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格

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格
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格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一、项目概况

项目由开发建设,坐落于县(市、区)乡镇(街道)路号,共有幢,户,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年月竣工,已超过保修期。

二、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

据现场查勘,存在

情况,需要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改造。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及施工工艺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本次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元。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业主委员会盖章)(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业主确认证明

为了保障住宅的正常使用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根据查勘情况,项目拟于年月日对已超过保修期的

(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元。本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户业主。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已于年月日,经业主确认,户业主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占应确认业主户数的%,其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应确认建筑面积的%。根据《物权法》规定,已有超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签字)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业主委员会盖章)(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

物业项目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业主在进行书面确认前,应当认真阅读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内容,书面确认必须由业主本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1、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

2、工程预算(元):

申请人(签章)填表日期: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坐落于县(市、区)乡镇(街道)路号的项目,对已超过保修期的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其《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已于年月日起,采取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天。

以上情况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业委会盖章)(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业主委员会情况登记表

县(市、区)业主委员会(签章)项目地址:县(市、区)乡镇(街道)路号小区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县(市、区)乡镇(街道)路号室

业主委员会登记证编号:

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

备注:此表格仅作为业委会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使用

业委会委员名单

备注:此表格仅作为业委会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

县(市、区)物管维[ ]第号

住宅维修基金如何申请使用

维修基金可以用吗? 刚买的房子遭遇漏水,大雨之后维修房屋怎么申请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大雨中一些房屋尤其是顶层的住户可能会遭遇漏水,这种情况是可以动用咱们之前缴存过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来修的,那怎么去申请和维修呢? 先给大家介绍下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首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俗称房屋养老钱,它是由业主在购房时一次性交纳的一笔资金,专门用来维修或更换电梯、消防、屋顶等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钱。依据《物权法》规定,这笔钱由小区业主共有。 不过,平常咱们使用维修资金,要经过双2/3业主同意等程序,要等很长时间才能支取这笔钱。 那么遇到房屋都漏雨这种迫切需要维修的情况,该怎么办? 为此,政府设立了一个应急维修的政策,如果出现6种紧急情况,可以应急使用维修资金。在无需业主签字的情况下,准备3份材料即可到当地房屋和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审批时间短,最快时间48小时资金到帐。 具体而言,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下6种情况可以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1)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3)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4)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遇到以上6种情况,使用应急维修不知道双2/3业主同意,但应当事前告知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就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的相关情况告知业主;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告知。业主对分摊情况提出质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接下来就是具体的办法了。 步骤一:提出申请 如果维修资金尚未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 如果维修资金已经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不愿意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且换届未完成名存实亡或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由相关房屋产权人(可否改为业主)提出代修申请。 那么应急维修的申请提交给谁呢?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属地区县建委(房管局)提出申请,北京具体如下:

维修基金申请表格

T CFPM 幸幅物业 廊坊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编号:

业主大会决定 廊坊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勘察意见书 存根 字_____ 第—号

廊坊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勘察意见书 字 第 号 勘察人员 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书面确认明细表 (涉及多幢或单幢) 小区名称/栋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目前拟动用维修资金进行更新改造,预计本项目需维修费为 元。受益业主按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承担维修费用,现征求业主意见,请相关业主确认签 字。 1、 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工程预算(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业主姓名 房号 产权面积 分摊 同意业主 联系电话 金额 签字确认 小区名称 小区联系人 电 话 勘察时间 申报项目 勘察意见 1、你单位申报维修项目第 项已过保修期,属 于应急维修口 一般维修□范围,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规定,同意按相关规定申报使用物业 维修资金。 2、对外勘意见无异议,请于三个月内向我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如有异议,请于三个 工作日内将意 见反馈至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电话: (签章): 业主委员会(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 CFPM 幸幅物业

匸F申请人(签章):填表日期: 幸幅物业 房屋维修资金申请公示证明

坐落于廊坊市 _____________ 乡镇(街道) _________ 路 ________ 号的 小区,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相关公示内容:维修事项,预决算书,业 主分摊办法,公示期限,监督受理电话,已于 —年_月_日起,采 取 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 天。 以上情况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主任(业主)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业委会盖章) 业主委员会情况登记表 廊坊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委员会(签章) 项目地址:廊坊市 _____________ 乡镇(街道) _______ 路 __________ 号 ________________ 小区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委员会登记证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街道办事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T CFPM 幸幅物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10)

