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5.10.25

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5.10.25
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5.10.25

《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第一部分

太和县城乡规划局

2015年11月

第1章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太和县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本通则)。

1.2适用范围

太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1.3控规体系

太和县构建“控规通则+单元管控+地块图则”的分级控规编制体系。

“控规通则”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通用性控制要求,规范具体建设行为。主要包括强制性内容、建设用地使用、建设容量、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建筑退让、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市政设施、公共安全、绿地配置、建筑及景观风貌、规划管理等控制要求。

“单元管控”是在“控规通则”指导下,以规划管理单元为基本地域单位,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等,分期、分批编制,直接指导“地块控规”编制的基本依据。

“地块图则”是依据“控规通则”、“单元规划”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及控制性指标,是指导近期建设地块、拟进行土地储备或土地出让的地块,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直接依据。

1.4城市地域划分

旧区:东至长征路南至沙河路西至国泰路北至团结路。

新区:其余地区。

1.5开发管理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和开发的规划管理,已经审批的地块,按已批

“地块控规”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尚未审批的地块,则按“控规通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

1.6实施管理

经县政府依法批准的控规通则,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控规通则实施中,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县人大备案后施行。在下列情形下,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订,上报太和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1)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2)国家和安徽省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

(3)太和县城市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1.7本通则由“管理通则”、“技术通则”两部分组成,二者一并使用,不可分割。

第2章建筑间距

2.1总体要求

(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建筑保护等要求确定,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

(2)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按相关要求提供日照分析结果,并对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日照分析规则详见附录B。2.2建筑日照标准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太和县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5)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应保障相邻建筑满足太和县建筑日照标准要求。

2.3日照分析范围

(1)拟建高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拟建多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28倍,最大不超过30米。

(2)拟建建筑南侧有现状建筑,对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

(3)拟建建筑东侧、西侧有现状建筑,对东侧、西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

(4)拟建建筑南侧、北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未建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拟建建筑北侧用地内的拟建建筑退地界12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

②拟建建筑南侧用地内的拟建建筑退地界12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

③拟建建筑与相邻拟建建筑位于规划街巷南北两侧,而街巷宽度不足日照间距的,以规划街巷中心线作为日照分界线,且不得小于12米。

(5)拟建建筑东侧、西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未建设时,应采用镜像布置或按规划方案布置进行日照叠加分析。

2.4 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平行布置时

①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且应不小于15米;

②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应不小于8米。

(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南北向间距应不小于12米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8米。

2.5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并按下列要求确定

2.5.1平行布置时

①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16米;

②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13米。

2.5.2垂直布置时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13米。

2.6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除满足日照分析外,并按下列要求确定2.6.1平行布置时

(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8层以下(建筑高度不大于54米)的,间距应不小于30米;南侧地上建筑层在18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间距应不小于40米。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米(含30米)以内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

②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40米(含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

③建筑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

(2)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30米。

2.6.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1)两幢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型或┰型),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24米。

(2)两幢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型或┤型),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应不小于18米。

2.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

(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

(3)高层居住建筑与南侧多、低层建筑的间距应不小于13米;

(4)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2.8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2.9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南侧,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

(2)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的东、西侧的:建设多层建筑时,除满足消防及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应不小于6米;建设高层建筑时,除满足消防及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应不小于13米。

2.10非住宅建筑间距

非住宅建筑间距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兼顾视觉卫生的要求。

2.11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垂直贴建时

必须满足住宅建设规定日照要求,其建筑按整体建筑综合考虑,非住宅建筑墙面距离住宅建筑窗户8米范围内应不开窗。

2.12其他要求

(1)受遮挡含住宅的综合楼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住宅的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与住宅间距执行,受遮挡部分在计算与遮挡建筑间距时,可扣除非住宅部分高度,但扣除后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3米。

(2)相邻被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未按规定留足间距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虑。

2.13地型高差计算要求

上述建筑间距系数适用于无地型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第3章建筑退让

3.1总体要求

(1)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道路红线、城市蓝线、绿线、紫线等边侧的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分析、文物保护、风景区、市政管线、视觉卫生、消防、环保、交通和防灾等相关的规定、规范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通则相关要注。

(2)由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

(3)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的退让,应符合有关规定、规范及省、市相关政策要求。

3.2建筑退让用地边界

(1)满足用地边界外现状建筑(不含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未按规定留足间距的)规定的日照间距。

(2)用地边界外侧尚无永久建筑或规划为非居住用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让边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退让距离。

表3-1 各类建筑退让边界距离表

(3)用地边界外是规划居住用地的,除须符合前款退让边界距离的规定外,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拟建住宅建筑北侧为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的,北侧用地退12米后,满足其日照要求;

②拟建住宅建筑南侧为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的,退让地界距离为12米;

③拟建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位于规划街巷南北两侧,而街巷宽度不足日照间距的,以规划街巷中心线作为日照分界线;

(4)工业厂房、仓库退让围墙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5)各类拟建建筑退让地界如因自身有特殊要求需要增退距离的,增加部分由拟建建筑单方面退让。

3.3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

低层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W)的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

①临城市快速路,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

②临城市道路(W≥5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

③临城市道路(30米≤W<5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10米。

④临城市道路(W<3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10米。

(2)新建影剧院、游东场、体育馆、展览馆、宾馆、大型办公楼、大型商业建设(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或总营业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并应妥善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3)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划控制:表3-2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注:① h-建筑高度。超高层非住宅建筑的退让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让距离。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点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最外墙面线。

②高层建筑临城市快速路,后退红线距离不应小于30米。

(4)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应满足下表规定。高层建筑应在下表基础上,适当增加后退距离。

表3-3 多层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的距离

(5)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论证后,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小于下表的规定。

(6)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下一级的退线要求。

(7)严禁建筑的基础、管线、化粪池等地下附属设施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8)在规定的建筑后退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台阶等零售星建(构)筑物;雨篷、阳台、凸窗等可外挑,但其外挑部分不得超出道路红线,且最大出挑宽度不得超过1.8米,切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米。

3.4围墙退让

(1)道路宽度小于50米,围墙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为3米;道路宽度大于等于50米,围墙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为5米。

(2)有沿街商业建筑的,围墙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与沿街商业退让保持一致。

(3)除特殊要求外,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主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8米,后退次干道不少于5米,后退支路少于3米。

