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未成年人罚金刑制度的适用性(一)

试论未成年人罚金刑制度的适用性(一)
试论未成年人罚金刑制度的适用性(一)

试论未成年人罚金刑制度的适用性(一)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罚金刑

论文摘要:来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侵犯财产型犯罪,日趋严重,罚金刑在此应种情况下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文章首先讨论了来成年人是否适用罚金刑这个问题,然后指出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并逐一提出了完善建议。

随着犯罪低龄化问题的日渐突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所关注的问题。有的外国学者甚至将当代未成年人犯罪称为社会的“瘟疫”、“癌症”,是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是可以导致城市、社会毁灭的危险因素。而其中又以侵犯财产型犯罪最为突出,因此,我们应进一步完善罚金刑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适用进而增强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和教育的作用。

1未成年人犯罪的罚金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罚金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却没有起到很好的惩罚和预防作用,这可以说与我国未成年人的罚金刑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有着直接关系。

①可并罚金刑比例过小,无法发挥替代短期自由刑的优越性。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单科罚金制和并科罚金制。单科罚金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只规定罚金刑,而不规定其他刑罚方法。从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中未采用单科罚金制,所以对未成年也就不存在单处罚金的情况。我国刑法180个罪名中,对自然人只有9种罪是自由刑与罚金刑可并科,仅占到可判处罚金刑罪数的5%,并且只有选择适用罚金刑时,罚金才是唯一的刑罚方法,否则,不得适用。其余犯罪,在裁量时,自由刑与罚金刑必须同时适用,法官没有自由选择余地。这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替代短期自由刑的立法目的的实现。

②罚金刑的数额在确定上缺乏统一标准。这主要体现两个方面。第一,没有罚金数额上限的设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出台了《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罚金数额只规定了下限,却没有上限限制。第二,罚金刑数额的不确定性。贝卡利亚很早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两点问题在学界已有普遍共识,在此不做赘述。

③罚金刑执行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未成年犯罪人没有缴纳罚金能力的情况,如何解决缴纳能力与执行的矛盾:是当前面临的一大难题。据调查,对刑法规定应适用罚金刑的,审判实践中,能顺利执行的仅占4成左右,大多是不判处罚金,或判后在判决书的尾部注明“未执行”字样,这有失判决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尊严。因此,设立罚金刑的缓刑和易科制度以谋求罚金刑在未成年人中的执行难问题,在我国,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2未成年人罚金刑制度的完善

目前,我国急需完善现行刑法中的罚金刑制度,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强化罚金刑的适用,提高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罚金刑适用率,以适应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现实和当今世界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为此,文章提出如下建议。

2.1提高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附加刑之一,是财产刑中的轻刑。是否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涉及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德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刑法典都己经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之一,用于替代短期自由刑,避免短期自由刑造成的交叉感染,因此我们应克服适用罚金刑的思想障碍,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使罚金刑跻身子主刑的行列,并提高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罚金刑适用率。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后,将改变我国死刑和监禁刑为主要的刑罚的二元型结构,既符合各国刑罚结构改革和发展的趋势,也适应了近几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侵犯财产型犯罪日益增多的需要。

罚金刑易科制度

应用 17.2011 罚金刑易科制度初探 文/孙艺飞 在世界刑罚改革趋向轻缓化的时代,罚金刑因其可以避免自由刑的种种弊端且更具人道主义色彩而备受推崇。然而,判而不缴却无计可施是适用罚金刑的最大障碍,因而也降低了法官对其的信任度。而提高罚金刑的执行落实率已成为当前我国乃至世界刑罚制度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尽管世界上法制发达国家、地区在此问题上所采取的对策千姿百态,但是经各国和地区实践证明,易科制度无疑是解决罚金刑执行困境的众多对策中最快捷最有效的途径。 所谓罚金刑易科制度,是指在罚金刑不能得以执行的情况下,用其他的刑罚方式或者强制措施来代替宣告的罚金刑执行的制度。 追本溯源,导致罚金判而不缴难以执行的困境无非有两种情形:一是被执行人具备缴纳能力而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等恶意逃避义务;二是被执行人并无主观恶意,只是由于贫穷或者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其丧失了缴纳能力。笔者认为,我们只有区分被执行人的不同主观心态采取不同的易科模式,才能做到对症下药,使易科制度发挥最佳的社会效果。 一、被执行人主观上恶意逃避缴纳罚金义务的,罚金刑易科自由刑。 (一)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当前罚金刑易科为自由刑制度的观点备受争议,反对者普遍认为罚金刑就是因其可以避免自由刑所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才备受欢迎的,若再将罚金刑易科为自由刑,无疑违背了罚金刑设立的初衷。但是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有趋利避害、求乐避苦的本能,对于那些主观上存在恶意的被执行人,罚金刑似乎对其不具有威慑力,影响了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措施的地位,需要更加严厉的刑罚给予其心理上的压力迫使其履行义务。而且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于那些逃避义务而影响到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法律本就应该剥夺其享有的部分权利以示惩罚。因此笔者认为罚金刑设立的善良初衷并不适用于那些逃避缴纳罚金义务的被执行人。笔者赞同对那些通过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者将财产挥霍一空等行为来逃避缴纳罚金义务的恶意被执行人,将其罚金刑易科为自由刑。 (二)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设计 首先是程序上的要求。由于自由刑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性,在将罚金刑易科为自由刑时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性,防止此种易科制度的滥用。法院必须在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缴纳措施后仍不能使罚金刑得以落实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替代性的自由刑。例如意大利刑法典中规定了缴纳罚金的期限,只有在期限届满后法院才能签发未缴纳罚金易科监禁的关押令。在缴纳期限届满前,如果被告人到庭并以书面形式表明他愿意选择立即关押的,法院可以签发关押令。构建我国的易科制度应该吸收此种先进经验,在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自由刑前,必须要对其采取强制缴纳的措施。例如规定强制缴纳罚金的期限,被执行人若在期限届满后仍不缴纳,且提交不出可以证明自己确因客观原因不能缴纳罚金的相关证据时,才可以决定将罚金刑易科为自由刑。同时在强制履行期间内或者在期限届满时被判处替代性自由刑前,被执行人享有抗辩权,即被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因贫穷或者不可 089

