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违宪审查制度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

论日本违宪审查制度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依据

(一)法理依据

在战后日本宪法制定之后,就引入了美国式违宪审查制度,其在理论上是由以下

三个依据所支持.

1、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的观念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所有下位阶的法规及国家行为若违反宪法,不具有法律

效力.现代法治国家为维护宪法规范的至上性,在宪法制定中对违宪审查做出了规定。如日本宪法第98条规定:本宪法为国家最高法规,凡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一律无效。并于第九十九条规定以

天皇为首的所有公务员皆负有尊重拥护宪法的义务。∞

不过从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理论上并不必然能直接决定应有的具体违宪审查制度之形态,亦即不能确定系由哪个国家机关判断立法及其他国家行为之合宪性,宣告其有效、无效,以及系依何种程序判断之。其制度系因各国历史、文化条件的差异而异。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违反宪法的法律、命令及其他国家行为,虽然违宪无效,但是首先必须有对国家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决定的机关,才能从现实上受到确保。②因此,要对国家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从制度上

应当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2、尊重基本人权的原理

基本人权的确立,乃是近代宪法的目的,也是构成宪法的最高法规性之基础价值,当基本人权受到立法与行政两权侵害时,就需要有法院或类似机关,实施违宪审查制,

来加以救济而充当“宪法的护卫”。尊重人权原理是《同本国宪法》三大原理之一,

为实现此目的,《宪法》必然要有相关制度作为人权保障机关◎。

3、三权在宪法下平等并存理念

∞谭备生:《违宪审查制度?j我国模式的选择》,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l期。

圆参见芦部信喜著,李鸿棺译:《宪法》,台北兀照…版社2001年版,第334页。

圆《l|本国宪法》的三个基本原理足国民主权、睁重基本人权以及和平主义。这三大原理在《同本国宪法)序言

中和正文中都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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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宪法以国会为“国权最高机关",采用议会内阁制,以内阁对国会负连带责

任为大前提,但同时也承认法院的违宪审查权,说来还是采用了同美国型较为接近的

观念。认许普通法院有违宪审查权的制度,是以美国式权力分立思想,亦即三权在宪

法下平等并存的理念,作为重大的理论根据。因为依据这种思想,司法乃是依据其独

立的立场来解释讼争的法令,在法令被解为违宪时,司法且负有拒绝将之适用于案件

之责任,抑且,有必要让司法来统治立法与行政的违宪行为,以确保权力的相互牵制

与均衡。国

(二)法律依据

l、…宪法>依据

日本现行宪法第81条规定:“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

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一圆根据本条,最高法院是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终审法院。

日本现行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下级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违宪审查权,但最

高法院通过判例解释宪法第81条,明确了下级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宪法第76条第

3项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拘束。”@并且,从

最高法院作为审级制的终审法院这一名称,第81条也可以解释为最高法院是违宪审

查的终审法院。关于宪法问题,下级法院的审判不允许是终审,必须通过上诉的方式

由最高发言的审判予以保障。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就建立在这一前提之

下。④最高法院指定的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对地方法院、家庭法院或简易法院所作

的第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其判决中判断的法律、命令、规则或处分违反宪法为

由上告到最高法院(所谓越级上告)。最高法院对于原判决中把法律、命令、规则或

处分判断为违宪为理由的上告案件,必须先于没有做这类判决的其他一切案件。@

综上,根据《日本国宪法》第8l条、相关诉讼法律和判例,日本各级法院均享

有违宪审查权,其中最高法院是违宪审查权的终审法院。

2、组织法依据

日本的违宪审查组织制度是根据1946年《日本国宪法》确立的司法审判体制以及

。参见芦部信喜著,高桥和之增订,林柬梵等译:《宪法》,北京人学f|;版社2006年2月版,第330页。

留参见参见芦部信喜著,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等译:《宪法》,北京大学jl{版社2006年2月版,第330页。

国韩大元、莫纪宏主编:《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I{版÷L2005年版,第19负。

回转引自赵立新著:《【j本的违宪市企制度》,中国法制ff;版十},2008年6月版,第39页。

@[HI宫泽俊义著,芦部信喜补订:…<I-1奉国宪法)精解》,最瑶舆译,中国民土法制;I{版社1990年版.第581页。

1947年制定的《日本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建立起来的。虽然在1946年《日本国宪法只

规定了日本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但是,同本最高法院在后来的判决中支持了所有

法院都有违宪审查权的主张。《同本法院组织法》第l条规定:日本的法院分为最高

法院和低等法院两大类;第2条第1款规定:低等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地区法院家庭法

院和简易法院。根据日本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地区法院、家

庭法院和简易法院都可以在审理普通案件的过程中,对涉及宪法问题的案件行使违宪

审查权,进行违宪审查。因此,在日本,违宪审查组织制度,尤其是违宪审查机构,

是与日本现行的司法审判组织体制完全是一致的。①

在日本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在上告和特别抗告程序中明确规定了上级法院的

违宪审查权。根据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05条(上告理由)第l项,下级法院判决

“违反宪法、对宪法的解释有错误??,当事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告;根据该法第

433条(特别抗告),对于下级法院的决定或命令“违反宪法、对宪法的解释有错误”,

当事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特别抗告。日本现行《民事诉讼法》在上告、特别上告、

再抗告和特别抗告程序中也明确规定了上级法院的违宪审查权。第311条(上告法院)第l款规定,“对以高等法院作为第二审或第一审做出的终审判决,可以向最高法院

提起上告对以地方法院作为第二审做出的判决,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告"该法第312条(上告理由)第1款规定:“上告只限于有宪法解释错误或者有其他违反宪法的事项为

理由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中的上诉制度准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日本现行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下级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违宪审查权,但最

高法院通过判例解释宪法第8l条,明确了回答了除了最高法院有违宪审查权外,各下级法院同样具有违宪审查权。@最为典型的案例是警察预备队违宪审查诉讼。

案例概略:本案原告社会党委员长铃木茂三郎作为社会党的代表,就自卫队前身

——警察预备队的设置与维持的一切行为主张无效,直接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了违宪

诉讼。他主张:(1)实体上,从警察预备队这一组织的设置目的与装备来看符合宪

法第9条第2款所禁止的“战力"是违宪的,因而有关预备队的设置、维持的一切行为

都是无效的。(2)从程序上看,宪法第81条除了赋予最高法院具有司法法院的性质

外,还赋予了它宪法保障机关的性质,因而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一审终审的管辖权。

另一方面,原告作为少数在野党代表,主张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权,自己具有原告

∞参见荚纪宏主编:《违宪审查的理论…j实践》,法律…版社2003年版,第257页。

②参见李仁:《【|奉违宪审查制度》,党政论坛,2004年第7期。

曲参见萸纪宏主编:《违宪审△的理论Jj实践》,法律i}j版社2003年版,第2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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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格性。与原告主张相反,被告反驳道:宪法第81条没有赋予最高法院具有像原告所主张的作为法院而具有的性质与权限,这个观点无论从比较法方面来看还是从宪法制

定过程来看都是很明显。所以像本案这样就抽象的一般行为提出违宪审查的行为是不

合法的。①

在这个案例的判决中写到:最高法院具有对法律、命令是否违宪而进行违宪审查

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在行使司法权的同时进行的,因而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都具有违

宪审查权(参照宪法第76条第2项)@。

综上所述,根据《日本国宪法》第81条、相关诉讼判例,日本各级法院均享有

违宪审查权,其中最高法院是违宪审查权的终审法院。

二、违宪审查的主体

“所谓违宪审查的主体,就是根据宪法明文规定或者由宪法惯例的确定的,对某

项立法或者某种行为(通常指国家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具有法律意义审查处理的国家

机关。"@日本违宪审查的主体究竟包括那些呢?