(4)工业用地围墙参照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3.5地下建筑退让

(1)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外缘,后退相邻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地下建筑物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不少于5米。

(2)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同时向周边用地单位和个人公示后,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结构与城市管线及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3)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地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离。

(4)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建筑建造时,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但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5)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

3.6建筑退让绿地绿线

(1)除工业厂房外建筑退让各类绿地、绿线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不包括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的绿地)。

(2)当建筑物沿各类绿地、绿线一侧设置出入口时,住宅建筑退让绿线应不小于10米,其余公共建筑退让绿线应不小于15米。3.7建筑退让电力线

(1)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2)建筑距各级电压架空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以下规定

3-3 建筑退让电力架空线距离指标表

(3)在城市旧区,执行上表规定确有困难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环保部门核定。

3.8建筑退让铁路

(1)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米。

(2)铁路干线两侧建设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米。

(3)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5米。

(4)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应不大于3米。

(5)临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6)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

3.9其他设施退让遵从其行业规定。

第4章容积率核算

4.1总体要求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和《阜阳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试行)》及补充规定的相关要求,同时应符合本通则相关规定。

4.2 住宅建筑

(1)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米。标准层层高超出3米

的,按每2.8米为一层、余数进一的方法折算该层建筑面积,并按折算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住宅建筑的门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和共享空间的层高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4.3 商业、办公建筑

(1)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5米、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4米。标准层层高超出部分,按每2.8米为一层、余数进一的方法折算该层建筑面积,并按折算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和共享空间,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单层商业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大型商业建筑的层高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4.4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层高超过8米的,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按2倍建筑面积计算。

4.5建筑附属物

(1)阳台

房屋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应按阳台计算的结构连板(构架)、设备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房屋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2%,超出部分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飘窗

飘窗应凸出主墙体之外、飘窗进深不得超过0.6米、飘窗长度不得超过房间开间宽度的2/3、飘窗净高不得大于2.1m。同时符合上述4个条件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按飘窗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3)设备平台

设备平台应在主体结构之外、设备平台出挑进深不得大于0.6米、设备平台围护结构高度不得超过0.45米、设备平台长度不得超

过房间开间宽度(或阳台宽度)的1/2、设备平台与室内高差不得低于0.1m。同时符合上述5个条件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按阳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4)结构连板(构架)

三面有围护结构、有顶盖(或顶部为结构连扳、构架)的结构连扳(构架),按阳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4.6半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3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4.7其他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住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等本通则未作规定的其它建筑面积计算按照相关规范执行。

4.8 地面停车库(楼)

地面停车库(楼)内的停车泊位数低于停车泊位总数30%的,地面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高于30%的,地面停车库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4.9 不计算容积率面积范围

(1)地下空间应明确使用功能,用于停车、设备用房、人防等配套设施用途时,面积不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

(2)建筑底层架空且无围护结构,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不计入容积率。其中有围合的部分按围合面积计入容积率。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做他用或出售、出租。

(3)设备层兼做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4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4)停车库、学校、公厕等在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合同)之外多建的公共设施及配套设施可以不计入容积率。

第5章道路与停车

5.1 总体要求

(1)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的(非)机动车位停车指标按照表5-1执行;综合建筑的(非)机动车位停车指标按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

(2)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通则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

(3)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与其相配的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严禁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

(3)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应按其使用功能和本通则规定的指标重新配置停车位。

5.2 住宅小区停车场(库)

(1)住宅小区地下停车率不宜小于75%,地面停车泊位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

(2)鼓励住宅小区采取地下停车,禁止采用地下机械式停车设施。

(3)住宅小区沿街商业、办公的停车位应单独按标准配建,并宜就近设置,避免与住宅配建车位相互干扰。

5.3 机械式停车设施

(1)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2)建筑物确需设置机械停车设施的,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30%。

(3)采用升降式或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1.9米。

表5-1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注:①上述各项指标均为下限;②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③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④旅馆配套的餐馆、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另计;⑤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

第6章绿地控制

6.1各类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的比例,除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标准外,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1)居住用地绿地率应不小于35%;

(2)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绿地率为不小于20%;

(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院所、部队等用地,绿地率不宜小于35%;

(4)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应符合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对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应设置绿化隔离带;

(5)属于棚户区改造或旧区改建的项目,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上述标准的95%,属于风景区周边控制区范围内的项目,绿地率应高于上述标准的五个百分点。

6.2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1)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库房)绿化面积(每块面积≥100m2)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其折算公式:F=M×N。公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顶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表6-1 屋顶绿化面积折算一览表

(2)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酌情提高核算指标,h ≤1.5m且具有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计入公共绿地面积。

6.3 鼓励生态绿化

(1)地面停车位必须设置雨水渗透设施,树阵式停车泊位应不小于地面停车泊位35%。

(2)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绿地面积的10%。透水绿地式停车并有树阵式绿化的可计入绿地率,草皮砖折算比例30%,透水式乔木停车折算比例70%。

(3)古树名木树冠周边宜留出不小于20米的公共保护空间。

第7章其他控制要求

7.1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

(3)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

7.2对未设定土地使用强度的已出让居住用地和商住综合用地,本通则认定其容积率均为1.0。

7.3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不违反相关规范前提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调压站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7.4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建筑管控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建筑应综合考虑城市街景和单体形态,合理确定建筑形体高宽比例。

(1)居住建筑以点式为主,面宽不应超过40米;地块内部居住建筑面宽不应超过66米。

(2)高层建筑的山墙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山墙宽度和面宽比应不小于0.3。

(3)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住建筑,立面设计应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且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和外置式防盗窗。

(4)限制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设小型商业设施(商铺带),大型商业设施除外。

7.5沿沙颍河建筑布局管控

沿沙颍河宜进行建筑高度分区及视线通廊控制,宜每隔不超过75米设置一条垂直于景观资源地区的视线通廊,每条视线通廊距离地面24米以上部分的宽度不宜小于25米、在24米以下部分的宽度不宜小于15米。

7.6机动车出入口要求

(1)应向辅路、次干路、支路设置开口,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城市道路相关设计规范;不宜向主干路设置开口;禁止向快速路主路设置开口。

(2)当建设地块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不同等级道路时,应在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设置出入口。

