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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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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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引导公司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岗位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与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工作计划失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

公司各类各级工作岗位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

第四条问责范围

公司所有决策、研发、生产、品质、采购、仓管、车间、销售、技术维修服务、行政、人事、安全等管理工作及保障服务活动。

第五条问责制坚持的主要原则

1、权责一致的原则

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在种种历练之后,他们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处理问题;如何调节情绪与心境,直面挫折,抵御压力;如何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去应对每一次挑战。往往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自信,独立性和处理问题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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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不得将权力和责任分割开

来,不得仅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谁主管、谁负责。

2、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3、公正、公平的原则

出现不作为、失职、渎职、贪腐行为的人员,将严格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实施问责。

4、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处理问责与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制达到改进和促进管理工作之目的。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考核(时机成熟后进行)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控制。

第六条责任落实方式

采取召开分析会的方法落实责任。召开分析会的程序:

属某一部门责任的由该部门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两个及以上部门责任的由公司副总主持、人事行政部负责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公司部

门经理责任的由总经理组织召开问责领导小组分析会。

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在种种历练之后,他们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处理问题;如何调节情绪与心境,直面挫折,抵御压力;如何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去应对每一次挑战。往往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自信,独立性和处理问题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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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七条职责划分

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工作负总责。

副总经理、总监对直接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工作负总责,部门主管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工作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公司设立问责领导小组,实施对《问责制度》的管理运行工作。

组长:总经理

组员:销售部经理、人事行政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生产部经理、品质部经理、车间主任、部门主管等人员组成。

第九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领导小组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领导小组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问责处理意见和方案。

第三章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的形式采取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问责。

1、行政处罚种类:

①通报批评

②警告;

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在种种历练之后,他们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处理问题;如何调节情绪与心境,直面挫折,抵御压力;如何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去应对每一次挑战。往往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自信,独立性和处理问题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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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记过;

④引咎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2、经济处罚种类:

①因主观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须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和按损失额5%的比例罚款。

主观原因是指: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操作规范;有悖于业务常识、公理性知识;主观责任心不强等。

②因非主观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将按本制度规定的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日常工作问责考核标准

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在种种历练之后,他们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处理问题;如何调节情绪与心境,直面挫折,抵御压力;如何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去应对每一次挑战。往往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自信,独立性和处理问题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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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在种种历练之后,他们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处理问题;如何调节情绪与心境,直面挫折,抵御压力;如何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去应对每一次挑战。往往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自信,独立性和处理问题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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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对某个责任人的处罚金额超过500元的事故,该部门经理应承担的金额比例不低于30%的比例;

2、对某个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门经理,或连续跨越多个部门,公司副总应承担不低于5%的责任罚款;

3、对年内受警告处分三次以上的责任人,除承担公司规定的经济罚款外,公司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对年内受记过处分两次以上的责任人,除承担公司规定的经济罚款外,公司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影响工作进度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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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进度是指公司经过集体评定的合理工作计划完成时间,包括:新产品研发设计计划时间(研发部)、合同订单生产单号规定的产品生产完工交货时间(生产物控部)、产品检验和新产品技术性能试验等与品质有关的完成时间(品质部)、产品销售计划指标完成进度(销售部)等。

2、直接责任人是指事件的当事人所负责任;直接领导管理责任是指当事人的直属上级所负责任;连带领导管理责任是指直接领导的行政上级领导所负连带的管理责任(属业务指导责任范畴的,需追究业务指导上级领导责任)。

工作进度考核标准

单位:天

第十三条质量问题考核标准

因主观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须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按经济损失总额的5%的经济罚款。

因非主观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将按《质量问题考核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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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质量问题考核标准

单位:万元

注:

1、有关扣款必须保留被扣人员的基本生活费;

2、如属外单位造成的影响(损失)则相应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

3、属无法预料或该管理人员已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

公司领导汇报尚无法避免的事件,经公司领导同意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4、上述考核标准尚未包括的其它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影响)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考核。