(一)从日本国宪法的规定上来看

日本宪法确定了自身最高法的性质。日本现行宪法第10章以“最高法规??为题

目,有三条是明文规定宪法的最高法地位的。日本宪法从形式上为刚性宪法;日本宪

法也力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理念。根据李鸿禧教授的观点,以上条件是违宪审查制度

得以运行的必备要件。@而且同本宪法第76条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不得设置特别法院;行政机关无终审判决权。宪法第8l条

也规定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

但是同本法学界对宪法第81条曾经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最高

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下级法院没有这一权限。第二种观点认为:宪法规定最高法院

是拥有违宪审查权的终审法院,并没有否认下级法院拥有这一权限。@

西参见胡锦光主编:《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5页

。宪法第76条: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不得设置特别法院。行政机关不得

施行作为终审的判决。所有法官依良心独证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约束。参见韩大元、奠纪宏主编:01"国法判例》,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赵立新著:《U本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法制iB版社2008年6月版,第38页。

回参见胡锦光主编:《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3页。

四参见赵立新著:《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法制iI{版社2008年版,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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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违宪审查的实践运行中看

虽然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81条只规定了同本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但是,

日本最高法院在后来的判决中支持了所有法院都具有违宪审查权的主张。其中最为典

型的案例是警察预备队违宪审查诉讼。从该案判决中,我们也会发现,日本附随性违

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

案例简介①: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日本政府根据警察预备队令成立了警察预

备队(日本自卫队前身)。对此,当时身为日本社会党委员长的铃木茂三郎向最高法

院提出宪法诉讼。他主张:从实体上看,警察预备队这一组织的设置目的与装备来看

符合宪法第9条第2款所禁止的“战力”,是违宪的,因而有关预备队的设置、维持

的一切行为都是无效的。从程序上看,宪法第81条除了赋予最高法院具有司法法院

的性质外,还赋予了它宪法保障机关的性质,因而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一审终审的

管辖权。另一方面,被告作为少数在野党的代表,主张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权,自

己具有原告适格性。与原告主张相反,被告反驳道:宪法第81条没有赋予最高法院

具有像原告所主张的作为法院而具有的性质与权限,这个观点无论从比较法方面看还

是从宪法制定过程来看都是明显的。所以像本案这样就抽象的一般行为提起违宪审查

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对此,最高法院大法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其判决理由中,最高法院认为,“在现行的制度下,我国法院拥有的是司法权,而司法权需要由提起

具体争讼案件来启动。我国法院不具有在没有具体争讼案件发生的情况下,就预想将

来会引发的对有关法律、命令的解释是否合宪的疑问进行抽象审判的权力。最高法院

具有对法律、命令是否违宪而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在行使司法权的同时

进行的,因而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都具有违宪审查权。并且第81条规定最高法院就

宪法问题具有终审权,但是不能推定最高法院当然具有抽象性违宪审查权且对宪事争

议具有一审终审权。从而通过判例确定了各级法院都具有附带性违宪审查权。

三、违宪审查的对象

违宪审查的对象,是根据宪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对之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事项范围。虽然日本宪法第81条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对象是一切的法律、命令、规则和处分。

但在实践过程中却会存在很多问题:关于这一规定一是要界定“法律、命令、规则和

。参见奠纪宏主编:《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杜2003年版,第2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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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一分别包括什么内容;二是条约及立法不作为是否为违宪审查的对象闯题。①(一)法律、命令、规则、处分

这里所规定的“法律"是指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即由国会所制定的、以何年法律

第几号公布的法律形式的意思。还有在第81条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代表居民的

地方公共团体的决议被确定的内容,也应当按照法律予以办理。地方公共团体的条例,是代表居民分别由议会制定的,由于其性质被视为准法律,所以可以解释包含在这里

所说的“法律”之中。但有的学者则主张公共团体的条例不应看作是包含在这里的“法

律"之内,而应包括在“规则"之内。圆

所谓“命令",是内阁制定的政令、各部委制定的命令和地方自治团体领导制定

的规则。

这里所说的“规则",基本上是宪法所规定的参、众两院的规则和最高法院的审

查规则。问题是属于规则范畴的除了以上两项外还包括地方公共团体制定的条例、会

计检察院规则,各部委直属局所制定的规则,后三类规则当然应该属于违宪审查对象。理由是这三类规则都是以该机关本身的自律性为背景的。宪法第八十一条在“命令"

之外另揭示“规则",由于是指宪法本身所特别承认的议院规则及最高法院规则等,

故会计检查院规则及人事院规则,或地方公共团体首长所定的规则,并非第八十条所

谓的“规则",应解释为是该当。命令"。

所谓“处分",是国家机关在公法上的、具体的、个别的法律行为。它不仅包括

行政机关的处分行为,国会对议员的批捕(宪法第5l条)、对议员的除名处分(宪法第58条),由于难以找出应特别将判例排除在外的理由,故将法院的裁判解为是该当的“处分”。@最高法院亦判示“由于裁判并非是制定一般的抽象规范,而是就各个事件

为具体处置,故其本质上是一种处分"。④关于法院审判能否包括在“处分??之内,

在日本宪法学界存在学说上的分歧。一种学说认为,法院的审判不应包括在第81条

所说的“处分"之内;第二种学说与上述观点相反,主张将法院的审判也包含在这早

所说的“处分"之中。@日本法院采取了第二种学说。

①参见胡锦光主编:《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人学iI:版礼2006年版。第75页。

@参见莫纪宏主编:《违宪审查的理论?j实践》,法律…版社2003年版,第267贞。

苷参见胡锦光主编:《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中困人民人学…版{l:2006年版。第76负。

9参见[目]户松秀典等编著,周宗宪详:《宪法》.}:册,中困政法人学jl;版{t2006年版,第390页。

9关于处分的范嗣,存}1本宪法学界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处分只J邂包含行政处分;另一种意见主张,处分应包含所自.国家机关的行为,宫洋俊义确:《|I奉过宪法精界解》一书中持后一种脱点。卟1]宫洋俊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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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约与违宪审查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

协议。”①《日本国宪法》明确把条约列为违宪审查的对象,但对于条约是否可以成

为违宪审查的对象学界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虽然81条和98条没有明确把条约列举在内,

但并不是说否认法院对条约的违宪审查。因为条约也与国内法的法律一样是一种国法

形式。对于条约应被列举在哪一项之内,国内争论形成了三种意见:一是主张应包含

在“法律"之中;二是主张应包括在“规则或处分??之中;三是认为宪法81条只是例

示列举,根据宪法的整体精神和构造,条约应该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固否定论者的依据主要有:一是《宪法》第8l条之…法律?以下的列举及《宪法》

第98条第1款以下的列举并没有…条约?一词,不能将条约与法律、规则等一视同仁;

二是《宪法》第98条第2款规定遵守条约等于《宪法》序言规定国际协调主义;三是条约与法律等国内法形式不同,作为根据多数国家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国际法,

