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

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的几个问题

佛山市中院研究室吴文志 2004-06-17

从去年开始,我院开始了为期两年的规范化建设。迄今,包括全院综合性和各部门的规范,我们共已经制定了数十项规范。前段时间,院里成立了专题小组对规范化建设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从整体上而言,我院所制定的规范质量是较好的,特别是内容上都是较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不少的规范中都存在着一些技术粗糙、用语不科学、格式不规范的情况。这一方面是由于我们的规范化建设任务重、时间紧迫,因此很多规范的制定过程较为仓促而没有经过较严格仔细的审查;但在另一方面也与我们各部门具体从事规范制定工作的人员缺乏必要的技术培训,因而对于一些基本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不太了解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院规范化建设办公室决定在今天以讲座形式,安排大家共同就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方面的问题进行学习和探讨。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方面,本人其实也是资历不深、经验不多的,但既然受领导指派主讲这一讲座,也只能尽力而为,将自己从去年以来从事规范制定工作中的一些体会、以及参考了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的一些书籍文献的学习心得,拿出来跟大家交流,如果有什么不当的地方,请多多包涵。

今天,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及其应用、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及其组成部分、规范性文件的语言文字。

一、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及其应用

作为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主要包括了:卷、编、章、节、条、款、项、目,这是为大家所熟知的。其中,卷、编、章、节是标题结构单位,条、款、项、目是条文结构单位。从另一角度而言,卷、编、章、条是独立的结构单位,它们不以其他结构单位(主要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节、款、项、目则是附属的结构单位,它们必须以其他结构单位(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

一般而言,卷作为最高层次的结构单位,只适用于一些巨型的、结构层次繁复的法典性规范文件,如外国的民法典、综合性法典等,在我国尚无以卷为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此从略。

至于仅次于卷的编,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也仅仅在刑法、刑诉法、民诉法等较为大型、条文众多的法典中才适用,对于我们规范化建设而言,所制定的各项内部管理规范,需要运用编作为结构单位的可能性不大。当然,在以后当我们将所有规范进行汇编时,或许会有适用的可能。因此,在这里我们也暂且忽略不提。

以下我们主要探讨一下有章、节、条、款、项、目等结构单位的应用。

(一)章的应用

章是规范性文件中常见的结构单位,其格式为“第X章”

在章的应用中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必须规范性文件内容较多,并且有划分层次的需要。

内容繁多,才有应用章的可能性,而层次复杂,才有应用章的必要性。

一般而言,规范中如果要应用章的,应当具备足以划分三到四章以上的条件。总则(一般性规定)、分则(具体性规定)和附则(补充性规定)是最基本的结构,此外,在具体性规定中还应当能进一步划分出一定的章才视为是有设章的需要。

2、在内容上,各章之间应当既相对独立,也存在一定的逻辑联系。没有相对独立性也就没有设章的必要。但在另一方面,各章还应当根据其所规范的内容于相互间形成一定的逻辑顺序,从而产生协调一致的整体性。

3、各章的篇幅应当适当。应当尽可能保持规范整体体系上的均衡性,避免出现严重失衡的现象。作为章的篇幅的最低限,一章中应当有两条以上的内容,但特殊情况下,附则中仅包含一个规范条文的情形也是有的,这可视作例外。

(二)节的应用

节的应用频率相对章而言要较少,其应用格式为“第X节”。

对节的应用应当注意以下的问题:

1、作为附属性结构单位,节只能于章下设置,不能脱离于章而独立存在。

2、节只应当在必要时才予设立,不应过滥。

是否设置节应当取决于某章的篇幅长短及其中条文的复杂程度。而且各章之间在是否需要设节的问题上也并无关联性,仅就各章独立进行客观考察。因此,规范条文中,部分章下设节,部分章下不设节,这是十分常见的。我们不能为追求章与章之间体系结构的同一性,而强求于所有章下都设立节。

3、与章的应用相同的是,各节本身的内容应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同一章下的各节之间也应当有一定的逻辑联系。

(三)条的应用

条是规范性文件中最基本的结构单位,也是最不可或缺的单位,在这一意义上而言,条可以说是规范性文件最具有根本性意义的独立结构单位。规范性

文件中可以没有其他任何的结构单位,但却不可能没有条,条既可以完全独立于卷编章节款项目而存在,也可以在章下设置,还可以在节下设置。

至于条的应用格式,一般而言是“第X条”,对于某些条文较少的规范,还可能以汉字序数的“一、二”的形式出现。在极个别情况下,如某些司法解释中,还可能会以阿拉伯数字的“1、2”这样的非常规形式出现,但对此,我们不提倡在制定内部规范时适用。至于前两种,根据规范的条文多少及结构类型来合理选择,较合适的还应当是应用“第X条”的格式。

关于条的应用,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条的长度应当适宜。

条的长度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条文的语言文字的精练程度,因此一般要求规范语言尽可能简洁明确,杜绝废话套话。二是条文本身所包含的内容多少。如果内容太多的,我们应当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将之分割为多个条文来表述。如果逻辑上不允许将条文内容割裂的,则尽可能考虑在同一条文中划分出若干款、项乃至目来处理。例如如果条文内容中有转折意思的,可以应用但书来处理,如果条文中有多重并列内容的,可以用多款、多项、多目列举的方式来表达,等等。

2、条文的内容应当独立完整,特别是在逻辑上应当完整。不能将不同意思的条文内容掺杂于一个条文之中来表述,也不能将同一意思的条文内容生硬割裂于多个条文来表达。这道理一般不难理解,但我们在具体处理条文的适当长度与保持条文内容完整的关系时,往往就容易顾此失彼,这是需要注意的。

3、条文之间也应当保持一定的逻辑顺序。应当根据条文所表述的事物的规律来合理排列条文的顺序,避免给人混乱无序、无所适从的感觉。当然,作为整体规范上的条文顺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由章节本身的有序性来加以保障,但在各章节以下的条文之间,合理的排序仍然显得很有必要,这一点只能靠我们在具体操作中加以认真而仔细的注意了。

(四)款的应用

款的应用频率可以说仅次于条,也是相当高的。款的应用格式是以自然段划分,无需序号,相互间仅以句号区分。

作为附属的结构单位,款严格隶属于条,不能脱离于条而单独存在。款的作用就是为了解决条的逻辑结构问题,特别是在条的内容偏长且蕴含多重意思或多层结构时,可以通过款的设置使条显得内容更具有条理性,更清楚易懂。

款的应用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款的设置如节一样,只应在必要时才予设置。通常而言,当条文含有两层以上的意思,而且不能割裂于两个以上的条文予以表述,以一段话来进行表达又显累赘时,多可考虑设置款。

2、款的设置上有多种方式。一是并列式,一是递进式,还有的就是混合式。我们可以根据需要表述的内容来具体选择表达的方式,对于混合式而言,一般应当先并列后递进。

(五)项的应用

项是次于款的结构单位,尽管同属于附属性结构单位,但是项在设置上却较款要更为灵活。即项并不严格隶属于款,我们既可以在款下设项,也可以在条下直接设项。而与项相同的是,项的使用同样是为了解决条的结构问题,使蕴含多重意思与多层结构的条的内容能够更清晰地得以表达。项的应用格式是以“(一)、(二)”方式,分段表述,相互间以“;”号相区分。在个别情况下、特别是各项内容较少的时候,也会不进行分段,而在一段内连续排列,但这较为罕见。

