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期末考试重点内容

刑诉期末考试重点内容
刑诉期末考试重点内容

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十五条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自由心证

1.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through inner conviction).

2.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

3.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在思想中形成的信念,就叫做“心证”。“心证”达到无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叫作“确信”。法官通过自由判断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这样一种心理状态,就是做出判决的直接依据。

4.内心确信程度包括排除合理怀疑、优势盖然性和清晰可信的证明。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诉讼法概念特征

1.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事诉讼法是国家法、程序法、限权法。

司法裁判

1.司法审判的目的在于实现裁判的可接受性。

2.司法审判并不是追求过去发生之事实的最终真相的探索过程,而是建立一种关于发生过什么事情的版本,这个版本对于过去发生之事实的正确性必须达到可以接受的可能性。

程序正义

1.法官中立:impartial,free of bias、interest、improper motive,committed to equality under the law.

2.参与和尊重。

3.平等武装。

4.程序理性原则。

5.及时性原则: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justice denied is justice deried.

无罪推定

1.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2.《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3.任何公民未经法定的能够为其辩护所需之一切权利提供保障的公开的审判程序证明其有罪之前,均应被假定为无罪。

4.无罪推定的核心,在于保障无辜的被告人免受错误追究。

无罪推定的含义

1.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刑诉法》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刑诉法》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

《刑诉法》118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无罪推定的含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诉法》11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刑诉法》1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刑诉法》33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诉法》36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4.设置程序障碍。

无罪推定就是对所有人从事实上的有罪到法律上的有罪设置的一种程序上的障碍。只有越过这种障碍,通过在法庭上举证,将被告人有罪的事实证明到排除合

理怀疑的程度,并经法庭依法判决,才能认定这个人在法律上无罪。

(1)分权制衡机制。

(2)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权利保护机制。

5.是一种法律的假设而非事实的推定。

一事不再理原则

1. 一事不再理原则(也称反对双重归罪、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核心要求是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遭受两次刑罚。

2.特征:

(1)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为各国宪法所普遍规定的宪法性原则,也是刑事诉讼的原则;

(2)一事不再理原则以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前提的,只有存在法院的生效裁判,才产生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问题;

(3)法院作出的有罪、无罪判决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作出的纯程序性的裁判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4)一事不再理原则总是与既判力密切相关的,一事不再理是维持既判力的原则;

(5)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宗旨都强调法的安定性。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基础

1.维护法的安定性。

2.基于国家处罚权已经耗尽的观念。

3.保持了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

反对双重归罪原则适用条件

一、是存在法院的生效裁判;

二、是受到上述裁判是基于“同一事实”。

1.诉讼当事人同一。

2.诉讼原因同一。“同一事实的行为”,“同一法律的行为”。

三、《最高检规则》459条第2款:“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四、《刑诉法》24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刑诉法十五条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专门机关

1.侦查权: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检察权: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审判权。

法院职权

1.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

2.对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3.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进行调查。

4.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

5.决定调取新的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检察院监督权

监督种类

立案监督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撤销案件)

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①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

②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审判监督

①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②对审判结果的监督:抗诉。

执行监督

①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②对刑罚变更活动进行监督。(对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监督)

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纯自诉:告诉才处理的(四类五罪)

①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④侵占案。

自诉与公诉交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8 种,《高法解释》第1条2 款)

①故意伤害案(轻伤害)(刑法第234 条第1 款规定);

②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 条规定);

③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 条规定);

④重婚案(刑法第258 条规定);

⑤遗弃案(刑法第261 条规定);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诉转自诉:

①被害人有证据证明;②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③公检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检察院自侦案件

①贪污贿赂罪

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

②渎职罪

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7 种)

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1)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特征:利用职权

(3)程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巡回法庭

1.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

2.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3.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

4.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

5.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

6.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

7.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受案范围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监察委员会