(3)与学校、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公共交通站台、桥梁、隧道等建筑与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由相关专业部门或专家论证后再行确定。

7.7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主干路及以上级别道路的机动车道不宜小于5.5米,其他级别道路的机动车道

不得小于4.5米,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净高不得小于2.5米。

(2)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7.8道路交叉口要求

城市道路交口视距三角形道路切角线不低于下表数值控制。

表7-1 城市道路交口道路切角线控制指标

当交角≤30°时,切角线增加5米。

第8章监督与处罚

8.1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建设行为,严格执行个阶段验收规定。

8.2在允许误差之外超容积率的部分,按非法所得没收处理。

8.3批准地下停车面积少建部分,除采取措施补足停车面积外,同时每平方米按相关规定征收易地建设费。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最最终(2013年元月27日市规委会汇报用)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通则 宿州市城市规划局

目录 第1章总则 (2) 第2章局部地区控制 (2) 第3章道路交通控制 (4) 第4章绿地、绿化控制 (7) 第5章建设用地控制 (10) 第6章地块建设控制 (14) 第7章配套设施控制 (20) 第8章环境景观 (21) 第9章技术审查控制 (23) 第10章计算规则 (24) 第11章技术指引 (29)

1 总则 1.1 为实施《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通则。 1.2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体系建立递进充实和动态维护的机制。通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纲,在《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局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规划条件核提以及相关城乡建设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本通则。 1.3 规划建设用地空间资源实行分级配置,城市规划区内划定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分层次制定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控制性内容。各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依法及时地充实控制性内容。 1.4 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动态维护。当上一层次规划提出新的要求,强制性控制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指导性控制性内容达到规定的临界值等情况时,应当适时修改相关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5通则及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提供规划条件的基础。有效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完善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的规划控制体系。 在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本通则核提规划条件,所提的规划条件必须经过相关的程序的审查。 2 局部地区控制 2.1 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与论证、修改的基本单位,管理单元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划定管理单元应当体现以下原则:(1)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完整性:以居住为主导属性的管理单元参照居住区规划等相关规范的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范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

南川东胜北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重庆市南川区北固、东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说明书 一、规划范围 东胜、北固工业园区位于南川城区东部,总面积约11.58平方公里,其中起步区2.2平方公里的工业片区已编制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本次规划将对剩余的用地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北固、东胜工业园区(以下简称规划区)规划用地南以渝湘高速公路为界,北至工业园区起步区,西临花山,东以自然山体为界,总面积约为9.36平方公里。 二、现状概况及开发态势 (一)自然环境: 1、气象水文 规划区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具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无霜期长、湿度大、春旱、夏热、秋多绵雨、冬季多雾的特点。据南川气象资料,多年平均气温16.93°C,极端最低气温-1.5°C(2000年2

月10日),最高气温41.4°C。多年平均降雨量为1191.8毫米,但雨量在时间上分布不均,5—9月降雨量约占全年的65—70%,且多大雨、暴雨。多年平均最大日降雨量为94.4毫米。 区内河流较发育。位于规划区中部的龙岩河由南向北贯穿整个规划区,属常年性河流,由南向北流注入大溪河,为大溪河一级支流。河面最宽处25.0米,最窄处8.0米。在规划区南东侧土桥附近,常年水位533.28米,最高洪水位537.17米(1999年二十年一遇的洪水),多年平均流量4.73立方米/秒,平均纵坡降0.5%。 位于规划区西北部的凤咀江为龙岩河的一级支流,由南向北在规划区北西部的薜家嘴角塘注入龙岩河,属常年性河流。河面最宽处9.0~30.0米,最窄处5.0米。在规划区北西侧薛家嘴附近,常年水位497.87米,最高洪水位500.76米,多年平均流量2.05立方米/秒,平均纵坡率0.7%。 2、地形地貌 规划区属于南川区总体规划确定的一城三片中的东胜片区和北固片区,处于两山之间的盆地之内。 规划区南高、北低,区内海拔最高点位于南部观山顶,最高点高程为607.2米,最低点位于规划区内龙岩河的末端,最低点高程为490.3米。区内除有观山坡等三处集中的山体之外,其余用地均较为平坦,用地建设条件优越。 规划区内观山坡等山体植被情况良好,其余大部分为农地。 (二)社会经济环境:

XX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XX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主要内容 (公示文件) XX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七月 一、总则 1、规划目的 2017年XX县完成了《XX县县城总体规划(2015-2030)》编制工作,为XX 县未来发展提供了科学的依据。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

称城乡规划法)进行了修订,为有效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和各建设项目的落实,实现管理活动的全程监管,雅克设计有限公司受XX县人民政府的委托编制《XX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规划范围 控规编制范围为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富林镇萝卜岗半岛、富泉镇富泉社区、流沙河大桥至寨子山之间省道306以内滨湖地区、寨子山及山前滨湖用地以及部分汉源湖区。总面积约18.5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约5.5平方公里。 3、规划依据及参考文件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6)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 2)标准规范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GB50180-93) ?《XX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3)相关规划 ?《XX县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XX县县城总体规划(2015-2030年)》 ?《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 ?《XX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瀑布沟水电站汉源库区移民安置文件汇编》 ?《XX市XX县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惠州市江北白沙堆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惠州市江北白沙堆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法定文件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一条规划目的 (4) 第二条规划依据 (4) 第三条规划范围 (4) 第四条适用范围 (4) 第五条使用原则 (5) 第二章发展目标与规模 (5) 第六条发展目标 (5) 第七条用地规模 (5) 第三章地块划分与编码 (5) 第八条管理单元的划分与编码 (5) 第九条地块划分与编码 (5) 第四章土地使用性质控制 (6) 第十条土地使用性质控制 (6)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兼容性 (6)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性质的执行规定 (6) 第五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6)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总原则 (6) 第十四条建筑面积补偿奖励 (6)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强度控制的执行规定 (7)

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 (7) 第十六条道路系统控制 (7) 第十七条道路交叉口控制 (7) 第十八条交通设施控制 (7) 第十九条道路竖向规划 (8) 第七章绿地系统规划 (8) 第二十条规划结构 (8) 第二十一条绿地系统控制 (8) 第二十二条防护绿地 (8) 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8) 第二十三条配置要求 (8) 第二十四条调整规定 (9) 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9) 第二十五条给水工程规划 (9) 第二十六条污水工程规划 (9) 第二十七条雨水工程规划 (10) 第二十八条电力工程规划 (10) 第二十九条电信工程规划 (10) 第三十条燃气工程规划 (10) 第三十一条环境卫生工程规划 (11) 第十章附则 (11) 第三十二条调整原则 (11)

