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规范管理指引

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规范管理指引
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规范管理指引

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规范管理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引导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范指引。

第二条(规范指引含义)本规范指引是指保税加工企业在进出口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基础性、原则性、合法性行为,包括应具备的行为、应鼓励的行为、应禁止的行为。该行为贯穿企业办理海关手续及强化内部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范指引适用于海关对所有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保税加工企业的规范管理,包括: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从事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保税加工企业。

第四条(法律原则)保税加工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各项规定;依法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或特许经营资格,按规定进行海关登记(备案)和许可;依法经营,合法进出。

第五条(规范指引目标)通过对企业行为的具体规范指引,明确海关监管需求。督促企业建立符合监管要求

的采购、物流、生产、销售监管机制、帐簿单证管理机制、保税仓储机制、核查配合机制及内控提升机制;达到既利于企业进出,又便于海关监管的“双赢”局面。

第二章进出口行为规范指引

第六条(报关管理)保税加工企业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关企业代为办理报关业务。企业应督促所属报关员及受托报关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报关企业的行业规范要求开展报关业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报关员及其所属企业应对报关员的申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报资格)保税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时,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办理申报手续的报关人员需具有报关员资格并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未取得报关员资格或未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不得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

第八条(申报方式)保税加工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填制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申报时限)保税加工企业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

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第十条(特殊申报)保税加工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进行联网实时申报,也可以采用集中申报方式向海关进行申报,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经电缆、管道、输送带或者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和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一条(单证验核)现场交单审核时,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向海关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特殊情况下,个别内容不符的,经海关审核确认无违法情形的,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重新提供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相符的随附单证或提交有关说明的申请,电子数据报关单可不予删除。其中,实际交验的进出口许可证件与申报内容不一致的,经海关认定无违反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可以重新向海关提交。

第十二条(撤单修改)海关已经布控、决定查验进出口货物的,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不得修改报关单内容或撤销报关单证;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

(一)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二)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修改或撤销报关单证及其内容的;

(三)报关人员由于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四)海关审价、归类审核、统计审核或专业认定后需对原申报数据进行修改的;

(五)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数据的。

第十三条(结关放行)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确因节假日或转关运输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逾期向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海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其中,保税加工企业自行报关的,在申请书上加盖签章;委托报关企业报关的,由报关企业和

保税加工企业双方共同在申请书上签章。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报关单,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滞报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遗失补签)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领报关单证明联、海关核销联时,应当提供海关要求的有效证明。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因遗失、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补签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海关在证明联、核销联上注明“补签”字样,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五条(纳税协助)企业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及法定数量等方面而进行的查验、化验、检验及核查,并按照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进行补充申报。企业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统计复核)保税加工企业如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对于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时提交的单证和资料,应在结关后再次进行复核,如发现存在不一致或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交虚假单证和资料的,应及时向海关报告。

海关统计部门在审核已结关的报关单数据时,发现涉及备案合同等相关数据出现差错,企业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备案合同内容做出更正。

第十七条(配合要求)保税加工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享受优惠贸易协定税率的商品时;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时;或统计部门在审核已结关的报关单数据时;或海关征收反倾销税时;企业应积极配合,按规定时限,说明情况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原产地证、相关单证及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纳税补全)企业有义务对少缴、漏缴、欠缴税款进行主动补缴。对特定减免税设备、保税货物等海关监管货物提前解除海关监管或内销、转让、移作他用的,对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资产重组或撤销、解散、破产及其它依法终止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主动办理补证补税或相关海关手续。企业如发生纳税争议的应当先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查验配合)海关查验货物时,企业有义务派员到场协助海关人员对进出口货物现场查验,并负责搬移、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回答询问和签名确认。

第三章加工贸易企业规范指引

第二十条(备案原则)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如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报关事宜)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并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放弃、退运等海关手续。

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全部真实情况和相关材料。以委托人名义报关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料件退换)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第二十三条(专库专人)保税料件(包括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应专库存放,专人管理,即由专门的仓库管理人员进行进、出、存仓库帐册的管理。因企业仓储条件限制,未能专库存放的也应将保税料件单独存放,并在库房和帐簿标明“海关监管货物”字样,以备海关核查。企业报关人员应按海关监管要求协同仓管人员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设备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保管、使用和处置减免税货物。在进口的减免税设备、经营性租赁设备、不作价设备上,企业应悬挂或张贴登记卡,详细记录设备的

品名、规格、型号、产地、进口时间、报关单号、价格等信息;对无法或不宜悬挂或张贴登记卡的,单独登记造册进行管理。

企业还应在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内定期向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必须在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减免税货物因厂房搬迁、厂外设厂、进口设备变更、退运、抵押、质押、转让、调拔给分公司使用、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必须经海关许可。