审判组织

1.独任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合议庭

3.审判委员会

合议庭审判

1.基层、中级第一审: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人。

2.高级、最高第一审:审判员3人至7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人至7人。

3.第二审:审判员3人至5人。

4.死刑复核:审判员3人。

审判委员会

1.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

2.地域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

3.指定管辖:管辖不明发生争议或者出现特定情形,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

4.专门管辖。

地域管辖

专门管辖

指定管辖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当事人

1.当事人:Party

2.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并拥有最广泛的诉讼权利。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1)被害人;(2)已死亡被害人或丧失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3)人民检察院

5.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其他诉讼参与人

期末考试后做总结的三个要点

期末考试后做总结的三个要点期末考试结束有一段时间了,家长们有没有帮孩子做好期末考试总结呢?其实,通过考试总结,可以进一步诊断孩子的学习,发现深层次的学习问题,及时调整,彻底根除学习症结。一般来说,期末考试总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首先,建议大家先对自己的期中考试整体情况做一个总结。想必同学们对自己的成绩都有一定的期望值,至少有一定的期待。那么,这次考试,是否达到了你的期望,是否是你这段时间学习状况的真实反映。建议同学们问自己几个问题: 1、名次、成绩是上升还是下滑? 2、如果上升,是因为题目适合你?还是同水平的同学出现了失误?还是自己的水平真实上升了? 3、如果下滑,问题又出在哪里? 考试技巧的总结上,高三和初三的同学应尤其注意。请同学们再次回顾整个考试过程,这次你的回顾重点是在考试技巧上。请同学回想,也问自己几个问题。 1、这次考试你的策略是什么?时间安排是否合理,有没有出现先紧后松或先松后紧的现象? 2、有没有出现填错答题卡,或者一些很明显的低级失误?如果有,你要怎么能让自己记住这个血的教训? 3、具体到每门学科。英语是否没有时间看完整个阅读?

听力是否因为纠结前面的内容而影响了听后面的内容?数学是否因为专注后面的某道很难的大题而没有检查,导致丢了一些不该丢的分。等等。 通过考试技巧的总结,想必同学们自己就能明白,在这次考试中,如果你能怎样安排时间,安排答题顺序,就能取得更好的成绩。把你总结的记下来,这都是你最宝贵的经验。高三和初三的同学们,请把你们的每一次考试当成是最终考场上的真实演练。 知识点的总结是期中考试总结最重要的一环。这里有两种情况很可怕,一是根本不进行总结,那么你下次可能还掉在相同的陷阱里。第二种情况是就题论题进行总结,这样的结果是你下次可能掉在一个相似的陷阱里。 那么,如何正确进行知识点的总结? 1、同学们拿到卷子后,应对自己答这份卷子的情况进行一个全面的回想。请同学们细细浏览卷子中的每道题。注意,此时你关注的,不应只是错题。而是包括你答起来不流畅的题,思维有障碍的题,以及凭运气做对的题。这些题都是你的软肋。 2、同学们应着重对这部分知识进行复习。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千万不要就题论题。如果只是这道题做错了,改正了。那这样的总结只是让你多会做一道题而已,下次类似的题变一变形,可能又错了。殊不知,一道题错了,可能是你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讲解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一、诉与诉权 1、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即请求说。 2、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 ●积极的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诉 ●消极的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 (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例如:请求给付货款、赔偿金、租金等> (3)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者消灭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诉的类型实体法基础诉讼请求 确认之诉支配权确认法律关系存在与否 给付之诉请求权给付什么或者给付多少 变更之诉形成权请求法院变动实体法律关系 3、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一个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已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 (1)反诉的构成要件: ①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 ③反诉和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审理程序。 ④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牵连关系。

⑤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民诉法第4条规定> (2)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民诉法第3条规定> (3)民事诉讼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 (4)民事诉讼法对空间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多大领域内发生效力。我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延生部分。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诉讼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诉法第8条规定> 基本内容:(1)诉讼地位平等(2)诉讼权利平等 2、辩论原则<民诉法第12条规定> 基本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2)即可以对实体问题,也可以对程序问题辩论。 (3)既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辩论 (4)辩论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 简答or论述 辩论原则和辩护原则的比较? 1、概念:(1)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依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2)辩护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2、区别:(1)民事诉讼对的辩论原则建立在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刑事诉讼的辩护原则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相分立的基础上。

