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权利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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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权利和保护

学生权利和保护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日益成为学校工作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对学生的各项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在教育教学中,有意或无意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还时常发生,使学生的身心受到损害。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社会地位、出身等方面的限制。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根据《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以下五项权利,分别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和法定其他权。

(一)参加教育教学权

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简称“参加教育教学权”。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这体现了教学民主精神,是广大学生接受教育和获取知识的。

2.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学生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为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按规定提供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二、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

(一)教师要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从法律上看,教师并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而学生家长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但学生在校期间,家长不能对学生进行监护,实际上等于把部分监护责任委托给学校,学校又将这一责任大部分委托给教师,所以教师在事实上应参照家长的部分监护责任确定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中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权利。

1.面临危险时,教师应敢于挺身而出

学校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为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就必须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必须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对学校进行流氓滋扰,使广大师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破坏了学校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面对犯罪分子在学校里行凶的行为,学校教师应采取什么样的态度,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多数教师能够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进行坚决斗争,这种态度是正确的。然而,我们也很遗憾地看到,有的教师在正义与邪恶的斗争中,贪生怕死,置之不理,在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学生蒙受了更惨重的损失,在广大教师和广大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对这样的教师我们应当给予谴责,其他学校、教师应引以为戒,减少这类事情的发生。

请结合您的工作实际谈谈对未成年学生主要法律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请结合您的工作实际谈谈对未成年学生主要法律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通过这个模块的学习,我知道了在教育教学和管理学生中应尊 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因为在教育实践当中存在这样的问题,就是有一些学生出现了不良行为,在分析根源时候,发现有一些教师教育方法不得当,由于对学生的权利尊重和保护不够,可能损害了学生的正当权益,学生的一些权利一旦受到伤害之后,容易让这些未成年人产生逆反心理,所以在了解学校在保护防范未成年人发生违反犯罪的这个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教育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学校教育当中学生权利有很多,主要有: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人格尊严权、学生的隐私权、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学生表达自由的权利、学生的财产权保护等。我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简单谈谈对未成年学生主要法律权利是如何尊重和保护的。 我认为在我们的工作中尊重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法律权利,首 先表现在要尊重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没有学习这一模块之前,班里那些不完成作业或是上课调皮捣蛋的学生,我有时会一气之下把他们撵出教室。我只是想惩罚他们,让他们知道犯错误是要接受惩罚的。 可是当我学习了这一模块之后,我深深的自责以前的我是多么的伤害了孩子,严重的侵犯了他们的受教育权呀!以后我再也不会这样了! 对于我们班常犯类似错误的学生,我会让他们坐在教室内学习,而是选择适当的时机,向他们渗透我的想法,指导他们的做法,对他们应是持期待感,希望可以通过我的做法使他们思想上提高认识,改正不足,获得进步。 其次,我们要注意尊重,保护学生人格尊严的权利。没有哪个 孩子愿意自己成为坏孩子。即使最调皮的学生也有上进心,也有闪光点。不能因为他们的错误或者暂时的落后,而忽视了他们最脆弱的自尊。我班有一个十分调皮的学生,上课没有一分钟能端端正正的坐着听课。经常和别的学生打架说话,严重影响上课秩序和同学们的学习。 可是他的书法写得很好,手抄报做得非常好。我为什么不抓住他的这个优点,放大这个优点,来激发他的上进心呢?又有一次,他上课调皮了。我把他叫了起来,他以为我会批评他,没想到我对全班同学说: “我们班的学习园地我想请李子昂同学设计,他的手抄报制作的非常好,我相信他一定会出色的完成任务的。”大家鼓起了掌,他的脸上洋溢着自信

教师资格证统考中学综合素质考点归纳2.4:学生权利及保护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一般是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所赋予 的权利,是国家对学生在教育活动过程中一些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与法律规定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有: 1.生存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它们都对青少年儿童的生存权利给予了保护。 2.受教育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也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我国《教育法》第九条又从总体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以上规定都从法律上对青少年儿童享有受教育权给予了保证。 3.受尊重的权利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4.安全的权利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5.人身自由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每个