第二十五条(保税料件使用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应专料专用,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保税料件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第二十六条(非保税料件使用原则)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第二十七条(边角料、剩余料件使用原则)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边角料、剩余料件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串料标准)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料件串换的范围应为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的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之间。经营企业料件串换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条件;

(2)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

(3)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由企业自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加工贸易外发加工)外发加工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加工。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十条(剩余余料具体处置)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同意并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

担保金

第三十一条(边角料、剩余料件的通关)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边角料、剩余料件内销的进出口通关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办理:内销加工贸易剩余料件,企业按照其加工贸易的原进口料件品名进行申报;加工贸易边角料,企业按照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申报。

第三十二条(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必须遵循海关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办理深加工结转货物申报及实际收发货手续,认真核实深加工结转货物的申报价格,加强对深加工结转货物的管理,确保深加工货物有据可查。

第三十三条(报核时限)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第三十四条(手续办理)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第三十五条(联网监管企业)联网监管企业应保证向海关报送监管数据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数据相一致,确保企业管理系统与联网监管系统接口程序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建立健全企业基本信息库、商品参数库,以适当方式向海关报送电子帐册备案及变更、报核、报关清单、库存、出入库记录、BOM表等海关需要的数据。

第三十六条(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物流要求)联网企业应加强对保税物料的管理,按规定办理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按照海关确定的核销周期和要求报核。联网监管企业有义务配合海关对其数据进行核对,必要时应提供企业的相关管理数据、帐册、单据和其他资料。联网企业因故需内销加工贸易货物时,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与进出口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三十七条(内部管理制度内涵)保税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以下内部控制制度:

(一)建立健全进出口环节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采购、销售、报关作业、订单作业、外汇核销作业、加工贸易备案、核销、深加工结转等几个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生产及仓储物流使用环节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库存作业、车间生产作业、料件采购及成品销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与海关监管货物相关的资金流的会计制度。

(四)建立健全与海关监管货物的相关账簿、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评价标准)内控制度的实施应当确保企业的账簿、单证等资料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相关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等物流情况以及与物流环节相对应的资金流情况,同时企业能够依据制度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物流和资金进行有效的控制。

第三十九条(内部管理制度的评价方法)海关主要是对有关制度设计和实施的情况进行符合性测试与实质性测试,从而判断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海关监管货物、设备的有关方面进行管理的效果。

第四十条(内部管理制度评价处置)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其目的就是海关通过测试评价企业内控制度对海关监管货物、设备的有关方面进行管理的效果,发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不足,同时判断企业存在的相关海关监管风险程度高低,据以作出进一步管理处置。

第四十一条(帐簿单证总体要求)凡在海关注册或备案的保税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海关规定和会计法律法规,设置、编制和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报关单证(或专门账册)以及真实反映企业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等情况的其他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企业进出口业务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来料加工具体要求)凡在海关备案或注册的来料加工厂有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

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

(一)进出存帐及相关凭证。包括原材料帐、产成品帐、边角废料帐、生产设备帐、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帐,入仓单、送(出)货单、领料单、退货单、边角废料处置单,其他反映来料加工保税货物真实物流情况、来料加工不作价设备的使用和处置真实情况的帐簿与单证。保存15年。

(二)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情况的帐册或记录。保存15年。

(三)银行存款帐和现金日记帐。保管25年。

(四)与加工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制造令)等。保管15年。

(五)反映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它有关帐册。保管15年。

(六)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一)至(三)(附件2、3、4),保管3年。

第四十三条(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具体要求)凡在海关注册的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

(一)进出存帐及相关凭证。包括原材料帐、产成品帐、车间领用料件帐、边角废料帐、生产设备帐、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帐、收/送货与转厂对照账,入仓单、送(出)货单,领料单、退货单、边角废料处置单,其他反映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真实物流情况、减免税设备的使用和处置真实情况的帐

簿与单证。保存15年。

(二)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的帐册或记录。保管15年。

(三)与加工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制造令)等。保管15年。

(四)我国会计法规规定设立和保管的其他会计帐册,凭证、报表。

(五)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一)至(三)(附件2、3、4),保管3年。

第四十四条(其他保税加工企业具体要求)凡在海关注册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保税加工企业有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