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纳 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纳: (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纳; (二)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纳;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1%的比例交纳。 第七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第八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取。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单位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交纳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一幢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

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证明,可由业主或者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所得收益的70%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商业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按幢设置明细账目。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自存入专户之日起结息到户,记账到户。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单位查询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和金额,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未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 第十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账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具体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14〕234号)、《启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启政规〔2013〕6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更新改造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资金,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六条交存标准(按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中的实测面积)(一)首期维修资金:1.多层住宅(含公寓、别墅)2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50元/平方米;2.多层非住宅40元/平方米,高层非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60元/平方米。 (二)更新改造资金:多层住宅(配电梯):10元/平

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流程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流程 (应急使用) 注:单项维修工程在2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聘请监理公司实施监理;如申请人选择企业备选库以外具有法定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需提供相关说明,同时承诺按相关规定进行审价。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材料 (应急使用) 一、首款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一)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 1、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原件,示文本) 2、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原件,示文本) (二)应急维修工程实施方案 1、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实施方案;(原件,示文本) 2、工程预算; 3、工程合同;(非备选库施工企业,提供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应急维修工程审价合同和预算审核报告;(单项5000元及以上项目) 5、应急维修工程监理合同。(单项20万元及以上项目) 二、尾款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报告;(原件,示文本) 2、应急维修工程项目结算发票; 3、应急维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发票;(单项5000元及以上项目) 4、应急维修工程监理报告及发票;(单项20万元及以上项目)

5、应急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公示情况说明;(原件,示文本) 6、属于电梯故障的,提供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更换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曳引轮和控制柜等主要部件的重大修理及改造项目)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 (2017版)

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区资金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 (2017版) 本小区(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于年交付使用,按有关规定,现已超出质量保修期。目前该部位、设施设备发生损坏,已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依据《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拟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体损坏状况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专向维修资金的缴存和规定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更新、改造,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长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物业专项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及使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产权人,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非住宅物业的产权人按规定缴存的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产权人所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维修、养护和责任。 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来源: (一)房屋产权人按规定应当缴存、续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公有住宅出售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未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均应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比例: (一)房人购买商品房屋的,按购房款的2.5%缴存; (二)参加合作建房的,按房改办批复的合作建房价格的2.5%缴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的。按照成交额的2.5%缴存; (三)公有住房出售的,购房人按照房改售房款的2%的比例缴存;出售单位按照售房款35%的比例缴存。

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吉建办[2010]101号 各市(州)房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财政局: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正常使用,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

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 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区分所有的房屋,业主应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者决策、政府监管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本省行 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管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的日常工作。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规定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门机构负责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便利。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纳。 购买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交存售房款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1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维修基金申请表格模板

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编号: 小区名称及座落 物业管理单位邮政编码物业公司联系人(固定) 业委会联系人(固定) 申请事项及额度一. 本次资金使用所涉及的楼栋号: 二. 资金用途(请选择): □1、上下水管道□2、水箱□3、加压水泵□4、天线 □5、供电线路□6、煤气线路□7、消防设施□8、电梯 □9、路灯□10、沟渠□11、池井□12、非经营性车库 □13、文体设施□14、户外墙面□15、门厅□16、楼梯间 □17、走廊通道□18、道路□19、绿地 □20、共用设施、设备、房屋: □21、承重结构部位: □22、其他 三. 物业结构类型;物业竣工后至今已使用年限年; 上述申请事项保修期限为年,现已过保修期限;本次申请使用数额 元(大写)。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勘察意见书 存根 字第号

勘察意见 1、你单位申报维修项目第项已过保修期,属于应急维修□一般维修□围,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规定,同意按相关规定申报使用物业维修资金。 2、对外勘意见无异议,请于三个月向我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如有异议,请于三个工作日将意见反馈至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 申报人(签章): 年月日业主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勘察意见书 字第号 小区名称勘察人员 小区联系人电话勘察时间 申报项目□1、□2、□3、□4、□5、□6、□7、□8、 勘察意见 1、你单位申报维修项目第项已过保修期,属于应急维修□一般维修□围,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规定,同意按相关规定申报使用物业维修资金。 2、对外勘意见无异议,请于三个月向我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如有异议,请于三个工作日将意见反馈至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 申报人(签章): 年月日业主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书面确认明细表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样本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它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能够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在 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最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表格