第十四条安全责任事故考核标准

安全责任事故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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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在出现不作为、失职、违纪、违规、工作过失等行为后,由管理人员所在部门或相关部门对不作为、失职、违纪、违规、工作过失等行为形成情况说明、处罚意见,以问责审批表形式报人事行政部;见附件一《问责审批表》

第十六条由人事行政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本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制度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问责领导小组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处罚意见经公司问责领导小组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由总经理签发、人事行政部与财务部负责实施,并通报全公司。

第十八条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人事行政部提出申诉,人事行政部根据被问责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确定是否复审,如果复审理由存在,接受被问责人申诉,然后,组织相关部门知情人员进行复查并做出复查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见附件二《问责复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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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本制度与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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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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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复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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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处罚单

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在种种历练之后,他们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处理问题;如何调节情绪与心境,直面挫折,抵御压力;如何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去应对每一次挑战。往往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自信,独立性和处理问题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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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责任管理体制,强化执行力和职业敬畏感,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岗位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与追溯机制,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岗位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发生经济损失、生产计划不可控、产品交货不及时、产品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问题处理不公正以及在工作中故意推诿、拖拉、抵制,给公司运作、部门之间工作造成障碍等使公司权益受损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所有员工。 3.问责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本管理制度追究相关责任: 3.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借故采取推诿、拖拉、抵制等消极应付方式给公司经营运作、产品准时交货或部门之间工作开展造成障碍。 3.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司各级会议上落实的、公司高层安排的或其他部门需要配合完成的工作。 3.3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3.4违反公司《企业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者火灾事故。 3.5违反公司有关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生产操作流程等规定,造成产品质量事故。 3.6相关责任人对于公司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突

发事件隐瞒不报、处理不力,致使发生进一步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3.7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刑事、民事等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 3.8运营工作不作为行为包括:统计数据不及时,计划编制不合理,责任分配不合理,重复出现人为失误造成工作周期超出标准,发现问题消极对应。 4.问责责任追究方式 4.1总经理及主管副总经理负责,提出问责要求,责令相关责任人依据问责制度提交问责书面报告。 4.2责任部门针对问题,在两个工作日内提报本部门内的责任追究,人员处分报告,总经理、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签字转交监察部。 4.2人员处分包括下述等级①警告②赔偿③记过④降职⑤撤职⑥终止劳动关系等行政处分。凡是处分达到记过以上,受处分人两年内不予晋升。 4.3监察部给予相关责任人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4.4情节严重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5.问责责任程度界定 5.1若责任人违反问责情形3.1、3.2条款,公司将酌情令其书面检查、反思、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5.2若责任人违反问责情形3.3、3.6、3.7条款,公司将酌情给予记过、降职、撤职、或给予终止劳动关系等行政处分。 5.3因责任人行为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视损失情况予以惩处。 5.3.1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公司将酌情令责任人给予损失的部分赔偿,并给予终止劳动关系处分; 5.3.2损失在两万元至五万元之间,酌情令责任人给予损失的部分赔偿,并给予撤职或终止劳动关系处分; 5.3.3损失在一万元至两万元之间,酌情令责任人给予损失的部分赔偿,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企业主管级人员问责制度

主管级人员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了强化职责,促使公司各部门领导(正、副职)恪尽职守,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高绩效团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公司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问责对象”)在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成本控制、监督检查、客户 服务工作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良机,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部门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问责制度依照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码,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四条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经公司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非因客观原因,而是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 (二)不认真执行领导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决议或决定事项; 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及对外形象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四)对可能工作质量的关键质量特征,关键节点,关键部位或者重要影响因素,不设置质量控制点,导致产成品质量不合格的。 (五)没有依照公司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时限(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码、工作贻误码或损失的。 (六)不执照集体决定办事,或者直接干预具体工作行为,不采纳下取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错的。 (七)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 (八)管理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或指使、暗示下属单位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九)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十)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十一)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项目严重亏损、潜亏损的。 (十二)商务活动中违反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三)问责过程中应遵守回避制度要求而未回避者。 (十四)公司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灵宝支行合规问责制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灵宝支行合规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邮政储蓄银行灵宝支行合规管理,树立“全员合规、全程合规、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意识,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加快合规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河南省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规问责,是指对全辖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合规问责与各单位、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问责原则 第四条合规问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单位或个人一旦被发现并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不论错误大小,是否形成损失,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 (二)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必须把整改落实到位,不能一查了事,避免屡查屡犯。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不能以惩处为目的,要在惩处的同时,加强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合规经营意识;对于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要