第三十三条生效日期 (11) 附表 (12) 附表1:土地利用现状一览表 (12) 附表2: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13) 附表3:规划用地平衡表 (14) 附表4: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一览表 (15) 附表5:法定文件地块控制内容 (16)

海口市金沙湾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海口市金沙湾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金沙湾片区位于西海岸粤海铁路火车站西侧,规划用地面积1536.5公顷。目前已完成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的编制工作 功能定位 以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为总体发展目标,依托滨海自然资源优势,发展精品旅游度假和时尚海岸居住,建设旅游度假与城区相融的滨海旅游新区。 规划结构 根据规划区功能定位及道路网结构,规划形成“一带七区”的功能结构。 “一带”是指沿滨海发展的海岸。 “七区”是指七个功能组团。 海湾度假区----布局于滨海第一层面,充分发挥临海优势,发展旅游度假相关的酒店、度假设施以及商业文化休闲等配套服务。 商务社区----规划于片区北部,以铁路西广场大道为轴线,发展商务、贸易、酒店、会务,以及酒店式住宅、商业配套等功能,形成综合型的商务社区。 国际社区----规划于内河北段周边,发展面向国际的高档居住社区,配置国际医院、国际学校以及多元化的商业文化服务,吸引国际化人群的居住度假需求。 游艇社区----布局于琼海大道南部、临海路东南侧部分,利用内湖两岸的水域和空间资源,建设游艇社区,并配置相关配套设施。 安置社区----规划于滨海大道以东,琼海大道两侧,设置集中的动迁安置小区,配备完善的社区及教育设施,提供良好的社区生活水平。 风情小镇区---位于片区中部,规划碧海路、荣山路周边,通过丰富多样的商业文化设施格调独特,别具风情,建筑风貌和空间布局,形成具有活力和特色的滨海休闲游览区域。 生态保育区----位于片区南部,规划作为结构性的生态用地,并通过高尔夫等以绿地为主的开发,将生态环境建设与国际度假功能互为结合。

金沙湾片区功能分区规划图

连云港市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说明

连云港市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说明 城市中心区是市级公共设施相对集中、人流、物流活动频繁的公共活动地段,是城市社会、经济和文化信息的中心,也是城市交通系统的焦点。 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的目的就是通过以人为本的理性设计理念,加强城市中心区的综合效益,创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城市中心区环境。 城市新区是集市级行政、文化娱乐、教育和地区性的商业、金融、居住功能为一体的现代化的新城市中心区。 规划从历史的演进角度把握住连云港“山——海——城”为一体的城市格局,突出“新城区、新形象、新人文”的规划主题,将绿色生态融入新区,塑造出具有生命力的、可持续发展的、充满人性空间的新城市形象,为新城区创造出新的人文环境。 一. 区域条件分析 规划新区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的东南侧,是老城区与新浦东区的结合部。规划范围东起宁连公路,西至瀛州路,南起海宁路,北至苍梧路,规划用地面积675.5公顷。 区内有三条东西向的城市主干道即苍梧路、朝阳路、海宁路,四条南北向的城市主干道即瀛州路、郁州路、科苑路和学院路,并有宁连公路从该地段东侧通过,苍梧路与宁连公路交叉处规划部分苜蓿叶型立体交叉,交通十分便捷。从区位角度分析,新区处在一个联系历史与未来城市空间的过渡地段;从环境景观概念角度分析,该区域是将连云港花果山风景区以及远处的凤凰山自然景观引入城市的纽带;从城市空间、城市轮廓线的角度分析,该区域作为新城区将是城市重心所在,将集中城市较多的高层建筑和公共活动场所。因此将该区域作为城市新中心区来建设,其区域条件是十分优越的。 二. 现状概况 新区内现状,已建成地区主要以居住用地为主,其中苍梧小区、博纳花园小区均是新建的居住区,其建筑造型、小区绿化环境、小区配套设施均体现了连云港市居住区的较高水平。沿瀛州路和朝阳路西端有少量行政办公用地,苍梧路两侧则以大专学校用地为主。现状用地范围内有体育运动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正在建设的新海高级中学,苍梧路北侧还有连云港的最高 花果山及远处的凤凰山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02-7-5] 审批依据 审批内容 审批条件 审批程序 申报要求 公开方式 办理部门 审批依据 关于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执行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调整控规的程序,以及实行社会公众参与,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区范围内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实施<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 审批内容 根据《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审批条件 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调整控规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报单位),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综合处申报大厅收件窗口申报。申报前须填写"控规调整审批申报表"。申报时提交由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控规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纸文件一式5份,电子文件2份,图示展板1套。论证报告内容必须符合《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中有关要求。综合处经审查后认为可以受理并发给申报单位"控规调整立案表"。 审批程序 综合处在受理申报单位申报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论证报告转到重点处,进入预审、公示程序。 进入预审、公示程序后,由重点处进行论证报告图纸文件初步校核工作及公示材料准备工作,期限为5个工作日。之后组织论证报告预审工作及公示工作。公示与预审工作同时进行,期限为15个工作日。 预审与公示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重点处将预审意见及公示汇总意见整理后,请示委主管副主任及相关领导安排控规调整审查组审查会议,将预审意见及公示意见与论证报告一并报控规调整审查组审查会议。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2012年12月 该通则已经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用地分类与空间布局 (1) 2.1用地分类 (1) 2.2混合用地混合使用 (11) 2.3用地规划与布局 (14) 2.4 居住用地布局 (15) 2.5 工业用地布局 (15) 2.6 仓储物流用地布局 (16) 2.7 基本生态空间 (17) 2.8 城市绿地与广场 (18) 2.9 公共空间布局 (21) 第三章规划控制 (22) 3.1城市密度分区 (22) 3.2地块容积率 (22) 3.3建筑间距 (23) 3.4建筑退让 (27) 第四章建筑与景观风貌 (31) 4.1建筑空间与环境 (31) 4.2建筑单体 (33) 4.3建筑附属物 (33) 4.4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33) 4.5绿色建筑 (34) 4.6组团风貌 (35) 4.7城市景观分区 (36) 4.8街区控制 (36) 第五章公共设施 (38) 5.1分级分类标准 (38) 5.2布局准则 (38)

