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一、组织保障和机制建设

年初,为全面提高XXXX总行应对特殊消费群体金融服务突发事

件的能力,形成科学、有效、反应迅速的应急工作机制,根据菏泽

市银监分局、办事处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XXXX县农村

信用合作联社特殊消费群体金融服务应急处理预案》。

未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该项工作由综合部兼职管理,平均年龄31周岁,大专以上文凭。

二、行为规范

XXXX在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采取通过LED电子屏滚动显示、悬

挂条幅、设置宣传公告栏等方式在各营业网点进行宣传,并将省联

社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明细、存贷款利率、活动宣传材料、投诉举

报电话等一并张贴公示。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

内容、方式、功能、效果,确保客户充分了解收费标准,自主选择。

XXXX在改进服务水平、树立服务理念方面:一是按照提高标准、完善功能、突出特色的要求,着力打造“形象好、设施新、功能强、辐射广”的精品网点;二是按照高标准、高起点、人性化的原则,采

用行业标准化设置,配备排队叫号机、客户评价系统、LED电子屏,配备雨伞、老花镜、饮水机等便民设施,实行低柜台服务,设置客

户等待区、VIP客户服务区和24小时自助银行。为客户提供一个温馨、舒适、快捷的良好环境。

三、投诉处置

XXXX为完善服务投诉制度,开通客户两部服务电话xxxx和监察

保卫部xxxx等投诉电话,针对服务投诉,本着“有诉必理,有诉必果”的原则,各部门协调配合,相关机构和人员迅速处理和反馈,

给客户以满意的答复,同时严格追究相关员工的责任。同时,XXXX

制订了各项应急处置预案,要求各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以最短的时

间、最快的速度做好解释和安抚工作,维护秩序。有效化解、应对

缠访闹访、重复投诉、舆情危机等情况。

四、宣传教育

XXXX为建立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采取集中学习的方式,利用每周三、周四集中学习日组织员工学习,通过学习文明服

务公约、各种规章制度及操作规范、开展警示教育、案例分析等形式,增强员工的金融知识,促使金融知识教育长期渗透到每一个营

业单位、每个业务环节,每一位员工。

五、本单位工作亮点

1.为切实加强金融安全保卫工作,实现安全保卫理论知识和实战操作技能的有效转化。6月份,该联社与县公安局联合组织举办了“金融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班”,全县XXXX会计主管、信贷

主管、客户经理等90名一线员工参加了培训。通过此次培训,进一

步强化全县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为全县XXXX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安全保障。

2.7月份,XXXX与县纪委共同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培训班,观看了纪录片《廉政中国》,全县中层干部、客户经理、党员110人参加

了培训。通过培训,广大员工牢固树立“树正气、讲正义、走正道、干正事”的工作作风。

3.在“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期间,组织一批业务精干,表达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宣传队,在城区人口密集区、乡镇集市开展宣

传活动,向社会传递金融政策,金融知识、信贷品种、服务产品、

维权等内容,提升了广大客户金融消费水平和维权意识。

4.在3.15活动期间,组织员工在五四路东段设置宣传摊2个,

悬挂横幅,配备4名宣传员统一着装并佩戴授带向过往行人发放宣

传材料、现场解答咨询,宣传氛围浓厚,效果良好。

5.9月份,在“金融知识进万家”的活动过程中,设置宣传点、

悬挂横幅,配备宣传员向过往行人发放宣传材料、解答疑问,并在

31个营业网点LED显示屏上广泛宣传金融知识,倡导了良好的金融秩序。

XXXX

xxx年xx月xx日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2.1 复习笔记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1.消费者和消费者问题 (1)消费者 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消费者”概念: ①消费者是个人,即个体社会成员; ②消费者是获取生活资料,满足自身生活消费需要的个人; ③消费者是通过商品交换形式获取生活消费资料和接受生活消费服务的个人; ④消费者是从经营者手中获取生活消费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⑤消费者是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保护其特定消费权利的个人。 因此,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以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 (2)消费者问题 消费者问题,是指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即指消费者自身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因其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商品性服务,给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健康造成损害、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①在现代社会,消费者问题已不仅仅是消费者个人的问题,而且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