高校内部规则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高校内部规则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摘要:高校内部规则即高校为了维护学校秩序、落实对学生监督管理,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而制定的约束学生学习与生活行为的内部规范。高校通过内部规则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是特别权力关系中高校基于其教育管理职能而对学生的行为做出的规定和约束。 关键词:高校内部规则学生权利关系 一、高校内部规则的性质 高校内部规则即高校为了维护学校秩序、落实对学生监督管理,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而制定的约束学生学习与生活行为的内部规范。高校通过内部规则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是特别权力关系中高校基于其教育管理职能而对学生的行为做出的规定和约束。正是由于特别权力关系的存在,高校内部规则才既区别于一般的外部行政法律法规,又区别于其他的社团内部规章。在特别权力关系下,高校享有公法权力,使其制定的规章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公法效力,不同于一般团体制定的内部规则,如私营企业对其员工的纪律约束;同时,高校内部规则是对高校内部学生的管理和约束,又使其区别于其他普遍性的具有外部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因此,高校内部规则是特别权力关系下高校的内部管理规定,对内部学生具有约束力。(二)高校内部规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高校内部规则既然是进行高校管理的必要手段,并且其制定有着法规和法理依据,那么通过正当程序制定的、内容合法合理的高校内部规则,其效力是无庸置疑的。关键在于高校内部规则合法及合理的认定标准,合法可以分为内容合法与程序合法。 内容合法,即高校内部规则的内容符合法律原则、法律规范。高校的内部规则首先应该遵循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不违反教育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不应与以上法律法规的原则相抵触,更为重要的是,在事关学生基本权利的原则性问题上(如退学权),高校内部规则的实施标准不应严于宪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尽管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出于高校自主管理的考虑而将这项权利更大程度地留给高校自主行使,但在事关学生基本权利的问题上,高校显然应该在现行法律的标准、范围内予以制定细则。否则,在事关公民受教育权问题上将出现法律漏洞,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也缺乏相应的明确的法律依据。高校内部规则往往是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的进一步落实,是学校的“基本法”。这一“基本法”的实施显然关系着作为管理对象的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甚至基本权利。程序合法即高校内部规则的产生、修改、通过等程序均应符合法律规定,执行高校内部规则的行政行为也应该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从制定上来讲,高校内部规则应该征求广大同学的意见,因为高校内部规则是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甚至基本权利的“高校基本法”,公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宪法,相应地,学生也应参与到事关其基本权利的高校内部规则的制定中来。然而,我国《高等教育法》将高校内部规则的制定权力全权交由高校校长行使,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高校校长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高等教育法》作为教育领域的“基本大法”,没有明确规定学生这一高校人数最多的弱势群体参与高校管理的具体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而却鲜明规定

《第九章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自测题

A. 12小时 题干 【单选】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包括以下哪些情况 选择一项: 厂 A.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Q B.行政主管部门强制解除 L C.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L D.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选择一项: C A.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由职工代 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r B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C C.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D.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下列有关就业权益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毕业生就业最重要的事情是努力找份好工作,不必花时间和精力关注自身就业权益的保 【单选】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工作性质和 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 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小 时、每周至少休息 选择一项:损害毕业生就业权益,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C.关注就业权益会被单位认作 刺头”对毕业生的事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护问题;

【单选】毕业生享有某项就业权益,并不意味着 选择一项: A.用人单位若侵害该项权益,就必然面临法律责任的承担 C B.在该项权益上拥有权益边界范围内的自由 Q .在该权益范围内,享有要求他人不能妨碍自身权益实现的权利 F D.该项权益没有边界”可以无限制地行使权益 【单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哪一方 选择一项: "A.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C B.劳动监察机构 C C.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匚— D.工会 【单选】下列对毕业生接受就业指导权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因为享有接受就业指导权,所以毕业生有权要求学校作岀指导其找到自己满意工作的承 C.高校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是高校的一项法定义务 .接受就业指导权是每个毕业生都具有的权利 【单选】在符号劳动争议起诉时效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在 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日内起诉。 选择一项: 1 A. 3 厂 I B . 7 天

