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法的经济:律师依法避税框架

【视点】法的经济:律师依法避税框架
律师以法律为师,法律的权威是律师群体存续、发展的根基,律师在纳税筹划中,可以 在法律法规的界限里,充分的享受国家赋予的税收政策——( 1)利用选择性条文避税; ( 2)利用不清晰的条文避税;( 3)利用伸缩性条文避税;( 4)利用矛盾性、冲突性 条文避税——珍惜每一分血汗钱,但是,逃税罪是高悬律师额头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当 避免触犯!
文 | 南蛮鞅 (此文系作者向“法律博客”投稿文章,若需转载,请联系“法律博客”获得授权) 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下篇)》中说“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 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 ”并且“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 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的属于他的”“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议的所有物”, 从这个意义而言, 劳动作为他人的一种财产,应当得到保护而不为他人所肆意获 取。律师依靠其法律服务谋生的同时,“从事着内在关涉正义的职业工作”,“将 生活和事业奉献于为他人而行动”,其劳动成果当然应当得到保护和尊重。说的 再高尚,律师也无法脱离经济基础而生存,筹划经济生活,开源节流亦是律师不 得不关注的话题。 鉴于非合伙人提成律师 (以下简称“普通律师”) 在承担律师事务所 3%或 6%的增 值税(以下简称“基础税”)外,还要根据 2011 年 9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 3%到 45%的累进个人所得税,若 不合法避税,普通律师则需要承担巨大的经济压力。 特此本律师撰写此文并根据天津市标准设计 Excel 表,与广大的律师同仁共同探 讨普通律师的税务规划问题,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备注:根据本文,本 律师制作了相应的参考 Excel 表格,有兴趣了解、探讨律师费纳税筹划的同仁, 可以 Email:798845364@https://www.360docs.net/doc/181060629.html, 获取。) 一、营改增的梳理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文件列表:
生效时间 文号 名称 备注

2011 年 11 月 16 日
财税[2011]110 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方案》
2012 年 1 月 1 日试点营改增方案, 其中“ (二) 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第 1 条明确“其他 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 6%税率”。
2011 年 12 月1日
财税(2011)111 号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已因修订被废止) 的 附件 《应税服务范围注 释》
将法律服务归入“二、部分现代服务业/(六) 鉴证咨询服务/3、咨询服务”。
2012 年 7 月 31 日
财税(2012)71 号
《关于在北京等 8 省 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 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将营改增的试点地区确定为“北京市、天津 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 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 深圳市)”,其中“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
通知》 (已因修订被废 应当于 2012 年 12 月 1 日完成新旧税制转 止) 2013 年 8 月 1日 财税(2013)37 号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 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 通知》 (已因修订被废 止) 换”。 确定“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 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 点”

2014 年 1 月 1日
财税(2013)106 号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 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为配合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改革,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也配套进行:经过 2012 年 8 月 1 日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8 号,《关于北京等 8 省市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已因修订被废 止)、2013 年 8 月 1 日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28 号《关于交通运输 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 项的公告》 (已因修订被废止)、2014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75 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 公告》后,国家要求“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 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完成营改增,并确立新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区分标准后,一般纳税人类 型的律师事务所将由试点之前缴纳 5%的营业税改为试点之后缴纳 6%的增值税, 而对于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类型律师事务所而言, 由于其 由缴纳 5%的营业税改为缴纳 3%的增值税。 在基础税层面,普通律师基本难以筹划避税,同时,增值税主要是面向合伙人 层面,所以,普通律师的合法避税主要集中在下面要探讨的个人所得税。 二、法律位阶的协调和主体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经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皆是由国家税务总局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因为国家税务总局获得法律授权,所 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 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在法律位阶上是不冲突。 另外,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第 53 号“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 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 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即普通律师 也属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约束主体。在 《个体工商户个人

所得税计税办法》 中的个体工商户内部区分为业主和从业人员,若普通律师没有 聘用辅助人员,则应当理解为是个体工商户的业主。 三、普通律师个人所得税
2013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第 5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 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将 2000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国税 发(2000)14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 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 用(费用如 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从“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 例”调整到 35%的比例, 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 按“工资、 薪金所得” 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已由 2015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5 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 税办法》替代。 综上,律师事务所不负担普通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 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 的情况下, 普通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 35%不计入应税项 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则按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的规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可扣除科目及标准如下:
法条序号 第7条 可扣除科目 标准 备注
成本、费用、税金、损 成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 9 条); 失、 其他支出以及允许 费用: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 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费用除外(第 10 条):税金: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第 11 条); 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 坏账损失,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 12 条);第 13 条其他支出
第 16 条
生产经营与个人、 家庭 其 40%视为与生产经 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
注意与第 7 条的费用进行区分。 ?个人的
营有关费用, 准予扣除 电子设备、车辆、房租、购买图书等相关