罚金刑的适用困境及制度分析

罚金刑的适用困境及制度分析 随着近几次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罚金刑的适用率不断提高,而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遭遇到各种问题。不管是犯罪分子因为何种原因没有缴纳,都有一定的社会背景。据此,将从立法、执法、司法几个层面深入探讨罚金刑的执行现状,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来完善我国的罚金刑制度,使其能更好的运行,从而保障刑法的权威性。 标签:同态复仇;法律监督;个人破产制度;易科制度 1我国刑法中关于罚金刑的规定 1979年以来,刑法典作了大量修改,仅就罚金条文就增加到了139条,占全部刑法分则条文的39.5%。但是,也应该看到现行刑法典在罚金制度的规定上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從而在客观上影响了罚金刑的实际运用 1.1罚金的适用对象 罚金刑的性质属于财产刑,与自由刑不同,它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同时罚金刑也适用于部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犯罪。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目前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与军人违反职责罪三章没有规定罚金刑。 1.2罚金的适用方式 我国的立法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时,主要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单处罚金;选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1.3罚金数额的确定 我国《刑法》关于罚金刑的数额,采取了三种立法模式:倍比罚金制(如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等)、限额罚金制(如第196条的信用卡诈骗罪)、无限额罚金制(如第270条的侵占罪)其中,无限额罚金制较为普遍。《刑法》虽然对其最高数额一般没有限制,但对其最低数额则有所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罚金数额一般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犯罪时最少数额不少于500元。 1.4罚金的执行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可以采取以下五种方式:

论罚金刑的易科制度

论罚金刑的易科制度 罚金刑是法院判定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在西方,它被视为“减轻国家建筑监狱经费最合理的方法”、是“最经济、最无污染的刑罚方法”。上个世纪以来,犯罪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已成为当今犯罪与刑罚制度发展的世界性趋势,许多国家都把扩大罚金刑的适用作为改革刑事制度的重要标志。特别是1950年第一次国际法与刑务会议和1960年第二次联合国防止犯罪与罪犯待遇的会议以后,多适用罚金刑,少适用徒刑,减轻财政负担,剥夺犯罪分子赖以犯罪的经济条件,已成为各国立法机关的共识。因此,罚金刑的适用率在不断地上升,而一系列的配套制度的有效运行也对罚金刑的执行功不可没,易科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一、国外罚金刑易科制度概览及评述 1、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即受刑人不能缴纳罚金时,可易科自由刑以代替罚金刑。世界上许多国家如意大利、德国、挪威、印度、新西兰、澳大利亚、泰国、阿根廷以及英美等许多国家刑法中采取罚金易科自由刑制度。例如德国刑法第43条规定:“不能追缴之罚金,以自由刑代之。一单位日额金相当于一日自由刑。代替的自由刑以一日为其最低度。”意大利刑法典第136条规定:“科以罚金与罚缓之受刑人,无支付能力而无从强制执行者,易服3年以下监禁或2年以下拘留。第23条及第25条所定自由刑之最低期限亦适用之。受刑人扣除已执行自由刑期满后,将其余罚金或罚缓全部缴清者,应即停止易服自由刑执行。” 对于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国内外刑罚学者众说纷纭,我国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判处罚金刑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避免自由刑的弊害,如果以不能缴纳为理由又易科自由刑,则违反了罚金刑的本来意图。而且,采取易科自由刑的制度,必然造成同罪异罚的现象。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拓展视野就可以看到,世界上各种缺乏有效执行方式的刑罚,如保护观察、社会服务令、矫正劳动、限制自由等,都最终依赖于剥夺自由刑。笔者赞成肯定说,罚金刑和自由刑并不是截然对立的,金钱作为一种“凝固化”的自由,剥夺的是犯罪人一定的物质享受的自由,在使犯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的意义上,两者在一定程度上有着接近的价值。 2、罚金易科劳役。罚金易科劳役是指对不能缴纳罚金的人易服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有些反对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国家,往往规定罚金易科劳役。1950年朝鲜刑法第36条规定:“对逃避交纳罚金的人,得以劳动改造来代替执行,计算的方法是以一个月的劳动改造折抵罚金500元,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代替劳