期末考试重点复习内容

复习应考指南 共分三个部分: 一、复习应考基本要求 二、复习应考资料及其使用 三、复习应考重点范围辅导 一、复习应考基本要求本学科是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本科行政管理本科的必修课,课程结业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一)考试范围见中央电大“期末复习指导”各章的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二)考试形式 闭卷笔试;考试时间:90 分钟 (三)试题类型 1、单项选择题 2、多项选择题 3、填空 4、名词解释 5、简答题 6、论述题 二、复习应考的资料及其使用 (一)平时作业:考试时约占30%的内容

(二)中央电大期末复习指导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指导书》 三、特别提示及强调: (一)上述强调的三种复习资料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期末考试内容。 (二)中央电大期末复习指导中的综合练习P19——P43 应是复习考试重点。本书P44——P62 有综合练习的部分答案。但名词解释被略。 (三)中央电大“期末复习指导“中综合练习的名词解释答案如下:(以下页码为教材页码) 一章:1、P4 2、P2 3、P10——P114、P45、P6 6 P6 7 、P68、P9 ——- 二章:1、P182、P19 - k 三章:1、P242、P263、P29 四章: 1、P30 2、P30 3、P39 4、P39 5、P39 6、P39 六章:1、 P552、P57 七章: 1、P59 八章: 1、P62 九章: 1、P68 2、P72 3、P69 4、P70 5、P70 6、P70 7、P70 8、P70 9、P7010、P76 11 、P7612、P77 十章: 1、P78 2、81 3、P82 4、P83 十一章:1、P882、P99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两审终审: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诉讼的审级制度。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民事案件专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此类管辖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4、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5、当事人: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6、诉讼行为能力:以自己行为的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诉讼代表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诉讼中,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本身也是当事人。 8、诉讼标的: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也指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9、举证责任倒置:特殊情况下,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10、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处罚手段,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1、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指法院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的判决。 12、执行根据:当事人据以申请,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13、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因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将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情形。 14、司法协助:两国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相互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其他诉讼行为等活动的总称。 15、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16.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17、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8原告,是指因民事使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19、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 20、民事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21.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具体要求: 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 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 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期末考试初一复习重点

