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水利部公告[2018]3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水利部公告[2018]3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水利部公告[2018]3号)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

水利部公告[2018]3号

根据《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十条“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由水利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告”的要求,我部制订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现予以公告。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中检测能力要求中新增项目和参数于2019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时使用。

附件: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水利部

2018年4月4日

附件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所有类别的人员配备、业绩、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见表1。各个类别的检测能力要求见表2。

表1:人员配备、业绩、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表2:检测能力要求

注:表2中黑体字为新增参数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L 252-2000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and Flood Control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Prohect 2000-07-13发布 2000-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and Flood Control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Project SL 252-2000 主编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2000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的通知 水国科[2000]2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本标准实施后取代SDJ12-78《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试行)》,SDJ12-78(B)《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试行)补充规定》和SDJ217-87《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试行)》. 本标准自2000年8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二OOO年七月十三日 前言根据水利部1997年下达的技术标准制定(修改)计划,由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对SDJ12-78《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试行)》和SDJ217-87《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将上述两标准的内容合并,并作必要的补充,修改,定名为《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划分水利水电工程等别的规定; 2.确定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级别的规定; 3.对不同地区,不同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确定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的规定. 对SDJ12-78和SDJ217-87的内容的补充,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增加水闸工程和泵站工程等别的规定; 2.增加堤防工程级别,洪水标准和安全加高的规定: 3.增加灌溉,治涝,供水等工程建筑物洪水标准的规定; 4.对原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和洪水标准的规定作了修改; 5.对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和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作了局部调整; 6.原标准中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的规定,改在各专门规范规定.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方案

*** 水库工程 质量检测方案 批准: 审核: 编制: 贵州*** 工程有限公司*** 水库工程项目部二O—八年一月 四日 目录

1 工程概况 ............................................................. 1 ....... 2 编制说明 ............................................................. 1 ....... 2.1 编制依据...................................................... 1 ....... 2.2 编制目的和任务................................................ 1 ...... 3 质量检测基本情况 ..................................................... 2 ....... 3.1 委托检测...................................................... 2 ....... 3.2 检测组织机构.................................................. 2 ....... 3.3 试验仪器设备.................................................. 3 ....... 4 质量检测基本程序 ..................................................... 4 ....... 4.1 原材料检测程序................................................ 4 ...... 4.2 现场检测程序.................................................. 4 ....... 5 主要检测项目与检测内容 ............................................... 4 ...... 5.1 原材料........................................................ 4 ....... 5.2 中间产品...................................................... 6 ....... 6 过程控制 ............................................................. 7 ....... 6.1 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检查...................................... 7 .... 6.2 灌浆工程...................................................... 8 ....... 6.3 支护 (10) 6.4 输水钢管、球墨铸铁管安装 (10) 6.5 土工检测 (12) 7 质量检测保证措施 (13) 7.1 检测质量目标 (13)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方案(汇编)

***水库工程 质量检测方案 批准: 审核: 编制: 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水库工程项目部

二○一八年一月四日

目录 1工程概况 (1) 2编制说明 (1) 2.1编制依据 (1) 2.2编制目的和任务 (1) 3质量检测基本情况 (2) 3.1委托检测 (2) 3.2检测组织机构 (2) 3.3试验仪器设备 (3) 4质量检测基本程序 (4) 4.1原材料检测程序 (4) 4.2现场检测程序 (4) 5主要检测项目与检测内容 (4) 5.1原材料 (4) 5.2中间产品 (6) 6过程控制 (7) 6.1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检查 (7) 6.2灌浆工程 (7) 6.3支护 (9) 6.4输水钢管、球墨铸铁管安装 (9) 6.5土工检测 (10) 7质量检测保证措施 (11) 7.1检测质量目标 (11) 7.2抽样原则 (11) 7.3样品的处置措施 (12) 7.4试验前准备工作 (12) 7.5建立检测台账 (12) 7.6检测任务的管理程序 (13) 8取样计划表 (14)

