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规定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规定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规定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

前言

为适应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联合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

原《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于2007年颁布。颁布施行以来,对深圳市公立医院的规划建设和前期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对我市医院建设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委托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和北京睿勤永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组成编制组,对原标准指引进行修订。

编制组对本市及其他城市各类样本医院进行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深圳市、区两级卫生系统及医院建设相关部门对医院建设需求的意见和建议,经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反复修订和完善,完成《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

本标准指引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床位规模、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标准后附条文说明。

本标准指引由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编制组

2016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床位规模 (2)

第三章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 (2)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5)

第五章建筑标准 (6)

第六章信息化系统 (6)

第七章医用设备 (7)

附件条文说明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公平、合理地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实现医院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本标准指引”)。

第二条本标准指引是在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市医院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床位规模、建设内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以及医院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配置要求的地方指导性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指引是编制、评审和审批本市医院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以及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标准指引是政府投资的新建医院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改、扩建医院及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医院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各类医院的建设,除遵照本标准指引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医院建设的标准、规范与相关政策。

第六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应根据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创新型城市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对全市医疗机构的网点布局、建设规模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实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七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应合理确定服务半径,使患者就医方便可及。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选择适宜的建设地点,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用地面积,使医院有良好的院区环境,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前期策划、方案设计到建设施工,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切实改善患者、陪诊家属的就医、陪护条件以及医务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立足当前需求、考虑未来发展、理念适度超前的原则,切实做好医院的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医疗工艺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论证和交通影响评价等各项前期工作。

第十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应根据当前和未来发展需要,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应保持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延续性,使各类医院始终处于规模适宜、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的良好状态。

第二章床位规模

第十一条综合、中医、儿童、妇产等各类医院的建设规模,分为200床、400床、600床、800床、1000床、1200床、1400床、1500床及以上八档。

第十二条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整形外科等医院的建设规模,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各类医院的编制床位数,宜按其与日均门(急)诊量的比值(以下简称“诊床比”)确定。各类医院的诊床比宜符合表1的要求,也可按本院或同类医院近3~5年日均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表1各类医院“诊床比”参照表(人次/床)

第三章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各类医院项目的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七项基本设施用房,以及科研用房、教学用房、健康体检用房、夜间值班宿舍、停车库和人防医疗工程用房等。

第十五条七项基本设施用房。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中医医院的基本设施应增加药剂科室和中药制剂室用房,精神病医院的基本设施应增加工娱用房。

各类医院七项基本设施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各类医院七项基本设施用房床均建筑面积指标(m2/床)

注:床位规模大于1500床时,大于部分的床均建筑面积使用1500床规模指标。

第十六条七项基本设施各项用房所占面积比例,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七项基本设施各项用房所占面积比例

注:各项用房占七项基本设施用房面积比例,可根据建设单位的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科研用房。600床及以上规模的医院或设有经过批准的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承担国家、省和本市等医学科研任务的医院,应配套建设科研用房。

各类医院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

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有关规定另行配建适宜规模的动物实验用房。

第十八条教学用房。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临床医学院和承担临床实习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医院,应配套建设教学用房。

各类医院教学用房的建筑面积,应以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学生人数

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数为基数,按每人18平方米的标准配建。

第十九条健康体检用房。600床及以上规模的医院,应配套建设健康体检用房。

各类医院的健康体检用房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健康体检用房面积指标(m2)

注:床位规模大于1500床时,健康体检用房面积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第二十条夜间值班宿舍。各类医院可配套建设医务人员夜间值班宿舍。

医务人员的夜间值班宿舍,应以每天急诊部与住院部临床夜班医务人员的数量为基数,按每人建筑面积12平方米的标准配建。

第二十一条停车设施。各类医院可按相关标准配建停车设施。

各类医院应按每张病床1~1.8个停车位的标准配建停车库,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可参考表5指标。

表5地下停车位建筑面积参考指标(m2)

第二十二条人防医疗工程。各类医院应按民防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建人防医疗工程。