费用 第 17 条 亏损
费用?提供收据还是发票呢? 参考 20 条,该条潜力 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用以后年度的生产 巨大 经营所得弥补, 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五年
第 18 条
使用或者销售存货
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 成本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存货 如何计算价值,需要哪些证据呢?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 19 条 第 22 条
转让资产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 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 费、生育保险费、工伤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该项资产的净值
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 以当地(地级市)上年 医疗保险费 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3 倍为计算基数, 分别在 不超过该计算基数 5% 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 除 第 24 条 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 费用 第 25 条 第 26 条 利息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 成本部分外的非人民

币汇兑损失 第 27 条 工会经费、 实际发生的 2%、14%、2.5%的标 以当地 (地级市) 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职工福利费支出、 职工 准内据实扣除 教育经费支出 第 28 条 业务招待费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6 0%扣除,但最高不得 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的 5‰ 第 29 条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 15%的部分, 可以据实扣除; 超过部 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 度结转扣除 第 31 条 摊位费、行政性收费、 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协会会费等 第 32 条 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 租赁费 第 33 条 财产险 分经营租赁方式租入 和融资租赁方式租入 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 费 第 34 条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 手套、 安全保护用品、 防暑降温用品等所 发生的支出 3 倍为计算基数

第 36 条
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 公益事业捐赠法》 规定 税所得额 30%的部分 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可以据实扣除
第 38 条
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 购置单台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
上述各条,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第 4 条、会计操作办法,详细核算,合法、规范设计,会极大的减少 税务负担
普通律师在 35%的办案费用外,可以再扣除《个人所得税法》第 4 条项目、五险 一金、业务培训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摊位费、行政性收费、 协会会费,根据有标准的计算,普通律师不计入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包括: 个人提成部分的 35%、当期律师费总额的 5‰是业务招待费、当期律师费总额 的 15%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假设普通律师个人提成比例是 80%,除五险一 金和据实扣除的费用外,那么普通律师不计入应税项目的比例为当期律师费总 额的 43.5%。同时,普通律师一般是自由职业,其往往具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 得税计税办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的情 形,比如说个人的电子设备、车辆、房租、购买图书等相关费用,在这种情况下, “其 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 办法》第 17 到 19 条规定的亏损、存货、转让资产的净值具有个别性,在此不展 开讨论。 同时,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 7 条,普通律师的“应纳税所 得额”应该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 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结合《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 税办法》第 17 条,“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 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普通律师要好好利用这一 条。 四、所得税标准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行了区分, 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 经营、承租经营所得”2 种标准。 普通律师应该以哪个标准进行纳税呢?如果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的标准,那么 会出现与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扣除项目冲突。本律师对比国税发

(2000)149 号文件第一条,“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和第五条“律师当月 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 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认为普通 律师当月分成收入中,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 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达摩克利斯之剑:逃税罪
律师以法律为师, 法律的权威是律师群体存续、 发展的根基, 律师在纳税筹划中, 可以在法律法规的界限里,充分的享受国家赋予的税收政策——(1)利用选择 性条文避税;(2)利用不清晰的条文避税;(3)利用伸缩性条文避税;(4) 利用矛盾性、冲突性条文避税——珍惜每一分血汗钱,但是,逃税罪是高悬律师 额头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当避免触犯! 以上是个人拙见,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依靠脑 力劳动及附随的服务生存的律师,亦当以理性的经济人思维,爱惜自己的劳动成 果,合法避税。

经济法课件——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 市场秩序管理法,是指规范经济组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证券法、广告法、房地产管理法等。这里主要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和产品质量法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可见,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中所指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建筑工程(房屋、桥梁、道路、公用设施等)以及军工产品。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产品质量的法律。 ▲(二)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产品质量与说明、样品相符。 ▲(2)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 即对产品质量要真实、准确和实事求是地表示。 ▲(3)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4)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

各种系统架构图

各种系统架构图及其简介 1.Spring 架构图 Spring 是一个开源框架,是为了解决企业应用程序开发复杂性而创建的。框架的主要优势之一就是其分层架构,分层架构允许您选择使用哪一个组件,同时为J2EE 应用程序开发提供集成的框架。Spring 框架的功能可以用在任何 J2EE 服务器中,大多数功能也适用于不受管理的环境。Spring 的核心要点是:支持不绑定到特定J2EE 服务的可重用业务和数据访问对象。这样的对象可以在不同J2EE 环境(Web 或EJB )、独立应用程序、测试环境之间重用。 组成Spring 框架的每个模块(或组件)都可以单独存在,或者与其他一个或多个模块联合实现。每个模块的功能如下: ?核心容器:核心容器提供Spring 框架的基本功能。核心容器的主要组件是BeanFactory ,它是工厂模式的实现。BeanFactory 使用控制反转 (IOC )模式将应用程序的配置和依赖性规范与实际的应用程序代码分开。 ?Spring 上下文:Spring 上下文是一个配置文件,向Spring 框架提供上下文信息。Spring 上下文包括企业服务,例如JNDI 、EJB 、电子邮件、 国际化、校验和调度功能。

