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527—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6]33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

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

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1 总则

1.0.1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

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

质环境

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1.0.

2.1矿井井下。

1.0.

2.2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

1.0.

2.3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1.0.

2.4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1.0.

2.5蓄电池室。

1.0.

2.6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

1.0.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1.0.5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

1.0.6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

1.0.6.1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1.0.6.2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1.0.6.3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1.0.6.4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1.0.6.5按本规范要求作外观检查。

1.0.7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必须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工序,必须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0.8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0.8.1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计及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8.2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基础、构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达到允许安装的强度;

(2)室内地面基层施工完毕,并在墙上标出地面标高;

(3)预埋件、预留孔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的电气管路不得遗漏、堵塞,预埋件应牢固;

(4)有可能损坏或严重污染电气装置的抹面及装饰工程应全部结束;

(5)模板、施工设施应拆除,场地并应清理干净;

(6)门窗应安装完毕。

1.0.8.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缺陷修补及装饰工程应结束;

(2)二次灌浆和抹面工作应结束;

(3)防爆通风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运行合格;

(4)受电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运行安全的工程应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

(5)建筑照明应交付使用。

1.0.9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镀锌制品。

1.0.10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的有

关规定。

1.0.1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2.1一般规定

2.1.1防爆电气设备的鲤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2.1.2防爆电气设备应有“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的标志的铭牌,并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

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2.1.3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支架上,支架应牢固,有振动的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2.1.4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接线紧固后,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应小于附录A的规定。

2.1.5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应能可靠地接线和密封,多余的进线口其弹性密封垫和金属垫片应齐全,并应将压紧螺

母拧紧使进线口密封。金属垫片的厚度不得小于2mm。

2.1.6防爆电气设备外壳表面的最高温度(增安型和无火花型包括设备内部),不应超过表 2.1.6的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表面的最高温度表 2.1.6 温度组别T1 T2 T3 T4 T5 T6

最高温度(℃)450 300 200 135 100 85

注:表中T1~T6的温度组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该标准是将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引燃温度分为六组,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与气体的分组是橡适应的。

2.1.7塑料制成的透明件或其它部件,不得采用溶剂擦洗,可采用家用洗涤剂擦洗。

2.1.8事故排风机的按钮,应单独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且应有特殊标志。

2.1.9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1.9.1灯具的种类、型号和功率,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不得随意变更。

2.1.9.2螺旋式灯泡应旋紧,接触良好,不得松动。

2.1.9.3灯具外罩应齐全,螺栓应紧固。

2.2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2.1隔爆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2.2.1.1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2.1.2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伤。

2.2.1.3隔爆结构及间隙应符合要求。

2.2.1.4接合面的紧固螺栓应齐全,弹簧垫圈等防松设施应齐全完好,弹簧垫圈应压平。

2.2.1.5密封衬垫应齐全完好,无老化变形,并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

2.2.1.6透明件应光洁无损伤。

2.2.1.7运动部件应无碰撞和摩擦。

2.2.1.8接线板及绝缘件应无碎裂,接线盒盖应紧固,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应符合要求。

2.2.1.9接地标志及接地螺钉应完好。

2.2.2隔爆型电气设备不宜拆装。需要拆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2.2.1应妥善保护隔爆面,不得损伤。

2.2.2.2隔爆面上不应有砂眼、机械伤痕。

2.2.2.3无电镀或磷化层的隔爆面,经清洗后应涂磷化膏、电力复合脂或204号防锈油,严禁刷漆。

2.2.2.4组装时隔爆面上不得有锈蚀层。

2.2.2.5隔爆接合面的紧固螺栓不得任意更换,弹簧垫圈应齐全。

2.2.2.6螺纹隔爆结构,其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和最小啮合深度,不得小于表 2.2.2的规定。

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和最小啮合深度表2.2.2

外壳净容积V (cm3)螺纹最小啮合深度

(mm)

螺纹最少啮合扣数

ⅡA、ⅡB ⅡC

V≤100 5.0

6 试验安全扣数的 2 倍但至少为6扣

100<V≤2000 9.0

V>2000 12.5

注:表中ⅡA、ⅡB、ⅡC的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将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将Ⅱ类(工厂用电设备)为分阿A、B、C三级。

2.2.3隔爆型电机的轴与轴孔、风扇与端罩之间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碰擦。

2.2.4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或电弧的隔爆型电气设备,其电气联锁装置必须可靠;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应打开,而壳盖打开后电源

不应接通。用螺栓紧固的外壳应检查“断电后开盖”警告牌,并应完好。

2.2.5隔爆型插销的检查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2.5.1插头插入时,接地或接零触头应先接通;插头拔出时,主触头应先分断。

2.2.5.2开关应在插头插入后才能闭合,开关在分断位置时,插头应插入或拔脱

2.2.5.3防止骤然拔脱的徐动装置,应完好可靠,不得松脱。

2.3增安型和无火花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3.1增安型和无火花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2.3.1.1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3.1.2设备的外壳和透光部分,应无裂纹、损伤。

2.3.1.3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无松动和锈蚀,接线盒盖应紧固。

2.3.1.4保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完好。

2.3.2滑动轴承的增安型电动机和无火花型电动机应测量其定子与转子间的单边气隙,其气隙值不得小于表 2.3.2中规定值的 1.5倍;设有测隙孔的滚动轴承增安型电动机应测量其定子与转子间的单边气隙,其气隙值不得小于表 2.3.2中的规定。

滚动轴承的增安型和无火花型电动机定子与转子间的最小单边气隙值δ(mm)表 2.3.2

极数D≤75 75<D≤750 D>750

2 0.25 0.25+(D-75)燉300 2.7

4 0.2 0.2+(D-75)燉500 1.7.