应具有高度之政治性等等@。

虽然理论上有不同解释,但在“砂川事件"中,最高法院确立了条约属于法院违

宪审查的范畴。1957年,在美军使用的东京都下砂川盯的立川飞机场施工时,基地反对派游行示威者因冲入基地,而被以违反1日《日美安保条约》第3条的刑事特别法受到起诉,在一审判决中,东京地方法院认为基于《同美安保条约》,“我国有被卷入

与本国无直接关系的战争的危险",认定美国驻军属于《日本国宪法》第9条第2款规

定的“战争力量??,故而违反《日本国宪法》。虽然最高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认为,“《日

美安全保障条约》涉及我国存立的基础,关系极为重大,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其是否

违宪的法律判断,原则上不适合由法院作出判断,除明显违反《宪法》而无效的情形外,不属于法院司法审查权的范围”,从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承认了法院对条

约进行违宪审查的可能性,只是对于高度政治性的条约通常采取回避态度。固

芦部信喜补i=:r:《(I{奉困宪法)精解》,莆埔舆详,中国民生法制if;版社1990年版,第585页。

∞参见{浦℃枢主编:《困际法》,中困政法大学…版社1998年版,第340页。

圆转'JI白赵.妒新簧:《I|奉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困法制…版社2008年版,第52页。

圆参见焚纪宏主编:《违宪审查的理论。j实践》,法律…版卡l:2003年版,第270负。

西参见韩犬兀、焚纪宏主编:《外国宪法判例》,中困人民人学ii{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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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作为的审查问题

依据<日本国宪法》第4l条,国会是唯一的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同时也被

科以立法之义务,但在无正当理由且经过相当期间之后国会仍怠于立法的场合,法院

能否判定国会的此种不作为违宪?这就涉及到了一个问题:立法不作为能否成为违宪

审查的对象。

尽管根据宪法国会被科以在明文上或解释上有为一定的立法,但是,在无正当理

由且经过相当期间之后国会仍怠于立法的那种场合下,虽然不得不说这种不作为乃属

违宪,但却不能由此直接认为法院可以进行违宪审查。例如在原充任日本兵的台湾人

请求损失赔偿的案件中,虽然二审将立法不作为的违宪诉讼,认定为是《行政案件诉

讼法》中所规定的所谓无名抗告诉讼之一种,但作为能够认定此种诉讼的条件,也列

举了以下三点:其一、必须予以立法的内容相当明确;其二、事前救济的必要性相当

显著;其三、不存在其他救济手段①。

另外,身体重度障碍者的在家投票制,在废止后一直未予恢复,在对此以懈怠不

作为为理由所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案件中,二审虽然承认了立法不作为违宪,但否定

了<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款所要求的故意、过失之存在。最高法院论述道,“国会

议员在立法方面,应该说原则上仅止于在对全体国民之关系上负有政法的义务:国会

议员的立法行为(包含立法不作为),除非是像立法的内容已违反了宪法上含义明确

的条款,而国会仍断然制定该条第l款的适用上,不接受违法的评价"对立法不作为

的违宪审查,对之加以了几乎等于否认的严格限制固。

从这些判例来看,立法不作为属于日本法院违宪审查的对象,但条件十分严格,

只有具备东京高等法院在原充任日本兵3台湾人请求损失赔偿案件中阐述的条件,法

院才可能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但不可否认,立法不作为属于日本法院违宪审查的对象。

四、具体的违宪审查的程序

(一)当事人提起诉讼争议

当事人若希望法院对本案中涉及的宪法争议作出审查,则宪法争议理论上应当由

。参见【El】芦部信喜著,高桥和之增订,林柬梵译:…,宪法》,北京大学j};版社2006年版,第337页。

。参见【门1芦部信喜著,高桥和之增订,林米梵译;《宪法》,北京人学jj;版社2006年版,第3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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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犬学硕?I:学位论文

当事人在诉讼中提起,当法院认定法律、命令、规则和处分不合宪时,法院也应当作

出违宪判断。对此,学说和实务原则上认为这种解释不妥,理由是“法院如果认为有

解决争议宪法问题的需要,可以行使诉讼指挥权,让当事人提出宪法争议的主张,因

此法院不应当也没有必要让当事人没有提起宪法争议的情况下,主动做出宪法判断。

当事人应于何时如何主张向法院提起宪法争议?学说普遍认为,违宪主张应当在

原审时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主张法律违宪:一是主张法律违反宪法绝对禁止性规定。

二是法律限制之程度超过宪法所容许的限度。如果当事人于原审时未提出违宪之主

张,则不得以任何违宪主张作为上诉理由。

(二)上诉

同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决定或命令而向上级法院寻求救济,统称为上诉制度,控诉、上告和抗告均属于上诉。当

事人对下级法院就宪法案件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可以依据《日本法院组织法》以

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逐次上诉,并最终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根据《日本国宪法》

第8l条的规定,对宪法案件享有最终的审判权,作出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宪法判决。

在日本提出上诉的有两次上诉机会,第一次称控诉,第二次称上告。在经过第二次上告之后,最高法院没有作出宪法判断的话,当事人还可以经过一个特别的程序,

即特别上告程序。①值得注意的是特别上告程序不都是提起宪法案件,还有其他性质的案件。判决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正式的判决,一种是简易的决定。对于高等法院

作出的决定原则上不允许在上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为高等法院的决定是违宪的,

当事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特别上告。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进行的只能是宪法判

断。通过这种特别上告程序就构成了日本司法体制上的~种违宪审查机制。圆

五、提起违宪审查请求的要件

在附带型的违宪审查制度下,法院不能随意主动地行使违宪审查权,宪法诉讼属

于告诉才处理的诉讼类型,因此,法院在进行违宪审查时,就受到了比较严格的审判构成要件的限制。凡是不符合违宪审查的构成要件的,就不能进行违宪审查程序。从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特征来看,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前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锄参见奠纪宏主编:《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f:2003年版,第266页。

留参见李丰:《Et本违宪审查制度》,党政论坛,200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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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一)具体的事件性

具体的事件性是指提起宪法诉讼的当事人之问必须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以

及宪法争议,在附带型违宪审查制度下,当事人不能在没有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和宪法

争议的情况下,就法律、法规中可能存在的违宪问题向法院提起宪法诉讼。事件性是

司法权一个本质要件,因此,宪法诉讼必须具有事件性,否则法院不予受理。事件性

的要件之所以是宪法诉讼提起的要件,是因为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日本违宪审查制

是美国式的司法附随审查制,即违宪审查权不能抽象地行使,必须是以解决具体争讼

事件为前提。①关于“事件性纾早期的典型判例是前述警察预备队违宪诉讼判决。在

判决中,最高法院认为:“现行制度赋予最高法院的是行使司法权之权限,司法权的

发动必须以提起具体的诉讼事件为前提,对没有提起具体的诉讼,预想将来会出现的

关于宪法及法律命令等的解释存在疑异,法院没有进行抽象判断的权力。在现行制度

下,只有在特定人的具体法律关系存在纠纷的情况下,才能要求法院进行宪法判断,

那种认为法院可以离开具体的事件,对法律命令等合宪性进行判断的看法,没有任何

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在此判决做出之后,法院在各个确认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

是附随违宪审查制度的案例当中,将事件性作为了审判权形式的基本要件,此后从未

变更过。

在日本,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在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和宪法争议不同时具备的情况

