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中地域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城镇化”中地域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城镇化”中地域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城镇化”中地域文化遗产[1]的保护与利用

内容提要:“城镇化”的大规模推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变得刻不容缓。特别是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遗产,其不仅承担着历史传承功能还是现代都市人“乡愁”的寄托。因此面对不断推进的建设浪潮,需要建立文化遗产的进入退出机制、日常保护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并进一步加强对文化遗产的研究和利用,使得地域文化遗产真正成为一地的文化标识,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城镇化、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城镇化”是由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具体包括人口职业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转变、土地及地域空间的变化[2]。在这一过程中,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形势日趋严峻,特别是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文化遗产,其生存空间受到越来越多的挤压。

一、文化标识的地域属性

人类是文化动物,所以珍视作为人文环境内容之一的文化遗产[3]。文化标识即能代表地域文化的各类文化遗产,比如乡土文化中的古村落、古祠堂;运河文化中的古码头、古碶闸;渔盐文化中的古渔会和古盐场,这些具有多样性与传承性的文化标识,它们不但可以反映当时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精神信仰,也是现代都市人“乡愁”的触发点。因此这些文化标识具有一定的地域属性,即这些文化标识也只有存在于其生长的环境与土壤中才能体现真正的价值,发挥其真正的作用。文化遗产的珍贵,往往不仅存在于本体,还体现于其存在的历史环境中,正因为历史环境的存留,才使文化遗产的生命价值融合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之中,对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的行为起着无法替代的潜移默化的作用[4]。如果人为的迁移或将其刻意的聚集于一处,其实也就破坏了地域文化遗产本来的面貌,其存在的价值大大降低甚至丧失。然而在现实的工作中,为了土地的出让和城市的建设,往往改变了这些文化标识所存在的环境。比如老宅就应以古村落为环境,作为家乡的标识对于国内外游子也只有放置于原来的风貌中才能勾起那长长的“乡愁”,但是如果将此宅置于高楼林立的环境中,对于游子们来说就好比在五星级酒店吃妈妈做的鸡蛋面,早已没有了原来的味道。针对地域文化明显的文化遗产,我们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应关注其生长环境,否则将使它的存在显得不伦不类。这样我们的保护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城镇化”中对地域文化遗产要加强原地保护、整体保护,使保存下来的文化遗产更具“乡愁”气息。目前我们国家正处在社会发展高速期,同时也面临着许多已知和未知的困难,实现“中国梦”需要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努力,应该发挥文化遗产在社会发展中的“润滑剂”作用,使我们在工作中既有干劲也有凝聚力,使全国人民上下齐心共建我们美好的祖国。但是在“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中,文化遗产却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新的问题。

二、“城镇化”中地域文化标识所面临的问题

所谓“城镇化”的即依附于农村土地的农业劳动力越来越多向城镇非农产业转移、分散的农村人口逐步向各种类型的城镇地域空间集聚、城镇建设促进城镇物质环境改善和城镇景观地域拓展或更新、城市文明和城市生活方式的传播和扩散[5]。因此在这一过程中文化遗产保护环境也相应发展变化。

(一)、“城镇化”中环境的变化对文化遗产的影响。原先处于乡村的文化遗产在“城镇化”中进入城市环境中,其所存在的历史环境发生了变化使其传承的历史信息或多或少地丢失了。同时由于城市相较于农村还有人口聚居规模大、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高等特征[6],使得城市中文化遗产的保护压力更大。

(二)、“城镇化”中生活模式的变化对文化遗产的影响。原先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生产生活模式逐步转变为以工业与服务业为主的生活模式。因此对文化遗产的利用状况也出现了变化。如原先只需过人力的的古桥梁现在需要过机动车。原先位于村中的古祠堂等历史建筑,也许现在要作为旅游景点,从而对这些文化遗产的部分改造也变得在所难免。

(三)、“城镇化”中老百姓观念的变化对文化遗产保护环境的影响。人口流动加速了对原有的文化认同、宗族意识的冲击。同时也使原先自发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乡规,在“城镇化”的推进中逐渐瓦解。人们对本土文化遗产也缺少了应有情感,也缺少了自发的约束机制,使得文化遗产更容易被人为有意无意的破坏。

