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中间线是量刑公正的生命线

法定刑中间线是量刑公正的生命线
法定刑中间线是量刑公正的生命线

法定刑中间线是量刑公正的生命线

【内容提要】当前量刑改革存在“中间线论”与“基准刑论”两种方案:前者认为法定刑中间线是从重与从轻处罚的分界线,是量刑公正的生命线;后者主张从重与从轻处罚的分界线是偏离中间线另行确定的基准刑,基准刑是量刑公正的根本保证。法定刑中间线是量刑公正的支点,虚拟徒刑是依法构建量刑标尺的关键,理性评价量刑情节是计算罪责程度的科学方法,积分刻度两相对应是开启量刑公正的钥匙。“基准刑”不但是主观臆断的产物,而且是量刑偏差的源泉。“中间线”具有恒定性、客观性、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公平性,且操作简便,能够适用于我国一切地区、一切时期、一切罪行和一切犯罪人的量刑,不失为成本最低的量刑改革方案。

【关键词】量刑量刑改革法定刑中间线量刑精确制导量刑基准

我国《刑法》第5条关于“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既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又是量刑活动的指导方针。这条规定给量刑活动提出了三个带根本性问题:一是怎样计算刑罚轻重,二是怎样计算罪责大小,三是怎样使罪责程度转换为刑罚程度。谁能科学地回答这三个问题,谁就能发现量刑公正的支点,把握构建量刑标尺的关键,找到开启量刑公正的钥匙,破解困扰全球刑法学界240多年的世界难题,实现量刑精确制导。

量刑的任务是实现量刑公正,完成这项任务有赖于科学的量刑方法。科学方法是人们获得科学认识的规则和手段系统,在科学认识中处丁?核心地位。科学方法与科学认识是同步发展的,两者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从这种意义上说,科学方法是潜在的科学知识,科学知识则是实现了的科学方法。关于任务与方法的关系,毛泽东早在70多年前就曾深入浅出地指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和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⑴量刑活动也是如此。只要我们敢于跨越“雷池”,转换思维定式,尊重科学,大胆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就能找到实现量刑公正的最佳途径。

一、法定刑中间线是量刑公正的支点

罪责是“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简称,泛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是主观恶性与客观损害或者现实威胁的统一,表现为定罪情节和部分量刑情节;人身危险性即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只能表现为量刑情节,并对罪刑关系起调节作用。定罪情节是充足犯罪构成起码要求的主客观事实情况。量刑情节是定罪情节以外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再犯可能性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它由两大部分组成: 一是定罪情节以外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客观事实情况;二是表明行为人再犯可能性的主客观事实情况。严格区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禁止将定罪情节重复评价为量刑情节是量刑公正的理论基础之一。行为的社会危害轻重与行

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未必成正比,但是宣告刑必须与刑事责任相均衡,这是量刑公正的一般规律。

怎样计算刑罚程度呢?看似容易其实并不简单。这还得从罪名、罪行和法定刑及其相互关系谈起。罪名是某个或者某些罪行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和称谓。罪行是具有特定犯罪构成且配置一定法定刑的行为模式,或者符合特定构成要件起码要求并适用一定法定刑的现实行为。法定刑是立法者为某个或者某些罪行所配置的刑罚或者刑罚幅度。现行刑法共规定445个罪名,下辖869种罪行。其中有129个罪名只涵纳1种罪行,其余316个罪名分别涵纳2?5种危害程度不同的罪行,约占全部罪名的71%;对于后者来说,罪行是罪名的下位概念,是犯罪的最小单位。一种罪行配置一档相应的法定刑是我国刑法关于个罪的立法模式。现行刑法共规定37档法定刑,分别配置给869种罪行。某档法定刑配置罪行的多寡是参差不齐的,有的仅适用于一种或者几种罪行,有的适用于十几种或者几十种罪行,只有“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档法定刑适用于107种罪行。罪名、罪行和法定刑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如果对于三者之间的关系没有清晰的认识,量刑公正无从谈起。

在37档法定刑中,有1档是“处死刑或者可以判处死刑”的法定刑,有1 档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共适用于31种罪行,约占全部罪行的4%。其余35档是单一有期徒刑或者包括有期徒刑的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其中: 单一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有12个档次,适用于370种罪行,约占全部罪行的43%;包括一定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多刑种法定刑共6个档次,适用于95种罪行;包括一定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多刑种法定刑共有17个档次,适用于373种罪行;两者相加,约占全部罪行的54%。由此可见,多数法定刑的内部结构是相当复杂的。

根据《刑法》第62条规定,既然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从重与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范围,那么将它们划分为从重与从轻处罚两个量刑空间便是顺理成章的。那么两者的分界线在那里呢?由于该法条尚未明示,于是刑法学界出现了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中间线论。该论认为,既然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具有明确的上下限(法定最高刑与最低刑),在法条没有例外规定和相关立法解释的情况下,人们只能按照正常的逻辑思维和基本常识来理解,因而“中间公正”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推导;只有以法定刑中间线为从重从轻处罚的分界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量刑偏差的问题。另一种观点是基准刑论。该论认为,我国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失控,从而导致量刑偏差的主要原因。因此,只有偏离法定刑中间线另行确定从重与从轻处罚的界线,才能解决量刑偏差的问题。甚至认为基准刑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的,不同的犯罪案件具有不同的基准刑;准确确定基准刑,是量刑公正的根本保证。⑵由此可见,实现量刑公正是以中间线为支点,还是以基准刑为根本保证,便成了量刑改革两种思想路线的争论焦点。

这里提出五个问题来加以讨论:第一,什么是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能否将它定义为幅度刑罚量超过7年有期徒刑?如果可以的话,那么在刑法规定的37档法定刑中,就有30档低于这个标准,它们适用于694种罪行,约占全部罪行的80%;其中幅度刑罚量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就有18个档次,适用于393 种罪行,约占全部罪行的45%。对于适用这些罪行的非“宽泛”的法定刑,为什么还要另行确定基准刑呢?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第二,配置相对确定的法

定刑的罪行均有轻重程度之分,法定刑幅度的宽窄是由特定罪行的性质及其覆

盖范围所决定的,什么罪行配置什么法定刑,立法者S有深刻全面的考虑。由于从重从轻处罚界线是法定刑内部结构的核心,未经立法程序试图通过基准刑擅自变动,其合法性就值得怀疑。第三,在法定刑范围内适用刑罚,要么是从重处罚,要么是从轻处罚,二者不可能兼而有之。因此法定刑幅度是否宽泛,视角不同结论各异。就拿“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档法定刑来说,其幅度刑法量是10年,从整体上看似乎非常宽泛,但将其平均划分为从重与从轻处罚两个量刑空间之后,法官的裁量范围就缩小了一半,也并非那么宽泛。何况法定刑的宽窄与量刑偏差并无本质联系。第四,法定刑中间线是从重从轻处罚的正负起点,偏离中间线另行确定基准刑是量刑偏差的根本源泉,偏离愈远偏差愈大。例如“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档法定刑,适用于98种罪行,

其幅度刑罚量是84个月,如果偏离中间线向上10%确定基准刑,势必偏重8. 4 个月,反之偏轻8. 4个月。难怪有学者不无讽刺地指出,按照基准刑论,“在3至10年的量刑幅度内,判处4年有期徒刑可能是从重处罚的结果,而判处9 年有期徒刑则可能是从轻处罚的结果”,⑶于是量刑的轻重被人为地颠倒了!第五,既然基准刑“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⑷那么怎样根据“基本犯罪事实”计算基准刑呢?基准刑究竟是采取什么方法计算出来的?为什么只能是这种基准刑而不能是别的基准刑?如果讲不出正当理由和科学根据,这岂不是估堆量刑的翻版吗?