试论未成年人罚金刑制度的适用性(一)

试论未成年人罚金刑制度的适用性(一)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罚金刑 论文摘要:来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侵犯财产型犯罪,日趋严重,罚金刑在此应种情况下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文章首先讨论了来成年人是否适用罚金刑这个问题,然后指出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并逐一提出了完善建议。 随着犯罪低龄化问题的日渐突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所关注的问题。有的外国学者甚至将当代未成年人犯罪称为社会的“瘟疫”、“癌症”,是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是可以导致城市、社会毁灭的危险因素。而其中又以侵犯财产型犯罪最为突出,因此,我们应进一步完善罚金刑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适用进而增强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和教育的作用。 1未成年人犯罪的罚金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罚金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却没有起到很好的惩罚和预防作用,这可以说与我国未成年人的罚金刑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有着直接关系。 ①可并罚金刑比例过小,无法发挥替代短期自由刑的优越性。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单科罚金制和并科罚金制。单科罚金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只规定罚金刑,而不规定其他刑罚方法。从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中未采用单科罚金制,所以对未成年也就不存在单处罚金的情况。我国刑法180个罪名中,对自然人只有9种罪是自由刑与罚金刑可并科,仅占到可判处罚金刑罪数的5%,并且只有选择适用罚金刑时,罚金才是唯一的刑罚方法,否则,不得适用。其余犯罪,在裁量时,自由刑与罚金刑必须同时适用,法官没有自由选择余地。这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替代短期自由刑的立法目的的实现。 ②罚金刑的数额在确定上缺乏统一标准。这主要体现两个方面。第一,没有罚金数额上限的设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出台了《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罚金数额只规定了下限,却没有上限限制。第二,罚金刑数额的不确定性。贝卡利亚很早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两点问题在学界已有普遍共识,在此不做赘述。 ③罚金刑执行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未成年犯罪人没有缴纳罚金能力的情况,如何解决缴纳能力与执行的矛盾:是当前面临的一大难题。据调查,对刑法规定应适用罚金刑的,审判实践中,能顺利执行的仅占4成左右,大多是不判处罚金,或判后在判决书的尾部注明“未执行”字样,这有失判决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尊严。因此,设立罚金刑的缓刑和易科制度以谋求罚金刑在未成年人中的执行难问题,在我国,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2未成年人罚金刑制度的完善 目前,我国急需完善现行刑法中的罚金刑制度,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强化罚金刑的适用,提高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罚金刑适用率,以适应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现实和当今世界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为此,文章提出如下建议。 2.1提高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附加刑之一,是财产刑中的轻刑。是否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涉及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德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刑法典都己经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之一,用于替代短期自由刑,避免短期自由刑造成的交叉感染,因此我们应克服适用罚金刑的思想障碍,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使罚金刑跻身子主刑的行列,并提高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罚金刑适用率。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后,将改变我国死刑和监禁刑为主要的刑罚的二元型结构,既符合各国刑罚结构改革和发展的趋势,也适应了近几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侵犯财产型犯罪日益增多的需要。

浅谈我国罚金刑的适用障碍和突破

浅谈我国罚金刑的适用障碍和突破 [摘要]文章对罚金刑的概念予以确定,介绍我国现行刑法对罚金刑适用的规制,分析当前我国罚金刑适用的主要障碍:罚金刑适用范围狭窄,罚金刑执行的困难和罚金刑对未成年人的适用等几个方面的适用障碍,并且针对我国当前罚金刑适用时所存在的障碍的现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分析如何解决罚金刑适用难的问题。 [关键词]罚金刑;适用;障碍;突破 引言 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经济性或贪利性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1997年刑法修订时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增加到了139个条文,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如罚金刑在刑法中的规定方式、执行方式、数额确定原则等等。① 一、现行刑法对罚金刑的规定及其弊端 与1979年刑法相比,现行1997年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罚金刑的规定上, 一是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对单位犯罪适用,即凡是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对单位一律适用罚金刑;二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三至九节的大部分关于经济、财产类型条款均适用罚金刑。二是明确了罚金刑的种类和执行方式。三是加大了对罚金刑的执行力度, 增加了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均可以追缴被执行人罚金,以及强制执行的规定,明确了拒不执行罚金刑的相应刑事责任。新刑法颁布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 新刑法设立的罚金刑制度日益显示出不完善和落后于社会发展的缺陷, 亟待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一)罚金刑适用范围狭窄 我国现行刑法罚金刑制度的规定体现在刑法典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关于罚金刑的规定共有5条:第31条、第34条、第36条2款、第52条、第53条,分别规定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罚金刑属于附加刑、罚金刑与民事赔偿责任冲突的处理、罚金刑的裁量原则和罚金刑的执行。分则规定了能够适用罚金刑的具体罪名和某些罪名罚金刑的数额。我国新刑法典共有罪名422个,其中有170个罪名挂有罚金刑,比例达到41%左右。其特点为: 1.所有的单位主体犯罪的罪名全部挂有罚金刑。 2.从犯罪性质上看,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利犯罪。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类罪名中,共有145个,占全部170个罪名的85%。相对来看,侵犯财产罪和贪污贿赂罪规定的比率也较高,分别占该类罪名的67%和42%。 3.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仍以故意犯罪占绝大多数,只有极少数过失犯罪规定有罚金刑。在全部170个规定罚金刑的罪名中,只有3个罪名属于过失犯罪,即第137条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337条的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和第363条第2款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4.罚金刑不是仅局限于轻微犯罪,已开始向重罪扩展。选处罚金制、复合罚

