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09解读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09解读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09解读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 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领队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 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 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

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 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 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 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 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 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 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第六条《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 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 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 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 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简

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 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经营场所的证明;

(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 (含州、盟, 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第十条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 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 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 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旅行社申请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 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旅行社因业务经营需要, 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 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申请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的,旅行社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 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 刊登损毁或者遗失作废声明。

第十二条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 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 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 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 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十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作为旅行社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应当提交具有下列内容的书面承诺:

(一同意与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签订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协议;

(二当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据《条例》规定,划拨质量保证金后 3个工作日内, 将划拨情况及其数额, 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 并提供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三非因《条例》规定的情形,出现质量保证金减少时,承担补足义务。

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范围内, 选择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银行。

第十四条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 应当设立独立账户, 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 1年。账户存期届满,旅行社应当及时办理续存手续。第十五条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 7个工作日内, 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

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

前款协议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与银行双方同意依照《条例》规定使用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与银行双方承诺, 除依照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

量保证金, 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文件,

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旅行社符合《条例》第十七条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规定条件的, 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行社的要求,在 10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文件。

第十七条旅行社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后 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补足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旅行社分社 (简称分社, 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 (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 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第十九条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 应

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分社的《营业执照》;

(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条例》第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及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 或者“分公司”字样。

第二十一条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 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 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 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

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第二十二条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 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 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 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后, 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第二十五条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 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第四章旅行社经营规范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 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一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 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 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 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第三十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

(三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

(四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第三十一条《条例》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一垫付旅游接待费用;

(二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

(三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在签订旅游合同时, 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同一旅游团队中, 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 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 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

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 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告知旅

游者。

第三十五条旅游行程开始前, 当发生约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时, 经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 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一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

(二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

(三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

(四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在旅游行程中, 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 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 , 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 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在旅游行程中, 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 以任何借口、理由, 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 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项, 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在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 旅游者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第四十条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在招

徕、接待旅游者时,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鼓励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 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 为旅游者提供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服务。

第四十一条发生出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或者入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的, 旅行社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在旅游行程中,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提示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和礼仪。

第四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经营、服务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 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

(三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 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 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 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 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根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受理旅行社申请或者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旅行社,对申请设立旅行社、办理《条例》规定的备案时提交的证明文件、材料的原件,提供复印件并盖章确认,交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

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拒绝检查。第四十七条旅行社应当按年度将下列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在次年 3 月底前,报送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旅行社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形式、出资人、员工人数、部门设置、分支机构、网络体系等;(二)旅行社的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税等;(三)旅行社组织接待情况,包括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的组织、接待人数等;(四)旅行社安全、质量、信誉情况,包括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认证认可和奖惩等。对前款资料中涉及旅行社商业秘密的内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保密。第四十八条《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公告,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或者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

质量保证金存缴数额降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注销的,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备案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旅行社违法经营或者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罚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投诉信息,由处理投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一)旅行社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二)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或者档次的;(三)旅行社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决定,应当由旅行社或者其分社所在地处理旅游者投诉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第五十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同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

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

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许可的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

对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旅行社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招徕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停业整顿期间,不影响已签订的旅游合同的履行。第七章附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则本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实施

细则自 2009 年 5 月 3 日起施行。2001 年 12 月 27 日国家旅游局公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其中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下文是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领队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

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 (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 次修订) 现行有效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76号发文日期:2017年03月01日生效日期:2017年03月0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四章旅行社经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本法变迁史】 旅行社条例[20090220]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20160206] 旅行社条例(2016修改)[20160206]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20170301]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20170301] 旅行社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旅游产品营销定价策略(doc 6页)

旅游产品营销定价策略(doc 6页)

