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

离婚法
离婚法

离婚法自学练习

班级姓名学号

一、不定项选择题。共计40题,每题1分,共计40分。

1.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标准是( A )。

A.夫妻感情破裂

B.夫妻关系破裂

C.一方有过错

D.已就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2.甲于2005年5月 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同年10月1日甲再次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应当( B )。

A.受理

B.不予受理

C.驳回起诉

D.驳回诉讼请求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为( B )。

A.自失踪之日起终止

B.自宣告死亡之日起终止

C.自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之日起终止

D.自另一方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之日终止

4.甲、乙夫妻双方经协商同意离婚,甲因出差故委托丙去离婚登记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法律,丙( D )

A.可以代理

B.在甲乙双方同意下可以代理

C.在取得甲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

D.不能代理

5.按照《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C)。申请登记离婚。

A.人民法院

B.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C.婚姻登记机关

D.公安机关

6. 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 A B C)。

A.离婚

B.夫妻一方生理死亡

C.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D.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

7.某甲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法院撤销了对其的死亡宣告。这对其原来的婚姻关系产生的后果有( A B D)。

A.如甲妻尚未再婚,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如甲妻已再婚,则原夫妻关系已不存在

C.如甲妻再婚后又离婚,夫妻关系可自行恢复

D.如甲妻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夫妻关系不可自行恢复

8.离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特征有( A B C D )。

A.离婚主体具有限定性

B.离婚条件具有法定性

C.离婚行为具有要式性

D.离婚后果具有多样性

9.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方式有( A B )。

A.行政登记离婚

B.法院诉讼离婚

C.调解组织调解的离婚

D.律师调解的离婚

10.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调解是( A B)。

A.必经程序

B.先行程序

C.任意程序

D.审前程序

11.从离婚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在裁判离婚的立法原则上,出现过三个基本原则或称三个主义,分别是

( A B C )。

A.过错主义

B.目的主义

C.破裂主义

D.禁止离婚主义

12.因下列( A B D )原因的出现而在法律上许可当事人离婚的,被称为目的主义的离婚立法。

A.一方有恶疾

B.一方有不可治愈的精神病

C.婚姻无可挽回的破裂

D.一方失踪达一定年限

13.人民法院审理( A B ),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A.涉外离婚案件

B.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

C.一方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案

D.离婚后女方生活有较大困难的案件

1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坚持的原则( A C D )。

A.男女平等

B.贡献大的一方多分

C.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

D.从财产的实际情况出发,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和生活

15.离婚和解除同居关系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下列因解除同居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的是( B C)。

A.当事人双方都未婚,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C.当事人因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解除同居后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

D.当事人请求确认同居关系

16.按照婚姻法规定,下列情形中,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是( A B C D)。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17.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 A B C D)。

A.现役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B.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现役军人有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的

18.甲(女)和乙(男)于2003年3月结婚,2005年元月甲怀孕后因故流产,同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下列( A B C)情形下可以受理离婚诉讼请求。

A.甲提出离婚的

B.乙提出离婚,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的

C.甲与他人通奸怀孕,乙提出离婚的

D.乙是军人,提出离婚的

19.关于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B D)。

A.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D.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0.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时,应遵循的规定有

( A B C )。

A.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B.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由父母双方协商

C.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D.在离婚问题上有过错的,不能直接抚养子女

21.男女双方离婚后,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 A B C D)情形的,应予支持。

A.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B.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C.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D.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2.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的情况是( A B D )。

A.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B.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

C.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的

D.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3.甲、乙二人离婚时房子判给乙,甲失业又没其他住处,甲有权请求( A B)。

A.租用乙的一间房屋一段时间

B.无偿使用乙的一间房屋一段时间

C.购买乙的一间房屋

D.长期无偿使用乙的一间房屋

24.甲与乙于2003年6月结婚,婚后不久就离婚。离婚时甲是汽车司机,乙是下岗女工且因故受伤不能参加工作,法院判决甲每月付给乙200元作为生活费。甲可以因下列哪些情况出现而停止对乙的帮助?( A B C )。

A.乙的伤已经治愈并找到一份适当的工作

B.甲因车祸损伤他人财产,已经欠下大量债务

C.乙离婚后不久再婚

D.甲离婚后不久再婚

25.根据婚姻法规定,行使离婚补偿请求权的要件是( A C)。

A.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B.夫妻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归属

