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装箱堆场服务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装箱

堆场服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7.28

•【字号】沪交航[2011]394号

•【施行日期】2011.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装箱堆场服

务的通知

(沪交航〔2011〕394号)

各班轮运输企业、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规范本市集装箱运输服务收费行为的意见》(沪建交联〔2011〕366号)文件下发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集装箱运输服务市场总体已经趋向稳定,但在集装箱堆场服务局部环节中,依然发现部分班轮运输企业因各种原因委托无证堆场企业提供服务,给集装箱运输服务市场带来了不稳定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集装箱运输服务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依法经营的集装箱堆场企业、班轮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有关班轮运输企业因不熟悉有关法规委托无证堆场提供服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现将集装箱堆场服务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必须与取得经营资质的合法集装箱堆场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各班轮运输

企业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企业在与集装箱堆场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前应当审慎查验堆场企业是否具备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等相关经营资质证书(相关经营许可证书样本附后)。

二、认真开展自查和复核工作。各班轮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企业应当尽快对已签订服务协议的集装箱堆场企业的经营资质情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终止服务协议。

我局将进一步加强集装箱堆场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无证经营堆场业务的打击力度,对继续与无证堆场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班轮运输企业和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装箱堆场服务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装箱 堆场服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7.28 •【字号】沪交航[2011]394号 •【施行日期】2011.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装箱堆场服 务的通知 (沪交航〔2011〕394号) 各班轮运输企业、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规范本市集装箱运输服务收费行为的意见》(沪建交联〔2011〕366号)文件下发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集装箱运输服务市场总体已经趋向稳定,但在集装箱堆场服务局部环节中,依然发现部分班轮运输企业因各种原因委托无证堆场企业提供服务,给集装箱运输服务市场带来了不稳定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集装箱运输服务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依法经营的集装箱堆场企业、班轮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有关班轮运输企业因不熟悉有关法规委托无证堆场提供服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现将集装箱堆场服务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必须与取得经营资质的合法集装箱堆场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各班轮运输

企业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企业在与集装箱堆场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前应当审慎查验堆场企业是否具备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等相关经营资质证书(相关经营许可证书样本附后)。 二、认真开展自查和复核工作。各班轮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企业应当尽快对已签订服务协议的集装箱堆场企业的经营资质情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终止服务协议。 我局将进一步加强集装箱堆场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无证经营堆场业务的打击力度,对继续与无证堆场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班轮运输企业和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

附件一: 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以下简称港外堆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统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按照《上海市定价目录》的规定,特制订本收费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国际集装箱堆场业务(除上海港港区外)的收费,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港外堆场作业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实行下浮。 第四条计费单位和办法 (一)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二)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三)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起码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四)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外,按日历日计,