学生权利和保护

学生权利和保护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日益成为学校工作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对学生的各项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在教育教学中,有意或无意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还时常发生,使学生的身心受到损害。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社会地位、出身等方面的限制。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根据《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以下五项权利,分别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和法定其他权。 (一)参加教育教学权 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简称“参加教育教学权”。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这体现了教学民主精神,是广大学生接受教育和获取知识的。 2.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学生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为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按规定提供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二、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 (一)教师要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从法律上看,教师并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而学生家长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但学生在校期间,家长不能对学生进行监护,实际上等于把部分监护责任委托给学校,学校又将这一责任大部分委托给教师,所以教师在事实上应参照家长的部分监护责任确定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中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权利。 1.面临危险时,教师应敢于挺身而出 学校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为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就必须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必须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对学校进行流氓滋扰,使广大师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破坏了学校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面对犯罪分子在学校里行凶的行为,学校教师应采取什么样的态度,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多数教师能够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进行坚决斗争,这种态度是正确的。然而,我们也很遗憾地看到,有的教师在正义与邪恶的斗争中,贪生怕死,置之不理,在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学生蒙受了更惨重的损失,在广大教师和广大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对这样的教师我们应当给予谴责,其他学校、教师应引以为戒,减少这类事情的发生。

学生的权力与保护

1、下列不属于学生的义务的是( )。 A.遵守法律、法规 B.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D.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答案】B。本题主要考查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学生所享有的权利。 2、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小学生的睡眠时间是( )。 A.9小时以上 B.9小时 C.8小时以上 D.8小时 【答案】A 3、下列不属于学校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的是( ) A.学校与政府 B.学校与社会 C.学校与教师 D.学校与家长 【答案】D。: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不包括学校与家长。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认定,学校对学生安全负有的职责是( )。 A.教育、教学和监护 B.教育、管理和保护 C.教育、教学和监管 D.教育、监管和救护 【答案】B 5、学生所享有的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学习权和( ) A.名誉权和荣誉权 B.公正评价权 C.隐私权 D.人格尊严权 【答案】B。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公正评价权、学习权。 6、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后不治死亡。金某应当负什么责任?( ) A.应负相对刑事责任 B.不应负刑事责任 C.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D.应负刑事责任 【答案】A。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

关于高校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思考

关于高校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思考 论文关键字:大学生;高校;侵犯;权利;维权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的教育水平不断提高,但同时也存在很多的问题。高校教育纠纷频频出现,引起人们的深思。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高校教育纠纷的频频出现?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解决纠纷?本文将通过笔者的思考为大家一一解答这些问题。 从首例大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案件——“田永案”之后,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就不绝于耳。“刘燕文案”、“重邮案”、“王钟案”、“浙江大学案”…..可以知道学生的受教育权、知情权、参与权、隐私权、学习自主权、控辩权等权利根本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 一、高校教育纠纷频频出现的原因 纠纷的出现是因为矛盾。高校教育纠纷的频繁出现可以说是因为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他们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好。矛盾从何产生?利益冲突而致。这得从两个方面说起:其一,高校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损害了学生的正当利益;其二,学生的权利意识不断地增强,为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而斗争。有压迫就有斗争,有侵权就有维权,侵权的行为多了,纠纷也就少不了了。 再深入一点探究为何高校会屡屡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以下几点便是原因: 1、“大学自治”的弊端。 屡屡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未必出于高校的本意,但高校也难辞其咎。我认为一直以来的“大学自治”在今天的情形下值得怀疑。著名思想家洛克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大学自治”让大学拥有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高校凭借自己的权力和地位始终占据优势,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滥用权力的行为。高校自己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这无可厚非。但当其制定的规章制度不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指导下的时候,这些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难免让人质疑。当学生违反了学校的规则时,(尚且不讨论这规则是否合法、是否合理),学校便会对学生做出处置,而怎样处置还得看学校的“心情”,原来是学校说了算。大家都在提倡法治,学校这么前沿的地方竟然是人治的“沃土”。这不是很可笑又可悲的事情么?“大学自治”也将外界对大学管理的监督拒之门外,管理的缺陷不断出现。“大学自治”确实让大学及教育挣脱的枷锁,拥有了一片自由翱翔的蓝空,但却是以牺牲一部分学生的合法权利为代价。 2、法制的不完善。 我国虽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但是这些教育立法对学校权利的授予、运行、责任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学生享有告知权、申诉权等程序性权利,但却没有哪条法律明确规定申诉程序、调查程序、执行程序。这种缺乏程序性规定的法律缺乏可行性,学生的权利形同虚设。这就反映出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制不健全。而法制的不健全不仅没有好好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反而为高校侵权逃责提供契机。 3、权利意识的薄弱