期末考试初一复习重点 第一课:祖国境内的远古居民 1.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是:会不会制造工具 2.元谋人:距今约170万年,是我国境内已知的最早人类 3.区分北京人和山顶洞人 人类时间地点特点、生产生活状态 北京人约70万年—20 万年前北京西南周口 店山洞里 保留猿的某些特征,手脚分工明显,会制 造与使用工具,过群居生活,形成早起原 始社会,使用天然火,保存火种 山顶洞人约三万年前周口店龙骨山 顶部洞穴与现代人模样基本相同,使用打制石器,人工取火,掌握磨光和钻孔技术,懂得爱美,死后埋葬,氏族群居 第二课:原始的农耕生活 1.我国是世界上最早种植水稻、粟的国家 2.区分河姆渡原始居民和半坡原始居民 原始居民时间地点特点、生产生活状况 河姆渡约七千年前长江流域出现原始农耕,用磨制石器,耒耜耕地, 住干栏式房屋,过定居生活,饲养家畜, 会制造陶器、玉器、简单乐器 半坡约5—6千年前黄河流域用磨制石器,主食是粟,用石刀收割庄稼, 住半地穴式房屋,制造彩陶,已会防线、 织布、制衣 第三课:华夏之祖 1.距今约四五千年,黄河流域的炎帝和黄帝在涿鹿大战中大败蚩尤。从此,炎帝、皇帝结成联盟,形 成日后的华夏族 2.为什么称皇帝为“人文之祖”? ①建造宫室,制作衣裳,教人挖井,发明舟车. ②妻子发明养蚕缫丝③属下发明文字、 编出乐曲 3.“禅让”的实质——是原始社会时期的一种民主选举部落联盟首领的制度,被推选的首领没有特权4.公元前2070年,禹建立夏朝。(三过家门而不入、大禹治水)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 第四课:夏、商、西周的兴亡 1.夏朝开始,世袭制就代替了禅让制。夏朝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早期国家的产生。 2.夏朝起于禹,灭于桀。公元前1600年,汤建立商朝,灭于纣(知道起止皇帝) 3.汤人用贤臣伊尹;周文王任用贤臣姜尚。 4.公元前1046年,武王伐纣,牧野大战,建立西周 5.西周众多的诸侯是通过分封制产生的。 等级示意: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贫民、奴隶(金字塔) 第五课:灿烂的青铜文明 出现:原始社会末期 1.青铜器增多:夏朝 灿烂时期:商朝(司母戊鼎、四羊方尊) 丰富:西周 第六课:春秋战国的纷争 1.公元前770年,周平王建立东周,东周分为:春秋和战国两个时期 2.齐国齐桓公首先称霸的原因有哪些? ①地理环境优越,盛产鱼盐(基础). ②任用管仲为相,改革内政. ③改革军制,以“尊王 攘夷”为号召. 3. 时期主要战役交战国家典故影响 春秋城濮大战晋、楚“退避三舍” 战国桂陵之战赵、魏、齐“围魏救赵” 战国马陵之战齐、赵“减灶计”齐国强大起来 战国长平大战秦、赵“纸上谈兵”东方六国无力抵御秦 军进攻 3.战国七雄:齐、楚、秦、燕、赵、魏、韩(东南西北上中下) 第七课:大变革的时代 1.商鞅变法的时间、内容、作用时间:公元前356年 内容:①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 ②奖励耕战,生产粮食布帛多的人,可免除徭役. ③根据军功大小授予爵位和田宅,废除没有竣工的旧贵族的特权. ④建立县制,由国君直 接由官吏治理. (4条缺一不可) 作用:经过变法,秦国的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加强,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 2.战国时期,我国封建社会形成了,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 3.春秋(开始)战国(推广)时期,土地利用率和农作物的产量显著提高的原因是:铁器、牛耕的推广 第八课:中华文化的勃兴(一) 1.甲骨文(商)→金文(商周)→大篆→(西周晚期) 2.我国有文字可考的历史,从商朝开始 3.总结出望、闻、问、切“四诊法”的名医是:春秋战国扁鹊(中医) 4.屈原创造出一种新体诗歌“楚辞”,代表作《离骚》 第九课:中华文化的勃兴(二) 1.孔子学说儒家思想成为封建文化的正统思想。 2.孔子的学说被他的弟子整理在《论语》中;老子《道德经》。 3.百家争鸣的学术繁荣局面出现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的急剧变化(社会大变革) 4.兵家鼻祖孙武著的《孙子兵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兵书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等 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 我国界定;主要根据诉讼标的来确定案由。民事诉讼案件案由主要是依据当事人主张得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的,对于少部分案件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诉的分类 分类标准: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 (一)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分积极的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特点:在于要求法院对某种现存的、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作出确认,结果不需要执行。 (二)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 特征:1、当事人就权利行使或者义务履行存在争议; 2、给付判决需要执行。 分类:1、现在、将来给付之诉2、实物、行为给付之诉三)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者消灭其与被告之间的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分为:1、有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2、无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 特点:1、法定性2、现实性 反诉: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反诉的要件:1、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 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1)法律上的联系(2事实上的联系 5、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基本原则的概念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特点为:概括性、稳定性、包容性 合议制度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审判制度。 意义在于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擅断。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和知识上的缺陷,保证正确处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具体表现:1实行合议制使事实的认定更趋客观全面和准确,防止和减少单个人在事实认定上的片面性。2有利于审判人员更加准确理解适用法律防止和克服其认识上的偏差,从而使裁判更趋公正法律的适用更趋统一。3有利于实现法院系统内部的自行监督和制约,防治法官个人武断和对审判权的滥用。 管辖恒定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故意规避法律规定的不适用管辖恒定。、级别管辖的概念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 完善:以诉讼标的额为主、案件性质为辅

