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与达能的“情、理、法”的博弈十一年合作与纠纷的历史真相

娃哈哈与达能的“情、理、法”的博弈十一年合作与纠纷的历史真相
娃哈哈与达能的“情、理、法”的博弈十一年合作与纠纷的历史真相

娃哈哈与达能的“情、理、法”的博弈十一年合作与纠纷的历史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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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3日,一篇《宗庆后后悔了》文章,将娃哈哈与达能的并购与反并购之争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从而拉开了媒体大战的序幕。由于范易谋二次要求杭州市政府协调双方不打口水战、不向媒体发布言论,为了信守对政府的承诺,娃哈哈沉默了一段时间,同时回避了媒体的采访,特别是“后悔了”的定位,使得范易谋却变本加厉地通过公关公司,组织了对娃哈哈,特别是对宗总的恶毒攻击。对范易谋采取的造谣、污蔑、睁着眼睛说瞎话的卑劣行径,自然引起了熟知内情的娃哈哈员工与经销商的极大愤慨,同时也受到了广大网友的拔刀相助,似乎在舆论上造成了娃哈哈与宗总是不讲法、不讲规则、不遵守合约,只知道煽动情绪的假象。但在这里我们要提醒的是,我们仲裁亦好,诉讼亦好,最基本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你们也许不了解实情吗?了解合同文本的详细情况吗?了解十一年中双方签订了什么合约或做了什么决议吗?范易谋来到中国1年11个月从没有认真地去看看他的前任做了些什么,甚至连自己于

2005年10月12日亲自签署的第一号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允许27家娃哈哈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都说不知道,真是患有严重健忘症,他已经在瞎胡闹,而有些人亦会跟着他瞎起哄,真是百思不得一解。有人说宗总煽动情绪,如果宗总真是一个十恶不赦的、不讲信誉与操守的人,他如何能引起二万员工、几万经销商的共鸣与同情呢?我们有本事去收买上亿网友吗?请不要污蔑与歪曲他们出自内心的正义感与民族情结。如果中华民族连这点情结都没有了,我们还能复兴吗?对不起,积压在心中的怨气情不自禁地发二句牢骚,祈望见谅。下面言归正传,我们现将娃哈哈与达能十一年来的合作过程,娃哈哈到底讲不讲规则与信守不信守合约向全世界作一个交待,并将我们对有些问题的看法给范易谋先生一个明示。一、与达能的合作实际上是没有真正效果的合作

娃哈哈与达能的合作曾经被达能内部与中国业界、理论界广为称颂的一个中外合作的典范,其实不然,实际上是一个中方当初良好的愿望并未实现的一个没有效果的合作,实际上亦是一个激烈争斗十一年的合作,实际上亦是一个

娃哈哈为了信守合约满足了达能利益回报的要求而勉强能维持的一个合作,亦是一个具有宽容美德的中华民族才能维持十一年之久的一个合作。合资起初的1996年娃哈哈仅有不足2000名员工,年销售规模10亿,年利润2亿,在当时亦算是一个效益比较好的企业,日子亦过得很滋润,但同时亦看到了国家改革开放的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国际巨头进军中国市场,感到不尽快地扩大规模、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自己的发展速度,亦将有会被市场所淘汰的危险,因此对香港百富勤引荐的世界500强、世界食品饮料业第六位的法国达能前来合作亦很感兴趣,希望能通过与他们的合作获得资金、技术、管理上的帮助,尽快成长起来。由于当时效益不错,因此对这种合作尚未到乞求人家救命的程度,同时亦看到了当时我们的一些企业与外方合资后产生了中方的商标被冷冻、经营权被剥夺、员工被裁员等情况,在谈判中强硬地提出必须打娃哈哈的品牌,经营自主权必须由中方控制,不得裁员,要承担退休工人等条件,当外方答应了这些条件后我们开始了合作,通过这十一年的合作实际上达能并没有提供我们任何技术上、管理上的帮助。我们非但廉价给其打工,为其创造财富,而且还会经常被其说三道四受其气,因此这十一年与其的合作对娃哈哈而言实际上是一个毫无效果的合作。二、讲情、讲理、讲信誉带来的隐患

