373036.90元 申请人应给付被申请人政策性补偿款计372976·90元。 (2)产权调换安置。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30号令即《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和实行产权调换,原地安置的办法,还建房位于“东建金鼎湾”九号楼4层2号房,建筑面积为 96.89M2,(96.89㎡-89.7㎡=7.19㎡)。多出的7.19㎡按新房评估价4600元/㎡计算为33074元,依据本项目实施细则,作为公摊面积处置。

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编号:[xxx]第MF号XXX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协 议 书 房主: 二○一三年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前桃园村村民委员会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电话: 委托代理人:电话: 为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改善本村村民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根据上级有关房屋拆迁法规政策及《前桃园村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乙方服从旧村改造规划,自愿同意拆除位于前桃园村的住宅,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拆迁房屋位置 被拆迁房屋位于马厂湖镇前桃园村,详见《拆迁补偿明细表》。 第二条:被拆迁房屋补偿核算 (一)被拆迁房屋情况: 主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价值元; 配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价值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合计元。 总计元

第三条:过渡期限内,躲迁费自协议签订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开始到接到回迁通知时终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甲方按拆迁调查确定每月支付乙方400元躲迁补助费,躲迁费预付一年;搬迁时付给乙方600元的搬迁补助费。躲迁费按实际躲迁时长据实结算,安置住房交付使用时结算完毕。 搬迁补助费和躲迁费为5400元。 第四条:截至拆迁公告规定的签订协议期限截止日期前,七日内腾空房屋的,经验收合格每户奖励6000元;十日内腾空房屋的,经验收合格每户奖励4000元;十五日内腾空房屋的,经验收合格每户奖励2000元;十五日后拆迁完毕的,不再享受奖励。根据验收单优先领取选楼序号,凭选楼序号选择楼层。 乙方应得奖励为元。 第五条:还建房屋按照拆迁主房面积“拆一还一”进行安置。还建楼层设计为“5+2”和“4+2”模式,楼层不设差价,阁楼不计算面积,顶楼赠阁楼。 第六条:乙方选择楼房面积平方米,实际交房面积 平方米,按照计算标准,安置房购买价款为元。 计算标准:还建价760元/m2。回迁后,按购房合同据实计算车 库、储藏室。超出还建面积,分以下情况计算价格。

东莞市“三旧”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正式版)

虎门镇“三旧”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加快落实我镇“滨海国际商城”战略,积极实施和稳步推进“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合理兼顾全社会与各拆迁当事人的总体利益,保障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东莞市“三旧”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 一、经批准的本镇辖区范围内“三旧”改造项目,其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二、镇人民政府“三旧”办和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镇辖区范围内“三旧”改造项目中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有序、稳妥进行。 镇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综合执法、宣传、财政、工商、经贸、税务、维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促进“三旧”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的落实。 资产管理、电信、供电、广播电视、自来水、燃气等单位应根据设施权属和项目实际等,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拆迁工作。

三、根据“三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确定拆迁人。 (一)政府主导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项目,拆迁人为镇人民政府“三旧”办和房屋拆迁工作机构。 (二)社会资金参与改造并通过招标、竞投等方式由企业取得拆迁资格的项目,拆迁人为中标企业。 (三)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项目,拆迁人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他人合作开发建设的项目,拆迁人依双方约定可确定为其中一方或双方。 (四)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项目,拆迁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 四、社区居委会应根据属地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和协调实施本辖区内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政府主导或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拆迁人应履行与社区居委会按本办法协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项和落实补偿安置资金等责任,社区居委会应履行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经拆迁人与社区居委会协商,可由社区居委会对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包干负责。 五、具体改造项目实施拆迁前,应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的具体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广泛听取和尊重拆迁当事人的意见。 政府主导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镇人民政府“三旧”办和房屋拆迁工作机构编制。 社会资金参与改造并通过招标、竞投等方式由企业取得拆迁资格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招标、竞投前由社区居委

