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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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4年10月(2016-01-05 18: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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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北京律协操作指引专业委员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法律尽职调查分类:办事指南

前言

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及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在此基础上,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

引》。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

第三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办理

第一节法律尽职调查对承办律师的要求和职责

第二节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第三节法律尽职调查内容

第四节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撰写及交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引目的】

为了更好地促进本市律师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规范律师相关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民、商事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指引适用范围】

北京市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证券发行、收购兼并、重大资产重组或转让、金融机构贷款等业务领域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时,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指引之局限】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因被调查的企业所属行业、领域不同而各有其特点,本指引仅涉及企业法律尽职调查业务中具有普遍共性的事项。

第四条【定义】

除非本指引上下文另有规定,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1、企业: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2、被调查企业:指接受法律尽职调查的目标企业。

3、委托人:指委托承办律所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当事人。委托人可能同时是被调查企业。

4、第三人:指委托人、承办律所、承办律师以外的任何人。

5、承办律所:指接受委托人委托,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6、承办律师:指接受承办律所指派,具体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律师。

7、尽职调查清单:指由承办律师草拟、向被调查企业发出、要求其收集清单中的文件资料并加盖公章后提供给律师进行审阅的清单或问卷。

8、工作成果:指承办律师制作的于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完毕时提交给委托人的有关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结果的报告及文件,通常是指《尽职调查报告》。如委托人及承办律所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法律:本指引中的“法律,,一词及“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并用时,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颁布的法律。除上述情形外,本指引所指“法律”,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的司法解释,但不包括地方政府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基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修订)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

第六条【法律尽职调查业务】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通常表现为承办律师综合其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积累的从业经验,对被调查企业的主体合法性存续、资产情况、债权债务、对外担保、业务开展、重大合同、税务、环保、劳动关系、

关联关系、涉讼仲裁及可能涉及的行政处罚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充分、详实的调查。

第七条【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

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是承办津师通过法律尽职调查,了解被调查企业、被调查资产是否存在不适合从事委托人拟进行的交易、证券发行等商业、经济活动的法律障碍,对被调查企业相关情况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客观评价,进而向委托人提出相应的风险提示和必要的法律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法律尽职调查的介入阶段】

依据承办律师介入时间的不同,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可分为竞标阶段、投资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达成阶段、补充尽职调查及/或交易先决条件核查阶段。

第九条【预先审查】

承办律所及委托人在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之前,应当进行预先审查,具体审查内容包括:

1、承办律师应当向委托人初步了解,受委托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被调查企业、所涉交易事项和交易背景。

2、发现法律尽职调查事项或交易事项,存在明显的、难以克服的法律障碍的,承办律师应当在《委托协议》订立之前向委托人进行说明。委托人仍继续委托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应在《委托协议》中载明上述事实。

3、发现法律尽职调查事项部分涉及境外的,承办律师应当在《委托协议》订立之前向委托人进行说明,并建议委托人就境外范围的业务委托具备执业资格的境外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4、法律尽职调查事项处于承办律师较为陌生的专业领域,又难以及时补充相关专业知识并满足工作需要的,承办律师应寻求及相关专业律师的合作以获得专业指导。

第十条【《专项委托协议》】

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专项律师业务,应当由承办律所事先及委托人订立《委托协议》。该《委托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范围及要求

2、法律尽职调查所需资料及信息的提供

3、工作期限

4、工作成果的形式及提交方式

5、报酬、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6、违约责任

7、责任限制

8、风险提示

9、其他

第十一条【委托范围及要求】

《委托协议》可约定及委托范围及要求相关的如下内容:

11.1、法律尽职调查的对象,即被调查企业;

11.2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范围。该工作范围一般不包括:

1、法律尽职调查所涉交易事项在经济上或技术上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适当性;

2、为法律尽职调查所涉交易事项设计交易架构或模式,但承办律所及委托人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3、法律尽职调查所涉交易事项的商业风险评价;

4、超出律师法律专业知识领域合理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所需资料及信息的提供】

《委托协议》可约定所需资料及信息的提供,相关内容参考如下: 12.1、委托人应当提供或促成被调查企业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所需的资料和信息的范围、形式和内容,以及提供的期限;

12.2、如有可能,有关资料及信息均应提供原件以及经被调查企业确认及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12.3、双方发送和收取资料及信息的电子邮箱地址和通讯地址; 12.4由于被调查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或未能如实提供,且承办律师因调查时间、手段所限无法全面收集,从而导致所收集的资料存在信息不足、不实、失效等相关的不利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第十三条【法律尽职调查的依据】

《委托协议》可约定法律尽职调查的依据,相关内容参考如下: 13.1委托人、被调查企业提供及承办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期间收集的资料及信息;

13.2提交工作成果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工作成果的交付期限和方式】

《委托协议》可约定工作成果的交付期限和万式,相关内容参考如下: 14.1工作成果的交付期限和方式;