1工程概况 工程规模、交通等基本情况。 2编制说明 2.1编制依据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6号)。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2016)。 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 4)、《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7)、《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15)。 8)、《水工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规程》(DL/T5330-2015)。 9)、《水工自密实混凝土技术规程》(DL/ T 5720-2015)。 10)、《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 T 3091-2015)。 11)、《水及燃气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 T 13295-2013)。 2.2编制目的和任务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施工合同》、《设计技术要求》、《施工技术要求》、相关规范和水利部水利建设管理总站的相关要求,结合水利部下发的《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编制本检测方案。 目的:为严格控制、把握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质量,为工程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质量数据,给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客观、科学的质量评价依据,执行验收工作程序。 任务:本项目的主要检测对象包括工程实体及其所使用的水工材料、中间产品、实体结构、金属结构、机电产品的制造和安装等。 采用重点观察和随机抽查的方式检查,确定抽查时机、地点、对象,抽检频率以相关规范为准。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水利工程作为一项大型的工程项目,其在工程完工之后并不是可以直接对工程进行交接的,一般来讲都是双方都是需要对水利工程的质量进行检验,只有验收合格之后才能办理交接手续,但如何才能判断水利工程质量是合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来告诉大家答案。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对水工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查内容分为质量检查项目和质量检测项目。其质量评定标准为:在主要检查项目符合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凡其他检查项目基本符合质量准,检测项目检测点总数中有70%及其以上符合质量标准的,即评定为质量合格;凡其他

检查项目符合质量标准,检测项目检测点总数中有90%及其以上符合质量标准的,即评定为质量优良。 二、水利工程质量检验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 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最新版】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 一、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按下表3.0.1确定。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 二、水工建筑物级别 1、一般规定1.1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工程的等别或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分级指标综合分析确定。1.2 综合利用水利水电工程中承担单一功能的单项建筑物的级别,应按其功能、规模确定;承担多项功能的建筑物级别,应按规模指标较高的确定。1.3 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水头低、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建筑物级别可降低一级。 1.4 对2~5级的高填方渠道、大跨度或高排架渡槽、高水头倒虹吸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后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1.5 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采用新型结构或基础的工程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时,对2~5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但洪水标准不予提

高。1.6 穿越堤防、渠道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不应低于相应堤防、渠道的级别。 2、水库及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级别 2.1 水库及水电站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在工程的等别和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4.2.1确定。 2.2 水库大坝按2.1条规定为2级、3级,如坝高超过表4.2.2规定的指标时,其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2.3 水库工程中最大高度超过200m的大坝建筑物,其级别应为1级,其设计标准应专门研究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4 当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与水库工程挡水建筑物共同挡水时,其建筑物级别应与挡水建筑物的级别一致按表4.2.1确定。当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不承担挡水任务、失事后不影响挡水建筑物安全时,其建筑物级别应根据水电站装机容量按表4.2.4确定。 3、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3.1 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属工程的等别按表4.2.1确定。3.2 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按表4.2.1规定为2级、3级,其校核洪水过闸流量分别大于5000m3/s、1000m3/s,其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规模分级标准[详]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规模分级标准 水库等级划分大、中、小型水库的等级是按照库容大小来划分的。大(一)型水库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 大(二)型水库库容大于1亿立方米而小于10亿立方米; 中型水库库容大于或等于0.1亿立方米而小于1亿立方米; 小(一)型水库库容大于或等于10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0万立方米;小(二)型水库库容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万立方米。

河流等级划分大、中、小型河流的等级是按照保护面积大小来划分的。 大型河流保护面积大于30万亩; 中型河流保护面积在1—30万亩之间; 小型河流保护面积小于1万亩。有众多支流汇入的是上游水量稳定且较高的是中游水量有所减少或转如地势低平地区的是下游上中游分界线一般是最后一条大支流的汇入地点中下游分界线一般是地势低平地区的边缘 堤防工程等级依据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确定,依据堤防工程设计规(GB50286-1998),堤防工程分为5级,详见表2。表2堤防工程的级别 堤防分类堤防按其所在位置及建筑材料进行分类。按所在位置,堤防可分为河(江)堤、海堤、湖堤、水库堤及渠(沟)堤等五种,详见表1 。

