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建委 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住建委 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住建委 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住建委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发改局(墙改办)、各区财政局、各开发园区及板块平台: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工作,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

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8?43号)、《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2007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基金遵循先缴后退的原则,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设单位均应依法足额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除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

第三条凡在市本级报建的项目其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南京市建筑材料市场管理中心)负责;凡在自主征收专项基金的行政区(含开发园区和市级板块平台)报建的项目,其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管理工作由所在行政区墙材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现场查验及返退工作实行建设单位申报制,建设单位应

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缴纳专项基金的墙材管理机构或征收部门申请现场查验和专项基金返退。

第五条专项基金征收、审核返退工作接受财政、审计、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征收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前,按项目规划审批核准的建筑面积,向所属墙材管理机构预缴专项基金,并领取相关业务宣传资料。

专项基金征收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地点为各级墙材管理机构设立的政务事项办理窗口。

《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仅作为缴费单位预付款附件资料(不作报销凭证),缴费单位申请返退时需提供缴款书原件,不予返退的资金由墙材管理机构出具《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

第七条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包括建筑或构筑物基础墙体材料查验和建筑或构筑物的主体墙体材料查验(以下简称为基础查验和主体查验)、建筑节能查验。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施进度,按时间节点向所属墙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墙材管理机构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验。

一、基础查验

砌体结构的在建工程应在基础出正负零后,其他结构的在建工程应在基础底板未浇前,由建设单位提出基础查验申请,查验内容包

括:

1、是否使用了相关文件规定禁用的墙体材料;

2、使用混凝土普通砖的,查看主砖是否具有标识,且是否取得《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及《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证书》。

二、主体查验

主体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在墙体粉刷前,应提出主体查验申请。查验内容包括:

1、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费凭证;

3、墙体材料进场复检报告;

4、现场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是否有标识,无标识产品一律视同无《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

5、墙体材料的购销合同和现场用材记录单(建设方盖章后带回一份);外地产品应出具在我办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否则其已使用部分不予返退专项基金;

6、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是否具有《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和《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证书》;

7、临时建筑及围墙是否使用了明令禁用的墙体材料。

基础及主体现场查验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派员到场并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字,否则视同未查验。现场查验记录是返退的重要依据,查验记录中显示的墙体材料,方可列为日后返退计

量的墙材。

三、建筑节能查验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项验收并应将建筑节能设计备案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资料报所属墙材管理机构审核,墙材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

第八条申请返退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所属墙材管理机构提交有关基金返退结算申请材料。若提交资料齐全,墙材管理机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基金返退审核。

二、申请返退结算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结算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预缴专项基金的票据原件,即《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

3、《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现场应用验收记录单》原件(建设单位盖章);

4、《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

5、购销新型墙体材料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清晰)的原件及复印件(校验比对后,墙材管理机构在复印件加盖“与原件已核”印章,原件上加盖“返退验讫”印章);

6、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供货单位的《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及市墙革节能办认定专用章)、《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证书》复印件,外地产品还需提供在我市备案登记的证明材料;

8、建筑工程招投标预算书。

第九条基金返退标准

(一)全额返退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工程项目(含基础)使用的产品均具有《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和《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证书》;

2、民用建筑工程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取得《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

(二)下列情况属于部分返退:

1、建设工程未申请或逾期申请基础查验,专项基金扣减20%再予以核算;

2、建设工程项目(含基础)使用的产品具有《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但无《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证书》的,专项基金扣减50%后再予以核算;

3、建设工程使用《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超过墙材总量60%的,按实际使用比例核算返退。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返退:

1、建设工程 (含围墙及临时建筑)中使用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

2、民用建筑未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

3、未申请查验或申请查验时已无法实施主体查验和建筑节能查验的;

4、使用不合格墙体材料的;

5、经查实报送虚假返退申请资料的;

6、使用《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未超过60%比例的。

第十条墙材管理机构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核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含预收款)结余情况,及时梳理不符合返退条件的预收款项目,并结转为专项基金纳入国库。