环境保护法期末考试要点整理

环境保护法期末考试要 点整理 https://www.360docs.net/doc/1617965965.html,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1.2014年新环保法对环境的定义: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当今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当今人类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一般是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主要是由于高发展和高消费造成环境的污染、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浪费。 对策:发达国家可以率先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以降低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污染、破坏和浪费;可以带头开发更洁净、非资源密集型的技术,为社会提供更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社会服务,在财力和科学技术诸方面支持经济落后国家的发展。 (2)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大多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除了贫穷之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掠夺自然资源和转嫁污染,也是造成发展中国家 环境状况恶化的重要原因。 对策: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坚持可持续发展。一方面,扩大生产以满足不断增加的人口的需要;另一方面,更有效地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避免过度使用农药、化肥,要使用清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维持生物多样性、控制人口,努力保护和改善环境。 3.环境保护的概念:所谓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使环境符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4.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 5.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1)概念: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2)《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

刑诉期末考试重点内容

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十五条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自由心证 1.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through inner conviction). 2.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 3.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在思想中形成的信念,就叫做“心证”。“心证”达到无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叫作“确信”。法官通过自由判断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这样一种心理状态,就是做出判决的直接依据。 4.内心确信程度包括排除合理怀疑、优势盖然性和清晰可信的证明。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诉讼法概念特征 1.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事诉讼法是国家法、程序法、限权法。 司法裁判 1.司法审判的目的在于实现裁判的可接受性。

民诉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新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2讲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辩论主义(作为当事人与法官权限配置的关系原则——排斥职权探知) 辩论主义的三个命题: 1.主张责任:主要事实只要没有在当事人的口头辩论中陈述,就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如果当事人不主张与己有利的主要事实,该事实就被视为不存在,进而遭受不利裁判。这种不利益就是主张责任。【主张共通原则】 2.自认约束力: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无需通过证据来认定,法院也不能作出相反的认定。 3.禁止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主要事实,应该由当事人提交证据,或者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据共通原则】 证据共通原则:不论何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均可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既可证明有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也可证明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案件事实。 自认约束力的限制 《解释》第92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第64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解释》第94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毛概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第一章 1.如何正确认识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意义? 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指引着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 ⑵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提供了凝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强大精神支柱。 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倡导了对待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和学风,开拓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境界。 2.怎样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涵?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具体地说,就是要使马克思列宁主义这一革命科学更进一步地和中国革命实践、中国历史、中国文化深相结合起来,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实现具体化。 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用马克思主义来解决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际问题 ⑵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把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经验和历史经验提升为理论。 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把马克思主义植根于中国的优秀文化之中。 3.怎样正确把握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各自形成发展的时代背景和实践基础? ⑴思想:时代背景:20世纪上半叶帝国主义战争与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主题 实践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 ⑵理论:时代背景:时代主题的转换 实践基础: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实践,是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根据。 ⑶“三个代表”:时代背景:当今国际局势和世界格局的深刻变化 实践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和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探索。

4.怎样正确把握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各自的科学体系和主要容 ⑴思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个重论成果是思想。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思想在许多方面以其独创性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成为一个博大精深的科学思想体系。它有着坚实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的理论基础,其核心就是实事。它紧紧围绕着中国革命和建设这个主题,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密切关联的重要的理论观点,成为一个科学体系。 容:①新主义革命的理论②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③革命军队的建设和军事战略的理论④政策和策略的理论⑤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工作的理论⑥党的建设的理论⑦关于国际战略和外交工作的理论、关于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的理论,等等。⑧思想的活的灵魂,是贯串于上述各个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它们有三个基本方面,即实事,群众路线,独立自主。 ⑵理论: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首要的基本的理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互相联系的基本观点,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政治保证、战略步骤、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祖国统一等一系列基本问题,指导我们党制定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这些基本观点的真理性已经被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实践所证明。 容:①社会主义本质理论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③改革开放的理论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⑥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理论⑦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理论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理论、关于统一战线的理论、关于军队和国防建设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外交战略的理论、关于党的建设的理论 ⑶“三个代表”: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紧密结合新的实践,把

