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对本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层应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业

务发展、产品创新、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和变化;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可设立总审计师或首席审计官(以下统称“总审计师”)一名。总审计师由董事会负责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总审计师的聘任和解聘情况。

总审计师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通报高级管理层。总审计师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内部审计章程、审计工作流程、作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实施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商业银行未设立总审计师的,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承担总审计师的职责。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编制并落实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后续审计,评价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向总审计师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配备充足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1%。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

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掌握银行业务的最新发展,并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循客观、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审计项目,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三章章程、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内部审计章程。内部审计章程应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内部审计目标和范围;

(二)内部审计地位、权限和职责;

(三)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路径以及与高级管理层的沟通机制;

(四)总审计师的责任和义务;

(五)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关系;

(六)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的标准和原则;

(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关系;

(八)对重点业务条线及风险领域的审计频率及后续整改要求;

(九)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准入与退出标准、后续教育制度和人员交流机制;

内部审计章程应由董事会批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包括:

(一)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四)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五)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七)机构运营、绩效考评、薪酬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八)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监管部门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

(九)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获取与审计有关的信息,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检查各类经营机构(含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含外包业务),及时、全面获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行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和取证。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

门提出处理和处罚建议。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但不得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四章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章程、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求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确定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频率,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商业银行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应充分考虑监管关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全面风险管理、资本充足、流动性、内控合规、财务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选派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收集和研究相关背景资料,了解审计对象的风险概况及内部控制,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组织审计前培训并在实施审计前向审计对象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审核、观察、访谈、调查、函证、鉴定、调节和分析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采取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并

通过加强非现场审计系统建设,增强内部审计的广度与深度。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信息科技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不断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好与审计对象的沟通交流。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异议解决机制。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应及时进行沟通确认,根据内部审计章程的规定,将沟通结果和审计结论报送至相关上级机构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征求审计对象意见并及时完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报告发送至审计对象,并上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同时根据内部审计章程的规定与高级管理层及时沟通审计发现。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到充分利用,整改措施得到及时落实;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跟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

理制度,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五章部分审计活动外包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但可将有限的、特定的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第三方,以缓解内部审计资源压力并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性。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承担最终责任。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活动外包应符合本银行内部审计章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正在为本银行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近三年内为审计对象提供过与该项审计外包业务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活动外包制度,明确外包提供商的资质标准、准入与退出条件、外包流程及质量控制标准等。

商业银行在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时,本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应参与并监督项目实施,并负责向总审计师报告外包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总审计师应建立相应的外包审计项目知识转移机制,确保内部审计人员能最大程度地获取专业技能,提升内部审计部门的专业能力。

第六章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针对内部审计部门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对总审计师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水平应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责任制,明确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履职尽责要求以及问责程序。经责任认定,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已勤勉尽职的,可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作为审计对象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对于拒绝、妨碍内部审计工作及整改不力的行为,商业银行应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监管评估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正式沟通机制,定期讨论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已经采取的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整改情况。双方沟通的频率应

与银行的规模、风险偏好和业务复杂性相匹配。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报告:

(一)内部审计计划;

(二)重要审计发现及其整改情况;

(三)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四)外部机构对银行的审计报告;

(五)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六)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报告;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告。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要求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完成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会谈等方式,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一)内部审计章程;

(二)内部审计的范围、频率和效果;

(三)确保内部审计职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公司治理机制;

(四)银行集团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五)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六)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机制;

(七)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情况;

(八)内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内部审计问责情况;

(十)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评估结果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监管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内部审计有效性和整改情况应纳入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整体有效性评估和监管评级。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集团层面建立与其规模、风险偏好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内部审计覆盖集团全部业务和全部机构。董事会对集团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银行集团的内部审计部门应明确集团对附属机构的审计监督机制,并根据审计权限对附属机构实施审计,指导附属机构内部审计机制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

附属机构的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集团内部审计章程的有关规定,向银行集团总审计师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附属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