论我国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的种类 一、刑罚种类概述 ■刑罚的种类 刑罚种类,可以根据两种方法加以区分: 一是学理分类,即以刑罚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将刑罚方法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四类。 二是刑法中的分类,即以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此外,《刑法》第35条还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据此,驱逐出境,也是一种附加刑。 二、主刑 ■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内;(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定;(3)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如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等;(5)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拘役的概念和特征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 拘役具有以下特征:(1)剥夺罪犯的自由,即将罪犯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2)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3)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有期徒刑的概念。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具有以下特征:(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2)具有一定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3)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4)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无期徒刑的特征在于:(1)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的概念和特征 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 三、附加刑 ■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

浅谈罚金刑执行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罚金刑执行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罚金刑的执行是国家对犯罪人判处罚金,实现刑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罚金刑的执行存在诸多困难,往往出现判而不罚的情况,导致该项制度难以实现其立法价值,致使罚金刑的约束力大大削弱。 一、罚金刑执行概述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罚金的执行是指执法机关为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罚金付诸实施而进行的刑事司法活动。根据我国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有限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和罚金减免四种方式。 二、罚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犯罪人刻意逃避 实务中往往犯罪人被判处罚金后,由于自己在监狱或看守所服刑,没有能力去缴纳判处的罚金,抑或是自己生活贫困没有经济收入无法去缴纳判处的罚金;另一方面有些犯罪人存在自己已经被判处了

刑罚,从而对于罚金刑存在抗拒心理,不愿去缴纳判处的罚金刑,更有甚者,一些犯罪分子及其家属在判决前就将财产进行了转移,待判决罚金刑之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立法规定的相对滞后 在我国的立法中,对于罚金刑的规定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罚金刑的规定零零散散的规定于各项刑事法律条文中,如对于某某犯罪可单处或并处罚金等,但对于罚金刑的执行以及不执行罚金刑的惩处等措施规定不完善,这就导致在实务中罚金刑的执行部门面对不履行罚金刑的犯罪人往往束手无策,虽然,刑法53条规定了“随时追缴”的执行方法,避免了罪犯逃避罚金刑制裁的可能性。但实务中由于执行案件都有期限的规定,对于拒不执行罚金刑的,也只能是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而无其他的惩处措施,很显然强制力不够。 (三)司法机关的不当处理 首先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主体财产情况的忽略给了犯罪人转移财产的可能,给罚金执行增加了难度;其次,审判机关在判处罚金时,没有从有利于执行的角度出发,未全面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年龄状况,导致判处的罚金不具有执行可能性;最后,罚金刑的审判及执行过程中,审判庭和执行庭缺乏必要的沟通联系,导致审

罚金刑的适用

罚金刑的适用 【摘要】罚金是我国刑法附加刑的一种,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是一种财产刑,是对犯罪分人财产权益的剥夺。罚金刑在我国的司法运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了一些亟待改正的缺点。 【关键词】罚金刑;罚金刑缺点;罚金刑作用 罚金是我国刑法附加刑的一种,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是一种财产刑,是对犯罪分人财产权益的剥夺。罚金主要适用于贪财土里以及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并且应当根据犯罪情节来决定罚金的数额,执行包括四种情况:(1)犯罪人主动缴纳;(2)人民法院强制缴纳;(3)随时追纳;(4)减免缴纳。 1.罚金刑暴露的缺点 罚金刑在司法过程中却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缺点。罚金刑在社会商品化过程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社会“重利”的驱使下使用罚金刑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在目前的刑罚体质中罚金的严厉程度并不亚于一般的短期自由刑。并且罚金刑在大量的适用过程中也出现“应罚不判、判而不缴、数额失衡、比例随意、功能异化”等弊端。由于上述问题的出现,使罚金刑得不到合理的应用,在司法体系中失去了其应有的效果,甚至成为一种免罪的手段。 罚金刑执行难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司法界,集中体现在收缴罚金难。不缴纳原因有两种:一是犯罪人因自己生活困难或无固定收入再或受到重大灾祸,无能力支付罚金,无法对其执行罚金刑;二是被罚人存在抗拒心理。有一些罪犯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把自己的财产转移或者隐匿他处等方法加以逃避,造成“身无分文,一贫如洗”的假象,使其判处的罚金刑也无法执行。这两种情况都会使得罚金刑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甚至成为违法犯罪的一种简单的赎罪形式因而达不到罚金刑应该发挥的作用。出于这种情况,刑法第53条增设了“随时追缴”的罚金刑执行方法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尽管这一规定减少了罪犯逃避罚金刑制裁的情况,但“随时追缴”造成了案件审理和处理的低效率,大量案件得不到完全处理。 2.为了更好地发挥罚金的效果,建议如下 应该以犯罪情节为主来确定罚金数额,但同时也必须参照犯罪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决定具体罚金数额时应根据犯罪行为后果严重程度、犯罪分子实际违法所得,犯罪分子动机目的和社会危害程度。但是与其他刑罚相比较,罚金刑具有其不具有人身性的特点。对于经济状况不同的人,相同的罚金数额具有的实际的司法含义也是不同的即相同数额的罚金具有不同的意义,当然这也容易造成罚金的不公平性。但如国不考虑犯罪人实际的经济状况势肯定会造成更大的不公平,这