6及以上0.2 0.2+(D-75)燉800 1.2

注:①D为转子直径;

②变极电动机单边气隙按最少极数计算;

③若铁芯长度L超过直径D的1.75倍,其气隙值按上表计算值乘以L燉1.75D;

④径向气隙值需在电动机静止状态下测量。

2.4正压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4.1正压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2.4.1.1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4.1.2设备的外壳和透光部分,应无裂纹、损伤。

2.4.1.3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无松动和锈蚀,接线盒盖应紧固。

2.4.1.4保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完好。

2.4.1.5密封衬垫应齐全、完好,无老化变形,并应符合产品技

2.4.2进入通风、充气系统及电气设备内的空气或气体应清洁,不得含有爆炸性混合物及其它有害物质。

2.4.3通风过程排出的气体,不宜排入爆炸危险环境,当排入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时,必须采取防止火花和炽热颗粒从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吹出的有效措施。

2.4.4通风、充气系统的电气联锁装置,应按先通风后供电、先停电后停风的程序正常动作。在电气设备通电起动前,外壳内的保护气体的体积不得小于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最小换气体积与5倍的相连管道容积之和。

2.4.5微压继电器应装设在风压、气压最低点的出口处。运行中电气设备及通风、充气系统内的风压、气压值不应低于产品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最低所需压力值。当低于规定值时,微压继电器应可靠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4.5.1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为1区时,应能可靠地切断电源。

2.4.5.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为2区时,应能可靠地发出警告信号。

2.4.6运行中的正压型电气设备内部的火花、电弧,不应从缝隙或出风口吹出。

2.4.7通风管道应密封良好。

2.5充油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5.1充油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2.5.1.1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5.1.2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伤。

2.5.1.3电气设备的油箱、油标不得有裂纹及渗油、漏油缺陷。油面应在油标线范围内。

2.5.1.4排油孔、排气孔应通畅,不得有杂物。

2.5.2充油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垂直,其倾斜度不应大于5°。

2.5.3充油型电气设备的油面最高温升,不应超过表 2.5.3的规定。

充油型电气设备油面最高温升表2.5.3

温度组别油面最高温升(℃)

T1、T2、T3、T4、T5 60

T6 40

2.6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6.1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2.6.1.1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6.1.2外壳应无裂纹、损伤。

2.6.1.3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关联电气设备产品铭牌的内容应有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及有关电气参数。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与关联电气设备的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本质安全型)》的有关规定。

2.6.1.4电气设备所有零件、元器件及线路,应连接可靠,性能良好。 2.6.2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配套的关联电气设备的型号,必

须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铭牌中的关联电气设备的型号相同。

2.6.3关联电气设备中的电源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2.6.

3.1变压器的铁芯和绕组间的屏蔽,必须有一点可靠接地。

2.6.

3.2直接与外部供电系统连接的电源变压器其熔断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2.6.4独立供电的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池型号、规格,应符合其电气设备铭牌中的规定,严禁任意改用其它型号、规格的电池

2.6.5防爆安全栅应可靠接地,其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条件的要求。

2.6.6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与关联电气设备之间的连接导线或电缆的型号、规格和长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2.7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2.7.1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2.7.1.1设备的防爆标志、外壳防护等级和温度组别,应与爆炸性粉尘环境相适应。

2.7.1.2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7.1.3设备的外壳应光滑、无裂纹、无损伤、无凹坑或沟槽,并应有足够的强度。

2.7.1.4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无松动、锈蚀。

2.7.1.5设备的外壳接合面应紧固严密,密封垫圈完好,转动轴与轴孔间的防尘密封应严密。透明件应无裂损。

2.7.2设备安装应牢固,接线应正确,接触应良好,通风孔道不得堵塞,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设备的技术要求。

2.7.3设备安装时,不得损伤外壳和进线装置的完整及密封性能。

2.7.4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的表面最高温度,应符合表 2.7.4的规定。

2.7.5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后,应按产品技术要求做好保护装置的调整和试操作。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表面最高温度(℃)表 2.7.4 温度组别无过负荷有认可的过负荷

T11 215 190

T12 160 145

T13 120 110 注:表中温度组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

3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线路

3.1一般规定

3.1.1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路径,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1.1.1电气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

3.1.1.2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在较高处敷设;当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宜在较低处或电缆沟敷设。

3.1.1.3当电气线路沿输送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上方;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正下方的两侧。

3.1.2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当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3.1.3爆炸危险环境内采用的低压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必须高于线路的工作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钢管内。电气工作中性线绝缘层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敷设。

3.1.4电气线路使用的接线盒、分线盒、活接头、隔离密封件等连接件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

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3.1.5导线或电缆的连接,应采用有防松措施的螺栓固定,或压接、钎焊、熔焊,但不得绕接。铝芯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有可靠