偏离中间线另行确定从重从轻处罚界线,势必破坏这两个量刑空间的等间

距平衡与对称,这不仅会造成量刑起点左右摇摆,变幻莫测,而且还会造成适

用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所需相应量刑情节在数量和程度上的悬殊,从而导致量

刑偏差甚至畸重畸轻。因此,只有以法定刑中间线为从重与从轻处罚界线才是

天公地道的事情。这就好像天平横梁的支点只能居中而不可随意移动一样,否

则天平就会朝一边倾斜。所以,以法定刑中间线为从重从轻处罚的起点,是

《刑法》第62条的题中之义。处罚宽严必须有个科学的参照系,它就是中间线; 如果改变、抹杀或者抛弃这个参照物,量刑公正便成了任意伸缩的橡皮筋!由

于中间线具有恒定性、客观性、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公正性和操作简便性,能够适用丁?我国一切地区、一切时期、一切罪行和一切犯罪人的量刑活动,所以它是从重与从轻处罚的自然分水岭,是量刑公正的生命线。

二、虚拟徒刑是依法构建量刑标尺的关键

最先提出“量刑标尺”这个命题的是近代刑法学创始人贝卡里亚。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既然存在国家和法律,“人们就能找到一个由一系列越轨行为构成的阶梯,它的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在这两极之间,包括了所有侵犯公共利益的、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沿着这无形的阶梯,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并且认为:“如果说,对于无穷无尽、暗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可以应用几何学的话,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犯罪”轻重的“潜在的共同标尺”,从而计算出

“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⑶遗憾的是,贝卡里亚没有提供依法构建量刑标

尺的具体方法,从而成为困扰各国刑法学者和刑事司法工作者的世界难题。

在基准刑论反对中间线的诸多理由中,唯有“多刑种法定刑无法划中间线”这一命题具有学术探讨意义。(6)因为在现行刑法规定的37档法定刑中,还有24档包括2?4个刑种,它们分别适用于486种罪行,约占全部罪行的56%。

这些法定刑能否划中间线的问题,确实成了阻碍多刑种法定刑划中间线的瓶颈。基准刑论认为,这些包括几个刑种的法定刑无法划中间线,因而得出用“简单

的数字加减办法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的错误结论。与此相反,中间线论则认为:这个瓶颈不是不可突破的,一旦突破了这个瓶颈,人们就能找到一个支点,将

一切罪行的量刑公正合盘托起。

那么,怎样突破这个瓶颈呢?“虚拟徒刑”是多刑种法定刑划中间线从而依法构建量刑标尺的关键环节。所谓虚拟徒刑,是指在求解量刑最佳适度的运算过程中,将有期徒刑作为其他主刑的“一般等价物”,暂时将管制、拘役、无期徒刑和死刑假定为有期徒刑,并按轻重顺序排列于法定刑幅度之中,借以明确各刑种在其间的位置和空间宽度,待得出量刑结论后再还原为本来性质的惩罚的刑罚程度计算方法。因此,没有简单的加减乘除就不可能实现量刑公正;量刑既是名词又是动词,离开了必要的计算岂不成了“估刑”?

刑罚的本质是惩罚。惩罚意味着限制或者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惩罚有各种不同方法,例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它们表明惩罚程度上的差别,足见刑种之间具有一定的可比性。有鉴于此,根据《刑法》第41条、第44条、第50条、第78条第2款、第81条第1款和第87条第4项规定的精神,我们可以将管制暂时虚拟为有期徒刑“1.5个月?12个月”(幅度刑罚量为10. 5个月),将拘役暂时虚拟为有期徒刑“1?6个月”(幅度刑罚量为5个月),将无期徒刑暂时虚拟为有期徒刑“15年?20年”(幅度刑罚量也是5年),将死刑暂时虚拟为徒刑“20

年?25年”(幅度刑罚量为5年),这不失为依法构建量刑标尺的最佳选择。在这里,死刑和单处附加刑需要特别加以关注:因为跨过虚拟徒刑“20年”便

是死刑,但因它在执行方法上有“缓期二年执行”和“立即执行”之分,所以有必要分别给予一定的栽量空间;此外,在多刑种的法定刑中,还有6档法定

刑包括可以单处的罚金(适用于97种罪行),有3档包括可以单处的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丁‘35种罪行),这些可以单处的附加刑,是该类法定刑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应当在其中占据一定的空间宽度。

怎样确定各刑种在法定刑空间中的位置及宽度呢?步骤如下:第一,先将法定刑平均划分为200个刻度,并计算出每个刻度等于多少徒刑量(含虚拟徒刑,下同),使其从重从轻处罚空间分别为100个刻度,并且恰好容纳两个理性评价程度最高的相应量刑情节。第二,在按刑种平均分配整个法定刑空间的基础上,再按各主刑的幅度刑罚量调整各0应占的空间刻度。第三,对于可以单处的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应按其幅度刑罚量和所占空间刻度,单独计算其从轻处罚的程度。第四,犯罪人只有从重或者从轻处罚情节的,实行限制从重和限制从轻原则;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实行限制减轻原则并以5年有期徒刑为减轻幅度,向下延伸量刑标尺的长度。第五,各刑种应按《刑法》第33?34条规定的轻重顺序排列。第六,量刑最佳适度的读数处丁?被虚拟为徒刑的刑种范围时,应当还原为本来的惩罚性质,但是有期自由刑和单处罚金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均应以该刑种的“起刑期”或者“起刑值”为宣告刑的计算基数。当各刑种在法定刑中的位置及其所占宽度一经明确,我国刑法中的量刑标尺体

系便应运而生。

以法定刑中间线为量刑起点的量刑标尺,是衡量罪责程度和计算刑罚程度

的法律标准和科学工具,具有深厚的哲理基础:一是“天有万象,物有万象,

万象皆数,得数而忘象”的朴素宇宙观;(7)二是数学上的“去量纲化”和“转

化原理”;⑶三是刑罚轻重的可比性和外国刑法关于“刑罚易科”的立法例。

⑶这就说明,没有任何法定刑不能划中间线。

三、理性评价量刑情节是计算罪责程度的科学方法

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是刑法学中的两个不同概念。定罪情节决定罪责的轻重范围,量刑情节决定罪责具体程度。罪责程度应当按一定比例转换为刑罚程度。在正确定罪并明确罪责轻重范围的前提下,量刑情节的性质、功能、数量多寡和理性评价结果,是决定犯罪人罪责轻重和处罚宽严的唯一根据。因此,

故意或过失遗漏犯罪人具有的量刑情节或者额外增加犯罪人没有的量刑情节,

是对量刑公正的公然践踏和首要侵害。为了防止这种严重事故的发生,必须建

立起一个相对完备的量刑情节体系,否则人们无法检验是否遗漏或者增添。

根据刑法、司法解释以及刑法理论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概括,目前可以定性表述的量刑情节至少有336种之多。其中:刑法规定的有65种,司法解释规定的有83种,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而来的有120种,酌定量刑情节有68种。然而,基准刑论却忽视了这个特别重大的问题,不但仅对极少数“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确定其从轻或者从重的调节比例”,而且也没有阐明根据什么规定某种量刑情节的某种情形对于基准刑的调节比例。(W)这些调节比例究竟是根据什么采取什么方法怎样计算出来的呢?为什么只能是这种调节比例而不能是其他调节比例?如果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和科学计算方法,这与估堆量刑又有何实质差别?