罚金刑及其执行制度概述

罚金刑及其执行制度概述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刑罚中罚金刑执行方式探究 【引言第一章】罚金刑及其执行制度概述 【第二章】我国罚金刑执行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第三章】罚金刑执行难的对策 【结语/参考文献】罚金刑司法执行困境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引言 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对于生命刑、自由刑等主刑过于依赖,而长期对没收财产、罚金刑等财产刑缺乏重视,然而伴随着现代刑法发展的轻缓化、科学化,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开始有所突破,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适用率也越来越高。我国刑法也顺应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确立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罚金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法学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对罚金刑制度也进行了广泛讨论,对罚金刑制度研究的热点主要集中在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式、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罚金刑的裁量和执行等方面。然而,与此同时,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也愈发突出,罚金刑在适用时法官缺乏自由裁量权,而对经

济非常困难的被告人也不得不适用罚金刑,而且法院执行部门对罚金刑的执行明显缺乏力度,很大一部分罚金刑判决成为了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亵渎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削弱了刑罚的预防功能,因此,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多方面的的原因导致了罚金刑执行难,通过对这些原因的分析,继而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力求找到摆脱罚金刑执行困局的途径,以充分发挥罚金刑的剥夺和威慑及预防功能,以达到刑法惩罚犯罪目的之功效,充分发挥罚金刑的适用目的与价值,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树立法律的公信力。鉴于此,本文针对罚金刑执行难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第1 章罚金刑及其执行制度概述 1.1 罚金刑的概念及功能 1.1.1 罚金刑的概念 罚金刑,是一种刑罚附加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做出判决,责令其向国家缴纳部分金钱,以作为对犯罪分子的惩罚。[1]根据罚金刑的概念,可以判断出罚金刑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属性: 首先,罚金刑是一种财产刑,犯罪的多样化决定了刑罚的多样化,罚金刑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利、贪利性质的犯罪[2],通过剥夺罪犯的金钱,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打击,同时使其丧失再犯罪的危险。

法院减免罚金申请书是怎样的

法院减免罚金申请书是怎样的 题要 1.尊敬的法院。 2.写清因为什么事情,收到罚金惩罚。 3.以及罚金的具体金额。 4.已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并已认真整改。也恳切的向贵局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从轻处理。 5.公司盖章签日期。 推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和解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诉讼 法院在审理案件下达判决结果时,内容中有罚金这一规定的当事人需要按照法院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罚金,如果有不履行者就由法院强制执行,那如果实在是有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那么▲法院减免罚金申请书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法院减免罚金申请书是怎样的 XX市法院: XX局在2013年1月对我公司经营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检查,在抽检中发现21瓶葡萄酒存在侵权行为,并给予3

万元的行政处罚。此事,实属我超市工作人员工作疏忽以及管理人员的疏漏。对此,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在贵局给出的整改建议的基础上逐条逐项的进行整改,对供应商也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我公司自成立以来,一向是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在消费者心中也有良好口碑。通过此事,我公司已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并已认真整改。同时也恳切的向贵局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希望贵局领导能切实了解和关切我司的具体情况,给予酌情处理,从轻处理。 XXXXXX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X月X日 二、罚金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

中国古代罚金刑的发展

中国古代罚金刑的发展 刑是我国现代中除了主刑以外最重要的附加刑,广泛应用于各种刑罚中,对打击犯罪,教育感化罪犯起到重要作用。而罚金刑在我们国家自古有之。 简单的说罚金刑就是罚钱物的刑罚。周代的罚锾(huan)是罚金刑的雏形,《书.吕刑》曰:其罚百锾。锾古代的重量单位,也是货币单位,因此罚锾也就是对财物的罚。春秋时期的罚金刑是罚甲兵,即盾、甲、戟、金都是罚金对象。到了战国时期,秦亦继承了罚甲盾制度,不过罚不称罚,叫赀(zi)。赀的本意是赋税,赀主要有两种:一是赀布,布是秦的货币之一,所以赀布实际上就是罚钱。二是赀财物,这主要包括赀甲、赀盾两种。赀甲盾主要考虑到春秋战国时期,战争频繁,物资短缺,以此为罚没对象而收集战争所需物资以应军需之用。楚汉战争结束,汉朝统一天下,赀甲盾的刑罚便不大实行了,以罚金钱财物为主。只是秦赀布是普通货币,而汉罚金主要是指黄金。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银黄金不易得,以罚代金、以绢抵金的制度。 与赀刑相类似的还有一种制度叫赎刑。赎刑是一种用一定数量

