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高设计规范

层高设计规范
层高设计规范

房屋层高、房屋面积、房屋采光等的国家规范————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96-1999 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kitchen

2.0.7 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阳台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 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过道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 壁橱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 吊柜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 中间层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宅的高层住宅。

2.0.23 走廊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4 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5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m2;

2 单人卧室为6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m2。

3.3 厨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

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2 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

3 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

4 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 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 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 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4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6.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3.7 阳台

3.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寒冷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7.4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3.7.5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8.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3.8.2 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3.8.3 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m。

3.8.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围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3.9 门窗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3.9.2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3.9.3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 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9.5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

4 共用部分

4.1 楼梯和电梯

4.1.1 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4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4.1.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

注:1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式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4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4.1.7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4.1.9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4.2 走廊和出入口

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2.2 高层住宅中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4.2.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2.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3 垃圾收集设施

4.3.1 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

4.3.2 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

1)多层住宅为0.40m×0.40m;

2)中高层住宅为0.50m×0.50m;

3)高层住宅为0.60m×0.60m;

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

4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4.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得低于2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4.4.3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4.5 附建公共用房

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2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4.5.3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5 室内环境

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4 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

5.1.5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

5.1.6 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

5.2 保温、隔热

5.2.1 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

5.2.2 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有关规定,其中建筑体型系数宜控制在0.30及以下。

5.2.3 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

净高、层高、建筑高度等名词解释教学内容

住宅楼 住宅的楼层净高,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可理解为:下层地板面或楼板上表面到上层楼板下表面之间的距离,楼梯净高和层高的关系可以用公式来表示: 净高=层高-楼板厚度,即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叫净高[1]。 有些建筑物无法测量出层高,例如地下室的入口处、窑洞等建筑物就测不出层高。为保证人最基本的活动空间,建筑物空间的高度应使用楼层净高这一标准取代层高标准。 商品住宅的开间、进深和层高(即住宅的宽度、长度和高度),这三大指标是确定住宅价格的重要因素。如果住宅的尺寸越大(即开间、进深、楼层净高越大),建筑工艺相应就越复杂,建造的难度就越大,同时所消耗的建材也会越多,导致建造的成本也就越高。当然人们居住的空间会有所增大,但要付出的房价就会更高。因此,购房者在购买商品住宅时,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经济支付的能力来考虑,住宅的面积适宜即可。 根据住建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住宅层高宜为2.80m。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2写字楼 写字楼的楼层净高(Net Ceiling Height)是指标准层某层的地板装饰面到本层吊顶下表面的距离。 通常,在选购优质的甲级写字楼的时候,楼层净高才是我们最应该关注的指标,因为净高的概念中包含了梁板厚度、空调、消防及强弱电布线等管线占据的高度空间等不确定因素,如一个层高3.5 米的写字楼,看起来好像很好了,如果以上结构及管线空间占据了 1 米,底板找平等又去除了50mm 的话,那楼层净高也就剩余 2.45 米了,这个室内净高就显得有些压抑了。 通常,影响写字楼楼层净高的因素有以下5 种,供读者参考: 1. 层高:这一因素是基础,只有较高的层高,才能尽可能提供较高的净高供选择。 2. 梁板厚度:这是占用层高空间最大的因素,一般根据开间跨度在600mm-1000mm 之间。 3. 水、电、空调管线占用净高:占用梁下的空间,科学合理的设计中可以合理安排多种管线的高度关系,部分可以穿过或绕过梁进行排布,这一因素一般占用100mm-500mm 之间。 4. 吊顶系统自身占用高度:根据吊顶系统的不同,一般在50mm-100mm 之间。 5. 地面找平或架空地板高度:结构找平根据结构施工水平的不同而有差异,优质的施工这一因素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平整度控制得不好的话,出现30-50mm 找平也是很常见的;当然,如果采用架空地板系统,这一高度也应扣除。楼梯净高于楼层净高相差无几。 以上分析为需要租用或购买写字楼的客户提供一个参考,在选择写字楼时一定要分清层高和净高的概念,国际国内写字楼领域比较公认的甲级写字楼净高标准为不低于 2.6 米,当然香港、上海等城市一些高标准写字楼楼层净高甚至达到2.8-3.0 米。同时,净高太高对于照明及空调的能耗也会相应提高,笔者认为甲级写字楼2.6-2.8 米的净高是比较理想的,一般来讲,层高越高,能提供的净高空间也相应较高,如市场上一般的写字楼层高3.8-4.2 米,就比如市场上一般的写字楼层高3.8,2.6米的净高,3.2米或更低,较容易达到2.6-2.8 米的净高,若层高只有3.2-3.5 米或更低,那么要想获得理想的净高就较难了。

