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公安局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靖边县公安局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目标责任考核,提高工作效能,充分发挥目标责任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工作人员争创一流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局党委重大决策及上级公安工作的全面贯彻落实,促进全县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县局党委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十六字总要求为指导,坚持“抓大放小,下考一级”的既定方针,紧紧围绕持续深化公安改革创新,进一步夯实公安基层基础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突出问题,切实提升公安机关履职能力水平的目标导向,利用“块数据”,考核“块责任”,体现“块绩效”,合理设定考核指标,扎实做好打防管控,促进社会治安持续好转,实现发案少、秩序好,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第三条单位目标责任考核依据机构性质分类,按照“同类编组、组内评比”的原则分为三个序列:

第一序列:全县公安派出所。分A、B组, A组为4个城区派出所、B组为20个农村派出所;

第二序列:局机关实战单位。分A、B组,A组为刑侦大队、治安大队、禁毒大队、巡警大队、交警大队、经侦大队、食药大队等7个实战单位,B组为国保大队、网安大队、反恐大队、石油保卫大队、特警大队、警犬大队等6个实战单位;

第三序列:综合部门及监管单位。共6个单位:办公室、指挥中心、警务保障室、法制大队、看守所(含拘留所)、戒毒所。

政工监督室、纪委、监察室、督察队不参与目标责任考评,工作情况由局党委考核评议。年度工作位居全市第一,直接确定为县局“优秀”等次单位,年度工作位列全市A组(北六县)后三位的,直接确定为县局“不达标”单位。

第四条目标责任考核依据的基本原则是:归口管理、下考一级;强化督导、责任捆绑;突出重点、明确导向;公平公开、过程监控;注重结果、奖优罚劣。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县局成立全县公安机关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副县长、局党委书记、局长贺广平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政委董宪任副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考核办”)挂靠在政工监督室,负责全局目标责任考核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建东兼任,抽调政工监督室、纪委、监察室、督察队、指挥中心、办公室、警务保障室、法制大队、信访室、刑侦大队、治安大队、禁毒大队、消防大队等相关单位人员为成员。

第六条各派出所、局属各单位相应成立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一把手”

担任组长,教导员、指导员(不设教导员、指导员的单位指定一名领导)担任兼职考核员,承担本单位目标责任考核的日常工作。各单位还要指定一名民警作为考核联络员,配合兼职考核员开展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第七条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县局考核办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根据县局考核办的授权,组织或参加对全局各单位的考核。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的专项工作考核,应事先将考核内容、评分标准等情况报县局考核办审核并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原则上实行每月通报,专项行动结束后应及时通报排名结果。未经县局考核办审核、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县局各职能部门不再另行对派出所下达工作指标、开展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八条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主要是对社会治安和公安工作全局有重要影响、各级各部门都必须达标完成的工作,特别是上级公安机关和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九条单位目标责任考核的重点主要是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队伍建设为单位目标责任考核的共性内容,业务工作则根据各单位职能范围分别制定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县局考核办每年年初应根据全局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对单位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共性部分考核指标进行修订,主要工作指标有变化的,应适时调整。各考核职能单位考核指标体系的修订或调整,应报县局考核办审核并报县局考核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分值设定

第十一条队伍建设为共性考核项目,业务工作为个性考核项目,目标考核实行100分制,其中队伍建设占25%,业务工作占65%,局党委每月总体评价占5%,单位间每月互评占5%。另设“加扣分”项,不设权重分,用于专项工作加分或某项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给予扣分,加分不得高于5分,扣分无下限。

第十二条比分权重设定

(一)队伍建设比分权重设定:满分25分,其中政工12分(人事2分,组教4分,宣传4分,政工信息报送2分)、纪委监察6分、督察5分、警务保障2分。

(二)业务工作比分权重设定:满分65分。由于各单位业务工作内容不同、侧重不同,为体现公平、公正,按照“同类编组、组内评比”的原则,对各组的全年业务工作比分权重设定如下:

1、派出所序列:满分65分,刑侦工作13分,禁毒工作10分,治安工作20分,执法规范化7分,信息化应用、指挥调度接处警7分,政务管理及信息公开4分,消防工作2分,反恐工作1分,信访工作1分。

2、局机关实战单位序列:满分65分,业务工作得分=硬性指标20分(B组网安大队5分、石油保卫大队45分,国保大队、反恐大队、特警大队、警犬大队无硬性指标)+基础业