本指引所称银行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

第四十五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审计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原则上应为独立董事。

村镇银行已设立监事会的可不设立审计委员会,由监事会履行审计委员会职责。村镇银行已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可由董事会聘请主发起行审计部门负责人兼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村镇银行未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应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岗位,并委托主发起行承担村镇银行的审计职能,确定对村镇银行的审计监督机制,有效实施审计活动。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四十八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同时废止。

银行业金融最新机构内部审计指南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银监发〔2006〕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中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内部审计人员薪酬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按员工总人数的1%配备,并建立内部岗位轮换制。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 (一)专业水子。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掌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章 银行管理-内部控制的原则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第四章 银行管理 知识点:内部控制的原则 ● 定义: 包括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 ● 详细描述: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 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 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 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4、 独立性原则: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 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例题: 1.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原则包括()。 A.全面 B.审慎 C.有效 D.独立 E.安全 正确答案:A,B,C,D 解析:(1)全面原则,即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2)审慎原则,即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有效原则,即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4)独立原则,即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原则不包括()。 A.全面性原则 B.审慎性原则 C.有效性原则 D.流动性原则 正确答案:D 解析:内部控制的原则包括:包括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 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低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这属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原则中的()。 A.全面性原则 B.审慎性原则 C.有效性原则 D.独立性原则 正确答案:C 解析: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4.下列不属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原则的是()。 A.适应性原则 B.审慎性原则 C.独立性原则 D.有效性原则 正确答案:A 解析:商业银行银行内部控制的原则有:①全面性原则;②审慎性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制衡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三)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办业务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四)相匹配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1-2] 第二章内部控制职责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业务部门组成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 第八条董事会负责保证商业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商业银行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审慎经营;负责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保证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 的风险控制措施;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第十条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制定系统化的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07〕26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加强保险监管,建立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九日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责任人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 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九条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者财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第十条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 鼓励保险公司实行内部审计部门的集中化或者垂直化管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公司员工人数的千分之五。保险公司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至少应当有一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浅谈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

浅谈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 ——基于建行滁州分行的分析与思考 姓名:专业: 学号:分校:滁州分校指导老师:教学点:滁州电大

——基于建行滁州分行的分析与思考 论文提纲 一、商业银行内部会计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一)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的概念 (二)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的主要内容 二、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内部会计制度认识不够 (二)内部审计监督有限,缺乏独立性 (三)内控系统有效性差,制约不强 (四)内控手段陈旧落后 (五)会计重要物品管控不严 (六)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三、加强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的对策 (一)提高内控会计制度认识 (二)健全内部会计控制监督体系,确保独立性(三)加强内控建设,实现岗位监督制约 (四)利用计算机提升内控水平 (五)加强会计重要物品管理 (六)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 实行工作奖惩制四、建行滁州分行内部会计控制情况分析

——基于建行滁州分行的分析与思考 【内容提要】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防范金融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会计政策、制度、措施、程序和方法,从而在商业银行的内部形成一种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控制系统。健全的会计内部控制体系,有助于保证商业银行实现经营目标,维持可靠的财务报告和实现远期效益目标,保证商业银行遵循适当的法律、法规及银行的政策、程序,减少意外损失或信誉风险。本文在阐述了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的概念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对国内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对策,同时结合建行滁州分行的个案分析,进一步强调了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性,以期为提高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水平提供参考。 【关键词】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问题对策 随着银行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和银行间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风险日趋多样化,特别是会计风险问题,受到银行业内高度重视。近几年金融系统案件频繁发生,因此,加强银行会计风险的防范是我国当前金融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分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的风险并找出解决途径、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商业银行内部会计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一)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的概念 所谓银行会计内部控制指的是银行各单位内部所制定和实施的系统化的控制政策、举措级程序,以期实现确保银行资产安全完整、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实施、确保财务信息准确全面之目的。 (二) 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内控指引》第七章“会计的内控指引”中阐述: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运用计算机技术实施会计内部控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具体内容有: 1、商业银行会计岗位设置应当实行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会计全过程的业务操作。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会计部门、会计人员的权限,各级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事,凡超越权限的,须经授权后,方可办理。 2、商业银行应当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会计账务应当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和内外账的六相符。凡账务核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权限进行纠正或报上级机构处理。 3、商业银行应当对会计主管、会计负责人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建立会计人员档案。会计主管、会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岗位、职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或技能。 4、商业银行应当对会计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度,联行、同城票据交换、出纳等重要会计岗位人员和会计主管还应当定期轮换,落实离岗(任)审计制度。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2016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