池州旅游产品营销定价策略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产品的定价策略,是营销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拓展营销渠道,增加营销收入,有着至关重要的杠杆作用。旅游产品与同其他产品一样。 旅游产品的定价问题,一直是旅游经济界关注的焦点。旅游市场的竞争离不开定价策略,灵活正确地制定旅游产品的价格是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最大化的关键所在。在探讨振兴池州旅游经济的途径时,认真分析旅游产品的市场特征,运用旅游产品定价策略,拓展营销渠道,增加营销收入,应引起旅游业者的重视。 (一)旅游产品的市场特征 运用旅游产品的定价策略,不能不先研究旅游产品的市场特征。根据旅游产品的特点,旅游产品的市场可以分为竞争性市场和垄断性市场。竞争性市场是指一般性的山水风光、宾馆,如池州的齐山、大历山、万罗山及相关服务业等。垄断性市场是指独特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如池州的佛教文化、升金湖的候鸟观赏。对于竞争性市场,旅游产品有多个供应商,(下转第四版)产品之间差异小,替代性强,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直接影响旅游产品的营销。而在垄断性市场中,该旅游产品供应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性。值得注意

的是,与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旅游市场的划分具有很大的相对性。从区域角度看,石台的溶洞在池州境内具有唯一性,而当范围扩至皖南、沿江江南,乃至华东、华南,它们就不再具有唯一性,就有其他可替代的产品,竞争性增大。再如佛教圣地九华山,在全国范围内是四大佛教名山之一,但从佛教角度看,它是地藏王道场,是唯一的,在旅游市场具有垄断性。分析池州的旅游产品,大多属竞争性市场。因此,努力追求垄断性旅游产品的市场效益最大化,淘汰一般性旅游产品,并根据旅游市场的需要,整合设计“独、新、优”的旅游产品,灵活运用定价策略,提高市场营销竞争力,是振兴池州旅游业的重要营销思路之一。 (二)旅游产品的定价策略 旅游产品的定价,与旅游市场特征有很大关系,不同的消费群体对旅游产品有不同的需求,策略定价有助于获得最大利润。道理很简单,游客是理性的。他们拥有选择旅游产品的充分信息,根据旅游产品的价格和特征来选择消费与否或消费数量。在消费旅游产品的过程中,游客追求的是最大化自我的效用。研究游客的消费需求和消费心理,就是研究旅游市场。旅游产品的定价策略也基于此。 同一旅游产品,按游客不同需要的差别和时间、地点的差别可以细分市场。根据不同的细分市场,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对旅游产品进行定价,使得每一市场达到最大收益,避免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09解读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 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领队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 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 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 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 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 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 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 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 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 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第六条《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 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 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 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修正)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修正)颁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发文字号:令第42号 颁布时间:2016-12-12 实施日期:2016-12-12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有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42号 《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 2016年12月12日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领队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

旅行社产品定价

旅行社如何进行产品定价 小组成员:徐艳200914020101 文彬200914020105 肖琴200914020114 张琦200914020122 彭丽娟200914020137 谭梦200914020139

我国旅行社发展概况 我国旅行社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并在行业法规、行业制度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下形成了自身的特征:从我国旅行社业的类别结构来看,三类社占压倒优势;从我国旅行社业的规模结构来看,小规模旅行社占绝对多数;从地理分布情况来看,我国旅行社在全国的分布基本合理;行业利润逐年下降,我国旅行社正逐步成为一个低利润行业。 旅行社如何进行产品定价 旅行社产品的价格是旅行社营销活动中一个十分敏感、十分重要的因素,对价格的管理 关系到旅行社营销的成败。旅行社产品需求弹性较大,它的价格强烈影响到旅游者的购买行 为,影响到旅行社的销售量及利润。同时,价格又是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尽管近年来非价 格因素对旅游者选择产品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但价格是双方最具理性的行为指标,决定了旅 行社的竞争能力。(但不一定是核心竞争力) 一、旅行社产品的价格 (一)旅行社产品价格的类别:旅行社产品的价格最主要由成本、利润和税金三部分组成。 从不同角度,可对其进行不同的划分。