停岗学习,直至测试合格,使每个员工都做到知规、守规、行规,避免无知犯错。 第三章问责范围 第五条市邮政储蓄银行员工及网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落实监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命令不力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部署的工作任务而影响邮政储蓄银行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五)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不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邮政储蓄银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问责机构 第六条合规问责实行分级负责、条线管理、各司其职、

企业责任问责制度

企业责任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 (二)中层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车间主任、仓库主任等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完不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 第七条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八条合同、经济纠纷或工作失职,物料损失责任程度的界定: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下的,为“一般级”。

员工履职行为问责处理办法-章程规章制

员工履职行为问责处理办法-章程规章制度公司员工履职问责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依法依规治企,加强公司内控管理,规范职工行为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和劳务派遣制员工。 第三条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管理中心、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问责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应当与职工考核、任用、奖惩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履职问责处理方式分为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处分。根据违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上三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并处。 (一)经济处罚,包括损失赔偿、扣发绩效等; (二)组织处理,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等; (三)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六条组织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和纪律处分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 组织处理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适用对象为公司各级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主要为公司基层副职以上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的处分期为半年;记过、记大过和降级的处分期为一年;撤职的处分期为两年;留用察看的考察期为一年、二年。 降级,应当在相应职务薪酬等级范围内降低一个及以上薪酬等级。无薪酬等级可降的,降低一个及以上薪酬档次。无薪酬档次可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撤职,应当撤销现任所有职务。撤职时应当降低一个及以上职级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安排领导职务。无职务可撤销的,

合规管理及问责办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及问责办法(20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_________________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规管理机制,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推动合规文化建设,根据《公司法》、《_________________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规,是指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员工的工作行为应符合相关监管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合规管理是公司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包括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 培育合规文化,识别、评估、监测、检查、报告和处置合规风险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合规问责,是指对公司员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经济损失是指公司因员工违规行为或差错而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其中:低于1万元为轻微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为较小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为一般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低于50万元为较大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为重大经济损失。 第六条合规风控负责人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有权独立调查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告, 不受非法和不当干预。 第二章合规管理的实施 第七条为保证合规管理的实施,合规风控负责人在履职中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应的文件资料,获取必要、充分的信息,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2.检查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独立调查公司内部可能违反合规制度的事件,获取

相关文件和记录,经营管理层及员工应予以配合; 3.合规评价权:通过合规检查及监督,对各部门经营管理活动、合规建设及其员工的执行 情况做出评价,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中; 4.处罚建议权:根据公司合规问责相关规定,对违规事项所涉及部门及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并落实整改、处罚建议的实施: 3.独立报告权:合规风控负责人就合规问题,具有按合规管理体系独立报告的权利。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应通过有效措施,主动发现违规行为并及时报告合规风控负责人。第九条公司下列业务,应报送合规风控负责人审核: 1.公司及各部门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 2.公司做出重要投资决策等; 3.公司对外发布或报送重要文件、报告、广告宣传材料等; 4.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以外的创新业务; 5.公司制度或股东要求合规部门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合规风控负责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应主动回避; 应严格遵守公司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履行职务过程中接触的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非公开信 息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全体员工在经营活动中的合规疑难问题 进行解答,对于重大或复杂事项应采取书面形式出具意见。