?Spring AOP :通过配置管理特性,Spring AOP 模块直接将面向方面的编程功能集成到了Spring 框架中。所以,可以很容易地使Spring 框架管理的任何对象支持AOP 。Spring AOP 模块为基于Spring 的应用程序中的对象提供了事务管理服务。通过使用Spring AOP ,不用依赖EJB 组件,就可以将声明性事务管理集成到应用程序中。 ?Spring DAO :JDBC DAO 抽象层提供了有意义的异常层次结构,可用该结构来管理异常处理和不同数据库供应商抛出的错误消息。异常层次结构简化了错误处理,并且极大地降低了需要编写的异常代码数量(例如打开和关闭连接)。Spring DAO 的面向JDBC 的异常遵从通用的DAO 异常层次结构。 ?Spring ORM :Spring 框架插入了若干个ORM 框架,从而提供了ORM 的对象关系工具,其中包括JDO 、Hibernate 和iBatis SQL Map 。所有这些都遵从Spring 的通用事务和DAO 异常层次结构。 2.ibatis 架构图 ibatis 是一个基于 Java 的持久层框架。 iBATIS 提供的持久层框架包括SQL Maps 和 Data Access Objects ( DAO ),同时还提供一个利用这个框架开发的 JPetStore 实例。 IBATIS :最大的优点是可以有效的控制sql 发送的数目,提高数据层的执行效率!它需要程序员自己去写sql 语句,不象hibernate 那样是完全面向对象的,自动化的,ibatis 是半自动化的,通过表和对象的映射以及手工书写的sql 语句,能够实现比hibernate 等更高的查询效率。

经济法学习心得体会

经济法学习心得体会 我在某某某企业工作,经济学的知识对我的工作极大的影响,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学习,我自己学到了很多东西,我的工作也得到领导与同事的一致好评。经济 法是平衡协调之法经济法与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统一性经济法可以在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等方面发挥其他部门法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的作用对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它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协调了 市场运行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等。 我作为一名企业员工,学习经济法最大的体会是使自己懂得了在以后和生活和工作中好好利用各种法律来好好为企业工作,也使自己少犯或者不犯错误。通过经 济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学习法律的重要性,也提高了我对法律的认识,也知道怎 样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学习公司法之前,我一直错误地认 为公司与企业是并列关系的,都是营利性经济组织,只是在规模上不同而已,现 在我明白原来两者存在包含关系—凡是公司必然是企业,但企业不一定是公司。 之前,我对公司的分类也很模糊,只是知道有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但不知道它们具体的区别,现在我才豁然开朗了,并且知道了另外两种 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我们将来都要面临同样一件事—找工作,而工 作与公司是密切相关的,因此,认真学好公司的相关法学知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下面就学习经济法中几点启发较大的法律条款做一个简单的总结: 一、知识产权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对我个人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影响最大 知识产权即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产权内容是指民事权利主题基于创造性劳动产生的对其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这对我以后更加有意识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提供了依据,会对自己的劳动 成果给予积极的保护,被侵犯的时候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从主体上看具有平等性,隶属性。从内容上 看具有补偿性社会性,从性质上看设计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公 民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原则、按劳动分配的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劳 动者民主管理原则。劳动法从法律角度保护了一个公民的劳动权利,我们不仅享 有劳动的权利,也享有分享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当自己劳动的权利和老公成果 被侵犯时,可是运用法律来保护。 “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消 费者是各国的消费者保护法的最重要主体,也是经济法的重要主体。而作为个人,我们在社会上扮演最频繁、最主要的角色正是消费者。因此,不管是从个人还是 社会角度出发,我们都很有必要去学习和了解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和经营者的权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2调解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国家的有形之手。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 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 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

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 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 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 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规范政府的 调控和规制行为。因此,一类是市场失灵的问题,一类是政府失灵的问题。 7、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横向上分为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纵向上分为基本目标和最高目标。具体包括①稳定增长目标(双重目标)②保障基本人权目标(分配法)③保障社会公益目标④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8理论意义来看,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价值论中居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它既能够把抽象的价值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构成部分,同时

浅论经济法的观点、评价及内容

浅论经济法的观点、评价及内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标志,对发展和健全经济法有重要意义。本文主以经济法基本原则为研究对象,阐述了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标准”、“普通标准”和“特色标准”三个标准,分析了目前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包括“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对经济法理论研究不断走向深入。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要意义,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等,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部门法,不同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看法各不相同,至今未确立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1.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法在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此即法的调整原则,简称法的原则。《布莱克法律辞典》将法律的原则