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对本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层应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业务发展、产品创新、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和变化;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可设立总审计师或首席审计官(以下统称“总审计师”)一名。总审计师由董事会负责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总审计师的聘任和解聘情况。 总审计师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通报高级管理层。总审计师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内部审计章程、审计工作流程、作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实施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商业银行未设立总审计师的,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承担总审计师的职责。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编制并落实中长期审计规划

内部审计体系的构建

内部审计体系的构建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体系的构建 一、内部审计体系的具体构建 1、内部审计框架的设置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的集团公司都属于国有企业,无疑例外要担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考虑到这些特点,本人认为其内部审计最好采取“审计”加“监察”的模式,以财务审计为基础,以经济效益审计为主线,最终实现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在集团总公司设立“监察审计部”的方式,在审计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监察审计部”牵头负责组织开展集团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对集团管理层负责并报告工作。实际设置可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审计监察部”负责对二级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集团内部的三级和更下级企业的内部审计,采取在二级子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由该公司财务部门在接受“监察审计部”业务指导的基础上,履行审计职责并向总经理报告的工作原则。所形成的最终审计结果,由二级子公司的总经理通过集团专项会议(“监察审计部”是本会议的重要参与者)的形式向集团管理层报告。本人草拟的集团企业内部审计框架如下图所示: 2、内部审计体系的构建重点 结合上图,在具体构建内部审计体系时,应注意把握以下方面: ①、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内部审计框架建立后还需要制订符合企业实际的审计程序与业务运转流程,才能使框架体系发挥应有的效力。 原则来讲,内部审计程序应包括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终结和报告这三个基本工作阶段。其中: 审计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确定审计组组长及主审人员、初步分析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方案、发送审计通知书等。 审计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根据审计方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以及对报表项目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测试和复核。 审计终结和报告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归集审计档案。在此阶段,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和决定有异议,一般可采取“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复审意见”的方式进行沟通。 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经批准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公司总部及内部审计部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后续审计,以保证内部审计结论或决定的执行。 结合上述内容,本人草拟的内部审计业务流程图如下: ②、建立上下结合、下审一级的内部审计体系。

对“银行内控监管”的几点认识

对“银行内控监管”的几点认识 所谓“银行内控监管”,是指国家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情况进行的监管活动,包括检查、评估、劝告、处罚等。 一、实施内控监管,是提高监管效率的现实需要 效率是指以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产品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在银行监管领域,监管效率的提高表现为在一定的成本投入条件下,创造出较大的监管效益(即银行风险的不断降低)。在一定时期内,作为监管资源的人是有限的,因此,提高监管效率的根本途径是改进监管手段。以往,对银行风险的监管多采用“人海”战术,就事论事,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很少触及问题之根本,以致问题层出不穷、监管部门应接不暇。实践表明,目前我国银行机构的风险多为操作风险,因此,降低风险的关键在于规范操作。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是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抓住了“内控”,就是抓住了风险管理的根本,监管效率由此可以大为提高。 二、实施内控监管,是督促银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内在要求,