C.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较多义务

D.夫妻一方生活贫困,无法自己维持自己的日常生活

26.下列离婚纠纷,应适用诉讼离婚方式处理的有( A B C D)。

A.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B.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

C.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

D.涉外离婚

27.登记离婚后,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给付、子女抚养等有关义务而发生纠纷,( A D)。

A.不能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B.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可以由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8.女方在( A B C ),男方不能提出离婚。

A.怀孕期间

B.分娩后1年内

C.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D.中止妊娠后8个月内

29.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下列( A B C)原因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A.抚育子女

B.照料老人

C.协助一方工作

D.洗衣做饭

30.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考虑( A B C )。

A.子女的实际需要

B.父母的负担能力

C.当地的生活水平

D.抚养子女的一方的需要

31.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是( A B D)。

A.当事人双方确实真实自愿

B.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C.双方均已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D.双方对离婚后的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32.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应持有的证件和证明包括( A B C D )。

A.户口证明

B.居民身份证

C.离婚协议书

D.结婚证

33.中国古代的离婚方式有( A B C D )。

A.出妻

B.义绝

C.和离

D.出于特定缘由的呈诉离婚

3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 B C D )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A.当时给付彩礼时是因为感情好

B.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C.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D.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35.行使探望权有下列( A B C )情形之一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A.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患有重病,不适合行使探望权

C.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当事人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

D.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当事人对子女有批评、管教行为的

36.下列人员中,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的有(A B C )。

A.未成年子女

B.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C.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D.其他近亲属

37.甲乙二人离婚后,孩子由甲直接抚养,乙探望孩子时,甲多次无故阻挠,乙可以( B C )。

A.请求法院对甲罚款

B.请求变更直接抚养人

C.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D.请求法院逮捕甲

38.下列情形属于我国古代“七出”的有( B C D)。

A.无嫁妆 B.盗窃 C.多言 D.妒忌

39.在判决离婚时,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 A B C D )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予以考虑。

A.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名词解释。共计3题,每小题4分,共计12分。 1. 婚姻的终止 2. 离婚 3. 探望权 四、简答题。共计2题,每小题8分,共计16分。 1. 简述离婚行为的法律特征。

从法律行为的意义上讲,离婚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离婚主体具有限定性。离婚是夫妻双方的行为,必须由夫妻双方亲自进行。第二,离婚条件具有法定性。对不符合离婚条件的离婚申请,离婚的管辖机关都不会予以准许。第三,离婚行为具有要式性。离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否则便不能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第四,离婚后果具有多样性。离婚不仅解除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且还要解决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关系,并对子女的监护、抚养教育等问题一并作出处理。

2. 简述离婚和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区别。

离婚和婚姻无效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二者的性质不同。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当事人之间原存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而婚姻无效是对违法结合宣告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所谓的婚姻是非法的。第二,二者的效力不同。离婚生效时,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始得解除,离婚只对未来生效,不溯及既往。对于离婚的男女,其离婚之前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而婚姻无效的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该项婚姻自始无效。第三,二者的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提出,即由配偶双方或一方提出,他人无权代为提出;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既可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第四,解除和宣告的程序不同。离婚,即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只能由当事人发动,有关机关不能主动要求当事人提出离婚或依职权主动宣告当事人离婚。而婚姻无效宣告的程序,各国则规定有所不同。

离婚和婚姻撤销的区别表现在:第一,二者的性质不同。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而撤销婚姻则是对有瑕疵婚姻的纠正和制裁。第二,二者的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可以由男女双方当事人提出,而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限于受胁迫的一方。第三,提出的时间不同。离婚的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内都可行使,除此之外没有时间的限制;而撤销婚姻的请求,一般都有期间的限制,即必须在瑕疵婚姻发生或可以行使请求权的一定期间内提出,过期则不允许再提出。 五、论述题。共计1题,12分。

论我国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

关于人民法院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2条作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裁判离婚的首要条件,也是概括性的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应当作正确、全面的理解。破

C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D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0.军人的( B C D )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加以分割。