玉沙村原村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玉沙村原村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2007年11月20日市旧改办讨论通过) 为加快推进玉沙村改造工作,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让利于民,使其在改造中真正受益,根据《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草案)》的有关规定,结合玉沙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安置 (一)对经调查核实的现状房屋及土地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2005年5月26日后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实施后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二)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实物补偿。(三)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在房地产市场评估(不含补助 和奖励)的基础上增加30%的奖励。 (四)实行实物补偿的,在北区选择80亩左右土地对原村民进行安置,安置房的建设方案服从城市规划要求。 1、原则上按现状房屋结构置换比例和以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为标准提供住宅安置房(建筑结构置换比例:框架1:1;砖混1:0.8;砖瓦1:0.6)。提供住宅安置房的户型分别为80平方米、120平方米、160平方米三种。一个孤寡老人以一户计,按最小户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进行安置。 现状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按以上标准提供的住宅安置房建

筑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小于部分按住宅安置房建筑成本价购买。住宅安置房自交付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2、在北区提供商业用房,人均享受购买18平方米,价格按每平方米3500元左右的综合成本价(以市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的价格为准)。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干部不享有按以上价格购买商业用房的待遇。 3、按签订拆迁协议时间并按协议完成搬迁的顺序来选定住宅安置房和商业用房。 (五)土地补偿:对已办理土地证以及因历史原因未办证但持有村、镇(街道办事处)有效证明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给予补偿;。 二、拆迁奖励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拆迁人可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为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拆迁补助、补贴 (一)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一次性计算支付。选择实物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支付,不足500元补足至500元。

咸宁旅游新城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咸宁旅游新城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确保咸宁旅游新城项目拆迁工作顺利推进,维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咸安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计划 1、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咸宁旅游新城 2、拆迁人:咸安区国土土地储备中心 3、拆迁性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4、拆迁工程量:项目第一期拆迁房屋面积56854平方米,被拆迁户286家;项目第二期被拆迁户还有家未评估。 5、拆迁范围:东起石化疗养院,南到潜山脚下,西至双龙山公园,北沿淦河岸边,包含浮山办事处余佐村、龙潭村、沿河村大部份,第一期拆迁涉及余佐村3、4、5、 6、8、9组和沿河村1组大部份(以规划及土管实测面积为准)。 6、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异地安家、产权调换集中还建、一户一基集中自建三种方式。 7、拆迁方式:自拆。 8、拆迁期限:第一期半年,从2007年月日至2007年月日。 二、拆迁补偿办法 (一)房产补偿: 房屋及地面构(建)筑物的补偿额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为参考依据。 (二)其他补偿: 1、固定电话每部迁移费凭上月缴费票据按236元/部补助。 2、空调迁移费窗机50元/台,分体机100元/台。 3、电改后每块电表每户260元。 4、有线电视有证户每户200元。。 5、家庭宽带网络安装费凭发票、收据等有效票据按116元/端口标准补助。 6、热水器移装费,太阳能250元/台,其它类每台50元,由拆迁入现场查勘。