而“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志之一,故商业银行必须是管理科学的企业法人。管理科学表现为多个方面,如科学的决策机制、科学的监督机制等,由于以下原因,科学的管理理念与机制仅靠银行的“内生”存在一定困难:一是制度安排不配套。例如,有效的监督是以产权明晰为基础的,只有产权明晰,监督才有动力,而目前有些领域仍存在产权不清的现象;二是社会环境不具备。从本质上讲,管理科学是法治社会环境的产物,而我国确立“依法治国”的历史较短,法治观念远未深入人心。因此,要使商业银行尽快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依靠外部力量,其中包括银行监管部门实施的“内控监管”。 三、实施内控监管,必须更新具体的监管方式 对商业银行的“内控监管”虽然已进行了几年,但其效果值得探讨。为提高“内控监管”的有效性,必须更新现行的监管方式。 第一,变软约束为硬约束。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价结果仅是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和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笔者认为,这不足以引起商业银行对“内控监管”的重视,不利于监管效能的发挥。应当建立“内控监管”的硬约束机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控方面的问题,监管机构应要求商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劝告),并反馈整改情况;如不整改,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手段,可以确

内部审计体系的构建

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体系的构建 一、内部审计体系的具体构建 1、内部审计框架的设置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的集团公司都属于国有企业,无疑例外要担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考虑到这些特点,本人认为其内部审计最好采取“审计”加“监察”的模式,以财务审计为基础,以经济效益审计为主线,最终实现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在集团总公司设立“监察审计部”的方式,在审计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监察审计部”牵头负责组织开展集团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对集团管理层负责并报告工作。实际设置可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审计监察部”负责对二级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集团内部的三级和更下级企业的内部审计,采取在二级子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由该公司财务部门在接受“监察审计部”业务指导的基础上,履行审计职责并向总经理报告的工作原则。所形成的最终审计结果,由二级子公司的总经理通过集团专项会议(“监察审计部”是本会议的重要参与者)的形式向集团管理层报告。本人草拟的集团企业内部审计框架如下图所示:

2、内部审计体系的构建重点 结合上图,在具体构建内部审计体系时,应注意把握以下方面: ①、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内部审计框架建立后还需要制订符合企业实际的审计程序与业务运转流程,才能使框架体系发挥应有的效力。 原则来讲,内部审计程序应包括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终结和报告这三个基本工作阶段。其中: 审计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确定审计组组长及主审人员、初步分析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方案、发送审计通知书等。 审计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根据审计方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以及对报表项目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测试和复核。 审计终结和报告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归集审计档案。在此阶段,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和决定有异议,一般可采取“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复审意见”的方式进行沟通。 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经批准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公司总部及内部审计部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后续审计,以保证内部审计结论或决定的执行。 结合上述内容,本人草拟的内部审计业务流程图如下: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摘要:现代社会商业银行的发展相当迅速,并且商业银行的发展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文章在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现状和不足进行了简要分析,提出了商业银行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商业银行会计内控制度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含义 内部控制是一个机构内部为达到一定的经营目的,通过有效的制度、方法和程序,对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各种业务进行的动态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定义是指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现状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现状 当前,在国家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也正进行着自己的改革,研究发现,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现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1、外部的竞争压力导致经营风险增大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对外开放,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风险也就相应的越来越复杂多样。一些地方性商业银行受利益的驱动,重业务发展,轻内部控制,从而导致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 2、业务操作层面的事故难以杜绝 操作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内部业务处理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因业务数量、强度及对业务的熟练程度等因素而导致的在内部控制环节所产生的风险。诸如金额输入错误、存取颠倒、卡或者存折的跳号使用等,均属于业务操作方面的风险。一般来说,以上这种错误在日常工作中难免出现,但是,倘若经常性的出现,就应该是银行内部员工风险防范意识方面的问题了,就应该从内部控制环节寻找原因。 3、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滞后于业务发展 银行正常运作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样应该引起我们重视。在现实情况中,倘若银行准备开发一项新业务,银行高层人员往往先想到的是这项业务能够给银行带来多少利润,而不是这项业务背后存在着那样的风险点,从而减缓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步伐。 (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存在缺陷 1.制度建设不健全。 当前,商业银行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层出不穷,但制度制定未跟上业务发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1]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1]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2007年4月9日保监发〔2007〕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 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责任人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 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九条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者财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第十条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 鼓励保险公司实行内部审计部门的集中化或者垂直化管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公司员工人数的千分之五。保险公司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至少应当有一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经理承担最终责任。