的铜—铝过渡接头等措施。

3.1.6爆炸危险环境除本质安全电路外,采用的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铜、铝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 3.1.6的规定。

爆炸危险环境电缆和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表

3.1.6

爆炸危险

环境

线芯最小截面面积(mm2)

铜铝

电力控制照明电力控制照明

1区 2.5 2.5 2.5 ×××

2区 1.5 1.5 1.5 4 × 2.5

10区 2.5 2.5 2.5 ×××

11区 1.5 1.5 1.5 2.5 2.5 2.5 注:表中符号“×”表示不适用。

3.1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 1.5倍。当在水平距离小于规定而无法躲开的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2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缆线路

2.1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缆间不应直接连接。在非正常情况下,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3.2.2电缆线路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或界壁时,必须采取下列隔离密封措施:

3.2.2.1在两级区域交界处的电缆沟内,应采取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

3.2.2.2电缆通过与橡邻区域共用的隔墙、楼板、地面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加以保护;留下的孔洞,应堵塞严密。

3.2.2.3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填塞密封胶泥,密封胶泥填塞深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且

不得小于40mm。

3.2.3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的进线口,引入电缆后的密封应符合

下列要求:

3.2.3.1当电缆外护套必须穿过弹性密封圈或密封填料时,必须被弹性密封圈挤紧或被密封填料封固。

3.2.3.2外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电缆,在隔离密封处组装防止电缆拔脱的组件时,应在电缆被拧紧或封固后,再拧紧固定电缆的

螺栓。

3.2.3.3电缆引入装置或设备进线口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置内的弹性密封圈的一个孔,应密封一根电缆;

(2)被密封的电缆断面,应近似圆形;

(3)弹性密封圈及金属垫,应与电缆的外径匹配;其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允许差值为±1mm;

(4)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能将电缆沿圆周均匀地被挤紧。

3.2.3.4有电缆头腔或密封盒的电气设备进线口,电缆引入后应浇灌固化的密封填料,填塞深度不应小于引入口径的 1.5倍,且不得小于40mm。

3.2.3.5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应选用与电缆外径相适应的引入装置,当选用的电气设备的引入装置与电缆的外径不相适应时,

应采用过渡接线方式,电缆与过渡线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内连接。

3.2.4电缆配线引入防爆电动机需挠性连接时,可采用挠性连接管,其与防爆电动机接线盒之间,应按防爆要求加以配合,不同的

使用环境条件应采用不同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3.2.5电缆采用金属密封环式引入时,贯通引入装置的电缆表面,应清洁干燥;对涂有防腐层,应清除干净后再敷设。

3.2.6在室外和易进水的地方,与设备引入装置相连接的电缆保护管的管口,应严密封堵。

3.3爆炸危险环境内的钢管配线

3.3.1配线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3.3.2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3.2.1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在螺纹上应涂以电力复合脂或导电性防锈脂。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它油

漆。

3.3.2.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和2区时,螺纹有效啮合扣数:管径为25mm及以下的钢管不应少于5扣;管径为32mm及以上的钢管不应少于6扣。

3.3.2.3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2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

3.3.

4.2在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和11区时,螺纹有效啮合扣数不应少于5扣。

3.3.2.5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3.3.6.2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连接处可不焊接金属跨接线。

3.3.3电气管路之间不得采用倒扣连接;当连接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爆活接头,其接合面应密贴。

3.3.4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和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的钢管配线,在下列各处应装设不同型式的隔离密封件:

3.3.

4.1电气设备无密封装置的进线口。

3.3.

4.2管路通过与其它任何场所相邻的隔墙时,应在隔墙的任一侧装设横向式隔离密封件。

3.3.

4.3管路通过楼板或地面引入其它场所时,均应在楼板或地面的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件。

3.3.

4.4管径为50mm及以上的管路在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以内及每距 1.5m处,应装设一隔离密封件。

3.3.

4.5易积结冷凝水的管路,应在其垂直段的下方装设排水式隔离密封件,排水口应置于下方。

3.3.5隔离密封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3.3.5.1隔离密封件的内壁,应无锈蚀、灰尘、油渍。

3.3.5.2导线在密封件内不得有接头,且导线之间及与密封件壁之间的距离应均匀。

3.3.5.3管路通过墙、楼板或地面时,密封件与墙面、楼板或地面的距离不应超过300mm,且此段管路中不得有接头,并应将孔洞堵塞严密。

3.3.5.4密封件内必须填充水凝性粉剂密封填料。

3.3.5.5粉剂密封填料的包装必须密封。密封填料的配制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浇灌时间严禁超过其初凝时间,并应一次灌足。

凝固后其表面应无龟裂。排水式隔离密封件填充后的表面应光滑,并可自行排水。

3.3.6钢管配线应在下列各处装设防爆挠性连接管:

3.3.6.1电机的进线口。

3.3.6.2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

3.3.6.3管路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3.3.7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其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3.7.1在不同的使用环境条件下,应采用相应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3.3.7.2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5倍。

3.3.8电气设备、接线盒和端子箱上多余的孔,应采用丝堵堵塞严密。当孔内垫有弹性密封圈时,则弹性密封圈的外侧应设钢质堵

板,其厚度不应小于2mm,钢质堵板应经压盘或螺母压紧。

3.4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及其关联电气设备的线路

3.4.1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配线工程中的导线、钢管、电缆的型号、规格以及配线方式、线路走向和标高、与关联电气设备的连接