(四)、“城镇化”中使古村落这类不见于城市的文化遗产面临更严峻形势,一是城市土地资源紧张,往往无法为其留出这么大的土地。二是即便个别地方保护下来了,也往往是人去楼空,缺少了古村落应有的生活气息。

(五),“城镇化”中的大规模高速度的建设,使文化遗产面临更直接的危害。城镇化建设中涉及到文化遗产的频率很高,范围也很大。目前各地保护机构也未能及时出台保护细则,使得文化遗产在很多情况下,在未经过科学评估就迁移或者拆除了,文化遗产保护面临被动局面。

三、“城镇化”中文化遗产的保护对策

(一)建立文化遗产价值评估机制。

面对“城镇化”不断推进,城市建设中碰到的文化遗产数量越来越多、类型越来越复杂,目前的情况基本是出现了问题找几个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专家来协商一下,就确定是否保护、怎么保护。这种方式太过依赖个人因素也使文化遗产保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建立文化遗产价值评估机制迫在眉睫。

1、由当地政府组织本地区文化遗产专家、地方文化名人、政府官员、普通公众、高校学者及上级文化部门人员组成评估委员会,根据城市发展和文化遗产状况不定期对本地区文化遗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或更新。文化遗产行政主管部门为评估委员会的召集人。

2、文化遗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评估指标,定性评估与量化评价结合。评估委员会根据指标分项打分确定其是否属于文化遗产,并着重关注具有本土特色的文化遗产。如属于文化遗产则进入量化评价体系,否则暂不进行量化评估。

3、进入量化评价体系后,由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组织专业人员根据该文化遗产的历史沿革、布局结构、规模体量、工艺水准、文化内涵、名人关系,艺术构件及与当地历史文化的关系确定价值,并结合已有的评价体系将各类文化遗产划分为以下几类:

(1)、公布为由建设、规划、文化共同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名城。

(2)、进入受文物法律法规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点)。

(3)、进入由当地政府公布的全国文物普查名录。

(4)、进入由各省、市评选的优秀古建筑等保护体系的文化遗产。

(5)、未进入上述名录但有保护价值的文化遗产。

(6)、价值降低或消失需降级或取消保护的文化遗产。

4、根据上述前五类遗产保护要求和涉及规划的重要性确定保护措施,如必须原址保护,可迁移保护、部分重点保护、风貌保护等,如同一文化遗产重复进入多条保护标准,则按最早标准执行。城市建设中遇到相关遗产时以上述标准为框架,由各地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专家在此范围内裁量。如属于第六类的,还需经评估委员会审议认可,方可公示执行。

5、建立评价公示机制,评价完成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公示,如大众对相关问题有异议,文化遗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6、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固定的合作方式,加深文化遗产方面的研究,为科学评估提供

依据。

7、定期进行评估机制运行情况与效果的的反馈,及时调整和更正不适合的评估标准。如遇到个别紧急情况,可临时由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召集相关人员专门针对某一种文化遗产确定其保护标准。从而使评估机制与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动态联系。

评估机制的建立主要用来决定文化遗产是否进入保护或进入哪级保护,以及价值降低或消失的文化遗产退出的重要依据。是文化遗产保护重要关卡和基础。

(二)落实文化遗产责任考核机制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进入保护范围的文化遗产成倍增长,因此在保护中需要明确各主体的保护责任,强化其责任意识。

1、加强规划中文化遗产的保护。保证在规划层面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对规划中涉及到的文化遗产需要明确拆迁中的保护的主体、建设中的保护的主体、以及相关主体交接过程中的责任,并细化各主体相应的保护措施。在规划编制中过程让各责任主体参与其中,提前了解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和需要采取的措施。真正实施过程中可以做到心中有数。另外规划、文化、建设、消防、发改、乡镇等机构部门要确保各自责任落实与监管到位,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