人防医疗工程的建筑面积与建设等级,应按照民防主管部门的批复核定,并与地下停车库合并设置。

第二十三条感染性疾病门诊用房。在医院建设项目的门诊部设施中,应设置相对独立的感染性疾病门诊用房,用于感染性疾病患者的筛查诊断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确需在非传染病医院的院区内建设感染性疾病患者住院病房的项目,应经过专项审批并按《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2014)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风雨连廊。各类医院建设项目,可适当设置风雨连廊。风雨连廊的建筑面积宜结合实际需要及建筑方案确定。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各类医院的选址与规划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

二、交通便利,院区四周至少有两条城市道路可供医院出入,尽量临近公共交通站点。

三、环境安静,不邻近学校、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地形规整,适宜医院建设项目的功能布局。

五、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远离地质灾害易发地区。

六、远离污染源(污水、污物、噪声、高压走廊等)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储存场所。

七、满足医院功能需求,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第二十六条各类医院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深圳的气候特点,保证门诊、住院等主要建筑具有良好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与采光条件。

二、按照医院自身的专业特点,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安排医疗流程,有效组织人流、物流、信息流。

第二十七条各类医院的建设用地,应在保障医院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环境适宜的基础上,按照集约利用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八条各类医院的建设用地,应包括医院主要功能用房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以及各类车辆的停放场地等。

第二十九条各类医院的用地规模,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相关规定配置,综合医院床均用地面积为80~117平方米/床。

各类医院的用地规模,需满足医院医疗、科研、教学与预防等四项功能的需

要,并符合绿色医院的建设要求。

第三十条新建医院项目建设用地的容积率不宜高于1.8,绿地率不宜低于30%。改、扩建医院项目建设用地的容积率不宜高于2.5,绿地率不宜低于25%。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三十一条各类医院的建设,从规划设计到建筑施工,从建筑材料到设备安装,从主体建筑到配套设施,从室内外环境设施到标识系统,应达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为医院建成后的安全运营及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第三十二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宜以多层为主。

建设用地紧张、床位规模超大、需要建设高层建筑的医院项目,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合理设置高层建筑之间的交通联系设施和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的逃生疏散设施与场地,充分保证患者、医务人员等各类人群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各类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应选择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与设备。

第三十四条各类医院项目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应考虑标识系统、通讯基站、楼宇清洗、医院标志(牌)及景观照明等设施的安装位置与必要的设备。

第三十五条各类医院项目应建设消防与安防监控,以及支持保障设施运行的智能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应重视解决竖向交通,按高峰时段的人流、物流需求,合理配置各类电梯和物流传输系统,并采用既提高使用效率又相对节能的技术措施。

第三十七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在院内人群聚集与等候时间较长的区域,应采取吸音降噪措施,以保障相对安静的诊疗环境。

第六章信息化系统

第三十八条各类医院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医院体系结构、管理模式和运作程序,满足医院一定时期内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以及管理水平

等的需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的要求,并满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信息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各类医院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应根据不同级别和类型医院的具体要求,充分作好需求分析,制定总体技术方案,一次或分期实施。应达到“容量可扩充、用户可识别、业务可区分、质量可控制、系统可管理”的目标,并满足今后3~5年发展需要。

第四十条各类医院的信息化系统,应实现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与处理等的自动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形成功能齐全的管理信息系统和结构完整的临床信息系统,具备开展远程医疗及院际间互联互通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各类医院在院本部建设信息系统机房、合理配置相应软硬件设备的同时,应按相关标准异地建设适宜规模的灾备机房。

第四十二条各类医院信息系统机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医院的信息系统,一般由临床诊疗、经济管理、综合管理与统计分析、外部接口等部分构成,以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四条医院信息化系统的运行,应做到安全、稳定、可靠,保证“不间断”安全运行,并有冗余备份。

第七章医用设备

第四十五条各类医院医用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14号)要求,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按照医院的床位规模、功能定位、学科设置、技术水平、人力资源和实际诊疗量等相关因素综合确定,合理配置。

第四十六条各类医院基本医用设备的配置,应按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深圳市有关医院基本医疗装备配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卫

规财发〔2013〕13号)的要求,根据本市各类医院实际需要申请配置。

附件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

条文说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1)