不满一日按一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五)每一计费单的尾数不足1.00元的进整至元,起码收费额为10元。 (六)货方应准确提供笨重、危险、超限货物的明细资料。无明细资料的,作业服务均按该提单或装货单货物中最高费率计收费用。 凡提单、装货单未列明集装箱内货物重量或体积的,在计收相关费用时按20英尺集装箱折算25立方米、40英尺集装箱折算55立方米、45英尺集装箱折算62立方米计算。 第五条集装箱拆、装箱作业收费实行包干。除另有规定外,拆、装箱作业应实行委托,并由委托方支付拆、装箱包干费用。 (一)拆、装箱包干作业包括: 1、拆箱:拆除箱内货物的一般加固,将货物从箱内取出归垛,然后送到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码货堆垛),编制单证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清扫。拆箱货物进入库场后再装车,可另行计收货物出仓费用。 2、装箱:将货物从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拆垛)卸到仓库归垛,然后装箱并对箱内货物进行一般加固并编制单证。货物进入库场后再进行装箱作业,可另行计收货物进仓费用。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集装箱堆场行业市场整顿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集装箱堆场行业市场整顿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集装箱堆场行业市场整顿的通知 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宝山区建设交通委,奉贤区建设交通委,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 为规范集装箱堆场行业市场经营行为,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平衡市场供需,促进集装箱堆场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市领导8月29日专题会议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开展为期一年的集装箱堆场行业市场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了解基础信息,建立举报渠道 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组织相关区运输管理所(署)排查本区集装箱堆场情况,包括堆场分布、经营许可情况、业务结构和数量、公司性质、用地情况。结合货运热线,鼓励合法堆场企业及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举报无证堆场。 二、纳入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经营 根据修订后的《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开业技术条件》,市、区运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集装箱空箱堆场在2011年12月15日前进行经营许可的申报,使其纳入行业管理。对不符合条件仍在经营的堆场,定期汇总通报市交通港口局、区交通主管部门以及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市交通港口局将具备资质堆场名录进行公告,并函告各船公司下一年度空箱堆存应在具备资质的堆场。 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组织集装箱堆场委员会会员企业开展行业自律行动,组织会员企业开办的无证堆场主动申办行业许可,不符合条件的堆场主动退出经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1.28 •【字号】沪交法[2014]59号 •【施行日期】2014.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 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沪交法〔2014〕5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DB31/T545-2011),我局修改完善了涉及交通港航审批及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现经2014年1月24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和各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新版办事指南对有关审批及相关事项进行受理和审批。 二、上海市交通港航信息中心做好将新版办事指南挂上“上海交通网”前的准备工作,确保2月1日正式上网。 三、从2月1日起,前来办理审批及相关事项的申请人请依照新版办事指南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对我局的审批办理工作进行监督。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目录 0888-01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许可 -02核发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 -03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或者站点变更 0889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审批 0891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2客运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 0893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 0895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 0896-0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02省际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 0897-01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02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配发 -03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 -04省际道路客运班线途经线路变更 -05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起讫站点变更 -06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靠站点变更 -07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发车时间变更 -08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班、复班 -09非沪籍省际客运经营主体相关事项新增、变更 0898外省市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0899省际客运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0900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090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意见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2.08 •【字号】沪交协[2012]55号 •【施行日期】2012.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 通运输区域合作的意见 (沪交协〔2012〕55号) 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直属各有关事业单位,各有关区县交通港航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3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2009~2020)》(发改地区〔2010〕124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33号)、《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十二五”规划》(沪府发〔2011〕4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沪府发〔2011〕68号),以及我局与苏、浙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长江三角洲地区道路运输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道路运输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巩固和提升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成效,进一步推进今后一个时期长三角地区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区域合作和一体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重要意义。长三角地区地缘相近,人文相通,经济相融。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是适应和服务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长三角地区国家战略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推动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实现交通运输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构建长三角地区一体化的综合运输体系和统一开放的运输市场体系,更好地提升上海“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的水平;有利于在推进区域合作的同时,学习借鉴苏、浙二省及其所属主要城市交通运输领域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更好地促进上海交通港航事业的发展。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把握国家对长三角地区的战略定位,以区域经济社会需求为导向,以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一体化为目标,不断完善区域合作机制,深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行业运营、信息化、执法稽查、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等重点领域的合作,为加快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把长三角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做贡献。 (三)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充分发挥各地比较优势和合作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深化合作内涵,落实合作措施,加强资源共享,相互促进,实现合作共赢。二是坚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从区位条件、行业特点等实际出发,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重点环节,改革创新,大胆实践,务求实效。三是坚持整体统筹,有序推进。加强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分工,先易后难,扎实、稳步、有序推进。 二、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合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冷藏集装箱港航服务提升行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冷藏集装箱港航服务提升 行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2.04.29 •【文号】交办水函〔2022〕675号 •【施行日期】2022.04.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港口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冷藏集装箱港航服务提升行动的 通知 交办水函〔2022〕675号辽宁省、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委),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快推进冷链物流运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冷藏集装箱港航服务品质,推进冷链物流运输高质量发展,交通运输部决定开展基于区块链和物联网的冷藏集装箱港航服务提升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市场主导、需求牵引,坚持创新驱动、科技赋能,