14.2委托人、被调查企业返延提供法律尽职调查资料及信息,或改变对法律尽职调查的具体要求的,上述交付期限应进行相应顺延。

第十五条【报酬、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委托协议》可约定报酬、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相关内容参考如下:

15.1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1、服务报价应以实际工作量为基础并结合合理利润测算。服务报酬价格应由承办律所及委托人协商确定,承办律所不得以倾销等方式故意压低报价、扰乱市场秩序。

2、承办律所可以及委托人协商确定服务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15.2如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委托人提出增加调查工作量的,委托人应当根据工作量的增加情况另行支付报酬;

15.3因法律尽职调查通常会包括赴被调查企业实地核查,承办律师可能会发生差旅、住宿、餐饮等工作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或报销,同时双方应约定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第十六条【责任限制】

由于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报酬及承办律师及其承办律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常不成比例,《委托协议》可设置责任限制条款对其责任予以合理限制,但需以醒目方式标注。

第十七条【风险提示】

除前述第九条外,在《委托协议》订立之前己经发现的其他重大风险,可直接在《委托协议》中向委托人予以明确提示。

第三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办理

第一节法律尽职调查对承办律师的要求和职责

第十八条【基本要求】

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承办律师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承办律师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对于收集调查材刽等事项,承办律师应当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被调查企业提拱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

3、承办律师应当就业务事项是否及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做出分析、判断;

4、承办律师应当制作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5、承办律师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以查验事实为依据,独立做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

6、承办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做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和理由;

7、承办律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内容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8、承办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尽职调查的工作底稿和至少一份尽职调

查报告最终稿,且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第十九条【作为投资人律师的职责】

作为投资人律师,承办律师应当做到:

1、根据法律尽职调查范围、时间、被调查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预期工作量,组建承办律师团队;

2、了解项目类型、结构、商业目的,审阅相关意向书或备忘录,出具尽职调查清单;

3、审查文件,如有必要,根据尽职调查的情况,出具法律尽职调查补充文件清单;

4、依据法律尽职调查项目的性质、特点和需要,制作被调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提纲、被调查企业客户谈话提纲;

5、依据法律尽职调查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尽职调查的重点问题。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调查范围之外的事项对拟定交易将产生重大影响时,承办律师应及时及委托人沟通;

6、有选择地进行文件摘要。承办律师做文件摘要,应当首先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判断重要内容及问题,再做针对性的记录及总结;

7、及被调查企业、政府部门、其他中介机构做有效沟通并及时充分地向委托人汇报;

8、起草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报告摘要承办律师应当在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中做简明扼要的法律分析,以使委托人了解相关问题的法律后果,提示和分析潜在的法律风险,继而评估该风险对交易或委托人的影响,并提示解决该风险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条【作为被调查企业律师的职责】

作为被调查企业律师,承办律师应当做到:

1、为防止被调查企业相关商业秘密或技术信息的泄露,承办律师应当要求投资方签署保密协议,尽到保密义务;

2、审查投资方律师提供的法律尽职谓查清单及其他要求;

3、及投资方或其律师协商确定尽职谓查范围和相关文件提供、现场调查等的时间安排;

4、根据投资方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协助被调查企业收集、整理相关文件,并做相关记录;

5、审查拟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超出尽职调查范围。承办律师不应故意隐瞒本属于尽职调查范围的文件资料,即使该等资料可能对拟定交易带来消极影响;

6、协助委托人制定被调查企业文件资料存放管理规定,防止文件丢失、损坏或无关人员介入;

7、协调投资方或其律师及委托人相关人员的访谈、交流,全程把控进度,防止不必要的迟延。

第二节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第二十一条【准备阶段需确定事项】

尽职调查工作的最终完成,以承办律师就被调查企业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为目的,所以在接受委托时,承办律师团队牵头人(通常为项目负责合伙人)即应依据限定的时间,以经验和认识水平来判断尽职调查的范围和深度,并就以下方面及委托人达成共识:

21.1确认尽职调查的原因:确认委托人拟进行的商业交易和要求调查的原因。这有助于承办律师准确把握委托人的服务需求,把握尽职调查工作的方向。

21.2确认尽职调查所服务的交易模式:询问委托人已经确定或计划采取的具体商业交易模式。这有助于承办律师围绕商业交易模式所可能发生的风险点,合理确定尽职调查工作范围,最大程度降低和规避交易风险。如果委托人已经确认交易模式,则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执业经验,预判该交易模式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如果认为委托人确认的交易模式存在法律障碍或其他不可行因素、瑕疵,承办律师应当在尽职调查准备阶段提出,并建议委托人做出合理调整。