第二章床位规模 (11)

第三章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 (12)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15)

第五章建筑标准 (15)

第六章信息化系统 (16)

第七章医用设备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明确了本标准指引的编制目的。

第二条本条明确了本标准指引的定位。

第三条本条明确了本标准指引的作用。

第四条本条明确了本标准指引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条明确了各类医院建设所需遵守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近年来,深圳城市和谐发展,经济转型提升,并提出了“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创新型城市”的发展理念。本市各类医院的建设,应符合这一发展理念和社会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深圳市区域卫生规划》等规划要求,选择能够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要求、方便患者就医、有可持续发展空间的建设场地。既要考虑减少周边环境对医院的影响,也要考虑医院可能给周边环境带来的影响,做好双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证医院良好的院区环境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医院各类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改善病人的就诊与住院条件、员工的工作条件、陪诊家属的陪护条件,使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始终,得到真正落实。

第九条本条明确了对医院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本条明确了对医院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章床位规模

第十一条本条明确了综合、中医、儿童、妇产等各类医院的床位规模。

第十二条本条提出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整形外科等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不同类别医院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本条通过对近年来全市不同类别样本医院现状情况的调查分析,提出“诊床比”参考指标。在具体使用中,也可按本院或同类医院近3~5年的统计数据确定。

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合理服务半径以内的人口规模与结构、疾病谱、居民就诊与住院需求、标准病床工作日、住院天数以及医院技术水平、人力资源、运营管理能力等相关指标与资源要素综合确定。

第三章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本条明确了医院建设项目一般包含的建设内容。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基本设施为各类医院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具体见表6)。本条同时也考虑了中医医院和精神病医院的特殊性要求。

本条规定了各类医院中以床位规模为基本参数确定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基本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大型医用设备的用房面积已包含在七项基本设施中,不再另行增加。

第十六条本条明确了七项基本设施各项用房所占的面积比例。

第十七条考虑到目前各类医院向承担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等四大功能发展,本条将科研用房纳入医院建设内容,并明确了建设条件。

本条参照国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中“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平方米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的指标和要求,确定本市医院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床位与工作人员的比例按 1:1.70 计算;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应另增12~15%人员编制。

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可根据医院工作人员中80%为卫生技术人员、其中20%为副高及以上的比例进行测算。

本条还提出医院项目在建设医学科研用房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适度规模的动物实验用房。动物实验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14925-2010)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本条将临床教学用房纳入医院建设内容,并明确了建设条件。

本条在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的基础上,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可保障医院临床教学用房需求的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九条本条将健康体检用房纳入医院建设内容,并根据医院规模的不同,提出了四档健康体检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本条将医务人员的夜间值班宿舍纳入医院的建设内容。目的是保护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第二十一条本条将机动车停车设施纳入医院建设内容。随着城市机动车辆的逐年增多,各类医院的“停车难”问题日渐严重,停车设施的建设问题亟待解决。本条明确了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库;并规定了病床规模与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比例,以及车位的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二条本条将人防医疗工程纳入医院建设内容。人防医疗工程是由民防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设规划,综合考虑而确定的配建内容,具体建筑面积以民防主管部门的批复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条将感染性疾病门诊用房纳入综合医院门诊设施的建设内容。确需建设感染性疾病住院病房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按《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2014)要求的标准建设。

第二十四条本条明确了可将风雨连廊纳入医院建设内容。

表6 七项基本设施功能用房分类

注:医院类别、功能、设置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本表相应有变化调整。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本条明确了医院选址与规划布局应遵循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六条本条明确了对医院建设项目平面布置的要求,目的是创造良好的患者就医环境和医务人员工作环境。

第二十七条本条明确了各类医院项目建设用地的配置原则。在医院建设项目中,应切实做到“满足功能、高效利用、节约用地”。

第二十八条本条明确了医院建设用地的功能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条明确了各类医院的用地规模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相关指标配置。

第三十条本条明确了新建医院项目与改扩建医院项目适宜的容积率与绿地率指标。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三十一条本条强调了安全在医院建设项目中的重要性。应将安全意识、安全技术、安全材料、安全管理等落实到医院建设工作的全过程,将安全第一真正落到实处。