题。其危害表现在: a.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得不到安全保障; b.消费者的财产和利益损失; c.危害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利益; d.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全; e.影响国家声誉。 ②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a.个体利益本位的追求,不顾他人,不顾社会; b.地方保护主义; c.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力; d.生产发展不够,市场发育不足,买方市场没有普遍形成; e.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2.消费者保护运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 消费者问题激起并发动了消费者保护运动。就世界范围看,它一般经过由消费者个人自发地自我保护,到由一定的组织自觉地保护,再到由国家进行更有组织、更有力的多手段、全方位的保护,即经历了由自发到自觉、由分散的个人保护到有组织的保护的发展过程。 (1)消费者保护运动最早发源于美国。 (2)1881年,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消费者协会在纽约成立。 (3)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消费者组织——“全国消费者同盟”。 (4)1984年12月,全国性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诞生。 (5)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案设计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教案 一、教材分析 1、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知道我国公民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2)能力目标: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现实生活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能够依法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不履行消费者法定义务的行为作斗争。 (3)思想觉悟目标:增强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观念,正确行使消费者的权利,自觉履行消费者的法定义务。 2、教学重点和难点 (1)“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既是本框的教学重点,又是难点。 (2)“消费者要依法维权,以及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是本框的教学重点。 二、教学设计构思 1、基本设想: (1)充分挖掘和利用教材内容。既要挖掘出教材内容的内在涵义和各个内容之间的相互联系,又要充分利用教材小字部分的案例、辅助图片和小资料栏目。 (2)积极推动和引导学生参与。运用课前搜集案例、课中

自学、讨论、思考回答、课后踪迹、练习等多种方式,推动和引导学生参与教学,真正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 (3)注重学以致用,培养探究意识。在教材知识学习完了以后,利用最近发生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引导学生分析、思考、探究。 (4)适当运用多媒体教学,体现多媒体的辅助教学作用。 2、教学用具:多媒体 3、课前准备:学生搜集1-2则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教师进行分类评议,并选取3则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 三、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在进入新课之前,我想请同学们协助我进行一个调查。(投影)假如你购买了一本《智慧背囊》,回家后发现里面缺页,也就是一部分内容没有。当你去要求书店老板更换时,书店老板拒绝更换,你会选择以下哪种处理方式? A、自认倒霉,下次不到这里来买书了 B、同他讲道理,坚决要求更换 C、向工商局举报 D、找几个朋友把老板打一顿,然后要求更换 E、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权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快递公司、通信公司等公然出售个人信息,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我们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亮点二:增加安保的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旧《消法》中没有安保的义务,增加了这一条是更加明确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亮点三:首次明确召回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解读:在此之前,我国只对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等出台了相关的召回管理规定,仅限于行政法规。但新消法是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产品的义务。召回制度,可以说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完整word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及其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及其案例分析 一、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此处的居民是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其行为受该法规范。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亦参照该法执行。 二、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保障权。(1)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以下内容:(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所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和按照自己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予以拒绝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求偿的内容包括:(1)人身损害的赔偿,不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均可要求赔偿。(2)财产损害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6.依法结社权。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最具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 7.求教获知权。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权利。它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知识主要指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主要是指有关消费权益保护方面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 8.维护尊严权。维护尊严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此外,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济法 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笔记

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主要是指从事生活消费活动的人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调整人们在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意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就是指1993年1月31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1、对人的适用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活消费的个人以及购买生活消费品以满足单位个人消费需要的组织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凡是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对行为的适用范围。必须是生活消费,而不是生产

消费,但是肖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所规定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生产的生产资料,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消费领域中享有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9大权利。 一、安全权 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二、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