我们中华民族是一个讲情与理的民族,是一个讲诚信与信誉的民族,总是把最好的东西给人家,宁可自己吃亏点,让人家满意点,说了就要算数,要兑现自己的承诺,这是我们中国人的美德。娃哈哈亦与所有的中国人一样,承继了这个传统的美德,当达能提出来既然要打娃哈哈的品牌,就应该将品牌转让给合资公司,我们想想应该亦有道理,后来国家商标局未同意转让(这里真要感谢一下我们的国家商标局,他们真有远见,有效保住了娃哈哈这一民族的知名品牌)。达能要求签一个名为许可实为转让的商标许可合同,来保障其利益,娃哈哈想要兑现自己原来的承诺,因此亦就违心地签了。包括合资合同亦一样,达能提出来要我们承诺不从事任何与合资公司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因为我们是抱着诚意与其长期合作与发展的,因此我们亦签了,而其承诺不损害合资公司的利益,想想达能在中国仅有一家小酸奶厂,没有其他的投资,亦就算了。但没有想到我们与达能讲情理,达能讲的是利益,能满足其利益了不管是否违法、违规,其都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旦触犯了或者满足不了其利益,其就会以所谓的“违法”与“违规”来治你。这是一个很深刻的教训。

三、娃哈哈与达能合作的三个阶段

娃哈哈与达能合作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娃哈哈与达能争夺经营权的斗争,一方面达能给娃哈哈制定了责任与义务及很高的营利目标,一方面又给中方套上了苛刻的限制条款,同时亦无视中方的存在,根本没把中方当回事,因此诸如中方提出扩大瓶装水的规模,生产非常可乐及其他一些新产品的开发的建议均被一一否认,使人感到做也不是不做亦不是,后来我们干脆不管它,只要自己认为有把握的就做,结果做成了,有了高额回报了,它亦就认可了。尽管达能认可了娃哈哈的经营,他们收到的回报亦使他们眉开眼笑,但其认为娃哈哈与宗总是其不可控制的,因此2000年收购了我们当时最大的竞争对手乐百氏后开始了第二阶段,企图通过加快、加大其直接控制运营的乐百氏的发展,从而限制娃哈哈的发展,最终将娃哈哈并入乐百氏的平台。因此达能对向娃哈哈追加投资不感兴趣,娃哈哈要发展、要追加投资就像是求达能一样,因此在达能知情与默许的情况下,娃哈哈自2001年开始逐步发展了一批与达能的非合资企业,进入第三阶段,亦就是达能自己直接经营的企业不是太好,特别乐百氏出现亏本后,看看娃哈哈的非合资企业不断的兴旺发达,又开始动脑筋,要低价并购娃哈哈这些企业,遭到拒绝后才引发了这场纠纷。

四、娃哈哈到底有无违法,是否遵守合约

1、有关同业竞争问题

A、达能认为我司同业竞争的问题主要的依据就是我们在合资合同当中承诺的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我们签合同承诺这一保证的同时亦是被达能告的是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实业有限公司、广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顺发食品包装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实际上都是投资公司,既无生产线亦无经营人员,更没有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亦就根本谈不上什么违约不违约、同业竞争不竞争的问题。

B、退一万步来讲,即使上面四家公司的关联公司(可惜达能的律师开始并未考虑到这一问题,未将关联公司列在承诺条款之中)如可追究同业竞争问题,实际上亦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因为所有非合资公司生产的娃哈哈产品实际上是被与达能合资公司所许可的,因为所有非合资公司的产品在

2007年4月份以前全部是通过合资公司销售公司出售的,由达能委托的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每年的审计报告的关联交易中将这些非合资公司的名称、

销售的金额清清楚楚地进行了披露,如果未得到合资公司的许可,违法了,为什么你不及时提出来,有的生产甚至还长达7年,即使你不承认曾经许可,在法律上是否亦属于你达能已默许了这种行为。

C、达能一方面告我们非合资公司违法通过合资公司的销售公司销售产品,说是利用了它的资源,享受了它的服务,损害了它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