第三十二条医院是人群高度密集的场所,在特定时间段内会出现人流、物流的瞬间高峰,应能够快速通过和有效疏散,保证医院的运行安全。医院建筑宜以使用效率较高的多层为主,符合医院的工作特点。需要建设高层建筑的医院,应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障各类安全问题。

第三十三条本条明确了在医院建设项目中,对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本条明确了在医院建设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具体设施要求。

第三十五条本条明确了在医院建设项目中,对消防监控、安防监控与医院智能化管理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本条明确了在医院建设项目中,对竖向交通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本条提出了在医院建设项目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降低噪

声,为患者、陪诊家属和医务人员提供安静的就诊与工作环境。

第六章信息化系统

第三十八条本条明确了医院信息化系统的功能定位和总体要求。

第三十九条本条明确了医院信息化系统的建设要求。

第四十条本条明确了医院信息化系统的主要作用。

第四十一条本条明确了医院信息系统的配置要求。

第四十二条本条明确了医院信息系统机房的建设要求。

第四十三条本条明确了医院信息系统的主要构成。

第四十四条本条明确了医院信息化系统运行的要求。

第七章医用设备

第四十五条本条明确了各类医院医用设备配置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规定了各类医院基本医用设备的配置原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明确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配置要求。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规范2012.04.20

医院设计要遵循相应医院规范之外,还要遵循这个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六章第六章医院设备…………………………………………… 第七章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加说明……………………………………………………… 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迁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 16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修订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在综合医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五日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 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 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 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 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 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 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 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确需建设1000 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 一、医院功能与任务 (50分) (一)医疗服务 (20分) 能提供全面连续的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和康复医疗服务。 1、在高质量综合性医疗服务的基础上,提供高水平的专科服务。承担危急重症和疑难病诊治任务,开展双向转诊。 2、有足够的医疗服务辐射能力,年出院病人中应有一定比例来自医院所在地以外的地区或省。 3、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急诊医疗网,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能配合急救中心迅速做出应急反应,承担灾害事故的紧急救援任务,并能接受成批伤病员进行院内急救。 4、开展心理卫生、遗传找寻门诊服务和支持、指导社区医疗、护理、康复医疗服务。 (二)教学科研 (15分) 1、承担高等医学院的临床教学和实习,能培养高级临床医学人才。并承担二级医院技术骨干的临床专业进修任务。 2、承担国家、省 (自治区,直辖市)科研课题。 (三)业务技术指导 (10分) 履行对下级医疗机构技术指导是医院的职责和义务,建立经常性技术指导与合作关系,帮助开展新技术、新项目,解决疑难问题,培养卫生技术和管理人才。完成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或支农工作。 (四)预防保健 (5分) 1、开展健康教育 2、承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预防保健,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的临床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治工作。 3、参与城市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二、科室设置(30分) 医院科室设置应与其功能、任务和规模相适应。职能科室的设置应符合精简、高效的原则,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业务科室应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下和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专科建设,部分一级科室实行二级分科,突出专科优势。 (一)临床科室(20分) 1、一级专业科室 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当地<医疗设置规划>的规定。

医院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04年北京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院设备……………………………………………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加说明………………………………………………………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迁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六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第十一条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4—6张,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2—4张。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

三甲医院建设标准

三级医院分等标准 本标准是三级医院建设和发展的标准,也是其水平和质量的评价依据。 一、科室设置 医院科室设置应与其功能、任务、规模相适应。职能科室的设置应符合精简、高效的原则,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业务科室应在区域性卫生规划的指导和综合性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专科建设,实行二级分科,突出专科优势。 (一)临床科室 1.一级专业科室 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理疗科、康复科或老年病科、肿瘤科、家庭病床科、介入性放射科。 2.二级专业分科 (1)内科:分设消化、循环、呼吸、神经、血液、泌尿、内分泌等专业科室。 (2)外科:分设腹外、心胸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骨科、烧伤、整形外科等专业科室。 (3)妇产科:分设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等专业科室。 (4)儿科:分设新生儿、儿内、儿外等专业科室。 (5)其他:必设ICU病房(室)、CCU病房(室)。 (二)医技科室及其他业务科室 应设药剂科、影像诊断科、检验科、核医学科、营养科、病理科、物理诊断科、内窥镜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统计室、图书室、预防保健科。 (三)重点专科 1.全院应有2个以上重点专科。 2.重点专科条件: (1)学科带头人具有主任医师职称;