按建筑材料,堤防可分为土堤、砂堤、石堤、混凝土堤等四种。(1)土堤:由粘土、壤土筑成,主要建在平原地区江河沿岸、海岸、湖泊四周、排灌沟渠沿岸及水库周边。(2)砂堤:由沙土或砂砾石筑成,主要建在山区、丘陵区江河沿岸,水库周边、海岸。(3)石堤:由块石或条石筑成,主要建在海岸、取土困难的江河沿岸及城区河段沿岸。(4)混凝土堤:由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筑成,主要用于城区河段沿岸。 拦河闸等级划分 拦河闸等级是按照过闸流量大小划分的。大型拦河闸过闸流量大于1000立方米/秒;中型拦河闸过闸流量大于100立方米/秒而小于或等于1000立方米/秒;小型拦河闸过闸流量大于或等于10立方米/秒而小于100立方米/秒;流域 河流等级 一个流域的水系汇入主流的各级水流。如湘、资、沅、澧四水即为长江的支流。通常把直接汇入干流的支流,叫一级支流,汇入一级支流的支流叫二级支流,以此类推。如汉江是长江的第一级支流,丹江是长江的第二级支流。这种表示法的缺点是会把一些大小不同的河流纳入同一级支流,还有一种是分级法,从源头最小支流开始,称为一级河流,以后把二条一级河流汇合后的河段称为二级河流,以此类推到更高级别的河流,这种分级法确定的各级河流有相近的客观特征。直接或间接流入干流的河流。在较大的水系中,支流常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直接流入干流的称一级支流,直接流入一级支流的称二级支流,以此类推。支流级别与河道级别支流级别是在同一个水系中,把直接汇入干流的河流称为一级支流,直接汇入一级支流的称为二级支流,依此类推 河道等级 将在水系网中位于顶端,上游无进一步分支的河道称为一级河道,两条一级河道汇合后的河道称为二级河道,依此类推。所以一段支流的支流级别越高,其河道级别越低。每一级河道与更高一级河道数量之比称为级序分叉比或河系分叉比。一般来说,此比例大的情况相对于河流狭长、水流平稳。

水利工程监理等级范围

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U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川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U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川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 2.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 3.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1)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1个或者2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1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一、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分为合格、优良两个等级,其标准为: 1 合格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70 %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 优良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90 %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一)、划分工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优良两个等级,其标准为: 1 合格等级标准: 1)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 2)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 优良等级标准: 1)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其中优良工序应达到50 %及以上,且主要工序应达到优良等级。 2)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二)、不划分工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优良两个等级,其标准为: 1 合格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70 %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 优良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90 %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当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重新确定: 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3)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三、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分为合格、优良两个等级,其标准为: 1 合格等级标准:

洪水标准及工程等级的划分

第2章水利工程基础知识 本章要求: (一)了解洪水标准和工程等级的划分; (二)了解水库的特征水位和水库特征库容; (三)熟悉水工建筑的分类及特点; (四)了解水建筑物失事的主要原因; (五)掌握施工导流概念、导流标准、导流基本方法; (六)掌握施工围堰的类型,围堰施工技术; (七)熟悉截流的技术与方法。 2.1 洪水标准及工程等级的划分 2.1.1 洪水标准 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中不同等级的建筑物所采用的按某种频率或重现期表示的洪水称为洪水标准,包括洪峰流量和洪水总量。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所采用的洪水标准,分为设计洪水标准和校核洪水标准两种情况。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级别,结合风险度综合分析,合理选择,对失事后果严重的,应考虑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各类水利水电工程的洪水标准应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确定。 1.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山区、丘陵区和平原、滨海区分别确定。江河采取梯级开发方式,在确定各梯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时,还应结合江河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研究,相互协调。 ㈠.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表2-1确定。

(2)平原地区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按表2-2确定。 表2-2 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3)潮汐河口和滨海地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表2-3确定。 当山区、丘陵地区的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低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小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平原、滨海区标准确定。当平原、滨海地区的水利水电工程其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大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山区、丘陵地区标准确定。 2.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在表2-4的幅度内,考虑风险度综合分析,合理选用。 表2-4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2.1.2 工程等级的划分 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划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等,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下建设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和治涝等水利水电工程,见表2-5。

水利工程项目划分

JL31 工程项目划分报审表 (监理 [2014] 项分01号)合同名称:双柏县马龙河小流域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 合同编号:SB-MLHXL Y-JL-01 说明:本表一式 4 份,由监理机构填写。监理机构、承包人各

双柏县马龙河小流域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 施工项目划分及编码一览表 云南恒泽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双柏县项目监理部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审定:喻志平校核:赵智刚编写:杨朝阳

项目划分说明 1 概述 1.1本项目划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12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土石方工程》(SL631-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SL632-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SL633-2012)、《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结合其他有关规程、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制订的,适用于双柏县马龙河小流域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 1.2本工程项目共划分为3级,按顺序依次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单元工程是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和等级评定的最小项目,单元工程质量的优良品率决定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 1.3本工程项目划分同时也考虑到工程信息管理,有利于各类工程信息的分类整理、记录、查询和保存。壹佰壹拾壹万柒仟伍佰零陆元伍角陆分 2 2.1工程项目按3级划分,各级项目定义如下: (1)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施工条件或有独立运行功能的工程项目。 (2) 分部工程:指组成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 (3) 单元工程:指组成分部工程的由几个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工程质量考核和工程支付审核的基础。 2.2主要分部工程指分部工程中对工程质量影响较大的项目。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中,只有主要分部工程被评为优良,该单位工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完整