务工作25分(B组网安大队40分,其他单位45分)+执法规范化建设7分+信息化应用、指挥调度接处警7分+政务管理及信息公开4分,+信访工作2分。其中硬性指标得分由刑侦、治安、禁毒部门提报分值(对刑侦、治安、禁毒部门的自身硬性任务完成情况由法制大队提报,考核办打分),具体权重分值设定如下:刑侦大队硬性指标得分=刑侦18分+禁毒2分;禁毒大队硬性指标得分=禁毒15分+刑侦5分;治安大队硬性指标得分=治安7分+刑侦8分+禁毒5分;巡警大队硬性指标得分=刑侦12分+禁毒8分;经侦大队、食药大队、交警大队硬性指标得分=刑侦20分;网安大队硬性指标得分=刑侦5分;石油保卫大队硬性指标得分=刑侦45分。“基础业务工作”得分与市局考核挂钩,由该单位每月在市局月考核得分确定,采用“差额增倍计分法”计算得分情况。具体打分方法:如刑侦大队在市局月考核得分为第一名,其基础业务得分=(刑侦大队得分-第二名得分)×5+基础业务权重分,实际得分可大于权重分;如刑侦大队在市局月考核得分为第三名,其基础业务得分=(刑侦大队得分-第一名得分)×5+基础业务权重分;如刑侦大队市局月考核与他县产生并列第一名,其基础业务得分=基础业务权重分。另外,特警大队和警犬大队不参与市局考核也无硬性指标,特警大队的“基础业务工作”得分与市局考核的“巡特警工作”得分挂钩,警犬大队的“基础业务工作”得分与其它工作得分挂钩。

3、综合部门及监管单位序列:满分65分,基础业务得分直接由该单位每月在市局月考核得分确定,采用“差额增倍计分法”计算得分,计算方法与局机关实战单位序列相同。强制隔离戒毒所得分与市局考核的“监管工作”得分挂钩。

(三)专项行动工作权重分值设定:每一专项行动、专项工作权重为1—5分,具体权重分值根据工作重要性由考核办和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专项行动考评办法由专项行动办公室制定,并实施考评打分。每一专项行动、专项工作得分计入专项工作结束时当月月考“加扣分”项目中。

第五章考核方法

第十三条目标责任考核采取月度考核、年度总评的形式。县局考核办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对局属各单位的目标责任考核。年度总评以月度考核为基础,全年月度目标责任考核平均分即为年度考核得分。

第十四条月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扣分与加分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评分,满分为100分(因“加扣分”项加分、市局考核对应部门采用“差额增倍计分法”造成满分大于100分的不受此限制),各项工作由主评单位根据分配的权重分值设定基础分,完成任务指标的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指标的加分,未完成任务指标的扣分,加分以权重分为上限,扣分无下限。按四舍五入原则,考核得分取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五条目标责任考核采取网上考核为主、实地检查为辅的方式。各职能部门可以通过各类信息系统提取数据的,原则上不开展实地检查。确实需要开展实地检查核实的,要注意检查样本的数量均衡和检查时间的合理分布。县局考核办按照职能部门提供的工作数据评分,对数据异常的或者在其它确有必要的情形下,可以组织实地复核和随机抽检。

第十六条考核数据形成程序,依托公安网络平台,由被考核对象实时录入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职能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提报的工作内容,每月考评一次,产生各单位该项工

作得分。考核办审核后将各单位各项工作得分进行汇总统计,进行排名、公示、通报。考核办不定期对各单位上报情况进行抽查,对上报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认定的虚假得分的3倍扣分。

第十七条考评周期

(一)月考核、月通报。一般情况下,考核数据采集时段为上个月26日0时至本月25日24时。各考核职能部门于每月30日前,向考核办提报考核结果,考核办负责汇总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并于次月中旬通报考核结果。

(二)年累计、年评定。年度考核数据采集时段为上年11月26日至本年11月25日,各主评单位不得私自设定考核数据截止时段。每年11月下旬,由考核办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局党委审定,12月中旬公布。

第十八条为确保考核的导向激励作用,明确工作重点,各考核职能部门必须将每月考核的加、扣分项目及原因在考核系统中简要说明。县局考核办每月编发《靖边县公安局目标责任考核情况通报》,通报考核结果、排名情况,提示单位的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和工作运行质量效果,对目标任务完成效果不好的被考核单位提出整改要求。被考核单位应在通报发出后的5日内写出整改报告,经主要领导签名盖章后报县局考核办备案。

第六章等级评定

第十九条根据单位的每月综合评分排序,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4个等级。

按下列原则评定等级:

(一)优秀。无不适评为“优秀”等次情况,在每月考核中,农村派出所组取前3名,局机关实战单位A组取前2名,局机关实战单位B组、城区派出所组、综合及监管单位组各取前1名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达标。在每月考核中,农村派出所组4-9名,城区派出所组第2名、局机关实战单位、综合及监管单位组取第2、3名直接评定为“达标”等次;

(三)基本达标。在每月考核中,农村派出所组10-17名,城区派出所组第3名、局机关实战单位B组、综合及监管单位第4、5名,局机关实战单位A组取4-6名直接评定为“基本达标”等次;

(四)不达标。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月目标责任考核直接确定为“不达标”等次,月考核成绩直接确定为50分:

1、每月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排名本序列末位的。农村派出所组取后3名,城区派出所组、局机关实战单位、综合及监管单位组各取后1名;

2、受到省级(含)以上通报批评的;

3、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被辞退、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工作人员受到行政记大过、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或被辞退、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所负责的业务工作或主抓的专项工作位居全市A组末位的;