浅谈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

——基于建行滁州分行的分析与思考 论文提纲 一、商业银行内部会计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一)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的概念 (二)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的主要内容 二、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内部会计制度认识不够 (二)内部审计监督有限,缺乏独立性 (三)内控系统有效性差,制约不强 (四)内控手段陈旧落后 (五)会计重要物品管控不严 (六)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三、加强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的对策 (一)提高内控会计制度认识 (二)健全内部会计控制监督体系,确保独立性(三)加强内控建设,实现岗位监督制约 (四)利用计算机提升内控水平 (五)加强会计重要物品管理 (六)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 实行工作奖惩制四、建行滁州分行内部会计控制情况分析

——基于建行滁州分行的分析与思考 14春会计本科 *** 【内容提要】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防范金融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会计政策、制度、措施、程序和方法,从而在商业银行的内部形成一种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控制系统。健全的会计内部控制体系,有助于保证商业银行实现经营目标,维持可靠的财务报告和实现远期效益目标,保证商业银行遵循适当的法律、法规及银行的政策、程序,减少意外损失或信誉风险。本文在阐述了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的概念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对国内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对策,同时结合建行滁州分行的个案分析,进一步强调了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性,以期为提高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水平提供参考。 【关键词】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问题对策 随着银行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和银行间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风险日趋多样化,特别是会计风险问题,受到银行业内高度重视。近几年金融系统案件频繁发生,因此,加强银行会计风险的防范是我国当前金融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分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的风险并找出解决途径、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商业银行内部会计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一)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的概念 所谓银行会计内部控制指的是银行各单位内部所制定和实施的系统化的控制政策、举措级程序,以期实现确保银行资产安全完整、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实施、确保财务信息准确全面之目的。 (二) 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内控指引》第七章“会计的内控指引”中阐述: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运用计算机技术实施会计内部控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具体内容有: 1、商业银行会计岗位设置应当实行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会计全过程的业务操作。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会计部门、会计人员的权限,各级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事,凡超越权限的,须经授权后,方可办理。 2、商业银行应当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会计账务应当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和内外账的六相符。凡账务核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权限进行纠正或报上级机构处理。 3、商业银行应当对会计主管、会计负责人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建立会计人员档案。会计主管、会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岗位、职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或技能。 4、商业银行应当对会计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度,联行、同城票据交换、出纳等重要会计岗

2021年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2之欧阳学文创编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 审计指引》的通知 欧阳光明(2021.03.07) 银监发〔2016〕1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现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6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

银行内控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模版

银行内控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总行内控合规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营业部、二级和省所有部门适用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准则和制度,是指适用于银行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以及银行内部各级行制定的各类业务制度。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全省各级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准则和制度相一致。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包括全省各级银行的内控合规管理和合规监督管理,统筹管理全行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内控合规管理,是指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全行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准则和制度相一致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合规监督管理,是指监督管理全行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准则和制度相一致的动态过程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合规部,是省、省营业部和二级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内控合规管理部门(以下称合规主体部门),是省、省营业部和二级内部设立的除合规部之外的各业务、管理和保障部门,各部门和全体员工都是参与内控合规管理的主体。 第五条全行合规管理目标:建立确保全行经营合规的合规管理体系。近期目标:全面遏制违规问题屡查屡犯的普遍现象,尽快提高全合规经营的能力和员工的合规素养。第六条全行合规管理工作重点,是建立三大工作体系:(1)建立以经营理念为基础的合规文化体系; (2)建立以经营活动合规为中心的内控合规体系; (3)建立以合规监督全覆盖为重点的合规风险防控体系。 第七条全行合规管理工作任务,是探索完善四方面工作机制: (1)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多渠道的合规文化机 制; (2)内控有效的经营活动内控工作机制; (3)合理介入的有效合规监督工作机制;