问责及追究制度

临海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 机关干部工作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干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转变工作作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临海市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全市水利、海洋与渔业系统全体行政、事业工作人员,以及借用人员和临时工均属本问责对象。 第三条问责处理不予跨年度累计。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例行为的予以问责追究。 (一)行政不作为。主要是对上级领导作出的决策不贯彻、不落实,对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岗位职责不履行,对组织分配的任务能完成但不及时完成,并带有抵触情绪或主观故意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行政不作为,予以问责。 1、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2、不及时完成“市两会”、市党代会等涉及本部门工作的议案、提案、交办件,或有意不予答复,或态度不够诚恳、工作不够细致到位,造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强烈不满的并投拆的。

3、对局班子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造成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的。 4、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对其分管线或下属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 5、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6、对市政府为民服务热线中心交办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处并答复,而有意超过答复期限或拖而不答的。 7、要求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造成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或出现10人以上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8、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能完成而主观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9、非常时期(如台风影响时期)不服从领导命令、工作失职或临阵脱逃的。 10、主观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二)违法违规行政。主要是指置局机关工作制度明文规定、行为规范和办事程序于不顾,以及违法违纪、侵害群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对于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基本内涵;问题;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同时还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

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从理论上说,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手里的权力越大,身上的责任也就越重。因此,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客体应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和公务员三类。 3、行政问责的范围 行政问责的责任范围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全部责

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

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加强企业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追责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事业部领导班子及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实行问责追责,坚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严治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防并举,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追责的情形、方式与适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追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经营活动,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拒不执行或贯彻执行不力的; (四)因工作失职、失误,致使本单位(部门)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对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置若罔闻,或者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需要问责追责情形的。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六条实行问责追责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纪处分。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等; (二)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降职、责令辞职、调离岗位、免职等。 (三)党纪处分是指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四)政纪处分指解除劳动合同。

合规问责管理办法

合规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 规范运作、稳健经营、诚信为本、客户至尊 的经营理念,加强合规风险管理,规范员工岗位操作行为,落实合规风险管理责任 结合公司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规问责是指公司对违反岗位相关法规、准则或者不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违反公司合规经营理念,致使公司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合规问责制度,总裁在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责,分管副总裁对分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责,员工对本岗位业务活动的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岗位,并编制相应岗位的《合规手册》,明确各岗位职能及相关行为规范准则。 第五条 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的合规理念,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依法合规办理各项业务。 第六条 公司对员工的合规问责遵循 区别责任,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的原则。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合规问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 违背公司 规范运作、稳健经营、诚信为本、客户至尊 经营理念的行为 三 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超越授权范围,擅自办理业务的行为 四 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 五 利用工作便利,索要钱财、接受贿赂、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六 对下属疏于管理教育,导致违法违规案件发生 七 公司认为需要进行合规问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员工发生违反合规行为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影响 或损失程度、认识态度等给予以下处罚

银行问责制度.doc

银行问责制度 **市商业银行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内控管理,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违规惩戒机制,促进本行员工依法合规操作,根据监管部门“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和本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本行内部已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规定、办法和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违法、违纪、违章、违反岗位操作规程等风险隐患,导致本行受到或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及其他合规风险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案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业务条线管理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坚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问责的范围包括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各项业务操作环节。问责的对象是各项业务操作、管理环节中,因违法、违纪、违章、违规操作、未尽职管理或因制度缺陷而产生风险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及高管人员。 第五条本行其他相关处理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影响本行未来发展的;具有重大财务违规行为的; (二)违法、违纪、违章、违规办理业务;逆程序操作等造成重大差错、风险、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无充分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各项经营目标,影响总行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现风险或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

问责制度

下一个洞你就为抓了老鹰而兴奋不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引导公司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岗位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与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工作计划失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 公司各类各级工作岗位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 第四条问责范围 公司所有决策、研发、生产、品质、采购、仓管、车间、销售、技术维修服务、行政、人事、安全等管理工作及保障服务活动。 第五条问责制坚持的主要原则 1、权责一致的原则 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在种种历练之后,他们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处理问题;如何调节情绪与心境,直面挫折,抵御压力;如何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去应对每一次挑战。往往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自信,独立性和处理问题的能