附件1: 海安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附件2: 小区使用维修资金公示 小区现有如下需要维修项目:。由于小区目前已过保修期,需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元(大写)(¥)对以上项目进行维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维修资金需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围专用部分占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资金未分账到户的,在小区维修资金总账中列支)。 小区建筑面积平方米,目前小区共有住户户,共缴存维修资金元(大写)(¥),现结余元(大写)(¥)。 投诉: 小区物管处:业主委员会: 社区居委会:城管局物管科:80680276 注:本公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公示7天。 附件一: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附件二:户同意签名业主联系单

附件三:维修项目预算 公示单位(盖章):见证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一、项目概况 项目由开发建设,坐落于,结构为,共有幢,户,平方米,年月竣工,已超过房屋保修期。 二、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 据业主反映和现场查勘,项目(楼栋号)存在 的情况,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需要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缮。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容及施工工艺 。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经查询,本次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楼栋号)共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元。 工程预算费用为元,涉及户、平方米,每平方米分摊费用为元/平方米,按照受益业主所拥有的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到户。该方案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方式

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格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一、项目概况 项目由开发建设,坐落于县(市、区)乡镇(街道)路号,共有幢,户,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年月竣工,已超过保修期。 二、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 据现场查勘,存在 情况,需要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改造。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及施工工艺 。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本次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元。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业主委员会盖章)(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业主确认证明 为了保障住宅的正常使用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根据查勘情况,项目拟于年月日对已超过保修期的 (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元。本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户业主。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已于年月日,经业主确认,户业主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占应确认业主户数的%,其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应确认建筑面积的%。根据《物权法》规定,已有超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签字)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业主委员会盖章)(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 物业项目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业主在进行书面确认前,应当认真阅读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内容,书面确认必须由业主本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1、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 2、工程预算(元):

维修基金施工合同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维修基金施工合同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视频监控系统工程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杭州 签订时间:2016年4月28日 编制单位:杭州*****有限公司 消防改造工程合同 甲方(全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乙方(全称):杭州市拱墅区 *******业务委员会 丙方(全称):杭州*******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三方就

本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统工程 工程地点: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路与登云路交义口 承包范围: 1、内容:小区范围内视频监控系统改造,地面挖土回填接管路面恢复。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二、工程期限 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 2、开工日期:2016年月日;竣工日期:2016年月日。 三、合同价款 金额:¥ :元(大写:) 四、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1、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除质量保证书外,甲乙丙三方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 丙方向甲方乙方交付竣工工程并验收达到约定标准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丙三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五、甲方工作: 1、如在施工中发生变化应及时协调丙方及设计单位予以解决。 2、对丙方施工现场的设备、配线、管路等予以保护。 3、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4、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并接至施工场地。 5、双方约定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六、丙方工作 1、必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2、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技术要求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国家消防验收规范》 时应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和设计单位与消防部门协商解决。 3、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和提供服务。 4、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甲乙双方验收。 七、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开工及延期开工 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始施工。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后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乙方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丙方。因甲乙方原因不能按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始施工。甲乙方应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推迟开工时间,工期顺延。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法权》、《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围: 适用于公司各项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三、职责: 1.各项目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相关资料的完善。 2.各项目负责制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办理委外工程立 项、验收等相关手续,并负责委外工程的过程及质量管控。 3.各项目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相关资料的公示。 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专员负责督促、监督、审核各项目相关 资料的收集,统一办理各项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 相关手续。 四、程序: 1.各项目每年底制定下年度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经项 目经理、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专员(以下简称“办理专员”)。 2.办理专员对各项目上报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整理汇总 后,上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 3.各项目若需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进行维修、更新及改造时,通知办理专员,办理专员向资金管