解释为:“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者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经济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应该是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经济法的实施等一切经济法制工作都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法的原则是为实现法的调整任务服务的。不同法的调整对象,以及调整对象的特点和功能决定了法的原则的差异。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及其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需要而产生的,它调整国家经济调节中的社会关系,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的标准,张守文教授的观点值得借鉴。他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具有一定高度,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它应同时体现经济法律规则和经济法的价值,任何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不能与经济法原则相抵触;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等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审批稿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姓名:方晓丹 学号: 分校: 指导教师: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二0一三年月日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任务书 专业班级:学生姓名: 一、题目: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二、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主要任务与要求 (一)主要任务 1、

摘要 经济法是指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与民商法同是调整经济生活的重要法律部门。它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其产生和形成是法律、法学自身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 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不但应当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而且也应当有自己独立的作用范围。经济法的作用首先在于弥补民法公平观念之不足。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最高准则,它既体现了民法的任务、性质和特征,也反应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旨、执法的准绳和行为人守法的基本指南。其次是弥补商法效益观念之不足。最后是弥补行政法国家利益至上观念之不足。 在此我们要重点讨论一下经济法的价值和功能:首先经济法的功能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扞卫着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功能包括了社会整合功能、利益分配功能和宏观调控功能所以经济法的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其次经济法的价值包括了其法律价值、社会整体效益和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公平原则;最高准则;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功能

目录 第一章前言 (1) 第二章经济法的价值 (1) 经济法价值的含义 (1) 经济法的法律价值 (1)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2) 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社会整体效益 (2) 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价值 (2) 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3) 公平 (3) 正义 (3) 第三章经济法的功能 (4) 经济法功能的意义 (4) 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 (4) 经济法的社会整合功能 (5)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5) 第四章总结 (5) 参考文献 (6)

经济法如何解决产品质量问题

如何解决产品质量问题 10物流20魏彩蝶 在如此现实,更是金钱主义社会,人们似乎都变得淡然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人生态度成了大多数人信仰的至理名言。以至于发生了下面的种种事件! 第一个就是我们熟知的三鹿奶粉事件:石家庄三鹿集团是集奶牛饲养、乳品加工、科研开发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是中国食品工业百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也是河北省、石家庄市重点支持的企业集团,连续6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企业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轻工业十佳企业、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中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中国优秀诚信企业等省以上荣誉称号二百余项。2007年,集团实现销售收入100.16亿元,同比增长15.3%。如此庞大,如此具有市场潜力,如此凝聚了无数人心血,如此令人相信的五百强企业,竟然发生了如此让人痛心的“三聚氰胺”事件。三聚氰胺到底是什么东西呢?三聚氰胺,拉丁名为cyanuramide,分子式是C3H6N6。又称蜜胺、2,4,6-三氨基-1,3,5-三嗪。白色单斜棱晶。三聚氰胺性状为纯白色单斜棱晶体,无味。熔点345℃(分解),密度1.573克/厘米3(16℃),沸点升华。略溶于水及乙醇,不溶于醚、苯和四氯化碳。与盐酸、硫酸、硝酸、乙酸、草酸等都能形成盐。在中性或微碱性情况下,与甲醛缩合而成各种羟甲基三聚氰胺,但在微酸性中(PH值5.5-6.5)与羟甲基的衍生物进行缩聚反应而生成树脂产物。遇强酸或强碱水溶液水解,胺基逐步被羟基取代,先生成三聚氰酸二酰胺,进一步水解生成三聚氰酸一酰胺,最后生成三聚氰酸。三聚氰胺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中间产品,主要用来制作三聚氰胺树脂,具有优良的耐水性、耐热性、耐电弧性、优良阻燃性。用途:可用于装饰板的制作,用于氨基塑料、粘合剂、涂料、币纸增强剂、纺织助剂等。目前三聚氰胺被认为毒性轻微,大鼠口服的半数致死量大于3克/公斤体重。据1945年的一个实验报道:将大剂量的三聚氰胺饲喂给大鼠、兔和狗后没有观察到明显的中毒现象。动物长期摄入三聚氰胺会造成生殖、泌尿系统的损害,膀胱、肾部结石,并可进一步诱发膀胱癌。大量摄入三聚氰胺,会损害人体和动物的生殖、泌尿系统,产生肾、膀胱结石,因此,这种不法行为具有非常大的危害性。 还有关于一滴香的案例:“我们全家就不在街边小摊吃米线。我劝你也别吃。那些小贩们说是卖的鸡汤味,你仔细看看那里面有鸡肉吗。你没感觉那些鸡汤后味有些怪?鸡肉香味也太浓了!”一位自称小波的年轻人给记者爆料道,现在西安的饮食行业,也开始流行用一种叫“一滴香”的食品添加剂作为调味品,其主要成分为乙基麦芽酚、丙二醇、食用香料等,其“不可直接食用”。乙基麦芽酚是一种常用的食品添加剂,但是主要用于工业饮料增香,根据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肯定不能添加到新鲜菜肴中;丙二醇是一种工业上的香精原料,按规定同样不应当添加到菜肴中。至于食用香料的具体成分是什么,没有说明,无法判断其是否安全。一般的食品添加剂按照使用量和规定来使用,对人体来说是安全的,但是过量就很危险了。这种产品只需要一滴,就能让一锅清水变成鲜味十足的鸡肉香味的高汤,并可以根据客人的需要随时调节。经营过多年小饭馆的小波告诉记者,现在已经有不少路边店在使用这种“明显能提升味道的调料”,其中以米线砂锅店、火锅店及街头面馆使用最为普遍,那种所谓的三鲜、