第十一条各自主征收专项基金的行政区(含开发园区)应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区域的查验及返退细则;市级板块平台查验及返退标准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根据全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情况,现场查验及返退标准由市住建委、财政局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2014年1月1日起现场查验(含基础、主体、节能)的工程项目均执行本细则相关返退条款。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下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 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宁人社[2011]43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11.22 【实施日期】2011.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人社〔2011〕432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指标的正常调整机制和结算考核办法,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5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现就201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

(一)调整原则 1、根据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适度调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以下简称“结算指标”); 2、综合考虑定点医疗机构近三年合理医疗费用增长率、重复住院率、药占比等因素,结合定点医疗机构类别、等级、收治情况和医疗服务的变化,同类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指标保持基本一致; 3、定点医疗机构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发生变化的,结算指标根据政策作相应调整。 (二)调整结算指标 1、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不含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住院费用结算使用同一个结算指标,均不含自理费用,但自理费用的比重纳入年度考核。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暂按项目结算,逐步执行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不含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相同的结算指标。各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不含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结算指标见附件。 2、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结构和医疗服务情况发生变化,以及因危重病案等因素而致住院费用发生较大变化的,在年终决算时予以适当考虑; 3、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住院病人较少、不宜按结算指标结算的,其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项目审核结算。 二、居民医保门诊血液透析定额标准由4000元/人·月调整为4500元/人·月。 三、对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每月按应结付额的98%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余2%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结付。 附件:2011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住建委 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住建委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发改局(墙改办)、各区财政局、各开发园区及板块平台: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工作,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

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8?43号)、《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2007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基金遵循先缴后退的原则,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设单位均应依法足额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除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 第三条凡在市本级报建的项目其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南京市建筑材料市场管理中心)负责;凡在自主征收专项基金的行政区(含开发园区和市级板块平台)报建的项目,其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管理工作由所在行政区墙材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现场查验及返退工作实行建设单位申报制,建设单位应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 【发文字号】宁财综[1998]第968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8.12.31 【实施日期】1998.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31日宁财综[1998]第9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住宅建设,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精神,对我市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和合理性的原则,推进新房新制度的有效和稳步实施。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不过多增加各方负担条件下,实现住

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 (三)坚持机制转换和现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将住宅建设、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集中起来,合理使用。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之积。市政府将适时公布每平方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姓名:周金良。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书记。 简历:男,汉族,江苏常州人。1962年8月出生,1981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江苏省委党校区域经济学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南京钟山水泥厂副主任,南京市建委副处长、处长、处长兼市城建控股公司总经理,南京市建委主任助理、副主任、工委委员,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建委主任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现任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书记。 工作分工:主持住建委、住建工委全面工作。 姓名:郭宏定。 职务:南京市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正局) 简历:男,汉族,江苏高邮人。1961年11月出生,1985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博士生学位(东南大学结构工程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东南大学辅导员、教师、招生办主任、学生处副处长、人事处处长、人才交流中心主任,南京市建委主任助理、副主任、工委委员,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副书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局长。现任南京市委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正局)。 工作分工: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党建、人才、统战、社团、民族宗教、创业和再就业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新闻宣传、文明创建、工会、妇女和共青团等工作;负责系统政风行风、委机关党建和作风建设、委信息化建设、“智慧南京”创建等工作;协助主任、书记做好干部、人事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负责建设类中专学历和职工技能培训教育;负责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分管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团工委)、机关党委、《现代城市研究》编辑部、市城建中等专业学校(市城市建设培训中心)、市建筑职工大学、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新闻中心。 姓名:赵正嘉。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简历:男,汉族,江苏兴化人。1960年3月出生,1978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南京工学院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毕业),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

南京开发报建实施细则

南京开发报建实施 细则

南京(市)项目开发报建实施细则 一、办理开发项目备案(立项)(办理部门:区发改局)(一)介入条件: 缴纳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节能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二)准备资料: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项目备案请示报告(自拟); 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5、节能评估报告及批复; 6、提交的其它文件(如:经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需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含规划要点)、支付土地出让金凭证及复印件等) (三) 办事流程: 窗口经办人-处长-分管局长审批(从经办到最终审批签字的领导) (四)需其它部门配合的事项: 第三方单位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五)收费标准:无 (六)注意事项:无