2007年4月份成立了营销公司,自行开始销售产品时,它又来函要求我们将非合资公司的产品立即转向合资公司销售,并作为谈判的基础,而且还通过政府要求我们按其要求执行,这种前后矛盾的指令到底谁听得懂?总之范易谋讲黑是其有理,讲白亦是其有理,我们该怎么做才有理,而违不违反合约亦仅能请范易谋明示了。

D、自合资以来每样新产品几乎都是我们先做达能不参与,我们做好了,其又挤进来了,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坐收其利,那么我们倒想问范易谋,这种情况是非合资公司侵犯了合资公司的利益?还是合资公司侵犯了非合资公司的利益?

E、真正违约的实际上是达能

达能公司自2000年收购了当时娃哈哈最大的竞争对手乐百氏之后,加剧了娃哈哈与其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第二年就使娃哈哈损失了8000多万利润,而后其又收购了深圳益力矿泉水、上海正广和、光明乳业、汇源果汁、蒙牛乳业等一系列与合资公司产品有竞争的企业,而且达能在娃哈哈的董事亦是这些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实际上首先是其违约,损害了娃哈哈合资公司的利益。在最近一次谈判过程中达能公开承认了乐百氏、深圳益力、上海正广和为其关联交易,要求将该些公司并入娃哈哈,我们不要,其承诺可在二年内将他们出售,亦证实了其已承认了首先违约。

2、关于滥用商标问题

A、根据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

1999年5月18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第二条权利及使用许可的第2.6款的原文:

“双方同意该专用许可只适用于本合同的产品,甲方(即娃哈哈集团公司)将来可以使用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

(1)已提交给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的占有比例为49:51)的董事会进行考虑,但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决定不参与该项目(或娃哈哈/JinJa董事会在提供书面计划后的30天内作出决定)或(II)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推广不会对商标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按照以上文字的解释,娃哈哈集团公司可使用娃哈哈商标有二个条件,一是合资公司董事会30天内作出决定他不生产与使用,二是仅要不对商标形象造成不利影响就可以使用,因此娃哈哈与其非合资公司应该完全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而且这些年来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都是向达能公开披露的,亦是经合资公司董事会所许可的,我们从来没有收到过合资公司董事会不允许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的通知。达能要否认当时的许可亦是徒劳的,只会对达能的公信力的削弱。

B、根据

2005年10月12日范易谋代表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与中方亲自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正协议的第二条,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中规定“依据双方在许可合同中的约定,许可合同附件5中所列的几个娃哈哈公司以及甲方(注:

甲方为娃哈哈公司)或其关联方在许可合同签订后设立的其他娃哈哈公司(以下定义为“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也有权利获得乙方授予的商标使用许可,鉴于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不在娃哈哈/达能合营企业的定义中,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将被列于许可合同新的附件中。”从以上文字定义来看,一是明确了娃哈哈与达能的非合资公司亦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二是对

1999年5月18日至

2005年10月12日之间已经默许的娃哈哈与达能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进行了再次确认,并列了一个27家与达能非合资企业的清单,同时也显示了今后尚可允许新的娃哈哈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

从以上二点应该充分证明娃哈哈与合资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并非是排他性许可,作为娃哈哈与达能的非合资公司完全有权使用娃哈哈商标,而且以前娃哈哈与达能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均是合资公司许可的,并不存在什么滥用商标权的问题。

五、娃哈哈商标所有权一直是属于娃哈哈集团公司

1、我们到底有没有去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我们想请范易谋去查阅一下有其董事签字的董事会纪要,是最能说明问题的,为了查阅方便,在此给达能提个醒:

A、

1997年7月3日xxxx饭店

中方向董事会汇报了商标转让情况,告知董事会已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关于请求核准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的情况。

B、

1998年8月11日xx力宝中心

中方董事向董事会汇报,中方已“认真履行了协议条款,……已经分别向浙江省工商局、国家商标局申报了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国家商标局未予批准也未予书面答复,……此事已向董事会汇报,要求外方也能协助与国家商标局交涉。……尽管商标转让手续未办好,我们(中方)还是按商标协议的条款在执行”,董事会也一致同意“合营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C、