7、临时安置过渡费: 根据咸价房服[2003]107号文,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1.5元/㎡·月,附属房屋(层高2.2米以上)按1.0元/㎡·月标准发放。以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日为起点,按12个月期限支付过渡费,搬迁结束时一次性付清,集中还建户如12个月还不能交房,从第十三个月起将提高20%标准支付过渡费到交房时止。 8、搬家费: 被拆迁房屋面积在100㎡以内的,搬家费按300元/户支付;被拆迁面积在100—300㎡的搬家费按450元/户支付;面积在300㎡以上的,搬家费按600元/户支付搬家费。搬家费在签订搬迁协议时支付。 三、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分为货币补偿异地安家、产权调换集中还建、一户一基集中自建三种方式。所有拆迁户只能选择如下三种安置方式中的其中一种方式作为本户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异地安家安置方式 l、按拆迁补偿办法所定房产和地产及其他相关补偿标准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2、相关政策:①选择此种安置方式,不要求安排宅基地的,房屋拆迁完毕时一次性另奖异地安家费10000元;②拆迁房属国有土地证的宅基地,按国有地产评估补偿办法补偿;属集体土地证的宅基地比照国有证宅基地评估价的80%予以补偿。 3、一次性货币补偿金=房产、构(建)筑物评估价值+其他补偿+地产补偿(国有土地证户)。 补偿金自签订《拆迁还建安置补偿协议》且向甲方上交相关证件之日时首付20%。拆迁物料全部清离项目区范围后支付余下的80%。 (二)产权调换集中还建安置方式 1、还建点:余佐、龙潭两村在浮山办事处茶山,沿河1组在下湖塘,沿河4组待定。 2、由旅游新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征地、统一建设多层房屋进行还建安置。新建的多层楼房,由各被拆迁户按原被拆房面积选择户型(80㎡、l00㎡、120㎡、140㎡、160㎡),新建还建房统一按优惠价售给被拆迁户(即单价不高于320元/平方米),旧房换新房时按新旧房价差进行多退少补,相应的证件按原房屋证件的相同性质进行换发。 3、还建房标准:外墙、外观、屋面统一按规划建设,

佛山古镇第一街区二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佛山古镇第一街区二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2011-02-18 为顺利实施佛山古镇项目第一街区二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拆迁范围 本项目的拆迁范围为:东至永安路-福禄路-佛山涌南北岸(人民桥至文庆桥段),南至莲花路,西至松风路-高基街,北至中山路-河滨路的部分房屋(详见附图斜线部分)。 二、拆迁人 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为本次拆迁项目的拆迁人。 三、拆迁补偿方式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使用功能分为住宅与非住宅两大类进行补偿。 (一)住宅类房屋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计算。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以房屋合法的套内建筑面积在拆迁人提供的安置住房内调换同等套内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 (二)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等值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等值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其余非住宅由拆迁人按照《佛山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佛府【2004】322号)执行。 四、房屋面积及用途核定办法 (一)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的,以权属证记载的面积及用途为准。 (二)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买合同,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以原房屋产权证或《商品房过户证明书》记载的面积及用途为准。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予补偿的其他情形,以依据相关规定核定的面积及用途为准。 五、拆迁补偿标准 (一)住宅 1.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按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如下: 钢混结构5500元/㎡ 砖混结构5300元/㎡ 砖木结构5000元/㎡ (2)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拆迁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之日起30日内支付补偿款30%,余款按拆迁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支付。 2.房屋产权调换 (1)提供四个安置区的安置房供被拆迁人选择:①禅城区朝安路童服城(位于广佛商都3号地块内,东至朝安南路、西至朝安街、北至朝安路童服广场、南至环市信用社);②季华六路恒福新城西侧(位于广佛商都4号地块内,东至朝安南路、西邻九鼎国际、北近同济东路,南接规划3号地铁口);③改造片区内的8号地块(位于汾江河水道佛山涌人民桥北岸,东至文庆路,南至佛山涌,西至文沙路,北邻翡翠苑小区;④佛山市港口路16号(东至港口路,

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村民居住条件,我村计划进行楼房化改造工程,让村民全部住上楼房。我村已列入09年城中村改造计划,按照2007年市政府38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旧村拆迁改造工作,成立拆迁安置委员会,一切由拆迁安置委员会组织实施。依照有关拆迁法规、政策和办法,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拆迁改造目的: 为改善村民的居住环境,实现居住楼房化,发展城市经济,本期拆迁后的区域主要用来发展商业,为村民扩大就业机会,提高村民的经济收入。 二、拆迁概况: 1.拆迁人:日照街道大香店村民委员会 2、拆迁范围:我村800余户村民的房屋(不包括二层楼区,详见拆迁红线图),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拆迁,用10年的时间完成楼房化改造。第一期拆迁区:昭阳路以西200米,王永长以东、以南,王永合以东的区域;第一期计划用3至5年的时间完成拆迁安置及建设商业中心,第二期用3至5年的时间将全村全部拆迁安置完毕。 3、被拆迁人: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以房产证、土地证登记的姓名为准)。 4、拆迁方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 三、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1、以村统一规划的五间房屋为一个计算单元, 2、坚持“依法拆迁、依法补偿、妥善安置”,真正使村民的生活居住条件达到城市化标准。 安置楼标准(该房性质为商品房):安置楼房为框架结构的高层、