00995《商法二》必背笔记

自考00995商法(二)必背笔记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单选】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多选、简答】商法的特征:(1) 较强的兼容性;(2) 技术性;(3) 营利性;(4) 安全性。 【多选、简答】商法的原则:(1) 提高交易效率原则;(2)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3) 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4) 安全交易原则。 第二节商主体 【名词解释】商主体: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 【简答】构成商主体必须包含的要素:(1) 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3) 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4) 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 【简答】商主体的特征:(1) 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2) 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3) 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4) 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 【多选】以商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标准,商人可以分为商自然个人、商合伙、商法人。 【多选】以是否经过特定的程序登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为标准,商人可以分为法定商人和注册商人。【多选】以营业规模的大小为标准,商人又可以分为小商人和大商人。 第三节商行为 【名词解释】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简答】商行为的特征:(1) 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法律行为;(2) 商行为属于营业性的行为;(3) 商行为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业性的活动。 【 【多选】商行为的分类:(1)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塑;(2) 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3) 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 【名词解释】商行为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行为。 【简答】商行为代理的特征:(1) 商行为代理只能来源于作为商人身份的被代理人的委托;(2) 商行为的代理人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其代理权限相对较宽;(3) 商行为代理是有偿代理;(4) 商行为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原则。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 八大亮点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权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快递公司、通信公司等公然出售个人信息,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我们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亮点二:增加安保的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

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旧《消法》中没有安保的义务,增加了这一条是更加明确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亮点三:首次明确召回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解读:在此之前,我国只对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等出台了相关的召回管理规定,仅限于行政法规。但新消法是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产品的义务。召回制度,可以说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南大经济法经验

为了攒人品愿意给奋战2011南大经济法的学弟学妹们一点经验。 1、经济法那本红皮书中最重要的部分是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建议读读李有根的相关论文,该老师的出题风格非常有个人色彩,不局限于书本,我个人感觉李老师的那些关于消法的文章非常重要,比如有一年就考了农民是否是消费者是否适用消法的问题。 2、民法部分学透学活那本红皮书就好。 3、商法部分的重点是保险法 4、法理学熟背教材,答题时尽量再加上点个人回答,可以得高分。 最后,千万不要放松公共课哦,要知道每年都有总分、专业课都很高,但政治或者英语未达线而惨遭淘汰的人咯。 嘿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啦。加油,我在南大等你们! 四、专业课具体如何复习? 因为我考的是本校经济法专业,我只对经济法专业的复习谈谈我自己的看法。经济法专业的专业课是由法理学+经济法综合一组成的,共有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四门课组成,其中法理学单独一门150分,其他三门学科各占50分一门。在复习中,有三点是必须坚持的:(1)认真研究真题,以真题为导向。(2)紧扣教材,以教材为根本。(3)不放过任何一个知识点。在这基础上,再根据各科的比重和出题特点,有针对的复习。具体而言,法理学是单独一门的,其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我法理是天天留出两三个小时专门看的。在研究法理的真题中,要仔细研究06、07、08三年的试题,06年以前指定教材包括我们以前用过的张中秋那本黄皮书,06年以后的指定教材就只是张文显的红皮书了。法理的题目出得非常死,一本指定教材完全够了,其他的书不用看。但这本指定教材一定看熟,能背下来最好了。我把法理这本书大概总共看了15遍,到最后,干脆把100多个名词解释,50多个问答题浓缩到几张纸上,几乎每天都能背上一遍。 民法题目08年是出得比较灵活的,这也是我们院出题的一个趋势,08年两道论述题书上都是找不到直接答案的,因此就需要平时多留意相关的知识,尽量扩展自己的知识面。物权法和侵权法是近年出题的热点,我想我们院的同学侵权法都学得比较粗,因此平时复习中这两块是不能放松的。 商法的复习要注重法条,商法是一个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因此熟读法条是学习商法的一个捷径。如果有时间也可以做做司考题目。我在复习的时候,就买了本薄薄的商法法条,几乎每天都能看上一部法。商法的重点是公司法,如果有时间可以找本公司法专著看看,加强公司法理论的学习。也可以看看吴建斌老师上课的笔记和他的一些论文,公司法的题目每年难度都在加大,在复习中要特别重视。其他如商总,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和保险法也不能放松,至少要对指定教材的内容熟悉。 经济法这几年一直是李友根老师出题,大家都知道,李老师上课的个人色彩都很重,他的那一套理论在国内教材中几乎都找不到。所以经济法复习,李老师的笔记和论文要足够重视。08年的一道经济论述题:论述农民为什么受《消法》的保护。这道题目我想只要是我们院的都不会陌生,这就是我们李老师个人色彩的命题。经济法教材内容很多,而且很杂,因此复习起来很痛苦。但重点还是可以分出来的,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价格法几章内容。最后专业课考了130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 ———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