1998年12月5日xxxx大厦

中方董事再次向董事会报告国家商标局未予批准商标转让,并“建议外方派代表到商标局交涉,争取批准。”,董事会“同意先派代表向商标局交涉,不成功时再考虑修订合同的方法”。达能方亦要求中方根据该董事会纪要签署了授权

书并提供报商标局的与商标有关的文件材料,以便达能方派出代表前往商标局交涉。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其第一号修订协议均承认了娃哈哈商标所有权1999年5月18日合营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3.1条明确承认,甲方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为并继续为商标所有权人”。

2005年10月12日由范易谋代表合营公司亲笔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订协议》前言再次确认“甲方(即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商标的所有权人”。

3、国家商标局口头答复实际上已确定了不予转让

范易谋一直认为,国家商标局未予书面答复,故转让手续尚在办理中。请注意,国家工商局

1995年12月22日颁布的《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口头驳回亦是驳回,并未规定必须给予书面驳回。但为了满足达能的愿望,请达能再看一眼书面答复。国家商标局于

2007年6月7日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

“xx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6月6日《关于要求出具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事由证明的请示》(浙工商[2007]4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局于

1995年12月22日发布了《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是防范和制约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商标权流失,自

199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底,我局在无锡召开了会议,专门就贯彻执行《规定》、防止合资过程中商标权的流失进行了布置。

xx娃哈哈集团公司于

1996年4月和

1997年9月先后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和《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要求将该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我局根据《规定》,均未同意转让。1999年7月,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许可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我局于同年8月予以备案”。

范易谋请看看仔细,这里表达了三个意思,一是我们二次上报的时间与内容;二是不同意转让及其理由;三是简式许可合同已经合法核准备案。请你仔细回味一下,并改一下你以往的说法。

六、商标使用xx合同问题

1、首先请范易谋与我们共同学习一下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办法中的几项条款(

1997年8月1日发布),请范易谋注意这可是法规,请不要掉以轻心。

第四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四)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

第十二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书件齐备,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

已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商标局向备案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并集中刊登在每月第2期《商标公告》上。

第十三条:

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商标局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商标局注销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并予以公告。

2、

1999年5月18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A、从以上法规来看,商标使用许可应该有以下四项法定条件,一是要备案;二是要审查与公告;三是发现欺骗行为可以撤销;四是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商标有效期)。因此我们认为商标许可合同按当时的法规是需要国家商标局批准的,而我们双方签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第8.4条约束力中约定“本合同为甲方及乙方的利益而订立,而任何一方可要求强制执行。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加以修订,只有通过甲方或乙方签署的书面文件及如有需要,经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方为有效。”按以上的法规要求应该已明确该合同是需要国家商标局批准的,而这个合同连报都未报,更谈不上批准,因此根据许可合同约定的条款,此合同当时就没有生效。

B、国家商标局对商标转让未予批准后,在签订商标使用合同时达能在董事会中要求“前提必须是双方原来在合同中有关商标的协议和规定不可改变,而对合同的修订原则上必须为各方对商标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不能有所改变(摘自

1998年4月23日于香港力宝中心召开的董事会决议)。”“由合营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保证合营公司商标使用的合法性,并保证外方在合资经营合同中的权益不因此受任何影响(摘自

1998年8月11日于香港力宝中心召开的董事会决议)。”从以上二个决议来看,外方要求中方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实际上就是名为许可实为转让的合同,因为原合同关于商标的协议就是转让。

C、因为明知道商标转让不被批准,因此达能亦知道签订的名为许可实为转让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亦不会被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备案,亦不能合法存在与生效,这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2.4条“甲方和乙方理解并同意签署简式使用许可合同仅为了在中国商标局和工商管理行政局注册之用,而所有管制使用商标的条款和条件则包含在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进一步理解并同意如本合同和简式使用许可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将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本合同实质上是达能通过一系列特殊安排来规避政府部门对民族工业知名商标的管理,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其商标转让的非法目的,同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有效期作出了五十年的约定,均违背了商标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均符合了《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其修订协议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属无效。