的财货来折抵刑罚的刑罚方法。早在夏朝时期,中国就已经有了这种以贵重金属来抵刑罚的赎刑制度,到西周时期的赎刑制度已经比较完备。 赀和赎虽然都是向国家交纳一定的财物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赀是本刑,是依法应对所收之罪的刑罚,相当于现在刑法中的附加刑,是刑罚的一种,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附加实施。赎刑,是对犯罪者不实际的实施应受之罚,而让其交纳一定的钱物来抵当。 赎刑最初只适用于疑案,或者犯罪者有某种特殊身份的情况。到了秦汉时期,凡犯罪可以宽贷者,法律允许以钱、谷等赎刑;对于官吏,允许采取罚俸入赎方法。因此,赎刑成了国家聚敛财富的重要手段。 由于赎刑和赀罚都是向国家交纳财物,再加上赎刑制度化、赎金数量的法律化,赎刑在法律体系中实际上成了财产刑。有了这种以剥夺财产作为惩罚手段的所谓赎刑,在单列罚金刑意义就不大了。南北朝时期,北朝诸律均有赎无罚。隋唐承北齐之制,设赎刑制度而除去了罚金刑。隋唐以绛诸律,赎刑形成了严密具体的制度,每种刑罚

罚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罚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 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 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在我国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律知识: 罚金刑产生于刑罚的复仇时代。原始社会末期,血族复仇与血亲复仇被同态复仇与赎罪所取代。赎罪便是由犯罪人向受害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免受其他惩罚。随后赎罪又演变成两部分,—部分是由犯罪人交给受害人,这便是后来的民事赔偿制度,另一部分则由犯罪人交给国家,这便是罚金刑的渊源。在西方国家,罚金曾与赔偿制度相混同。在

欧洲,通常认为是由古希腊赔偿金制度或日耳曼民族的赎罪制度演变而来。到罗马法时代,罚金成为一种重要的刑罚制度。但是到了刑罚威吓时代,罚金刑地位日渐衰落,在刑罚体系中属于从属地位。 然而,在刑罚步入科学时代后,罚金刑的地位逐渐上升,成为仅次于自由刑的刑罚。究其原因有三,其一,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日益突出,需要更有效的方法来弥补,罚金刑是取代自由刑的有效方式之一,越来越被立法者重视。其二,进入20世纪,法入犯罪问题日益突出,许多国家规定了法人犯罪,罚金刑是处罚法人犯罪的惟一方法。其三,经济犯罪的增加,也是导致罚金刑广泛适用的重要原因。因而,从立法上而言,扩大罚金刑的适用成为20世纪刑罚制度改革的鲜明标志。如德国刑法原来规定罚金的条文并不多,但在1921年公布的《关于罚金刑适用范围之之扩大与限制短期自由刑的法律》及其他法律,将罚金刑的适用明显扩大。目前,世界各国无—例外地在刑法中规定了罚金刑。 主要因为罚金刑有许多优点:罚金刑可以避免犯罪人在监狱中交叉感染;罚金刑可以免除犯罪人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罚金刑不影响犯罪人的家庭生活;罚金刑具有较大的经济性;罚金刑是对付法人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有效手段;罚金刑具有可附加刑和可分性;罚金刑错判容易纠正。 然而,罚金刑同时存在许多的缺点:罚金刑可能造成实

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

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 一、我国罚金刑的现状 立法方面 1、罚金适用范围。修订后的97刑法大幅度拓宽了罚金的适用范围,适用罚金的条文比原刑法增加了大约7倍多,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罚金的约有185个左右的罪名,约占全部434个罪名的42.63%,其规定遍及第二章、三章、四章、五章、六章、七章、八章、九章,涉及七大罪名,主要集中在三大类犯罪之中:一是经济犯罪;二是以贪图财利、非法占有为目的,大多数可适用罚金;三是其他轻罪,主要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我国大幅度扩大罚金刑体现了国家对于贪利性犯罪和经济犯罪有针对性治理的政策,但是它给审判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给执行工作增添了新的难度。 2、罚金的适用类型。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中,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主要有并科罚金制、选科罚金制、复合罚金制和单科罚金制。并科罚金制下,罚金只能附加适用而不能单独适用。选科罚金制下,对于自由刑还是罚金刑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择一适用,不得同时适用。复合罚金制下,罚金刑分为单科、并科、选科的法定复合方式。单科罚金制下,对于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只规定罚金

刑而不规定其他刑罚方法的情况,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对单位犯罪单处罚金,没有规定对自然人犯罪可以单处罚金。刑法分则中涉及罚金刑的罪名约有185个左右且多为必罚制。罚金刑作为附加刑的规定不仅比较宽泛而且绝对,不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当“穷人”犯罪无力履行而无相应代替制度时,法院罚金刑的判决就相当于一纸空文,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3、罚金刑的适用方法。根据刑法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在具体的罚金数额的判决上,刑法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而是因罪而异。主要有三种:一是倍比罚金,指刑法明确规定以犯罪行为涉及的犯罪数额为基础,规定一定比例的罚金数额;二是限额罚金制,指法律不仅明确规定对某种犯罪必需或者可以适用罚金,而且还明确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和下限,由法官在法定的幅度内决定对具体犯罪所适用罚金的数额;三是无限额罚金制,是指在刑法中只规定对于特定犯罪可以判处罚金,但不规定罚金数额的限度,由法官在审理个案时根据量刑原则自由裁量罚金数额的制度。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罚金的法定数额,便于审判人员根据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做出符合实际的罚金判决,并且不会因为货币价值的变化而不断修正罚金的数额。但是种制度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造成司法实践困难,法官判处罚金畸高畸低、相差甚远,不利于罚金的执行,也不利于法制的统一。