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浙版《新消法》将给你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

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浙版《新消法》将给你的生活带来 哪些变化? No.1|壹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宣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浙版新消法”)已于当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浙版消法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收取商业预付凭证、美容医疗机构美容服务、商品房相关保修期、精装修商品房交付标准及样板房保留、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体系及设立消费者权益保障金、三包规定、家用汽车质保等领域进行了重大调整,引起了医疗美容及房地产等相关行业人士的极大热议,对普通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也将带来不少变化。值此浙版新消法即将正式实施之际,@半月法谈特此对其全文进行标注提示和解读,并重点将浙版新旧消法两者关于房地产行业的规定之前后变化进行对 比分析,以供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参考。No.2|贰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微信公众号@半月法谈

搜集整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消费行为或者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单位为职工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旅游、卫生、建设、商务、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林业、渔业、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检验检疫、通信、邮政、金融等管理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确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人员,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依法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个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详的的词,尤其是在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更是引发了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关注。但是还是有很多人缺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了解,以致于当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很少有人能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我觉得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好好的学习一下法律知识,这样不但能普及我国的法律,而且也能促进我国法律的发展,不断健全和完善。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一个更加深刻的理解,明白了日常生活中很多侵害我们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懂得了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调整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力,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是与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波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内容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等,但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着重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

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

主持人:纪崴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1 专题关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从经济学视角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之所以需要建立制度予以特别保护,根本原 因在于金融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垄断经营 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 融危机以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 护工作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 注的热点问题。在人民银行及其 分支机构的组织协调下,一些地区在建立金 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维护金融消费者合 法权益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初步成 效。但总体上看,这项工作仍处于起步阶 段,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 系,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建立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从经济学的视角看,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之所以需要建立制度安排予以特别保护,是 因为金融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处于比一般消 费者更为不利的弱势地位,而这种弱势地位 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金融交易中存在的信 息不对称、外部性和垄断经营。 信息不对称是经济领域普遍存在的经 济现象,但在金融消费中比在一般商品消

费中表现得更加突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专业知识有限,很难对专业知识壁垒高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全面了解;另一方面,金融创新的速度远远高于一般金融消费者的知识更新速度,进一步加大了金融消费者获取相关金融信息的难度。因此,在金融消费日益普及、逐渐成为大众消费的情况下,必须要建立一定的制度安排,以矫正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维持两者在信息的收集、辨别等方面的力量均衡。外部性是金融的突出特性,其表现既 有正常经营时期的正外部性,也有危机时期的负外部性。由于金融机构具有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其正外金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殷兴山部性表现在将储蓄和社会闲置资金转化为投资,直接促进社会生产;当金融机构经营出现危机时,其负外部性突出表现为资金风险会更多地向外部资金蔓延,直接影响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给国民经济带来远高于自身价值的损失。而这种负外部性通过市场机制或者消费者的自身努力很难消除,需要由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进行干预,才能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垄断也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 得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个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详的的词,尤其是在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更是引发了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关注。但是还是有很多人缺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了解,以致于当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很少有人能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我觉得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好好的学习一下法律知识,这样不但能普及我国的法律,而且也能促进我国法律的发展,不断健全和完善。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一个更加深刻的理解,明白了日常生活中很多侵害我们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懂得了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调整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力,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是与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波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国现有法