(一)进出存帐及相关凭证。包括商品进出帐、生产设备帐,入仓单、送(出)货单、退货单。保存15年。

(二)银行存款帐和现金日记帐。保管25年。

(三)反映与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他有关帐册。保管15年。

第四十五条(报关单证保存)保税加工企业进出口报关单证及进出口业务资料,包括协议、已核销手册及报关单复印件、关税及代征税缴款书、现执行手册,报关单、业务函电、进出口运输单证、发票、合同等业务资料,需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保税货物报关单证保管期限为自进出口放行之日至办结海关核销手续后3年,减免税进口

货物报关单证需保管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3年。

企业分类管理

企业分类管理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 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一、管理类别的设定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A类管理条件,己适用A类管理回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3.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己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惰事; 5.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6.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7.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8.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9.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10.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关变更手续; 11.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彼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惰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 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未发生C、D类管理类别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市[2007]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认证监管有效性,构建良好的认证认可秩序,切实做到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类监管,特制定本制度。一、企业分类的依据 1、企业产品质量抽查情况; 2、企业遵守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情况; 3、企业产品特点; 4、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设备水平; 5、投诉、举报情况; 6、企业获证情况; 7、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信用评价。二、企业分类及标准根据上述分类依据把企业分为A、B、C、D四类。 A类企业: 1、企业积极主动申请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运行有效,顺利通过年度监督审核; 2、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合格,连续2年以上监督抽查合格; 3、连续2年以上无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行为被处罚; 4、企业建立了完善的计量保障体系、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且有效运行; 5、获得国家、省级名牌产品或国家免检产品的生产企业; 6、连续2年以上没有被投诉、举报的或投诉、举报不属实的。 B类企业: 1、企业申请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运行基本有效,通过年度监督审核; 2、产品质量较稳定,产品质量连续2年以上无严重质量问题; 3、连续2年以上无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处罚; 4、企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且能较为有效运行; 5、连续2年以上没有被投诉、举报的或投诉、举报不属实的。 C类企业: 1、企业存在无证生产的现象,经督促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在年度监督审核中存在严重问题; 2、产品质量基本稳定,连续1年以上监督抽查合格; 3、连续1年以上无因严重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处罚; 4、企业基本建立了计量保证体系、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且能够组织运行; 5、连续1年以上没有被投诉、举报或投诉、举报不属实的; 6、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产品,并且容易引起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企业; 7、开业投产时间在1年内的企业。 D类企业:除上述企业外的其余企业归入D类企业。主要特征是:企业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水平低,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不稳定;经常被投诉、举报或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被处罚;屡罚屡犯,整改不力。三、企业分类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当年的元月份完成。四、企业分类由所在辖区监管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局监管领导小组确认。五、企业分类情况应记入企业档案。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目录) 一、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二、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法人授权委托及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四、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五、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 六、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七、应收账款与商账追收管理制度 八、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说明: 样本供企业制订信用管理制度时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细化,但基本要点应当具有。信用评估时,要考核制度制订和执行的具体情况,并以此确定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企业上报《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估信息表》的同时,上报本公司制订的制度。评估时要仔细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一、定期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制订学法的内容、时间安排计划表,组织人员学习,并做好每次学习记录。 二、厂长、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信用管理人员、销售、供应、财务等部门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专、兼职信用管理员还必须取得信用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公司分管信用工作的负责人,部门分管信用负责人及信用管理员定期组织活动,结合信用管理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组织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并做好书面记录。

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信用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经理,有专职(或兼职)的信用管理工作人员。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二、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A类企业申请事项范文

A类企业申请事项 一、申请A类企业管理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二年无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2、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3、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4、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5、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6、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5%在以下; 7、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体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存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二、进出口收发货人申请A类管理需提交以下资料(三资、民营进出口企业): 1)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报表; 2)《企业状况调查表》; 3)东莞市对外经济委员会批准经营的批复(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7)企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见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后面)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三、加工企业申请A类管理需提交以下资料(三来一补企业): 1)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 2)《企业状况调查表》; 3)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复印件); 4)对外加工装配补尝贸易协议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详见《适应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后面内容)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注:A类企业评审每季度进行一次,申请A类管理的企业需在每季度第二个月15日前递交申请资料。 四、申请表格(往下翻) 1、申请书 2、管理状况报告 3、自我评估表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促进本市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对企业经营活动中有关信用的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前款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构成。第五条下列信息记入身份信息系统: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五)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第六条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三)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第七条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的。 (二)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被定为未合格等级的。 (三)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集团公司分级管理办法