减免罚款申请书

减免罚款申请书 导读: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减免罚款申请书范文,欢迎参考。 篇一:减免罚款申请书范文 XXXXX局/所领导: 您好!我谨代表XXXX公司对贵局/所提交此申请。 由于我店试营业之前负责办理《XXXXXX执照》的人员对相关流程、手续不熟悉,属于初次违反相关规定,在查处过程中,对贵所的工作人员的查处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由于我店自试营业以来,经营成本高、利润低,在经济方面一直处于亏损,不能自负盈亏,近期已在考虑将店面转让,恳请贵所给予减免罚款处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XXXX公司 201X年X月X日 篇二:减免罚款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X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文江镇和平街47号,现服刑于高县汉王山5监区。

申请事项:免除罚金10000元。 事实与理由如下: 20XX年我因犯诈骗罪,被高县法院判刑6年,罚金10000元,现服刑于高县汉王山5监区。 由于本人过去无正当固定职业,稳定收入,因此无积蓄,加之投入劳改后又患病,经济困难。 服刑前,我与家父吴明忠都是高县文江镇滨河社区低保户,20XX 年底去世,生母与家父早年离异,已无往来。 为此,请求免除罚金10000元。 此致 高县司法局、民政局、文江派出所、滨河社区 申请人:XXX 20XX年5月22日 篇三:减免罚款申请书范文 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X年X月X日XXXXX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到我公司(XX公司)检查关于整改安全的问题,我公司于201X年X月X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 基于以上事件本公司现在作出减免罚款申请。因为连续几年的经济回落,因而导致本公司连年亏损,资金方面出了严重的短缺问题。本公司的经济效益得不到改善,因而忽略了本公司的`安生生产问题,

韩国等国家罚金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8545843.html, 韩国等国家罚金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玄松鹤 来源:《东疆学刊》2010年第02期 摘要:罚金刑制度是现代刑罚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通过1997年刑法修订,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但在10年的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通过对韩国等国家罚金刑制度的考察和比较研究,不难发现,我国的罚金刑制度还存在着不少差距和缺陷,它需要重新定位,它的适用范围及方式、执行、时效等都需要借鉴别国的做法和经验,才能顺应轻缓化、多样化、人道化的世界刑罚制度发展的大势,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关键词:罚金刑;地位;适用范围及方式;执行 罚金刑制度的优点是具有经济性、简便性,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管场所中的短期自 由刑者相互传授犯罪手段,减少恶习相互感染的机会。因此,罚金刑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适用量最多的刑种。韩国是大量适用罚金刑的国家之一1,其对罚金刑的地位、适用范围、适用方式等的确认和执行,有很多优点。我国于1997年刑法修改时,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但经过10年的司法实践,我国罚金刑制度的不少缺陷便逐渐显现出来。本文拟通过比较中国与韩国及其他 国家的罚金刑制度,找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不足,为今后我国罚金刑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借鉴。 一、韩国的罚金刑制度 (一)韩国罚金刑的内容。韩国刑法规定,罚金下限5万韩元,只是在减轻时可以5万韩元以下(韩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上限不限。韩国刑法分则规定罚金上限最少2百万韩元,最高3千万韩元。判决后缴纳罚金的期限为30日。期限内未缴纳,转换为1日以上3年以下的劳役场留置(韩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期限内只缴纳部分罚金的,以罚金数额与留置期间的日数为比例,扣除相当于剩余罚金数额的日数(韩国刑法第七十一条)。 (二)韩国罚金刑的地位。韩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刑罚的种类有“死刑2,徒刑3,禁锢4,资格丧失,资格停止5,罚金,拘留,科料,没收”等。第五十条第一行又规定“刑罚的轻重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所记载的顺序”。根据这一规定,韩国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分开主刑和附加刑,但从韩国刑法中刑罚轻重的分类顺序来看,罚金刑在9个刑罚种类中位于第六,是在财产刑中最重的刑罚,而且是在实务上适用最多的刑罚,因此应该说是起主刑的作用6。

法院减免罚金申请书是怎样的

法院减免罚金申请书是怎样的 1.尊敬的法院。 2.写清因为什么事情,收到罚金惩罚。 3.以及罚金的具体金额。 4.已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并已认真整改。也恳切的向贵局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从轻处理。 5.公司盖章签日期。 推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和解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诉讼 法院在审理案件下达判决结果时,内容中有罚金这一规定的当事人需要按照法院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罚金,如果有不履行者就由法院强制执行,那如果实在是有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那么法院减免罚金申请书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法院减免罚金申请书是怎样的 XX市法院: XX局在2013年1月对我公司经营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检查,在抽检中发现21瓶葡萄酒存在侵权行为,并给予3万元的

