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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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备忘录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备忘录

——制作日期:201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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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1.4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5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

(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三、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

六、自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按本通知规定予以

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

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不得转让;

2、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

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载明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五条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二)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

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四)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

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五)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7.1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8.1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8.1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

员会讨论决定。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第二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出售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的股票,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

百分之十。

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和税务问题资料讲解

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和税务问题 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性约束力。 一、公司股权转让的操作流程 股东转让出资作为公司运营中的重大事项,直接关系到大多数股东、公司本身和市场交易相对人(公司、团体、个人)的利益,股东出资转让程序规定严格。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向董事会提出申请 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股权的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这主要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因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须经过股东会表决。另外,股东在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股权的申请之前,往往已同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达成转让股权的意向。 2、公司资产评估 转让股权中对涉及的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

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对新投入的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还须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3、签订转让股权协议 转让股权的股东与受让股权的人按法律规定并以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依据,双方签订转让股权协议;其中对双方转让股权的数额、转让程序、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双方,规范双方的行为。 4、特殊审批事项 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或《中外合作企业法》规定,要经过中方股东的上级政府部门审批,并报送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政府审批同意方可有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出资证明书 给受让人印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及其变更记载都作了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具有法律上的公示效力。 6、召开股东会议 表决修改公司章程,根据股东的提议,必要时变更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公司章程对股东的名称及其股权额都有记载,股东转让股权必然引起股东结构及股权发生变化,因此,按《公司法》对股东会职权规定,召开股东会议,修改公司章程。对原股东出任或委派的董事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评估是怎样计算的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84662912.html,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评估是怎样计算的 股权转让的评估形式有很多种,并且上市公司跟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是有所区别的。根据我国《国资法》规定,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先进行审计评估。那么到底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评估是怎么计算的呢?下面就让赢了网的小编为您解答。 一、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评估计算 1、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再取得成本(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臵成本中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采用成本法的前提条件有: ①被评估资产处于持续使用状态或设定处于持续使用状态; ②可以调查取得购建被评估资产的现行途径及相应社会平均成本资

料。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也称为资产基础法、加和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企业价值的各种评估具体技术方法的总称。资产基础法以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建造一个与评估对象相同的企业或独立获利实体所需的投资额作为判断整体资产价值的依据,从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企业的价值。资产基础法一般应用于新设立的企业或无法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进行有效评估的企业。对收益稳定的持续经营型企业,资产基础法无法体现企业未来收益与现有资产的关系,往往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股权的价值。 2、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使用的基本前提有: ①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 ②公开市场上存在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被评估企业与可比较的参考企业即

关于上市前入股锁定期问题的小结

东方研究:关于上市前入股锁定期问题的小结 2011-05-14 17:45:12| 分类:投行学习|字号订阅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部分规则的不明确导致不断地有人在问。在写这篇文章之前,我也以为我自己搞懂了。最后才明白,我以前关于12个月和6个月起算点的认识是错误的。 本文主要由我编写,我的同事XJY君负责了案例搜集。 一、当前关于持股锁定的具体规则 (一)全体股东 所有股东(不区分大股东和小股东,也不区分增资进入的股东和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上市之后均应锁定12个月。该12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高管股东 该等股东除应遵守前述两条限售规则之外,还应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规定。 (四)上市前以增资扩股方式进入的股东 1.创业板规定 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2.中小板规定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7~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①并非所有审核人员都认可将“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换算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的作法。部分审核人员认为,应将“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从严理解为“申报材料前12个月内”。 ②关于如何界定“12月内”的审核标准,未来还可能会发生变化。 (五)上市前以受让老股方式进入的股东 1.创业板规定

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的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的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是股份公司的一种形式之一,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和别的公司有一定的区别。如果上市公司转让的是自己子公司的股权,那么在进行股权交易的时候更是会有一定的差异的。▲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的方式的具体问题如下所述。 ▲一、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的方式 转让子公司股权流程也是一样要遵循正常公司股权变更程序的。 公司股权变更程序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原股东会决议。(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主要内容: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股权转让款的交 付日期和交付方式;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全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主要内容:因股东变更涉及到的其他有变动的事项(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组织机构人员的变更等)。 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3-13人),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 格的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聘任公司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决议,选举监事会主席。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执行董事(1人)、监事(1-2人),聘任总经理,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