线等,

除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外,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

3.4.2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3.4.2.1本质安全电路与关联电路不得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本质安全电路或关联电路,严禁与其它电路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

3.4.2.2两个及以上的本质安全电路,除电缆线芯分别屏蔽或采用屏蔽导线者外,不应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

3.4.2.3配电盘内本质安全电路与关联电路或其它电路的端子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当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高于端子的绝缘隔板或接地的金属隔板隔离;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的端子排应采用绝缘的防护罩;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其它电路

的盘内配线应分开束扎、固定。

3.4.2.4所有需要隔离密封的地方,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密封。

3.4.2.5本质安全电路及关联电路配线中的电缆、钢管、端子板,均应有蓝色的标志。

3.4.2.6本质安全电路本身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不应接地。电缆屏蔽层,应在非爆炸危险环境进行一点接地。

3.4.2.7本质安全电路与关联电路采用非铠装和无屏蔽层的电缆时,应采用镀锌钢管加以保护。

3.4.3在非爆炸危险环境中与爆炸危险环境有直接连接的本质安全电路及关联电路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 3.4.2条的规定。

4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4.1电气设备的安装

4.1.1火灾危险环境所采用的电气渗备类型,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4.1.2装有电气设备的箱、盒等,应采用金属制品;电气开关和正常运行产生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

质的存放地点,其最小距离不应小于3m。

4.1.3在火灾危险环境内,不宜使用电热器。当生产要求必须使用电热器时,应将其安装在非燃材料的底板上,并应装设防护罩。

4.1.4移动式和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玻璃罩,应采用金属网保护。

4.1.5露天安装的变压器或配电装置的外廓距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的外墙,不宜小于10m。当小于10m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

5.1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靠变压器或配电装置一侧的墙,应为非燃烧体。

4.1.

5.2在高出变压器或配电装置高度3m的水平线以上或距变压器或配电装置外廓3m以外的墙壁上,可安装非燃烧的镶有铁丝玻璃的固定窗。

4.2电气线路

4.2.1在火灾危险环境内的电力、照明线路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

4.2.21KV及以下的电气线路,可采用非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或23区内,可采用硬塑料管配线;在火灾危

险环境23区内,远离可燃物质时,可采用绝缘导线在针式或鼓型瓷绝缘子上敷设。但在沿未抹灰的本质吊顶和木质墙壁等处及木质闷

顶内的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明敷,不得采用瓷夹、瓷瓶配线。

4.2.3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当采用铝芯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应有可靠的连接和封端。

4.2.4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或22区内,电动起重机不应采用滑触线供电;在火灾电险环境23区内,电动起重机可采用滑触线供电,但在滑触线下方,不应堆置可燃物质。

4.2.5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的线路,应采用移动电缆或橡套软线。

4.2.6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安装裸铜、裸铝母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4.2.6.1不需拆卸检修的母线连接宜采用熔焊。

4.2.6.2螺栓连接应可靠,并应有防松装置。

4.2.6.3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和23区内的母线宜装设金属网保护罩,其网孔直径不应大于12mm。在火灾危险环境22区内的母线应有IP5X型结构的外罩,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中的有关规定。

4.2.7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或接线盒内,其进线口处应密封。

4.2.8钢管与电气设备或接线盒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4.2.8.1螺纹连接的进线口,应啮合紧密;非螺纹连接的进线口,钢管引入后应装设锁紧螺母。

4.2.8.2与电动机及有振动的电气设备连接时,应装设金属挠性连接管。

4.2.9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火灾危险环境;架空线路与火灾危险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 1.5倍。

5接地

5.1保护接地

5.1.1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

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5.1.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内所有的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气设

备,应采用专用的接地线;该专用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外壳等,

应作为辅助接地线。

5.1.3在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的照明灯具及爆炸性粉尘环境11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

接地线;在爆炸性粉尘环境11区内可采用金属结构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爆炸危险物质的管道。

5.1.4在爆炸危险环境中接地干线宜在不同方向与接地体相连,连接处不得少于两处。

5.1.5爆炸危险环境中的接地干线通过与其它环境共用的隔墙或楼板时,应采用钢管保护,并应按本规范第 3.2.2条的规定作好隔离密封。

5.1.6电气设备及灯具的专用接地线或接零保护线,应单独与接地干线(网)相连,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接地线用。

5.1.7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备与接地线的连接,宜采用多股软绞线,其铜线最小截面面积不得小于4mm2,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装设保护管。

5.1.8铠装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时,其接地或接零芯线应与设备内接地螺栓连接;钢带及金属外壳应与设备外接地螺栓连接。

5.1.9爆炸危险环境内接地或接零用的螺栓应有防松装置;接地线紧固前,其接地端子及上述紧固件,均应涂电力复合脂。

5.2防静电接地

5.2.1生产、贮存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贮罐、管道、机组和利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易产生静电的

粉状、粒状的可燃固体物料的设备、管道以及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其防静电接地的安装,除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防静电接地的

标准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1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

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5.2.1.2渗备、机组、贮罐、管道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除并列管道外不得互相串连接地。