1. 从旅游者对产品的需求程度上,可分为①基本旅游价格,如交通、食宿等――必选项服务; 和②非基本旅游价格,如纪念品价格、娱乐服务价格、参加保险等――可选项服务。 2. 从旅游者购买方式上看,可分为单项服务价、包价和部分包价。 3. 从游览范围来看,旅行社的产品价格由国际旅游价格和国内旅游价格构成。 (二)旅行社产品价格的影响因素:产品价格范围一般由如下因素决定――产品成本规定的 最低价格、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价格以及由旅游者购买力规定的产品的最高价格。具体而言, 影响产品价格的因素有: 1. 成本与利润成本是定价的低线,购买力决定其高限,竞争使之在二者之间浮动。 2. 市场需求状况⑴需求与供给;⑵需求的价格弹性,即需求弹性。 3. 竞争因素:⑴完全竞争市场;⑵完全垄断市场;⑶垄断竞争市场; ⑷寡头垄断市场。 4. 经济环境: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它会从宏观上约束旅行社产品的定价。具 体包括以下几个内容:⑴社会生产发展状况;⑵汇率变动;⑶货币发行量;⑷政府价格政策。

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2000.10.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发展规划的范围 第六条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七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第九条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条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三章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十二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发展规划;地方旅游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国家旅游局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予以公告。

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1998.5.15

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旅游统计管理办法》1998.5.15 【分类号】308009199801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颁布日期】19980515 【实施日期】19980515 【内容分类】旅游监察与审计 【文号】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 【名称】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题注】现发布国家旅游局《旅游统计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统计管理,保障旅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区(点)接待工作量、经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其它与旅游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旅游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统计工作的需要和国家旅游局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旅游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 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旅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第六条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成国家或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汇总和公布全国或地方旅游统计资料; (二)制定全国或地方的旅游统计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统计登记制度; (三)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部门非统计职能机构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审核其拟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并纳入统一编号管理; (四)会同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对在岗旅游统计人员的培训,对旅游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第八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固定兼职的统计人员。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统计人员资格条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旅游统计是国家统计的组成部分,是提供旅游信息的主体。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旅行社条例》解读

《旅行社条例》解读 (一) 在新的《旅行社条例》中,有几项调整特别引人注目。 一是旅行社类别调整。原《旅行社管理条例》把旅行社分为国内旅行社和国际旅行社两大类,对比新《旅行社条例》没有对旅行社作分类。 二是注册资金制度调整。原《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内旅行社注册资金为30万元,国际旅行社为150万元,对比新《旅行社条例》规定最低注册资金为30万元,旅行社入门门槛进一步降低。 三是审批旅行社条件调整。原《旅行社管理条例》分别规定了设立条件和申请设立旅行社必须提交的文件,新《旅行社条例》则简化了审批条件。 四是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管理制度调整。原《旅行社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对比新《旅行社条例》则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五是强化处罚力度。新《旅行社条例》就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安全保障制度、出入境滞留不归、团款支付、低于成本经营、对管理部门人员行为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相比较原《旅行社管理条例》处罚力度加大,最高限额达到50万元。 (二) 新《条例》将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所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150万元降低为30万元,降低准入门槛会否导致低质旅行社林立,使旅游市场环境进一步恶化?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坚钟:“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就证明了,管得越死、越不放开,市场越不可能好转。”只要有公开的、充分的、公平的竞争,加上严格的监管,市场就可以自然优胜劣汰,游客自己就会做出选择。 “阳光下低质社自然会消亡” 张坚钟透露,目前全国共有旅行社19800家,“而非法、地下的黑旅行社数量是这一数字的三倍。” “一年交个5万、10万元钱,就可以打着正规社的牌子在外揽客、侵害游客利益,最多的时候一家正规社下面可以挂靠着百八十家黑社。”张坚钟说,新《条例》可以创造更公平、更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让黑社走到阳光下,接受监管,低质的自然消亡。” (三) 新旅行社条例的实施有不少看点,这里摘取和收集部分专家的相关解读,希望大家看看。 1、严禁零团费负团费揽客 零团费、负团费,就是旅行社以成本价格甚至低于运营成本的价格承接旅游团队,这是旅行社以低报价吸引旅游者参团,然后在旅游行程中诱导,甚至强迫旅游者购物消费和参加自费项目;最终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对零负团费现象,以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以禁止,法律也没有规定该如何处罚。新《旅行社条例》严格禁止这一做法,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招徕旅游者,以期从