1 总则 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化,特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 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 2 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 3 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 4 小(1)型水闸工程。 1.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水利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1.0.6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 《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GB50086—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水闸施工规》(SL27—91)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SL53—9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SL288—200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SDJ207—82) 《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 1.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 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2.0.2质量检验 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2.0.3质量评定 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 2.0.4单位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怎样划分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如何划分? 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252—2000)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划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等。分等的指标有库容、防洪、灌溉、治涝、供水和发电等。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如何划分? 答: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工程的等别,以及建筑物的重要性确定为五级,分别为1、2、3、4、5级。堤防工程的级别,应该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50286-98)确定。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主要由防洪对象的防洪要求而定,分别为1、2、3、4、5级。 水库与堤防的特征水位有哪些? 答:水库的特征水位有:(1)校核洪水位;(2)设计洪水位;(3)防洪高水位;(4)正常蓄水位(正常高水位、设计蓄水位、兴利水位);(5)防洪限制水位(汛前限制水位);(6)死水位。 河道工程特征水位有:(1)设防(防汛)水位。开始组织群众防汛的水位。(2)警戒水位。当水位达到设防水位后继续上升到某一水位时,防洪堤随时可能出险,防汛人员必须迅速开赴防汛前线,准备抢险,这一水位称警戒水位。(3)保证水位。即堤防的设计洪水位,河流遇堤防的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案例7: 背景资料某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位于我国西北某省,枯水期流量很少;坝型为土石坝,粘土心墙防渗;坝址处河道较窄,岸坡平缓。 工程中的某分部工程包括坝基开挖、坝基防渗及坝体填筑,该分部工程验收结论为“本分部工程划分为80个单元工程,其中合格30个,优良50个,主要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质量优良,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混凝土拌合物质量达到优良,故本分部工程优良。” 问题: 1.根据该项目的工程条件,请你选择合理的施工导流方式及其泄水建筑物类型。

水利水电工程规模等级划分1

表2.1.1 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工 程等别工程规模 水库总库容 (108m3) 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 保护城镇及工 矿企业的重要 性 保护农田 (104亩) 治涝面积 (104亩) 灌溉面 积(104 亩) 供水对象重 要性 装机容量 (104kW) I 大(1)型≥10特别重要≥500≥200≥150特别重要≥120Ⅱ大(2)型10~1.0 重要500~100 200~60 150~50 重要120~30 Ⅲ中型 1.0~0.10 中等100~30 60~15 50~5 中等30~5 IV 小(1)型0.10~0.01 一般30~5 15~3 5~0.5 一般5~1 V 小(2)型0.01~0.001 <5 <3 <0.5 <1 表2.2.1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次要建筑物 I 1 3 Ⅱ 2 3 Ⅲ 3 4 IV 4 5 V 5 5 表2.2.6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级别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 限(年)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规模 高度(m) 库容(108m3) 3 有特殊要求的1级永 久性水工建筑物 淹没重要城镇、工矿企业、交通干线或 推迟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造 成重大灾害和损失 >3 >50 >1.0 4 1、2级永久性水工建 筑物 淹没一般城镇、工矿企业、或影响工程 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而造成较 大经济损失 3~1.5 50~15 1.0~0.1 5 3、4级永久性水工建 筑物 淹没基坑、但对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 组发电影响不大,经济损失较小 <1.5 <15 <0.1 表3.2.7 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坝型 拦洪库容(108m3) >1.0 1.0~0.1 <0.1 土石坝>100 100~50 50~20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50 50~20 20~10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部分(最终)

第六章工程质量检测 第一节概述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度量、测量或试验,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质量检测是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关键技术环节,是质量监督和监理的重要手段,检测成果是质量改进的依据,是工程质量评定、工程安全评价与鉴定、工程验收的依据,也是质量纠纷评价、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工程质量检测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及时性、权威性及局限性。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不同主体,质量检测的类型主要包括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项目法人委托检测、政府监督抽检等。不同类型的检测工作在建设程序上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体系,在工程质量控制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检测方式主要包括: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跟踪检测、验收前抽检(项目法人委托)等。 (一)施工单位自检