(2)专业水平居国内先进行列; (3)专业人才形成梯队; (4)具有20张以上床位,有开展本专业医疗、教学、科研所需的配套设备(包括设备中心的有关设备)。 二、人员结构 医院应配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医师与护士比为1∶2 2.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比为1∶3∶5∶7,护师以上占护理人员总数≥30%。 3.临床营养师以上职称人员≥2人。 4.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1%。 5.各一级科室和重点二级科室主任必须是主任医师,一般二级科室主任应为副主任医师。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以及承担国家教学、科研任务的医院,按卫生部1979年《关于综合医院编制》规定,适当增加人员比例。 三、管理水平 三级医院必须实行科室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其管理职责相应的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医院院级领导班子要做到:结构要合理、职责要明确、职权要相称、工作要协调、效率较高。院长和副院长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全面了解三级医院的业务,具有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三年以上三级医院工作和一年以上科室管理经历。 2.上岗前经过管理专业培训,掌握较系统的医院管理原理、原则和重要方法。 3.能设计和组织制订医院综合发展规划、项目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能组织实施。 4.能了解国内外医院管理动态,充分利用有关信息资源,作为管理构思和决策的参考及依据。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版)gb51039-2014

1 . 总则 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综合医院general hospital 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内、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Medical process 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Medical flows 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急救通过量Emergency throughput 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医院卫生学Hospital hygiene 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2.0.6卫生通过Hygiene passing through 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7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指医院独A—L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医疗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3.1.3 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内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内部的流程。 3.1.4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 3.2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2.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不同医院的要求研究确定,当无相关数据时可按下列要求测算: 1 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50人次~60人次)。 2 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4)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 第六章医疗设备 (9) 第七章相关指标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附件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和意义。 2008年10月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以下简称“零八标准”)至今已近十年时间。“零八标准”的发布施行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批准、规划设计乃至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有了较为科学的标准尺度,对全国综合医院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随着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医疗装备的现代化发展,医疗救治技术等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不断增大,医疗资源总量不足、配置不平衡、结构不合理等矛盾日益凸显,对综合医院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步入新时代,为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修订《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对于提高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水平,规范医院建设行为,为病人提供更加安全、可靠、舒适的医疗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发布的,为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依据。针对社会投资项目,可以此标准作为参考。 第三条本条规定了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由于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会受到现状条件的限制,故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综合医院项目,对改扩建项目制定了区别于新建项目的规定,增加可操作性。 第四条本条明确综合医院建设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和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人口数量和

新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目录 第一章项目总论 (1) 第一节项目基本情况 (1) 第二节项目投资内容 (2) 第三节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 (2) 第二章项目背景分析 (3) 第三章项目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5) 第一节项目投资的必要性 (5) 第二节项目投资的可行性 (7) 第四章××县市场状况 (11) 第一节××县经济与社会发展情况 (11) 第五章项目建设方案 (12) 第一节建设规划 (12) 第二节环保、供电、给排水 (12) 第六章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14) 第七章投资估算 (15) 第八章项目效益评价 (15) 第一节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估算 (15) 第二节财务评价 (19) 第八章风险分析与风险对策 (20) 第一节主要风险因素 (20) 第九章可行性研究结论 (21)

第一章项目总论 第一节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县××综合医院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 ××县城滨河路 三、项目建设单位 ××县××医疗有限责任公司 四、项目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服务方式:针对患者需求,提供医院门诊、住院服务以及上门服务; 服务时间:正常门诊:8:30—17:30;同时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 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儿科、妇产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床位编制:张。 五、项目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 拟设医院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CEO负责制,××县××医疗有限责任公司的科室设置将分为临床、医技、护理、管理与服务四个版块。 医院现有在职职工5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50人,专