旅行社条例练习题

第三章旅行社条例 一、判断题 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和颁发。(×) 2、质量保证金必须为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的凭证不得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 √ ) 3、质量保证金必须保持满额,支付赔偿不足部分旅行社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 √ ) 4、按《湖南省旅游统计管理办法》规定,对旅游统计一年内违规超过四次的旅行社,给予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的规定。(×) 5、湖南省旅游局从2002年5月1日起,统一制定《湖南省旅游服务质量监督表》,由旅行社发给游客,回收率不得少于每团人数的50%。( √ ) 6、旅行社拒不按规定补足注册资本、质量保证金的,不予通过业务年检。( √ ) 7、出境旅游业务包括中国境内居民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 ) 8、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组织大陆居民到港澳地区旅游。(×) 9、香港地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 ) 10、有出境权限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40万元人民币。( × ) 11、有出境权限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 √ ) 12、有出境权限的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为140万元人民币。( √ ) 13、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和颁发。(×) 14、质量保证金必须为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的凭证不得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 √ ) 15、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 √ ) 16、有出境权限的甲旅行社连续三年没有受到旅游行政机关的处罚,可以申请减少质量保证金70万元。( √ ) 17、按《湖南省旅游统计管理办法》规定,对旅游统计一年内违规超过四次的旅行社,给予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的规定。( × ) 18、湖南省旅游局从2002年5月1日起,统一制定《湖南省旅游服务质量监督表》,由旅行社发给游客,回收率不得少于每团人数的50%。( √ ) 19、出境旅游业务包括中国境内居民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 ) 20、从2009年5月1日起所有的旅行社都能组织入境游。( √ ) 21、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组织大陆居民到港澳地区旅游。( × ) 22、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属于超范围经营。( √ ) 23、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 ) 24、所有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都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 ) 25、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 ) 26、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 ) 27、旅行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可以是现金形式,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或工业产权,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凭证可以作为抵押。( × ) 28、旅行社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是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经营活动。( √ ) 29、中国公民前往港、澳、台旅游属于出国旅游。(×) 30、中国公民前往港、澳、台旅游属于出境旅游。(√) 31、外商投资旅行社是指外商独立投资和经营的旅行社。(×) 32、旅行社同时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时需要的质量保证金为140万元人民币。(√) 33、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

中国青年旅行社产品的定价策略及营销方式

中国青年旅行社旅游产品的定价策略及营销方式

目录 一、简介 (3) 二、中青旅旅游产品的定价方法 (3) (一)成本导向定价法 (3) (二)需求导向定价 (3) (三)竞争导向定价 (3) 三、中青旅旅游产品的定价策略 (4) (一)新产品定价策略 (4) (二)心理定价策略 (4) (三)折扣定价策略 (4) (四)差别定价策略 (4) 四、中青旅市场营销的方式 (5) (一)中青旅营销渠道的结构特点 (5) (二)中青旅营销渠道设计 (5) (三)营销渠道的具体设计 (6) (四)营销渠道管理 (7) (五)最新推出的营销方案 (8)

一、简介 中青旅是我国骨干旅行社之一,隶属于共青团中央,1997年青旅总社作为主发起人,通过募集方式设立青旅控股,成为国内旅行社在A股上市的首家公司,逐步从原来单一惊醒旅游生产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转变成为一家融生产经营、资产经营、资本运营与一体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社会公众公司。 中青旅主要经营入境旅游、国内旅游、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及相关服务。除北京母公司外,中青旅还拥有江苏青旅、浙江青旅、广州青旅、广西青旅、香港青旅、新疆青旅等多家子公司,并注册成立苏州太湖旅游景区,加大旅游配套资源的开发。在“旅游主业、高科技次业”的双朝阳发展战略指导下,中青旅积极涉足高新产品的开发、生产的销售,先后投资尚洋电子、创格科技等高科技公司。 二、中青旅旅游产品的定价方法 中青旅旅游产品的定价方法,主要有三个影响因素:成本、需求和竞争。(一)成本导向定价法 1.成本加成法: 就是在产品单位成本的基础上,再加上一定比例的预期利润来制定销售价格。即:单位产品价格=单位产品成本*(1+加成率) 2. 目标利润定价法: 单位产品的价格=(预期总成本+预期总利润)/预期销售量 (二)需求导向定价 1.认知价值定价法 中青旅根据旅游者对产品及其价值的认知程度和感觉来制定价格的一种方法。 2.需求差异定价法 中青旅根据旅游者的购买能力、对产品的需求状况、产品的服务形式和档次、购买时间等的不同,对于同一种产品按照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价格出售。 (三)竞争导向定价 1. 率先定价法 中青旅根据市场竞争状况,率先制定出符合市场行情的旅游价格,以吸引旅