大学生权益保护法

大学生权益保护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保护 第三章社会保护 第四章司法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注:一般定义下,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本法所指是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在校大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在校大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在校大学生是指在在普通高等学校注册入学的群体统称。 第三条在校大学生享有听课权、活动权、建议权、考试权、学位权、学历权、择业权和获得公正评价权等权利,国家根据在校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校大学生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受教育权。

在校大学生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在校大学生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在校大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在校大学生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在校大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在校大学生,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在校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在校大学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在校大学生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在校大学生保护工作;将在校大学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具体经费由国家相关部门支出。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依学生就读学校的不同和学生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奖学金、贷学金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学位证书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学生等。 与这些权利相应,为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如学校、教师应尽的义务(参见上一节的有关论述),没有相应的义务的履行,学生的权利是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保障的。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较详细地说明学生拥有的较易受到侵害的一些权利。 1.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和上课权等方面。 2.学生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学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歧视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还规定了教师侮辱学生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学生的健康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仅学生的人格尊严等精神因素易受侵害,而且学生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有时也会受到侵害。这里的侵害主体主要是指学校和代表学校履行教育与教学职责的教师。 在学校中,对学生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侵害主要是由于体罚学生和学校事故引起的。 4.学生的表达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在法学理论上,言论自由通过扩充解释(与限制解释、字面解释不同)可被解释为表达自由。人表达自己意见的方式有多种,可通过语言,也可通过服饰、化妆、手势、表情、发型、书画等。既然表达自由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

大学生权益保护知识

大学生权益保护知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大学生权益保护知识 大学生的哪些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 到侵害时不知道应该如何采取正当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干脆忍气吞声,曾经的天之骄子,似乎在一夜之间沦为了“弱势群体”。 据调查,大学生在购买产品、中介服务、求职就业领域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最为突出。作为时尚、电子、影像等消费产品时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产品质量低劣、实物与广告宣传差距过大、大学生在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和电器售后服务极为缺乏等,涵括眼镜、电脑、MP3、手机、服装、鞋帽、洗涤用品、化妆品等等;中介服务方面,受到投诉最多的莫过于房屋出租中介,兼职介绍中介。 当今大学生维权现状 2006年3月15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一篇题为《职场陷阱坑苦学生,大学生维权率只有10%》的报道,报道指出虽然大学生有知识、有理性、综合素质较高,但维权意识不强。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一项调查显示,大学生维权比例只占10%,不到全国的平均水平(11%)。由此看来,如何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健康的消费维权观念,引导他们理性消费、理智维权,畅通大学生投诉维权通道,创造一个和谐的消费环境,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课题。 “打工”大学生该如何维权 越来越多利用课余时间兼职的大学生,除了希望通过勤工俭学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应变能力、拓宽人际关系外,最主要的还是想以此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随着“兼职热”在大学校园里兴起,一些人也瞄准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而又赚钱心切的心理,向校园“打工族”伸出了“黑手”。