业技术人员中,有副高级技术职称的3人,中级技术职称7人,初级技术人员40人。 六、拟设医院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它医疗机构的关系与影响: 拟设医院是××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等综合性医疗机构的有益补充,与拟设医院不存在相互干扰与恶性竞争,可以在区域内形成良好的合作与互补关系,能为区域内的患者提供更优质和更全面的医疗服务。 第二节项目投资内容 ××县××医疗有限责任公司拟投资800余万元,项目占地约20亩,建设内容包括修建门诊住院楼一幢、综合楼一幢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该项目得到批准后开始建设,计划在一年完成项目建设。 第三节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 本项目的建设,是有效满足××县医疗市场的需要,也是实现××县××医疗有限责任公司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可行性研究表明: 第一该项目在业务发展方面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项目实施后,能获得充分的市场开发基础。 第二,××县××医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成功运营的经验、拥有众多经验丰富的专家、配备了大批先进的医疗设备,这些资源能够产生集约效应,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具备较强的优势。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规定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

前言 为适应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联合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 原《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于2007年颁布。颁布施行以来,对深圳市公立医院的规划建设和前期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对我市医院建设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委托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和北京睿勤永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组成编制组,对原标准指引进行修订。 编制组对本市及其他城市各类样本医院进行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深圳市、区两级卫生系统及医院建设相关部门对医院建设需求的意见和建议,经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反复修订和完善,完成《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 本标准指引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床位规模、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标准后附条文说明。 本标准指引由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编制组 2016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床位规模 (2) 第三章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 (2)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5) 第五章建筑标准 (6) 第六章信息化系统 (6) 第七章医用设备 (7) 附件条文说明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公平、合理地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实现医院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本标准指引”)。 第二条本标准指引是在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市医院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床位规模、建设内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以及医院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配置要求的地方指导性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指引是编制、评审和审批本市医院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以及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标准指引是政府投资的新建医院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改、扩建医院及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医院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各类医院的建设,除遵照本标准指引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医院建设的标准、规范与相关政策。 第六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应根据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创新型城市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对全市医疗机构的网点布局、建设规模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实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七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应合理确定服务半径,使患者就医方便可及。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选择适宜的建设地点,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用地面积,使医院有良好的院区环境,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前期策划、方案设计到建设施工,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切实改善患者、陪诊家属的就医、陪护条件以及医务人员的工作条件。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8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恃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 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一次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

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般情况下,宜建设300、400、500、600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8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不宜建设。 第十一条综合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曰门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设施等构成.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三条核磁共振成像仪、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仪、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仪、体外碎石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大型灭菌制剂室、大型中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十四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洗衣房、职工食堂、托幼园所等设施,应尽量利用城镇已有设施或在适当位置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床)表1 建设规模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 建筑面积指标64 63 62 61 60 注:①表中所列指标,是保证医院正常运转所需的最低建筑面积指标. ②综合医院七种建设规模,在表列指标以外,均有3m/床的幅度面积。当规定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建设资金又有保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在急诊室、门诊共用部分、院科室用房、住院部、检查科、放射科、功能检查、手术室、病理科、理疗科及行政管理等项内容中选择必须的项目,按不超过3m/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卫生健康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4)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 第六章医疗设备 (9) 第七章相关指标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年版 最新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2018年版最新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4)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6)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9) 第六章医疗设备 (12) 第七章相关指标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

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一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张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899床、900~1199床、1200~1500床及以上6个级别。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