A .复员费

B .伤残补助金

C .医药生活补助费

D .伤亡保险金

裂的内容是夫妻感情而不是婚姻生活的其他方面。感情破裂,指的是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即夫妻二人既无共同生活的基础,也无和好的可能,也就是某些外国法所说的“无可挽回的破裂”,而不是可能破裂或者部分破裂。对于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的,司法机关首先要做的是修补当事人的感情裂痕,而不是准许其离婚。为帮助认识夫妻感情的破裂,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罗列了在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 的五种情形。这就是列举性条款。它们作为概括性条款的例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一方有严重过错。包括: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二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以及其他原因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出现了这些列举性条款的事由,调解无效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可判决离婚。现行离婚立法中还有目的主义的规定。《婚姻法》第32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方长期失踪,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婚姻的目的不能达到,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理应准许其离婚请求。这样做,符合人道主义和人性的要求。综合来看,现行离婚条件是多样性的,是混合型的规定,符合现阶段我国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

六、案例分析题。共1题20分.

1. 甲(男)和乙(女)于199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时甲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乙娘家给了乙一套家用电器作为嫁妆。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现年6周岁。2003年开始,甲与丙通奸,被乙发现斥责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很少回家。甲的工资本来不高,为维持和丙在一起的开支,向人借外债近2万元。乙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困难,也借外债5000元。 2005年3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甲不同意离婚。提出如果离婚,孩子是他家的后代,必须由他抚养,否则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达不成协议。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本案应当以什么方式结案?

(2)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3)如果准许离婚,应当如何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和抚养费?

(4)如何确定房屋和电器的归属?二人所借外债应如何处理?

(5)假设法院准许离婚,离婚时乙生活困难,可否要求甲给予生活帮助?

(6)假设法院准许离婚,根据本案的情况,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否获得支持?

答:(1)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因为二人就离婚及其后果达不成协议。

(2)应当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过错条款,甲有通奸行为,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3)考虑子女感情和父母的品质,子女应当由母亲抚养为宜。父亲应支付抚养费的全部或者一部。

(4)房屋归甲,因为甲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给双方。电器归乙,是婚前财产。甲借的外债,未用于家庭生活,应由自己承担。乙借的外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甲乙共同承担。

(5)可以。可以从住房等财产中要求经济帮助。

(6)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因为甲有通奸行为,是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倚窗远眺,目光目光尽处必有一座山,那影影绰绰的黛绿色的影,是春天的颜色。周遭流岚升腾,没露出那真实的面孔。面对那流转的薄雾,我会幻想,那里有一个世外桃源。在天阶夜色凉如水的夏夜,我会静静地,静静地,等待一场流星雨的来临…

许下一个愿望,不乞求去实现,至少,曾经,有那么一刻,我那还未枯萎的,青春的,诗意的心,在我最美的年华里,同星空做了一次灵魂的交流…

秋日里,阳光并不刺眼,天空是一碧如洗的蓝,点缀着飘逸的流云。偶尔,一片飞舞的落叶,会飘到我的窗前。斑驳的印迹里,携刻着深秋的颜色。在一个落雪的晨,这纷纷扬扬的雪,飘落着一如千年前的洁白。窗外,是未被污染的银白色世界。我会去迎接,这人间的圣洁。在这流转的岁月里,有着流转的四季,还有一颗流转的心,亘古不变的心。

When you are old and grey and full of sleep,

And nodding by the fire, take down this book,

And slowly read, and dream of the soft look

Your eyes had once, and of their shadows deep;

How many loved your moments of glad grace,

And loved your beauty with love false or true,

But one man loved the pilgrim soul in you,

And loved the sorrows of your changing face;

And bending down beside the glowing bars, Murmur, a little sadly, how love fled

And paced upon the mountains overhead And hid his face amid a crowd of stars.