2、加强日常巡查保护。健立巡查制度,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结合节假日与各种例行检查,安排好定期与不定期巡查工作。重点对象是聚居人口多的古建筑、无人看管的古墓葬、各类非公文化遗产及新发现文化遗产。与村、社区建立联动机制,落实好责任人与管理制度,共同保护好区域内的文化遗产,各地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主动承担保护监管职责。

3、设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目标就是要责任到人。根据各地文化遗产保护的情况,各地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将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职责落实到人,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并结合使用情况。各地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与文化遗产使用单位、使用人签定了相关管理责任书,例如“《委托代管责任书》、《使用保证书》”、《消防安全责任状》,从形式到内容上使管理人与使用人真正意识到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并根据文化遗产的分布一处或几处设置一个责任人文化遗产的定期检查,及时填报《文化遗产保护情况》表,使得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能及时掌握文化遗产的动态。

4、细化保护标准。目前城镇化速度加快,但文化遗产保护的速度却相对落后,除了应急的保护措施外,相关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面对汹涌的建设浪潮,只依靠国家和省的法律和条例是无法满足保护需要的,各地需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标准,比如城镇化推进中,遇到民众居住的古建筑房屋因人口增长,条件提升时需要进行改建,怎样既照顾好公众日益提高的生活质量需要,也能更好的保护那些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这要需要地方政府在本级职权范围内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标准规范。同时在制定其他相关政策时,将文化遗产的要求融入其中,如拆迁政策,土地政策、财政政策,都需将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方面考虑在内,并适当倾斜,逐步完善相关保护管理制度。

5、量化考核内容。将保护职责融入对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考核内容中,比如对一个地方的文化遗产保护的人员数量、经费额度、制度落实、文化遗产安全率、完好率等进行考核。并逐级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文化遗产保护责任人的考核,对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不完善、人员不到位及有破坏事件的单位和个人要提出整改或进行处罚,并对社会公示。

落实责任考核机制主要是加强日常管理与保护,使得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制度更加合理,管理职责更加明确,管理措施更加有效。确保文化遗产的完好率。

(三)加强完善监督机制

不是说有了评估机制、落实了责任机制,就万事大吉了,为了保证各责任单位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在日常的工作中还要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目前需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监督

1、加强系统内的监督。发挥文化遗产部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保护机构对责任人的监

督。在下级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了疏漏或不尽职的地方,上级部门要及时提出,责令整改。发挥上级对下级部门的应有的监管指导之责。

2、加强部门间的监督。发挥好文化、规划、发改、建设等部门之间的监督,如规划没将文化遗产统一规划在内,文化部门要及时提出。建设部门在进行相关建设时,如有涉及到文化遗产的项目,发改和规划也有职责要加强程序监管。

3、加强媒体监督。对文化遗产保护做得好的和没做好的,媒体都有权力进行报道,通过媒体的传播,加强各级政府和部门自身建设,并在社会上形成关注文化遗产的氛围。督促各责任主体把本职工作做得更好。

4、加强公众监督。公众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人,我们必须尊重社会公众对文化遗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7]。所以我们做的每一件工作都要接受公众监督,这也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在日常工作中要畅通公众获职信息的途径,公开文化遗产的信息和管理部门的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监督机制不仅是提醒机制更是鞭策机制。发挥好监督的功能才能使工作做得更好,文化遗产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四)、深入做好宣传研究工作

“城镇化”中,文化遗产保护形势的严峻性说到底就是因为社会未能对文化遗产价值充分的认识,社会中未能形成尊重和需要文化遗产的氛围。因此加强宣传和研究是与保护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深入一线调查挖掘。各地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对辖区内的文化遗产有充分了解,必要时也要作深入调查。在走村窜户的调查中不但调查历史建筑,而且对相关历史人物史料,史迹也积极调查。进一步充实地方文化的内容。并在专题调查结束后,将发现征集的一些珍贵的文物,进行集中系统研究。地方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还可以结合本地区域特色开展渔盐文化、游牧文化、茶文化、海防文化,运河文化等内容的专题调查,这些都是打造区域特色文化、品牌文化的基础。