多层住宅楼房,楼房设计为子母楼设计(对门,装修时室内可连通),水、电齐全,设地暖,客厅铺地砖,厨房、卫生间地面贴防滑砖,墙面贴瓷砖,内墙二遍白水泥底子,无内门,道路、绿化完善,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3、被拆迁人房屋属临时性建筑或协议建房的应遵守协议约定,无偿自行拆除;若在承包土地上自建临时建筑,承包未到期的,可按当时材料价格及建筑成本进行适当补偿,但不享受拆迁安置政策。 四、拆迁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实行产权置换、货币化补偿、房屋居住调换三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1、产权置换补偿方式 (1)与拆迁人建设的安置楼房进行产权置换,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规划房屋的正房长度置换相应的安置楼房,具体办法是:每处房屋(按村规划的五间房屋,15米为准,上下0.5米浮动)可置换约95平方米和65平方米左右的子母楼一套,另加15平方米的地下室(根据实际面积多退少补,如要车库退地下室面积后剩余面积按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房屋新旧程度不找差价,楼层系数不找差价,但被拆迁房屋须经拆迁委员会分为Ⅲ种类型进行评定: Ⅰ类房屋:有大檐有南、东平房(包括有西平房的)且厨房贴墙砖、地面砖、天棚铝合金门窗等装饰比较好的房屋。 Ⅱ类房屋:出小檐、有东平房或南平房的且贴地砖、天棚等装饰的房屋。 Ⅲ类房屋:没出檐,只有东屋没贴地面砖等其他装饰的房屋。 根据建设相关规定楼层设有3等,即1、6层为Ⅲ类房屋兑换楼层,2、5层为Ⅱ类房屋兑换楼层,3、4层为Ⅰ类房屋兑换楼层。(根据所评定的房屋等级在相应的楼层范围内进行兑换,如设计楼房为五层即1楼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附件1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耕地补偿标准 二、果园和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1、林地补偿费按6600元/亩(即1100×10×6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该林地被征前四年平均产值的3倍计算。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分为两种情况,成片果树未产果的,按其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单位:元/亩

三、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零星果树指村旁、宅旁、河溪旁、路旁种植的果树等。说明:(1 (2)零星果树的补偿已含青苗费、安置补助费。 且标准种植一(3)柑桔类大指树冠直径1.8,小树冠直径米,1米以下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米-1.8 年以上。 且标准种植一年以小树冠直径,-2.5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5米米,(4)其他果树大指树冠直径2.5 上。 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1—21米,小指米以上,中指(5)桂花(厚柏、银杏)树大指树高2 上。 /株。2(6)自然生的油茶苗、果苗、绿、麻竹苗,补偿标准元 四、非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1、林地补偿费按4400)10×40%。×元/亩(1100 15%×)。101100/16502、未利用地补偿费按元亩(× 中龄林按亩、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标准分为三种情况,30%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倍补偿。2补偿;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材积产值的40% 亩/单位:元.