2020年315消费者权益日讲话发言稿

费者权益日讲话发言稿 范文一《懂得维权学会诚信》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早上好!我是初三(班的xx我讲话的题目是《懂得维权学会诚信》 年央视晚会以“共筑诚信有你有我”为主题曝光了一批国际国内大品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虚假欺诈行为,全球第一快餐品牌麦当劳北京某店不守操作规范加工出售超保存期食品,郑州某家乐福被曝更改产品包装日期,三黄鸡冒充柴鸡;中华学生爱眼工程用慈善掩饰牟利,中国电信监守自盗,招商银行等内部员工被曝大量兜售客户个人信息,内部出现了监管漏洞……最让人震惊的的是,当火灾出现时生死攸关的灭火器,造假者在灭火器制造上偷梁换柱,偷工减料,低廉的价格和琳琅满目的商标,为质量本不合格的灭火器赢得了较好的销量。灭火器无法灭火,我们难以想象销量市场如此广阔的灭火器酿造过多少悲剧又制造了多少灾难! 种种虚假销售,诸多跨国巨头的榜上有名引起了我们的广泛关注,也让广大消费者心生恐惧。对于被曝光的问题,几家涉事企业也在第一时间作出回应,但如出一辙的遣词用句,并未能够平息公众质疑。因为利益的驱使和诚信的严重缺失,欺诈者、造价者们纷纷粉墨登场;众多消费者不懂法,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也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 “”从一个国外漂泊来的普通纪念日,演变为中国消费大众维权的一个节日、一面正义的旗帜。同学们,在你们的心中,也许有人这样认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是父母的事,与你无关。其实不然,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我们也会有机会消费手头上的零用钱。由于社会阅历浅,缺乏完善的生活和消费知识,明辨是非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会成为消费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为避免消费过程中受到欺骗,我在这里建议同学们都去了解、关注、参与,平时的每一天,我们都像“”一样挑剔,把成在日常生活中拒绝假冒伪劣商品,提高消费意识,防患于未然。在你旅途劳顿,喝到假冒的矿泉水时,或者残留着农药的蔬菜还在市场贩卖着;又或者餐厅里依旧用着地沟油,瘦肉精……不能袖手旁观,置之不理,应该求助法律,让制假造假行为无处藏身。 众多案例也让我们悟出“诚信”的重要。有了诚信,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同学们,当你和他人有约之时,请记住别迟到;在你和他人约定之后,请记住不要忘记。学会诚信,就一定做到,这也是选择担起人生的责任。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痛斥和揭露利欲熏心的制假造假者;让我们一起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先行者鼓掌呐喊;让我们用诚信为幸福生活保驾护航吧!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范文二“诚信·维权,我的责任” 各位,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

2021届高三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语文试卷

试卷类型:A 2021届高三第一学期期末考试 语文试题 2021.01 注意事项: 1.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考生号等填写在答题卡和试卷指定位置上。 2.回答选择题时,选出每小题答案后,用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回答非选择题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3.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一、现代文阅读(35分) (一)现代文阅读Ⅱ(本题共5小题,1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5题。 材料一: 近日,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因“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被市场监管总局依法立案调查。此举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平台经济发展的思考。 近年来,平台经济在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崛起,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日渐增多,出现了限制竞争、价格歧视、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一系列问题,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行