21.3确认商业交易基准日:承办律师应当及委托人确认拟从事商业交易和调查的基准日,也即法律尽职调查服务仅应涵盖该基准日之前被调查企业的法律情况。该基准日通常也及财务尽职调查基准日相同,并作为商业交易确认交易价格的日期:

21.4确认被调查企业:承办律师应当在了解委托人陈述的尽职调查原因,以及交易模式后,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帮助委托人准确地选择和确认被调查企业,以免遗漏应当被列入交易和调查范围的企业,导致后续需要补充尽职调查,或者将多余的被调查企业列入尽职调查范围,浪费委托人的时间和金钱。

21.5确认尽职调查的具体范围、深度和广度:明确尽职调查拟包含以

及排除的事项,以及应考虑的关键经营、商业、法律因素。这有助于委托人和承办律师,对尽职调查工作做出合理的期待和预判,同时有效减少委托人及承办律师之间对于尽职调查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争议。

21.6确认参加尽职调查的人员数量和资历:根据尽职调查的范围、深度和广度,及委托人确认参加尽职调查的专业律师数量、资历。这有助于委托人树立对承办律师即将从事的尽职调查工作的信心,同时也给委托人对具体提供服务的承办律师的数量和资历提出异议的机会。

21.7确认尽职调查过程和方法:包括拟详细核查的事项、调查取样程序、需要被调查企业参及调查的人员范围、需要走访的有关机关和单位、调查人员将使用的问卷格式等内容。

21.8确认尽职调查服务期限:根据对尽职调查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预判,确认承办律师需要的工作时间,并尽量留一些机动时间。通常而言,承办律师的工作期限,可能因为被调查企业是否配合,提供资料、文件的快慢等而受到影响。因此,承办律师在确定大致服务期限时,要把可能的影响因素同委托人事先说明。

21.9评估尽职调查的成本数据:为每一泣调查人员或起草人员制订时间成本和支出预算(特别注意从事较多外围工作的人员)这有助于承办律所控制服务成本,并提前让委托人了解除了法律服务费以外未来需妥报销的费用幅度。

第二十二条【承办律师团队组建】

在委托人及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团队组建应考虑:

22.1选定团队主要负责人、总审承办律师及主要承办律师团队成员;

22.2确定工作小组及工作分配。一般情况下,可以由每两名承办律师组成一个工作小组,其中一名承办律师主要担任摘要及报告部分的起草人,另一名律师在协助前者从事同样的工作外,将主要负责调查访谈、独立性调查等工作;

22.3选定总联络人,协助总审承办律师负责团队的对外联系,以及对内发布指示、公告、督促尽职调查工作进度、催收报告草稿等工作;

22.4选定文件管理员,协助总审承办律师负责调查项目相关文件的整理(总协调工作)以及文件保管工作;

22.5如果团队人数较多且需出差在外地进行尽职调查,还可视需要配备一名或多名生活秘书,负责处理团队的一切非业务杂务,并协助文件管理员完成相应工作;

22.6尽职调查的程度、具体要求常常在调查进行过程中才会明确。在需要时,应当对团队做根本性的改变或增加人员配备,但是团队负责人就此类变动事宜应积极及委托人沟通,且应严格把控;

22.7前述团队人员及分工,可根据尽职调查项目的实际需要互相合

理兼任,但需经团队主要负责人或总审承办律师同意。

第二十三条【具体工作安排】

如果报告将由二人以上组成的团队完成,以下问题必须尽早解决: 23.1选定总审承办律师,负责以下内容:

23.1.1监督每一部分起草人员对《尽职调查报告》中各自负责的部分进行摘要事项的准备,检查其所写摘要的精确性和完整度(如及每个起草人员开会讨论所分配的事项);

23.1.2向承办律师团队确定尽职调查工作质量要求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事先确认的质量控制措施得以实施;

23.1.3详审摘要要点的关联性,:汇编摘要的终稿;

23.1.4汇编、汇总《尽职请查报告》,理清附录顺序,力求格式、定义的使用、章节编号(特别是在目录、摘要部分)写作体例具有一致性;

23.1.5协请起草少、员,制订最后期限。督促进展慢的调查人员,重新分配人员以尽快完成较繁重的任务;

23.1.6负责向委托人做汇总报告。

23.2如果项目具有可分性,可指定两位“总审律师”,就上述总审工作再做分配。

23.2.1制备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基础事项”、“尽职调查方法”部分和“尽职调查假设”、“尽职调查一般考虑事项”等附件文件,并确保附件己备好并发放,以使所有的起草人员了解这几部分附件的内容,并在做自己报告部分时建议增改。原则上,前述附件在交到每个人手

中时已经是定稿文件,不应进行修改;

23.2.2准备并发放一套拟用在报告中的定义(并随时更新),所有的起草人员应遵循此定义,并在必要时规定新的定义;