桑德(天津)再生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子公司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桑德(天津)再生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桑德再生” )子公司级别划分标准,设定桑德再生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权限,实现股东及其他相关方利益最大化,防范经营管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桑德再生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 )。桑德再生管理的参股子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桑德再生作为子公司主要出资人,依法对子公司享有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资产收益等权利,有责任对子公司实施分级管理和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条子公司按照规定建立高效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自身经营领域和地域特点等不断完善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自主履行正常的管理和经营职责。 第五条子公司根据核定的级别享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子公司级别越高,自主管理权限越大。 第二章分级管理 第一节分级标准 第六条根据企业规模、经营成果、管理团队和企业文化等因素将子公司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七条特级子公司具备规模优势,经营业绩突出,管理团队具有优秀的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责任意识很强,发展前景良好,在桑德再生资源板块至关重要, 年度综合评估超过90分以上。 第八条一级子公司颇具规模,经营业绩较好,管理团队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较高、责任意识较强,发展前景较好,市场竞争力较强,在桑德再生资源板块比较重要,年度综合评估达到75-90 分。 第九条二级子公司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一般,管理团队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正在不断提升、责任意识较强,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前景,年度综合评估达到60-75 分。 第十条三级子公司规模较小,经营业绩较差甚至亏损,管理团队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需要大幅提升,市场竞争力较弱,发展前景黯淡,企业存在较多 问题,年度综合评估60 分以下

企业分类管理

企业分类管理办理须知 一.AA类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AA 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3.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四)《适用A类管理决定书》复印件; (五)《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A类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A 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六)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七)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八)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九)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3.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企业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企业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政府令 第124号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4届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建华 20xx年6月20日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

总署197号文件 关于A类、AA类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 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规范物流企业市场行为,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观念,推进物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以及社会化服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物流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从事物流活动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流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物流企业的信用记录,以及物流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负责对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联合会具体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管理工作,并承担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依据本办法建立的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整合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为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八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联合会对物流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活动。 第九条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信息提供单位提供和企业自行申报两种方式。 信息提供单位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准确地向联合会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 物流企业可以自行向联合会申报关于本企业资质等级、产品及管理体系认证、商标注册及认定、银行信用等级、企业或者产品获得的合法荣誉以及其他请求记录的信息。物流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应当向联合会提供原始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 (一)企业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类型、登记注册机关、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等; (二)企业综合素质:领导层素质、业务人员素质、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年限、公司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等; (三)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损益表、企业现金流量表、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 (四)企业管理指标: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危机管理等; (五)竞争力指标: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发展规划及策略、自主品牌建设等; (六)企业信用记录指标:诉讼记录、质检记录、劳保记录、工商信用等级、纳税记录、银行信用等级、海关信用等级、高管人员信用记录、企业相关公共记录、社会责任实施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为增强公司职员的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要坚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建立公司信用文化,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内部信用治理体系。要从加强内部信用建设入手,经过加快公司改革步伐,增强内部信用治理责任制;强化公司外部的资信治理,经过建立严格的信用约束机制,来规范公司信用,构筑公司信用基础。 第二条抓好公司质量信用建设,逐步建立推广标准化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推进标准化服务,开展争创名牌企业活动,全面推进我公司的质量信用建设。 第三条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企业的纳税信用。 第四条以增强信用意识为重点,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宣传以诚实守信为行为准则的诚信理念和道德情操,倡导“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为公司的健全进展营造和谐信任的环境,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建立“四别”答应公约,把“别躲避债务、别违反合同、别逃税骗税、别做假帐伪帐”作为公司基本的经营守则。 第六条建立公司内部信用治理体系——全程信用治理模式。从建立公司基本的信用治理制度入手,经过强化事前治理——客户资信操纵,事中治理——合同治理与客户投诉治理,以及事后治理——应收帐款及售后服务监控,从而全过程地操纵公司在经营治理中面临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会员信用的收集与记录:从政府公报、奖惩公告、媒体报道、会员反馈等渠道,收集会员单位诚信信息,包括会员注册信息,资格信息,商业信誉信息等,按行业分类记录整理。 第八条关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我们将优先选为推举企业,帮助其宣传并促成不少贸易机会。 第九条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治理、严格客户投诉治理、信守合同、依法脚额纳税。 第十条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同意工商行政治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治理。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别得帐外设帐,别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治理方法。 第十一条建立信用治理的内部机制,使其涵盖公司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使信用道德、理念渗透到公司的各个方面。 第十二条在全面推行质量治理的基础上,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 第十三条遵守信息安全行业法律、法规,确保客户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向客户提供规范化、人性化的服务,信守服务答应。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嵊州市信息港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 文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相关出口税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

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 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