设置陷阱诱人上当 几位在勤工俭学中上过当、受过骗的同学,近日同记者谈了他们的经历。吉首大学黄姣红同学称,去年她利用暑假去一家广告公司打工。可辛苦了一个月,这家公司却说她没有完成业绩,不发工资。小黄到有关部门投诉,但因为她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表示爱莫能助。 “我交给中介机构200元中介费,他们帮我联系到一家公司做礼仪兼职,刚上班公司又叫我交350元‘申请费’。”学生孙丽洪告诉记者,“我也知道这些钱是不该交的,但公司许诺每小时60元的高薪令我心动,结果是一个骗局,不但没拿到工资,连自己交的钱也要不回来了。”在湖南农业大学,一位家庭比较贫困的学生称,自己长期在外兼职,也经常受骗上当。去年他和同学在一家快餐店打工,老板动不动就罚他们的款,苦干一个月只领到50元钱,其余的钱都被老板以各种理由扣掉了。 很多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是用“吃一堑,长一智”来抚慰自己受伤的心灵。“吃一堑”固然能“长一智”,但这样的忍耐无疑给那些肆意侵害学生权益的人以可乘之机。 不难发现,一些用人单位惯于跟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打“擦边球”,比如国家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一些单位便在人员替代性较强的岗位上,采取使用4至5个月就找理由辞退的方式,变相把大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还有一些公司大肆刊登和派发广告,或在大型人才交流中心设立招聘点,以极低的录用门槛和高薪为诱饵,吸引涉世未深的大学生,然后再骗取他们的资料转让费、员工证费等费用。有些用人单位以所谓流动性大、单位设施设备贵重等理由,

依法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办法

依法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办法为了加强学校法制建设,强化师生的法制意识,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依法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均衡、协调发展,特制定如下的措施和办法。 一、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1、建立咨询制度,实施依法办学。中小学要聘请法制副校长,设立法律事务办公室,作为学校日常法律事务的管理部门。一方面代表学校处理以学校为诉讼方的诉讼事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另一方面负责处理学校内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出台、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提供法律咨询,提高学校依法决策的水平;参与审定学校文件、各类规章制度和各类合同、协议,提高学校依法管理的水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水平。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一是建立《校园安全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措施》,实行目标责任制,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治安。二是制定《校园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建立师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增强预防和处理事故的能力,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三是制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积极稳妥解决信访事宜,维护学校的稳定团结。四是制定《资金和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效率,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和经济利益。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构建和谐校园。 3、依法行政,维护学校办学合法自主权。一是教育局要依据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学校进行管理,切实维护学校的办学合法自主权。二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大力支持学校的各项工作。三是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制机制,依法监督办学活动,保障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四是健全和规范申诉渠道,及时办理教师和学生申诉的案件,保证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五是建立举报制度,发现和纠正违规办学行为和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 二、实施行政、司法、社会保护,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1、依据法律法规,行政保护教师的权益。一是按《义务教育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要求,将教师工资纳入财政预算,逐月按时足额拨付到教职工工资银行账户。不得拖欠、挪用教师工资;不得用实物抵扣教师工资;不得以贷款替代教师工资;不得向教师摊派推销商品。改善教师办公用房、教学设备以及照明、取暖、在校的饮食等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增加生活设施和教学设施,改进学校的后勤服务质量,为教师提供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二是教育局按《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适当提高”的要求,逐年给教师普调工资,确保教