D、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2.5条“本合同不应被视作商标转让协议之一部分,而即使商标转让协议因任何原因不获中国商标局批准,本合同仍然保持有效”及第五条对价(价款)“甲方特此授予乙方根据第2.6条在产品上使用商标的专有权及使用许可,其对价(价款)包括已作为甲方对乙方注册资本出资的一部分的人民币50,000,000元,以及由乙方另外支付给甲方的、作为商标转让合同第1.1条中规定的商标价值的余款的人民币50,000,000元”,这里我们要问问范易谋这个1亿价款到底是转让费还是商标的专有权及使用许可费,如果是转让费,那么你商标使用费至今未付,该项合同应该无效,而且娃哈哈还应该

向合资公司追索赔偿,如果是使用费,那么合资公司的转让费没有到位,那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的依据亦没有了,因为使用合同规定,“甲方已将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商标转让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规为根据,并正在中国商标局办理审批。甲方和乙方特此同意在中国商标局审批商标转让注册的期间,签订本许可使用合同以列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意如审批被拒绝,双方亦按此合同执行”,而且转让费未支付亦会造成合资合同未生效,合资公司亦将被终止,合资公司一终止,根据本合同第6.2条,“本合同应保持其全面有效性直至中国商标局批准商标转让协议或直至合营合同终止时,以较先者为准”,那么本商标许可合同亦将被终止。请问范易谋我们到底该取哪一项?

E、最高院

(2002)32号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亦是范易谋口口声声作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备案仍有效的有力证据,但我们认为对我们这一未经备案的许可合同并不适用这一解释,因为一是该合同在签订时根据当时的法律其根本没有生效过,因为约定要批准,而未去申报批准;二是同样一个商标许可的目的的合同,合法的已经备案了,且被核准了,因此非法的就不存在了,否则请问一下该执行哪一项合同,中国的法律不可能与达能的逻辑一样黑的有理、白的亦有理,可任达能喜欢什么时候什么有理就说什么有理;三是最高院的解释应该是正常的合法的商标许可合同未备案,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我们认为对违法的、欺骗政府、规避政府监管、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该不在此类,因为作为国家大法的合同法中已定性其为无效。以上是我们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认识,届时我们将会提起仲裁。

七、情理已尽,以法讨回公道

娃哈哈和宗总与达能辛辛苦苦合作了十一年,这个十一年是一个毫无意义的十一年,能合作到今天纯粹是一个“情与理”、“名声与信誉”所支撑的一个合作,实际上采取的是“达能你靠边站着吧,亦不要说三道四,我们去赚钱,你就等着分钱吧,而且不会少你一分钱”的方法所维持的,而且通过普华永道的审

计,我们十一年来还真的没有少给你一分钱。我们还真想不通,这么好的事,还让范易谋搅个天翻地覆,说实话你达能在中国真的缺乏经营管理能力,如果达能有这个本事,我们还真想与达能换个位,轻轻松松坐享其成有什么不好。但现在由于低价并购不成,范易谋反目为仇,真是太快、太厉害了。从倍加赞赏到十恶不赦,从斯德哥尔摩的仲裁要求我们赔偿8亿欧元,到美国起诉赔偿1亿美金,从起诉开始到判决为止,每月增加2500万美金,打一年就增加3亿美金,在美国打个3-5年官司最起码亦有10几亿美元。看来范易谋确实不用费太大的力气去关心每瓶赚个角把钱,甚至几分钱的饮料业务,起诉、仲裁丢进去几张纸就可来钱,多轻松。但在这里我们要提醒范易谋一句,当今文明社会尚不是你范易谋一个人能说了算的!至此我们与达能范易谋情理已尽,尽管我们先君子后小人犯了大忌,吃了大亏,但亡羊补牢尚为时不晚。由于达能一直漠视中国的法规,在以往的合同文件当中亦留下许多法律上的瑕疵,为我们依法争回权益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因此我们将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个公道,除了积极应对斯德哥尔摩、美国的诉讼,同时我们要提出反诉请求,而且可以提出20亿、30亿、50亿欧元的赔偿要求。目前达能还找不到我们违法的依据,纯粹无中生有,虚张声势,而我们却掌握了他们确凿的违法证据,同时对他们其他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追究。最后我们要忠告范易谋,假的就是假的,变不成真的,范易谋该考虑你后路了!对你前阶段的所作所为该负什么责任了!同时我们亦可以告诉你,目前娃哈哈已是“万木霜天红烂漫,天兵怒气冲霄汉。早已森严壁垒,更加众志成城。”我们还告诉你,撼范易谋易,撼娃哈哈难,请早点死了那颗罪恶之心吧!娃哈哈并不反对国家的开放政策,亦不反对与人合作,更不反对与外国投资者合作,但我们希望的是平等互利的合作、优势互补的合作、相互尊重的合作、利益均等的合作。中国是一个开放的国家,是一个投资环境很好的国家,中国政府亦是一个开明的、文明的政府,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亦受中华民族道德文化的影响,特别重视尊重外国人,保护外国人的利益,但是娃哈哈要提醒你达能在中国经商亦必须尊重中国的法律,尊重中国人的文化与感情,仅想通过政府对我们施加压力,逼我们就范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娃哈哈的明天会更美好,日子会更红火。