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法子女抚养怎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法子女抚养怎 样计算 在我国的婚姻法律中,对当事人的离婚行为的当事人双方进行相应的保护。双方的子女作为婚姻案件中的弱势群体,相关的抚养费用应由没有抚养的一方进行缴纳,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和自己的实际工资进行相应的计算。下面小编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法子女抚养怎样计算,这类问题为你进行解答。 在我国的婚姻法律中,对当事人的离婚行为的当事人双方进行相应的保护。双方的子女作为婚姻案件中的弱势群体,相关的抚养费用应由没有抚养的一方进行缴纳,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和自己的实际工资进行相应的计算。下面小编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法子女抚养怎样计算,这类问题为你进行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达

不成协议或协议无效需由人民法院判决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抚养费负担数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规定: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

当一对夫妻的感情走到了尽头,面临的就是离婚这条路。不过不是所有的婚姻都能离,以下六种情况是不允许离婚的,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哪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 1、无法提供原证件 新婚姻法规定,如果夫妻两个人办离婚的时候,不能提供原有的结婚证件,那么是无法办理离婚的。 2、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在离婚的时候,都会询问夫妻之间要离婚的原因,如果只是因为一些小事,无法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那么是不允许离婚的。 3、分居没有超过两年 法律意义上如果分居时间长,可以判定夫妻之间已经感情破裂,但是未满两年的,是不允许办理离婚的。

4、女方怀孕期 在婚姻法中,如果女方在怀孕期间或者哺乳期,男方都是不能提出离婚的,除非特殊情况。 5、有一方不同意 离婚也是需要双方自愿的,如果达不成双方的共同意愿,法院是不允许离婚的。 6、军人家庭 如果和军人结婚了,那么在离婚之前一定要征得男方的同意。如果男方不同意,或者没有什么重大错误的,是不允许离婚的。 二、离婚新规定是什么 1、新法律规定,军人的配偶如果要求离婚,必须经过军人同意,如果竟然没有触犯重大错误的,是不允许离婚的。

2、父母的关系跟子女是断不了的,所以即使离婚之后,还是有抚养父母的义务。 3、在离婚的时候,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定要双方协议达到共识,如果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4、在离婚之后,如果男女双方又想重新恢复夫妻关系,那么这个时候一定要到婚姻登记处再一次进行复婚登记。 以上就是关于不允许离婚的几种情况。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要专业的人为我们提供建议。离婚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会涉及到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协议书的撰写也需要找专人士咨询。这时候我们就需要律师来为我们把关,为我们争取应得的利益。

新婚姻法离婚协议书范本

新婚姻法离婚协议书范本 Model divorce agreement of new marriage law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新婚姻法离婚协议书范本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男方: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民族:x族,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女方: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民族:x族,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市xx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现因xxxx(注:指感情不和等) 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

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xx与女方xx;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xx;,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xxx元,在每月xx;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xx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a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xxx路xxx号xx小区xxx栋xx单元xxx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

离婚法律实务

离婚法律实务

离婚法律实务 主讲人:徐霄燕律师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新特点 1、涉案标的大幅增加 2、法律关系日趋复杂 3、涉案主体呈年轻化趋势; 二、家事法律服务市场新变化 1、家事服务领域大幅度拓宽; 2、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化要求日趋提高; 3、专业家事服务律师和律师团队应运而生,且日益增多。 4、家事服务专业化已成趋势。 三、离婚案件咨询 (一)咨询流程 电话接洽(目的、注意事项)、邀约面谈 提供咨询意见、洽谈委托事宜 (二)咨询面谈细节 1、地点的选择 2、面谈流程 倾听—记录—引导—查看资料—询问— 归纳—明确请求—给出意见—洽谈委托 3、注意事项

1. 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2. 语言规范,不宜附和当事人讲话风格 3. 提供实体方面意见,少谈程序 4. 事先明确咨询收费标准 (三)咨询中律师需要了解的情况 1. 客户相识、恋爱时间,结婚时间、地点; 2. 生育及抚养子女的情况; 3. 婚后感情变化过程及具体事例; 4. 目前双方生活状况,是否分居; 5. 双方财产情况; 6. 双方对于离婚的态度以及此前就离婚所做的交涉情况; 7. 客户诉求。 (四)了解财产情况细节 1. 房产。要了解房产购买的时间、房款来源、若有贷款,问清首付金额及来源、贷款主体,产权登记时间及产权登记人,装修情况、房产价值、贷款本金余额、房产使用情况、房内户口情况等。 2. 存款。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双方是否相互知晓情况等。 3. 股票。账户持有人、开户证券公司、股东代码、资金账户及股票账户、资金余额、持股情况。 4. 汽车。汽车款型、牌照、购买时间、资金来源、有无贷款、使用情况、车辆现值等 5. 公司、企业股权企业名称、持股情况、财务状况、实际控制情况、