5.2.1.3防静电接地线的安装,应与设备、机组、贮罐等固定接地端子或螺栓连接,连接螺栓不应小于M10,并应有防松装置和涂以电力复合脂。当采用焊接端子连接时,不得降低和损伤管道强度。

5.2.1.4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相紧固时,可不另装跨接线。在腐蚀条件下安装前,应有两个及以上螺栓和卡子之间的接触面去和除油污,并应加装防松螺母。

5.2.1.5当爆炸危险区内的非金属构架上平行安装的金属管道相互之间的净距离小于100mm时,宜每隔20m用金属线跨接;金属管道相互交叉的净距离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5.2.1.6容量为50m3及以上的贮罐,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且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并应在罐体底部周围对称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应连接成环形的闭合回路。

5.2.1.7易燃或可燃液体的浮动式贮罐,在无防雷接地时,其罐顶与罐体之间应采用铜软线作不少于两处跨接,其截面不应小于

25mm2且其浮动式电气测量装置的电缆,应在引入贮罐处将铠装、金属外壳可靠地与罐体连接。

5.2.1.8钢筋混凝土的贮罐或贮槽,沿其内壁敷设的防静电接地导体,应与引入的金属管道及电缆的铠装、金属外壳连接,并应引

至罐、槽的外壁与接地体连接。

5.2.1.9非金属的管道(非导电的)、设备等,其外壁上缠绕的金属丝网、金属带等,应紧贴其表面均匀地缠绕,并应可靠地接地。

5.2.1.10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织入袋体的金属丝的接地端子应接地。

5.2.1.11皮带传动的机组及其皮带的防静电接地刷、防护罩,均应接地。

5.2.2引入爆炸危险环境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铠装及金属外壳,均应在危险区域的进口处接地。

6 工程交接验收

6.0.1防爆电气设备在安装完毕后,试运前、试运中、交接时除应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应的检

查项目及要求进行检查外,尚应按本章各条规定进行检查。

6.0.2防爆电气设备在试运行中,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6.0.2.1防爆电气设备外壳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值。

6.0.2.2正压型电气设备的出风口,应无火花吹出。当降低风压、气压时,微压继电器应可靠动作。

6.0.2.3防爆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及联锁装置,应动作正确、可靠。

6.0.3工程竣工验收时,尚应进行下列检查:

6.0.3.1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明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6.0.3.2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应符合设计。

6.0.3.3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伤;油漆应完好。接线盒盖应紧固,且固定螺栓及防松装置应齐全。

6.0.3.4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不得有渗油、漏油;其油面高度应符合要求。

6.0.3.5正压型电气设备的通风、排气系统应通畅,连接正确,进口、出口安装位置符合要求。

6.0.3.6电气设备多余的进线口,应按规定作好密封。

6.0.3.7电气线路中密封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规定。

6.0.3.8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配线工程,其线路走向、高程,应符合设计;线路应标有天蓝色的标志。

6.0.3.9电气装置的接地或接零、防静电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应牢固可靠。

6.0.4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6.0.4.1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

6.0.4.2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6.0.4.3制造厂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6.0.4.4除应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应规定提交有关设备的安装技术记录外,尚应提交有测隙孔

的增安型电动机定子、转子间单边气隙的测量记录。

6.0.4.5除应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应规定提交有关设备的调整、试验记录外,尚应提交正压型

电气设备的风压、气压等继电保护装置的调整记录、电气设备试运时外壳的最高温度记录和防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值的测试记录等。

附录A防爆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A.0.1增安型、无火花型电气设备不同电位的导

电部件之间的最小电气间隙和爬电攫离,应符合表 A.0.1的规定。

增安型、无火花型电气设备不同电位的导电

部件之间的最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表A.0.1

最小爬电距离(mm)额定电压(V)最小电气间隙(mm)

ⅠⅡⅢ

12 2 2 2 2

24 3 3 3 3

36 4 4 4 4

60 6 6 6 6

127 6 6 7 8

220 6 6 8 10

380 8 8 10 12

660 10 12 16 20

1140 18 24 28 35

3000 36 45 60 75

6000 60 85 110 135

10000 100 125 150 180

注:①设备的额定电压,可高于表列数值的10%;

②装入灯座中的额定电压,不大于250V的螺旋灯座灯泡,对于a级绝缘材料最小爬电距离可为3mm。

③表中的Ⅰ、Ⅱ、Ⅲ为绝缘材料相比漏电起痕指数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有

关规定Ⅰ级为上釉的陶瓷、云母、玻璃;Ⅱ级三聚腈胺石棉耐弧塑料、硅有机石棉耐弧塑料;Ⅲ级为聚四氟乙烯塑料、三聚腈胺玻璃

纤维塑料、表面用耐弧漆处理的环氧玻璃布板。 A.0.2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裸露导体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得小于

表A.0.2的规定值。

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叫路裸露导体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表A.0.2

额定电压峰值(V)电气间隙(mm)胶封中的间距(mm)爬电距离(mm)绝缘涂层下的爬电距离(m)

60 3 1 3 1

90 4 1.3 4 1.3

190 6 2 8 26.