民用建筑中层高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规定 楼主風間蒼月发表于搜房网- 重庆业主论坛- 叠彩城 对涉及常见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规定的现行规范进行了初步整理,以方便一线工程技术人员掌握使用。 一、关于层高问题 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6.2.2条); 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第6.2.3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第3.6.1条);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第3.6.2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

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第3.6.3条); 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6.4条);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第3.6.5条); 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2.8m,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1.5条)。 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 房间名称净高小学教室3.10中学、中师、幼师教室3.40实验室3.40舞蹈教室4.50教学辅助用房3.10办公及服务用房2.80注:①合班教室的净高度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低于3.6m。 ②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3.00m。 二、关于楼梯的问题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第6.7.3条);(见图1) 图1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第6.7.4条);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六节层高和净高 第 2.6.1 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2.80m 。 第 2.6.2 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 2.40m ,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3 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 2.10m ,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 1.5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 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5 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 低于 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 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 条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 条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标准 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4、容积率、绿化率国家标准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 低于30% 。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 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容积率。 二、特殊情况下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控制层高、计算面积、容积率: 1、住宅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 一般情况下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3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5.6米。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4.9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且小于等于5.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2、办公建筑(含写字楼) 一般情况下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5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6.6米。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建筑层高,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含酒店和临街商铺) 一般情况下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5.0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7.8米。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单层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空间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不列入超层高范围。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的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建筑层高定义

1、楼面层高 楼面层高系指房屋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至地面,或楼面至屋顶面结构层的垂直距离。 楼板面至屋顶面的垂直高度也包括楼板面至房屋顶平台面的高度,但房屋顶面或平台面都不应包括隔热层的高度。楼面或地面也不应包括装饰层的厚度,例如用于装饰而铺设的木地板、塑胶地板、瓷砖、石材板料等块料面层的装饰厚度。 我们所指的层高一般均指的是楼面层高,这种层高的定义和解释已得到了认同;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细则,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以求得共识。 2、结构层高 在有些学术著作和文件中,也有提出使用结构层高的问题。结构层高系指房屋上下两层结构层层面的垂直距离。 房屋建成以后,房屋各层的结构层层面已被上层构造层层面所埋盖,这对实测和以后复测或检测都很困难;另外结构面是一个粗糙的不平表面,无法进行更为精确的测量。所以以房屋的结构层层面作为测量的参照面尽管也是科学和可行的,但困难较多,而且也不适用于更为精密的测量,因此很少用于房产测量。 3、中线层高 中线层高系指房屋上下两层层厚中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线层高的根据尚不清楚,是否是因为《房产测量规范》中计算房屋建筑面积采用中线尺寸而仿效之,不得而知。 楼板层、屋顶层都可根据层的厚度找到层厚的中线尺寸,测量参照面也存在;但地面之底层的中线位置却很难找到,是一不定值,需要另行进行专门的定义。所以以中线尺寸来定义层高是不可取的。 4、净高 根据上述层高的定义,有些建筑物就无法测量出层高,例如地下室的入口处、窑洞等建筑物就测不出层高。为了保证人民最基本的活动空间,建筑物空间的高度应使用净高这一标准取代层高标准,这已达成共识,净高标准的要求在全国也应该统一。 编辑本段 房屋层高测量

分类住宅,层高划分

8种按设计特点分类的住宅 ★单元式住宅 单元式住宅,是以一个楼梯为几户服务的单元组合体,一般为多层住宅。单元式住宅的基本特点:①每层 走道、垃圾道,保持一定的邻里交往,有助于改善人际关系。 ★公寓式住宅 公寓式住宅是区别于独院独户的西式别墅住宅而言的。 公寓式住宅一般建筑在大城市里,多数为高层大楼 ★花园式住宅 花园式住宅一般也称西式洋房或小洋楼,也称花园别墅,一般都是带有花园草坪和车库的独院式平房或二 ★跃层式住宅 跃层式住宅是指住宅占有上下两层楼面,卧室、起居室、客厅、卫生间、厨房及其他辅助用房可以分层布 优点是:①每户都有较大的采光面,通风较好; ②户内居住面积和辅助面积较大; ③布局紧凑,功能明确,相互干扰较小。 ★复式住宅 复式住宅一般是指每户住宅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 1.2米的夹层,两层合计的层高要大大低于跃 ★跃复式住宅