下,实际上也在行使着违宪审查权。例如,职务执行命令诉讼、选举诉讼、当选诉讼

以及住民诉讼等所谓的客观诉讼的情况就是如此。日本宪法学界的一种解释是关于具

体的事件性,只要把法令变成具体化行为的要素存在,那么,对于特定主体的权利或

是对法的利益的具体影响的要素即使不存在,也视为具备了具体的事件性的要件。回(二)当事人适格

“所谓当事人适格,即诉讼当事人在请求司法救济时,必须有足够的个人利益,

或能够代表其他有利益的人。"④在日本诉讼制度中,起诉方与被诉方的对立原则称

作当事人主义。当事入主义也是同本诉讼诉讼制度的基础。无论在民事诉讼、刑事诉

。参见焚纪宏主编:《违宪审佥的理论?j实践》,法律jl;版{r2003年版,第275页。

圆赵以新著:《ll奉的违宪审企制度》,中国法制…版{I:2008年6门版,第78贞。

囝参见萸纪宏主编:《违,光审金的理论?j实践》,法律…版{l:2003年版,第276页。

国赵.诳新兽:《|l本的违宪审仓制度》,中周法制…版札2008年6月版,第80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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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早会管理方法制度格式

日本早会管理方法 一、前言: 一个快速发展的企业,必然是一个重视经营管理的企业,而基层管理又是其中最基础、最重要的一部分,只有做好基层管理,一个企业的根基才牢固,同时企业的凝聚力也会更强,这是一个企业快速的必要条件。 一般说来,基层管理有五项工作重点,即早会、整理整顿、工作教导、绩效考核、QCC活动,只有把重点工作做好,基层管理才有可能做好,而早会又基层管理的重要圈地,通过早会,一方面可以传播公司的企业文化,改变部属的思想、行为与观念,培养好的习惯。另一方面可以培养主管的风范与气度,带动部门气氛及提供良好的沟通圈地。 曾有一位总经理说过,“我一生最大的收益来自早会”。另一位总经理认为“早会是我一生之最爱”。从这里可以看出早会的重要性,它对一个人的成长、风范及气质的培养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早会的目的: 早会可以提供教导的圈地,利用早会,可以进行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的说明,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同时可以进行品质观念的灌输及公司各项政策的宣传。真正做到始终教育,终于教育。 早会可以促销,达成共识。早会是传播企业文化的媒介,可以培养好的习惯及行为观念,通过早会可以对工作教养、工作伦理及工作习惯加以宣传,不断的促进,不断的改进必然会有所收获,从而提升整个公司员工的素质。

通过早会可以实施追踪与管理,可对品质异常进行检讨、分析与矫正,可以对过去工作加以回顾、总结经验、改正缺失。同时通过早会,可以进行生产安排、市场反应、上级指令的传达,从而使员工更清楚地了解整个公司的方针政策,市场运转情况及自己的工作方向,提升工作效率。 早会可以培养主管的权威与形象、风范与气质,给主管提供良好的锻炼环境,带动部门气氛及提供良好的沟通圈地。 三、如何做好早会: l 早会是最基层的管理管理工具,所以必须由最基层的班组长来做,他们最了解基层的情况与动向,只要很好地运用早会这一管理工具,就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l 早会的频率一般为每周1-2次,每次10分钟左右,时间一旦定下来,就不分改变,最好定期、定时举行。 l 早会的内容要具体,一般会包括教导、理念及目标的内容,大致分配如下:A. 教导50%:包括新产品、新方法之说明;标准化工作;品质异常及个人品质、效率之掌握。 B. 理念25%:包括工作教养、工作伦理、工作习惯。 C. 目标25%:包括生产安排、工作目标、政令传达、市场反应等。 l 要有早会报告单,这是早会成败的关键所在,它可以使早会有准备、有步骤的进行从而达到早会所要达到目的。 l 早会的主持者事先要有所准备,主持早会的音量要大、态度要好。早会气氛要轻松,要懂得鼓励下属。早会时作业员可以反映问题积极参与。必要时可以有上

违宪审查制度1

违宪审查制度 一、概念: 违宪审查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二、起源: 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英国著名的博海姆医生案。违宪审查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英国没有发展起来。但是科克的思想对于美国国父们的影响却是巨大的,科克的违宪审查思想在18世纪的美国最早真正实现。 现代意义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1787年制宪时,激烈辩论,没有做出明确规定。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联邦国会法律的先例。建立了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 该案发生于美国建国不久,当时,在美国制宪初期就已经存在的联邦党人Federalists和反联邦党人Antifederalists两大阵营的权力斗争不断发展,后者后来形成了以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 为首的(民主)共和党,并且他们之间的冲突在十九世纪初已经达到了非常激烈的程度。1797年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当选为总统。之后,以亚当斯为首的联邦党人与杰斐逊为首的共和党人之间政治角逐趋于白热化,至1800年总统大选时联邦党人与共和党人之间的对立达到了高潮。1800年7月,弗吉尼亚州选出的联邦党人众议院议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任期届满后出任亚当斯总统的国务卿以协助他的竞选连任。结果,在这届总统选举中,杰斐逊当选为总统。联邦党人遭受重大的失败。不但失却了总统的宝座,同时也失去了国会的控制权。因而联邦党人就将希望寄托于联邦司法部门以企图挽回败局。

1801年1月20日,即将下台的总统亚当斯先行一步做出了惊人之举,任命刚刚上任不久的国务卿马歇尔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2月13日,国会通过了一个新的巡回法院法案,将联邦巡回法院的数量从三个增加到六个,并因此新设了16名巡回法院法官,同时,在华盛顿增加了五个地区法院。2月27日,国会通过了一项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该组织法规定总统可以任命特区内华盛顿郡以及亚历山大郡的共42名任期五年的治安法官。这一任期将跨越下一届总统选举,杰斐逊将无法替换。以上两个法案对美国当时的法院系统作了重大调整,亚当斯便借机任命联邦党人士作为联邦法官。1801年3月2日,亚当斯总统分别任命了华盛顿郡23名以及亚历山大郡19名治安法官。这些法官的任命在3月3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任命状并经国务卿马歇尔盖章后生效,有些人的任命状在3月3日晚上已由马歇尔的兄弟詹姆士送达,而另外一些人的任命状,由于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所限,马歇尔在仓促之间没有及时发出。 1801年3月4日,杰斐逊总统上任,他对联邦党人的不择手段“抢占政治地盘”的做法早就深感气愤,当他得知还有17分治安法官的任命状仍滞留在国务院时,就立即指令他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拒绝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并封印的任命状。与此同时,新国会废除了巡回法院法案,并以法令的形式迫使联邦最高法院关闭了14个月。当联邦最高法院再次开庭时,已是1803年的事了。 麦迪逊拒发任命状,自然引起已得到法官任命但却未接到任命状的人的不满,威廉·马伯里便是其中的一个。他与其他三个法官以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为依据,(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合众国公职人员发布职务执行令状)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发出命令状,令新总统以及国务卿按照法律