怎样评价犯罪人具有的每个量刑情节的对罪责程度的影响呢?必须抓住两个基本因素:一是该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性程度,二是该情节在本案中的具体表现。例如.偶犯、再犯、重犯和累犯,就其性质而言,在量刑中的重要程度就互不相同;自首和累犯等量刑情节,在不同案件中就有不同的具体表现,从而反映不同的危害危险性程度。由于特定量刑情节的“重要性程度”和在案件中“具体表现好坏”未必成正比,所以只要采取评价社会现象常用的“五级划分法”,通过如下“两个层面”的五级选择评价并以一定的分值来表达,就能揭示单个从重从轻处罚情节所体现的罪责程度。

第一层面是,理性评价特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在本案量刑中的重要性程度

一级为“特别次要情节”,积1?5分;二级为“次要情节”,积6?10分;三

级为“一般情节”,积11?15分;四级为“重耍情节”,积16?20分;五级

为“特别重要情节”,积21?25分。办案人员应当根据该情节的具体性质,理

性评价其属于何种“重要性等级”,同时联系具体案情,在本级“积分幅度”

范围内选择一个适当的分值,并阐明作出这种评价的理由和根据。

第二层面是,理性评价特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在本案中的具体表现:一级

为“表现略坏的”或者“表现略好的”,分别积1?5分;二级为“表现较坏的

或者“表现较好的”,分别积6?10分;三级为“表现一般坏的”或者“表现

一般好的”,分别积11?15分;四级为“表现很坏的”或者“表现很好的”,

分别积16?20分;五级为“表现最坏的”或者“表现最好的”,分别积21?

25分。表现好坏是区分从重与从轻处罚情节的标志。办案人员应当根据该量刑情节在案件中的实际表现,理性评价其属丁?何种“表现等级”,同时联系具体案情,在本级“积分幅度”范围内选择一个适当的分值,并阐明这种评价的理由和根据。

最后,再将特定量刑情节的“重要性程度”评价所得积分与“表现好坏程

度”评价所得积分相加,便是该量刑情节的整体积分。比如,“累犯”这一从

重处罚情节,第一层面的等级评价假定为“特别重要情节”,具体积分为23分; 第二层面的等级评价假定为“表现一般坏”,具体积分为16分。两者相加共积

36个分,此即该量刑情节在本案中的整体积分。

此外,还需科学解决如下三个特殊问题:(1)鉴于减轻处罚情节本身就是

“特别重要”情节,因此只须对其在本案中的“具体表现”作出恰如其分评价,

然后再加上100个从轻处罚积分,便是该减轻处罚情节的整体积分;(2)鉴于

免除处罚情节只能适用于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本身并不存在

等级评价问题,但是在犯罪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场合,就需要将它设定为

101个从宽积分,用以等量冲销从重处罚情节积分;(3)在犯罪人具有多个量

刑情节的场合,应将每个情节理性评价所得积分,采取“同向相加”和“逆向

相减”的方法处理它们之间的数量关系,最后剩下的只能是或重或轻的量刑情

节积分。

这里还要特别指出的是:通过诉讼程序理性评价案件具有的量刑情节,是“法官自由裁量权”之所在;保障这种权力的正确行使,是实现量刑公正的必要条件。

四、“积分”、“刻度”两相对应是开启量刑公正的钥匙

量刑情节积分与法定刑空间刻度具有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对应和相

互转换的内在联系。犯罪人具有的各种量刑情节经过理性评价和轻重积分等量

抵销之后,最后剩下的或轻或重的量刑情节积分,便是他应当承担的罪责程度;

将量刑情节积分与量刑空间的刻度按“1 : 1”相对应,前者在相应量刑空间中

的读数,便是量刑公正的最佳适度。

就一个具体案件而言,犯罪人可能只有一个量刑情节,也可能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犯罪人仅有的一个量刑情节,可能是从重处罚情节,也可能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犯罪人具有的多个量刑情节,可能都是从重处罚情节或者从宽处罚情节,也可能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宽处罚情节;量刑情节在具体案件中所反映的罪责程度可能较高,可能中平,也可能较低。所以,应当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立法者为之配置的法定刑,以及具体案件具有的量刑情节的性质、功能、数量多寡以及对它们所作出的理性评价和量刑情节的同向竞合或者逆向竞合,分别采取如下三种操作方法,求解量刑公正的最佳适度,再加上相应的“起刑期”或者“起刑值”,便是对犯罪人宣告执行的具体刑罚。

第一,单个量刑情节积分与量刑空间刻度的对应转换关系。

单个量刑情节积分与量刑空间刻度的内在联系,表现为如下四种数量关系: (1)如果犯罪人只有1个从重处罚情节,应当根据该情节的理性评价积分量,

从法定刑“中间线”开始向上读数,读数所指的空间刻度(从轻处罚空间刻度

加从重情节积分量),便是对犯罪人从重处罚的最佳适度;(2)如果犯罪人只

有1个从轻处罚情节,应当根据该情节的理性评价积分量,从法定刑“中间线”开始向下读数,读数所指的空间刻度(从轻处罚空间刻度减从轻情节积分量),便是对犯罪人从轻处罚的最佳适度;(3)如果犯罪人只有1个减轻处罚情节,

应当根据该情节的理性评价积分量,从法定刑“中间线”开始向下读数,读数所指的空间刻度(从宽处罚空间刻度减减轻情节积分量),便是对犯罪人减轻处罚的最佳适度;(4)如果犯罪人只有1个免除处罚情节,免除处罚是不言而喻的。

第二,数情节“同向竞合”积分与量刑空间刻度的对应转换关系。

同向竞合的数个量刑情节积分与量刑空间刻度的内在联系,表现为如下四种数量关系:(1)如果犯罪人只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应当根据它们的理性评价积分总量,从法定刑“中间线”开始向上读数,读数所指的空间刻度(从轻处罚空间刻度加从重情节积分总量),便是对犯罪人从重处罚的最佳适度;假若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积分之和大于100,无论超过多少,都只能遵照《刑法》