坚持标准引领、提质增效,深化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应用,提升冷藏集装箱设施设备技术水平,畅通水路运输服务网络,提高冷藏集装箱港航服务品质,更好满足冷链物流运输需求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到2023年底,基于区块链和物联网的冷藏集装箱港航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主要海运企业新增物联网冷藏集装箱1.8万标准箱(TEU)以上;沿海主要港口新增冷藏集装箱插头6000个以上;基于区块链和物联网技术应用的冷藏集装箱港航单证平均办理时间大幅缩减;建立冷藏集装箱运输电子运单,初步实现道路水路运输系统信息有效衔接和共享开放,联运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基于物联网的冷藏集装箱发展。以主要冷藏集装箱航运企业为重点,推广集成传感、无线通信、自动定位等技术的物联网设备安装应用,实现对冷藏集装箱温湿度、冷机工作模式和通电状态等信息的自动化采集与传输,逐步实现冷藏集装箱及货物等要素全程信息化、可视化。 (二)推动基于区块链的冷藏集装箱电子放货。以国际枢纽海港、主要冷藏集装箱航运企业为重点,推广应用港航区块链电子放货平台,国际枢纽海港实现冷藏集装箱货物港航单证平均办理时间由2天缩短至4小时以内,全程无接触办理,实现物流信息一站式查询。大连港深入推进提货单等作业单证电子化。鼓励有条件的其他港口与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区块链电子放货平台对接,推动港航作业单证电子化,逐步实现港口电子放货。 (三)提升冷藏集装箱道路水路联运服务质量。鼓励推动冷藏集装箱航运企业、道路运输企业、港口企业、货代等企业依托区块链电子放货平台,逐步开展物流信息上链业务,开发应用电子运单,推动实现冷藏集装箱道路水路运输全过程温湿度、位置等信息实时监控,拓展完善物流服务功能,提升全程运输服务质量。鼓

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1.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静态交通管理,科学、合理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85号令)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基本原则 机动车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总量控制、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区域停车设施供需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交通承载能力相适应,适当缓解“停车难”矛盾。机动车道路停车场应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设

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规范标准设置,安排人员管理。 二、明确设置标准 (一)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 1、断头路或四快二慢(含)车道以下,且交通流量较低的,没有固定机非、人非隔离设施的道路,可以设置全天道路停车场。 2、城市道路人行道较宽的,在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设置全天道路停车场。 3、居民住宅区、医院、旅游景点、商业设施等停车需求矛盾突出,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在周边道路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4、机动车、非机动车专用道,可以在流量较低的时段,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5、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边的非主要道路,在接送学生、幼儿时段,可以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点,允许短时停车。 (二)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应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 1、车行道不足7米的单行道或车行道不足9米的双向通行道路。 2、敏感目标所在道路。 3、四快二慢车道以上,有固定机非、人非隔离设施的道路。 (三)机动车道路停车场的设置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1、道路停车场原则上采取单侧停车的方式。 2、设置道路停车场后,非机动车道宽度小于1.5米时,不分隔机非车道。 3、每处道路停车场总泊位数不少于8个。 4、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不妨碍行人过街设施、无障碍设施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规范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规范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10.30 •【字号】沪交[2008]4号 •【施行日期】2008.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规范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 营性临时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交〔2008〕4号)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 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以下简称临时停车场),对于缓解停车难、促进交通排堵保畅具有积极作用。为加强对临时停车场的管理,规范临时停车场服务行为,保障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临时停车场的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需要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的,应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开始该临时停车场经营前到所在地区(县)交通管理部门(一级管理区指区交通主管部门、二级管理区(县)指区(县)运输管理所(署),下同)办理备案手续;临时停车场歇业前,经营者应至少提前7日在入口处发布通告,并在歇业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歇业备案手续。 二、开业前办理临时停车场备案手续时,经营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地址为该临时停车场,或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拥有该停车场用地临时使用权的证明(包括相关管理部门同意该闲置空地用作临时停车场的会议纪要、储备用地证明、动迁许可证明、重大工程办公室或指挥部委托管理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三)经营者确保妥善解决在该区域设立临时停车场可能引发的出入口附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消防、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的承诺书; (四)《上海市临时停车场基本信息表》、《上海市收费停车场(临时)等级审核表》、《泊位平面图》等备案表格; 临时停车场经营备案办理程序参照现行公共停车场(库)备案程序执行,并在《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上标注“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期限。 三、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卫生等管理制度; (二)在入口处设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停放车辆规则,公布经营企业及管理部门监督电话;对由于临时停车场特殊情况所造成的不符合公共停车场(库)服务要求的内容,应当提示注意; (三)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在入口处明码标价; (四)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五)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六)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交通管理部门按时、准确报送统计资料。 五、各区(县)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临时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临时停车场经营者有关承诺执行情况加强监管;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指导临时停车场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核(换)发内河港口岸线使用证的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核(换)发内河港口岸线使用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2.29 •【字号】沪港规[2008]67号 •【施行日期】2008.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核(换)发内河港口岸线使用证的通 知 (沪港规〔2008〕67号) 各区县港口管理部门、航务处、航道中心: 为了贯彻《上海港口条例》,规范内河港区港口岸线的使用和管理,现就做好内河港口岸线使用证核(换)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换)发岸线使用证是统一不同时期、不同岸线管理单位颁发的岸线使用凭证的格式、信息和时限,维护岸线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岸线法制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的需要。 二、核(换)发证工作由市港口局组织,航道中心具体实施,区县港口管理部门和市航务处配合实施。 三、核(换)发证的对象有两类:一是持有合法的使用凭证的岸线使用人;二是已建港口设施实际使用岸线,由于历史原因无使用凭证,但具备规定条件的岸线使用人。 四、核(换)发证工作应与规范内河老码头经营活动相结合进行,并遵循