公司晨会管理制度

公司晨会管理制度 一、目的及意义 1、增强组织凝聚力 1)通过对公司口号的不断重复,使公司的核心使命、理念、目标、定位、宗旨等深深渗透到员工每一位员工灵魂深处,增强员工的使命感、责任感,进而增强员工的团队凝聚力。 2)通过管理人员轮流主持、相互分享、共同学习,增强每位员工的舞台感,提升员工的自信心,增强彼此的了解,增强团队的斗志,促进团队成员的融合,进而增强员工的凝聚力。 3)通过现场考勤,了解员工的出勤情况,增强员工的纪律感,提升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增强员工的时间观念,促进员工的自觉性、积极性,进而增强员工的凝聚力。 2、增强员工活力 1)通过演讲、发言、舞蹈、运动等形式,使员工进入积极、高昂的工作状态,一日之计在于晨。 2)通过演讲、发言、交流等形式,促进员工的学习能力,思维能力,表达能力的提升。 3、推进工作进展 1)通过当众设定工作目标,日工作进度,员工间的业务竞赛等形式,增强员工的紧迫感,促进员工目标工作的更快达成。 2)通过每天的信息动态了解,知识分享、工作心得等形式,推进员工的学习进程,不断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及职业素质,间接推动各项工作的达成。 3)通过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总结,要求员工明白近期的工作重点,按照工作重点进行工作。 二、晨会总要求 1、公司在职员工应认真参加晨会,并精神饱满的完成整个流程。 2、列队时人与人之间的距离需控制一臂距离,左右一拳距离为宜,不能太紧凑。 3、晨会必须穿着工装,严格按照公司行为规范制度的着状要求参加晨会。 4、喊口号要声音洪亮,精神饱满、昂首挺胸、不能交头接耳、左顾右盼。 5、晨会结束时,要求以响亮的口号,拍手示意结束会议。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1)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1) 谈宪政和法治,落实到一点上,就是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来保证宪法的最高性?我们把问题集中到违宪审查制度上。在一九四九年中共执政后的近半个世纪里,始终未能建立起正常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导致法治国家型态难以在中国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先谈一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状况,阻碍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障碍是什么。第一个障碍:议行合一论。这个理论是从巴黎公社到列宁到中国宪法都是如此,其制度化的体现是宪法第三条:所有的国家机构都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中国实行的是以人大为一体化的、为最高权力机构的体系,这也就是中国共产党强调的两个政治制度之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去,凡是赞成议行分离或三权分立的学者,都被扣上“右派”或“自由主义者”的帽子。人大被赋予很高的地位,而在实际上,人大又不具有最高权力。在对人大负责的背后是只对政党负责,在议行合一的理论框架中,一切国家权力都合一于执政党,为此,议行合一论就得到执政党的欢迎,违宪审查制度建立不起来,因为没有谁能够审查人大通过的法律违宪。要建立一个机构来审查人大,在法理基础上,他就应该高于人大,至少平行于人大。如果议行合一论突破不了,就不可能走到这一步。第二个障碍:专政理论。专政理论说白了,就是不受限制的权力。列宁有一个讲话,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法律限制

的暴力。中国的法学界很多年来一直在讨论专政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对许多政治案件,实际上就是按照专政理论模式在审判它的公民,而不是按照法治理论推行法治实践。这个专政理论是阻碍中国实行违宪审查制度的很关键的因素。在专政主义的理论中,制宪权被置于特定阶级手中,最终又被置于统治阶级的“先锋队”手中,从而人民制宪权变成了特定政党的制宪权。在这种理论观念中,违宪审查制是根本建立不起来的。第三个障碍:党治论。党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谁是老大,谁是老二,一直没有搞清楚。彭真先生在八十年代中期曾经针对一位县委书记的话,发表过看法。那位县委书记说,“在我们县委,我说党大。”彭真开人大会时,有人把这个县委书记的话反映给他听,他说,我告诉你们,不是县委书记大,是法大。但这个东西在法理上要有根据。中国宪法规定了一切国家权力机关都要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党章也有规定: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但是没有制度保障,所以党和宪法的关系一直没有解决,违宪审查制度也就一直建立不起来。中共建国后一直没有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但中国宪法有关宪法监督和解释的规定已为违宪审查制的建立奠定了一定基础。中国的宪法监督和解释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以五四年宪法为代表。五四年宪法是一九八二年宪法之前最好的一部

日本公司管理制度

日本公司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事架构图 第三章:佣工管理 1.应聘手续 2.劳动合同 3.个人资料 4.制服,证件及其它领用物品 5.试用期 6.调职 7.培训及教育 8.晋职 9.终止合同 10.解除合同 11.辞职 12.归还领用物品 第四章:考勤 1.工作时间 2.打卡 第五章:薪资福利 1.劳动报酬 2.月薪调整 3.福利与保险 第六章:假期 1.法定假日 2.带薪年休假 3.探亲假 4.婚,丧假 5.产假 6.事假 7.病假 8.请假手续

9.各类假期的扣发 第七章:行为准则 1.仪表仪容 2.工作纪律 3.处事礼仪 4.客户接待 第八章:奖惩制度 1.奖惩原则 2.奖惩类型 3.奖惩办法 4.奖惩连座 5.投诉程序 6.劳动争议 第一章. 总则 1.本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劳动政策,法规及上海XX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 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而制定. 2.本手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 次序,提高工作绩效,促进本公司的经营发展. 3.本手册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全体员工均应按本手册各项规定执行. 4.员工应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企业发展,热爱本职工作,讲究职业道德,不断的加强 自身学习,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技能,发扬团队精神,共同协作,完满的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 人事架构图 各类假期审批程序

第三章. 佣工管理 1.应聘手续 所有应聘者均应填写<新进员工登记表>并提供个人简历,学历及专业技术水平等有关证 明资料,并附个人2寸免冠照片4章. 2.劳动合同 录用者须与公司签定《员工劳动和约》或《劳务和约》 3.个人资料 4.制服,证件及其它领用物品 公司每年发放制服津贴,不再另行发放制服,员工着装须按《员工手册》规定. 5.试用期 1.新进员工试用期3个月. 2.试用期内,公司将对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及工作绩效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将转为正式 职工,对考核不合格者,公司将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完整word版)从孙志刚案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从孙志刚案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很久以前就已经对“孙志刚事件”略有所闻,今天特地上网查看了“孙志刚事件”的详细始末,读后让我感觉触目惊心。不知是自身为法律人的关系还是自身性格比较容不下不公之事,面对孙志刚一案,顿时对中国的法制多少感到了无奈和愤慨。 孙志刚在收容中被打死不是一个偶然事件,孙志刚事件被报道出来才是一个偶然事件。《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在人们讨论中已经成为一个典型的恶法:反市场、反城市化、对农民的歧视、对弱势群体的剥夺、对公民自由权的侵犯、滥用暴力和疯狂敛财、权力的异化。 作为共识,学者普遍认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基本内容和目的不仅违反了宪法和法律,而且与法治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类似的法规,应该通过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合法性的审查机制彻底杜绝。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如能按宪法、法律提供的制度化管道,对有关行政法规作出是否合宪合法的裁判后再予废止,当更有制度意义。 从孙志刚案中可以看出两大法制漏洞:一是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缺乏专门的机构进行审查,也没有设定宪法争讼裁决程序,即违宪审查制度不健全;二是对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程序,即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学者们认为,只有从宪法的高度去审视孙志刚案,才是一种理性的和建设性的态度,也才能对我国人权保障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产生实际意义。 从孙志刚案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 一、违宪审查的主体模糊不清,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实际建立起来 针对现行的审查体系我们发现,违宪审查的主体模糊不清是主要原因。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违宪及违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从宪法的这些规定来看,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但是,宪法中的一些对于国务院权限的规定又似乎我国的违宪审查权并不专属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一定的违宪审查权。 其实,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都没有宪法解释权,我国的宪法解释权是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以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是违宪审查的主体。宪法解释权是违宪审查权的前提,没有宪法解释权就无法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因而,这些规定不仅使我国的违宪审查权的归属变得模糊,而且在实践中无法操作,从而形成了违宪审查“谁都可以管理,但实际上谁都不管”的局面。不仅如此,就是当然享有宪法监督权的最高权力机关至今亦未实际建立起违宪审查的机构,这其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作为一切法律的制定主体全国人大就是违宪审查的主体,进一步而言,就是自己对自己制定的东西进行审查,自己监督自己,这很难回避逻辑的悖论。 二、宪法缺少可适用性,违宪审查失去了根基 从宪法监督的历史看,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宪法的最高性,即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和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是宪法的可适用性,即宪法能够直接用于审理和解决具体