5.3市级(含省市共建)、区级(含市区共建)公共设施 (39) 5.4社区级公共设施 (40) 5.5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 (40) 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 (46) 6.1一般规定 (46) 6.2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47) 6.3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48) 第七章交通设施 (49) 7.1城市道路 (49) 7.2公共交通 (52) 7.3停车场(库) (54) 7.4公共自行车 (57) 7.5交通综合体 (58) 7.6交通影响评价 (58) 第八章市政设施 (58) 8.1给水工程 (58) 8.2排水工程 (62) 8.3燃气工程 (68) 8.4电力工程 (73) 8.5热力工程 (78) 8.6通信工程 (78) 8.7环境卫生 (83) 8.8加油加气、公共充电站 (90) 8.9用地竖向 (91) 8.10 管线综合 (92) 8.11 综合防灾 (94) 第九章文化遗产保护 (95) 9.1历史文化保护区 (95) 9.2文物保护单位 (96)

某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doc

****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成都分院2008.02 1 第一章现状概况一、区位关系及规划范围 1、区位关系 **区位于**镇镇区东西两侧,是**镇镇区的重要组成部分。318国道穿境而过,西距天全12公里,东距雅安市区26公里。2、规划区用地范围 **区分为**片区和思经片区,**片区用地范围北至土地堂,西至**大桥,东至切山三级水坝,南至盐水岩,面积2.58平方公里。思经片区用地范围北至思经河,东到思经路,西邻思经乡,南到思经路,面积为0.33平方公里。 二、现状概况 1、**区基本情况。区属于山地丘陵地带相间地带,**片区自然地势总体呈北高南低,西高东低,地形整体起伏变化不大,局部有陡坎,平均海拔在650~720m,其用地大部分为农田。规划区内现有**110kV变电站,沿凤阳大道两侧形成汽车修配及商业小店铺。**城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已将**镇作为建材及食品加工区。同时工业区也是未来**城的重要组成部分。 思经片区现状用地属思经河冲击平地,主要为农田、村镇用地,现有思经乡政府、思经小学等单位,基础设施主要有思经水厂、35KV变电站等。

2、天全工矿企业基本情况:区内现有工矿企业有年产量70万吨的治权水泥厂、年产量为20万吨的二郎山水泥厂、琼雅工业硅等20多家工矿企业,年产值约2亿元。三、**区开发建设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 1、有利条件 A、区位优势。**区地处雅安与**城的经济发展轴上,地理区位优越。 B、资源优势。**镇周边矿产资源丰富,同时区靠近天全河,取水方便,并能满足生产生活用水要求。区内已建成**110kv变电站,电力得到保证。 C、依托旧镇,开发新区。**区配套的居住用地及生活服务设施由**镇统一安排。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并能取得良好的综合效益。 D、用地较平坦,有满足区用地规模,且已有一定的基础设施。 2、不利因素 A、**区涉及部分拆迁企业和居民区,拆迁补偿投入资金较大。 B、**110kV变电站虽能对工业区开发建设有利,但高压线走廊对用地布局有一定影响。 第二章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

连云港市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说明

连云港市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说 明 城市中心区是市级公共设施相对集中、人流、物流活动频繁的公共活动地段,是城市社会、经济和文化信息的中心,也是城市交通系统的焦点。 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的目的就是通过以人为本的理性设计理念,加强城市中心区的综合效益,创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城市中心区环境。 城市新区是集市级行政、文化娱乐、教育和地区性的商业、金融、居住功能为一体的现代化的新城市中心区。 规划从历史的演进角度把握住连云港“山——海——城” 为一体的城市格局,突出“新城区、新形象、新人文”的规划主题,将绿色生态融入新区,塑造出具有生命力的、可持续发展的、充满人性空间的新城市形象,为新城区创造出新的人文环境。 一. 区域条件分析 规划新区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的东南侧,是老城区与新浦东区的结合部。规划范围东起宁连公路,西至瀛州路,南起海宁路,北至苍梧路,规划用地面积675.5公顷。 区内有三条东西向的城市主干道即苍梧路、朝阳路、海宁路,四条南北向的城市主干道即瀛州路、郁州路、科苑路和学院路,并有宁连公路从该地段东侧通过,苍梧路与宁连公路交叉处规划部分苜蓿叶型立体交叉,交通十分便捷。从区位角度分析,新区处在一个联系历史与未来城市空间的过渡地段;从环境景观概念角度分析,该区域是将连云港花果山风景区以及远处 的凤凰山自然景观引入城市的纽带;从城市空间、城市轮廓线的角度分析,该区域作为新城区将是城市重心所在,将集中城市较多的高层建筑和公共活动场所。因此将该区域作为城市新中心区来建设,其区域条件是十分优越的。 二. 现状概况 新区内现状,已建成地区主要以居住用地为主,其中苍梧小区、博纳花园小区均是新建的居住区,其建筑造型、小区绿化环境、小区配套设施均体现了连云港市居住区的较高水平。沿瀛州路和朝阳路西端有少量行政办公用地,苍梧路两侧则以大专学校用地为主。现状用地范围内有体育运动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正在建设的新海高级中学,苍梧路北侧还有连云港的最高 花果山及远处的凤凰山