“依据规划,兼顾历史,分类管理,逐步规范”的原则。已有码头与规划有冲突的,按规划逐步调整;与规划无冲突,且使用情况与原审批意见无重大变化,或者整改后达标的,颁发岸线使用证;其它的,通过评估后,发给临时岸线使用证。 五、核(换)发证工作分区县、分批次进行。航道中心先选择区县进行试点,完善工作方案,然后,与区县港口管理部门商定核(换)发证的先后次序,依次序集中办理。集中换证工作在一个区进行时,应兼顾其它区的岸线使用人先行办理的需求。 六、核(换)发证要求申请人填报两类信息:依法核定信息与自主申报信息。核定的信息满足制证和管理的要求;自主申报的信息,作为岸线效能评价的参考。市港口局和航道中心共同做好岸线使用数据入库、信息公开、位置上图和资料归档工作。 七、原有岸线证在宣布作废之前可以继续使用。核(换)发新证的,收回并注销原证;不能收回的,市港口局将择机统一宣布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内河港区港口岸线使用证核(换)发工作方案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内河港区港口岸线使用证核(换)发工作方案为确保内河岸线使用证核(换)发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内河岸线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核(换)发岸线使用证工作方案。 一、依据和条件 ㈠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上海港口条例》; 2、《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 年第 11 号令公布施行); 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沪府办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领域文明施工整治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领域文明施工整治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12.09 •【字号】 •【施行日期】2009.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领域文明施工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进一步提升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按照市重大办《关于开展“迎世博”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沪重建〔2009〕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市交通港口局制定了《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领域文明施工整治方案》,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领域文明施工整治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要求,进一步提升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结合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重大办《关于开展“迎世博”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沪重建〔2009〕24号)文件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迎世博专项整治方案》、《上海市建设工程迎世博文明施工整治标准(暂行)》(沪建交〔2009〕479号)、《关于公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便民十八法的通告》(沪建建管〔2008〕26号),遵循“政策引导、制度规范、目标明确、措施得力、监管有效”原则,扎实开展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领域文明施工专项整治活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交通港航主管部门的积极推动,广大投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积极努力,短期目标是使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领域文明施工形象有明显改善,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上台阶,长远目标是建立长效管理、监督、考核机制,为营造科学、和谐、文明的施工环境提供保障 三、工作组织 为加强对水运、交通枢纽工程文明施工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局成立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领域文明施工整治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黄国荣 副组长:陆平、颜为民、董明峰、王跃全 成员:杨海林、张波、操春燕、马骏、张晓明、 殷海涛、王瑜、孙广阔、刘金荣、贾锦康、 薛文强 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组织建设活动,定期进行检查总结,确保每个阶段和整体活动取得实效。水运、交通枢纽以项目为单位,各投资建设主体单位负责,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成立工程建设领域文明施工整治工作组,制定具体工作目标,建立管理、监督机制,明确工作要求,落实相关措施。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港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港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12.18 •【字号】沪价公[2008]023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港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公(2008)023号)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公司、各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各查验服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港口收费管理,降低通关成本,经研究,决定对原暂行的上海港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收费标准作调整后重新公布。具体如下: 一、作业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经H986透视机查验后,如再需进行掏箱查验,按附件规定计收掏箱费。 二、对转关集装箱进行加封作业,按以下标准计收加封费: 落地加封20英尺100元/箱;40英尺150元/箱(含集装箱上、下车费)。 不落地加封10元/箱(不分箱型)。 三、集装箱称重作业:应海关要求对集装箱进行称重的,计收称重费,每箱次15元(不分箱型)。不得对已经H986透视机查验或海关未指定且未经货主(或其代理人)委托称重的集装箱收取称重费。