业创新。整治影响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有利于促进平台经济更好更健康发展。 平台经济的发展固然离不开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但绝不意味着平台企业可以走向垄断。垄断不是平台企业的基因和特权。回顾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历程不难发现,优秀的平台企业,都是在公平竞争中拼杀出来的,今天的大企业、大平台,也都是从当年的小公司、小网站起家的。正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推动下,平台经济才展现出蓬勃生机、无限潜力,才能不断推进技术、商业模式持续创新。因此,各方面都很期待今天的大企业、大平台也能为后进入的小公司、小网站留有良性竞争的机会。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该带头强化行业自律,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维护良好的互联网经济生态休系。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大敌。无论什么阶段、什么业态,公平竞争都是一个行业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加强反垄断监管,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有序竞争,有利于充分发挥平台经济高效匹配供需、降低交易成本、发展潜在市场的作用,推动资源配置优化、技术进步、效率提升。更为重要的是,反垄断可以有效降低市场进入壁垒,形成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让更多市场主体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有效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因此,加强反垄断监管与做强做大平台经济并不矛盾,更不会扼杀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基因,相反,正是对平台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力保护。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旗下演讲稿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旗下演讲稿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旗下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明天是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所以我演讲的题目是诚信维权,我的责任。前几年中国大地上流行着这样一首歌,歌中写到: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你能分辨这变幻莫测的世界。词作者阎肃曾经披露说,那英唱的这首歌是送给 3.15 的,希望消费者能够借助一双慧眼,将这经济生活中的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而今天正是所有消费者扬眉吐气的日子!十几年来, 3 15 从一个国外泊来的普通纪念日,已经演变为中国消费大众维权的一个节日、一面旗帜。每年春天的这个时候,她都会再一次擦亮我们的信念和勇气,让诚信和理性的光芒照耀每一位经营者、消费者的心灵。早在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就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到了1983年,这一天就被定为了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91年 3.15来到了中国,1994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而今年恰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诞生十周年,中国消费者协会也迎来了她二十岁的生日。在这样一个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日子里,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今年的3。15主题为诚信维权。诚者无疆,信者无畏。《水浒传》里有个经常冒充黑旋风李逵打劫的李鬼,如今已经成了假冒伪劣的代名词。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李鬼确实不少:板蓝根能成娃娃参,白醋能成青霉素著名相声演员王培元曾经讲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他的一位朋友买了一套沙发,令人哭笑不得的

是,沙发买回家没多久,两个扶手竟然长出了草,扒开一看才明白,扶手是用两根大萝卜做的,长出的不是草而是萝卜缨子!李鬼们的粉墨登场一方面是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搅乱市场规则,不讲诚信造成的,另一方面却往往是我们消费者不懂法,不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一味纵容造成的。这几年砸汽车,砸空调的新闻越来越多,前段时间又有消费者闹出来想焚烧自己的笔记本电脑的事情。除了焚烧笔记本电脑,国内还有类似砸某类手机的说法,并且这种说法被一些消费者冲动地演绎成了: xx手机,今年你砸了没有? 这样一句似乎是很流行的说法。这种意图以损坏产品来引起关注、以至于问题得到解决的事件越来越多。但是,这种做法恰恰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的危险和伤害,其一,这一砸的刹那虽然解气和痛快,但是痛快是痛快了,但是砸掉的还是自己的东西;其 二,有些产品和有些问题经这一砸就没有证据了,证据都没有了,谈何要厂商赔偿损失呢。这种草率的做法是无益于问题的解决的。回顾这十四年的维权之路,我们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十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以及在这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从农民因为假种子,坑害一年的辛苦付诸东流,到今天的为了主张正义和合法的权利而打一元钱官;从开始为穿了三天就露脚指头的劣质皮鞋而到处投诉,到现在酝酿召开业主大会炒掉反客为主的物业公司,我们明显的感觉到作为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但我们同样不得不承认,这依然是一次艰难的长途跋。抬起头,目标总是离我们越来越近,而脚下的路却依然泥泞。我们不希望看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及其案例分析

------------------- 时磊5说-----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及其案例分析 一、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此处的居民是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其行为受该法规范。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亦参照该法执行。 二、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保障权。(1)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 )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以下内容:(1 )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 式的权利。(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 利。(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所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和按照自己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予以拒绝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求偿的内容包括:(1)人身损害的赔偿,不论是 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均可要求赔偿。(2)财产损害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 益的损失。 6?依法结社权。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最具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 7?求教获知权。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权利。它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知识主要指有关商品和 服务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主要是指有关消费权益保护方面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 &维护尊严权。维护尊严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此外,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 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经营者的义务 1 ?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 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