2、保护成果及时反馈。广大民众是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使用者和守护者,是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是文化遗产的未来和希望[8]。做好遗产知识,保护意识的普及是文化遗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文化遗产工作的主要目标。发动保护机构和媒体记者共同做好宣传工作,与电台,电视台,新闻网合作开辟专门栏目,报道与宣传文化遗产保护。使公众不再问“为什么要保护这些又旧又破的老房子”之类的问题。另外各地还统筹文化遗产系统资源,将保护成果及时通过博物馆、纪念馆,临时展览馆展示给公众。通过图片、史料、实物等形式更形象的让公众了解身边的文化遗产,让公众知道他们所居住的这方土地是如此有文化底蕴,而且这些充满文化底蕴的东西,就在他们的身边。

3、处理好公众关系,和公众打成一片。文化遗产保护中公众是我们的眼耳,要尊重公众、讲话和气,态度真诚,得到公众的信任。这样很多情况下,当地老人主动陪我们去看老房子,还介绍老房子的历史,故事。有的还拿出家谱,画像等各种珍藏着的祖上东西给我们看。这些东西平时都不会拿出来的,更不会给外人看,有了公众的支持,我们文化遗产保护便有了持续的动力并不断会有新内容充实进来。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的艰巨工作,渗透在我们日常生活之中,所以要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充分发挥公众的力量。

4、加强研究,加强研究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础,同时也能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智力支持。与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组成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同盟,文化遗产为研究机构提供课题,研究机构为文化遗产保护支招献策。并加强与在校大学生、青年学者的沟通使他们对文化遗产保护多一份关注多一份热爱。

(五)、重点做好“城镇化”中古村落的保护

城市核心区由于历代的建设与发展,使得文化遗产往往是点,很难形成面。这也是城市

文化遗产的一个不足之处,“城镇化”进程中使得原先位于乡村的聚落性文化遗产出现在我们面前,特别是古村落,在“城镇化”进程中碰到的比较多,这些以群体存在的文化遗产内涵比较丰富,历史信息量较多,更能反映历史变迁。但也更容易受到建设的破坏。

第三次全国文化遗产普查中已将古村落作为单独的调查对象专门调查。可知从国家层面已经意识到古村落的保护的重要性。可以说古村落的保护是与时间赛跑,在城镇化全力推进,老城改造、新农村建设全面展开的形势下,一些古村落已经消失。古村落的调查改变了将古建筑单独作为个体登记的普通模式,从更宏观层面记录一个地区的文化生态。古村落的调查串活了各个建筑之间的联系,整个村子一下子变得动态了。某种意义上说古村落的保护,保护的是一种生态,比单单保护一幢建筑更具历史价值。对发现的这些古村落,怎样保护利用没有固定的模式。目前一种是将古村落稍加整理仍然保持原来的生态,维持原有的生活气息。从规划上控制和保护。另一种是将古村落开发成景区,将里面的建筑和环境由景区统一开发管理。“城镇化”中更多的出现的是第二种情况,对古村落的历史生态没能引起足够的视。在开发过程中也是简单粗放型的,往往是“搬迁一空”、“修缮一新”、最后再往旅游市场一推的“三一”模式。因此保护下来的古村落缺乏应有的生气,观众也看不到想看的东西。针对古村落的保护我们应加强以下几点认识。1、古村落的保护本身并不是因为其哪幢古建筑特别好,哪幢古桥梁特别精致,与文物保护单位(点)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古村落保护的是规模布局和生态体系。2、古村落的保护要结合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统建筑,村落格局、临街店面、传统产业及古村落原始的生产生活传统,结合在一起作为保护内容。3、村落保护不能按照旅游要求,更不能新建、增建一些破坏历史风貌的建筑。4、保护方法要结合古村落的发展而发展,保护方式不能僵化,要保证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的开展,否则保护就失去意义。5、政府要为古村落的生态保护创造条件,让一部分愿意住在里面的人在不改变建筑原貌的前提下,住在里面正常的开展生产生活活动。扶持一部分传统产业与工艺,为其提供一定的场地与资金保障。最终使这些寄托了我们“乡愁”的古村落能够动态的保存下来。