经济法知识点结构图

经济法知识点结构图 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例外情况 农业联合或协同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垄断价格、低价倾销、拒绝交易、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强制交易、搭售交易、差别待遇 合并1 经营者集中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 通过合同 竞争法地区封锁 行政垄断强制交易 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 制定垄断规则 混淆行为2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商业秘密 低价倾销 不正当有奖销售 诋毁商誉3 1经营者合并的知识点和公司法上公司合并的考点相结合复习 2注意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 3例外情况: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的订立 2、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 3、先合同义务 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内容试用期条款 可备条款培训条款 保守秘密条款 劳动合同的无效: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双方协商解除 任意预告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任意解除(用人单位有过错) 解除劳动合同任意解除(过错性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预告解除(非过错性解 除) 裁员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 终止和经济补偿金一年补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的,按一年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劳动法用人单位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责任 劳动者赔偿责任 集体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生效签订——送劳动行政部门——15日未提出 异议——合同生效 集体合同争议的解决 劳务派遣单位义务 劳务派遣制度用工单位义务 被派遣劳动者权利 雇员的侵权责任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 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各种系统框架图简介

各种系统框架图简介 以下文字和架构图均在本人相关系统设计和架构方案中有所应用。 原文出处:https://www.360docs.net/doc/181060629.html,/6517/viewspace-609654 1.Spring 架构图 Spring 是一个开源框架,是为了解决企业应用程序开发复杂性而创建的。框架的主要优势之一就是其分层架构,分层架构允许您选择使用哪一个组件,同时为J2EE 应用程序开发提供集成的框架。Spring 框架的功能可以用在任何 J2EE 服务器中,大多数功能也适用于不受管理的环境。Spring 的核心要点是:支持不绑定到特定J2EE 服务的可重用业务和数据访问对象。这样的对象可以在不同J2EE 环境(Web或EJB )、独立应用程序、测试环境之间重用。 组成Spring 框架的每个模块(或组件)都可以单独存在,或者与其他一个或多个模块联合实现。每个模块的功能如下: 核心容器:核心容器提供Spring 框架的基本功能。核心容器的主要组件是BeanFactory ,它是工厂模式的实现。BeanFactory 使用控制反转 (IOC )模式将应用程序的配置和依赖性规范与实际的应用程序代码分开。

?Spring 上下文:Spring 上下文是一个配置文件,向Spring 框架提供上下文信息。Spring 上下文包括企业服务,例如JNDI 、EJB 、电子邮件、国际化、校验和调度功能。 ?Spring AOP :通过配置管理特性,Spring AOP 模块直接将面向方面的编程功能集成到了Spring 框架中。所以,可以很容易地使Spring 框架管理的任何对象支持AOP 。Spring AOP 模块为基于Spring 的应用程序 中的对象提供了事务管理服务。通过使用Spring AOP ,不用依赖EJB 组件,就可以将声明性事务管理集成到应用程序中。 ?Spring DAO :JDBC DAO 抽象层提供了有意义的异常层次结构,可用该结构来管理异常处理和不同数据库供应商抛出的错误消息。异常层次结构 简化了错误处理,并且极大地降低了需要编写的异常代码数量(例如打 开和关闭连接)。Spring DAO 的面向JDBC 的异常遵从通用的DAO 异常 层次结构。 ?Spring ORM :Spring 框架插入了若干个ORM 框架,从而提供了ORM 的对象关系工具,其中包括JDO 、Hibernate 和iBatis SQL Map 。所有这些都遵从Spring 的通用事务和DAO 异常层次结构。 2.ibatis 架构图 ibatis 是一个基于Java的持久层框架。 iBATIS 提供的持久层框架包括SQL Maps 和Data Access Objects ( DAO ),同时还提供一个利用这个框架开发的 JPetStore 实例。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 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 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 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 二.宏观调控关系 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2.结构优化:(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 3.就业充分(*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4.国际收支平衡(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 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问:这是否属 于宏观调控? 答:不属于。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