日本公司有趣的规章制度

日本公司有趣的规章制度 篇一:日本公司规章制度 若想做好员工管理工作,必须要制订一套完善的员工管理规章制度。以下以某中小型企业为例,提供一则员工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仅供郑总参考借鉴。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展部、会议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

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 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

日本早会管理方法

日本早会管理方法 一、前言:一个快速发展的企业,必然是一个重视经营管理的企业,而基层管理又是其中最基础、最重要的一部分,只有做好基层管理,一个企业的根基才牢固,同时企业的凝聚力也会更强,这是一个企业快速的必要条件。一般说来,基层管理有五项工作重点,即早会、整理整顿、工作教导、绩效考核、QCC活动,只有把重点工作做好,基层管理才有可能做好,而早会又基层管理的重要圈地,通过早会,一方面可以传播公司的企业文化,改变部属的思想、行为与观念,培养好的习惯。另一方面可以培养主管的风范与气度,带动部门气氛及提供良好的沟通圈地。曾有一位总经理说过,“我一生最大的收益来自早会”。另一位总经理认为“早会是我一生之最爱”。从这里可以看出早会的重要性,它对一个人的成长、风范及气质的培养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早会的目的:早会可以提供教导的圈地,利用早会,可以进行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的说明,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同时可以进行品质观念的灌输及公司各项政策的宣传。真正做到始终教育,终于教育。早会可以促销,达成共识。早会是传播企业文化的媒介,可以培养好的习惯及行为观念,通过早会可以对工作教养、工作伦理及工作习惯加以宣传,不断的促进,不断的改进必然会有所收获,从而提升整个公司员工的素质。通过早会

可以实施追踪与管理,可对品质异常进行检讨、分析与矫正,可以对过去工作加以回顾、总结经验、改正缺失。同时通过早会,可以进行生产安排、市场反应、上级指令的传达,从而使员工更清楚地了解整个公司的方针政策,市场运转情况及自己的工作方向,提升工作效率。早会可以培养主管的权威与形象、风范与气质,给主管提供良好的锻炼环境,带动部门气氛及提供良好的沟通圈地。 三、如何做好早会:l 早会是最基层的管理管理工具,所以必须由最基层的班组长来做,他们最了解基层的情况与动向,只要很好地运用早会这一管理工具,就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l 早会的频率一般为每周1-2次,每次10分钟左右,时间一旦定下来,就不分改变,最好定期、定时举行。l 早会的内容要具体,一般会包括教导、理念及目标的内容,大致分配如下: A、教导50%:包括新产品、新方法之说明;标准化工作;品质异常及个人品质、效率之掌握。 B、理念25%:包括工作教养、工作伦理、工作习惯。 C、目标25%:包括生产安排、工作目标、政令传达、市场反应等。l 要有早会报告单,这是早会成败的关键所在,它可以使早会有准备、有步骤的进行从而达到早会所要达到目的。l 早会的主持者事先要有所准备,主持早会的音量要大、态度要好。早会气氛要轻松,要懂得鼓励下属。早会时作业员可以反映问题积极参与。必要时可以有上司指导,协助及列席。

违宪审查中几个问题

我眼中的违宪审查制度 【内容摘要】本文从《监督法》的实施入手,介绍了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四种违宪审查模式,简要分析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不足,最后现实的得出自己的结论:要坚定地按照现有模式走下去。 2007年1月1日实行的《监督法》,其中专设一章,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了具体规定,这是在立法法已有的立法监督规定基础上,把司法解释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规范性文件”范畴,并由法律明确地作出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如果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宪或者违反法律的情况,公民和任何组织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来,有关的国家机关也可以提出来。对于受质疑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审查,如确认违法、违宪,按照法律程序,可以撤销相应的规定,亦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自行改正。不难看出,《监督法》的出台,再次对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作了明确和深化。但是,是不是说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日益完善,且易于实践操作、有效呢?我想在这方面做一点粗浅的或者是不正确的理解。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 违宪审查,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特定事项的合

宪性进行审查并决定其是否违宪的制度。违宪审查制度,从形式上看,是通过对特定事项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进行审查,对于违反宪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违宪审查追求的价值目标,是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和处理,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证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的精神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活动准则,其核心在于通过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的机制,确保宪法得到遵守和执行。 二、违宪审查的模式 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首次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违宪审查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并没有得到发展。二战后,各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提高,全世界人民对法西斯暴行的深刻反省,使得宪法至上观念空前高涨,违宪审查制度也随之在世界上得到了迅速发展。 从违宪审查的主体来看,世界上违宪审查的模式主要有四种: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审查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模式。 1、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也叫司法审查模式,是指由普通的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附带就所适用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违宪审查模式。这种模式下,法院应当事

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在宪法的实施与保障中,违宪审查是一个重要方面,也就是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有关国家机构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以就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违宪审查制度作为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一项重要的宪法制度,而我国的宪法监督仍停留在宪法的规定中,离制度化还有相当的距离,所谓的违宪审查远未进入实际的运作阶段,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及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 宪法在一个民主宪政的国家应当被置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对宪法的效力可以做到保障的,不仅在于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时,严格遵守宪法之外,更应该对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行为违宪的情况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理。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往往标志了一个国家宪法的权威性和至上性。现代法治国家纷纷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机制,中国也在适应发展和迎合中寻求自己的违宪审查机制。从1954年第一部宪法出台至今,中国的违宪审查机制有着循序渐进的发展趋势。本文主要从违宪审查的历史、现状及其弊端的分析中,结合世界现行的违宪审查机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之路。然而,我国立法法中虽对违宪审查做有规定,但极不完善,违宪审查的效力仅及于事先审查,事后审查几乎空白,并且各种违宪事件屡屡发生,却没有有效的措施进行制裁。 从目前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机制来看,主要有普通法院审查制、特设机构审查制、议会审查制三种模式,每种违宪审查模式的审查主体不同,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及审查结果等均有所不同。 目前,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四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尽管英国是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但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利请愿书》与《权利法案》就明确法律由普通院与衡平法院独立适用。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及其大臣必须批准与确认。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议会都有权修正或废止。这种监督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有效地贯彻和执行。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的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真正意义。因此,西方国家效仿的极少。 第二种模式是由司法机关即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典型代表是美国。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这种模式建立在“三权分立”的政治基础上。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这种模式中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公民手中。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也可以在议会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现在,全世界有60多个国家效仿美国模式。 第三种模式是由专门的政治性组织即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法国是实行这种模式的典型。法国是实行这种模式的典型。根据法国现行宪法,宪法委员会成员有9人,任期9年,每3年更新1/3。成员中由总统任命3名,由议会两院各任命3名。此外还规定,各前任总统是宪法委员会的终身成员。宪法委员会负责违宪审查的优点在于可以对法律进行事前审查,一经宣布违宪即被废止,保证了法律的同一性。既避免了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的尴尬,