四、“城镇化”中文化遗产的利用

(一)、加强利用,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存在的价值是破解文化遗产保护的切入点

文化遗产保护不能老是处于被动地位或者自己把自己置于一个“受害者”角色,要主动与周围社会发展要素友好相处,充分发挥自身应有的价值,得到社会认可和重视。主要可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利用。1、作为传统工艺传承基地,木作、瓦作、漆作等中国传统建筑工艺的展示传承基地,不仅可以将青黄不接的工艺传承链找到固定的学习场所还能直接找到现成的案例。2、结合自身特点,开辟作家居民俗展览馆,但一能一味的展示,要有互动与创意。

3、作为小学、初中的学习课外实践基地或暑期实践的必须内容。为中小学生提供传统知识教育。

4、可作为影视、美术、文学的创作基地,为其提供创作素材。

5、免费或低价提供给大学毕业生作为创意产业创业场所。

6、用作文化遗产等方面的研究、培训及办公场地。

7、作为文化艺术团体协会聚会活动场所。

8、提供给高校或企业用作文化艺术类的产学研基地。只有将这些存在的文化遗产充分利用了,我们的保护才会有持续的动力。

(二)、加大维修力度。近年来社会各方面对文化遗产都越来越重视,特别是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束后各地文化遗产维修项目纷纷启动,针对维修数量上升,各地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及时加强对区域内文化遗产维修的指导与监管。使文化遗产维修符合规范。规划,建设,施工各部门遇有文化遗产维修时也要主动与文化遗产保护部门联系,共同拿出符合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的方案。使修缮过的文化遗产仍能保存相对完整的历史信息,从而使我们身边的文化遗产能长久的存在下去,为有效利用提供可能。

(三)、保护利用有机结合。“城镇化”建设中往往因现代化规划建设需要,使得原来存在的历史建筑变得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了。怎样既能满足保护的需要又能适应社会的

发展。例如乡村的小石桥,在河道拓宽、“城镇化”建设中如何保证他们的存在。其实不是非得拆除,我们可以对老桥采取老桥嫁接新桥的保护方法, 在与建设、水利等部门共识后,由水利部门在项目中对老桥用新桥进行延伸,文化遗产保护部门负责专业监管。目的是使老桥重获新生。保护好的桥可用作公众非机动车的通行。这样既保护了老桥又方便了公众生活,免得再去绕道了。类似的保护利用有机结合的尝试值得去积极探索。

(四)、加强协调,合理利用。都知道文化遗产保护不是保护机构一个部门可以决定的,因为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往往涉及到不同的单位和个人。例如“城镇化”中经常遇到文化遗产被过度商业化利用的情况,这就要求我们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及时与产权人和使用人方取得联系,协商合理的利用方案,拒绝破坏性利用和过度经营,应该使我们的文化遗产回归本色。另外文化遗产由于历史原因,产权往往比较复杂,例如有的房屋产权一半归村集体所有,一半又归个人,或者分属不同的个人,无法整体修复利用,为保护该建筑的完整性。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主动与各所有权人商量,向他们说明该建筑保护的重要性。尽量在维修利用上保持统一性。协调利益也是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景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城镇中很多历史文化遗产都处于景区内,要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展示功能,但也要使景区内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即要合理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景区内的文化遗产除了要做好日常的维护,必要的防护措施,还有就是注意开发的程度。包括部分木结构的文化遗产应控制游客量、合理处理景区的各种现代化景观、严禁新造添建假文物。如果不处理好这些关系一则会伤害文化遗产的本体,再则也会对景区文化遗产存在的历史环境造成破坏。没有了历史环境,文化遗产存在的价值会大打折扣;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对景区文化遗产的不管不问,不做进一步的内涵发掘,这样景区文化遗产的价值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此时文化遗产部门应与景区合作,将文化遗产的研究成果合理展示。另外针对景区方面偏爱某些文化遗产古迹,对观赏性强,能够吸引眼球的文化遗产更为钟情,文化遗产部门应站在全局高度,加强对各类文化遗产的监控,统筹做好景区内不同文化遗产保护。并结合文化遗产保护为景区的文化内涵和发展外延制订科学的规划,妥善处理好景区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使景区内的文化遗产更有尊严的存在。