项的应用应当注意以下的问题:

1、项的应用应当有必要性

(1)当条文只有一层完整的意思(因此无设款的余地),但这一层意思又包含多个部分时(因此有设项的必要),可以考虑设项,这属于在条下直接设项的情形;

(2)条下已经设款,而款本身的内容也较多,结构也复杂时,有必要进一步设项,这是款下设项的情形。

2、项不具有完全独立性与完整性。这是指项本身不足以表达条文的完整思想,而必须与同一条或同一款下的其余各项相联系,才能使条文的完整意思得以形成。因此,我们在设项时一定要注意各项之间的逻辑关系。

3、项的数目应有限制。一般而言,设置的项不能少于两项,这一点是无用置疑的。但同时,项的数目也不宜过多,否则可以考虑将部分项合并成条或款来表述。当然,什么情况下才算过多,这没有定式,条文中列举10多项的情形也是有的,这还应根据各项的内容长短及条文整体的篇幅等诸多因素综合衡量。

(六)目的应用

目是项下的一个结构单位,也是目前规范性文件中所使用的最小的结构单位。作为附属性结构单位,目严格隶属于目,不能脱离于目而独立存在。

目的应用格式是:用阿拉伯数字“1.、2.、3.”,分段表述,以“;”区分。

目的应用规则与项基本相同,在此不赘。

二、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及其组成部分

(一)规范性文件的结构类型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结构,根据规范的条文内容多少及层次复杂程度,我们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简单型、间居型和复杂型。

1、简单型

简单型结构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具有以下的特点:

(1)条文很少,一般在10条以下。

(2)条文的格式较灵活,不一定使用“第X条”的形式,往往还会应用汉语序数的“一”、“二”的形式表述。

2、居间型

居间型是介于复杂型与简单型结构之间的一种居间结构,其特点主要有:

(1)条文稍多,但一般在20条以内。

(2)条文的应用格式较规范,基本应用“第X条”的形式表述。

3、复杂型

复杂型结构是规范性文件最为常见的结构类型,其主要特点是:

(1)条文众多,格式规范。

(2)层次复杂,一般有章、节等层次结构的划分。

(二)规范性文件的组成部分

从整体上而言,规范性文件主要可以划分为两大部分:规范的正文部分和规范的附属部分

1、规范的附属部分

(1)规范的名称

规范的名称主要以下一些要素:

①规范的适用范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而作为我们的内部规范,往往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一庭、刑二庭等等。

②规范的内容。如税收征管、道路交通安全,我们内部的如目标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等等。

③规范的种类。规范的种类往往也表明了规范的效力等级,作为法律法规而言,其种类多样,包括法、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等。作为我们内部的规范,较多使用的一般是规定、办法、规程等。此外,如果是试行性的规范,还应加上试行、暂行等字眼。

规范名称的确定上,需要注意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名称不宜过长,应力求简练准确,能起到统领规范的点睛之效。此外,规范名称也应当规范,当然,由于我们只是制定内部规范,因此运用的名称不多,不会产生适用效力等级错误的规范种类的问题,但应当注意的是,在规范名称中一般不宜使用标点符号,作为例外的是书名号在适当情况下是允许使用的。

(2)题注

题注也就是在规范名称下以括号括起来的一些说明性内容。主要包括规范的制定机关(如审委会、院党组、部门等)、制定的时间、公布的时间、施行的时间,有的还包括修订的机关和时间,有会议的序号等。在我们内部规范中,一般应当包括制定的机关和时间,因顺序上先注明时,后写制定的机关。

(3)目录

目录一般只在较多章节的规范中才予以考虑设置,目前的立法实践中,行政法规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都较少设置。我们所制定的内部规范,除确有必要外,一般无需设置目录。当然,在我们汇编所有的内部规范时,则可以考虑设置目录,以便于查阅。在此从略。

(4)附件

附件主要包括一些补充性规定,或附带的表格、清单、图表说明、其他的规范文件或条文等。附件也只在必要的情况下才应用,我们的内部管理规范上应用附件的情况不多,在此也从略。

2、规范的正文部分

规范的正文部分,我们可以具体划分为三大块来进行说明,包括:概括性或一般性规定(总则)、具体性规定(分则)、补充性规定(附则),以下分而述之:

(1)概括性规定

规范的概括性规定的内容多是统领全篇、带有原则性和根本性的,一般包括了规范的目的或宗旨、规范的适用范围、基本的原则和制度等一些内容。

①规范的目的或宗旨

一般在规范之初,会以首先明确规范的目的或宗旨。其格式为:为了……,制定本规则或办法。

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

一是目的和宗旨的内容要简明切实,忌用一些空话套话。

二是目的和宗旨一般只用一个条文,且在开篇的第一条。

三是目的和宗旨如果包含多项内容的,要注意其间的逻辑性,避免杂乱无章。(如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略)

当然,如果规范的条文确实太少,也可以不写目的或宗旨。

②规范的依据

一般包括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所谓的事实根据往往就是:结合本院、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等等)。

这里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首先,一般而言,除个别条文较少的规范外,都应当列明制定规范的依据。

其次,规范的根据不能太笼统,如不能简单地写成“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如果所制定的规范仅用于内部管理方面,确实没有或者无需法律依据的,也可以不写法律依据而单纯写事实根据。

再次,被援引的规范依据应当高于规范本身,在我们的内部规范当中,这样的问题是较少出现的。

再其次,援引的规范根据,特别是法律根据应当与规范本身有切实的联系,不能为文饰而援引,要杜绝生搬硬套、牵强附会。

最后,援引的规范依据时要符合位阶顺序规则。如果有相邻的上位法律可供援引的,不宜跨越层阶援引。如果确实需要援引多项依据的,应当按照有关依据的位阶高低排列其顺序,避免出现把低位阶的依据引于高位阶的依据之前。

③规范的适用范围

这主要是便于人们清楚规范的效力范围。这往往包括规范适用的主体(如人员、部门),对象(如车辆、办公楼),某类行为或活动,某类事项、地域等等。实践中,更多的是多种范围的综合。

④负责组织实施规范的主管机关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否设立取决于现实需要,如果设置主管机关的,应当注意必要的层级关系。

⑤基本制度

这是指规范中具有统领性地位的一些主要制度,往往用于告诉人们本规范主要的、根本性的内容是什么。如法官助理制度、税收征管制度等。民诉法中的回避、管辖制度等

⑥基本原则

这是指规范所确定的具有根本指导地位的行为规则。在分则或具体规定部分所规定的都是一些较为具体细微的行为规则,而基本原则则是对这些具体行为规范从总体上具有指导意义的准则,如培训制度的原则,目标管理的实施原则等。

应该说基本原则在立法技术、法律解释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相对于我们的内部管理规范而言,基本原则往往只是起到一种宣示价值取向的导向性作用。

以上6项,往往就是总则性部分主要的条款内容,立法实践中也一般按照以上的顺序来排列有关条文。

(2)具体性规定

具体性规定是规范具体内容的展开,一般也习惯地称之为分则部分。

分则的应用格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明示性分则,就是直接以“分则”名称命名,这种格式一般只能适用于分则部分的所有内容都属于同一类型者。在我国,目前仅见于刑法第二编中。

另一种是非明示性分则。由于大多规范中的分则部分内容分别涉及到有关的主体、客体、行为、程序、法律责任、执法监督等不同内容,因此直接冠以分则名称不足以明示各部分的具体内容,故立法实践中一般采用非明示性分则的形式规定。即在总则与附则两大块之间、属于分则的各部分,根据规范内容的不同具体确定相应的标题(可参见交通安全法的目录)。在一些条文较少的规范中,