日本森本株式会社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森本株式会社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事架构图 第三章:佣工管理 1.应聘手续 2.劳动合同 3.个人资料 4.制服,证件及其它领用物品 5.试用期 6.调职 7.培训及教育 8.晋职 9.终止合同 10.解除合同 11.辞职 12.归还领用物品 第四章:考勤 1.工作时间 2.打卡 第五章:薪资福利 1.劳动报酬 2.月薪调整 3.福利与保险 第六章:假期 1.法定假日 2.带薪年休假 3.探亲假 4.婚,丧假 5.产假

6.事假 7.病假 8.请假手续 9.各类假期的扣发 第七章:行为准则 1.仪表仪容 2.工作纪律 3.处事礼仪 4.客户接待 第八章:奖惩制度 1.奖惩原则 2.奖惩类型 3.奖惩办法 4.奖惩连座 5.投诉程序 6.劳动争议 第一章. 总则 1.本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劳动政策,法规及上海森本株式 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而制定. 2.本手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维护正常的工作次序,提高工作绩效,促进本公司的经营发展. 3.本手册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全体员工均应按本手册各项规定执行. 4.员工应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企业发展,热爱本职工作,讲究职业道 德,不断的加强自身学习,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技能,发扬团队精神,共同协作,完满的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 人事架构图 见附表 各类假期审批程序

第三章. 佣工管理 1.应聘手续 所有应聘者均应填写<新进员工登记表>并提供个人简历,学历及专业技术水平等有关证 明资料,并附个人2寸免冠照片4章. 2.劳动合同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第一节违宪审查制度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二)特征:(1)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2)违宪审查有特定的范围。 (3)违宪审查程序具有多样性。 (4)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二、违宪审查VS宪法监督 第二节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一、司法机关审查模式 (一)概念: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二)评价 (1)优点:①使一国的违宪审查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②有利于平衡国家权力、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稳定国家政权结构、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一国法制的统一等 (2)缺点:①只是针对具体个案的审查,不能撤销违宪的法律及法律性文件 ②对有关法律违宪性裁决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和有限性。 二、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一)概念:宪法或宪法惯例所规定的有立法机关负责审查、裁决违宪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二)评价 (1)优点:立法审查具有权威性和权力行使的同一性以及监督的直接性和快捷性 (2)缺点:时效性、经常性和公正性不够理想 三、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一)概念:由宪法所规定的专门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①特设机关审查模式:由根据宪法规定设立的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 优点:程序灵活和审查方式多样,审查具有终极性效力。 缺点:案件堆积如山,精力和人手不够。 ②专门政治机关:专门政治机关的职权主要是政治性职权。 四、复合审查模式 (一)概念:一国的违宪审查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并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认可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违宪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和裁决的一种模式。 (二)评价 (1)优点:审查主体的双重性或多重性,且各审查主体相互分工,密切配合,使违宪案件得到有效审查。

日本企业早晚会管理制度(试运行)

日本企业早会管理制度 一个快速发展的企业,必然是一个重视经营管理的企业,而基层管理又是其中最基础、最重要的一部分,只有做好基层管理,一个企业的根基才牢固,同时企业的凝聚力也会更强,这是一个企业快速的必要条件。 一般说来,基层管理有五项工作重点,即早会、整理整顿、工作教导、绩效考核、QCC活动,只有把重点工作做好,基层管理才有可能做好,而早会又基层管理的重要圈地,通过早会,一方面可以传播公司的企业文化,改变部属的思想、行为与观念,培养好的习惯。另一方面可以培养主管的风范与气度,带动部门气氛及提供良好的沟通圈地。 曾有一位总经理说过,“我一生最大的收益来自早会”。另一位总经理认为“早会是我一生之最爱”。从这里可以看出早会的重要性,它对一个人的成长、风范及气质的培养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一、早会的目的 早会可以提供教导的圈地,利用早会,可以进行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的说明,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同时可以进行品质观念的灌输及公司各项政策的宣传。真正做到始终教育,终于教育。 早会可以促销,达成共识。早会是传播企业文化的媒介,可以培养好的习惯及行为观念,通过早会可以对工作教养、工作伦理及工作习惯加以宣传,不断的促进,不断的改进必然会有所收获,从而提升整个公司员工的素质。 通过早会可以实施追踪与管理,可对品质异常进行检讨、分析与矫正,可以对过去工作加以回顾、总结经验、改正缺失。同时通过早会,可以进行生产安排、市场反应、上级指令的传达,从而使员工更清楚地了解整个公司的方针政策,市场运转情况及自己的工作方向,提升工作效率。 早会可以培养主管的权威与形象、风范与气质,给主管提供良好的锻炼环境,带动部门气氛及提供良好的沟通圈地。

日本公司管理制度

日本公司管理制度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事架构图 第三章:佣工管理 1.应聘手续 2.劳动合同 3.个人资料 4.制服,证件及其它领用物品 5.试用期 6.调职 7.培训及教育 8.晋职 9.终止合同

10.解除合同 11.辞职 12.归还领用物品 第四章:考勤 1.工作时间 2.打卡 第五章:薪资福利 1.劳动报酬 2.月薪调整 3.福利与保险 第六章:假期 1.法定假日 2.带薪年休假 3.探亲假 4.婚,丧假 5.产假 6.事假 7.病假 8.请假手续 9.各类假期的扣发 第七章:行为准则 1.仪表仪容 2.工作纪律 3.处事礼仪 4.客户接待 第八章:奖惩制度 1.奖惩原则 2.奖惩类型 3.奖惩办法 4.奖惩连座 5.投诉程序 6.劳动争议 第一章. 总则 1.本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劳动政策,法规及上海XX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 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而制定. 2.本手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 次序,提高工作绩效,促进本公司的经营发展. 3.本手册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全体员工均应按本手册各项规定执行. 4.员工应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企业发展,热爱本职工作,讲究职业道德,不断的加强 自身学习,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技能,发扬团队精神,共同协作,完满的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 人事架构图各类假期审批程序

第三章. 佣工管理 1.应聘手续 所有应聘者均应填写<新进员工登记表>并提供个人简历,学历及专业技术水平等有关证 明资料,并附个人2寸免冠照片4章. 2.劳动合同 录用者须与公司签定《员工劳动和约》或《劳务和约》 3.个人资料 4.制服,证件及其它领用物品 公司每年发放制服津贴,不再另行发放制服,员工着装须按《员工手册》规定. 5.试用期 1.新进员工试用期3个月. 2.试用期内,公司将对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及工作绩效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将转为正式 职工,对考核不合格者,公司将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3.员工因工作绩效出色可提前结束试用期,经直接上司提案,报管理部批准后可予提前转为正式 员工. 试用期(若转为正式员工)也计入员工的连续工龄内. 1.调职 因工作需要,公司有权调动员工的职位,调职后的薪资按新职位薪资发放. 2.培训,教育 人力资源管理 1.理念: 人力资源管理是本公司人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是转变传统的人事管理观念,引进市场机制,参照国外先进的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技术和经验,形成适合本公司发展的,科学规范的,充满生机的佣工机制,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本公司的经营发展. 2.佣工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坚持人尽其用,任人唯贤的佣工原则. 3.佣工计划: 根据本公司每一阶段的发展目标,在坚持不断提高人均绩效的基础上,制定和调整本公司的用人计划. 4.员工录用: 本公司根据岗位空缺需要招收员工,主要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A.公开招聘来源: a.本公司内布由基层岗位向更高岗位的选拔; b.本公司内部难以配置的在社会上招聘;