企业内部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及相关执业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第三条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也可以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以下简称整合审计)。 在整合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以同时实现下列目标: (一)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意见; (二)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 第二章计划审计工作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恰当地计划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项目组,并对助理人员进行适当的督导。 第七条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下列事项对内部控制、财务报表以及审计工作的影响: (一)与企业相关的风险;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概况; (三)企业组织结构、经营特点和资本结构等相关重要事项; (四)企业内部控制最近发生变化的程度; (五)与企业沟通过的内部控制缺陷; (六)重要性、风险等与确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相关的因素; (七)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初步判断;

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管理学院会计系 09级6班郭芮希 09110206 着眼于我国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缺乏完整、系统、科学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存在操作性不强和滞后性的弱点。特别是2007年新的会计准则颁布实施后,许多业务的规定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我国商业银行相关的规章制度没有及时修订,制度的建设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导致有些业务实际操作中带有盲目性、操作性不强等现象。而对业务起到监督控制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更是存在缺乏系统性、有效性的问题。 (二)会计内部控制机制认识上存在误区。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机制要求银行从领导到一般的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都要受到监督和制约,从而防错查弊,控制商业银行经营风险,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保护银行资产安全完整。但是由于受传统银行体制的影响,在对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问题的认识上还存在明显的误区。部分银行领导和会计人员认为内部会计控制就是各项会计工作制度和业务规章制度的汇总,做好了建章立制就等于建立了内部控制,而在执行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中,仅仅是为了应付上级行检查,在深化内部控制目的认识上,搞形式主义,敷衍了事。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大大弱化了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性。 (三)现行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滞后于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化的发展计算机技术。在银行会计业务处理中已经基本普及,使传统银行会计业务处理方式发生很大变化,从而也对内部稽核、检查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看,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银行的广泛运用与我国商业银行技术管理的相对薄弱以及稽核监督的长期空白已经形成了非常尖锐的矛盾。 (四)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不科学,人力资源配置与管理不到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根据业务流程,确定每一个风险控制点,对商业银行相关人员进行控制和检查,其核心控制要求是职责分离。根据内部控制的要求,商业银行要根据业务品种的不同,各个环节必须按规定做到分人分岗。但是目前许多商业银行的人力资源配制主要按照业务量来定编定岗,这样就会出现机构岗位之间的分工不明确,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会计操作人员随意泄露口令密码,互相替代办理业务,发生问题后则出现责任不明的情况。此外,由于银行会计人员不足,没有精力进行监督,各层之间的授权审批制度没有规范化,这些都可能导致会计内部控制失效而产生业务操作风险。

银监局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题库部分

银监局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题库 银监局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题库这份题库按照银监局高管任职资格要求的法律法规制度出题,分为以下的29种试题:《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复习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题库《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 银监局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题库 这份题库按照银监局高管任职资格要求的法律法规制度出题,分为以下的29种试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复习题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题库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复习题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复习题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题库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模拟试题 《电子银行评估指引》试题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题 《关联交易试题》试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复习题 《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试题 《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试题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合规题目》试题 《个金部出题(理财部分)》试题 《票据法》试题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金融法规及内控知识考试试题 《商业银行法》试题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题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试题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试题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题 《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试题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试题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试题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题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试题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试题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试题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试题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2007年7月3日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第6号 2007年7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 (一)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第五条内部控制应当与商业银行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内部控制环境。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董事会负责保证商业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审批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负责确保商业银行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负责审批组织机构;负责保证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负责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商业银行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从而创造全体员工均充分了解且能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部门,负责具体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确保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全行范围的风险管理系统,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在全行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并保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应当事先制定有关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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