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均等分割。 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涉及到离婚的时候,就必然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新的规定呢?接下来小编就来简单介绍下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论英国18世纪离婚的国家法与习惯法(一)

论英国18世纪离婚的国家法与习惯法(一) 关键词:18世纪/英国/离婚/国家法/习惯法 内容提要:18世纪的英国是离婚法改革的前夜。旧的离婚法顽固地的限制着人们的离婚行为,新式便捷的离婚习惯却逐渐成为被人们普遍认同的规则,这种在社会中衍生为社会所广泛接受的习惯法的广泛存在显示了大部分的离婚行为游离于国家法律之外。通过梳理18世纪离婚的国家法与习惯法,我们可以看到新旧观念的冲突和新旧力量的消长,并可以发现其所孕育的19世纪离婚法改革的必然趋势,体会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对立、妥协以及推动制度创新的互动过程。 18世纪是英国离婚法史上一个新旧混杂的时期,如果把19世纪离婚法的改革看作一场革命的话,18世纪则是革命的前夜。通过梳理18世纪离婚的国家法与习惯法,我们可以看到新旧观念的冲突和新旧力量的消长,并可以发现其所孕育的19世纪离婚法改革的必然趋势,认识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对立、妥协以及推动制度创新的互动过程。 一、英国18世纪离婚的国家法 18世纪英国还没有关于离婚的成文法,国家法认可两种合法的离婚方式:教会法院司法分居和国会独立法案离婚,然而这两种离婚方式程序繁杂、费用昂贵,不过是特权阶层的又一特权,对绝大多数人来说,合法离婚遥不可及。 1.司法分居(AMensaEtThoro) 18世纪的英国,垄断婚姻事务的教会法院在离婚方面仍然奉行不可解除原则。“教会的不可解除原则是其婚姻思想不同于所有其他婚姻法的最明显的一个特征,是与近代以来大多数离婚法的最大区别,也是与世俗社会的婚姻习俗最不相容的地方。尽管天主教会在诸多婚姻问题上存在着模棱两可性,以至于使它有充足的可能性与世俗社会妥协与调和,但在婚姻的不可解除问题上,虽然也有一时的倒退、偶尔的摇摆和对条件的争论,却从未向世俗社会松口,即提出合法的婚姻可以被解除。”〔1〕然而,不准离婚并不能阻止婚姻的破裂。“不离婚固为理想,但是一旦婚姻发生破绽时,禁止离婚亦无法解除婚姻之破绽。人死亡,有死亡证书,婚姻生活共同体破灭时,亦应发给婚姻死亡证书。不发死亡证书亦无法降低死亡率,同理,禁止离婚亦无法减少婚姻破绽的产生。”〔2〕因此,虽然法律上不准许离婚,但婚姻破裂的现象普遍存在。为此,教会不得不采取妥协的办法,在特殊情况下,对有效成立的婚姻,教会法院可以判决双方司法分居,即不完全离婚,夫妻分居分食但不解除婚姻关系,更不得再婚。 提起司法分居诉讼的,一般是以下三种人群:一是私下已经分居的妻子不满意丈夫的抚养费数量,希望通过诉讼改善经济上的状况。二是提起分居诉讼的丈夫,实际上大多数司法分居由丈夫提出,他们的目的往往是通过司法途径和通奸的妻子分居,并不用支付分居后的抚养费。三是双方共谋下提起诉讼,目的是为将来提起国会离婚做准备。〔3〕 可以提起司法分居诉讼的理由只有两个:通奸和虐待。抗辩理由,首先是针对原告的诉状,否认通奸或虐待。其次,如果原告在知道被告通奸或虐待后继续和原告发生同居或生活,则被认为已经宽恕了原告,宽恕会使原来的过错无效,成为原告以被告原来的过错为理由诉请分居的障碍。第三,原告必须自己没有过错,原告的过错会抵消被告的过错。第四,如果原被告存在共谋情节,比如为了达到分居的目的,双方共谋一方通奸或虐待假相等等,都使原告的起诉无效。第五,原告如果对被告的过错有纵容情节则使原告不能起诉。 司法分居判决会解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双方分居分食,但并不解除婚姻关系,双方仍然互守贞操义务,和第三方发生性关系,就构成通奸。如果是妻子提起诉讼并取胜的话,那么丈夫要负担妻子终身的抚养,给予她抚养费。“因为丈夫因结婚而对妻子的财产和收入自动享有控制权,且该控制权不受分居的影响,所以分居后丈夫要继续对妻子承担抚养义务。因为当时对分居的妻子来说,几乎没有就业机会,所以得到生活费就成为妻子的惟一生存手段。”