理中心递交书面申请。 4.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专员领取以下资料,交至项目。 4.1《维修和更新、改造案公示》 4.2《维修和更新、改造案公示证明》 4.3《业主书面表决证明》 5.项目按照公司《委外工程管理规程》进行申报立项,确定施工 案、工程预算及施工单位。 6.委外工程立项审批通过后,由项目组织完成“4.1-4.3”资料的 填写。施工案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7.项目将填写完成后的“4.1-4.3”资料交至办理专员审核,办理 专员审核无误后,向资金管理中心递交网上申请。待网上申请通过后,办理专员向资金管理中心递交“4.1-4.3”资料,以及经公司立项审批确定推荐的施工单位资质资料。 8.资金管理中心接收“4.1-4.3”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办理专员 留存“4.1-4.3”资料的复印件。通知项目将“4.1-4.3”资料在管理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9.项目须提前将公示日期告知办理专员,办理专员告知资金管理 中心,资金管理中心将在公示期间进行现场查看并留取影像资料。 10.公示期间,若业主有异议,可向项目进行反映,项目做好解释 工作。业主仍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资金管理中心反映。11.公示结束后,办理专员向造价单位递交“4.1-4.3”资料、施工 单位资质,造价单位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Full text 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housin g special maintenance funds 编订:JinTai College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 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 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 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 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 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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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告知单

温馨提示: 一、施工企业的选取: 1.由业主自行选择 2.被选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从事维修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资质, ②施工企业应遵守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 二、施工合同: 1.业主要认真审查施工合同,注重合同的实质条款,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2.业主要妥善保存施工合同,以便今后更好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保证 保修责任的落实; 三、监理单位的选取 1.是否选用监理单位,由业主决定; 2.所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监理费用由双方协商,由当事人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四、特别提示: 注意可用余额,资金缴存情况等 请用黑色中性笔或黑色钢笔填写

维修项目现场勘查情况及意见

附件1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一、项目概况 项目由开发建设,坐落于,结构为,共有幢,户,平方米,年月竣工,已超过房屋保修期。 二、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 据业主反映和现场查勘,项目(楼栋号)存在 的情况,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需要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缮。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及施工工艺 。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经查询,本次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楼栋号)共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元。 工程预算费用为元,涉及户、平方米,每平方米分摊费用为元/平方米,按照受益业主所拥有的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到户。该方案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方式 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以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拟聘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为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理。经业主大会决定(委托、不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

广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售后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相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

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安全、增值、便利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定数量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 第七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协助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心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算和对账等工作。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附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目录 第一部分总说明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财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1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代管机构和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管机构)负责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依照本办法执行。 已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 五、代管机构应当将其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分别建账、分别核算。确需合并建账的,应当在有关会计科目下按照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进行明细核算。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但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的除外。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

资产、收入和支出。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十一、代管机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代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代管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三)代管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

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承诺书

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承诺书 本申请人系小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现根据《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申请人已认真学习了《管理办法》和《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完全熟悉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现郑重承诺如下: 1、申请人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操作手册》的规定组织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相关事宜,如有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维修工程完工后,申请人将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区域房管局申请办理结算手续。如逾期不办理,区局可视同申请人放弃结算,由本届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殊情况的,本届业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报区局和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备案。 3、业委会(社区居委会)承诺按合同约定,将维修资金预、结算款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扣除质保金后),特殊情况须支付给物业公司的,业委会(社区居委会)将切实加强申请资金的使用监督,若出现纠纷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录 1、《承诺书》 (1) 2、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 3、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明细表(一) (3) 4、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明细表(二) (4) 5、《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明细详表(一)》;·5 6、《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明细详表(二)》;·6 7、业委会备案文件 (7) 8、相关业主代表身份 (10) 9、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证明 (11) 10、小区房屋渗水业主签名确认明细表 (12) 11、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 (13) 12、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说明; (16) 13、《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及《工程预算》的公示照片 (17) 14、维修资金使用征求意见证明 (19) 15、施工单位授权委托书 (20) 16、维修工程预算、施工合同 (21) 17、承接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23 18、需要维修的部位或设施设备的实物照片 (27) 19、第三方工程审价合同 (28) 20、第三方监管审价相关资料交接单、维修事实查勘意见书 (34) 21、预算工程审价报告 (36) 22、预算工程审价报告的公示照片 (39) 23、专业部门查勘意见 (40) 24、发票(复印件) (41) 25、维修资金交存不足情况下形成的使用分摊说明 (42) 26、就维修资金交存不足情况分摊方式说明 (43) 27、特殊情况说明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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