四、集装箱开门后如需重新施封,施封费每箱次10元。 五、凡遇有海关查验与检验检疫查验在同一查验点内同时进行的,在集装箱箱门未关的情况下只可收取一次查验作业费。 六、45英尺、48 英尺、53英尺集装箱的查验作业收费标准,在40英尺集装箱基础上分别加价,加价幅度不得超过25%、35%、50%。 七、查验服务单位对被查验的集装箱在查验期间免收堆存费;查验完毕后自次日起按规定计收堆存费。 八、查验服务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在以上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实行下浮。 九、查验服务单位应按实际提供的作业服务项目和标准计收费用,并请做好收费的明码标价和相关服务质量公示工作。 以上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原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收费标准(暂行)的通知》(沪价公[2003]020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附件:作业项目和收费标准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交通港航 行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1.04 •【字号】沪交科[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信 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沪交科〔2013〕1号) 各有关单位: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的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要建设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发展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推进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十二五”期间是上海交通港航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便捷、安全、集约、低碳”的一体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时期,根据《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上海交通港航“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贯彻落实<上海市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交通港航系统信息化顶层设计研究报告》,为切实加强上海交通港航信息化工作,进一步提升交通港航信息化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交通港航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信息化是破解行业发展难题、促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提升行业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抓手。交通运输部提出“必须把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摆在‘十二五’规划中的突出位置,通过一批带动性强的行业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全面提高交通运输智能化、现代化水平”的目标,并编制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了信息化建设的行动纲领,对“十二五”时期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信息化是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必然选择。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建设综合运输体系和现代物流,为公众和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全方位的交通信息服务,实现旅客运输的“零距离换乘”和货物运输的“无缝衔接”,都离不开信息化技术。信息化不仅将覆盖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全局,同时也将成为交通运输运行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的关键载体。 (三)“十一五”以来,行业信息化建设及应用初见成效,有效提升了行业管理效能和营运服务水平。但是信息化工作在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标准体系、数据质量和应用效果等方面存在不足,与行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交通港航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大信息化工作力度,为交通港航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战略目标,贯彻“应用、共享、统一、整合”的总体思路,以全行业综合应用为导向,以深度融合、深化应用、提升数据质量为主线,推动信息技术和行业管理、服务公众全面融合,推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开放、兼容、综合、共享的交通港航信息体系,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的辅助作用,不断提升行业管理、社会服务和应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安 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沪海危防[2005]464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5.08.04 【实施日期】2005.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海危防〔2005〕4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切实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健康发展,完善推进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结合上海海事局辖区特点,现就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通过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时向承运人说明运输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承运人应加强对拟装船货物的审核把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货物作普通货物上船。对于危险性质不明或需要免除危险性的货物,货物托运人应在订舱时提交主管机关认可的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货物危险特性的书面证