5、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

6、辖区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重大案事件、重大暴力恐怖事件或发生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7、辖区发生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8、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9、其他应确定为“不达标”等次的。

第二十条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月目标责任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月度目标责任考核未进入全市前三名的;

(二)受上级通报批评并给予效能问责;

(三)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警告、记过或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单位主动发现上报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除外);

(四)其他不适合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二十一条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累计3次月考核被确定为“不达标”等次的;

(二)业务部门年度考评未进入市局A组前三名的;

(三)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以下党政纪处分(因负领导责任的除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受到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

(四)其他不适合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二十二条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直接确定为“不达标”等次: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排名本序列末位的;

(二)累计6次月考核被确定为“不达标”等次的;

(三)业务部门年度考评居市局A组后三名的;

(四)单位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被辞退的;

(五)发生因刑讯逼供、滥用武器警械、滥用强制措施、体罚虐待致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

(六)因工作过错或队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媒体炒作形成舆论热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在执法办案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冤假错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应确定为“不达标”等次的。

第七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体现,与经济利益挂钩、与评先评优挂钩、与职业发展和相关的队伍管理措施挂钩。

第二十四条与经济利益挂钩

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与执勤补助、加班补贴挂钩。单位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达标”等次的,将扣除该单位所有人员全年执勤补助和加班补贴的30%,作为同序列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单位的经济奖励。

第二十五条与评先评优挂钩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与集体、主要领导或负责人评先评优挂钩。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被确定为“优秀”、“达标”等次的单位,集体和主要领导或负责人方具备当年度申报各类奖励资格。其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由县局授予“靖边县公安局目标责任考核先进集体”,颁发荣誉奖牌,并给予申报记集体功(因记功年限不符合规定的给予集体嘉奖),主要领导或负责人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科级领导干部或申报个人记功;被确定为“达标”等次单位原则上给予申报集体嘉奖或其他奖励,主要领导或负责人记个人嘉奖或其他奖励;被确定为“不达标”的单位,取消单位及其主要领导或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

(二)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与本单位个人表彰奖励、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公务员名额挂钩。下达年度记功、嘉奖等表彰奖励以及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时,将根据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区别对待,实行“阶梯”比例。对被确定为“优秀”、“达标”等次的单位,给予适当提高表彰奖励、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对被确定为“不达标”等次的单位,给予降低表彰奖励、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或取消名额。

(三)本条款中所涉及表彰奖励均指年度综合性表彰评比,各类单项专项评比表彰不包括在内。

第二十六条与惩戒措施和职业发展挂钩。

(一)坚持把目标责任考核与岗位调整、选拔任用、先进学习培训、末位全封闭培训和惩戒措施结合起来。对于年度目标考核被确定为“优秀”和“达标”等次的单位,其领导在干部提拔使用上给予优先考虑或推荐,在公安部、省厅、市局举办的干部培训班作为优先安排人选,其他民警在提拔使用上给予适当倾斜。年度内,单位月份考核被确定为“不达标”等次累计3次的,由局分管领导、纪委监察室、政工室对单位正职领导或负责人诫勉谈话1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被确定为“不达标”等次的,给予单位正职领导或负责人告诫1次。单位月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3个月位列本序列末位或全年累计6次位列本序列末位的,给予单位正职领导或负责人效能问责,并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局党委会上作检讨;连续6个月或全年累计9次位列本序列末位的,单位正职领导应引咎辞职。

第八章考核纪律

第二十七条考核办、各考核职能部门、各被考核单位要认真落实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根据权限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客观公正开展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按规定上报相关数据和材料,确保全局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第二十八条考核办工作人员、各单位考核人员必须严格标准,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对单位进行考核。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被考核单位在平时记录和总结中,应当实事求是,如实登记录入。凡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按涉及条款双倍分值扣分,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降低考核等次或其他处理。

第三十条抽查。县局考核办应定期组织对各单位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每月的抽查面不少于考核单位总数的六分之一,半年内要对所有单位的考核情况全部抽查一次。抽查的内容包括各单位落实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的情况以及被考核对象执行考核制度的情况。

第九章考核救济

第三十一条被考核单位对考核数据、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进行申诉或投诉。

第三十二条考核结果公示后,被考核单位认为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在公示期内填写《靖边县公安局目标责任考核复议申请表》,向负责该项目考核的单位申请复议,同时报县局考核办备案,逾期无效。收到复议申请的考核项目负责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靖边县公安局目标责任考核复议申请表》上签署复议意见,并报县局考核办审核后,将复议结果和考核依据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三十三条被考核单位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议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靖边县公安局目标责任考核复核申请表》向县局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县局考核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靖边县公安局目标责任考核复核申请表》签署复核意见,

并将复核结果和考核依据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复核结果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目标责任考核复议复核申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的一律不予受理。各职能部门也应当按规定的期限、方式作出复议复核结论,否则将按规定核扣职能部门的考核成绩。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靖边县公安局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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