下一个洞你就为抓了老鹰而兴奋不已。 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不得将权力和责任分割开 来,不得仅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谁主管、谁负责。 2、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3、公正、公平的原则 出现不作为、失职、渎职、贪腐行为的人员,将严格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实施问责。 4、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处理问责与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制达到改进和促进管理工作之目的。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考核(时机成熟后进行)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控制。 第六条责任落实方式 采取召开分析会的方法落实责任。召开分析会的程序: 属某一部门责任的由该部门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两个及以上部门责任的由公司副总主持、人事行政部负责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公司部 门经理责任的由总经理组织召开问责领导小组分析会。 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在种种历练之后,他们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处理问题;如何调节情绪与心境,直面挫折,抵御压力;如何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去应对每一次挑战。往往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自信,独立性和处理问题的能

公司问责制度80380

公司员工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 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2)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经营管理活动 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3)责任问责对象是公司全体员工。 4)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5)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要追究连带责任,员工罚多少,主管罚多少。 第二章办公问责 1.在办公时间闲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经济罚款:20元/次 2.在办公时间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报纸、书籍等。经济罚款:20元/次 3.在办公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聊天、玩游戏或办其它私事。经济罚款:20元/次 4.对限期完成工作,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经济罚款:50元/次 5.以公事名义外出办私事,未出差谎报出差。经济罚款:100元/次 6.费用报销工作中出现虚开消费发票金额、以少充多、以假充真、以无充有等违规操。经济罚 款:200元/次 7.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造成公司损失。经济罚款:200元/次 8.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经济罚款:500元/次 9.收受客户、下属贿赂,牺牲公司利益为其谋取好处的。经济罚款:500元/次 10.对同一问题,公司催促3次仍未能及时解决的。经济罚款:50元/次 11.发给岗位服装的员工,按规定统一着装上岗。经济罚款:10元/次 第三章部门问责 一、关于行政方面 1.对领导布置的任务,不及时执行或落实不到位的。经济罚款:50元/次 2.日常办公用品未及时请购并采购导致工作延误。经济罚款:50元/次 3.在员工考勤中出现包庇、做假,经济罚款:1000元/次 4.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动中出现徇私舞弊行为。经济罚款:200元/次 5.公司办公用品、文件资料等保管管理不善、导致遗失、外泄。经济罚款:100元/次 6.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受窃、被盗等,造成财产损失;经济罚款:100元/次 7.未按时提交各类文件、报表资料者。经济罚款:20元/次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公告编号:2013-038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2013年6月27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以问责促尽责,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树立有权必责、履职要尽责、失职要问责的理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四)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是指因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被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形,具体包括: (一)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

合规问责管理制度(2)完整篇.doc

合规问责管理制度4 XXXX农村商业银行 合规问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合规管理,树立“全员合规、全程合规、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意识,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加快合规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明确了合规问责的原则、范围以及问责程序等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全部在岗人员合规问责的管理。 第四条概念释义 (一)本制度所称合规问责,是指对全辖各机构、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问责,是指管理、监督机构或部门对其管理、监督的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失职行为,依据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的活动; (三)本制度所称失职,是指工作人员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应作为而未作为,或者错误作为、不当作为,造成本行重大损失

或恶劣影响,或者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重要职责目标或重大工作任务的情形。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合规管理部负责合规风险管理问责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二)调查取证并出具调查报告; (三)做出处理建议; (四)做好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问责事项,接受上级合规管理机构的检查和督导。 第六条人力资源、监察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对被问责人岗位调整或行政处分等问责方式的实施。 第七条总行分管领导负责问责事项的审批。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问责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单位或个人一旦被发现并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不论错误大小,是否形成损失,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 (二)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必须把整改落实到位,不能一查了事,避免屡查屡犯;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不能以惩处为目的,要在