跃复式住宅是在复式住宅设计功能上的一种创新。其特点是其中一层层高在2.2米内,通常设臵在洗手间 ★错层式住宅 错层式住宅是户内楼面高度不一致,错开之处有楼梯联系。优点是和跃层一样能够动静分区,但因为没有 错层式住宅不利于结构抗震,而且显得空间零散,容易使小户型显得局促,更适合于层数少、面积大的高 ★退台式住宅 退台式住宅又称为“台阶式”住宅其外型类似于台阶。特点是住宅的建筑面积由底层向上逐渐减少,下层 住宅建筑的高度(层数)的划分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七层; 3、高层住宅为八层以上。国际通行划分为四类: 第一类:层数8-16层,房屋高度在25-50米之间,通常称为小高层住宅;第二类:层数17-25层,最高度达75米; 第三类:层数26-40层,最高达100米; 第四类:层数在40层以上,高度超过100米,称为超高层住宅;目前国内极少有超高层的住宅。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规范条文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常用规范条文 一、关于层高问题 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6.2.2条); 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第6.2.3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第3.6.1条);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第3.6.2条);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第3.6.3条); 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6.4条);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第3.6.5条)。 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2.8m,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1.5条)。

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 房间名称净高 小学教室 3.10 中学、中师、幼师教室 3.40 实验室 3.40 舞蹈教室 4.50 教学辅助用房 3.10 办公及服务用房 2.80 注:①合班教室的净高度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低于3.6m。 ②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3.00m。 二、关于楼梯的问题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第6.7.3条);(见图1) 图1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第6.7.4条);

建筑层高规范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 一、一般情况下,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容积率。 二、特殊情况下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控制层高、计算面积、容积率: 1、住宅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 一般情况下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3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5.6米。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4.9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且小于等于5.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2、办公建筑(含写字楼) 一般情况下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5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6.6米。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建筑层高,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含酒店和临街商铺) 一般情况下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5.0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7.8米。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单层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空间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不列入超层高范围。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的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4、地下空间 四面土层围合的地下空间界定为地下室;一面、二面、三面土层围合不界定为地下室,其建筑面积按地面以上建筑计算,并计算容积率。 建筑物地下空间设计为停车场时,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其顶板面高出就近室外地面大于等于1.0米的(不分面宽长度),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当其顶板面高出就近室外地面小于1.0米的,其建筑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建筑物地下空间在满足小区停车泊位和面积情况下,若设计为商业、娱乐、居住等其它功能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分类 设计使用年限 `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建筑与环境 建筑模数 防灾避难 4规划控制 防灾避难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建筑基地 ` 建筑突出物 建筑连接体

建筑高度 5场地设计 建筑布局 道路与停车场 竖向 绿化 / 工程管线布置 6建筑物设计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 平面布置 层高和室内净高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 台阶、坡道和栏杆 楼梯

楼梯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墙身和变形缝 门窗 建筑幕墙 楼地面 ~ 屋面 吊顶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室内外装修 声环境 7室内环境 光环境 通风 & 热湿环境 声环境 8建筑设备

给水排水 暖通空调 建筑电气 燃气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总则 1 总则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 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市区经营性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及建筑层高控制规定

XX市区经营性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及建筑层高控制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的计算及建筑层高的规划管理,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XX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结合XX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市区经营性用地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务、商业类建设项目。 二、建筑密度计算 1、建筑密度系指在规划建设用地内,建筑基底面积的总和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基底面积按接触地面的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计算。 3、建筑物底层的走廊、门廊、门厅、架空层按围护结构外围或结构底板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4、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阳台按围护结构外围或结构底板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5、有顶盖(包括可开启式顶盖)的中庭、采光厅、采光井、内廊等设施按水平投影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6、室外楼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但与室外地坪高差小于1.5米且无顶盖的室外楼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三、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计算 容积率系指在规划建设用地内,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住宅建筑 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控制在3.4米(含)以内(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大户型层高可适当增加,但不得大于3.6米),低层住宅层高控制在3.9米(含)以内。 跃层式或低层住宅允许起居室(厅)单一空间在户内通高,当起居室(厅)单一空间在户内通高部分的投影面积不超过该户该层建筑面积的20%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当户内通高部分投影面积超过该户该层建筑面积的20%,超出部分按1.5倍计入容积率。 2、商务建筑 商务建筑首层层高控制在4.8米(含)以内,二层及以上层高控制在4.2米(含)以内。二层及以上层高超出以上标准,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大于4.2米小于7.2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大于等于7.2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入容积率。 3、商业建筑 商业建筑层高控制在5米(含)以内。层高超出以上标准,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大于5米小于8.4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大于等于8.4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入容积率。单一空间1000平方米以上且进深超过15米的大型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使用要求适当提高,但首层层高不宜超过6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宜超过5.4米。 4、电影院、大型展示厅、大型报告厅、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因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或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5、阳台、设备平台等附属设施 (1)阳台是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单个阳台投影面积超过10平方米或短边大于2.1米(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面