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指标体系研究_齐奕

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指标体系研究    齐奕      摘 要:旅游度假区规划介于旅游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包含旅游发展与城镇建设双重职能。当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规范控制指标体系较为单一,缺乏对旅游度假区有针对性的控制和指引,使得规划实施过程难免出现规划失效,早期建设的大部分度假区面临城镇化趋势,旅游度假职能发展受限。本文探讨了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提出度假区控制指标体系应包含基本指标控制、旅游设施控制、城市风貌引导三个方面内容,控制与引导相结合,并通过三个层次的指标细分尝试提出控制指标体系的构成。本文以武夷山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控规为例,阐述了通过多层次、多类型控制指标体系妥善处理山水城的融合,旅游度假功能的完善和休闲度假环境的营造,提出了旅游度假区控规编制的新思路。  关键词:武夷山;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体系    1 前言  旅游度假区是依托良好的旅游资源环境、单位面积投入产出大的旅游开发形式,是最小单元的旅游目的地,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经济开发区,集中满足旅游者食、住、行、游、购、娱等多方面的需求(刘爱利,刘家明,刘敏,郑斌,2008)。我国旅游度假区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而产生,1992年开始建设12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至今已有近20年的发展历史。  早期我国的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以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为依据,通常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调规划设计与管理及开发相结合,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2003年2月国家旅游总局发布《旅游规划通则》,其主体借鉴了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并界定了旅游区规划的层次及内容,首次规定了旅游区控规的具体内容和适宜程度。意味着旅游度假区规划第一次有针对性的规范指引。但《旅游规划通则》在具体控制指标体系方面与一般城市规划类似,主要包括针对土地利用和环境容量的一般性指标,如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缺乏对度假区的特色要素有针对性的控制和引导。  控制指标体系是控规中的核心内容,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针对旅游度假区而言控制指标体系较为单一,难以体现规划的实效性。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考虑度假区自身的特点与发展诉求,在控规中建立有针对性的控制指标体系,有效引导其发展。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送审稿)

安庆市城乡规划局2016.6.27

目录 第1章总则 (1) 第2章建设用地 (2) 第3章开发强度 (6) 第4章建筑间距 (9) 第5章建筑退让 (15) 第6章绿地控制 (20) 第7章环境景观 (26) 第8章综合交通 (31) 第9章特别控制 (40) 第10章单元控制 (44) 第11章配套设施 (47) 第12章附则 (56) 附录A:名词解释 (57) 附录B:计算规则 (61) 附录C: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66) 附录D:附图 (77)

说明:1、本稿仿宋斜体字为技术管理规定或补充规定延续的条款;2、其他正文为根据最新政策、规范要求等新增条款。 第1章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了有效调控城市资源配置,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城市有序建设,塑造城市特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安庆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本通则。 1.2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安庆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山口片区)建设用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依据本通则执行。 独立工矿区、以及海口、罗岭、皖河农场等城镇建设与规划管理参照本通则执行。 风景名胜区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乡、村庄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镇规划标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1.3 控规管理体系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两部分组成。“控规通则”是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通用性规划管理规定,以整体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地块控规”是具体项目地块开发建设的个案性规划管理规定,以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 “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是城乡规划

XX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说明

目录 腾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说明 第一章规划概况 (1) 一、项目背景 (1) 二、区位 (1) 三、规划范围 (1) 第二章现状综合分析 (1) 一、自然条件 (1) 二、土地使用现状 (2) 三、现状基本特点 (2) 四、现状建筑高度 (2) 五、现状建筑质量评定 (2) 六、现状道路交通 (3) 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 (3) 八、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 (3) 第三章规划依据、原则、目标与重点 (3) 一、规划依据 (3) 二、规划原则 (3) 三、规划目标 (4) 四、规划重点 (4) 第四章规划范围、规模与功能定位 (4) 一、规划范围 (4) 二、规划规模 (4) 三、功能定位 (4) 第五章规划理念 (4) 一、基本单元理念 (4) 二、缓冲带理念 (5) 三、城市设计理念 (5) 第六章用地布局规划 (5) 第一节规划结构 (5) 第二节居住用地规划 (6) 一、规划原则 (6) 二、居住单元划分 (6) 三、居住人口预测 (6) 四、社区中心规划 (6) 五、中小学规划 (6) 六、表6-2-5 小学用地和建筑标准 (7) 七、幼儿园规划 (7) 第三节公共设施规划 (7) 一、规划原则 (7) 二、规划布局 (7) 三、便利中心的建设模式 (7) 第四节工业用地规划 (7) 一、工业布局原则 (7) 二、规划布局 (7) 三、就业岗位推估 (7) 第五节道路广场用地规划 (8)

第六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8) 第七节物流(仓储)用地规划 (8) 一、物流用地 (8) 第八节绿地、特殊用地与其他用地规划 (9) 一、绿地用地规划 (9) 二、特殊用地规划 (9) 第七章工业产业发展规划 (9) 一、现状分析 (9) 二、工业发展指导思想 (10) 三、产业择定 (10) 四、产业布局规划 (11) 五、工业发展政策 (11) 六、都市工业发展理念 (12) 七、工业发展实施措施 (13) 第八章道路交通规划 (13) 一、规划原则 (13) 二、对外交通规划 (14) 三、道路系统规划 (14) 四、道路衔接规划 (18) 五、城市交通瓶颈解决措施 (18) 第九章绿地系统及水系规划 (18) 第一节绿地系统规划 (18) 一、绿地规划原则 (18) 二、规划措施 (18) 三、绿地系统规划 (18) 第二节水系规划 (19) 一、规划目标 (19) 二、规划布局 (19) 三、规划策略 (19) 第十章城市设计引导 (19) 第一节城市设计原则 (19) 第二节城市设计控制要素 (20) 第三节景观规划 (20) 一、景观规划原则 (20) 二、景观带规划 (20) 三、景观节点规划 (20) 四、城市景观轴线 (20) 五、滨水景观建设 (20) 六、居住景观设计 (21) 七、工业区景观 (21) 八、标志系统 (21) 九、桥梁景观规划 (22) 第四节广告规划控制 (22) 第十一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22) 第一节给水工程 (22) 一、现状概况 (22) 二、规划依据 (22) 三、规划原则 (22) 四、规划用水量 (22) 五、水源选择 (23) 六、给水管网规划 (23) 七、消防用水 (23)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索引号]CBA08G-0303-2008-00073 [信息名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信息种类]规划信息---区域规划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建设发展局 [发布时间]2008-01-31 [内容描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规划包括:规划范围、规划原则与目标、规划的作用和地位、规划单元的确定。 [正文] 一、规划范围 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范围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即由泰达大街(北),南海路(西),北海路(东),津塘四号路(南),所围合的各项城市用地,用地面积为2.7平方公里。 二、规划原则与目标 (一) 规划原则: 1. 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为依据,以土地利用控制为重点,协调规划设计、规划管理需求与物业开发三者的关系,使规划管理实现规范化、法制化; 2. 根据目前开发区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求与可能对规划范围内各类用地进行优化利用的调整; 3. 完善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公用)和公共设施的载体能力和服务水平;