离婚法

离婚法自学练习 班级姓名学号 一、不定项选择题。共计40题,每题1分,共计40分。 1.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标准是( A )。 A.夫妻感情破裂 B.夫妻关系破裂 C.一方有过错 D.已就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2.甲于2005年5月 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同年10月1日甲再次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应当( B )。 A.受理 B.不予受理 C.驳回起诉 D.驳回诉讼请求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为( B )。 A.自失踪之日起终止 B.自宣告死亡之日起终止 C.自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之日起终止 D.自另一方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之日终止 4.甲、乙夫妻双方经协商同意离婚,甲因出差故委托丙去离婚登记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法律,丙( D ) A.可以代理 B.在甲乙双方同意下可以代理 C.在取得甲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 D.不能代理 5.按照《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C)。申请登记离婚。 A.人民法院 B.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C.婚姻登记机关 D.公安机关

6. 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 A B C)。 A.离婚 B.夫妻一方生理死亡 C.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D.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 7.某甲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法院撤销了对其的死亡宣告。这对其原来的婚姻关系产生的后果有( A B D)。 A.如甲妻尚未再婚,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如甲妻已再婚,则原夫妻关系已不存在 C.如甲妻再婚后又离婚,夫妻关系可自行恢复 D.如甲妻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夫妻关系不可自行恢复 8.离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特征有( A B C D )。 A.离婚主体具有限定性 B.离婚条件具有法定性 C.离婚行为具有要式性 D.离婚后果具有多样性 9.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方式有( A B )。 A.行政登记离婚 B.法院诉讼离婚 C.调解组织调解的离婚 D.律师调解的离婚 10.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调解是( A B)。 A.必经程序 B.先行程序 C.任意程序 D.审前程序 11.从离婚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在裁判离婚的立法原则上,出现过三个基本原则或称三个主义,分别是 ( A B C )。 A.过错主义 B.目的主义

转载新婚姻法解释相关热点问题及案例

王琳:婚姻法新解释无碍婚姻伦理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在13日起正式实施。10天过去了,这段时间以来,本报“律师在你身边”栏目几乎成了婚姻财产热线。记者整理了其中最为关注的几个问题,并作了解答。婚姻中感情永远大于财产,但了解法律,把“丑话说在前面”,更有助于夫妻双方在各种情况下“hold住”。(“hold住”是近日的网络热词。“hold住”就是指面对各种状况都要坚持住,充满自信,从容应对一切。) 什么是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说明,是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13日起正式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是重点对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典型咨询问答 问:我今年3月份提出离婚,房子是丈夫婚前买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我应该能分半套房产,诉状中我也是这么请求的,现在忽然出了解释(三),按照新规那半套房子跟我没关系了。我听说法律适用有个“从旧原则”,请问我能不能要求法院按照解释(二)判决? 答:司法解释没有时间追溯限制一说,即时颁布即时生效,你的案子只要还没判决生效,就应当受司法解释(三)约束。也就是说,哪怕现在一审法院判你胜诉,男方上诉,二审也能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改判。 问:我婚前有套房子,没有贷款,现在想加我老婆的名字,可以加吗? 答:可以,需要夫妻双方凭借结婚证、房产的三证,以及同意转移的约定书,至产权中心按转移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问:我婚前有套房子,结婚后房子卖掉再买房子,是否就变成共同财产了?能否仍然是我的个人财产? 答:婚后再买的房子,除非跟对方约定为个人财产,否则都会按共同财产办理产权。 问:我公婆有套房子,说以后给我老公继承,请问这种情况下继承的房产,算老公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算是共同财产,这与公婆出资为儿子儿媳购房是不一样的。 问:两年前,我父母的房子拆迁,分到两套房子,其中一套归我。当时我已经结婚,请问现在离婚的话,男方能不能要求分房? 答:拆迁安置房是对原房屋拆迁时该户在册人口的安置,是在册人口的家庭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家析产予以分割。如果当时你先生的户口并不在册,则该安置房与其无关。记者李冲陈珊珊 案例1 婚房是婚后女方父母买的,没写他的名字 一离婚,房子跟他没半点关系了 因为婚姻生活中的种种不合,来自西南某地的男子张辉与身为南京本地人的老婆王梅闹上法院要离婚。张辉和王梅一直住在岳父母买的房子里,房子登记在岳父母和王梅的名下。律师告诉记者,按照以前的婚姻法解释,张辉有权参与房产分割,但按照刚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房子可能和张辉没有半点关系了。 生于1975年的张辉老家是西南某地,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都是工人。