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 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社会本位原则--侧重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社会利益之间关系(本位:放在首位之意。社会利益:归根到底是对个体利益、群体利益的协调) 思考:1.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 答:*社会是一个群众的组合,国家是一个组织 *国家可以代表公民但社会不能代表其他 *社会是虚体、国家是实体 *社会利益强调多元性,国家利益强调一元性 2.国家利益与政府利益之间关系? 答:*国家利益是一抽象概念,政府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政府利益基本符合国家利益,它有自身利益 的偏差 1.社会本位原则与《民法通则》区别--《民法通则》是个体本位而非社会本位2.社会利益=社会成本(尽可能小)+社会收益(尽可能大) 社会成本有形:道德规范 无形:制度成本、政府补贴 二.效率与公平原则 1.效率:经济效率--用同样的资源消耗,获得多大产出

论经济法的效益价值

论经济法的效益价值 摘要: 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体现国家意志,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建立健全的经济法律制度,其目的为了保障社会整体经济的总体良性运行。增强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价值对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大有裨益。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在调整关系中通过发挥其自身特有的功能要实现的基本目标。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市场机制在经济体制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是不变的。我国经济体制从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混合经济体制转变,仍遵循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效益价值 一、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直接调整特定经济关系,其实质是从法律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影响。国家通过经济法这一法律形式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背后隐藏的是市场失灵和国家或政府失灵导致经济运行低效益的理论。因此,有学者提出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增量利益就是指劳动产品超出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而剩余对人们来说就是一种增量利益。”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就是社会整体经济效益。 1、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概念 社会整体经济是相互联系的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总和,它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结构复杂、具有广泛内部外部联系的同

一综合体,在这个综合体内,各部门、各地区、各环节共同组成经济活动的动态体系。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是指从整个社会经济的全局出发,从长远发展趋势出发,从社会整体经济各个部门、各个方面相互联系的角度出发,用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有效产出。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是指国家通过经济法这一法律形式调节社会整体经济运行,力图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因此,我们认为用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来界定经济法的效益价值比增量利益更能体现经济法效益价值的宏观性特点。 2、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表现形式 (1)经济法保障和促进劳动生产率 经济法追求经济效益,具有平衡协调的功能,它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统一。经济法不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原则,虽然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与管理也需要采取一些强制方式和手段;但重要的是采取引导和促进方式;将各经济因素、社会因素组织协调起来,以法律规范的方式予以规范和调控,从而促进和保障社会劳动生产效率。 (2)经济法保障和促进经营效率 经济法的效率原则要求有一套相应的权责利相统一的经济责任制相配套,否则,经济法的效率无从得以保障,以致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的市场经济之经济法和经济法治就会落空,成为空洞之物。经济法

经济法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经济法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已经逐渐成为社会的共识,尤其是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尤为重要。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突要求企业在实现经济利益的同时, 也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确保企业利益的增加有助于社会福利的扩大,实现企业和社会共同持久的和谐发展。本文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着手,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特征和范围,分析其现实意义和在中国的运行现状,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对中国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提出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 首先是引言。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前人的研究成果以及研究方法和内容。第一章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主要介绍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性质和特征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第二章是有关经济法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统一性,主要分析经济法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 第三章是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实践性考量,主要分析韩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以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并指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不足和完善的必要性。第四章是提出经济法视野下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最后是结论。本文认为应该:1、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形成一个以《公司法》为核心,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社会保障法》等部门中存在的问题,形成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 2、加强民间组织的力量,在中国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加强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发挥消协的优势,加强法制宣传,降低解决社会责任的法律成本。 3、建立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本文认为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建立企业社会责 任的报告制度。企业应该严格遵守有关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建立一个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把这项内容加入企业的财务报表之中。4、加强法律的执行力,政府必须扮演好执法角色,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时还应该积极对执法部门进行执法监督,严格执行法律。5、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整合《劳动法》和SA8000标准内容,制定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努力为提升中国企业在国 际市场的竞争力创造条件。

从市场失灵的角度看经济法的作用

经济法 从市场失灵的角度看经济法的作用

目录 一前言 (2) 二市场调节的缺陷 (2) 1 自发性 (2) 2 盲目性: (2) 3.滞后性 (3) 三宏观调控中的法律手段: (3) 1 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 (3) 2 经济法的作用范围 (4) 3 经济法的作用方式 (5) 参考资料: (6)