4. 通过土地、利用的规划调整,改善规划范围的环境质量、景观面貌,实现开发区生态景观的可持续发展和有机平衡; 5. 遵循开发建设的时序性,坚持整体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调整好各开发阶段的关系,更好满足土地拨划的要求; 6. 应有利于开发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利于开发区当前与长远的有序发展。 (二) 规划目标 1. 形成完善、统一、和谐的中心区商务系统,营造高效、高质、高水平的商务运作体系,营造轻松、舒适、娱乐的商业休闲体系; 2. 形成若干具规模的高档住宅区和住宅小区,并形成完善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3. 通过对规划范围内绿地率的严格控制,扩大绿色开敞空间,从而改善建筑景观与风貌; 4. 严格控制建筑退后红线及街面设计,形成具有韵律感、亲切感的街面景观; 5. 通过城市设计有重点的控制第一、第二、第三大街沿线的建筑景观、风貌及建筑细部小品的处理; 6. 保证规划范围内长期发展所需要的交通、市政、公用配套基础设施的用地与合理位置,确保中心城区基础设施的高标准承载能力,满足开发区可持续有机发展的需要; 7. 形成条例化、指标化、图则化的控制体系,强化规划的控制、引导功能,保证中心城区合理有序的进行发展,更加有效地服务于规划管理、土地出让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龙栖湾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附件: 龙栖湾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简本 一、规划概况 规划区范围和面积:东起乐东与三亚交界的石柱岭,南到海滨,西至望楼河,北靠九所镇区,规划控制范围面积约2470hm2。其中建设用地约1660.49hm2。 规划目标:建成环境优美、设施齐全、别具特色的热带海滨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社区。 总体布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布局,形成“一带、两廊、四轴、五区”的总体空间结构,主要内容包括: 一带:滨海岸线形成的休闲旅游带。 两廊:由清塘河和抱套河等两条河流及沿河防护林带形成的景观廊道。 四轴:由东西向的滨海路,南北向的九龙大道——滨海路、九所公园——滨海路、西线高速公路——海榆西线等四条道路形成的交通轴线。 五区:以望楼河、清塘河、鸭母溪、抱套河、石柱岭等自然地貌互相分隔形成五个各具特色的功能区,规划区内由西至东依次为西部的望楼港组团、北部的罗马组团、南部的龙栖组团、中部的抱套组团、东部的石柱岭组团。 规划区内总人口控制在6.80万人。 二、区域环境现状 (1)该区域环境空气污染物SO 2、NO 2 、TSP、PM 10 浓度均符合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版)中一级标准限值要求,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良好。 (2)评价区内的主要地表水望楼河、鸭母溪及抱套河监测结果表明,评价区内的主要地表水体已受到严重的污染,水体环境现状质量已达不到相对应的水体功能,造成水体环境质量恶化的主要原因一是河道内有大量的畜禽养殖;二是水体周边村庄的生活污水的无序排放等有很大的关系。 地表水各监测点中多菌灵、百菌清、毒死蜱、甲胺磷均未检出。 (3)地下水各监测点中多菌灵、百菌清、毒死蜱、甲胺磷均未检出。其中1#监测点氯化物、氨氮、硫酸盐、锰、总大肠菌群超标、2#监测点高锰酸盐指数、氨氮、锰超标、3#监测点氯化物、总大肠菌群超标外,其余监测因子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造成以上几个监测因子超标的原因主

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案例分解

大寨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1.概况 1.1地理位置 杨陵区位于东经108°—105°07′,北纬34°12′—34°20′之间;地处陕西省关中平原的西安—宝鸡的中间位置。杨凌东隔漆水河与武功县相望,西、北与扶风县相连,南以渭河为界与周至县相邻。 大寨镇位于杨凌区北部偏西,东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相邻,西至隋文帝杨坚陵与五泉镇接壤,北以韦河与武功镇隔河相望,南以陇海线与李台乡相邻。 1.2历史沿革 大寨镇是杨陵区下辖镇。1984年建大寨镇。辖蒋家寨、周家村、官村、陈家沟、黎张沟、杜家寨、大寨东、大寨西、西小寨、孟家寨、东卜、西卜、南卜、梁氏窑14个村委会。 大寨镇属于杨凌区,杨凌地区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是我国农耕文明的发祥地。4000多年前,农业始祖“后稷”在这里“教民稼穑、树艺五谷”,开创了中华农耕文明的先河。在农业方面这里一直以来主产小麦、玉米、苹果、猕猴桃等。 1.3自然条件 (1)地质地貌 规划区地处鄂尔多斯地台南缘的渭河地堑,属渭河谷地新生代断陷地带。南侧为我国南北方地理分界秦岭山脉,北侧为横贯陕西中部的渭北黄土塬。区内属典型的河谷地貌类型。本区域系河流冲积平原,土地比较平坦,相对高差不大,地面平均坡度1.12%。 (2)水文气候 大寨气候类型属暖温带半湿润半干旱气候区,具有春暖多风、夏热多雨、秋热凉爽而多连阴雨、冬寒干燥等明显的大陆性季风型气候特征。东风和西风为区内常年主导风向,最大风速21.7米/秒。区内灾害性天气主要有干旱、连阴雨、大风、冰雹、霜冻、干热风等,其中干旱是本区最严重的灾害性天气。 杨凌水资源比较丰富,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28.7亿立万米。其中地表水资源28.2亿立方米,占水资源总量的98.26%;地下水资源0.34亿立方米,占我国水资源总量的1.18%;大寨镇内也有水系穿越,水资源相对也是比较丰富的。 (3)土壤植被 地面组成物质以第四纪黄土为主,其土层深厚,成土速度较快。土壤肥沃,耕性良好,灌溉方便,宜于农作物生长,属比较优质而宝贵的地资源。 大寨镇自然植被属森林草原带,自然植被几乎全部为人工植被所替代。植被类别主要是河滩堤岸防护林、农田防护林、沟坡水土保持防护林、道路村镇防护林等。 2.现状综合 2.1土地利用现状

关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关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和完善、深化《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区控规》),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控规》的规划范围。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控规》实施的主管部门。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区控规》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市区控规》实施应坚持严格执行的原则,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深化和调整,实行《市区控规》调整的社会参与及监督。 第五条凡在《市区控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市区控规》和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市区控规》文件、图纸及图则,应在不断深化和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前应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由申请方委托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附件《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进行论证。技术管理要求应在实施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 第九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审查前应进行预审,预审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公众建议和意见,作为审查内容,随论证报告报审。 第十一条由市规划、环保、国土房管、文物、园林、交通管理等部门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组,对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汇总《市区控规》每年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工作机构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对《市区控规》进行综合修订。