德国婚姻法

德国婚姻法·【整理】· 1976年6月14日,联邦德国政府颁布《婚姻及亲属法第一次修正法》(Das ersteGesetzzur Reform der Ehe und Familienrechts)以下简称《修正法》),并自1977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法》的重点在于对离婚法进行全面的改革,即对离婚原因、离婚效果、赡养费、养老残疾津贴的补偿,以及离婚诉讼等进行重新规定。同时废止了婚姻法中离婚规定之效力,使离婚法重新回归民法[1].关于离婚理由,《修正法》废除了旧婚姻法以有责主义为主(旧婚姻法第42条)、目的主义为辅,同时兼采破裂主义的复杂的离婚原因,将婚姻破裂(Scheiter)作为唯一的离婚理由(德民第1565条第1款第1句),并设计了一系列制度与法定离婚理由协调发挥作用。《修正法》关于离婚理由的修改是德国专家学者数十年深思熟虑的产物,在离婚理由立法史上创造了又一崭新的立法例,“在立法上有其价值和优点”[2].自1976年《修正法》颁布实施以来,近三十年时光流逝,更使我们有可能站在历史的高度来观察《修正法》的实施效果、利弊得失、发展变化和未来走向。 一、法定离婚理由的基本体系德国民法法定离婚理由位于亲属编第一章第七节第一小节。该小节中有5个条文(第1564—1568)。第1564条[裁判离婚]规定了离婚方式、离婚效力,并阐述了该条文与以下条文的关系。第1565条至1568条是有关离婚理由的规定。根据这些条文的规定,在婚姻破裂这一唯一的离婚理由(第1565条第1款第1句)下,离婚分为这样几种情况:(一)配偶双方分居未满一年根据第1565条第2款的规定,配偶分居未满一年,原则上不准离婚,只有在由于配偶他方的原因造成婚姻的继续对申请人将产生苦不堪言的苛刻时,婚姻才能被解除。此时法院应首先根据1565条第1款第2句审查婚姻是否破裂。如果婚姻确已破裂,法院应结合第1565条第2款准予离婚。但如果法院发现有符合第1568条[苛刻条款]规定的有必要维护婚姻的情形时,不准予离婚。 (二)配偶双方分居已满一年,未满三年在该分居期间的离婚可分为合意离婚与单意离婚两种情形。 1、合意离婚。根据德国民法第1566条第1款规定,配偶双方分居已满一年,双方申请离婚或一方申请对方同意的离婚,其婚姻不可辩驳地被推定为破裂。法院不得再依第1565条第1款第2句对婚姻破裂进行审查,拒绝该夫妻的离婚。但有苛刻条款规定的情形存在时,法院可以拒绝离婚。 2、单意离婚。在配偶分居已满一年的情形下,一方提出离婚的,当事人已满足了第1565条第2款规定的最短的分居期限的要求,此时法院应根据第1565条第1款第2句的规定审查婚姻是否确已破裂。如果婚姻确已破裂,法院应准予离婚。除非发现第1568条苛刻条款规定的情形。 (三)配偶双方分居已满三年配偶分居已满三年,根据德国民法第1566条第2款的规定,婚姻不可辩驳地被推定为破裂。法院应准予离婚。除非发现具备第1568条规定的苛刻条款的情形。 以上三种情形构成了德国法定离婚理由的体系。在法律适用上,第1566条的破裂推定条款优先于第1565条第1款第2句破裂构成要件的规定,在具备推定情形时法院应径直推定婚姻破裂,不得适用第1565条第1款第2句审查婚姻是否破裂。只有在不具备破裂推定情形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 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新婚姻法离婚协议书范本