问责管理办法

问责制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建立“履职尽责、务实高效、奖罚分明”的管理机制,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职务犯罪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制,是指对公司各工作岗位人员在完成工作指标、经济合同、安全生产、销售服务、行政人事管理工作及日常行为规范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公司和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上述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责任问责依据:公司所制定的工作指标、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指引、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四条 责任问责范围:公司所有决策、研发、采购、生产、品管、质量、物流、仓储、销售、营管、财务、信息技术服务、工程、行政、人事、培训、审计、监察等管理工作及保障服务活动。 第五条 责任问责对象:公司各工作岗位人员。 第六条 问责处罚的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责任问责的形式: 1、责令书面检查或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奖金、一次性部分或全额赔偿;因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公司或他人损失的,依法代扣工资用于偿付损失); 4、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薪、撤职、留用察看、辞退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追究时应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问责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第九条 职责划分:

例子--内部问责制度

贵州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以问责促尽责,促进各管理层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层的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管理层须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管理人员和子(分)公司负责人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责任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分)公司负责人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六条公司设立问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董事、监事及总裁组成。 第七条问责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实施;

(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核查和提出问责建议。 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的线索。问责委员会经过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监事会。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离任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裁、董事会,出现第十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问责的范围 第十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一般情形 1、不履行董事、监事及管理层职责的,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 2、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其主观原因未完成的; 3、未认真履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4、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5、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6、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7、发生致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

合规问责管理办法

合规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规范运作、稳健经营、诚信为本、客户至尊”的经营理念,加强合规风险管理,规范员工岗位操作行为,落实合规风险管理责任,结合公司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规问责是指公司对违反岗位相关法规、准则或者不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违反公司合规经营理念,致使公司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合规问责制度,总裁在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责,分管副总裁对分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责,员工对本岗位业务活动的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岗位,并编制相应岗位的《合规手册》,明确各岗位职能及相关行为规范准则。 第五条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的合规理念,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依法合规办理各项业务。 第六条公司对员工的合规问责遵循“区别责任,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本制度规定的合规问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违背公司“规范运作、稳健经营、诚信为本、客户至尊”经营理念的行为; (三)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超越授权范围,擅自办理业务的行为 (四)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 (五)利用工作便利,索要钱财、接受贿赂、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六)对下属疏于管理教育,导致违法违规案件发生

(七)公司认为需要进行合规问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员工发生违反合规行为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影响或损失程度、认识态度等给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三)戒勉谈话,限期改正; (四)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六)给予党纪处分; (七)如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岗位管理问责制度(调整)

濮阳高新区实验学校岗位管理问责机制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后勤管理秩序,保障师生的人身、财物安全,促进学校稳定发展,减少事故的发生,以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根据我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学校岗位管理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岗位责任人员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与教师职责相关联的损害事件。从事故原因上可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学生间、师生间、教师家长间事故等。从损害结果上分为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管理事故与教育教学工作事故。 2.教师担负着对学生教育管理的义务,各岗位都有既定的职责要求,由于没有履行(或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与职责,就会导致不良后果,严重者就会酿成事故。学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加强管理,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奖罚分明。 3.广大教师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人师表,服务学生”。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培养品学兼优的学生。 4.由于责任人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或伤害事故的,由学校行政办公会提名,教代会进行问责。根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职责范畴、事故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及事后的态度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分别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解聘。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本制度适用对象:全体教职员工(含临时聘用人员)。 二.教师岗位工作事故 1.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而造成岗位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2.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有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违反学校劳动纪律、学校规章制度而造成岗位事故或学生伤害事故的,如旷课、旷工、擅自离岗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3. 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学生伤害或教育、教学和后勤管理等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4.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未按规定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造成工作事故和学生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5.在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和其它违纪事件、突发事件的现场,每个在场的教师都负有及时制止和及时处理的义务,视而不见或视而不管者,均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6. 教师因在外兼职、办班、家教、经商及从事其它与与正常教育教学相悖的工作,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追究当事人责任。 7.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传播邪教、封建迷信、腐化堕落等思想,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教师采取讽刺打击、挖苦、威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有悖师德的行为损害学生名誉与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影响极大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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