(七)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办理总体规划报审(办理部门:南京市规划局) (一)介入条件: 取得挂牌用的设计要点和红线图做总规设计;提供日照分析报告(二)准备资料: A、总规方案评审 1、3份不同设计院设计的规划方案文本 2、组织规划局专家评审会,并经过取得专家评审意见 B、取得总体规划审查意见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 3、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 4、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方案图 2套 5、数字申报项目提交《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自审表》,非数字申报项目提交《建筑物指标汇总表》 6、规划条件(或上一轮方案审查意见)中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如咨询考古、教育、人防、地铁等意见) C、日照分析报告 1、规划局开具日照分析申请单 2、签订分析合同、交款 3、提交日照分析资料,跟踪日照分析测算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宁人社规[2011]1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发布日期】2011.07.20 【实施日期】2011.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关于印发《南京市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1〕1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存款类金融机构: 为推动我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发放工作,加大创业实体带动就业的金融扶持力度,现将《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二О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南京市就业创业工作,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5号)精神,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范围 南京市各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取得贷款、且吸纳失业人员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贴息条件 (一)贷款企业工商注册、经营地均在南京市原十城区范围,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国家限制性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 (二)企业规模属于国家规定的小企业范畴。(当前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倍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三)申贷前12个月内,企业招用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数达到申贷时企业在职人员总数的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贴息时,新招用人员中实际用工满1年以上的人数保持在当时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

南通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南通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1]19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南通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南通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 见 为提高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逐步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市区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要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自身承受能力相适应,兼顾原有保障水平,并随

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提高。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由各单位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的政策规定,自主确定。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现有医疗消费水平较高的行业及其他行业中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运行正常,有经济承受能力的企业,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三、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费来源 (一)补充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企业单位提取。 (二)企业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中列支,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企业凭财政部门的核准文书向税务部门申请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务部门按税法规定审核确定。 (三)单位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工资总额4%以上的部分,可在工资基金结余中列支。 四、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办法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保障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当年个人帐户用完后,门诊医疗费用超过本人年工资总额一定比例(5—10%)以上的部分;住院基本医疗起付线费用以及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大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内,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的费用。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也可用于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情特殊,经批准确需使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其他大额医药费用。 上述补助支付的具体比例和办法,可根据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工龄长短、年龄大小等因素分档确定;对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生产经营管理骨干,要给予从优安排;对家庭特别困难的职工,要给予适当照顾。 五、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 2015年) 第一条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下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的认定; (二)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程度的认定; (三)对财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 (四)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处罚; (五)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幅度的处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避免出现以下行为: (一)考虑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 (二)处罚动机不良,目的不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假公济私,打击报复; (三)相同情况,不同处罚,不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并不能说明理由; (四)行政处罚违背社会公认的常理、道德、习惯; (五)作出行政处罚时受个人非理智的情绪所左右,宽严失度; (六)未查清违法事实、情节或认定事实、情节有误。 <

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控专项整 …

附件1: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施工扬尘管控专项整 治验收细则 检查内容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扬尘防控专项方案,经总监审核、项目经理批准;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的围挡,不得留有缺口;围挡底部应封闭,防止泥浆外漏;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挡高度不低于 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m,最高不超过3.5m;围挡应当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长度不小于8m,宽度不小于6m,四周设置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土方开挖量在二万立方米以上的具备条件的应设置自动冲洗台;应配备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运输车出场前应冲洗干净确保车轮、车身不带泥;应建立车辆冲洗台帐;不具备设置冲洗台条件的,应在工地出入口采取铺设麻袋、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 施工现场应专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场地;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覆盖;现场裸露的地面,应采取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 施工现场出入口、操作场地、材料堆场、生活区、场内道路等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混凝土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场内应设置排水系统,禁止泥浆、污水等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内。 建筑材料、构配件、施工设备等应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放置;对渣土、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严密遮盖或存放在库方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材料时应按规定实施密闭运输,实现无抛洒滴漏;出场车辆装载不超过后挡板、车轮车身不带泥。 当连续晴天5天以上,且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应暂停土方作业,并对场地进行洒水降尘;风力达到5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外架拆除、模板拆除、楼层内建筑垃圾清扫等作业。 注:1、每项不符合检查要求的,其得分为0分,总分80分(不含80分)以上为合格。 2、“*”检查项目为保证项目,不符合检查要求的,达标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附件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施工扬尘管控专项 整治验收细则