第62条关于限制从重的规定,对其判处法定最高刑。(2)如果犯罪人只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应当根据它们的理性评价积分总量,从法定刑“中间线”开始向下读数,读数所指的空间刻度(从轻处罚空间刻度减从轻情节积分总量),便是对犯罪人从轻处罚的最佳适度;假若多个从轻处罚情节积分之和大于100,无论超过多少,都只能遵照《刑法》第62条关于限制从轻的规定,对其判处法定最低刑。(3)如果犯罪人只有多个减轻处罚情节,应当根据它们的理性评价积分总量,从法定刑“中间线”开始向下读数,读数所指的空间刻度(从宽处罚空间刻度减减轻情节积分总量),便是对犯罪人减轻处罚的最佳适度;假若多个减轻处罚情节积分之和超过减轻处罚空间的底线,无论超过多少,都只能按前述限制减轻原则在减轻处罚底线处对其判处刑罚。(4)如果犯罪人既有免除处罚情节又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免除处罚是毫无疑问的。

第三,数情节“逆向竞合”应按轻重积分“等量抵消”处理数量关系。

如果犯罪人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应当采取轻重情节积分“等量抵消”的办法来化解冲突。所谓轻重情节积分等量抵消,是指用从重处罚情节的1个积分去抵消从宽处罚情节的1个积分,并根据两者抵消之后所剩下的或重或轻的积分,分别按上述两种方法求解量刑最佳适度。

以上三种量刑操作方法,是对一切罪行实现量刑公正的宏观概括。鉴于不同罪行配置不同结构的法定刑,有些有减轻处罚空间有些没有,有些罪行配置不同的附加刑,有些没有配置,特别是罚金刑的配置较为复杂,因此,个罪量刑的操作方法显然要具体得多》

人间世事,无独有偶。在《刑法》第5条写进我国新《刑法》之前10个月,德国出版了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和托马斯?魏根特合著的《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该书关于“量刑的‘基础’是行为人的罪责”和“刑罚的度应当与罪责的度相适应”的论断,与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不谋而合。这不是偶然巧合,而是东西方国家探索量刑公正的殊途同归。德国是现代刑法学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德国同行学者在该书中坦陈:“将罪责程度转换为刑罚程度是最为困难的。……在德国,还没有对该问题作科学上的研究,而在国外己经具备了向纵深发展的倾向。” ai)这个“国外”非我华夏莫属!因为我国是全球审理刑事案件最多的国家,犯罪现象之纷繁复杂是任何国家都难以比拟的,因此,在我国产生散发本土芳香的先进量刑理论是理所当然和毫不奇怪的。不可

低估国人的智慧,不要妄自菲薄,应当另辟蹊径,敢为人先,为世界量刑科学

作出应有的贡献。中国人应当有这种底气和自信。

注释与参考文献

(1)《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9页。

⑵“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量刑规范化试点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6月1日第一版。

(1)“科学量刑与司法公正座谈纪要”,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2月19

日第一版。

⑷“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量刑规范化试点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6月1日第一版。

(5)[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年版,第65-67页。

(6)高铭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 年版,第93页。

(7)高昌隆著:《社会度量学原理》,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⑶所谓数学上的去量纲化(“量纲”即事物的计量单位),“是指将单位

各异因而不可比的各种事物放在一起,剥离其间的不可比因素,抽出共有的属

性使其获得可比性。”所谓数学上的转换原理,是指“根据事物之间的系统关

联和逻辑关系,把某种测量对象转换到相关的事物上去,然后通过测量相关事物,间接地测量目标事物。”转引自白建军著;《罪刑均衡实证研究》,法律

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页。

⑶所谓刑罚易科制度,主要是指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符合刑法规

定的条件,准以罚金替代自由刑的执行,折抵的罚金全部完纳后,原判自由刑

就认为己经执行的刑罚制度。它是短期自由刑的一种执行制度,不是对原判刑

罚的否定。例如《联邦德国刑法典》第47条、《土耳其刑法典》第15条和《奥地利刑法典》第37条。参见赵廷光:“关于用罚金替代短期自由刑的可行

性研究”,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2期。

00)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量刑规范化试点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6月1日。(11)[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

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第1047-1048 页。

作者赵廷光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文章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2期。

群众路线是交通事业发展的生命线

群众路线是交通事业发展的生命线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5日 15:41 | 来源:共产党员网 [ 字号大中小 ] [打印] [ 举报/纠错 ] 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层叠浪涌的时代背景下,我党重提群众路线教育,重开“四风”整顿运动,无疑具有高远的见识与深厚的蕴意。在辉煌成绩面前,执政党高层和国家掌舵者未曾有丝毫松怠,而是深刻的认识到,经济发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体制改革并不能消除人民对国家权力的不安,在党情国情世情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党群干群关系面临诸多新考验。“人心不摇,邦本自固”,如何增强人民群众对执政者的信任与信心,是强化执政生命力的重要课题,是占领执政制高点的关键策略。 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已然呈现全面深入铺开之势,掌管和服务人民出行大计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这场活动中应该怎么做,怎样做得更好,值得交通运输系统的每一位党员干部静心思考并付诸行动。长久以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领导人的关心支持下,织就了陆、海、空纵横交错的现代化综合交通网络,路桥通深山,渡船连陆岛,铁路、公路里程入世界前列,港口吞吐量居全球首位,成就举世瞩目。许许多多勤恳务实、宵旰忧勤的交通人践行着“此地无村无店无大厦,心中有路有港有国家”的精神,用好手中权力,为健全交通运输设施、改善群众出行默默付出、贡献良多,以实际行动维系着与人民的血肉联系。 但是,路桥建好了,航线开通了,出行便利了,人民群众完全满意了没有?答案未必是肯定的,在交通运输领域,仍存在着诸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人满足于既有的成就,躺在交通建设辉煌的功劳簿上不思进取,精神懈怠,甘于平庸;有人不注意学习思考,跟不上时代步伐,导致对交通行政管理的能力不足,无法满足人民的期待;有人因为地位的高升而失去了地气,听不见许多饱受出行之苦的百姓在奔走吁求,逐渐脱离群众,不把人民之事当回事;有人贪图享乐,受到声色利益的诱惑和消极思想的侵蚀,走向消极腐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在交通系统内部悄然滋长。这些问题的根源是什么?是心中没有了人民的安乐与福祉,是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誓言,是脱离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路线。成绩容易冲昏头脑,权力容易滋生腐败,交通人如果只懂得对线路纵横捭阖的规划建设,只身怀逢山开路遇水架

公文处理规定

公文处理规定 一、文件保密 1、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泄密事件。 2、涉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未经批准,不许随意扩大范围。 3、涉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必须由专人统一管理,限定知悉范围,严禁把文件放在办公室或交给他人代转。 4、在起草文件中,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涉密公文的有关规定,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5、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转发、翻印和复印秘密文件。 6、借阅秘密文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借阅秘密文件。 7、个人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秘密文件,阅办完后应及时交送相关人员保管。 二、档案保密 1、办公室的文书档案,统一由办公室相关人员管理。 2、查阅档案,基层单位必须持单位的介绍信,注明查阅内容,并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3、查阅档案时,只许查阅登记范围,不许翻阅其他部分或摘抄无关的内容。摘抄的有关内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