375 6 2 10 3.3

550 6 2 15 5

750 8 2.6 18 6

1000 10 3.3 25 8.3

1300 14 4.6 36 12

1550 16 5.3 40 13.3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

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参加单位:化工部施工技术研究所

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曾等厚、胡仁、张煦、马长瀛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大全9807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大全9807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与表格释义大全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 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 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条文说明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CJ94—2008)条文说明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一2008)条文说明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条文说明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条文说明 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标准(JGJ,T15——2008) 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标准(JGJ,T15—2008)条文说明 地面辐射供暖木质地板铺设技术和验收规范(WB,T1037—2008)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条文说明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01一2007)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01一2007)条文说明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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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场所电气火灾对策

编号:AQ-JS-07952 ( 安全技术)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易燃易爆场所电气火灾对策Countermeasures for electrical fire in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places

易燃易爆场所电气火灾对策 使用备注:技术安全主要是通过对技术和安全本质性的再认识以提高对技术和安全的理解,进而形成更加科 学的技术安全观,并在新技术安全观指引下改进安全技术和安全措施,最终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用电量的逐年增长,我国由电气所引起的火灾(以下简称电气火灾)呈明显的上升趋势,特别是近年来易燃易爆场所电气火灾事故(爆炸)频繁发生,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造成重大损失。例如,1997年6月4日,停泊在南京长江水域2号锚地的广州海运集团泰华油运公司“大庆243”号油轮(2.4万吨,装有1.97万吨原油)在向长航集团南京油运公司的3艘油驳过载原油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泄漏的原油形成2万多平方米江面火灾。这起大火造成5人死亡、4人失踪、5人受伤,“大庆234”号油轮和一艘油驳沉没,二艘油驳烧损,直接财产损失574.8万元。火灾原因系原油气遇静电火花爆炸所致。又如,1998年3月5日18时05分,陕西省西安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所(占地35.8亩,储气2340立方米)储气罐区发生爆炸火灾事故,5个储罐、8辆液化气槽车被毁坏,过火面积4.5万平方米,并造成11人死亡(其中7名

爆炸和火灾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火灾危险环境分区 -------GB50058-92部分内容解读 在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第二章中,对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做出了规定,其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概念就是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分区。 在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中,对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和火灾危险区域划分做出了规定。 爆炸危险环境包括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爆炸性粉尘环境。 爆炸性气体环境指含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是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状的易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在全范围内传播。 爆炸性粉尘环境指含有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爆炸性粉尘混合物是大气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易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在全范围内传播。 火灾危险环境:存在火灾危险物质以致有火灾危险的区域。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 2.1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1: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 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在对具体建筑物进行判断、划分的过程中,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步骤一:采取排除法,首先根据非爆炸危险区域的各项条件,判断现场是否属于非爆炸危险区域。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 2.2.2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 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 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步骤二:对释放源级别进行判断。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 2.2.3条: 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527—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6]33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 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 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1 总则 1.0.1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 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 质环境 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1.0. 2.1矿井井下。 1.0. 2.2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 1.0. 2.3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1.0. 2.4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总则 1、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统一准则。 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全使用。 二、术语 1、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以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4、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5、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理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6、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生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第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7、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8、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9、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10、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11、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型

编号:SY-AQ-02608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型 Selection of electrical equipment in fire hazard area

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型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可根据国标GBJ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选型,见表2-45。 表2-45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型 21区 22区 23区 电机 固定安装 防溅式(IPX 4型)① 封闭式(IP5X 型) 防滴式(IPX

1型)② 移动式和携带式 封闭式(IP5X 型) 封闭式(IP5X 型) 电器和仪表 固定安装 充油型、防水型(IPX 6型)、防尘型(IPX 6型)、保护型(IP4X 型)③ 开启型(IP2X 型) 移动式和携带式 防水型(IPX

6型) 防尘型(IP6X 型) 保护型(IP4X 型) 照明灯具 固定安装 保护型 防尘型⑤ 开启型 移动式和携带式④防尘型 保护型 配电装置 防尘型 保护型

接线盒 注:①21区内,IPX 4型电机正常运行时有时有火花的部件(如滑环),应装在全封闭的罩内。 ②23区内,不应采用正常运行时有火花的IPX 1型电机(如带滑环的电机),最低应选用IPX 4型。 ③21区内,固定的电器和仪表,在正常运行下有火花时,不宜选用IP4X 型。 ④照明灯具的玻璃罩,应有金属网保护。 ⑤22区火灾危险场所,介质为可燃纤维时,固定安装的照明灯具,可选用普通荧光灯。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标准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 1、新版标准规编制提出“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十六字方针。 2、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 验体。 4、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5、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6、抽样检查:按照规定的抽样检查,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 目中,按检验批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7、抽样方案:根据检测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8、观感质量:通过观测和必要的测量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9、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 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10、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11、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测,并应共同确认。 12、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测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对重要的检测项目当(尚)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测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经实践检测的有效的抽样方案。 13、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1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1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16、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17、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18、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9、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所包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3、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包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1、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22、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23、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完整版)怎样划分火灾及爆炸危险场所等级