南通市财政局城市建设资金拨付流程

南通市财政局城市建设资金拨付流程 一、城市建设资金拨付程序 城建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作为项目拨款的主要依据。城建项目的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1、施工单位中标,待项目开工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节点,向监理提出用款申请,监理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同意后向甲方申报。 2、甲方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按建设项目汇总填写《市政建设项目用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按批次(1月2次)报市建设局计划财务处审核。 3、市建设局计划财务处就《审批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同意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经相关处室、局分管领导审签后,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施工单位出具的正式发票后开具资金支付令(共5个工作日内),送市财政局经建处。 4、市财政局经建处接到《审批表》及资金分配方案、资金支付令后,根据《南通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办人就项目批准概算、备案合同金额、约定的施工节点等进行审查,提出项目拨款建议送处长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签(3个工作日内)。 5、审签后的《审批表》、资金支付令交局国库处,在1

—2个工作日内将建设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给施工单位。 二、城市建设项目拨款节点 (一)、可以描述形象节点的工程资金拨付方式: 1、一般性的道路桥梁工程 (1)预付款:有等额信用保函或有相当于新工程30%以上的城建工程未结算款项的单位,工程开工后(以经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下同)可支付合同价(除预留金,下同)的30%;否则,工程开工完成雨污水管道的,可支付合同价的30%,如遇拆迁、杆线迁移等特殊情况,则按已施工的比例给付。 (2)工程进度款及后续支付:道路基层顶面完工可付至合同价的50%,如遇拆迁、杆线迁移等特殊情况,则按已施工的比例给付;工程通过监理预验收后,可付至合同价的70%;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成移交手续并完成结算后付至合同价的80%(如实际完成工作量低于合同价时,则付至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发出审计核定单付至审计价的90%;出具审计报告付至审计价的95%;质保期满付清工程余款。 2、一般性绿化工程: (1)预付款:有等额信用保函或有相当于新工程30%以上的城建工程未结算款项的单位,工程开工后支付合同价的30%;否则,工程无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及后续支付:有等额信用保函或有相

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

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 2019年度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报告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概况 1、部门职责及工作任务 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是市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与南京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实行“两块牌子,一套机构”合署办公,在市编办登记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实行差额拨款管理。 根据南京市编办《关于同意南京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增挂“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牌子的通知》(宁编办字【2005】16号)和《关于清理规范南京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通知》(宁编办字【2012】132号)文件要求,单位主要职责包括:实施全市财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在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岗位技术、会计法规制度及会计准则等培训工作。目前,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整体工作部署,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1)配合市财政局人教处组织开展财政干部培训工作、配合局农业农村处组织开展涉农镇街财政所干部培训工作; (2)协助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开展财政改革业务培训工作; (3)负责全市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 (4)协助市财政局会计处开展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5)利用现有设备及资源承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考试任务。

2、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经市人社局和市编办批复,单位共设办公室、财会培训部、继续教育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部4个机构。已有编制数14人,实际在岗在编10人,编外人员14名,退休人员14名。 3、资产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单位资产共计2971.4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共计2746.02万元,非流动资产共计225.43万元,流动资产占比达92%,主要为货币资金。 (1)房屋:共占用2处隶属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产,一处位于狮子桥34号,面积2709.5平方米,主要用于培训和考试。另一处位于北京西路2-1号,面积1163.8平方米,主要用于办公和培训; (2)通用设备(主要为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机房设备等办公设备):1220台(件),净值288.33万元; (3)专用设备(主要为配电柜、变压器、消毒柜等):11台(件),净值57.12万元; (4)家具用具(主要为办公桌椅、沙发、书柜等):58件,净值16.54万元。 (二)部门资金情况 财会教育中心2019年度收入支出情况如下表所示: 2019年收入支出表

