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671(c)条款要求与分析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671(c)条款要求与分析①
王伟达
【摘要】CCAR25.671(C)对民用飞机在飞控系统发生故障后的响应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首先介绍了这个条款的内容,然后分析了该条款中的若干基本概念,提出了计算舵面卡阻位置的若干注意事项,最后描述了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评定标准。
【期刊名称】科技创新导报
【年(卷),期】2015(012)021
【总页数】3
【关键词】CCAR25.671(c) 操纵系统卡阻位置安全飞行着陆
CCAR25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是运输类飞机研制中必须满足的最低安全标准[1]。飞控系统必须对CCAR25.671(c)等条款表明符合性。CCAR25.671(c)条款偏重于传统的机械和液压-机械方式的飞控系统,但也同样适用于简单的电控方式和复杂的电传方式的飞控系统。该条款对飞控系统发生的故障进行了基本的分类,并要求在发生上述故障后还应具有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能力。
1 CCAR25.671(c)条款内容
CCAR25-R4版本中对条款CCAR25.671(c)的描述如下。
必须用分析、试验或两者兼用来表明,在正常飞行包线内发生飞行操纵系统和操纵面(包括配平、升力、阻力和感觉系统)的下列任何一种故障或卡阻后,不要特殊的驾驶技巧或体力,飞机仍能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可能出现的功能不正常必须对操纵系统的工作只产生微小的影响,而且必须是驾驶员能易于采取对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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