23.2.3让所有起草人员了解拟使用的《尽职调查报告》格式范例,分配其各自应负责编写的部分。确定需要进一步分配任务的部分,并分配工作任务。每个起草人要提供被分配部分的摘要事项,以供及总审律师讨论;

23.2.4为每位调查人员制订严格的时间表并监督其遵守;

23.2.5及内部人员及委托人制订将用于被调查企业访谈的尽职调查清单、问卷。确保调查人员了解清单、问卷的全部内容和调查目的;

23.2.6附录的内容、格式及拟用的标题应尽早达成共识。请切记:要充分重视附录将被用于被尽职调查的主要收购/股东协议的可能性。所以,非常有必要在开始时就保证

附录内容和格式的准确,这将为以后修改长篇的附件时节省大量时间;

23.2.7确定分组负责人或承办律师的职责;

23.2.8负责及被调查企业或/及其指定人员或/及代理人员(“被调查企业联络人”)确定交接工作职责,并及其保持必要的良好沟通关系;

23.2.9在早期阶段确定对每部分尽职调查报告承担最终责任并最后定稿的最终责任人。一般情况下,每部分尽职调查报告的最终责任人应当由执业律师来承担。最终责任人应当根据其负责部分的结论,最终确定本部分的摘要要点以及假设、一般考虑事项部分的明确条文。

第二十四条【制作法律依据文件夹】

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法律尽职调查所涉及的领域,被调查企业的内、外资性质、经营范围以及本次商业交易等特性.进行专项法律调研,并制作法律、法规依据的文件夹(可为电子文档),供承办律师团队随时查阅。

第二十五条【制作尽职调查清单】

承办律师应当根据尽职摘查工作范围,并结合被调查企业和被调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作尽职调查清单。尽职调查清单的制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25.1尽职调查清单是法律尽职调查最经常使用的工具,项目投资、收购兼并、公司股票发行和上市使用的清单不同,但都包括:被调查企业组织结构的基本法律文件、重大资产、重大合同、税务、劳动人事管理、重大债权债务、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基本内容。

25.2尽管存在调查内容的共性,但是,法律尽职调查清单,仍然要围绕尽职调查的重点目标起草。例如:在公司股权并购尽职调查中,尽职调查清单内容要更加侧重公司的历史沿革、股东出资是否充实、股权是否存在质押等权利负担;在资产并购尽职调查中,尽职调查清单内容要更加侧重并购资产的权属合法性,是否存在抵押、出租或其他权利负担等。

25.3承办律师应当要求被调查企业准确填写尽职调查清单问题并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要求被调查企业对全部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性负责,对于适用于被调查企业但未能提供的相关文件,应当要求被调查企业明确注明未能提供之理由。

25.4承办律师应根据被调查企业的对尽职调查清单的反馈开展下一步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尽职调查资料获取】

依据制作的尽职调查清单,承办律师应当向被调查企业获取相关文件和资料,并注意:

1、有效安排承办律师团队内关于文件索取的工作分工,避免向被调查企业重复索取;

2、要充分重视被调查企业延误提交调查资料的可能性,做好督促工作,这直接关系到承办律师正式进入被调查企业开始尽职调查的时间、尽职调查工作的效率以及完成的尽职调查工作的期限;

3、在获准进入被调查企业专为团队开放的档案室后,承办团队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按分组将调查文件进行重新整理;

4、应遵守被调查企业事先确定的阅卷规则,如果规定不能复印、扫描文件,就尽早开始阅卷并仔细摘抄相关信息,制作工作底稿;

5、重视在早期阶段及被调查企业总联络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6、调查人员应当重视通过当面沟通的方式获取信息,但同时应当注意此类信息的客观性;

7、负责文件获取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查看被调查企业对资料提供的

回复,并对遗漏或延误进行跟进处理。

第二十七条【制作补充尽职调查清单】

在完成上述下作后,律师团队应迅速对已获取的全部文件进行初审,并依据经验判断,发现可能漏掉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文件缺失状况。调查承办律师应及时将前述文件缺失情况汇总至被调查企业总联络人,并在总联络人进行甄别后,开始着手制作第一次补充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提供补充尽职调查清单并继续索取资料】

承办律师应将起草完毕的补充尽职调查清单提供给被调查企业,并委托专人联系被调查企业,督促索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制作被调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访问提纲】根据法律尽职调查的需要,为了更加准确和详细地了解被调查企业的情况,实现调查目的,承办律师在取得委托人许可后,可以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被调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进行访问,并在访问前制作相关访问提纲。

第三十条【制作被调查企业客户访问提纲】

对于某些被调查企业,尤其是对于服务类企业,客户评价更能够反映被调查企业的实际实力和发展前景。如有必要,承办律师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以事先制作被调查企业客户访问提纲,在征得被调查企业同意后,对其客户进行访问。

第三十一条【创建文档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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