新婚姻法离婚协议书范本 新婚姻法离婚协议书范本篇一 男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女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a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

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b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购房时以男方/女方为主贷人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2、机动车辆:×年×月×日购有×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3、股权、股票、债券等:(如前述依协议详定) 4、债权与债务:(如前述依协议详定)

法律程序离婚都有哪些步骤

法律程序离婚都有哪些步骤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 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 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 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 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1、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 2、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3、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一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二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三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四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五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离婚协议书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协议书相关法律规定 Legal provisions on divorce agreemen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离婚协议书相关法律规定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对离婚程序的规定

婚姻法对离婚程序的规定 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 协议离婚的程序 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协议离婚在具体程序中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当事人从领取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离婚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新婚姻法离婚协议书范本

新婚姻法离婚协议书范本 I新婚姻法离婚协议书范本篇一 男方:xx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X族,工作单位:XXX,现住址:XXXo 女方:XX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X族,工作单位:XXX,现住址:XXXo 双方于X年X月X日在X市X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XXX (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XXX与女方XXX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XXX,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 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 费)XXX元,在每月X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X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 女 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a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X路X号X小区X栋X单元X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 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XXX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日内付清。 b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X路X号X小区X栋X单元X号的楼房一套,购房时以男方/女方为主贷人向X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

新婚姻法及相关法规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规定

新婚姻法及相关法规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规定 新婚姻法及相关法规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读书笔记

法律经济学读书笔记 作者:赵宏岳 专业:法律硕士(法学) 班级: 2010级 2班 学号: 210410200039

《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读书笔记 正如本书的名称所显示的那样,本书的主要内容是通过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结婚与离婚涉及到的问题。本书不是一本独著,而是众多知名学者智慧的集合。在本书中著者们运用法律经济学的新视角探讨了婚姻这个古老的问题。与传统的婚姻法著作不同,本书中没有抽象的法律原则以及大量的价值评判,而是采用了经济学中成本收益的分析工作,研究不同的婚姻制度对个人和社会的效率,通过实证研究分析婚姻法律制度与婚姻现象之间的关系,旨在找到最符合社会效率的婚姻法律制度。 一、本书的研究背景和运用的研究方法 本书以欧洲和美国的婚姻状况以及法律规制现状——尤其是美国的婚姻制度——为研究背景。作为一部论文集,众多英美的学者在上述背景中,其研究的内容都围绕着一条共同的主线,即当面对个体时,家庭法对他们的动机结构产生影响的重要性。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家庭法的专家们常常认为,现代家庭法产生了一个动机结构,在人与人之间的责任上鼓励投机行为、便利有计划的欺骗。因而,除了离婚率上升带来的财政影响之外,有人担心一部设计如何糟糕的离婚法律可能会破坏稳定婚姻所依赖的相互信任。如果立法不适当,法律本身会刺激离婚并产生大量的悲剧。经济研究方法十分谨慎地对待此类问题,它聚焦于各种与可选法律制度相联系的动机以及不完善的法律设计导致的与立法初衷相反的后果。 家庭法的经济分析主要从两个层面上展开:首先,在动机结构方面对结婚与离婚法进行理论分析。其次,把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影响进行量化,即运用统计学(计量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庞大的数据,找出了具体的影响状况。这里统计学分析的主要目标是量化离婚增长与法律变革之间有多大程度的因果关系。 二、本书的主要内容概述 本书的所有论文都可以归入一下四大主题,即(一)把婚姻义务视为合同的观点;(二)关于离婚的约束机制:(三)集中探讨一些与婚姻、类婚姻组合相关的交涉和义务问题;(四)介绍引进一些经验主义的研究成果,大部分是关于更自由的离婚法律所产生的影响。现笔者拟就本书中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展开讨论

2018新2018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618836411.html, 2018新2018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夫妻离婚比较大的争议之一在于财产分割,双方都希望能分到更多财产,不希望在分财产的时候吃亏。法律对于离婚夫妻财产分配上面也有相关的规定,下面赢了网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了相关的2018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2018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方法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节录)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四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