明,并按相应要求装船出运。 二、海事部门依据交通部海事局《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程序的指导意见》(海船舶〔2005〕234号),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或有瞒报危险货物嫌疑的集装箱实施开箱检查。有关集装箱的托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及装卸作业单位应做好相应的开箱准备工作,配合检查,并做好铅封的开启和加封工作。 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上海港,应按规定向我局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办理申报手续。 对于在上海港装运高风险性危险货物(包括放射品、爆炸品、感染性物质等,下同)的船舶,在申报时须提交其危险货物适载证书(正本)及相应的危险货物装载位置,并接受我局对其实施的开箱检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 型”港口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上海港的可持续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指导意见》,并经2011年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指导意见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上海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指导意见 为贯彻交通运输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的工作部署,落实《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指导意见》和《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精神,进一步促进上海港的健康持续发展,切实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结合上海港实际,提出上海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以下简称“两型”港口)建设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两型”港口建设的工作部署,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加快构建集约、清洁、绿色的港口为任务,以增效、减排和节能为重点,强化政策扶持、制度建设、标准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创新、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等措施,不断优化上海港口布局,提高岸线使用效能,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为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目标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约资源、持续发展。正确认识“两型”港口建设的重要意义,统筹港口与城市、社会、环境的关系,提升港口适应国际竞争和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坚持科技支撑、政策保障。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在“两型”港口建设中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推广使用新能源、替代能源利用技术和节能减排新技术,促进理念、政策、法规、体制和技术的全面创新,为加快“两型”港口建设提供科技支撑和政策保障。 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立足于上海港发展的现实基础和阶段性特征,结合交通运输部“两型”港口建设的战略部署,科学合理地确定上海港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和实现路径。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上海港公共装卸码头及年装卸吞吐量在100万吨以上的企业专用码头,通过前期准备和实施三个“三年行动计划”,到2015年和2020年,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比2010年分别下降5%和8%;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CO2排放比2005年分别下降10%和12%;SO2、NOX排放量显著下降。到2015年,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RTG)实施“油改电”、混合动力等节能减排改造达到100%。到2020年,在国际邮轮码头、主要客运码头以及30%大型集装箱码头和散货码头实现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港口粉尘综合防治率达到70%;港口污水综合处理率达到100%;到港船舶污水和垃圾接收率均达到100%。 (二)阶段目标 第一阶段:启动阶段(2011年)。启动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限额标准制订前期调研,建立排放统计制度,开展现状调查,建立大气污染排放物排放清单、完善排放统计指标和核算技术,提出“两型”港口主要评价指标,确定环保目标。着手开展岸线使用效能评价工作。在集装箱装卸港口企业推进实施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油改电”、混合动力等节能减排技术。 第二阶段:推进阶段(2012年-2014年)。大力推广集装箱码头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RTG)“油改电”,到2014年末,RTG“油改电”、混合动力等节能减排改造基本完成。积极推进件杂货码头轮胎吊“油改电”技术改造。编制并实施《上海港干散货码头污染防治管理指导意见》,开展“两型”港口建设政策、法规的调研,制订“两型”港口评价指标,初步建立上海港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科学的港口节能减排、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7.01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 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发展,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经济、可靠的公共客运服务,市交通港口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公交)的客运管理,规范营运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公交事业发展,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经济、可靠的客运服务,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范所称公交,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的汽车和电车。 第三条(责任主体)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公交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公交日常管理,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 相关区(县)交通管理和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区域内公交线路的日常管理与执法检查。 上海市公交客运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本规范从事公交营运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企业标准) 公交企业应当按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公共客运服务,可以制定本企业服务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要求。 第五条(社会监督) 公交行业接受社会监督。市、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和公交企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经常主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交管理服务。 第二章线网及线路 第六条(线网规划原则) 制定公交线网规划和制定公交线路年度开辟、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如下原则:(一)依据方便市民出行的原则,外环线内两点间公共交通出行在一小时内完成,郊区新城可以通过一次乘车进入轨道交通网络或外环线内,新市镇与所属行政村(道路、桥梁符合公交车辆通行条件)之间通过一次乘车到达。 (二)按照区域差别化管理的原则,重点调整疏解内环线以内公交线网;不断

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1.29 •【字号】沪交行规〔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港口 正文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沪交行规〔2022〕2 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1月29日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止。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上海港口条例》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港从事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港口经营业务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三)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负责上海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执法、管理机构根据职能具体负责本市海港港区和市管内河港区的港口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并对各区的港口经营日常监督管理予以指导。 各有关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河港区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执法、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港口经营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四条在上海港口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所规定的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第五条在本市海港港区和市管内河港区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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