股权收购项目一般流程

股权收购项目一般流程 股权收购项目一般流程(非上市公司)工作阶段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形成文件工作人员 1、意向阶段收购方与卖方进行初步接触,对卖方的资产及运营情况进行初步的了解收购方、卖方买卖双方共同就项目收购签署合作意向书意向书收购方、卖方 2、筹备阶段买卖双方分别组建工作小组,负责整个并购过程的协调和谈判工作收购方、卖方收购方聘请律师和会计师、评估师(如需)等相关中介机构,组成专家顾问工作小组(与中介机构签署聘用合同及保密协议)收购方如目标公司为国有企业,且属于国资委特批许可协议转让的项目,卖方须就本次协议转让先报上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如目标公司为涉及金融、保险等其他特殊行业,须就股权转让事宜先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收购方、卖方收购方与卖方签署《收购框架协议》以及《保密协议》《收购框架协议》、《保密协议》收购方、卖方 3、尽调阶段(所需时间:视目标公司规模、目标公司资料整理准备情况而定,一般工作时间为二至三周) T日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根据对项目的基本了解起草《尽职调查清单》《尽职调查清单》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 T+1日收购方与卖方共同召开尽调协调会,确定各中介机构进场尽职调查的工作计划及人员安排,确定目标公司协助尽调的工作安排及联络人员收购方、卖方、各中介

T+1~4日目标公司根据《尽职调查清单》的要求搜集、整理、准备全部资料,建立目标公司尽职调查资料档案库目标公司 T+1~15日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进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目标公司提供指定房间存放资料并供现场尽调工作)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 T+4~15日律师赴国土局、工商等部门查询、核实目标公司相关土地房产资料信息、股权状况信息以及其他公司信息律师 T+4~15日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目标公司相关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员工进行询问、访谈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 T+16日律师根据前期调查情况,向目标公司发出第二轮尽职调查清单第二轮尽职调查清单律师T+17日目标公司根据律师第二轮尽职调查清单要求进一步准备资料目标公司 T+17~21日律师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会计师、评估师出具相应财务调查报告、评估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律师 4、协议谈判阶段收购方与卖方就收购事宜进行谈判收购方、卖方律师起草根据双方谈判情况起草《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律师 5、协议签署阶段收购方与卖方就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事项履行各自内部决策审批程序(上市公司一般由董事会先讨论通过,如交易标的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则在签署后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授权文件收购方、卖方收购方、卖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公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备忘录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备忘录 ——制作日期:201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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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1.4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5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格式

股权托管协议 协议当事方: 委托方:上海第十某印染厂(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徐家汇路 300 号*** 法定代表人:谢裕中 ** 电话: 63840587 受托方:浙江加佰利控股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浙江绍兴杨讯桥法定代表人:孙永利 为完善上海民丰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某实业” )法人治理结构,顺利实现管理的交接,甲、已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受托管理甲方持有的民丰某实业部分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股权的事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释义 1.1本合同下列用语按如下定义和解释: 1.1.1“甲方”指委托方,即上海第十某印染厂。 1.1.2“乙方”指受托方,即浙江加佰利控股某集团有限公司。 1.1.3“民丰某实业”指上海民丰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4“股权转让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在年月日签订的股 权转让协议。 1.1.5“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股权托管协议。 1.1.6“股权处置权”指在股份上设置质押的权利和转让股份的权 利。 本合同的名称及每条的标题将不限制具体条文的真实含义。 1.2 第二条托管标的 甲方按照民丰某实业年月日拥有的总股本股计算,自愿将其持有的民丰某实业发起人国有法人股% ,即股股权(以

下简称“该股权”)委托乙方管理,乙方代表甲方依法行使除股权处置权外的其它股东权利。甲方将该股权托管给乙方后,甲方不能再行使股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且其股权处置权应受本托管协议有关约定的约束。 第三条托管期限 3.1本协议有效期项下的托管期间自年月日开始至本协议 3.2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具备以下情况之一时自行终止: 321 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 部批准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转 让的过户手续。 3.2.2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能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 政部的批准。 3.2.3双方任何一方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解除《股 权转让协议》。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4.1在托管期间,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在托管期间,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民丰某实业章程等规定,民丰某实业拟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产置换,按照程序和权限属于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内表决事项,乙方行使权利时,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4.1.1乙方在促成民丰某实业作出拟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产置换 决定前,应事先书面征求甲方意见。 4.1.2在托管期间,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民丰某实业章程等规定,属于股 东大会权限范围的重大事项,乙方在行使权利时,甲方享有知情 权,但无异议权。 4.1.3在托管期间,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董事会依照有关规 定行使,甲方不得干涉。董事会可根据民丰某实业实际情况决定是 否告之甲方,但涉及民丰某实业商业秘密的事项,董事会不得告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 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 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 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证监会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

