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word文档

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

2.0.22层高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0.23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24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5通廊式高层住宅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6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7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8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0.29低层住宅low-rise residential housing

层数为1至3层的住宅。

2.0.30多层住宅multi-storied residential housing

层数为4至6层的住宅。

2.0.31中高层住宅mid-rise residential housing

层数为7至9层的住宅。

2.0.32高层住宅high-rise residential housing

层数为10层以上的住宅。

3.1.1住宅楼栋的基本体是住宅单元,宜采用多套型的组合单元,减少公摊面积,提高使用系数。多层住宅每个单元宜设计2~3套住宅,不应超过6套住宅;高层住宅每个单元宜设计5~6套住宅,不应超过8套住宅。

3.2.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宜设储藏空间,套内入口处宜设置过渡空间。

3.2.2住宅套型按使用面积分为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及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 套型分类

3.3.1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双人卧室12 m2,开间净空不宜小于3.00 m;

2、单人卧室6 m2。

3.4.1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 m2,开间净空不宜小于3.30 m。

3.4.2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应小于3.00 m。

3.4.3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 m2。

3.5.1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靠近入口处。

3.5.2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一类套型4 m2;

2、二~四类套型5 m2;

3.5.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等设施或预留位置,设置出屋面的垂直排气道,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40 m。

3.5.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净距不应小于0.90m。

3.6.1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一类套型卫生间应设置坐便器、淋浴、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使用面积3 m2;

2、二~四类套型卫生间应设置坐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使用面积4 m

2;

3、设置第二卫生间时,其使用面积:当设置坐便器、洗浴器两件卫生洁具时不应小于

2.5 m2;当设置坐便器、洗面器两件卫生洁具时不应小于2 m2;单设便器时1.1 m2。

3.6.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6.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餐厅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6.5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7.1住宅层高宜为2.80m,不应高于3.00m。

3.7.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7.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7.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4.0.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2、套内使用面积(m2/套);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4、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5、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6、套型建筑面积(m2/套);

7、套型阳台面积(m2/套)。

4.0.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

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

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

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4.0.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工作室、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储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

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5.1.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阳台建筑面积不宜大于以下标准:一类5 m2,二类6 m2,三类7 m2,四类8 m2。

5.1.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1.3六层及六层以下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宜采用实心栏板。

5.1.4阳台宜设置晾、晒义务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5.1.5非封闭阳台地面及雨罩应设防水,并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

5.1.6每套住宅应合理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并宜与阳台结合设置。

5.1.7空调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5.2.1套内入口的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转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5.2.2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

5.2.3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5.3.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不得低于0.90m,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5.3.2底层门、下沿距室外地面低于2.00m的外窗和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5.3.3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5.3.4住宅户口应采用安全防卫门。

5.3.5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百页,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0.03m的缝隙。

5.3.6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3.6的规定。

表5.3.6门洞最小尺寸

注:1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

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6.1.1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

6.1.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没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1.4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6.1.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1.6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入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3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算起。

6.1.7中高层电梯当采用单电源供电时,电梯应具有当停电时自动平层并自动打开电梯门的功能。

6.1.8每台电梯服务范围宜为60~80套,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1.9高层住宅电梯应每层设站。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或其它方式连通。

6.1.10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并不应小于1.50m,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是不应小于1.80m。

6.2.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2.2高层住宅中主要通道的外廊宜设置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开向封闭外廊的窗台距楼地面不应小于2m且不应影响交通。

6.2.3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20m,局部不应低于2.00m。

6.2.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2.5住宅单元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应按户设置信报箱。

6.3.1住宅必须在公共部位设置管道井,管道井必须满足相关设备专业及防火的设计要求。

6.3.2住宅不应设置垃圾管道,应根据物业管理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

6.4.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防水、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6.4.2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品的房间;

3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

4库内直通往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6.4.3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自行车库使用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4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6.5.2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泵房、换热站及其他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必须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减震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6.5.3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安全出入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6.6.1住宅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6.6.2设置电梯及设有无障碍住房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电梯轿厢;

5公共走道;

6无障碍住房。

6.6.3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有室内外高差,且大于0.35m时,应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小于0.35m时应设坡道,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3-1的规定;

表6.6.3-1坡道的坡度

2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00m;

3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罩;

4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

7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8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9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6.6.3-2的规定;

10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6.6.3-3的规定。

表6.6.3-2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表6.6.3-3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6.6.4无障碍住房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有相关条款要求。

7.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

7.1.2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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