江苏南通2020第二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时间

江苏南通2020第二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时间 各位考生: 即日起登录“南通财政公共信息网—会计知讯—成绩查询”或“南通会计微信公众号—成绩查询”,输入身份证号,即可查询 2016年第二季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请考试成绩合格者(三门 科目考试成绩均不少于60分)于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12月 31日持下列资料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 构指定的地点(见附表)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籍(居住地或暂住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江苏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可在南通财政公共信息网—会计知讯—下载中心下载) 4.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一张; 5.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中专(含)以上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供现工作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无工作单位的,须提供户籍(居住地或暂住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在校学生不能提供户籍(居住地或暂住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的,须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附表: 南通市会计从业资格领证地点一览表 办理机构 详细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南通市政务服务中心 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 朱洪辉 59000793 崇川区便民服务中心 南通市青年中路128号 周晓露 55082208 港闸区便民服务中心 江海大道696号和丰大夏B座1楼 陈靓 81069827 开发区财政局会计科 开发区通盛大道188号开发区管委会513张惠琴 85922916 如皋市财政局会计科 如皋市行政中心大楼A座813室 时忠勤 87623882 启东市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启东市汇龙镇公园南路199号 茅玲玲 83344535 如东县财政局会计科 如东县掘港镇人民桥北侧 殷利萍 84512630 海门市行政服务中心 海门市长江南路777号 陆燕 82212367 海安县财政局会计科 海安县海安镇长江中路108号 肖善伯 88897028 通州区政务服务中心 区政府东隔壁62-63窗口 施尚求 86524089 注:1.除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之外,上述地点还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变更、补办、调转等相关事项。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妇女联合会、人行南京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妇女联合会、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贷款 【发文字号】宁人社规[2010]7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妇女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发布日期】2010.07.30 【实施日期】2010.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妇女联合会、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关于进 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0〕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妇联,人行南京各支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创业信贷扶持政策,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创业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方式。

自2010年7月1日起,个人创业及合伙经营、组织就业创业的,新申请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采取还本付息后贴息的方式。贷款人在按时还本付息后,凭银行结算单填报《贴息审批表》,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贴息手续。原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将贴息汇总表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后,市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拨付至有关银行,银行应及时拨付至贷款人在该行开立的贷款账户。原十城区外的区县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并在每季度末将贷款贴息情况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完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核定和二次贷款贴息工作。 (一)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创业实体的注册资金。 (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贴息政策不超过两次,本通知发布前发生的贷款次数追溯认定。

南京市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指南

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指南 1、企业登录市建管处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181967540.html,)“文件下载”栏目下载“申报资 质资料汇总”文件包,查询所申报资质的等级标准,参照等级标准和《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的申报资料要求,填写申报表、准备申报资料; 2、县(区)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注册地县(区)主管部门,城区企业将申报材料直 接报市建管处企业管理科; 3、对受理的申报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 4、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复审; 5、核查申报材料原件,向企业反馈审查意见; 6、申报材料补正核查; 7、资质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8、发布许可决定,并报省建管局备案; 10、经许可的企业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 http://221.226.118.168:8080/jscbmis/进行初始注册,注册填写对口管理部 门时城区企业选择“南京市住建委建管处”,县(区)企业选择对应的县 (区)建管部门。注册经审核后登录监管信息平台填写申报资料并上报(平 台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与软件公司联系:51868614); 11、申报资料在监管信息平台中经审批后,企业至市建管处企业管理科办理资质 证书; 12、申请一、二级及不分等级资质经市局审查后,报省、部审批发证。 联系部门: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企业管理科 联系地址:解放路44号南楼(建筑大厦)308、306室 联系电话:84598241 84632212 审批通过的企业请办理以下事项: 1、至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办理安全许可证,地址:八宝东街1号,电话: 84481608 2、至南京市建管处企业管理科办理信用管理手册,地址:解放路44号南楼307、308 室,电话:84632211、84598241 3、与南京市建管处备案科联系统计报表事宜,地址:解放路44号南楼310室,联系 人:肖君,电话:84632213。