4、查阅秘密文件、资料时,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5、查阅或抄录档案,必须在档案室(或查档室)进行,不许将案卷带出拿走。案卷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者外,概不外借。 6、办公室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和有关专案材料,由专人保管,其外调查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保密 1、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 2、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之前向外透露。 3、会议的议题及列入会议讨论的材料和记录本,必须完整地立卷归档,不得丢失。 4、查阅会议记录,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5、会议印发的机密性文件、资料等,应在会上宣布管理办法或在会议结束时收回。 四、打印保密 1、打印“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在规定的涉密计算机上打印,并由相关人员协助校对、装订。 2、打印的秘密文件,应按规定的份数印制。打印完的废页,应妥善保管,定时烧毁。 3、未打印完的密件文稿和蜡版,下班时应妥善保管,防止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 理程序的通知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办文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依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为:签收、登记、分发、审稿、拟办、批办、承办、催办、办结归档。 (一)签收、登记:所有报送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签收、登记、传递。综合科初审后,登记填写《文件处理签》、《阅办文件处理签》、《交办文件处理签》,代拟稿送秘书科进行公文处理,再送有关领导审签。正副县长、正副主任不受理和审批未经文书处理、登记请批的公文。其中乡镇政府和县府各部门送来的请示、报告由综合科转送办公室主任处理。登记工作必须在来文的当日完成。 (二)分发、拟办:根据来文性质可分为传阅件和拟办件两大类。传阅件由县府办综合科登记后分发各有关领导或科室传阅,并作好记载,传阅后及时收回。拟办件由综合科填写阅示单,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分送有关领导批示。送领导的批示件,一般应在登记的当天送达,如领导未及时签批,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询问、提示。 (三)审稿、批办、承办:凡领导的批示件,应由提出意见的科室按领导的批示,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承办。办理单位或人员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延误、推诿,对报告性公文原则上从交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请示性

公文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四)催办:交办件一般从交出后5-7天无办理结果的即行催办。紧急件应当按照特定时限要求办理,必须指定专人跟踪督查,做好内部运转和衔接工作。 (五)办结归档:办结归档的文件,由承办科室按收文顺序,在来年四月向档案室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移交时,反映文件办理过程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批示单、交办单、处理笺)等都应收集完整、有序。 二、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为:草拟、核稿、审核、签发、缮印、用印、办结归档。 (一)草拟:按照“谁承办,谁拟稿”的原则,一般由部门代拟稿或秘书科拟稿。对拟稿的要求是:所拟文稿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反映情况要真实、准确,文字规范,文章精炼,结构严谨,人名、地名、数字、引文、主题词准确无误。拟制紧急公文时,应体现紧急的原则,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序。拟文一般应以打印件送审,并附有关依据材料,包括有关文件、材料、领导批示及相关依据文字等,附件可用复印件。 (二)核稿:由拟稿单位负责人核稿,若是代拟稿,应由秘书科负责人复核。对核稿的要求是:重点审核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经过协商、会签,文种使用、行文格式、文字表述、报送单位、紧急程序、密级等是否符合规范,并按要求修改完善。文稿内容涉及有关部门的应交有关部门会签。核稿的时限要求:特急件、急件一到即核;其它文稿一般在1天内核毕。

公文处理办法制度范本.格式

公文处理办法 1目的 使公司公文处理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信息化。 2范围 公司范围内的公文管理。 3职责 3.1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文处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公文处理工作。 3.2各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各种类型文件的起草,编制工作。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公文种类 ――决定?适用于对重大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提出具体管理措施; ――规定、办法?适用于对某项工作或活动制定具体做法和要求; ――通知?适用于发布规章、章程、条例、规则;批转所属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要求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馈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批示、批准; ---批复?适用于答复所属单位请示事项;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投资或合作伙伴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其它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批准等。办理例行公事与应急公务等,用“便函”; ――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一定事项; ――意见?适用于对某些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设性意见;答复对方征求某项工作的意见; ――签报、工作联系单?适用于公司内部部门之间协调联系工作以及部门向公司领导汇报请示工作。 4.2公文格式 4.2.1公文一般由发文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 正文、印章、附件、成文时间、主题词、抄送单位等部分组成。 发文单位应写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应排列在前并编主办单位发文 号; ――有保密要求的公文,应根据保密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某公司公文管理规范

**公司公文管理规范 一、目的 为保障公司各项政策、规章、政令、业务指导性文件等及时、有效地贯彻和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机构、子公司。 三、定义 公文是公司贯彻各项政策、规章、政令、业务指导性文件的有效载体。包括:1.以公司名义及以公司各单位(体系)名义下发的通报、通知、指导书、会议 通知、会议纪要等等。 2.公司正式签发的高管例会及办公例会会议纪要。 3.以公司名义对政府机构或外单位发出的汇报、请示、情况说明、对外公函等。 4.各子公司正式签发的红头文件。 四、职责 1.签发权 1.1公司整体红头文件由总经理签发。 1.2以各单位(体系)名义下发的红头文件由分管副总经理签发。 1.3子公司红头文件由子公司总经理或由其授权的子公司副总经理签发。 2.发文权:总经办/子公司综合办公室。 五、管理制度 1.公文的常用种类 1.1请示

请上级部门请求指示和批准,用“请示”。 1.2报告 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的询问用“报告”。 1.3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用“意见”。 1.4通知 批转下级的公文或转发上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传达上级的指示,要求下级部门办理或者需要周知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1.5通报 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的事项,用“通报”。 1.6规定/办法/制度 对下级部门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规定”、“办法” 或“制度”。 1.7决定、决议 对某些问题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消下级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用“决定”。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1.8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文件用“会议纪要”。 2.公文的格式

公文处理管理规范

公文处理治理规定 1、目的 为使本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 a) 本规定对公文处理的程序、行文关系、公文撰写等方面的治理作出了规定; b) 适用于济南林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部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 c) 同样适用于公司内部网信息公布审批程序。 3定义 a) 公文是公司实施QEO治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上级单位的方针、政策,公布公司的规章和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b)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治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

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4职责 a) 行政人事部是公司公文处理治理机构,负责公司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并指导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b) 各部门是部门公文处理治理机构,负责部门公文的统一发放、传递、立卷、归档和销毁。各部门应当设专职或兼职文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5程序 5.1公文种类 公司常用的公文种类要紧有: 5.1.1 决定 适用于对重大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 5.1.2 通知 适用于公布规章制度;转发上级单位的公文;要求办理和需要各部门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5.1.3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判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5.1.4 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5.1.5 请示 适用于公司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5.1.6 批复 适用于答复所隶属单位请求事项。 5.1.7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投资或合作伙伴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5.1.8 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5.2公文格式 公文格式由文头、行文、文尾三部分组成。 5.2.1 文头部分 包括文头名称、发文字号等项,若系密级文件和紧急公文,则还应包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制度范本.格式