从市场失灵的角度看经济法的作用 一前言 1933年,美国总统罗斯福,在面临经济危机而导致的经济日益萧条的情况下,开创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模式,在不改变原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下,行政干预国家经济。如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在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走过了几百个年头,从历史中可以看到,由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固有缺陷,经济危机的发生也是不可避免。自中国1984年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中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良好配合,促成了中国经济高速、稳定的增长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市场调节的缺陷 市场经济又称为自由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而不是像计划经济一般由国家所引导。这种自由经济体制在工业时代,对人类的生活状况,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然而市场经济的固有缺陷在于:单靠市场机制自身的作用达不到资源的最优配置状态,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缺陷。 1 自发性 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经济活动都是在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实际上就是根据价格的涨落决定自己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因此,价值规律的第一个作用,即自发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在各部门的分配、对资源合理配置起积极的促进作用的同时,也使一些个人或企业由于对全身的利益的过分追求而产生不正当的行为,比如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一切向钱看,不讲职业道德等。而且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还不容易引起社会各阶层的两极分化,由此而产生的矛盾将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鹿奶粉事件充分表现出市场经济的自发性,为了利润不顾消费者利益,用三聚氰胺蒙混检测。造成大量婴幼儿长出肾结石的恶劣事故。 2 盲目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参加者都是分散在各自的领域从事经营,单个提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可能掌握社会各方面的信息,也无法控制经济变化的趋势,

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一)

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一) 引言: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也是迄今引起价值理论争论最大的法律部门据现有考证,经济法一词的出现可追溯至177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出版的《自然法典》著作,其后法国空想社会主义德萨米于1842年在《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最早明确使用经济法作为法律名称的是德国1819年分布的煤炭经济法,而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则是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制定的。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其基本价值取向就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据笔者所掌握的文献资料,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价值有多种定位,对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也存在多种观点。随着时代的发展,固定不变的法律价值观已经成为历史。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部门法,应当具有能够体现其特质的基本价值取向。笔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其功能是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导致的经济无效益状态。因此,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财富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特定历史时期,经济法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功能和作用,积极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协调发展,从而最大化地积累社会财富,全面提高人类福祉。在法的诸多价值目标中,经济法应当以效益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 一、关于经济法基本价值的诸学说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古今中外的法学家们,赋予了法的价值极其丰富的内容。人们普遍认为,法的价值包括秩序、民主、效益、权利、法治,以及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乃至人的自由发展。在如此复杂的法的价值体系中,不同的部门法应当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也正因为如此,部门法的划分才有了一个确定的标准。比如,我国有学者认为,公平是整个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秩序、安全、自由是刑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在司法资源无法绝对满足诉讼活动需要的情况下,效率是程序法的重要价值取向;对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问题,我国的经济法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若干不同的观点。我国学者对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的主要论述概括为以下几种学说:“社会公平、经济民主说”认为部门法的法律价值的确定,应受制于法律的界域及其内在调控机能的运作。并认为基于当前法学界对经济法界域的普遍认知,我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价值主要应当关注社会公平和经济民主两个价值。“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说”认为经济法是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同一般法的价值一样,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它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经济法的中心价值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整体程序公平说”认为“效果是各国关心的,程序公正是全球都关心的”,“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看,‘效益优先’是可以作为主流原则的。但是从全球的角度看,‘效益优先’的原则更多的是偏重某个或某几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而‘整体程序公正’才应该成为国际经济原则的主流取向”。特别是加入WTO后,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来看,市场经济的政策法律取向应该从过去的“局部效率优先”转向“整体程序公平”。“社会公平说”认为经济法以干预经济、纠正市场机制之不足为其主要调控范围,因此应当以社会公平作为主导性价值,即当经济法体系出现多元价值的相互冲突时,经济法应当以社会公平作为优先选择的价值取向。“整体效益说”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着传统民商法无力解决的诸如交易成本过巨,市场失效、外部不经济等问题,使得市场运行无法达到最佳状态,因而要求国家行使其调控和规制经济的职能,以减少交易费用,克服市场失灵。因此,效益无疑要成为经济法的主导价值,是经济法价值的基石。“经济自由说”认为中国经济因其发展历程的特殊性,始终未摆脱国家的控制,而目前的任务是充分培育市场,鼓励自由贸易。“因此,作为调整经济生活的经济法,经济自由应是其现阶段的价值追求”。以上学说表明,我国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平、民主、效率、效益、自由等方面,但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究竟是什么,目前尚无一致的认识。 二、效益: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一样具有多元价值,但是,当价值体系中的多元价值发生冲突时,经济法