民用建筑高度汇总

[监理] 民用建筑(规范中)涉及的高度要求汇总 民用建筑(规范中)涉及的几个高度要求 一、关于层高问题 1、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 的垂直距离。 2、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 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3、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 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4、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2.8m;小学教室净高不应低于3.1m; 中学教室净高不应低于3.4m;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 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二、关于栏杆高度及可踏问题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设置的防护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1、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应取0.5kN/m;2 、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应取1.0kN/m.);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时, 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 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三、关于楼梯等问题 1、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

民用建筑的一般知识

民用建筑的一般知识 建筑物,通常又称“建筑”,是指人们从事工作、生活和活动用的房屋和场所,其中,主要是房屋。建筑物是工程技术和文化艺术综合体,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时代的政治经济背景和文化艺术传统。自从人类能够进行创造性的生产劳动以来,人们一直都在努力为自己创造一个舒适的生活场所和空间,以满足生存需要,并获精神上的满足。 一:民用建筑的构造组成 一般的民用建筑是由基础、墙体、梁、柱、楼地面、楼梯、门窗、屋盖等主要构件组成。这些构件的作用和功能不尽相同,从构件所起的主要作用上看,它们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承重构件。如基础、梁、柱、承重墙、楼地面等。这类构件在房屋建筑中相互支承,直接或间接地承受建筑物上的各种荷载,所以也称之为“主体结构”。 第二类:围护分隔构件。如部分内外墙体、门窗等。这类构件的主要作用是抵御大自然中各种不良因素对房屋内部的干扰。以及采光、通风、分隔房屋内部空间等。 第三类:装饰构件。如吊顶,各种线条、门窗套等能满足感观需求的构件。它能美化房屋建筑,弥补建筑物存在的缺陷。 二:民用建筑的分类 以住宅的层数为标准分为:低层住宅(1—3层)、多层住宅(4—6层)、中高层住宅(7—9层)、高层住宅(10层以上)。 以住宅的平面布局为标准可分为:点式(塔式、墩式)、条式(板式)住宅。 以住宅设计特点为标准可分为:内廊式住宅、外廊式住宅、退台式住宅、跃复式住宅、错层(跃复)式住宅、复式住宅。 以住宅承重结构所选用的主要材料为标准可分为:砖混结构住宅、框架结构住宅、剪力墙结构住宅、钢结构住宅。 以住宅的用途和功能为标准可分为:普通住宅、青老年住宅、别墅式住宅。 三:民用建筑的结构类型 1、结构用材 根据结构用材的不同,民用建筑的结构可划分为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和木结构。 一般的多层宅多用混合结构,即用砖墙作垂直受力构件,而楼面、楼梯等水平构件则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按施工方法分成现浇和预制两种,现浇混凝土灵活性大、整体性强,防水防渗性能好,但施工速度较漫。 2、结构受力和构造特点 根据结构受力和构造特点的不同,民用建筑的结构可划分为承重墙结构、框架结构、剪力墙式结构、筒式结构和大跨度空间结构五种基本类型。 一般多层住宅用承重墙结构,高层住宅(电梯公寓)用框架结构或剪力墙结构。 四:民用建筑的等级 建筑物的等级是从重要性、防火、耐久年限等不同角度划分为:特等、甲等、乙等、丙等、

层高设计规范

房屋层高、房屋面积、房屋采光等的国家规范————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96-1999 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kitchen