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全)

民诉法复习 页码均为课本页码 名词解释围 1、民事诉讼P9 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P15 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3、民事纠纷P7 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容的法律争议。 4、合议制度P61 又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5、两审终审制度P70 是指一个民诉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6、诉权P39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7、诉P24 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8、确认之诉P28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具体状态。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9、形成之诉(变更之诉)P27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10、给付之诉P27 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11、诉讼标的P24 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12、诉的合并P32 是指法院将两个以上有关联的诉合并,合并到一个诉讼过程中审理解决。诉的合并只是合并审理的一种原因。诉的合并一定会导致合并审理;而其他原因也可能引起合并审理。13、诉的追加

2017_民诉期末考试重点

导论民事诉讼法研习方法 一、民诉法的重要性 二、法典是革命的圣经 三、功夫在法外 四、学习民诉法的两条思维路径 五、民诉法与民法:车之两轮、鸟之双翼 ?(一)注意与实体法用语上的差异 ?(二)注意诉讼法与实体法的交错 ?(三)注意民诉法的实体基准性 推荐书目 (1)蔡虹: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背景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第2版。 (2)杨秀清: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2月版。 参考网站 (1)中国民商法律网 (2)中国法院网 (3)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4)诉讼法律网 目录 第一章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四章诉权与诉 第五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七章主管与管辖 第八章诉讼当事人 第九章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民事诉讼证据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十二章期间、送达和诉讼费用 第十三章诉讼保障制度 第十四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五章简易程序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七章再审程序 第十八章特别程序 第十九章督促程序 第二十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章民事诉讼概述 第一章民事诉讼概述

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理解民事诉讼的目的、基本价值目标以及基本模式问题;同时,了解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民事诉讼与解决民事纠纷其他方式之间的关系,从而明确民事诉讼的功能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案引: 刘某在农贸市场出售水果,城管执法局干部谢某认为刘某的水果摊位影响交通,要求另找位置,但刘某坚持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谢某要拿走刘某的秤杆,但刘某却抓住不放,谢某为拿走秤杆,便用右手用力猛砍刘某的一只手腕,致使刘某右桡骨中段骨折。刘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第一节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纠纷 ?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基本特点 ?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纠纷的内容主要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内容和解决方式) 第一节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ADR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第一节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诉讼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概念分析 第一节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强制性:民事诉讼是以国家强制力解决民事纠纷的手段 2、公权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3、程序性: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案例: 2012年8月,王某与A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一套面积约100平方米的在建商品房以预售的形式出售给王某,总房款38万。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为2013年6月1日之前,并约定A公司如逾期交付房屋,从2013年6月2日起每天须向王某支付相当于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每天190元)。 在签合同时,王某发现合同中有一项为“纠纷解决方式”,且该项为空白,没有填注任何内容。于是王某问A公司工作人员空白项是什么意思。A公司工作人员回答,意思就是当双方发生纠纷后,既可以找法院解决纠纷,也可以找仲裁机构,还可以找消费者协会。王某相信了这一说法。 由于工期延误,A公司在2013年7月1日才向王某交付房屋。此时A公司已经累计延迟交付房屋达30日,共欠王某违约金5700元。

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 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 法定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定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规定应该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2、独任制的适用围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包括大多数的非讼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律适用合议制:非讼程序中适用合议制的情况包括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节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3、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部分再审 4、二审程序人民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再审程序不等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发回一审的仍可以按照一审处理;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5、所有一审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均需开庭审理。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的确定

2、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3、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 4、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5、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 6、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 (1)参加之诉专属于其它法院管辖的。 (2)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定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将争议提交其它法院管辖的。(3)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7、有独三和无独三区别 8、第三人撤销之诉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属于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1)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客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一年级语文期末考试复习要点