国家旅游局32号令

国家旅游局32号令:《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0-5-19 15:12:43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字号:[大中小]选择背景色: 国家旅游局令 第32号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国家旅游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 二○一○年五月五日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第六条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 第七条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章受理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一)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作为对《旅行社条例》的实施和补充对各类行为进行了细化。 1、增加购物次数属改变行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最高将被罚款50万元。《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擅自改变行程包括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以及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拒绝,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违反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向导游卖团最高罚10万元 不少旅行社为了吸引游客推出“零负团”,将团卖给导游获取稳定收益。导游不仅没有收入,还得为此付出一笔不菲的资金。为获取收入,导游不得不带游客去购物,通过回扣拿回支付给旅行社的费用及自己的收入。《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不能卖团给导游,否则将处以2万~10万元的罚款。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垫付旅游接待费用,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以及其他不合理费用。 3、地接社资料要告知游客 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4、不得泄露游客信息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且保存期不少于两年。同时,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我国旅游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旅游业是兼具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集传统与现代,生产性与生活性,劳动密集型与资金、知识密集型等特征于一体,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服务业。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旅游业正处于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既面临着重要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深入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加快推进,人们的旅游需求将大幅增长,对旅游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方面,我国旅游业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的态势。根据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旅游业将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届时,全国旅游业增加值预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5%左右,占全国服务业增加值的10%以上;旅游外汇收入占服务贸易出口额的40%以上;旅游就业占全社会就业总量的5%以上。到2020年,全国旅游业增加值预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左右,占服务业增加值的12%以上。另一方面,我国旅游业面临着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的艰巨任务,迫切需要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由数量扩张向素质提升转变,由满足人们旅游的基本需求向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转变。全行业要坚定不移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努力实现建设世界旅游强国的宏伟目标。 二、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义,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观念,把更好地满足旅游者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更加自觉地促进旅游业科学发展,作为旅游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妥善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是提升产业素质与扩大产业规模的关系。产业规模是产业发展的基础,产业素质是产业发展的保障。实现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必然要求旅游产业规模和产业素质协调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旅游业发展既要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又要在素质

旅游产品价格及其策略

第五章旅游价格及 价格就是市场经济运行中最活跃的因素,直接影响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对于企业来说当成本一定时价格决定了其利润,赚钱的多少直接与价格相关,价格高获利就多价格低获利就少,而成本在短时期内的变动就是非常小的,所以价格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利润的高低。对于消费者来说价格同样重要,为什么?因为价格直接决定了消费者的支出。对于国家来说价格同样重要,因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就就是用价格机制来完成的。今天我们就来学习旅游的价格及其定价方法 旅游价格的概念 旅游价格就是旅游者为满足旅游活动的需求而购买单位旅游产品所支付的货币量,它就是旅游产品价值、旅游市场的供求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币值三者变化的综合反映。在市场经济中,旅游者食、住、行、游、购、娱等需求必须通过交换活动,通过支付一定的货币量才能获得满足。旅游经营者在向旅游者提供旅游产品时,必然要求得到相应的价值补偿,于就是在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围绕着旅游产品的交换而产生了一定货币量的收支,这就就是旅游价格。从旅游经营者的角度瞧,旅游价格又表现为向旅游者提供各种服务的收费标准。 一、旅游价格的构成以及其特点与分类 1、旅游价格的构成 从旅游产品经营者的角度瞧,旅游价格就是由成本与盈利两部分构成。成本就是指生产费用,它包括生产旅游产品时用于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各种设备、设施及原材料等物质的耗费与旅游从业人员旅游服务的劳动补偿部分。盈利就是指旅游从业人员新创造的价值部分,它包括向政府交纳的税金、贷款利息、保险费用与旅游商品经营的盈利等。在旅游单项价格构成中,旅游价格包括旅游经营者的成本与利润;但在统包价格中,旅游价格则由各个单项旅游产品的单价之与加上旅行社的成本与盈利所构成。 从旅游者的角度瞧,旅游价格的构成分为基本构成与自由选择两部分。基本构成就是旅游者在出游前对旅游产品的感性认识与粗略理解基础上所预算的旅游支出构成;自由选择就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通过对旅游产品的亲身体验与主观预测而对基本构成的调整,它包括对基本构成总量的增减与对基本构成的结构改变,以及调整下次旅游的预算。如某旅游者在某条旅游线路上旅游时,由于获得了非常独特的心理满足,于就是请亲友再寄些钱来多停留一些日子,并希望下次再来。对于旅游者的这种旅游价格构成要求旅游经营者应充分注意两个方面:一就是加强推销能力,通过较宽的营销渠道与较强的宣传促销让旅游者对旅游产品有更多的认识与理解,从而尽可能增加旅游者的旅游预算;二就是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对旅游者产生较强的吸引力,从而增加旅游者的自由选择。 2、旅游价格特点 由于旅游产品不同于一般产品,它就是一种组合型产品具有综合性、无形性、不可转移性等特点。她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旅游价格具有不同于一般产品价格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综合性与协调性 旅游产品要满足旅游者食、住、行、游、购、娱等多方面需求,旅游价格必然就是旅游活动中食、住、行、游、购、娱价格的综合表现,或者就是这些单个