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证监会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二、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

IPO锁定期总结

有关锁定期的小结 目前,相关规章对于锁定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具体如下: 一、首发中的锁定期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5.1.4条款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投行实务中,参考有关案例,可以对首发中的锁定期规则总结如下:(引自春晖投行笔记) (一)一般性规则 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2.IPO前十二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算起) (二)特殊性规则 3.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4.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但如果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5.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中的价格计算题以深交所769号文为例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中的价格计算题——以深交所769号 文为例 作者:一线沧州中院田晓平安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 一、问题的提出上市公司股份的协议转让是场内交易一个重要补充。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不同,其在性质上是当事人之间通过一对一的协商达成的私下交易。当然,使用协议转让这一方式是需要一定条件的(此处不加赘述)。由这种交易属性所决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协议转让这个领域是相对自由的,特别是在交易价格的确定方面,其与二级市场的当期股价可以没有必然的联系。但这一情形在2016年发生改变:以深交所为例(上交所除本文第三部分所述部分外其余大体相同),其先于2016年3月7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深证上〔2016〕105号)》(下称“105号文”),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价格规定为“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依此规定,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交易价格最低为该“定价基准日”价格的90%(ST时为95%);此后于同年11月4日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

务办理指引深证上〔2016〕769号》(下称“769号文”)中继续沿用了该规则并进行了完善。至此,有关上市公司协议转让价格的计价体系被确定出来。价格的确定是一项交易中最为重要的合同要素和交易基础,关乎当事人的重要利益,因此,如何确定(或锁定)交易价格,并依此对相关风险进行必要的分配,是法律规则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我们在本文中将对这些“算术问题”进行简要分析。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 里的讨论和部分结论可能并不能涉及或解释那些涉及“默契”、“变通”等而进行的私下安排(有关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可以关 注上交所对忆晶光电控制权交易的一览子问询情况及后续 证监会的调查结论)。至于交易所制定该种该规则的正当性、合理性等问题,这里也不加多言了。二、一般流通股交易的价格确定转让价格> =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二级市场收盘价* 90%1、九折规则从静态角度看,九折规定将对交易低 价产生影响。对于一个确定的基准日或收盘价而言,交易双方不能以9折以下的更低价格成交。如果将这个收盘价看做目标公司股权价值的公允反映以及控股权溢价等因素的影响,这个九折规则可能也并不显得十分“过分”。但在特殊情 况下,如二级市场的阶段价格表现偏离价值较大,即使交易双方共同认可一个九折以下的低价格,按照目前的规则是无法成交的;再比如对于一些由于各种事件发生长期停牌而无法产生近期市场收盘价的股票,过去的交易价格可能并不一

上市公司并购的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并购的基本流程 公司并购的基本流程 一、并购决策阶段 公司依据公司行业状况、自身资产、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确定自身的定位,形成并购策略。进行公司并购需求分析、并购目标的特征模式,及并购方向的选择与安排。 二、并购目标选择 结合目标公司的资产质量、规模和产品品牌、经济区位以及与本公司在市场、地域和生产水平等方面进行比较。 通过对目标公司信息数据的充分收集整理,利用各种分析调查最终确定目标公司。 (了解项目公司的基本经营情况、项目的合法性;项目出让价位;项目相关的税、费缴纳情况;项目相关的证件办理情况;针对项目的市场调研;项目测算;项目可行性研究等。) 三、并购时机选择 通过对目标公司进行持续的关注和信息积累,预测目标公司进行并购的时机,并利用定性、定量的模型进行初步可行性分析,最终确定合适的公司与合适的时机。 四、并购初期工作 1、运营部门与被收购方谈判,签订收购意向书后应将项目初步了解的具体相关信息通报集团相关部门,法务部、行政综合部、财务部等部门针对项目分别展开调研。并根据运营部门要求上会讨论确定是否可行。 2、上会通过后,相关部门应组织专人进行尽职调查,调查的内容(见附件) 尽职调查结束后,各部门依据掌握的各种资料,上会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如通过,由运营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参与共同讨论收购价格,并拟订全面实施的收购方案。 五、并购实施阶段 与目标公司进行谈判,确定并购方式、定价模型、并购款的支付方式(现金、负债、资产、股权等)、法律文件的制作、确定并购后公司管理层人事安排、原有员工的解决方案、遗留事项的处理等相关问题;并签订正式合同文本,同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告等。直至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交割、经营管理权交接手续,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等(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法人代码等),完成交易。 六、并购后的整合 对于公司而言,仅仅实现对公司的并购是远远不够的,最后对目标公司的资源进行成功的整合和充分的调动,产生预期的效益。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将自己的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如何写一份有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带来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一)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本协议由上述协议各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即本协议签订日)在签署。 鉴于: 1、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于年月日投资成立,地址:。其注册资本为万元,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以公司营业执照为准。 2、甲方同意将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股份及权益。 据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目标公司股权整体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目标公司现股权结构(以工商登记为准) 1、股东出资额万元,占该公司%股权; 2、股东出资额万元,占该公司%股权。