九、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部门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应发扬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统一由办公室文秘人员收发、分办、用印、立卷。 第五条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 □ 公文种类 第六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请示 请上级指示和批准,用"请示"。 (二)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用"报告"。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对公众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件,用"通告"。 (五)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六)通知 传达上级的指示,要求下级办理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批转下级的公文或转发上级、同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用"通知"。 (七)通报 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所属各单位知道的事项,用"通报"。(八)决定、决议 对某些问题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九)函 平行的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互相商洽工作,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等询问和答复问题,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公文格式 第七条公文格式一般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单位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抄报)单位、公文字号、主题词等。 (一)公文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发文单位和公文种类。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公文标题一般不加书名号和其他标点符号。 (二)向上级请示的公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如果需要上报另一个上级单位时,可以用抄报的形式。 (三)发文时间,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 (四)公文字号一般包括单位代号、年号、顺序号。几个单位联名发文,只标明主办单位的公文编号。 (五)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单位名称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 (六)收、发文单位应写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应将主办单位排列在前。(七)文字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八条公文纸一般用16开,在左侧装订。"通告"等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行文关系。第九条对上级单位组织的请示或报告,用单位组织名义发文。 第十条对市政府及政府各部、委、局,对市局及市局处室的请示或报告,与不相隶属单位协商工作等,用行政名义行文。 第十一条内部行文,可按问题的种类和性质,用分公司或部门名义行文。分公司、各部门不得联合行文,部门之间不要用发文形式解决一般性的问题。 第十二条各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的,应当抄报越过的单位。 第十三条向上级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主送一个单位,不要同时抄送下级单位,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除领导直接交办外);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可以抄报直接上级单位。 第十四条按照一级抓一级的管理原则,公司行文原则上只发到各分公司和各部门,不直接发到下属子公司。 第十五条发文应根据需要确定主、抄送单位,不得滥发。 □ 公文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收文处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拟办、批办、催办等程序。 (一)上级发来的文件及注有密级的简报、电报、资料和平级发来的文件,均由文秘人员统一签收、开拆、登记、呈阅、分发并按不同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其中内容重要的急件,及时呈送领导阅批,如领导出差,立即送办公室领导处理。 (二)承办人应根据文件规定的传阅范围或领导指示,安排传阅或办理。领导人之间不宜直接

2012年7月新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完美版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 —1—

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2—

公司公文管理规范.doc

xxx公司公文管理规范1 公文管理规范 为规范交易所公文管理,提高沟通效率,明确工作责任,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一章目的和原则 第一条目的 一、建立规范的信息流动平台,通畅的工作沟通机制。 二、提高工作沟通的效率。 三、保证工作信息传递中的准确性、严肃性。 四、明确工作责任,保证工作过程的可追溯性,提高组织执行力。第二条原则 一、简化工作程序,强调工作步骤与关键节点的原则。 二、明确责任,强化分工协作的原则。 三、传统公文手段与现代媒体相结合原则。 四、与交易所当前管理水平相结合,适当提高的原则。 第二章范围 第三条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全部所属单位。

第四条本规范所指公文包括如下内容: 一、由交易所总部形成的公文,包括的重大决定、重要任免、重要安排、 会议纪要、规章制度及重要通报、通知; 二、各部门、分市场以公文形式报送的请示、报告等; 三、董事会、国家相关管理机关及其他外单位发来的公文或电子文件; 四、交易所总部及各单位形成的上述公文的电子版; 第三章公文形式 第五条请示:向上级单位或领导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用“请示”。 第六条报告:向上级单位或领导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回复上级单位询问或交办事项的处理结果,用“报告”。 第七条指示:对交易所所属各部门、单位、人员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第八条通知:传达指示,要求交易所所属各单位、人员办理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 批转或转发公文,用“通知”。 第九条批复:答复下级请示事项时,用批复。 第十条通报:表扬,批评,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所属各单位知悉的事项,用“通报”。 第十一条决定,决议;有决策权限的领导、组织或会议对某些问题或者重大

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文处理的通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文处 理的通知 篇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办文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依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为:签收、登记、分发、审稿、拟办、批办、承办、催办、办结归档。 (一)签收、登记:所有报送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签收、登记、传递。综合科初审后,登记填写《文件处理签》、《阅办文件处理签》、《交办文件处理签》,代拟稿送秘书科进行公文处理,再送有关领导审签。正副县长、正副主任不受理和审批未经文书处理、登记请批的公文。其中乡镇政府和县府各部门送来的请示、报告由综合科转送办公室主任处理。登记工作必须在

来文的当日完成。 (二)分发、拟办:根据来文性质可分为传阅件和拟办件两大类。传阅件由县府办综合科登记后分发各有关领导或科室传阅,并作好记载,传阅后及时收回。拟办件由综合科填写阅示单,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分送有关领导批示。送领导的批示件,一般应在登记的当天送达,如领导未及时签批,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询问、提示。 (三)审稿、批办、承办:凡领导的批示件,应由提出意见的科室按领导的批示,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承办。办理单位或人员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延误、推诿,对报告性公文原则上从交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请示性公文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四)催办:交办件一般从交出后5-7天无办理结果的即行催办。紧急件应当按照特定时限要求办理,必须指定专人跟踪督查,做好内部运转和衔接工作。 (五)办结归档:办结归档的文件,由承办科室按收文顺序,在来年四月向档案室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移交时,反映文件办理过程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批示单、交办单、处理笺)等都应收集完整、有序。 二、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为:草拟、核稿、审核、签发、缮

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是本机关的 机关公文处理规范

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是本机关的机关公文处理规范 公文处理规范为了及时、准确、安全、规范地进行公文传递、办理,确保机关工作高质高效运转,制定本公文处理规范。 一、检验办公室收到公文信件后,对机要件、函件的信封、信套进行外部检查,查看收文单位和姓名,清点收到的邮件数是否和投递清单或送文薄上应收到的件数相符。经过检查之后,如果邮件符合签收要求,需要签字、盖章的,可以签收。对一些紧急件,除注明签收的月、日外,还要注明时、分。 二、登记对收到的需要部领导处理的文件、信函要逐件登记,将来文日期、来信单位、密级、机要通信号、包号、发往单位详细填写在《文件阅办单》上。然后,有办公室进行拆封。拆封要做到不损坏文件,信封内不遗留文件,拆封后要立即进行内检,检查文件名称、文号、种类,清点文件份数,注意文件密级并严格按保密规定办理。 三、拟办文件管理人员及时将需要办理的公文连同文件阅办单交办公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

四、分发根据办公室主任提出的分送、拟办意见,分送有关部领导和科室。每天收到的信件应当日及时拆封、登记、分发完毕。机要文件发送范围按区委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办理(一)阅件办理阅件是指必须送给一定范围领导和有关科室阅知的公文。根据办公室主任提出的范围,采取轮辐式(即中心式)的传阅方法,以文件管理人员为中心,先呈送部长阅知,阅毕由工作人员收回,再送副部长阅知,以此类推。部长、副部长传阅的文件,一周内传阅完毕并归档。 (二)办件办理办件是指需要回答、批复、汇报、反馈结果的公文,上级下发的指示性公文、政策性公文、特别是要落实结果的公文,以及下级要批复的公文,都要以急件对待,以最快的速度,最佳方案;使分管部长和责任科室阅知并办理。一般采取先办理、后送阅,先主办、后协办的途径运转。 1、一般阅办件。根据办公室主任拟办意见,先呈送分管部长阅示,根据分管部长批示,及时交承办科室或人员按照批示意见认真办理。 2、重要阅办件。根据办公室主任的拟办意见,呈送部长批示,根据部长批示意见,送分管部长和办公室主任阅知后立即交承办部门按