试析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

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力学生自由权利矛盾平衡和谐论文摘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利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寻求这对矛盾的平衡与和谐,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方面。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学生自治来促进依法治校;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避免另类失衡。 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力学生自由权利矛盾平衡和谐论文摘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利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寻求这对矛盾的平衡与和谐,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方面。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学生自治来促进依法治校;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避免另类失衡。 高等学校作为法人实体,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了其代表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行使教育和管理的权力。高等学校的学生,作为国家的公民,《宪法》、《教育法》等赋予了其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一些基本权利。学校教育管理权行使的最终目的是尽最大可能地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而学生权利的行使,也必须在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的前提下进行。如何既保证学校教育管理权力的有效行使,又能保障学生自由权利的充分实现,是我国立法以及高等教育管理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自由权利—一对永恒的矛盾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 一、从哲学意义上说,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学校和学生,永远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哲学上的矛盾就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和同一的关系。这种关系突出地表现为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矛盾的同一性是指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一种联系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属性,体现着双方相互分离的趋势。作为矛盾体的学校和学生,因为其共同的教育目的—使受教育者在思想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获得健康的全面的发展。这就使得学校的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是共生共存的。其同一性的表现就是双方的相互性,在对权利界定的同时,也即界定了权力的范围;在对权力界定的同时,亦即界定了权利的范围。同时二者之间又表现为斗争性,即权力范围的扩大,则意味着权利范围的缩小;而权利的彰显,则意味着对权力的制约。比如,法律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和自由权,那么学校和教师就没有权力对学生的人身或学生宿舍中的私人物品进行搜查,这是学生权利对学校管理权的制约;但是学校出于公共安全的需要,对学生宿舍进行危险行为及物品等方面的检查又是合法的,这是学校管理权对学生自由权的限制。 二、从法学理论来看,公权力与私权利在产生及运行机制上具有不同特点。之所以赋予社会与组织权力,是因为它需要进行统一的行动,以达到维护内部秩序,调节内部成员关系的预期目的。同理,法律之所以赋予学校管理权,原因就在于只有它拥有管理甚至处罚的权力方能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使受教育者在校方统一管理下从事相关活动。但因为法律有时无法对权力范围及其操作过程细化、具体化,导致权力者皆有延伸自己权力的倾向,而公权力的延伸和扩张,必然会导致对相对方权利的漠视甚至侵犯。 而权利的范围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而逐渐扩大的。由此看来,具有不断扩大趋势的权利和固有扩张本性的权力之间存在着天然的永恒的矛盾。学生权利意识的彰显必然导致对学校管理权的质疑和重新审视。刘燕文诉北大案、大学生怀孕被勒令退学案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 摘要:大学生兼职现象已经成为高校中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一方面,兼职有利于促进大学生的社会化进程,分担部分家庭负担,但随之而来的是,在兼职期间,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总是受到各种各样的侵害。本文从法律适用角度首先指出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在于该问题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面前遇到了巨大的困境。本文最后从完善大学生兼职立法、强化雇佣关系及提高大学生维权能力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者;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动权益; I.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受损.法律原因分析 1 .1现行立法否认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 原劳动部规章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309号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依据此项规定,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大学生勤工俭学不受劳动法保护,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协商的,可以签订.也可以不签订。由于勤工俭学不是劳动部所称的“劳动”,在劳动报酬支付方面.不受最低工资标准限制以及同工同酬原则限制,工作时间方面不受劳动基准法限制,用人单位也没有义务为学生交纳社会保险费,自然学生在劳动中受伤甚至死亡.也不能认定为为《劳动法》所称的“工伤”等等。 1.2司法实践错误的理解劳部发309号意见并扩大其适用范围 1, 309号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该条文没有解释清楚,在逻辑上是有缺陷的。依据本条规定,若在学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自愿协商后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建立的关系是不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那理所当然地要受劳动法调整;如果不是劳动关系.那是不是法律关系,是什么法律关系?该条文的立法本意可能是:勤工俭学的大学生无论签订还是不签订劳动合同,都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但是如果该意见的立法原意是这样,那又何必多此一举地说“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本条规定在逻辑上存在缺陷。 2, 309号文件已与当今社会高校发展现状脱节,文件适用的基础己经不存在。309号文件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当时,学生的学费由国家承担,工作由国家分配,学生不需要外出打工;即使有参与工作的学生,人数也很少,而且,这些工作岗位和学生都在学校的控制之下。因此,勤工助学的学生不适用劳动法是可行的,学生的权利不会受到侵害。现在高校对学生实施的制度是收学费不分配工作,部分高校甚至鼓励在校学生到社会中工作锻炼,因此,309号意见适用的基础已经丧失。 即使承认309号意见的法律效力,很多人也误读了这一法条。他们认为凡是学生打工都可以归入勤工助学的范围于是顺理成章地认为学生打工都不受劳动法保护。但事实上,他们扩大了勤工助学的范围。“兼职”大学生与“勤工助学”大学生的范畴是完全不同的。2007年6月26日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学管理办法》也明确地表明了国