“情与法”主题作文

【材料展示】意大利某城市有个名叫海因茨的人,他的妻子得了癌症,危在旦夕。该市有个药剂师,研制了一种治癌特效药,配制这种药的成本只有200美元,但他要价极高,每剂要价2000 美元。为了买到这剂药,海因茨变卖家产,并且到处借钱,但最终只凑得1000美元。海因茨恳求药剂师说:他的妻子快要死了,能否将药便宜点卖给他,或者允许他赊帐。药剂师拒绝了他,并且还说:“我研制的这种药,正是为了赚钱”。海因茨没别的办法,于是在一个晚上潜入药剂师的仓库把药偷走了,结果被警察发现,抓进警察局。 情与法的碰撞 亲情,法律,这两个看似毫无交集的名词却因妻子的病危在海因茨心中发生了激烈的碰撞:一边是铁面无私的法律,一边是奄奄一息的妻子;一边是冰冷的规则,一边是鲜活的生命——孰轻孰重,一眼便知。 海因茨的悲剧也是我们社会的悲剧,我们很难想象,在海因茨被捕入狱后,他虚弱病重的妻子该如何生存下去?一扇铁窗,关上的不仅仅是外面的世界,可能还是一位年轻女子生命的最后希望乃至生命。当我们的法律造就这样的悲剧时,我们是否应该反省一下自己?反省一下我们的社会?反省一下造成这种悲剧的一切? 在社会法中,法不容情,似乎是一个不容改变的亘古的命题。法律,本就是一套维护社会、保证多数人利益的运行机制,容不得一丝的纵容默许,海因茨固然情有可原,可终是犯下大错,有所处罚似乎无可厚非,警察局的本质就是暴力机关,具有惩处一切犯罪行为的职能,这种处罚在那本冰冷的律条中写得清清楚楚不容辩驳。然而,我们毕竟都是有血有肉的鲜活个体,毕竟,人性不能只靠无情的规则强加束缚,我们的生活不能只靠冰冷的法律条款来运行,否则,只会让人情在挤压下变得扭曲,只会让我们的社会成了雨果笔下那个让冉?阿让因为了挨饿的孩子去偷面包,而被饱食终日的法官判处19年的苦役的悲惨世界! 当法律存在弊端与缺陷时,就需要靠心来维护。在如今自救能力不足,他救条件又不现实的情况下,很难说不会再出现一个为救妻而偷药的海因茨,不会再出现一个因沉重医药费而私刻公章的廖丹。而这些情况,是社会机制存在缺陷而运转不灵造成的必然后果,那些生命的弱者,他们因生活所迫而无可奈何的孤注一投,不是仅靠严苛的法律就能解决的。诗人辛波斯卡曾经说过:“人的本性是出生的附属品,也是易丢失的贵重品。”很显然,我们目前的法律只能保证你物质所谓的贵重品,而对善良这个如今已经稀有的贵重物品,却无计可施。由此可见,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在法律这道主菜旁边,似乎必须有“情”这道副菜来调和。 是时候来面对这种威胁社会情非得已的“不法”了,法律的执行确实不能掺杂一丝个人的感情,但法律的缺陷却需要情来维护。情与法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反义词,而是相辅相成的互补品,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的海因茨不会陷入情与法的纠结之中,才能让我们的身边少一些让人叹息的悲剧。 纵有情被天下,更待法网众生 若以爱为名,我固愿让情被天下,让原本冷漠的药剂师,能动情于海因茨对罹患癌症的妻子的不离不弃,舍弃利润,挽救生命。可事实是,并非是医者都有仁心,在药剂师的心中,“赚钱”两字便高于了一切。 若以义为念,我更想有法网众生,让被迫偷药的海因茨,能坚守住爱情的冲击下心中那道法律的底线,另寻他途,渡过难关。而结果是,固然是善心亦入歧途,因海因茨的执念,法律在此便失去了意义。 大多数时候,我们都希冀着故事能有一个美好的结局。但正如我们不能因为痛恨药剂师的冷漠就无端要他锒铛入狱一样,我们也不能因为同情海因茨的善良就刻意替他隐瞒罪行,甚至用道德与真情为他辩白。诚然,每一条生命都值得尊重,每一次冷漠都令人心痛,每一份真情都让人动容,有时情与法却不能两全。但一个恶人的冷漠,不会让生命的延续从此失却希望的光芒,我们依然可以看到,纽约市长拉古迪亚在旁听一起老妇人为喂养孙子偷面包的庭审时“为冷漠付费”的善良。这又何尝不是一种情与法的平衡?法律又何曾铁面无私到不给人留下活路? 我们总是习惯于用所谓的道德的崇高和情谊的深重来衡量法律的公正,以为道德所赞赏的,感情所趋向的,便也应是法律网开一面的。于是我们把那些“身负血海深仇,手刃杀父仇人”的无理举动叫做“侠义”,为那些“丈夫刻伪章救妻”、“官员挪公款救猫”的非法行为“正名”为“真爱”。可我们忘了,忘了社会制定法律的初衷正是以一纸契约守护不为人之贵贱变更的公正,让“惩恶扬善”的人心所向成为现实。唯有法律,能以凌驾于道德与感情之上的姿态,冷静地推知事件的前因后果,公正地决断人间的是非善恶。