领导干部公文处理规范

公文写作与处理 阳涛 2010年9月 通过学习,了解公文的基本特点、作用和常用公文类别划分及文种的适用范围,熟悉公文的格式、结构和公文稿本的特征,掌握公文写作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要求,能结合实际正确遵行行文规则,规范地运用语言工具撰写常用公文;了解公文处理的基本任务,熟悉公文处理责任和公文办理程序,掌握公文拟办、请办、批办、承办、审核、签发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第一节公文写作 一、公文的含义 公文,即公务文书。它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并形成的具有特定格式的文字材料。《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在公务活动中,公文以其特有的功能发挥着越来越广泛和重要的作用,成为各类公务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之一。

一般来说,只有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才能算做公文: 首先,公文是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并形成的,是为了处理公务,而不是办私事的。 其次,它的使用范围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而不是个人。 第三,它是具有特定格式的文字材料,从标题到落款,从内容到文面,从用纸到标记都有特定的要求,而其他文字材料无所谓特定格式,如小说、诗歌、散文怎么写,自古没有定法。也不同于公务活动中使用的其他材料,如图片材料、音像材料、电讯材料等。 二、公文的类别 公文类别也称公文种类,一般是指公文制发机关根据公文的内容、性质和所承担的任务而确定的行文形式和名称。为了更好地认识公文、使用公文,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从多个角度对公文的类别进行划分: 按公文的性质分类,大体上可分为:(1)规范性公文。指的是必须遵循和执行的法规类公文,如条例、规定等。(2)指导性公文。指的是用于传达贯彻政令和指导行动类的公文,如指示、决议、决定等。 (3)告知性公文。指的是用于通报情况、公布要求类的公文,如通知、通报等。(4)报请性公文。指的是用于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情况、请示事项类的公文,如请示、报告等。(5)记录性公文。指的是用于记载党的组织和领导机关工作、活动情况类的公文,如会议纪要等。

公文处理规范

公文处理规范 主讲:史玉峤 一、公文处理概说 1、公文处理的意义 ○公文处理是办理公务的渠道:会议、调研、现场办公—公文处理。静态的公文所载负的使命,只有通过动态的公文处理才能转化为现实。 ○公文处理是领导意志的体现:公文是奉命性的管理写作,公文处理是遵命性的管理活动。 ○公文处理是机关联系的纽带:上下左右,里里外外,内求团结,外求发展,公文是桥梁、窗口。 2、公文处理的内容 ○公文拟制:公文处理的起始程序。指依公务活动的需要,由法定作者指派起草人,按《条例》或《办法》的要求起草文稿的过程。 ○公文办理:公文成文后的传递过程。包括发文办理和收文办理。 ○公文管理:对以下各项实施管理: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公开发布公文;复制、翻印、汇编及撤销、销毁公文; 机关合并后移交公文;公文保密等。文秘部门应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的有关制度。

○立卷归档:对收进的办毕公文、发出的自制公文,进行汇总、整理并编立案卷的过程。这是公文运行过程的总结,也是今后公文利用的基础。 3、公文处理的原则 根据《办法》《条例》的精神,可概括为— ○准确:文书工作质量上的要求。 ○及时/高效:文书工作时间上的要求。“公文旅行” ○精简:文书工作数量上的要求。“文山会海” ※《四川日报》:四川仁寿县委书记杨永源1997年1月初至2月中旬收到各种文件10余公斤, 约18.5万字,平均日读3.7万字。 ○安全/保密:毛泽东:“必须十分注意保守秘密,九分半不行,九分九也不行,非十分不可” ○统一:实行统一领导。 ○实行党政分开。 ○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 4、公文处理的组织领导 ○组织机构:较大的机关中,在中心机构下设专门文书工作机构,如在办公厅/室下设文书处/科等。较小的机关,通常在办公室内设一二个专职或兼职文书工作人员。 ○组织领导— ◎从全国而言:党政系统分别实行集中统一指导,既有中

法官如何践行公平正义法治理念

法官如何践行公平正义法治理念 公平正义,是人类有史以来的共同追求和向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和主要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观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同时,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也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 人民法院干警肩负着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我们身为一名人民法院的法官,如何践行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呢?本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要做到秉公执法、执法如山。秉公执法是公平正义理念对法院干警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如执法不公,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要做到秉公执法,一方面要出于公心,维护公益。另一方面,要克服私欲,处以公正。无私才能无畏,我们干警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政为民的法治理念,在办理各类案件中要坚决排除各种人际关系的干扰,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禁吃、拿、卡、要,不给钱不办案,给了钱乱办案,真正做到秉公执法办案,执法如山,以公正执法彰显公平正义。 二、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是严把证

据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的审查证据。法院在办理刑事、民商事案件中都要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坚持实事求是,不纠缠细末枝节,在审判环节上既不能搞“有罪推定”,也不能简单搬用“疑罪从无”,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下功夫。二是要严把法律关。办严格把好法律关,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三、要规范执法行为,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我们法院干警在办案程中,一定要做到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片面执法观,既要办案结果的正确性,也要讲办案过程的合法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要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公正与效率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二者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统一体。效率是实现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人民法官在办理各类案件中应努力追求效率与公正的最佳结合。不能以执法公正为借口,任意拖延办案时限,久立不审、久审不判、久判不执、久执未果等等,严重超审限。我们可以说“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慢作为就是不作为”。同时,也不能以提高效率为借口,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违法审判,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之,公正与效率务须并重不可偏废,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在机统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和灵魂是社会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和灵魂,是社会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和灵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也是我们政法干警最重要的价值追求之一。无论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抑或司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公正、廉洁、为民”,公正都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立案信访工作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如何在接访办案、实现息诉罢访过程中坚持和落实公正的价值,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结合办案过程中的感悟,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与体会。 一、要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公正理念的内涵,避免教条主义和机械司法,正确的认识到公正的价值追求是在复杂社会条件下实现的。 公正是公平正义的简称,要求我们在处理案件时要公平正直、合乎情理,不能偏袒诉讼一方。司法公正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公正的标准。不同的社会,不同的群体,不同的时代,人们可能有不同的司法公正观念。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人们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不同的利益冲突,如何平衡这些利益就成为了司法公正面前的一道难题。在如何协调这种矛盾冲突的问题上,司法公正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基础的,但是归根结蒂是要求我们依照法律做出判决,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公正的最基本的依据。在接访办案中我们最主要的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案件做出判断,脱离了法律的规定,追求所谓虚无缥缈的公正,则有违法治的要求,即使个案达到了息事宁人的目的,也不会有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接访办案中我们不能不考虑案件发生地的特殊情况,考虑到案件的具体的人和事,做信访工作也要考虑当事人生活环境、所在地的民风习俗等因素。我们要认识到法律具有一定的地方性,这种地方性不仅仅指国家的不同,还包括我们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基于风土人情等对同一法律的理解等各方面的问题。做出结论时要考虑道德习惯、公众感情和对判决的认可程度,增强人民群众对判决的信赖,增强司法公信力。在接访办案中实现息诉罢访的效果,离不开对判决公正的把握,尤其是当事人自己对公正的理解。 死刑核准权由我院统一核准后,由于严格实行少杀慎杀的政策,对死刑适用从严把握,以故意杀人罪而论,我院不核准死刑案件和下级法院为落实死刑政策而对以前一般情形下要判处死刑的情形,现在有可能不再判处死刑,这导致了这几年关于此类案件来我院上访量的增加。在这些案件的接访办案中人民群众的杀人偿命的朴素的公正观和司法制度公正之间的冲突就需要审慎的对待,要求我们给当事人解释 当前的死刑政策和法律适用问题,而不能简单的告知来访群众结论而不作解释。但解释的过程则是两个公正理念的冲突,我们应该怀有公正之心,耐心的解释。 接访办案是实现公平正义、解释法律的过程,我们不仅要保证案件实体处理正确,实现公平正义,我们还要保证我们的办案程序是公开透明的,让人民群众明明白白打官司,让人民群众看