南通三线一单编制服务采购项目

南通市“三线一单”编制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2018-JSADT-010G 二〇一八年八月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 南通公共资源交易网:

目录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部分磋商须知 第三部分项目需求 第四部分磋商程序和内容 第五部分合同签订与验收付款 第六部分质疑提出和处理 第七部分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 南通市“三线一单”编制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资格后审) 江苏爱德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南通市环境保护局(下称采购人)委托,就南通市“三线一单”编制服务采购项目实施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南通市“三线一单”编制服务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2018-JSADT-010G 三、采购预算:350万元人民币 四、服务期限:见第三章项目需求 五、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6或2017年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企业可不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采购单位其他要求 6、供应商应具有承担区县级以上“三线一单”编制工作的能力;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请供应商认真对照资格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无意或故意参与磋商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作无效标处理,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报财政部门后将其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视情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 六、磋商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自本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 2、获取方式: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无报名环节,供应商直接从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他项目”栏自行下载磋商文件、答疑等磋商资料。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南通市参加第四届苏北地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南通市参加第四届苏北地区投资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08]97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1 【实施日期】2008.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南通市参加第四届苏北地区投资贸易洽谈会 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8〕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发改委《南通市参加第四届苏北地区投资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南通市参加第四届

苏北地区投资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 (市发改委二○○八年七月) 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主办、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承办的第四届苏北地区投资贸易洽谈会将于2008年11月6~8日在连云港市举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四届苏北地区投资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41号)文件精神及6月13日省政府相关筹备会的有关要求,制定南通市参加第四届苏北地区投资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南通市第四届苏北地区投资贸易洽谈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蓝绍敏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缪三义和市发改委副主任李振冲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由发改委副主任李振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要求 第四届苏北地区投资贸易洽谈会是省政府动员省内外各界力量,针对苏北区域特点举办的全省性大型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办好本届洽谈会,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更主要的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苏北发展的政治任务。本次洽谈会以“加强区域合作,推进产业转移”为主题,以投资贸易洽谈为主要形式,会议地点设在连云港国际展览中心。省政府要求各地区组团要面向全社会,有针对性地选择和组织一批有代表性的企业和单位,准备一批有特色的合作项目带到会上,参加投资贸易洽谈和科技项目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城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控制指标的 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劳社医[2008]10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8.08.18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控制指标的通知 (劳社医〔2008〕10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五有”目标要求,构建和谐医保,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医疗需求,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65号令)、《南京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宁劳社医[200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控制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一)以2005-2007年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水平为参考,在原结算控制指标基础上,调整幅度以10%为基准,综合考虑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合理增长、收治病人结构变化、全年稽核和诚信评定情况、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情况等因素调增或调减,最高调增幅度不超过25%。 (二)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服务参保人群量较多的定点医疗机构适当倾斜。 二、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考核办法仍按《南京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宁劳社医[2006]1号)的规定执行。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部分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调增指标,是为了鼓励参保人员进社区就诊,提高基金使用效果,降低参保人员负担。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部分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人群、服务质量未达到相应要求,将在结算中予以扣减。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低于原指标的,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08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结算控制指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卫生局 二ОО八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2008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结算控制指标 单位:元