关于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常见问题的规范解读

关于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 等方面常见问题的规范解读 近期,我站在对开发区内的民用建筑监督过程中,有关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几方面问题频繁出现。典型案例包括:同丰路某住宅小区,设计层高2.80m,竣工验收实际测量部分单元层高仅2.75m;太湖路某多层住宅,单元楼梯底层平台梁下过道净高实测值1.85m,小于规范要求的2.0m最低值;柏庐路某18层写字楼,上人屋面栏杆高度实测值0.90m,小于规范要求的1.10m最低值;珠江路某高层商住楼,阳台栏杆高度从可踏面处计算不满足设计1.10m要求,且阳台栏杆设计为可攀爬型;此外,部分工程外门窗未按设计要求采用节能型中空玻璃,不按规范及设计要求选用安全玻璃。凡此种种,不一枚举。 通过对上述存在问题的工程进行调查分析,发现问题产生有多方面因素。部分工程是不按图施工;部分工程是设计图纸存在问题;部分则是由于现行规范已做局部修订,而设计及施工单位仍按原规范内容执行,进而产生问题;少部分工程则完全由于施工人员缺乏对规范的基本了解,凭感觉做所致。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由于现行规范种类繁杂,而且对于同一内容彼此规定也存在差异,工程技术人员普遍反映难以全面掌握。 针对上述事实,笔者对涉及常见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规定的现行规范进行了初步整理,以方便一线工程技术人员掌握使用。 一、关于层高问题 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6.2.2条); 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第6.2.3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第3.6.1条);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第3.6.2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第3.6.3条); 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6.4条);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第3.6.5条); 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2.8m,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1.5条)。 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②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3.00m。 二、关于楼梯的问题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第6.7.3条);(见图1) 图1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第6.7.4条);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第6.7.5条);(见图2) 图2 不同性质建筑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1的规定(第6.7.10条)。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第6.7.8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m(第4.1.2条);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第4.1.3条);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2.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坪应有高差,且不应小于0.1m(第4.1.4条);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第4.1.5条)。 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第6.3.1条); 楼梯不得采用螺形或扇步踏步(第6.3.2条); 每段楼梯的踏步,不得多于18级,并不应少于3级。梯段与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楼梯梯段的净宽度大于3000mm时宜设中间扶手(第6.3.3条);

浙江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杭州地区的)...

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杭州地区的) 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2005.6.6 一、制定目的: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环境,鼓励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特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萧山、余杭)的商业建筑、办公建筑、住宅(包括各类公寓、排屋、别墅等)建筑,不包括工业、仓储、文化体育、教育等建筑类别。 三、基本规定: 1、住宅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5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跃层式住宅、别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2、办公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5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标准层面积乘1.5倍计算。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4、地下空间:层高2.2米以上,室外地坪为基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地上部分大于1.5米时,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地块容积率。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有变化时,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 5、架空层:建筑底层布置层高3.0米以上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门应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次。 四、解释权:本规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五、生效时间:规则自下发并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本规则实施。 参考

关于民用建筑中层高.doc

关于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 常见问题的规范解读 近期,我站在对开发区内的民用建筑监督过程中,有关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几方面问题频繁出现。典型案例包括:同丰路某住宅小区,设计层高2.80m,竣工验收实际测量部分单元层高仅 2.75m;太湖路某多层住宅,单元楼梯底层平台梁下过道净高实测值1.85m,小于规范要求的2.0m最低值;柏庐路某18层写字楼,上人屋面栏杆高度实测值0.90m,小于规范要求的1.10m最低值;珠江路某高层商住楼,阳台栏杆高度从可踏面处计算不满足设计1.10m 要求,且阳台栏杆设计为可攀爬型;此外,部分工程外门窗未按设计要求采用节能型中空玻璃,不按规范及设计要求选用安全玻璃。凡此种种,不一枚举。 通过对上述存在问题的工程进行调查分析,发现问题产生有多方面因素。部分工程是不按图施工;部分工程是设计图纸存在问题;部分则是由于现行规范已做局部修订,而设计及施工单位仍按原规范内容执行,进而产生问题;少部分工程则完全由于施工人员缺乏对规范的基本了解,凭感觉做所致。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由于现行规范种类繁杂,而且对于同一内容彼此规定也存在差异,工程技术人员普遍反映难以全面掌握。

针对上述事实,笔者对涉及常见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规定的现行规范进行了初步整理,以方便一线工程技术人员掌握使用。 一、关于层高问题 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6.2.2条); 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第6.2.3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第3.6.1条);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第3.6.2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第3.6.3条); 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6.4条);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 9]76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 2

1999年6月1日起实行。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 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 3

民用建筑及住宅常用的几个涉及高度的问题

民用建筑及住宅常用的几个涉及高度的问题、关于层高问题一1、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2、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3、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4、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2.8m;小学教室净高不应低于3.1m;中学教室净高不应低于3.4m;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二、关于栏杆高度及可踏问题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设置的防护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1、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应取0.5kN/m;2 、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应取1.0kN/m.);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 1.10m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24m及24m在. 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三、关于楼梯等问题 1、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2、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3、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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