深圳市医疗机构服务规范

深圳市医疗机构服务规范 深圳市医疗机构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各医疗机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素质,推进以病人为中心、创优质服务工作,特制定医疗机构服务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指导中心各医院各类工作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行为和服务工作的准则。 第二章各类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第三条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以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为已任,把病人利益放在首位,为解除病人疾苦而尽心尽责。 第四条患者至上,热情服务。对待病人一视同仁。 第五条文明行医,礼貌用语,仪表端庄,举止大方,对病人有爱心,对工作有责任心。 第六条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乐于奉献,不谋私利。加强修养,严于律己,在医疗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合理收费,自觉维护国家、集体和病人的利益。 第七条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工作制度。 第八条同行同事之间,互尊互学,团结协作,互相支持,维护集体荣誉,维护行业形象。 第九条开拓进取,钻研技术,博采众长,精益求精。严谨求实,奋发进取,不断汲取新的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十条按规定着装,佩戴工牌,衣着整洁。 第十一条恪尽职守,遵时守责,准时到岗服务。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认真,检查及时准确,操作周密细致。爱护仪器设备及一切公共财物。 第十三条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兑现服务承诺,落实便民措施,为病人排忧解难。 第三章医师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认真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耐心解答病人提出的问题,方便病人就医。 第十五条关心、爱护、尊重病人,不泄露病人的隐私,自觉维护病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严格依法执业,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范及医疗工作制度,积极预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及时抢救急、危重病人。落实三级医师负责制,各负其责,把好医疗服务质量关,做到及时准确地记录病历等医疗文件。严格执行“三合理”规范,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目录 (一)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件: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医疗建筑面积指标 (一)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8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的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应医条件。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该区进行全面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达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有利工作、方便生活的要求。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卫生部.doc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卫生部)1 前言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等单位共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约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所不同规模综合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施行情况及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对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修订初稿后,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医疗设备、相关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参编单位:北京市卫生局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同济大学 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积水潭医院 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刘富凯、于冬、辛春华、于德志 主要参与人:王健、王铁林、王漪、刘强、许钟麟、沈晋明、张行健、黄晓家、刘魁、吴翔天、梁建岚 专家组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遂、刘大为、任武爱、朱秀安、李包罗、李迟、 郭大荣、郭健、胡逸民、赵天卫、赵兰才、倪照鹏、

医院设计说明参考

目录 A. 设计说明 a. 建筑篇…………………………………………………………………………………………… 1-4 b. 结构篇…………………………………………………………………………………………… 5-6 c. 给排水篇………………………………………………………………………………………… 7-8 d. 电气篇…………………………………………………………………………………………… 9-10 e. 空调及通风篇…………………………………………………………………………………… 11-12 f. 智能化设计篇 (13) g. 节能设计与环境保护 (14) B. 投资估算篇…………………………………………………………………………………………… 15-18 C. 设计图纸……………………………………………………………………………………………… 19-54 D. 设计费报价及计算依据表 (55) E. 工期计划表 (56) F. 本期项目的难点 (56) G. 保障工期、质量的主要措施 (56) 1 深圳市西丽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设计说明 建筑篇 一、工程概况 深圳市西丽人民医院位于南山区留仙大道以南,石鼓路以东。医院占地24000平方米,现有建筑包括门诊住院楼、行政医技楼、职工宿舍、职工食堂、供应室及动力间等,总建筑面积23000平方米。新建项目选址位于医院现址内,是深圳市卫生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医院进行规划改扩建后,总规模将达500张床位,远期可实现800床,总建筑面积88702平方米。本项目新建地上20层,建筑面积52150平方米,地下3层,建筑面积22350平方米。 二、设计主要依据 1.《2005年深圳市卫生统计年鉴》 2.《2006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 3.《中国卫生管理和医院经营决策数字依据》 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卫生部、建筑部、发改委,2006年2月; 5.《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卫生部、建设部、发改委,2006年2月; 6.《广东省医院基本现代化标准(试行)》; 7.《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试行); 8.《医院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 9.《现代医院建筑与洁净技术》; 10.《医院污水污物处理》; 1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1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版); 1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0222-95); 1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1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 16.《深圳市区域卫生规划(2006-2010年)》(征求意见稿); 17.《深圳市卫生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18.国家、地方颁布的医院建设相关文件、指导性意见; 19.深圳市西丽人民医院提供的可研及相关资料等;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2008 年修订版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 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 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确需建设1000 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 床、300 床、400 床、500 床、600 床、700 床、800 床、900床、1000 床九种。 第十一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现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磁共振成像装置、X 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第十五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 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平方米/床)表1 建设规模200~300床400~500床600~700床800~900床1000床 面积指标808386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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