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11级法本19班董勤生 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制度。一般认为,这种制度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17世纪,英国枢密院对其殖民地的立法进行监督审查被认为是违宪审查的先例。随着宪法实施制度的不断完善,违宪审查已日益成为世界宪政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 从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权内容的规定看,我国存在着违宪审查制度是不容怀疑的。问题在于,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排除了对全国人大所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否违宪的审查制度;违宪审查主体自己做了自己的法官,导致审查缺乏客观性、公正性;违宪审查的程序中缺失对法律违宪审查的程序。因此,我们应考虑我国有成功移植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传统和经验,后发的法治现代化国家大都选择的是欧洲的违宪审查模式的实际,在我国完善宪法审查制度,以消除现有违宪审查制度中存在的弊端。 一、违宪审查制度基本特征 1、享有违宪审查权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宪法调整着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宪法法律关系,特定机关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和裁决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的行为是否违宪;审查和裁决公民个人宪法权利是否受到国家机关的侵害,解决宪事纠纷,制裁违宪行为。这关系到公民的宪法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特定国家机关的特定行为是否合宪的问题,这是国家生活中的大事。一般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是不能担当此任。大多数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都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了违宪审查机关。 2、违宪审查是以司法或准司法的方式解决宪事纠纷 违宪审查是通过司法或者准司法的方式来达到解决宪事纠纷,维护宪政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 3、违宪审查的原则是合宪性原则 世界各国已采用的违宪查模式尽管有所差别,但是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也不论违宪审查机关是最高法院还是宪法委员会或者是宪法法院,它们在进行违宪查过程中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合宪性原则——即违宪审查机关只服从宪法,并直接以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及宪法精神来解决宪事纠纷。 4、违宪审查的范围是特定的 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的具体制度之一,是权力分立,相互制衡,宪法至上的宪政主义思想的具体表现,其法律依据是宪法。因此,违宪审查的主体,范围等都由宪法或违宪审查机关组织法明文规定。 5、违宪审查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违宪审查的形式多样,世界上实行宪政的国家或因自己所属法系的不同或因自己历史,政治制度以及传统习惯的区别或因各自的宪政理念的差异,在建立本国的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分析》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分析》 一、序言 当前,现代宪政发达的国家大多都建立了符合自己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也正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目前我们国家的宪政相较于其他国家来说不够发达且问题较多,原因很大部分在于违宪审查制度不够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因为其他的诸多原因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倒不是因为它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因此,我们应当从当前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从诸多方面综合考虑,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的先进制度与经验,从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国家发展的需要更是宪政实施的必然要求。 二、违宪审查的历史演变 从宪法制定到实施的历史经验来说,宪法的制定与实施理所当然离不开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规定违宪审查制度以保障宪法规范得以真正实现。正是宪法与违宪审查制度如此紧密的关系才使我们可以通过某国家的宪法史了解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史,这两种历史通常是平行的甚至可以是重叠的。但是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演变却没有严格遵循这个规律而是呈现出一个奇特的现象:即立宪目的并不在于行宪。以制定宪法的统治政权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旧中国的立宪运动大致分为清末时期、辛亥革命之后、北洋军阀时期以及南京国民党时期。首先是清末时期,这个时期的立宪活动有《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十九信条》。前者仅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君上大权以及臣民权利义

务;后者同前者相比对皇权则进行了更多的限制,确立了更加接近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政体形式。接着是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革命派的立宪活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但此宪法并没有对违宪审查制度作出任何规定。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与宪法有关的的有三个,其中《天坛宪法草案》有关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但《中华民国约法》没此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在南京国民党时期,制定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三部宪法。这三部宪法对违宪审查制度都有规定,但我认为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最为详尽。接下来就是新中国成立后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曾颁布过四部宪法,其中1975年宪法没有对违宪审查制度作出规定,而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则对违宪审查制度有一些规定。 三、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争 就目前我国的现状来说,针对是否存在违宪审查制度,理论界尚且存在争论。理论界主要有两种声音,一种“否定论”,一种“肯定论”。其中有的学者持“否定论”,认为我国不存在违宪审查制度,而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度。持否定论的学者认为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前提是要有专门的机构,但是我国至今都没有建立这种机构。另外只有当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抵触时,才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前提,即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必须满足宪法的最高性和宪法的可适用性两个条件。然而我国宪法不具有可适用性。另外我国在法律适用中并没有启动违宪审查制度,使违宪审查制度等同虚设,这从另一个方

日本企业早会管理制度

日本企业早会管理制度 一、前言 一个快速发展的企业,必然是一个重视经营管理的企业,而基层管理又是其中最基础、最重要的一部分,只有做好基层管理,一个企业的根基才牢固,同时企业的凝聚力也会更强,这是一个企业快速的必要条件。 一般说来,基层管理有五项工作重点,即早会、整理整顿、工作教导、绩效考核、QCC活动,只有把重点工作做好,基层管理才有可能做好,而早会又基层管理的重要圈地,通过早会,一方面可以传播公司的企业文化,改变部属的思想、行为与观念,培养好的习惯。另一方面可以培养主管的风范与气度,带动部门气氛及提供良好的沟通圈地。 曾有一位总经理说过,“我一生最大的收益来自早会”。另一位总经理认为“早会是我一生之最爱”。从这里可以看出早会的重要性,它对一个人的成长、风范及气质的培养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早会的目的 早会可以提供教导的圈地,利用早会,可以进行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的说明,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同时可以进行品质观念的灌输及公司各项政策的宣传。真正做到始终教育,终于教育。 早会可以促销,达成共识。早会是传播企业文化的媒介,可以培养好的习惯及行为观念,通过早会可以对工作教养、工作伦理及工作习惯加以宣传,不断的促进,不断的改进必然会有所收获,从而提升整个公司员工的素质。 通过早会可以实施追踪与管理,可对品质异常进行检讨、分析与矫正,可以对过去工作加以回顾、总结经验、改正缺失。同时通过早会,可以进行生产安排、市场反应、上级指令的传达,从而使员工更清楚地了解整个公司的方针政策,市场运转情况及自己的工作方向,提升工作效率。 早会可以培养主管的权威与形象、风范与气质,给主管提供良好的锻炼环境,带动部门气氛及提供良好的沟通圈地。 三、如何做好早会 ·早会是最基层的管理管理工具,所以必须由最基层的班组长来做,他们最了解基层的情况与动向,只要很好地运用早会这一管理工具,就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早会的频率一般为每周1-2次,每次10分钟左右,时间一旦定下来,就不分改变,最好定期、定时举行。 ·早会的内容要具体,一般会包括教导、理念及目标的内容,大致分配如下: A. 教导50%:包括新产品、新方法之说明;标准化工作;品质异常及个人品质、效率之掌握。 B. 理念25%:包括工作教养、工作伦理、工作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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