娃哈哈与达能的“情、理、法”的博弈十一年合作与纠纷的历史真相

娃哈哈与达能的“情、理、法”的博弈十一年合作与纠纷的历史真相 http: 2007年4月3日,一篇《宗庆后后悔了》文章,将娃哈哈与达能的并购与反并购之争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从而拉开了媒体大战的序幕。由于范易谋二次要求杭州市政府协调双方不打口水战、不向媒体发布言论,为了信守对政府的承诺,娃哈哈沉默了一段时间,同时回避了媒体的采访,特别是“后悔了”的定位,使得范易谋却变本加厉地通过公关公司,组织了对娃哈哈,特别是对宗总的恶毒攻击。对范易谋采取的造谣、污蔑、睁着眼睛说瞎话的卑劣行径,自然引起了熟知内情的娃哈哈员工与经销商的极大愤慨,同时也受到了广大网友的拔刀相助,似乎在舆论上造成了娃哈哈与宗总是不讲法、不讲规则、不遵守合约,只知道煽动情绪的假象。但在这里我们要提醒的是,我们仲裁亦好,诉讼亦好,最基本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你们也许不了解实情吗?了解合同文本的详细情况吗?了解十一年中双方签订了什么合约或做了什么决议吗?范易谋来到中国1年11个月从没有认真地去看看他的前任做了些什么,甚至连自己于 2005年10月12日亲自签署的第一号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允许27家娃哈哈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都说不知道,真是患有严重健忘症,他已经在瞎胡闹,而有些人亦会跟着他瞎起哄,真是百思不得一解。有人说宗总煽动情绪,如果宗总真是一个十恶不赦的、不讲信誉与操守的人,他如何能引起二万员工、几万经销商的共鸣与同情呢?我们有本事去收买上亿网友吗?请不要污蔑与歪曲他们出自内心的正义感与民族情结。如果中华民族连这点情结都没有了,我们还能复兴吗?对不起,积压在心中的怨气情不自禁地发二句牢骚,祈望见谅。下面言归正传,我们现将娃哈哈与达能十一年来的合作过程,娃哈哈到底讲不讲规则与信守不信守合约向全世界作一个交待,并将我们对有些问题的看法给范易谋先生一个明示。一、与达能的合作实际上是没有真正效果的合作 娃哈哈与达能的合作曾经被达能内部与中国业界、理论界广为称颂的一个中外合作的典范,其实不然,实际上是一个中方当初良好的愿望并未实现的一个没有效果的合作,实际上亦是一个激烈争斗十一年的合作,实际上亦是一个