旅行社管理条例28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旅行社。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旅游业务。 国旅行社的经营围仅限于国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 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旅办发〔2013〕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落实《旅游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规定,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发〔2009〕25号,以下简称旧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在《旅游法》实施后,缴纳数额、存入方式等仍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执行,使用范围除执行《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外,增加《旅游法》第三十一条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内容。 2.新办法在保留旧办法整体结构及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在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附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中增加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紧急救助费用的内容,新增加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两个附件。 现将修改后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3年9月26日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存款 第三章取款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数额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 第三条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的存储银行。 第四条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合银行要求。 第五条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证金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 第六条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

旅行社产品的定价.

教案 标题: 第六章旅行社产品的定价、促销和销售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旅行社新产品的定价原则、策略和方法,熟悉旅行社产品的促销方法和推销手段、了解旅行社产品销售渠道和分销策略,掌握旅游中间商的选择和管理等。 授课时数: 10课时 教学重点、难点: 旅行社新产品的定价原则和方法,广告促销和人员促销,中间商的选择和管理。 教学内容及过程: 旅行社产品价格制定的原则、旅行社经营目标对产品价格制定的影响、旅行社新产品的定价策略、方法;旅行社产品的促销方法, 旅行社产品的销售渠道、类型;旅游中间商的管理。 第一节旅行社产品价格 一、旅行社产品价格制定的原则 二、旅行社经营目标对产品价格制定的影响 三、定价策略的选择 四、旅行社新产品的定价策略 五、旅行社产品定价的方法

*旅行社产品价格的构成非常复杂,旅行社产品是“后生产性”产品。整体设计好了,销售出去的实际是一套旅行社产品生产方案,然后才是价格与价值的一一验证 *生产旅行社产品过程中,代收代付几乎贯穿旅行社产品生产的始终。熟悉价格行情和讨价还价能力是旅行社产品设计人员必备的专业素质之一 (一旅行社产品的价格构成 *代收代付+[综合服务费×(1+税率]——过去的 *综合服务费指车费、导游服务费等,这种价格构成,旅行社的成本容易夸大 *代收代付+[(成本加成×(1+税率]——现在的 *这种价格构成,成本公开透明,旅行社产品成本分项单列 (二产品的制作之价格核算 * 1. 代收代付签约 *代收代付签约是跟具体的房、车、餐、票以及地接旅行社的签约 *注意:把代收代付款项的转移法定为法律责任的转移,即“代收代付的转交即被视为法律关系中赔偿责任的转移”写进旅游合同,基本上可以从结构上改变代收代付款项及时收而不及时付的问题 2.核算产品价格成本 *首先,对旅游者的报价中的每一个单项的价格,都不能高过该单项对游客的报价。要提醒相关合作者 *其次,综合考虑单团规模,做大团 *再次,不可忽视司陪人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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