公司公文管理规定

公司公文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了使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是指公司内部以及和其它组织之间为处理组织内外事务而形成各种来往和记录的文本。 第三条使用公文的种类 公司使用公文的种类有:决定、决议、公告、通知、通报、章程、制度、规定、条例、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工作志、工作简报、大事记、通告。 第四条公文格式 从格式上将公司目前的公文分为4类,即红头文件、内部通告、会议纪要、工作报告,各公文格式家具体见附件。 1、红头文件 适用范围:主要用于印发制度、规定,重要工作计划、机构和人事异动等公司或公司一级部门的重要文件。公司一级部门(直属公司管辖)所有的红头文件须抄报公司领导及抄送公司人事行政部,公司二级(公司一级部门以下各部门)及以下部门不得印发红头文件。 2、内部通告 适用范围:主要用于内部日常事务性工作或内部工作联络的公司或部门一般性文件。 3、会议纪要 适用范围:主要用于记录公司或部门经营与重要工作会议主要内容与决议的文本。 4、工作报告 适用范围:主要用于下级机构向上级机构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提出工作建议的文件。公司工作报告分工作周报、工作月报、年度工作报告3种。 第五条处理公文的表格 公司处理公文的表格为《公司公文审批表》(见附件),适用于处理各种公文。 第六条公文密级 公司公文的密级分为“普通”、“机密”、“绝密”三级,具体密级和保密期限由拟办部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提出。 第七条公文处理时限 除有专门规定外,公文的处理时限一般为2个工作日,公文每个分流环节的时限为0.5小时,每个审核、审批环节的时限为1个工作日,紧急公文需即时处理。

人教版部编版思想政治必修3 政治与法治:9.3 公正司法 教案

公正司法 【教学目标】 1.描述与分类:明确公正司法的内涵和内容。 2.解释与论证:理解推进公正司法的要求。 3.预测与选择:推进公正司法,推动法治国家建设。 4.辨析与评价:程序公正是否必然带来结果公正。 【教学重难点】 1.政治认同:旁听具体司法活动,体验、认同司法公正。 2.科学精神:理解公正司法的内涵、意义、要求。 3.公共参与:自觉参与司法过程,感受我国司法实践。 【教学过程】 一、基础铺垫 (一)公正司法的内涵 1.内涵: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具体就法院的审判而言,公正司法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做到平等和正当,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 2

[辨一辨]有人认为,程序公正必然带来结果公正。对此,应如何认识? 提示:①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具体到法院的审判而言,公正司法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做到平等和正当,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②通过程序公正,可以最大化实现结果公正。但程序公正只是结果公正的条件之一。 (二)推进公正司法 1.必须确保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 (1)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2)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2.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公正、办案程序公正。 3.必须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 4.必须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1)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等的制度保障。 (2)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判一判](1)各级党政机关应积极参与司法机关的司法过程,以促使司法公正。 (×)(2)我国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二、合作探究 (一)公正司法的内涵 [创设情景] 公平正义是人们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表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更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司法只有坚持了公正、主持了正义、维护了公平,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而司法不公则导致社会戾气,影响公平正义,破坏营商环境,阻碍经济发展,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社会稳定。公正是司法的灵

公正廉洁执法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公正廉洁执法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2009年底中央政法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将“公正廉洁执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意义重大而深远。既为我们司法机关指明了工作方向,也给我们司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试就公正廉洁执法的含义、精神实质和意义进行分析与解读,以期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工作的开展。 一、公正廉洁执法的含义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廉洁:就是不损公肥私,不贪污。公正廉洁是指廉洁奉公,不循私情。我个人认为,现在我们对“廉洁”一词的理解不光指物质层面,更有精神层面的廉洁—“心廉”,这一点常常不被我们所认识。物质廉洁指执法者不被物质利益所诱惑,精神廉洁就是要求执法者要讲良心,要有羞耻心,要积极履行正派做人的义务,主动追求公平正义。那么,公正廉洁执法的含义是什么?我至今也没有看到官方和学界给出的非常确切的定义,也许是不言自明的缘故。我个人认为所谓公正廉洁执法就是指司法者和行政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清正廉洁,秉公办案,不徇私情,依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公正廉洁执法的精神实质 那么,如何正确理解公正廉洁执法的含义,其精神实质又是什么呢?我认为可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 (一)公正是执法者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公正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闭幕后的记者会上指出“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无论在什么社会、什么时代,公正总是执法的同义语和代名词,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和行政执法。所以,追求司法和执法公正不仅是一个法律和执法的技术与个案问题,而且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文明问题;不仅是执法者具体行为问题,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整体形象问题。社会正义靠法律来维护,法律的正义是靠执法者来实现。2005年,“佘祥林杀妻案”重审作出无罪判决。佘祥林在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系列述评之五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 “破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制约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的瓶颈性问题,是四中全会的主要着力处。把这些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会从法治愿景走向现实生活。”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说。 司法不公,降低国家法治的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核心。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目前,在我国,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现象依然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情况时有发生。”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胡建淼说。 201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表示,最高

检今年3月起部署开展针对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的专项检察,至9月底已建议收监执行800名罪犯,包括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82人。 赵作海、佘祥林、聂树斌、念斌……人们不会忘记这些与“冤案”相关的名字,这些司法不公的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损害了法治的公信力。 与此同时,法官执法犯法已不鲜见—— 2002年8月,“辽源打黑第一案”的主角“黑老大”刘文义,在初审时获刑20年,但几经司法来回后,最终服刑3年即告出狱。2007年8月,刘文义再次被捕,相关律师、法官和监狱管理人员因涉嫌介绍贿赂和受贿被查,其主体竟是吉林省高院的4名法官。 此外还有,原告被告通吃的广东高院原经济审判庭法官苏利民,福建泉州“索贿法官”王通,武汉中院13名法官腐败案…… 法院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的腐败行为,直接导致司法不公,极大危害社会公平正义,是对国家法治公信力的严重亵渎。针对这些现状,四中全会提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客观主观因素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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