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章节习题:学生权利保护范文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学生的义务的是()。 A.遵守法律、法规 B.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D.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2.下列不属于学生的受教育权的是()。 A.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 B.学习权 C.隐私权 D.公正评价权 3.学生在学校各项权利中最主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是()。A.受教育权 B.生命健康权 C.人格尊严权 D.人身自由权 4.某中学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要求六年级各班“民主选差生”,当选者要向学校交500元押金。如当选者有违反校纪的情况,要么被没收押金,要么被勒令退学。该学校的行为违反了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条的规定。 A.五 B.一

C.三 D.十八 5.教师把不遵守纪律的学生关黑屋,侵犯了学生的()。A.人身自由权 B.表达自由权 C.人格尊严权 D.受教育权 6.学校在有裂缝的教学楼中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这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A.安全 B.受教育 C.受尊重 D.生存 7.小苏由于在学校一时冲动,犯了错误,学校以安全不能保证为由对小苏停课两日,并且停发了布置作业的短信。该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小苏的()。 A.人身自由权 B.人格尊严权 C.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D.隐私权 8.教师未经学生同意按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或让学生分发试卷,这侵犯了学生的()。

欣瑞教育,专注教师培训领域!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166870156.html, A.隐私权 B.名誉权 C.受教育权 D.人身自由权 9.所谓受教育权,是指()。 A.在一定的教育机构中,由教育者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活动 B.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C.公民有获得知识、技能的权利 D.公民均有上学的权利 10.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学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学校应该()。 A.让司法机关介入学校的教育 B.让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参与到学校的教育中来 C.聘请从事法制教育的专家或教师来学校充当专职或兼职教师D.一律听从上级的安排 11.“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这反映了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少年儿童合法权利中的()。A.受教育的权利 B.生存的权利

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归纳:学生权利保护

学生权利保护 考点归纳 1.了解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2.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权利的保护等实际问题。 重点提示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个是学生作为公民享有的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另一个是学生因特定的学生身份而享有的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依学生就读学校的不同和学生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 奖学金、贷学金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学位证书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学生等。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教育法之外的法定权 教育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隐私权。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权。再如体育、卫生行政部门赋予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权利等。 2.新颁布的法定权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行“两免、一补”。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免交杂费。 二、学生的义务 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参加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依学生就读学校的类别与其年龄,学生的具体义务各有差别。我国现代教育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的基本义务专门作了规定,包括下列四个方面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重庆文理学院政法学院邓多文 目次 一、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一)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高校与学生的内部关系 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性质和特征 (一)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广泛性 (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多重性 三、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分类 (一)按照高校与学生关系不同,可分为行政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及内部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二)根据是否有法律明确规定,可分为法定权利义务和应有权利义务 四、高校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一)高校学生所享有的权利 (二)高校学生应履行义务 五、思考题 六、参考文献

一、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一)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高校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行政权与学生发生权利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很显然,高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3项规定的招生权,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等,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而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据此断定,高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且其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与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二)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另一种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在一些法律行为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法律关系。《教育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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