怎样划分火灾及爆炸危险场所等级 火灾危险场所,按其危险程度可分为三级区域: 21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贮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并且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22区在生产过程中,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23区存在固体状可燃物质,并且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物质的物态,可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两类。 根据发生爆炸危险的可能性和后果,按爆炸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的不同,可将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和区域。 (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划分如下: 0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区正常情况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可能出现的场所。 2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而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划分如下: 10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易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1区正常情况爆炸性粉尘或易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而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上述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和停止、正常运行和维修;不正常情况,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卢机) 第四章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 第一节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和分组 爆炸性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爆炸性粉尘或易燃纤维等统称为爆炸性物质。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粉尘或纤维状的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点燃后,燃烧将在整个范围内迅速传播的混合物,称为爆炸性混合物。 一、爆炸性物质的分类 爆炸性物质可分为三类: Ⅰ类:矿井甲烷; Ⅱ类: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含蒸气、薄雾); Ⅲ类:爆炸性粉尘(含纤维)。 二、爆炸性混合物的分级和分组 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性,是由它的爆炸极限、传爆能力、引燃温度和最小点燃电流决定的。各种爆炸性混合物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分级,按引燃温度分组,主要是为了配置相应电气设备,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一)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一、矿井井下; 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 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四、蓄电池室; 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第1.0.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2.1.2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 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2.1.3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措施: 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 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 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三、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宜采取下列措施: 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 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 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已经开始执行了,为此向广大同行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填写范例与指南》的学习。 土建部分检验批划分方法 1.1 检验批的划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中的第4.0.7条规定“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针对本条规定,可以由各个专业技术负责人在开工前把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确定下来,上交监理审批。参照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法如下:1.地基与基础(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中没有具体规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法,根据施工经验,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和边坡等子分部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如果工程量很大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中要求分段施工的,可以按照施工段划分。(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中的第3.0.13 条对分项工程检验批及抽样数量的规定如下:1 )主体结构防水工程和细部构造防水工程应按结构层、变形缝或后浇带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2 )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应按隧道区间、变形缝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3 )排水工程和注浆工程应各为一个检验批;4 )各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细部构造应为全数检查,其他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2 .主体结构(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中没有具体规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法,根据施工经验,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的检验批应按照施工段划分,其中钢筋原材应按照进场计划划分检验批。 (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 中第3.0.20 条规定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2 )不超过250m3砌体; 3 )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3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中规定如下:10.1.2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或空间刚度单元等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11.1.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12.1.2 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施工段或空间刚度单元划分成一个或若干检验批。13.1.2压型金属板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楼层、施工段或屋面、墙面、楼面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其余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划分与钢结构安装工程保持一致,或者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4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76-2010 中规定如下:10.1.3 单层铝合金安装工程应按变形缝或空间刚度单元等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多层铝合金结构安装工程应按楼层或施工段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11.1.2 铝合金空间网格结构安装工程应按变形缝、施工段或空间刚度单元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12.1.2 铝合金面板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应按变形缝、施工段、轴线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13.1.2 铝合金幕墙结构安装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检验批: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 1000㎡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

易燃易爆场所电气火灾的成因与对策参考文本

易燃易爆场所电气火灾的成因与对策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易燃易爆场所电气火灾的成因与对策参 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用电量的逐年增长,我国 由电气所引起的火灾(以下简称电气火灾)呈明显的上升 趋势,特别是近年来易燃易爆场所电气火灾事故(爆炸) 频繁发生,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造成重大损失。例 如,1997年6月4日,停泊在南京长江水域2号锚地的广 州海运集团泰华油运公司“大庆243”号油轮(2.4万吨, 装有1.97万吨原油)在向长航集团南京油运公司的3艘油 驳过载原油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泄漏的原油形成2万多 平方米江面火灾。这起大火造成5人死亡、4 人失踪、5 人受伤,“大庆234”号油轮和一艘油驳沉没,二艘油驳

烧损,直接财产损失574.8万元。火灾原因系原油气遇静电火花爆炸所致。又如,1998年3月5日18时05分,陕西省西安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所(占地35.8亩,储气2340立方米)储气罐区发生爆炸火灾事故,5个储罐、8辆液化气槽车被毁坏,过火面积4.5万平方米,并造成11人死亡(其中7名消防官兵牺牲)、30人受伤(其中消防人员11人),直接财产损失477.8万元。事故系编号为11号的球型罐(400立方米)的排污阀上部法兰密封垫失效,造成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形成爆炸性的可燃气体遇电火花所致。 2 事故原因分析 众所周知,存在易燃易爆的气体、液体蒸汽、粉尘等物品场所如果发生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a、爆炸性气体、液体蒸汽、粉尘和空气混合后必须在爆炸极限以内; b、场所内存在着足以激发上述混合物爆炸的能量,如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 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1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主要修订下列内容: 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 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 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 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 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 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ⅢA、ⅢB和ⅢC组; 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 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借鉴了相关的国际标准及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删除了原规范中关于火灾危险环境的内容,对于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计,执行国家其他专门的设计规范。本规范共分5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建议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7号,邮政编码:10002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目录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2) 前言 (3) 1 总则 (4) 2 术语 (5) 3 基本规定 (7)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9)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0)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4) 本标准用词说明 (32)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结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 朱明德杨南方李子新张鸿勋刘俭 建设部