虽然没有章节的区分,但我们也大致可以根据条文的内容具体哪些属于分则性的条文。

在具体性规定部分,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是具体性规定各部分内容之间的结构要合理,顺序应恰当。

对于多章节的分则而言,各章节之的排列顺序是较重要的,特别是便于人们根据一定的逻辑规律从整体上更清晰地了解规范的内容。

一般而言,分则章节的排列顺序也可分为递进式与平行式两种。顾名思义,递进式是根据事物的发展进程排列各章节的顺序,如案件流程管理,可以选择从立、审、执这样一个顺序。而平行式则是指各章节之间属于相互平行的一种关系,至于相互间的排列顺序也往往是有规可循的,这需要我们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如刑法分则各类罪之间的排列,就是根据所保护的法益的重要性或者说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来进行排列的。也有些规范分则各章节的排列顺序较为复杂,不那么容易掌握,这是值得注意的。包括那些没有明确区分章节的规范,其条文的排列顺序同样应该注意。

至于分则的具体内容方面,由于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因此无法在此作更详细的展开。

(3)补充性规定

附则是指规范的补充性内容,主要包括术语解释、与相关规范的关系、施行日期等内容。

①有关名词、术语的解释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术语的解释,在规范中的排列位置其实是较为灵活的。特别是设有章节的规范中,有的可能放于总则之下,有的可能放于分则之下,又的可能放于附则之下,有的可能于各部分别设置,这是我们应当注意的。

一般而言,可根据名词、术词的内容及其对规范的意义来确定有关解释性条款的位置:

如果涉及的名词、术语是关于一些对整个规范居于根本性意义的重大概念,我们往往应置于总则部分,如老年人法中的老年人,(总则第二条规定60周岁以上公民),又如法官助理制度,什么是法官助理。

如果涉及的是某项条文中出现的个别术语,对于该项条文的理解有意义的,一般于该条文中单设一款界定,如立法法第63条第二款使用了较大的市的概念,接着在第五款就对这一概念作出了解释。

如果涉及的是一些避免操作、理解上歧义的概念,对于规范不具有重大原则性影响的,则多置于附则之中。常见的如日期、数量、范围等一些注释性解释。

在对一般名词术语进行解释时,我们要注意的是作出的解释应当与上位的法规范或者一般的法行为习惯相一致,避免产生一些理解上的歧义,故建议多参考一些法律、法规关于术语的定义。

②关于解释机关的授权条款

通常,于我们内部规范建设而言,在一些综合性规范中有必要指定解释机关,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③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授权条款

对于一些大型的综合性规范或原则性规范,往往会授权具体的主管部门去制定一些实施办法或细则,以便于规范的施行和实践操作,这就是变通或补充规定的授权条款。当然,要注意的是授权条款的制定应当有必要性,并且必要时可以提出一些程序上的要求。

此外,还要注意将例外规定授权条款与补充规定授权条款区别开来。这里说的例外规定是指对于规范适用范围以外的人或事,另行制定的其他规定。如审判目标管理只适用于各审判与执行部门,对于不适用该规范的其他部门可参照审判目标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相应的目标管理办法。这种针对规范适用范围以外人或事的例外规定,其授权条款往往是在总则中规定,而且是紧跟于适用范围条款而设置。我们应避免把这种例外规定授权条款与变通或补充规定授权条款相混淆。

④与其他规范的关系条款(往往也是规范的废止条款)

一般而言,我们要明确所制定的规范与其他一些规范相冲突时的效力关系,或者明确所制定的规范出台后需要废止的一些前期的规范,这样的条款也是在附则中设置的。

严格来说,新的规范产生,如果涉及到需要废止旧的规范的,一般应当明确废止的范围,必要时应当以附件形式列明,以便于人们遵循正确的规范。当然,这在立法实践中往往较难做到,因此不得不在一段时期以后集中公布已经废止的规范。

⑤施行日期条款

要注意的是,应将施行日期条款作为规范的最后一条,而且应为单独一条。立法实践中往往也会将之与废止条款相混合,这其实是不太规范的。

三、规范性文件的语言文字

(一)规范性文件的语言文字要求

1、准确

语言文字的准确性对于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规范性文件语言文字的规范性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1)规范性文件中的用语必须准确。

一般而言,规范性文件中的用语应限于书面语言,应当尽可能避免一些口语化的词语的使用。因为口语化的表述一方面缺乏科学、严谨而清晰的内涵与外延,难以符合规范作为为人们提供的一种明确的行为准则的要求;另一方面,口语化的表述也不严肃,与规范制度的要求也不相符。例如我们经常提及的“一岗双责”、“跟案书记员”、“中层领导”、“一把手”等。应当指出的是,由于我们规范化建设的时间紧、任务重,不少规范在制定中缺乏较为严谨细致的审查过程,因此往往出现很多口语化的表述,影响了规范的质量,这是需要在以后注意和改进的。

此外,规范性文件中的用语还应当注意符合语法,避免出现低级的语病错误。例如刑诉法第三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显然,对案件的侦查、预审这在语法上尚能说得通,但对案件拘留与执行逮捕则有明显的语病。

还有,在涉及到一些法律用语时,也应当尽可能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以避免理解上的模糊。如较为典型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在界定无限防卫情形时使用了行凶一词,就深为学者们所诟病。

(2)要注意对于一些涉及数字的概念应当准确地量化。

在规范性文件中,需要使用量化的概念情况通常包括这样一些:年龄、时间、期限、金额、人员名额等等。在这些涉及数字的地方,量化的程度往往决定着规范性文件的准确程度。这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包括:

一是量化的概念应当明确,一般不应使用“约、左右”等一些表示近似数目的模糊概念。

二是当出现多层次、多阶段量化的情形时,应当注意各层阶之间的准确衔接,避免出现重复段或空白带。这里面往往要特别注意准确使用“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不足、不满、超过”等概念。

2、严谨

严谨是要求我们在规范性文件中的用语应当考虑周详、仔细谨慎,避免出现疏漏。

严谨是与准确密不可分的,用语的准确本身也就是严谨性的一个方面,特别是规范性的用语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一些语法和逻辑上的毛病。而除此以外,严谨性还要求我们注意其他一些方面,包括:

(1)规范性文件中对同一对象的表述上,前后的用语应当保持一致。文学语言往往追求用语的多样性与精彩度,避免雷同,但规范性文件的用语恰恰相反,要求对同一对象的概念使用上保持高度的统一性,以避免产生歧义。如在同一份规范性文件中,不能一会用“法官”、一会用“审判人员”,一会用“书记员”、一会用“书记官”,一会用“部门领导”、一会用“庭、局长”。在我们已经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前后用语不统一的现象并不少见,这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2)应当尽可能避免使用带有感情色彩的词句。一般而言,规范性文件应当限于客观的表述,排除各种感情色彩的引入,以免影响规范的可操作性。如“光荣义务、神圣职责、屡教不改”等,我们在制定规范时,有时为了强调某一问题,常常会使用了一些带有感情色彩的表述,以突出其重要性,这也是值得注意的。