第二条股权转让方式及价格 1、甲方自愿将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以转让价人民币万元(大写:)的价格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整体购买甲方所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 2、转让价指整体转让股份的购买价,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办公用品等物品(详见移交清单)。 3、乙方整体受让甲方的股权后,由乙方绝对控股目标公司,甲方完全退出。 4、甲方所有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时间 1、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姓名:银行:账号:)分三次支付转让价款(包括定金),付款以银行转账单据为准。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大写:),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定金。甲方负责办理完毕本协议有关的所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在所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大写:),剩余款项人民币万元(大写:) ,在的十日内付清。甲方收取的定金万元在最后一次付款时抵作转让价款。 第四条其他费用的负担 1、在本协议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费用,由

股份转让可行性研究1

关于股集团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释义 绪言 第一节本次股份转让的背景与动因 1.1本次股份转让的背景、 1.2本次股份转让动因 第二节本次股份转让相关概况 2.1 转让方概况 2.2 受让方概况 2.3 标的公司概况 第三节本次股份转让方案 3.1 本次股份转让的原则 3.2 本次股份转让方式 3.3 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3.4 本次股份转让的数量 3.5 本次股份转让的程序 第四节本次股份转让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4.1 本次股份转让的必要性 4.2 本次股份转让的可行性 第五节结论 释义

本报告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简称含义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政府:市人民政府 市国资委: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让方: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暂行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 目标股份: 股份转让/本次交易: 股份转让协议: 本报告: 绪言 第一节本次股份转让的背景与动因 1.1本次股份转让的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和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区域金融中心,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等一系列政策。作为

区域龙头企业的以新型国有产业金融资本形式成为国有企业转 型发展的典型项目以及落实国家战略、引领东北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引导大连自贸园区等一系列政策战略发展的核心推进力量。抓住发展的战略机遇期,盘活存量资产,迅速做大做强大连港投控集团,对于落实国家发展规划,促进区域经济繁荣和利用金融平台加快国有企业转型升级、提升经营质量都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根据港投控集团。 1.2本次股份转让动因 是在国有资产经营实践中以资本思维代替资产思维的变革跨越。有助于迅速做大做强大连港投控集团,在年内打造一个百亿级国有控股的金融平台。对于促进集团挖掘和吸引产业内外优质存量与增量资产,聚合国内外知名港航企业和金融结构,拓展多种融资渠道,多方获取优质项目信息,充分利用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将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第二节本次股份转让相关方概况 2.1 转让方概况 2.1.1 转让方简介 有限公司成立于19年1月1日,主营范围是,国际、国内货物装卸、运输、中转、仓储等港口业务和物流服务;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和服务;为国际、国内航线客船(邮轮)旅客服务;在港区内从事原油、成品油仓储服务;货物、技术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

IPO锁定期小结

锁定对象锁定期限政策规定/窗口 指导 备注 IPO前所有股 东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般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 分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 方持有的股份,参照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三年。 2010年保代培训 广田股 份:实际 控制人 关联方 间接持 有的发 行人股 份锁定 三年; 东南网 架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 人)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自上市之日锁定三年。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无实际控制人) 没有或难认定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的,股东持股比例从高到 低依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 直至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51%。 2010年保代培训 董监高(一般规定)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二条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董监高(中小板)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 超过50%。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0) 3.8.2 董监高 (创业板离职后锁定要 求)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上市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 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 守上述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 范创业板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 为的通知》2010 年11月发布 相比一 般规定 更加严 格 董监高 (上市后新增股份锁定要求)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 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 锁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 董监高董监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 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2010年保代培训