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文件 署稽发〔2010〕466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11月15日对外公布,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切实执行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是中国海关管理模式的重大变革,是落实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借鉴“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等国际海关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结合海关工作实际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对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建立关企合作伙伴关系、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改善海关执法环境、合理配置海关管理资源、提高海关管理效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此次修订,是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今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的部署,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倾听社会和企业意见,对企业分类管理制度的优化和完善。为海关“由企及物”管理理念的实际应用提供了制度保障,进一步夯实了海关大监管体系建设和分类通关改革的基础。 二、切实做好《办法》修订后的实施工作

(一)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各关要结合《办法》修订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宣传《办法》目的和条文原义,争取政府部门对海关开展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企业对分类管理的认同感,引导企业守法自律和规范经营,为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二)认真组织内部培训。各关要以《办法》修订的内容和程序要求为重点,结合关区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为正确理解《办法》规定以及严格业务操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各关要按照各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现有工作制度,规范相应作业流程,优化相关风险防控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应对预案,切实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 (四)严格执法尺度。各关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企业进行分类和类别调整。对违反规定的,总署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 情况特殊、按《办法》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必须报请总署决定。 三、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违法记录的认定问题。 对同一处罚决定书中同一当事人认定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并分别做出处罚的,应当分别计算违法行为的次数。其中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处罚不作为分类评定记录。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次数与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行为的次数应当分别计算,单独累计。 《办法》第八条中的“上一年度”,以企业最近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时间确定。

海关对企业分类

B类企业是正常普通的企业。 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1)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注)(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 (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 (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苏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苏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评定、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工作。苏州市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建立“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平台”,采集、记录、评价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统筹建设和维护信息系统,编制信息内容并适时合理调整。 第四条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和使用等工作。企业注册地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 第五条苏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做好信用管理培训工作,协助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协助采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

为的信息,并报送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信息的分类、采集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信息,由企业信息和项目信息组成。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规模、经济指标等信息。项目信息包括:物业项目的名称、地址、物业类型、建筑面积、收费标准等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相关合同约定,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或在全市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奖励或者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或者经司法机关认定违约、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行为等信息。 第八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其执业情况信用信息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提供。 第九条(一)基本信息的采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产生或者变更的10日内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分类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分类 一、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分类: ◇决策指挥系统制度; ◇督察预警管理制度; ◇行政办公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员工手册示范文本; ◇生产作业管理制度; ◇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技术研发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后勤事务管理制度; ◇物流控制管理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企业全面形象管理制度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什么?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

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以上分析,在较为具体的层面,现代企业制度大体可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资产具有明确的实物边界和价值边界,具有确定的政府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出资者责任。 2、企业通常实行公司制度,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形成由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有效运转。 3、企业以生产经营为主要职能,有明确的盈利目标,各级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按经营业绩和劳动贡献获取收益,住房分配、养老、医疗及其他福利事业由市场、社会或政府机构承担。 4、企业具有合理的组织结构,在生产、供销、财务、研究开发、质量控制、劳动人事等方面形成了行之有效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 5、企业有着刚性的预算约束和合理的财务结构,可以通过收购、兼并、联合等方式谋求企业的扩展,经营不善难以

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有限公司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司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努力提升企业信用等级,维护企业信誉及形象,加强企业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做到经营与施工兼顾;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等的要求,结合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福建省内各分公司及项目部。省外分公司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开展经营活动及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评价两部分组成。其中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包括奖励信息、不良信息、施工合同额信息、纳税信息等内容;企业质量安全文明行为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合同履约包含在内)。 第四条组织管理机构。公司成立信用综合评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总体信用管理工作,全面掌控公司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该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司为综合科,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施工技术科负责信用评价工作全面监督主责管理。 第二章管理办法 第六条由公司综合科负责省内信用评价系统进行维护,对系统中相关数据信息(年度产值、奖励信息等)及时填报;定期登录建设通等网站及时掌握公司经营信息(尤其处罚信息),并上报至领导小组;做好各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工作。 综合科负责公司所有人员证件管理(包括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岗位证、技工证等证件),及时通报人员增减情况。 第七条施工技术科作为信用评价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信用评价日常管理监督工作(质量安全文明行为方面)。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对分公司及项目部进行监督管理及现场检查;负责“项目监管系统”日常管理及相关信息填报,施工过程中协助项目部管理该系统。 第八条施工技术科应对公司所有项目(包括省外项目)进行现场管理检查,现场管理检查是指对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进行的全面考核检查。 第九条经营科负责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结)算书进行审核,并收集归档;定期对分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协助施工技术科对“项目监管系统”已竣工并完成结算的工程,及时收集结算资料并在监管系统中进行填报。 第十条财务科负责监管公司所有资金流向,对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保证金等数据应及时收集汇总,便于查询;同时做好工程款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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