一年级语文期末考试复习要点 一下第一单元知识点 1易错生字: 春:下面是“日”。齐:上面长横两边露头。 绿:右边“录”下面不是水。花:右下不是匕。 岁:上面山最后竖下面露头。亲:注意横长度不同。 声:上面是士。知:矢字旁最后是点。 忙:竖心旁的点要注意,亡横长。多:两个夕上下要对齐。 知:左半部分是两横,第一横莫忘。 2 同音字、音近字区别: 冬(冬天)白(白云)声(叫声)只(一只)有(没有) 东(东西)百(百万)生(生气)知(知道)友(朋友) 3加偏旁变成新字: 舌(话)月(朋)门(们)工(红) 早(草)卜(处)夕(多)(岁)亡(忙)4重点词语 丁冬百花齐放说话朋友春天高兴 你们红花绿草爷爷春节岁月亲人 行走古诗笑声叫声 多少到处处处很忙 5 要求会背的是《柳树醒了》、识字一以及古诗两首 一下第二单元知识点 1、易错的生字: 扫:最后一笔横不能出头。真:中间有三横。关:最后一笔是捺。 写:“写”的偏旁是“秃宝盖”。看、着:两个字的下半部分是“目”。 妈、奶:注意“女字旁”最后一笔“提”不露头。 放、收:注意“反文旁”的写法。气:最后一笔是“横斜钩”。 页脚内容1

去:上面一笔为竖。亮:和“高”区分开。 2、形近字、同音字 看(看书)奶(牛奶)画(书画) 着(看着)妈(妈妈)话(说话) 太(太阳)收(丰收)午(中午)合(合唱)爸(爸爸) 大(大山)放(放手)牛(黄牛)和(和平)爷(爷爷) 4、重点词语: 父母太阳认真完全 5、词语搭配 ABB: 红rùn rùn pàng hū hū白花花亮jīng jīng màn tūn tūn lǎn yáng yáng 6、反义词假(真)收(放)开(关)wǎn(早)笑(哭)来(往) 7、课文会读 一下第三单元知识点 1易错生字: 李、秀、香:三字中第四和第五笔分别为捺。 定:第四笔是横。总:上面是倒八字头。 连、远等走之底的字要注意走之底要一波三折。 以:最后一笔是点。级:右半部分第一笔是丿,第二笔是横折折撇,最后一笔是捺。 同:第三笔是横。更:撇要顶住最上面的横。 净:右边中间的横要出头。专:竖折钩是一笔写成。 2 常见偏旁归类: 辶:连远送过边进道选 口:唱听叶吓叫吃呀呢哪 木字旁:桥树朵 禾字旁:和秀香种秋 3重点词语: 认真少先队先进失去各自可口 页脚内容2

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试题

国家开放大学期末统一考试民事诉讼法学试题试卷代号2099 一、填空题。 1.以下基本原则中,属于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的是(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3.关于法院院长回避的决定,以下表述正确的是(d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4.以下关于对民事诉讼中期间的表述,正确的是(d法院可以指定期间)。 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不可以作为证人的是(c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6.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属于(c形成之诉)。 7.下列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正确的是(d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该(c依法改判)。 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b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10.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时,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的,法院应当(b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11.(c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1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a延期审理)。

13.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c包括行为和事件)。 14.下列选项中关于宣告判决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15.下列关于处分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c处分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16.下列关于回避程序相关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c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7.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辖区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诉讼管辖是(b 一般地域管辖)。 1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不可以作为证人的是(a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19.合议庭评审案件,实行(c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20.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该(a依法改判)。 21.下列属于需要移送执行的案件是(b给付瞻养费的判决书)。 22.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c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23.就民事诉讼法本身的特征而言,可以将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概括为:部门法、基本法和(b程序法)。24.下列关于民事证据说法正确的是(b.证据必须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25.在执行程序中,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之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应当裁定(d执行回转)。 26.合议庭评审案件,实行(c少服从多数原则)。 27.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指的是(d诉讼权利的同一性和对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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