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说,规范中也会涉及到一些情节的描述,特别是在奖惩机制方面,这时候也难免会使用一些褒贬性质不同的概念,如“情节恶劣、成绩突出”等等。这样的褒贬词语的运用在特定情况下是必要的,但也应当注意:一是使用的场合应有限制,要避免滥用;二是在描述情节时,应当将模糊性概念与量化概念尽可能结合使用,以提高可操作性;三是用于描述情节的褒贬词语应尽可能符合一般的用语习惯,要多参考其他的法律法规,避免自行创新表述。

(3)规范用语应当符合形式逻辑和事物的基本规律。如果说规范使用的概念要符合基本的语法,那么规范所表述的内容还应当符合形式逻辑和事物自身的规律。

所谓符合形式逻辑就是指规范用语所表达的内容应当符合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的要求,不能犯逻辑错误。所谓符合事物的基本规律就是指规范用语所表达的内容应当与事物自身的产生和发展规律相一致。这些问题应该说大家都清楚,但是却在规范制定过程中往往会出错,就连法律也不例外,如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犯罪,法律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简洁

规范是一种行为规则,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这样一种指引必须清晰明确,要达到这一点,就要求规范用语应当尽可能简明、练达,点到即止,杜绝不必要的重复。

在简洁性这一点性,特别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

(1)要避免不必要的修饰。

在规范文件的语言上,不宜使用过多的形容词、副词去强调重点、突出问题。因为形容词、副词本身缺乏应有的精确性,难以在实践中操作,如认真讨论、充分论证,何为认真、怎样才算充分论证这些往往不好把握,其结果就是难以准确评估是否达到认真、充分的程度。另一方面,形容词、副词这样的修饰成份太多,自然就会使规范语言过于累赘,不符合简明扼要的要求。

当然,修饰性的用语在某种意义和一定程度上也是需要的,特别是在总则部分一些基本原则的条文中,因为原则本身具有一定的弹性才能满足多变的实践需要。又或者某些基本原则更多地是为人们提供一种立法的价值取向,从而对分则具体条文产生一种倾向性的指导。在这些情况下,我们适当使用一些修饰成份是必要的。但是一定要注意把握好度,特别是在分则条文中,应当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这样的情况出现。

(2)规范应当告诉人们行为的规则,但不要阐述道理。

规范不同于研究、报告,它不应当是通过详尽的说理、深入的论证来说服、教育人们应该怎么做,而是明确地把正确的行为模式告诉人们,要求人们去遵守。这样的毛病通常会出现在总则中关于立法完结的条文里,为了强调规范的意义而展开论证,这是不适当的。而在一些程序性的条文中,这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也应该值得注意。

(3)规范应当减少倡导性条款,不能使用一些领导讲话的语气。

应当特别注意把规范性文件——我们这里所说的主要是管理制度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与指导性的工作意见或领导部署工作等相区别。在一些指导性意见,如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指导意见,往往是配合某项工作的部署而制定供各级单位参考,这与管理规范本身有明显差别。这些指导性意见里所规定的大多都是一些倡导性的条款,相对于规范语言而言较为冗长,目的是把一些工作要求予以细化和明确,但却不具有规范的约束力,也没有违反要求的后果、责任。与此相似的还包括一些领导讲话、工作报告中的工作设想等。在规范性文件中一定要避免出现这样一些类似的条文,以免破坏规范整体的简洁性。

4、平实

规范是供人们所参考与遵守的,因此应当尽量做到朴实、易懂。应当避免使用生僻、艰深的语词,对“其、之”等一些文言虚词的使用应当慎重,不追求辞藻的华丽。在句式的使用上,一般应当使用普通的陈述句、祈使句,尽量避免运用倒装句式,以便人们清楚明了有关的规则要求。

当然,由于我们所制定的是内部管理规范,所以在一些法律术语的使用上应当体现相应的专业性,不能过于通俗,但这其中的度也是应该合理掌握的。

(二)规范性文件当中几种常用的句式

这里主要对规范性文件当中常见的几种表达句式作一些简单的说明。

1、列举句式

列举句式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将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某一事物的概念、行为的条件、责任后果等内容予以明确,以体现规范的明确性要求,便于人们去遵守和执行。

列举是制定规范性最常用的句式之一,按不同标准,可将列举句式作不同的分类:

如按列举范围可分为完全列举与非完全列举,前者是将要表述的内容全部予以明确列举;而后者则是明确列举部分内容项,对未尽项目以抽象性兜底条款加以概括。

按列举的方式可分为单列句式列举与列项式列举,前者是将所有列举的内容均于一个句子内进行列举,例如刑法分则的选择性罪名条款当中,往往就是将犯罪的手段、行为方式等项目在一个句子中予以列举;后者则是最为常见的以列项方式将有关内容进行列举,各项之间单独成段且以分号相隔。

再有按列举的内容可以分为对假定因素的列举、对处理因素的列举、对制裁因素的列举等。在此就不展开了。

在运用列举句式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列举应遵循统一的逻辑标准。这其实就是规范性语言应当符合逻辑性要求的体现。对事物的划分在同一层次上只能适用一个标准,不能将根据不同标准划分出来的子项并行列举,否则将犯逻辑上的错误。如将男人、女人、老人予以并列就是错误的。

(2)列举的内容应当尽可能详尽,兜底条款的运用应当合理。列举句式的运用就是要向人们明确规范所涵盖的内容项,列举的越详尽则越容易操作,特别是在我们的一些内部管理规范当中,兜底条款的运用应较广泛适用的法律法规要少。当然,基于规范条文的周延性考虑,适当的兜底条款仍然是必需的,特别是在某些影响重大的规范条文当中,这一点需要在操作中甄别具体情况而定。

(3)列举的内容在表达方式上应尽可能追求相互一致。这种一致性是针对一个条文所列举的各项内容而言的。即要求各项内容的列举方式要么统一使用词组,要么统一使用句子,不能部分项使用词组方式列举,部分使用句子方式列举。在词组或句子的结构上,要么统一使用偏正结构(如形容词+被修饰名词),要么统一使用“的”字结构,要么统一使用动宾结构等等。当然,这种要求也并非绝对的,只是我们应当尽可能使表达形式整齐划一,只有当表述的内容实在无法以统一方式进行表达时,才考虑使用多种表达方式。

2、但书

但书是规范条文当中由“但”、“但是”所引导的一段特殊的规范内容,往往用以对前面的主文内容作转折、例外、限制、补充。

但书的功能较为多样化,主要包括:

(1)规定例外事项

一般而言,在前面的主文部分对一般事项作原则性规定,而后以但书对特殊事项作例外性规定,使一般与特殊、原则与例外并存在,以确保立异存同,周延圆满。但书的这种功能是最为常见的,如不少法律、法规中常出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即属于此。

(2)限制主文适用的度

对于前面的主文规定了一定事项,然后再以但书对这种适用范围予以一定的限制,从而保证主文的适用不至于超过必要的度。如刑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防卫过当的情形当中“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附加、补充说明

主要是为了使主文的内空更为周全恰当,因此以但书方式予以补充主文,防止被人钻法律空子或滥用条文。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4条有这样的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这一但书就是对前面主文的一个补充性规定。

应用但书结构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但书的使用以确有必要为限。特别是在一些重大复杂、涉及事项众多的大型规范当中,为避免规范的疏漏,应尽可能以但书将一些例外、被充事项予以明确,这时有必要使用但书。而在一些较简单的规范当中,则应当斟酌实际需要而确定。