锁定期小结

一、IPO前 1、发起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创业板上市规则>最新规定,就新增股份而言,监管层规定,“中小板、主板从IPO招股书刊登日开始倒推,12个月内入股的,锁定三年;创业板从材料受理之日起倒推,6个月内入股的,锁定三年,12月内入股的锁定期为一年。。” 5、而就在IPO前转让取得的股权而言,监管层规定,“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申请受理前6 个月从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一年;如果公司没有或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则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公司董、监、高间接持股的参照直接持股处理。” 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IPO 1、IPO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从上市之日起计算。 IPO应向参与网下询价的对象配售股票,并应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公开发行股票少于4亿股的,配售量不超过发行总量的20%;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自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管理,维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稳定,防范国有单位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单位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范围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加强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并做好投资风险的评估、控制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六条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购买、通过协议方式受让或其他合法途径进行。 第七条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场价格、合理市盈率、盈利能力及企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国有单位为中央单位的,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由中央单位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单位为地方单位的,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由地方单位逐级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国有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受让的股份扣除所出让的股份的余额)未达到上市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流程(精)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下列转让行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有企业整体转让的或者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二本级政府及部门出资的其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三转让国有净资产评估价值,省属企业在5000万元以上,市属企业在3000万元以上,县(市、区属企业在500万元以上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上市公司各类股东减持前的锁定期总结

IPO公司各类股东减持前锁定期 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减持新规主要是规范上市公司各类股东在锁定期满后的减持行为。 一、规定锁定期的核心法规 1、《公司法》(2014):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一年起不得转让; 发起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任期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董监高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2、《证券法》(2014): 第四十七条: 董监高和5%以上股东,买入股票6个月内卖出,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因证券公司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制。 第九十八条; 上市公司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票,自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发行的股票,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首次向本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得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向本所申请,可豁免上述承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5.1.5:同上

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简析

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简析 发布日期:2008-12-24 国枫律师周旦 【内容摘要】 本文主要关注与拟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有关的事项,并结合实践具体分析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目的、股权转让的定价、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特殊主体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税收以及拟上市公司转让股权的特别注意事项等问题。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称"IPO")之前发生或可能遇到的各种与股权转让有关的情形,并总结出拟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以期对正在准备IPO 的公司提供基础层面的参考。 本文所指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系指拟上市公司的股东转让所持拟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拟上市公司转让所持子公司股权的行为或收购其他公司股权的行为因主要涉及股权并购与资产重组,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称"IPO")之前发生或可能遇到的各种与股权转让有关的情形,并总结出拟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以期对正在准备IPO 的公司提供基础层面的参考。 一、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目的 从具体实践的角度,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主要基于以下一个或几个目的: 1、创造公司IPO 的实质性条件。例如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外商独资企业为了达到上述要求,比较直接的方法就是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内的投资者。再如有的公司存在职工持股会持股的现象,对其进行清理的简便方法就是将该部分股权转让给合格的投资者。 2、优化股权结构。不少拟上市公司存在股权过于集中的弊端,尤其是民营企业中的一些家族企业,一股独大特征尤为明显,这无疑增加了企业发行上市的风险。通过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一部分股权的方式,可以有效解决股权过于集中的问题,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从而使公司的股权结构能更好地满足《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12号编报规则》")所规定的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应当合法有效的要求。 3、引入战略投资者。拟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各种各样的目的,但方式往往是两种:一是战略投资者对公司进行增资,二是公司现有股东向战略投资者进行股权转让。后者可以在保持公司的股本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公司股权结构,也可以让公司股东在IPO 之前收回部分投资并取得一定的股权溢价收益。 4、股权激励。有的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为了激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会将其持有的少量股权在公司IPO 前转让给这部分人员,对该部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更好地为公司留住人才。 5、合法避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拟上市公司(A 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可将所持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B 公司),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 B 公司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高于 A 公司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B 公司取得 A 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免纳企业所得税。 6、拓宽融资渠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经保荐人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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