行政处罚。此事,实属我超市工作人员工作疏忽以及管理人员的疏漏。对此,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在贵局给出的整改建议的基础上逐条逐项的进行整改,对供应商也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我公司自成立以来,一向是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在消费者心中也有良好口碑。通过此事,我公司已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并已认真整改。同时也恳切的向贵局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希望贵局领导能切实了解和关切我司的具体情况,给予酌情处理,从轻处理。 XXXXXX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X月X日 二、罚金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关于单位犯罪罚金刑适用的几点思考(一)

关于单位犯罪罚金刑适用的几点思考(一) 关键词:单位犯罪;罚金刑;双罚制;共同犯罪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罚金刑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对单位犯罪罚金刑的适用效果。本文从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承担主体、罚金刑数额的裁量依据、单位犯罪后“关停并转”的罚金刑适用以及执行中的完善等四个方面,探讨了单位犯罪罚金刑适用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承担主体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了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 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总则对单位犯罪采取的是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的处罚模式。在双罚制的处罚模式下,既处罚单位本身,又处罚单位内部的相关责任人员。就适用的刑种而言,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刑,这在立法上是明确的;但对于单位成员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总则只是概括地规定“判处刑罚”,并没有明确可以适用的具体刑种范围,而从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看,对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的具体处罚模式并不尽一致,立法上设置了两种不同的模式: 第一种是对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该罪的条文规定处罚。如刑法第186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

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单位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除对犯罪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应处罚单位中的相关责任人员;而对单位中责任人的处罚,在判处自由刑之外,还要并处一定数量的罚金。除了刑法186条以外,刑法分则中还有一些条文以这种方式规定,如第187条、211条、220条等。 第二种是是对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明确规定单独的法定刑。如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对自然人犯该罪的,既判处自由刑,又判处罚金;而对单位犯该罪的,则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不并处罚金。①] 现行立法对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的罚金刑适用标准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有损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而且在客观上不利于罚金刑的有效执行。我们认为,从立法完善的角度看,对于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应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中的责任人员则只适用自由刑,不应再适用罚金刑。理由如下: 首先,单位犯罪具有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特殊性。单位犯罪是基于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的一种犯罪,其刑事责任具有整体性的特点。单位责任人员与单位组织之间不是共同犯罪的的关系,单位责

罚金刑易科之我见

罚金刑易科之我见 罚金刑是一种财产刑,它以犯罪人具有缴纳能力为执行的前提条件。失去了这个条件,罚金就不能执行。罚金刑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对同样的犯罪人由于贫富的差异在执行中出现不同的两种结果。为了维护罚金刑的严肃性,法律必须提供变通的解决办法,罚金刑易科就是主要的解决办法之一。虽然罚金刑易科问题只是属于罚金刑执行中的问题,但是,其重要性却足以关系到罚金刑本身的存亡。因此有必要对罚金刑易科问题进行探讨。 一、罚金刑易科的形式和现状 罚金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一定金钱为内容。因此,罚金对无经济能力的犯罪分子不能执行,这是其本身固有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补救,不同时期,不同国度,有不同的规定,但广泛采用的办法是易科。 刑罚易科制度,亦称换刑处分或易刑制度。具体到罚金刑易科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以罚金代替所宣告的徒刑,其二是以其他刑罚代替所宣告的罚金刑。我国刑法中没有易科的规定。根据外国的刑事立法,罚金刑易科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罚金易科自由刑、当被判处罚金刑的被告不能缴纳罚金时,易科自由刑以代替罚金刑。如德国、日本、印度、捷克、匈牙利等国都有这种规定。 2.罚金易科劳役:当被判刑人不能缴纳罚金时,易科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以代替罚金的缴纳。

3.易以训诫即以训诫代替罚金刑执行。1935年旧中国刑法第43条规定:“受拘役或罚金刑的宣告,而犯罪动机在公益上或道义上显可宥恕者,得易以训诫。” 4.自由刑易科罚金:即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以罚金代替短期自由刑。世界上部分国家刑法典中有这种规定。 在我国,罚金刑易科问题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的一个禁区。在理论界,人们大都认为我国现阶段应坚持禁止易科的原则。持这种观点的理由之一是,禁止易科徒刑和易科罚金,这是由我国刑罚的目的决定的。在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通过适用刑罚,剥夺犯罪分子的一定自由和其他权利,使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一定的惩罚,对防止犯罪分子继续犯罪是不可能的。如果对剥夺自由的犯罪分子易科罚金,只要缴纳一定金钱就可以获得自由,难以使犯罪人真正认罪服法,如果对适用罚金的犯罪分子易科徒刑,就会使其认为因无钱而坐牢,进而产生消极抵触情绪,对抗教育和改造,而达不到刑罚的目的。禁止易科的理由之二是,认为允许易科,违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总是有好有差的,如果因为其经济状况较差,无罗缴纳罚金而被剥夺自由或如果经济状况较好的犯罪分子通过缴纳金钱而不受拘禁,那么人人平等又如何解释呢?刑罚既经确定,再以易科变更,有失法律的严肃性,有失法律的尊严。这也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破坏,可能出现“以罚代刑”的现象。 在我国法律中,不允许将剥夺自由的刑罚易科为罚金,也不能将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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