五、“城镇化”中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历史上来看,对文物古迹大规模全面性破坏与人类工业革命密切相关,工业革命的两个直接后果导致文化遗产保护的空前危机,一是人口爆炸,导致人类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空前扩张。客观上必然对文物古迹形成巨大威胁,导致文化遗产保护的严重危机。另一个是城市化,人类在征服自然、改造自然,赢得新的生活方式的同时也造成了人类文化遗产极其严重的全面性损毁[9]。而我们正处在这一进程中的关键期,如果等全面城市化完成后,再想去保护也没有可保护的东西了,因此保护好这些文化遗产有着重要历史和现实意义。

首先,保护文化遗产就是延续城市发展血脉,城市发展过程中不同的阶段会有不同的文化遗存,这些遗存反映着城市的历史、社会、思想的变迁,是今天我们可能触摸到的尚未消逝的历史真实[10]。如果能将这些文化遗产保护好,我们将清楚地看到城市的发展轨迹,看到我们城市是如何一步步发展壮大的。记住过去是为了更好的珍惜现在。保护好这些文化遗产就保护好城市的历史。

其次,保护文化遗产就是守护城市的灵魂。文化是一个城市的根,一个城市的灵魂[11]。而一个城市发展中的文化遗产又是其文化的根,如果没有了这些文化遗产,城市的文化也就没有了根基,这个根就在那些充满古人智慧和技巧的文化遗产中,有了文化遗产、城市文化便有了鲜活的表现,城市发展才有了灵魂,这样我们才不会看到“南方北方一个样,大城小城一个样,城里城外一个样”的千城一面的城市[12],每个城市都应有自已的特色与个性。这样城市发展中也多了一些积淀,少一些浮躁。

再次,保护文化遗产就是留住我们的“乡愁”。其实每个城市人都有一种“乡愁”,离开

故土来到城市,在每日打拼之后,更多的是想得到心灵慰藉,其实这就是人民大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我们保护好文化遗产,最终目的也就是为了满足大众精神文化需求,从而得到社会的认可。在社会发展转型期。我们文化遗产工作就是要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在社会上的地位,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文化需求,使文化遗产工作得到全社会的认可与支持,使我们的“乡愁”有所寄托。

最后,历史文化遗产是现代社会新发展的重要源泉。“历史文化风貌区是城市发展的一项独特的资源,保护风貌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风貌区本身以及整个城市的可持续发展。[13]”因此我们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历史留存下来的文化遗产,之所以要保护不仅因为它有悠久的历史更是因为它所蕴含的信息对未来有所启发。从长远来看社会发展是逐步的,后人创新是建立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不存在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保护好文化遗产就是夯实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础

[1]本文所述“文化遗产”主要指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因其与城镇化关系最密切。

[2]刘飞翔,城镇化过程中的利益分化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6月。

[3]王文洪、林信康,城镇化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J],2003年第1期

[4]单霁翔,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城市建设,城市规划[J] ,2007年第5期

[5]胡序威,论城镇化的概念内涵与和规律性,城市与区域规划研究[J],2008年第2期。

[6]胡序威,论城镇化的概念内涵与和规律性,城市与区域规划研究[J],2008年第2期。

[7]单霁翔,关于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人民论坛[J] ,2010年第27期。

[8]单霁翔,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文化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城乡建设[J] ,2013年第6期。

[9]河南科技大学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课题组,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中国文物科学研究[J],2006年第4期。

[10]单霁翔,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城市建设,城市规划[J],2007年第5期

[11]王文洪、林信康,城镇化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J],2003年第1期。

[12]单霁翔,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文化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城乡建设[J] ,2013年第6期。

[13]周俭、奚慧、陈飞,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与建筑管理方法的探索[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第2期: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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