经济法

1、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客观基础一般表现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两个方面。 (1)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有:A、市场的不完全,即市场容易形成垄断,而垄断不仅会抑制竞争、减损市场的效率,而且还会一直创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B、市场的不普遍。在公共物品领域,价值规律无法发挥调节作用。C、信息失灵。价值规律受多重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所反映出来的市场信息不充分、不对称、不准确。D、外部副效应。企业的外部负效应行为指当一个个体的行为给其他不相关方当事人带来成本或利益,但是该个体在做出决定是并没有将这些外部影响考虑进去,这种情况就叫外部负效应。E、公共物品供应不足。F、经济周期无法避免。 2、经济法兴起的社会原因。商品经济的极大发展和市场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日趋明显, 即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经济法的兴起 3、经济法兴起的政治原因。从政治角度去考察,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导致了经 济法兴起的客观必然性。 4、经济法兴起的法律原因。(1)从法律文化的角度考察,人们渴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 空间的心理促进经济法的兴起。(2)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以及传统民法和行政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的局限性决定了经济法产生和兴起的必然性 5、经济法兴起的逻辑演进。从理论角度考察,经济学和法学中国家干预主义的产生并占主导地位加速了经济法的兴起。 6、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作用?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保护正常的竞争活动。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减少负外部性行为的产生。经济法具有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能够维护市场的有序运转。 7、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特征:⒈主体外延的广泛性⒉主体资格的重叠性⒊主体形态的多样性⒋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8、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中介性、公共性、民间性、专业性。 9、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特征:地位的法定性、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和隶属性、权责的统一性 10、竞争: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争受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取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去争取市场的行为。 11、团体性主体,即具有社会团体资格的主体。团体性主体的主要特征:⒈非营利性,也称利润的非分配性⒉民主性⒊自律性⒋互(共)益性⒌公约性。 12、单元性主体包括:1.社会评价主体。2.经济调节主体。3.市场交易中介主体。 13、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享有经济职权,行使计划、组织、指挥、监督、调节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14、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5、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⒈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⒉有合法的企业名称。⒊有投资

解析从经济法视角看产品质量法.

从经济法视角看产品质量法 从经济法视角看产品质量法 作者 张钢 【内容提要】 从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最接近的部门法的关系入手分析产品质量法应当归属于经济法领域而不是其他。而且产品质量法以其自身的立法宗旨和精神也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 关键词:社会本位、产品质量法 对于一个现实中已客观存在的问题争论的持续而激烈,既说明大家对这一问题的关心并有所研究,又说明了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因并没有一个公认的解释。真理愈辩愈明,对于经济法相关问题的争鸣,当然也预示着经济法的繁荣。 经济法作为一个年轻的法律部门,对其所涉及的一些问题大家仍有异议,从调整对象到原则、价值,甚至包括其体系,学者们都能拿出自己的观点并提供相应的论据。争论的存在也并不是说完全没有一致的交汇点,单就其体系来说,产品质量法作为经济法的一块领地,似乎已成为所有经济法学者的共识。 这样说的根据是现存几乎所有经济法课本及分论著述中无一例外地都将产品质量法收纳进来。而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也就是“为什么产品质量法毫无争议地归属于经济法?” 一 经济法从产生之日起,就与传统民商法有所纠葛。而近年来商法是否可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的争论,又使得民法和商法愈来愈“分道扬镳”。

区别地看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对于分析产品质量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分支而不是其他有着“纲举目 张”之作用。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现在看来实际上并不复杂,仅从两者调整对象和利益本位的不同决定了经济法与民法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以个体利益为本位;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在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中,商法作为调整市场运行机制之法与经济法发挥着功能互补的作用,商法从保护商人的利益出发,着眼于商事交易秩序; 而经济法则从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维护市场的整体秩序;相对来说商法具有基础性、前置性,经济法主要解决市场已经运行,但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问题,如贫富分化、市场失灵等现象危机整个市场秩序存在时,才有政府自上而下,对这些运行机制中的偏差进行纠正。 通过以上经济法与民法、商法区别的重点归纳,如果还不足以说明产品质量法就归属于经济法,但可以明确的地方就是: 产品质量法不会是民法和商法的领地。 产品质量法是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就其主体来讲,除了理论上的平等主体生产者、销售者一方与消费者一方外,还有国家质量管理监督机关。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或者说监督管理关系的存在,将其排除在民法的领域之外。

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详解

《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12题,每小题1分,共计12分) 1.公民参与合伙关系,(??)出资。 A.可以用劳务B.必须用资金 C.必须用实物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2.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3.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A.先履行抗辩权??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D.债权人撤销权 4.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撤销 5.甲对其儿子乙说,若乙考上大学,甲将给乙买一台电脑。甲对乙的行为属于()。 A.附期限法律行为 B.附条件法律行为 C附义务法律行为

D.附权利法律行为 6.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是正确的。 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B.投资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必须有企业的章程 D.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 7.《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A.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 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 C.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 D.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 8.甲、乙、丙共同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了丁入股。一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时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有()。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B.以甲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以甲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240万元时,其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美元。 A.140万 B.168万 C.210万 D.280万 10.甲有一房屋欲出租给乙,丙为阻止甲的出租行为,称其愿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