二是注意但书与其他一些有类似功能的句式之间在使用上的正确选择。与但书有类似功能的还包括“除……”、“如果……”、“……另有规定……”等一些句式,此这些相对而言,但书强调的力度更重,使所表达的重点更突出,更引人注目,这是其他句式所不能比拟的。但是不可忽略的是但书也应有其局限性。特别是在一些纯粹起假设作用的条款中,可以考虑选择“如果……”的句式,有时为了维护上下文之间行文的语气上的协调性,也往往可以选用更为平淡一点的“除……”句式,等。

三是要注意在使用但书与设置款、项之间作出正确选择。在某一条文涵盖的内容有多个层次时,不适宜使用但书结构,特别是要避免在但书再套但书、或者在但书后再作另行规定等弊病,这会使条文显得结构混沌不清,意思难以理

解,有碍规范的明确性。这时应当考虑设置款、项。而在条文内容只有两个层次时,使用但书则可以使条文紧凑、内容集中、重点突出。

此外,但书所使用的标点上应当保持统一。目前,在立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没有统一的操作标准,句号、分号、逗号等都有使用,这里我们也不强求所有规范统一。但是在同一规范当中,我们认为应当保持这种同一性,以免影响规范的严谨性。

3、“的”字结构

“的”字结构,是名词性的偏正词组省略了后面的中心语的一种简化句式,它具有名词的语法功能。具体而言,“的”字结构具有以下两种主要的功能:

(1)用“的”字结构,可以省略复杂的中心语或关联词,从而使条文更加言简意赅。我们知道,一般而言,法律规范的完整结构是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组成,对于假定因素,按照完整的规范表述,则应当使用“如果……”的假设复句,但事实上在立法实践中人们往往以“的”字结构取代假设复句,从而达到简明、凝练的目的。如“故意杀人的,处以……”,这比“如果行为人故意杀人的,……”要简单明了得多了。

(2)突出强调的重点。使用“的”字结构,除了能省略了中心语或关联词外,还能通过调整句式结构,把句子的重心从原来的中心语或关联词转移到原来的修饰部分,并使主语具有了一定的概括性,成为某种类别的代表性概念,这往往更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语言表义需要。例如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将之还原为“对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医务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则显然后者的定语会显得过长,重点也就不那么突出了。

了解了“的”字结构的句式的这两项功能,我们就应当更加注重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中有效运用这种句式,以达到规范用语的要求。

(三)关于规范语言的标点符号的运用。

对于规范性文件,标点符号的重要性是无需赘言的。一般而言,在规范性文件中常用的标点符号包括:句号、逗号、分号、顿号、引号、冒号、括号等。正确使用这些标点符号的关键是准确理解其各自的作用和意义,对此大家都是比较清楚的,也就不再重复。这里主要就大家在制定规范中所常常出现的一些在标点符号运用方面的错误稍作提示,使大家在以后注意避免重蹈。

1、在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中所使用的标点符号常会出错。如前所述,章、节、条、款、项、目等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都有相应的应用格式,但在规范制定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格式不规范的情形,这种不规范往往表现在标点符号上。如在项后面加了不必要的顿号,即“(一)、”、“(二)、”。又如表示目的阿拉伯数字后加的不是圆点而是顿号,即“1、”、“

2、”。或者使用了

似项非项、似目非目的序号格式,如“(1)”、“(2)”。还有的在款与款之间没有使用句号分隔,而是应用了分号,等等。

2、标点符号使用的前后混乱,没有统一性。常出现的情形如,在一些款之间用分号间隔,在另一些款之间用句号间隔;在一些项之间用分号间隔,在另一些项之间用句号间隔。又如在多项列举(指的是词组的列举)过程中,前面一些项之间用顿号间隔,后面某一两项的内容较长时又转应用逗号间隔,这显示了标点符号的应用在不规范的同时,还是极不统一的。

3、应避免逗号的滥用。在制定规范过程中,可能由于一些平时写作上的不良习惯,在拟定一些较长的条款时往往会出现连续使用逗号,使句子断读不准确、过于冗长的情况。

4、应注意逗号与顿号、逗号与分号使用上的区别。逗号与顿号及分号都有断读的作用,而且也有较明确的使用规则的区别,但是人们在制定过程中往往不自觉地就忘记其中的细微差别,导致这些标点之间出现不应有的混用情形,这也是不规范的。

除上述这些问题以外,我们在制定规范过程中所出现的关于标点符号方面的一些细微疏漏之处还有许多。其实,不少差错的产生并非我们负责制定规范的人员不懂有关的规则,而往往是由于制定过程太仓促,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或者自身疏忽大意,对细小的问题掉以轻心等。只要以后能在这些方面多加注意,我相信有关的错误是不难避免的。

(本文据演讲原稿整理而成)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财政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财政部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除部门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作为财政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一)规定财政部机关及财政部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外事等内部事务的文件; (二)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 (三)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四)布置具体工作的文件;(五)指导性质的文件;(六)单纯转发的文件;(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

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公布、清理等工作,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第四条 命令和财政部部门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之间应当协调一致。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第五条 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第六条 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国务院批准,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第七条 院决定和命令以及财政部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以及为了更好地 保护.财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除外。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公布、解释、评估、不定第八条期清理由有关业务主管

关于认定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方案(最新)

关于认定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方案 为扎实推进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进一步贯彻落实《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x〔x〕129号),现就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提出如下指导方案: 一、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以下简称《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除政府规章以外的各类文件。” 二、认定规范性文件需要把握的概念 (一)文件调整的对象是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整对象不是指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对象,而是规范性文件中行政管理涉及到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一定时期”包括几个月或者几年不定;“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的一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可反复适用。 (三)“涉及权利义务”主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等事项,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责任。

(四)“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某一区域或者某些群体的,属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例如x 地区的居民、部分餐饮个体工商户,都属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下列规范性文件的认定 (一)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行政区划批复等涉及对外管理权限并作为管理依据的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有些批复的内容不仅适用于请示机关所在区域,而且适用于批复机关管辖范围的同类事项,具有事实上的普遍适用性,属于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机关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但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属于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进行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但行政机关指导本地区本系统下级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裁量权细化量化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标准化百问百答

1、标准的含义? 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 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1)、标准是一种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一种“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 (2)、产品或制定“标准”的客观基础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 这就是说,标准要反映其对科学成就和实践经验总结方面的综合水平。通过综合、选择、提炼,反映客观规律,而不能主观臆断、武断和推断,既不能反映事物的本质, 又经不实践的验证。 (3)、标准必须经协商一致制定。这就是说:标准产生决不是依靠少数人闭门造车、主观决定,必须要与标准相关的各方协商一致。“三稿定标”(即一般应通过标准 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三个阶段)。 (4)、标准必须由一个公认的标准化机构批准。公认的标准化机构一般是“公认的从事标准化活动的机构”

2、按标准的层级分类,标准分为哪几类? 按标准的层级分类,可以把标准分为: (1)、国际标准;(2)、国家标准;(3)、行业标准;(4)、地方标准; (5)、企业(公司)标准。 3、按标准的属性分类,标准分为哪几类? 按标准的属性分类,可以把标准分为: (1)、技术标准;(2)、管理标准;(3)、工作标准。 4、按标准涉及的对象分类,标准分为哪几类? 按标准涉及的对象分类,可以把标准分为产品标准、过程标准和服务标准三大类。在实际使用中,为了使用方便还需要比较详细的分类,经常使用的分类结果有:术语标准、符号标准、试验标准、产品标准、过程标准、服务标准、接口标准等。 5、按照标准的性质,标准分为哪几类? 按标准的性质可把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6、标准有哪些作用? 标准主要有以下作用:

文件编号及格式编制规定

文件编号: 文件编号及格式编制规定 版次: 受控状态:

1.0目的 对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记录进行编号和格式规定,确保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一致性。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 3.0职责 3.1技术质量部负责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记录编号及格式规定,审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记录编号及格式规定。 4.0工作程序 4.1质量手册的编号规定 HC / QM 质量手册 XX 4.2程序文件的编号规定 HC / QP —×× 程序文件 XX 4.3管理及操作性文件编号规定 HCYL—×××—××—××× 文件流水号 职能代号(见4.3.1) 文件分类(见4.3.3) 医疗 4.3.1 职能代号 “JZ”——技术质量 “SC”——生产采购

“SB”——设备 “RL”——人力资源 “BG”——办公室 “YC”——营销 “JL”——计量(监视和测量设备) 4.3.2文件分类 “SOP”——标准操作规程 “SMP”——标准管理规程 “STP”——技术、质量标准 “SOR”——记录 “CE”——CE技术文件 “QR”——确认 “YZ”——验证 4.4产品确认资料编号 HCYL –YZ/QR /×××—××× 确认或确认流水号 产品名称首位字母(大写三位) 验证/确认资料 医疗 4.4.1第一个确认资料编号为001,第二个验证/确认资料编号为002,……依次排序表示 如:灭菌确认为公司第一个验证/确认资料为001,包装确认为第二个验证/确认资料为002,……依次排序表示 4.4.2方案为每个验证/确认的001,报告为每个验证/确认的002。 如:导尿包灭菌验证如果为公司的第一个验证,验证方案编号为HCYL-YZ/DNB-001-A,验证报告为HCYL-YZ/DNB-001-B;导尿包包装验证如果为公司的第二个验证,验证方案编号为HCYL-YZ/DNB-002-A,确认报告为HCYL-YZ/DNB-002-B,……。 4.4.3验证/确认版次、修订按管理及操作性文件执行。 4.5外来文件的编号 如果原文件有编号,引用原文件编号,如无编号按下列编号格式执行。 ×××—××××—××× 流水号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

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的几个问题 佛山市中院研究室吴文志 2004-06-17 从去年开始,我院开始了为期两年的规范化建设。迄今,包括全院综合性和各部门的规范,我们共已经制定了数十项规范。前段时间,院里成立了专题小组对规范化建设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从整体上而言,我院所制定的规范质量是较好的,特别是内容上都是较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不少的规范中都存在着一些技术粗糙、用语不科学、格式不规范的情况。这一方面是由于我们的规范化建设任务重、时间紧迫,因此很多规范的制定过程较为仓促而没有经过较严格仔细的审查;但在另一方面也与我们各部门具体从事规范制定工作的人员缺乏必要的技术培训,因而对于一些基本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不太了解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院规范化建设办公室决定在今天以讲座形式,安排大家共同就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方面的问题进行学习和探讨。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方面,本人其实也是资历不深、经验不多的,但既然受领导指派主讲这一讲座,也只能尽力而为,将自己从去年以来从事规范制定工作中的一些体会、以及参考了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的一些书籍文献的学习心得,拿出来跟大家交流,如果有什么不当的地方,请多多包涵。 今天,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及其应用、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及其组成部分、规范性文件的语言文字。 一、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及其应用 作为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主要包括了:卷、编、章、节、条、款、项、目,这是为大家所熟知的。其中,卷、编、章、节是标题结构单位,条、款、项、目是条文结构单位。从另一角度而言,卷、编、章、条是独立的结构单位,它们不以其他结构单位(主要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节、款、项、目则是附属的结构单位,它们必须以其他结构单位(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 一般而言,卷作为最高层次的结构单位,只适用于一些巨型的、结构层次繁复的法典性规范文件,如外国的民法典、综合性法典等,在我国尚无以卷为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此从略。 至于仅次于卷的编,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也仅仅在刑法、刑诉法、民诉法等较为大型、条文众多的法典中才适用,对于我们规范化建设而言,所制定的各

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

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老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在公文写作中经常会遇到,它与其他公文不同之处表现在内容和制定程序上,虽然规范性文件在文书格式上也有很严格的要求,但相对其内容而言,就是小巫见大巫了。常用的公文每一类都对应一个专门的名称和文书格式,规范性文件则不然,它的名称是不固定的,有可能一个办法是,也有可能一个通知是。怎么去判断一个文件是不是规范性文件?这就要看规范性文件它有些什么特征。 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一)法定主体 必须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才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这些有行政职权的单位

标准化与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规定和流程最新版

标准化与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规定和流程 一、标准化概述 (一)术语和定义 1.1 标准化standardizition 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注1:上述活动主要包括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 注2: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了其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 注3:标准化对象“产品、过程或服务”——材料、元件、设备、系统、接口、协议、程序、功能、方式或活动。 1.2标准standard 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1.3协商一致consensus 普遍同意,表征为对于实质性问题,有关重要方面没有坚决反对意见并按程序对有关各方的观点进行了研究和对争议进行了协调。 注:协商一致并不意味着没有异议。 1.4 适用性fitness for purpose 产品、过程或服务在具体条件下适合规定用途的能力。 1.5 规范性文件normative document 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划、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 注1:“规范性文件”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和法规等技术文件的通称。 注2:“文件”可理解为记录有信息的各种媒体。 1.6 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 注1:适宜时,技术规范宜指明可以判定其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程序。 注2:技术规范可以是标准、标准的一个部分或与标准无关的文件。 1.7 规程code of practice 为设备、构件或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或使用而推荐惯例或程序的文件。 注:规程可以是标准、标准的一个部分或与标准无关的文件。 1.8 法规regulation 由权力机构通过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 1.9 技术法规technical regulation 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它或者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引用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将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 注:技术法规可附带技术指导,列出为了符合法规要求可采取的某些途径,即权宜性条款。

技术文件格式要求

技术文件格式要求 1 目的 保证技术文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体现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便于技术文件的正确理解和实施。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部,当海外工程另有特殊要求时,可按具体规定执行。 3 一般要求 技术文件应贯彻国家、行业、企业的有关法令、规范、规程和标准,充分体现设计意图,针对作业项目,起到正确指导作用。 技术文件应表述简明、逻辑严谨、层次分明,优先选用图表方式描述。 技术文件应针对具体作业项目提出明确的要求,避免照抄各种规范标准。 文件中的称谓及名词,尽量使用中文,避免使用未经统一的英文字母代号。 行文语序必须符合汉语语言规范,不得英文直译。 正确使用数字、公式、符号、法定计量单位、代号、技术词汇、专业术语。 4 页面要求 纸张大小:A4,常规为纵向布置,特殊条件下横向布置。除附图附表外,不宜选用A3纸张。附图必须选用大于A4幅面的纸张时,应按国标折叠成A4幅面,以便于装订和存档 纵向页边距:上25mm,下20mm,左20mm,右20mm。 横向页边距:上20mm,下20mm,左20mm,右25mm。或在插入分节符后,设置页面横置,由WORD自动设置页边距。 页眉、页脚根据行文需要,当有页眉页脚需要时,页眉顶端距离,页脚底端距离厘米; 页眉页脚均不加隔离或标识性的横线及方框。 有装订需要时,纵向布置页面左侧装订,横行布置页面上部装订。装订线位置5mm。 根据文本内容需要,同一文本中页面变换时,应在本页面换页处设置分节符。 若无特殊要求,不宜设置水印、页面颜色及页面边框。 封面不设页眉、页脚以及公司标识等内容。 正文页眉可使用公司标识,标识尺寸要求见图(公司安全监督处文件《施工现场规范标识图册》)。 图页眉中公司标识示例 正文页脚可设置文件标识,如“XX装置XX施工技术方案”。 封面不设页码。目次多于一页时,以“i”、“ii”形式进行编页码。正文页码以“第 1 页