施工单位自检是指施工单位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的项目数量进行的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是全过程、全方位的检测,具有明确检测容和数量规定,是施工质量控制的关键,也是整个检测工作体系的基础。 (二)监理单位平行检测、跟踪检测 监理单位跟踪检测是指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监理单位平行检测是指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根据规按一定比例对施工质量进行独立抽样检测,以核验施工自检的成果。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SL288),跟踪检测数量为: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平行检测数量为: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 监理单位的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是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对施工质量进行的检测,对自检和工程质量具有一定的复验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知识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知识 标签:水利水电工程水利等级划分综合水电项目水工建筑物级别永久性水工建筑级别 一、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1.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按下表3.0.1确定。 2.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

二、水工建筑物级别 1、一般规定1.1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工程的等别或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分级指标综合分析确定。 1.2 综合利用水利水电工程中承担单一功能的单项建筑物的级别,应按其功能、规模确定;承担多项功能的建筑物级别,应按规模指标较

高的确定。 1.3 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水头低、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建筑物级别可降低一级。 1.4 对2~5级的高填方渠道、大跨度或高排架渡槽、高水头倒虹吸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后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1.5 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采用新型结构或基础的工程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时,对2~5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1.6 穿越堤防、渠道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不应低于相应堤防、渠道的级别。 2、水库及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级别 2.1 水库及水电站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在工程的等别和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4.2.1确定。

2.2 水库大坝按2.1条规定为2级、3级,如坝高超过表4.2.2规定的指标时,其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2.3 水库工程中最大高度超过200m的大坝建筑物,其级别应为1级,其设计标准应专门研究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4 当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与水库工程挡水建筑物共同挡水时,其建筑物级别应与挡水建筑物的级别一致按表4.2.1确定。当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不承担挡水任务、失事后不影响挡水建筑物安全时,其建筑物级别应根据水电站装机容量按表4.2.4确定。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概述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概述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 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度量、测量或试验,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质量检测是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关键技术环节,是质量监督和监理的重要手段,检精品文档,超值下载 测成果是质量改进的依据,是工程质量评定、工程安全 评价与鉴定、工程验收的依据,也是质量纠纷评价、质量事 故处理的依据。工程质量检测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及时性、权威性及局限性。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不同主体,质量检测 的类型主要包括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和跟踪检 测、项目法人委托检测、政府监督抽检等。不同类型的检测 工作在建设程序上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体系,在工程质量控 制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检测方式 主要包括: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跟踪检测、验收前

抽检(项目法人委托)等。 (一)施工单位自检 施工单位自检是指施工单位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的项目数量进行的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是全过程、全方位的检测,具有明确检测内容和数量规定,是施工质量控制的关键,也是整个检测工作体系的基础。 (二)监理单位平行检测、跟踪检测 监理单位跟踪检测是指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监理单位平行检测是指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根据规范按一定比例对施工质量进行独立抽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 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 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 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 明“无”等字样。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项目进行的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

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 2、技术服务的内容: 3、技术服务的方式: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2、技术服务期限:; 3、技术服务进度:;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 2、提供工作条件: (1); 3、其他:。 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 式:。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252-2000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的通知 水国科[2000]283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 本标准实施后取代SDJ12-78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山区、丘陵区部分)( 试行) 》、SDJ12-78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山区、丘陵区部分)( 试行) 补充规定》和SDJ217-87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平原、滨海部分)( 试行) 》。 本标准自2000 年8 月 1 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年七月十三日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 252-2000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and Flood Control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Project 主编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2000 年8 月1 日

前言 根据水利部 1997 年下达的技术标准制定 ( 修改 ) 计划,由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对 SDJ12-78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 山区、丘陵区部分 ) 》 ( 试行 ) 和 SDJ217-87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 平原、滨海部分 ) 》 ( 试行 ) 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将上述两标准的内容合并,并作必要的补充、修改,定名为《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划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的规定; 2 、确定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级别的规定; 3 、对不同地区、不同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确定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的规定。 对 SDJ12-78 和 SDJ217-87 内容的补充、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增加水闸工程和泵站工程等别的规定; 2 、增加堤防工程级别、洪水标准和安全加高的规定。 3 、增加灌溉、治涝、供水等工程建筑物洪水标准的规定; 4 、对原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和洪水标准的规定作了修改; 5 、对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和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作了局部调整。 6 、原标准中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的规定,改在各专门规范规定。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编制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麟祥陈鉴王忠法魏山忠陈肃利钟琦 汪洪黄建和魏新柱蒋季恺黄启知陈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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