电气设备引发火灾及其爆炸原因分析

电气设备引发火灾及其爆炸原因分析 1前言 随着电气化的迅猛发展和用电普及程度的日益提高,电已经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能源之一。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由电气引发的火灾和爆炸事故也一直呈现上升趋势。电气设备的绝缘大量使用塑料、橡胶、绝缘漆、稀释剂等易燃物品,在电气设备运行中,由于过载、短路和漏电,照明及电热设备,开关的动作,熔断器的烧断,接触不良以及雷击、静电等,都可能引起高温、高热或产生电弧、放电火花,从而导致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而且电气火灾燃烧猛、蔓延快、易形成大面积燃烧,燃烧时会产生大量烟雾,分解出有毒气体,这些气体都有可能造成人员中毒、窒息。此外,由电气引发的火灾与爆炸事故,往往还会造成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的停电,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极大损失。根据资料统计,电气火灾与爆炸事故在所有火灾与爆炸事故中约占14%~20%,仅次于由一般明火引发的火灾与爆炸事故。而西欧人均用电量是我国的几十倍,可电气火灾仅占火灾总数的百分之几,这与我国的电气火灾的上升趋势形成了鲜明对比。因此,我们一定要重视电气设备的防火与防爆,确保安全。 2电气引起火灾爆炸的原因分析 2.1存在易燃易爆环境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易燃易爆环境如煤炭、石油化工、棉纺、木材加工、烟花爆竹等生产场所。这些生产活动场所存在

大量易燃易爆物,特别是生产烟花爆竹用的炸药,遇到火源即可发生爆炸;其它生产活动场所,在生产、储存、运输及使用过程中,也极易由气体、固体粉尘等与空气形成燃烧爆炸混合物,遇火发生燃烧、爆炸。2.2电气设备在运行中产生火花或高温有些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时能产生火花、电弧及高温。如电气开关开合、运行中的直流、交流电动机。有些电气设备由于绝缘老化、受潮、腐蚀或机械损伤等,会造成绝缘强度降低、短路、熔断器容体烧断;电气设备或线路严重超负荷也会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高温。 2.3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不当 因违背有关设计规定或设计时考虑不周而造成电气设计、安装中的先天不足,使电气设施不配套,以及未严格按照安装规程和要求施工而导致安装错误,给日后运行时引起火灾或爆炸创造了先天条件。如线路不按电气安装规程设计安装、导线达不到安全载流量负荷标准,造成绝缘老化短路;在爆炸性危险场所安装非防爆电机、电器等。有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安装不按规定要求施工,特别是隐蔽工程内部的线路不按规定穿管或穿管不到位,线路接口松动,乱拉乱接等;使用不合格的三无产品、劣质材料,偷工减料等。 2.4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实际生产中,电气操作人员在操作中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而导致电气火灾或爆炸事故的事例很多。如在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使用喷灯、火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非防爆电器产品,特别是携带式或移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标[2001]157号 颁布日期:20010720 实施日期:20020101 颁布单位:建设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7月20日联合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0-2001)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2术语 2.0.1建筑工程buildingengineering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建筑工程质量qualityofbuildingengineering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的原因分析和预防措施

编号:SY-AQ-03960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的原因分析 和预防措施 Cause analysis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of fire in electrical equipment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的原因分析和预 防措施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用电量的逐年增长,我国由电气设备所引起的火灾(以下简称电气火灾)呈明显的上升趋势,特别是近年来易燃易爆场所电气火灾事故(爆炸)频繁发生,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重大损失。据统计,1996年到2005年,全国共发生火灾191万起,造成2.5万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45亿元。有关统计显示,因用电不慎引发的火灾占火灾总数的50%以上。如何加强电气火灾的防范,控制电气火灾的发生也就日趋重要。本文从电气发生火灾的规律着手。分析了电气火灾产生的原因,并针对性的提出预防措施,目的是为了提醒大家对电气火灾事故引起高度重视,在电气选型、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科学控制,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让电气火灾尽量远离生产和生活,避免悲剧的发生。

现将引起电气设备火灾的主要原因和预防措施归纳如下: 一、短路引起电气火灾的主要原因及预防措施 电气线路上,由于种种原因相接或相碰,电流不经过线路中的用电设备而直接构成回路的现象称短路。在短路电流忽然增大时,其瞬间放热量很大,大大超过线路正常工作时的发热量,不仅能使绝缘烧毁,而且能使金属熔化,引起可燃物燃烧发生火灾。 1、短路引起电气火灾的主要原因 ①没有按具体环境选用绝缘导线、电缆,使导线的绝缘受高温、潮湿、腐蚀等作用的影响而失去绝缘能力; ②线路年久失修,绝缘层陈旧老化或受损,使线芯裸露; ③电线过电压使导线绝缘被击穿; ④用金属线捆扎绝缘导线或把绝缘导线挂在钉子上,日久磨损和生锈腐蚀,使绝缘受到破坏; ⑤裸导线安装太低,搬运金属物件时不慎碰撞电线,金属物件搭落或小动物跨接; ⑥架空线路电线间距太小,档距过大,电线松驰,有可能发生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划分(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1144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 划分(正式版)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划分(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爆炸危险场所,是指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质,并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火灾危险场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储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或者有可燃粉尘、可燃纤维,或者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并在可燃物质的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一、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一)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1.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

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2.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而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 (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① 0级区域(简称0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② 1级区域(简称1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③ 2级区域(简称2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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