五、其它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1650元/亩补偿(即1100x10x15%)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民宅)拆迁补偿标准

(二)房屋(民宅)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我区城市化进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村进行城中村改造。为稳妥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我区本着依法合规、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充分贯彻以人为本、有情操作、让利于民的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并参照我区其他城中村改造的标准,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以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结合历史及现状情况,由村委会对宅基地户及面积进行确认,凡属拆迁范围内的宅基地证使用权人为被拆迁人,根据宅基地面积进行分类安置补偿。 1、以宅基地面积333.33m2及以下的,回迁安置房为220m2,地上附着物面积以宅基地面积2层计算,扣除已安置面积后,按元/m2以货币补偿。 2、宅基地面积333.34 m2及以上的,在220 m2安置房的基础上,按照宅基地面积减去333.33 m2除以1.5计算,为另行增加的安置房面积(增加的部分需超过单套安置房面积的二分之一),差额部分需按照元/ m2相互折抵。地上附着物面积以宅基地面积2层计算,扣除已安置面积后,按元/ m2予以补偿。 3、宅基地面积110 m2以下的,地上建筑物不再行进货币补偿。 4、三层及以上建筑物的补偿,由村委会审定,报区政府拆迁小组同意并公示后进行补偿。 5、村集体道路、闲散地等补偿:以享受村民待遇的人口为依据,

每人补偿万元(待遇资格由村委会认定)。 6、临时过渡安置费:过渡安置期暂定个月,自签订拟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能按时返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村委会认定人口数(三年内不变),第一年每人每月元,第二年每人每月元,第三年每人每月元,临时过渡安置费一次性付清。 二、拆迁奖励 按照10户联保的原则奖励(单户签约不享受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拟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万元,其中的万元由区政府筹措,在签订拟拆迁协议时,每户先兑付元奖励。 三、拆迁补偿及奖励兑现条件 各组拟拆迁户协议签字率达到90%以上,签订的协议生效,拆迁补偿及剩余25万元奖励资金统一兑现。 四、安置住房的位置、标准及分配方法 1、安置房位置及交房时间: 安置房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位置建设。安置房交付时间,自签订拟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暂定36个月。 2、安置房标准: (1)安置房为全产权商品房,安置房的楼层最高不超过28层。(2)安置房分二种户型:建筑面积分别约为90m2、130m2(以房屋确权部门认定为准)。 (3)安置房的装修为简装,标准:包括水、电、暖、天然气、有线

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e termin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clear regulations on related businesses.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 同(合同示范文本)

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合同示 范文本) 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合同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后,约束合同双方的履行责任,合作终止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甲方(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被拆迁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名称、地点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建设地点________,建设单位________《拆迁许可证》文号________。 第二条被拆房屋现状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____间,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使

石家庄市某某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详细方案(供参考)

石家庄市塔冢社区居民委员会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促进我市三年大变样建设的进展,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改造范围 凡在本社区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住宅、企业、商店等(国家及企事业单位已征地除外)。 二、拆迁 1、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分期进行,拆迁前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布拆迁范围; 2、被拆迁人应与“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3、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拒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4、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经上级主管部门裁决后,仍然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三、安置办法 1、立户标准 ①截至年月日(时间未定———本报注)原籍是塔冢村居民及宅基地由居委会确认符合立户条件,并依据1988年郊区农村宅基地清理发证时,取得该户0.25亩宅基地使用权的住户(其中包括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以上的户,均按0.25亩计算),塔南路北侧发放的0.15亩宅基地的户按0.15亩计算。

②一个儿子立一户; ③两个以上纯女户,只能有一个随父母立一户(从未向集体申请过宅基地,用旧宅基地调换的宅基地除外); ④老人随子女居住,不单独立户,子女未满18周岁的确权定在父母名下; ⑤对其它新增符合条件需安置的户,按居委会规定另行安排; ⑥对立户确认有争议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居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 2、凡符合立户标准的户:(1)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20平方米;(2)原村委会发放的塔南路北侧0.1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两种情况高层住宅面积以规划局审批的实际户型为准)。(3)享受村集体经济待遇的村民商业面积的分配办法为人均不低15平方米。 3、安置范围 (一)符合立户标准的给予安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作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①一户多块宅基地,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按原村委会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②离婚夫妇按一户计算,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只做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③有房屋有宅基地,但不符合立户标准的只给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④有房屋有宅基地确认属无子女的孤寡老人,由集体供养,其房屋归集体所有; 四、补偿办法 (一)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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