南京市市级机关领导班子介绍

1.南京市市级机关领导班子介绍 1.1.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周金良:主持住建委全面工作。 陈雷:主持住建工委全面工作。 钱平桃:负责浦口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工作。 郭宏定: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产权产籍管理、房屋安全鉴定,负责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工作、全委信息化建设,协助主任做好住房保障推进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和作风建设、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分管产权市场监管处、机关党委、电子政务办、政务大厅、市房屋安全鉴定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市产权监理处)。 傅阳:负责建筑节能、科研和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抗震减灾、历史文化名城和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建设和建筑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等工作,协调勘察设计系统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参与城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设指挥部工作。分管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抗震办)、市建设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中心。 赵正嘉:负责城市道路、隧桥等项目的建设管理、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建设过程协调、竣工验收和移交等工作,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联系铁路、机场、电力、交通、消防等建设项目,参与南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工作。分管城市建设处、市市政工程建设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徐巍:参与河西指挥部工作。 朱俊基:负责公用事业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生产和保障供应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数字化建设工作。分管公用事业处、市燃气管理处、市供节水管理处。 王薇: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研究、房地产开发管理,负责区域合作、对口联系和支援、对外经济联络、项目招商等工作,牵头协调处理城建改革改制,参与土地储备和出让、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工作。分管城乡建设与发展研究室、房地产开发管理处、《现代城市研究》编辑部。 黄长安:负责房屋征收和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费用补偿审核及裁定、城建工程拆迁协调推进、旧住宅小区整治出新等工作。分管征收拆迁管理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市房地产开发服务办公室、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丁恒才:负责装饰装修工作,参与下关滨江开发改造指挥部工作。分管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站)。 吴春华:负责建筑市场监管、建筑行业管理、民工权益保障管理和清欠、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等工作。分管建筑市场监管处(建筑业发展处)、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处、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市园林工程管理处(市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汪熙: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执法查处、城乡统筹、村镇建设、帮扶等工作,协调养护企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等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村镇建设处、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市房产监察大队。 梅国强:协助主任、书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及本委纪检监察、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督查、治理商业贿赂等工作。分管住建纪工委、监察室。 毛龙泉: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等工作。分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测中心)。 李真:负责房改、危旧房改造、公有住房出售和集资合作建房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落实私房政策等工作。分管房改与住房保障处、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

南通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

南通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市区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管理相关政策(节选) 《市政府关于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07〕84号) 二、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200元。 三、资金来源:(二)2008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职工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按苏政发〔2006〕4号精神执行:1、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允许税前列支,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2、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其中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可向市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申报,经委托中介审计、领导小组核准后,其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支付。3、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4、定补、续保、保养、协保等各类性质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市、区财政分别解决。 《市政府关于继续做好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的通知》(通政发〔2010〕65号) 二、资金来源:(一)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承担,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委托市地税局代征,纳入财政专户。 《南通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征缴管理办法》(通市人口计生〔2010〕32号) 四、免征管理:连续两年发生亏损的企业,可于每年5月底(2008-2009年连续亏损企业可于2010年9月底)前向市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提交《南通市区一次性奖励金免征申请表》(https://www.360docs.net/doc/181967540.html,/),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亏损年度的财务报表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主表);(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三)持证退休职工花名册。经市人口计生委初审后,提交市财政局核准,并于30日内予以批复。 市区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申请流程 (一)持证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退休办理窗口、街道(镇)计生办、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或从南通人口网(https://www.360docs.net/doc/181967540.html,/)下载《南通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持证退休职工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持本人身份证、子女身份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按退休时间分别顺序送相关部门审核: 1、2008年1月1日以后退休,有工作单位且未享受过一次性奖励的持证职工,先送交退休前所在单位审核,然后送交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其中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企业性质的持证退休职工将《申报表》送交原单位,由单位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2、2008年1月1日以后挂靠劳动事务所、退管中心及各级劳动保障机构退休的无工作单位且未享受过一次性奖励的持证职工,直接送所在社区居(村)委会; 3、2005~2007年之间退休且未享受过一次性奖励的持证职工,直接送所在社区居(村)委会; 4、1996~2004年之间退休,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且未享受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职工,送所在社区居(村)委会,社区居(村)委会审核后交街道(镇)计生办,街道(镇)计生办妥善保存,每半年上报一次,统一交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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