《城南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pdf

《城南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主要内容 一、规划范围 城南新区位于阜阳老城南部的颍南片区之中,用地范围北起淮 河路,西至南京路,南到竹园路,东至京九铁路,规划用地总面积1826.00公顷,其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731.04公顷。规划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划。 二、规划发展目标 为实现阜阳城市向西向南拓展、完善城市总体结构、提升城市 功能的总体目标,在城南建设一个以文化、市民服务、创意研发为 互补功能,生态居住、社区服务为支撑功能,充满活力、富有地域 特色的综合化新区和现代化都市中心。 三、规划功能定位 以商业金融、商务商贸为主导功能,以文化、市民服务、创意 研发为互补功能,生态居住、社区服务为支撑功能,绿色、智慧型 高品质综合新区。 四、规划布局结构 规划以三河(中清河、西清河、五道河)交汇处的双清湾为核心,积极引导滨水景观塑造与活动组织,构建“十字双轴、多区多 节点”的总体空间结构。 十字双轴—— (1)南北向的城市空间主轴:以阜王路及中清河为主体,向南延伸至京九铁路,以延续“轴连老城、三清贯颍”的城市文脉,同 时滨水沿线设置市民服务中心、城建展览馆与档案馆、歌剧院、青

少年宫、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星级酒店、商务楼 等大型公建,以开敞的滨水空间组织大型城市公共活动。 (2)东南向新城活力轴:以八里松路为景观路、以润河路为交 通纽带,结合五道河岸线与公共功能的集聚,强调“市民服务、活 力休闲”的理念,将商业中心、市民服务中心、市民文化中心、社 区中心、滨水休闲餐饮、滨水度假、会展商贸、主题乐园等各种市 民服务性空间串联起来,空间上以收放有序的滨水建筑与绿地空间 相互穿插,并组织各种休闲活动。 多区——沿“十字双轴”安排市民服务区、市民文化区、商务 办公区、商业金融区、创智住区等重要功能片区。 多节点——根据社区规划,结合水系、绿地公园形成2处街道中心和7处社区中心,通过水系将这些空间节点联结在一起,形成 充满活力的空间网络结构。 五、城市建设用地布局 1、居住用地(R) 规划居住用地分为二类居住用地和商住混合用地。总居住用地 面积734.82公顷,占规划建设总用地的42.71%。 (1)二类居住用地(R2) 规划住宅用地主要分布于八里松路北侧,共划分为7个二级社区(居住社区,其中3、8#号二级社区部分位于规划区内)。规划二类居住用地面积586.76公顷。 (2)商住混合用地(R-B) 规划商住混合用地主要结合市级、区级商业等公共服务中心设置,规划商住混合用地面积148.06公顷。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

目录 第一章概述 (4) 一、规划背景 (4) 二、规划内容 (4) 三、技术路线 (4) 第二章现状解析 (5) 一、现状基本情况 (5) 二、规划区现状土地利用概况 (5) 三、现状建筑评价 (6) 四、规划区发展特征及现状存在问题分析 (6) 第三章上位规划、相关案例解读及规划对策 (7) 一、上位规划要求及解析 (7) 二、相关案例解读 (8) 三、纯化镇镇区发展趋势判研 (10) 四、现状土地资源供给分析 (10) 五、规划对策 (11) 第四章规划总则 (12) 一、规划依据 (12) 二、纯化镇中心区范围 (12) 三、规划原则 (12) 四、规划目标 (12) 五、规划区功能定位 (13) 第五章土地使用规划 (13) 一、规划构思 (13) 二、规划结构 (14) 三、用地布局规划 ......................................................................................................................................... 14第六章综合交通规划. (17) 一、规划原则 (17) 二、对外交通规划 (17) 三、道路系统规划 (17) 四、交通设施规划 (18) 第七章绿地系统规划 (19) 一、绿地规划目标与原则 (19) 二、绿地系统布局 (19) 三、绿化种植 (20) 第八章道路竖向规划 (20) 一、规划依据和原则 (20) 二、竖向规划设计 (20) 第九章给水工程规划 (21) 一、编制依据 (21) 二、用水量预测 (21) 三、水资源现状及利用方案 (22) 四、供水水质与供水水压规划 (22) 五、供水系统规划 (22) 第十章污水工程规划 (23) 一、编制依据 (23) 二、编制原则 (23) 三、排水体制 (24) 四、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24) 第十一章热力工程规划 (25) 一、规划依据及原则 (25)

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5.10.25

《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第一部分 管 理 通 则 太和县城乡规划局 2015年11月

第1章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太和县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本通则)。 1.2适用范围 太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1.3控规体系 太和县构建“控规通则+单元管控+地块图则”的分级控规编制体系。 “控规通则”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通用性控制要求,规范具体建设行为。主要包括强制性内容、建设用地使用、建设容量、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建筑退让、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市政设施、公共安全、绿地配置、建筑及景观风貌、规划管理等控制要求。 “单元管控”是在“控规通则”指导下,以规划管理单元为基本地域单位,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等,分期、分批编制,直接指导“地块控规”编制的基本依据。 “地块图则”是依据“控规通则”、“单元规划”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及控制性指标,是指导近期建设地块、拟进行土地储备或土地出让的地块,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直接依据。 1.4城市地域划分 旧区:东至长征路南至沙河路西至国泰路北至团结路。 新区:其余地区。 1.5开发管理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和开发的规划管理,已经审批的地块,按已批

“地块控规”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尚未审批的地块,则按“控规通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 1.6实施管理 经县政府依法批准的控规通则,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控规通则实施中,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县人大备案后施行。在下列情形下,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订,上报太和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1)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2)国家和安徽省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 (3)太和县城市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1.7本通则由“管理通则”、“技术通则”两部分组成,二者一并使用,不可分割。 第2章建筑间距 2.1总体要求 (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建筑保护等要求确定,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 (2)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按相关要求提供日照分析结果,并对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日照分析规则详见附录B。2.2建筑日照标准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太和县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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