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普遍有效,反复适用,具有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性质,故称之为规范性文件。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的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影响公民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目前这类准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仅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还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共常务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军事机关、人民团体乃至各级党委等。 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狭义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管理性规范性文件。2010年12月省政府公布实施的《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第二条将这类规范性文件定义为:“除政府规章外,本省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2010年市政府1号令《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管理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定义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通知、通报、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做为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办公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批准。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区的实际情况。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审批通过后,上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标准化知识问答

标准化知识问答 1、什么是标准? 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通常是以科学、技术或实际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由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出来,这一程序应充分体现协商一致的原则。 2、标准怎样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准则,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别。 (1)、按照标准针对的不同对象,标准又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等; (2)、按照标准法律约束力强弱,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 (3)、按照标准覆盖范围,可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按照标准覆盖范围的分类在我国也称为标准级别; (4)、在企业标准中,按照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物”、“事”、“人”对象不同,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此外,针对标准应用的领域不同,还有经济标准、实物标准、标准物质等等形式的标准存在。 3、标准是怎样产生出来的? 标准产生的方法是协商一致。标准产生过程中各相关组织、个人都可针对标准的内容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经标准审定委员会(可以是临时的组织,如临时的专家委员会,也可以是常设的组织,如具体专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大多数(通常是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审定认可后,由一个公认的权威机构批准发布,形成正式的标准文件。在我国,除企业标准以外,公认的权威机构通常由政府部门担当,比如:电力标准的发射机机构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等。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为了征求各方意见、审查(投票)或批准而提出的标准

2018年法宣在线《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试题及正确答案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试题及正确答案 1、(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A. 8 B. 5 C. 10 D. 15 正确答案:C 2 、(单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等,但不得使用()。 A. 通告 B. 条例 C. 意见 D. 细则 正确答案:B 3、(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除特殊情形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 A. 30 日后施行 B. 立即施行 C. 20 日后施行 D. 10 日后施行 正确答案:A 4、(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和适当性负责。 A. 合法性 B. 公开性 C. 广泛性 D. 可行性 正确答案:A 5、(单选题)为了规范()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A. 文件 B.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C. 行政规范性文件

D. 规范性文件 正确答案:C 6、(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报、本机关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布,公布时间以()为准。 A. 首次向社会公布的日期 B. 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日期 C?会议通过的日期 D?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日期 正确答案:A 7、(单选题)云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制度,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确认并公布。 A. 所属部门的管理机构 B. 法制机构 C?派出机构 D.议事协调机构 正确答案:B 8、(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凡是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A. 公开征求意见 B. 起草调研 C?风险评估 D. 专家论证 正确答案:C 9、(单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统一进行登记、编号、制发文件。 A. 制定机关法制机构 B. 制定机关的上级部门 C. 制定机关办公厅(室) D. 不一定 正确答案:C 10、(单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织一次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 A. 2 年 B. 3 年 C. 5年 D. 8 年 正确答案:C 负责本级 )年组

技术文件的编制规定

技术文件的编制规定 1.目的 为确保公司技术文件编制规范化,以利于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技术文件的编制规定 3.职责 工程技术部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 产品项目组是具体的执行者, 项目经理统筹安排并监督检查。 4.技术文件的编制规定 4.1产品设计任务书--它是公司产品项目组,根据市场需要或上级指令,以书面形式给技术部门的产品(课题)设计、研制的任务。此任务书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及研发设计、生产试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应包括: 4.1.1产品(或课题项目)名称、要求的结构形式。 4.1.2任务研制的目的、用途及要求(包括环境条件)。 4.1.3任务来源与下达任务的单位、协作单位(若自行开发,无下达单位,则不考虑此项)。 4.1.4主要技术指标与性能(突出可靠性、实用性、技术性、经济性)。 4.1.5对试制过程中需要采用突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设备等方面的要求和问题。 4.1.6对产品标准化程度的综合要求、对公司现有生产条件的继承性要求。 4.1.7试制的数量与要求完成的日期。 4.1.8试制费用的初步预算,以及要达到的具体经济指标等(如试制样机的单台成本、正常生产所需控制的成本)。 4.2产品总体设计方案--它是根据产品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而提出的进行产品设计的具体方案。它是紧紧围绕组成产品的结构、性能参数等方面的技术问题,而进行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因此,它对结构设计、电路设计、工艺设计等方面都应有比较明确的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4.2.1产品的名称,具体任务的来源和依据(可引证设计任务书)。 4.2.2主要参数性能,工作特性和经济指标(目标成本、销售价格等)及其它使用要求。 4.2.3绘制出产品外形结构草图和2D/3D图。 4.2.4与国内外同类产品进行分析比较(性能、指标、结构、特点、价格等)。 4.2.5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论证(可用几种方案论述、对比)提出最佳方案的意见。 4.2.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突破关键技术、关键工艺的要求与解决途径。 4.2.7对原材料、元器件、协作件有无特殊新的技术要求或需要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效力

在行政工作中,行政机关常常制定一些不属于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自己和下级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那么,这些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中具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呢? 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涵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长期生效的文件,主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管理行为以及行政执法权的授予、委托等内容。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命令。这些把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和命令统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由此可见,其他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及命令。 2、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1)制定主体广泛性。所有行政机关,上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下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均有权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 (2)效力的多层级性和从属性。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其效力与制定主体相对应,从上到下呈现多层级的特点;而且下级规范性文件不能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相抵触,并分别从属于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 (3)内容的规范性。其他规范性问家也是为人们提供行为规则,行为模式的,在其效力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但是它不能自行为公民设定义务,为自己创设权力,正因为如此它不属于行政立法活动。 3、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具体行政性、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 (1)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的关系 通常学理上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两大类: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因此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行为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规范性、重复适用性等特征;而且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科学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均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罗平县农业局在实施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进行部分或全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定”;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项具体事务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办法”;对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和延伸并具有实施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称“细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其抵触;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农业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 (四)不得自行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五)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六)不得与其他同级规范性文件重复或矛盾。 第六条局法规科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向上级部门的备案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省、市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业务的,由局长指定主办科室,并组成各相关科室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两部分。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依据和宗旨、

技术文件编号编写规范

1目的:为有效管理及控制公司技术文件,以便建立更好的索引,从而能更快捷、准确的检索,特制订本规范。 2适用范围:本公司建立的所有技术文件。 3职责: 3.1技术部:负责技术文件编号的编制。 4名词定义:无 5相关/支持性文件: 5.1ISO/TS16949-2002版条文第4.2.3章节。 5.2《文件控制程序》 5.3《技术文件控制程序》 6内容 6.1图面(产品)编号——按产品的组成特性分有成套产品和汽车散件两种: 6.1.1成套产品编号方式 □□□□□□□□□□□□ ☆产品类别代号,用产品英文名称的缩写表示;例如:

安全带(Safety Belt ):SB 踏 板(Pedal ):PE 门锁(Door Lock ):DL 玻璃升降器(Window Lifter ):WL 手刹(Parking Brake ):PB ☆ 总成顺序号,用0000~9999表示,可将其分成不同的段来区分不同类别; 例如: ☆ 总成左右代号(左:L ;右:R ;不分左右:0); 总成颜色代号(00:无颜色;其它用01~99表示) ☆ 零部件左右代号(左:L ;右:R ;不分左右:0); ☆ 零部件颜色代号(00:无颜色;其它用01~99表示) 注意: 1. 对于标准件,直接使用国家标准所规定的代号即可; 6.1.2 汽车散件(Automotive Parts )编号方式 □□□□□□□□□□

注意: 1.对于标准件,直接使用国家标准所规定的代号即可; 6.2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号方式: JSB—WI— 如《产品目录》为:JSB—WI—001;《总成检查基准书》为JSB—WI—002 6.3记录表单的编号方式与《文件控制程序》中四阶表单记录的编号方式相同。7附件: 7.1《颜色代号一览表》 颜色代号一览表

“其他不适当”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其他不适当”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文简称《监督 法》)第30条和《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下文简称《备案审查规定》)第7条,都有对不适当规范性文件的表述,按照这两个条文的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1.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2.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3.同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4.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5.其他不适当的情形。然而,其他不适当却为不适当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留下了诸多不确定因素,使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规范性文件的备审工作当中面临不小的迷惑。当然,作为一个兜底条款这样规定也是出于立法技术的需要,但从实际工作的角度而言,尽量地使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明确具体,则更有利于规范性文件备审工作的开展。到底何为其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相抵触 《监督法》和《备案审查规定》都只规定了审查或撤销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却未将同宪法相抵触作为审查或撤销的情形。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宪法就不能够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依据?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众所周知,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与之相抵触。既然《监督法》和《备案审查规定》明确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不适当的一种情形,而法律、法规又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所以规范性文件也就不能与宪法相抵触,无论《监督法》和《备案审查规定》是否具有明确规定。而且《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以及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职权。总之,一个国家对立法行为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是由该国的宪政体制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总体上,我国宪法实施制度的核心特征是代议机关至上。这就进一步要求地方人大要依据《宪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将《宪法》作为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的最根本的依据。因此,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其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之一。 二、规范性文件与上位规章相抵触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规章又可分为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和有规章制定权的市级政府制定的规章。从法律的位阶来看,市级政府所制定的规章,在整个法律位阶体系中处于效力最低的位置。必须与上位法,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上级或本级人大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一级政府所制定的规章相一致。规章作为政府部门实施法律、法规的指导性法律文件,其效力层级较低,而且在司

产品售前支持及投标文件编写规范 - 副本

售前技术支持及投标文件编写指南(讨论稿) 1 目的 指导公司及各部门进行售前技术支持和编写投标文件,确保对售前技术支持的要求明确和规范,(在招标方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确保对投标文件的编写内容准确、格式统一协调,便于规范和控制。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编写售前技术支持和编写投标文件。 3 参考文件 ISO/TR 10013:200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南》 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4 工作指南 4.1售前人员需要具备的素质 售前人员应该是项目开发人员与业务销售人员的桥梁,在业务销售人员眼中,售前人员扮演的是技术人员或技术专家的角色,而在项目实施中的开发人员眼中,售前人员是专注技术的销售人员,在用户眼中,售前人员,是代表公司技术水平的技术专家。在一个具体的售前技术支持活动中,售前人员协调销售人员、用户、后期开发人员间的关系,将公司的技术实力向用户展现,听取用户的初步需求,与用户讨论项目系统的初步框架,协助销售人员将公司的产品和技术优势推荐给用户,为后期开发人员屏蔽用户不合理的、给项目实施带来技术风险的需求,是项目的技术框架的最初设计者。售前人员要求具备一个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两方面的素质,具体如下: ●熟悉自己的产品; ●具有比较全面技术专业知识,熟悉本公司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 ●对本公司的开发能力、技术优势、劣势有比较清楚的认识; ●作为行业产品的销售,必须熟悉本行业的业务,对本行业的现状和发展方向有一定的认识,了解行业中的其它专业产品的基本情况;

●熟悉本行业的技术和产品动向,了解同类产品及其竞争对手的情况和特点;●能熟练使用文本和图形编辑器进行方案、标书的编写; ●熟悉项目招投标的一般程序; ●善于交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技巧。 一个人通常不可能具备这么全面的知识和技能,因此,对于大型项目,为了与客户进行全方位的交流,展现公司实力,对系统进行初步的论证和设计,其售前往往是一个团队,这个团队根据项目的需求,可能有行业业务专家,数据库专家、操作系统专家、信息安全专家、网络构架师、软件系统分析员、项目管理专家等角色。 4.2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过程 项目从前期跟踪到签单,作为售前人员,需要与销售人员密切合作。通常获得一个项目的前期过程如下: 1、销售人员拜访用户,了解用户的项目基本情况,向用户介绍公司和公司的产品,与用户建立起良好的关系; 2、销售人员在用户招标前,引入售前技术支持人员,与用户进行技术上的交流和沟通,了解用户在项目上的需求,偏好的技术构架,引导用户到本公司的技术思路上,这个过程可能是需要多次反复。至少要做到用户对公司有一定的兴趣,愿意邀请你参加投标; 3、用户发招标书,售前人员根据招标书的要求,结合前期与用户交流的情况,编写投标书; 4、参加招投标会,进行技术、商务上的讲解和答疑; 5、参加商务和技术的谈判,起草项目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书; 6、签订合同,项目实施以及维护。 4.2.1招投标前与用户的接触 招投标前与用户接触,了解用户的真实需求和想法,通过交流,了解用户对系统框架、平台、新技术的偏好,使以后在投标中能“投其所好”“命中要害”。介绍公司的技术和产品,使用户在招标前对本公司技术和产品能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将用户的需求引导到本公司的技术和产品的思路上,使用户的在技术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1)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规章制度建设质量,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根据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以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章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修订)》(中石大京党〔2012〕71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对校属各部门和单位、教职员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以及带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意见等。 第二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具有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但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以学校名义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文件;各部门和单位针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 第三条学校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章程”“规定”“办法”“细则”“制度”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或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的,可称为“意见”。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有关文件精神,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体现改革创新的精神,科学规范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行为。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职能部门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职能部门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应当将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职能部门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中石油工程技术文件编写格式规定(方案封面)

中石油工程技术文件编写格式规定(方案封面) 工程技术文件编写格式规定 2011年A版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发布

前言 为了规范公司工程技术文件编制格式,提高技术文件编制质量,特编制本规定。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替代—G 326.16—2009。 本标准由公司标准化办公室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公司技术部门负责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修订人:罗宜瑞 审核人:李清君 审定人:薛金保 批准人:丁仁义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均为规范性附录。

目录 前言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 范围 ........................................................................................................................................... 错误!未指定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指定书签。 3 格式要求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1封面要求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2封二要求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3版权声明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4目录要求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5正文要求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6附图要求 ........................................................................................................................... 错误!未指定书签。附录A:封面样式........................................................................................................................ 错误!未指定书签。附录B:版权页样式和水印图样................................................................................................ 错误!未指定书签。附录C:目录页样式.................................................................................................................... 错误!未指定书签。附录D:附图样式........................................................................................................................ 错误!未指定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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