1996年达能与娃哈哈成立合资公司

1996年达能与娃哈哈成立合资公司,达能出资4500万美元加5000万人民币商标转让款,占合资公司51%股份,娃哈哈集团占有49%的股份。双方合作十多年来,公司效益非常好,达能先后从合资公司里分得了30多亿的利润。 2006年,达能派驻合资公司的新任董事长范易谋发现,宗庆后在合资公司之外建立一系列由国有企业和职工持股的非合资公司,这些非合资公司每年也为娃哈哈带来丰厚的利润。范易谋认为这些非合资公司的存在拿走了本应由合资公司享有的市场和利润,因此要求用40亿收购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宗庆后拒绝了达能的收购请求。 于是,达能发起了一场针对宗庆后和非合资公司的全面诉讼,但最终以国内、国外数十起诉讼以达能的败诉而告终。 3双方简介编辑 娃哈哈集团简介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Wahaha)创建于1987年,目前为中国最大的食品饮料生产企业,全球第五大饮料生产企业,仅次于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吉百利这3家跨国公司。在全国26个省市建有100余家合资控股、参股公司,在全国除台湾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了销售分支机构,拥有员工近2万名,总资产达 121亿元。公司拥有世界一流的自动化生产线,以及先进的食品饮料研发检测仪器和加工工艺,主要从事食品饮料的开发、生产和销售,主要生产含乳饮料、瓶装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汁饮料、罐头食品、医药保健品、休闲食品等八大类近100个品种的产品,其中瓶装水、含乳饮料、八宝粥罐头多年来产销量一直位居全国第一。2006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7亿元,娃哈哈在资产规模、产量、销售收入、利润、利税等指标上已连续9年位居中国饮料行业首位,成为目前中国最大、效益最好、最具发展潜力的食品饮料企业。 达能集团简介 达能集团(Danone)世界著名的食品和饮料集团之一,总部设立于法国巴黎,全球拥有近9万员工,是世界著名的食品和饮料集团之一。达能集团历史悠久,规模强大,位列世界500强,业务遍及全世界120多个国家。鲜乳制品、饼干和饮料作为达能的三大主要产品,在全球市场销量排名均名列前茅。 达能集团创建于1966年,从九十年代起开始实施积极的业务国际化战略,在短短近四十年的时间成为世界食品行业的巨人,并拥有多个国际品牌,例如:DANONE(达能)、LU和EVIAN(依云)等。

让情与法和谐共绽 作文导写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60分) 1月初,G1747次列车在合肥站准备开车时,旅客罗某以等丈夫为由,不听劝阻,用身体强行扒阻车门,造成该次列车延迟发车。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罗某的行为扰乱了车站、列车正常秩序,违反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同月,重庆北开往潼南的动车上,一婴儿突发昏厥,急需送医,列车员与司机沟通后决定延迟6分钟发车,为孩子打开生命通道。同样是延迟发车,这次没有乘客抱怨,网友也纷纷点赞。 以上文字引发了你怎样的联想和思考?请综合材料内容及含义,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少于800字。 让情与法和谐共绽 1月初,某罗姓旅客以等丈夫为由用身体强行扒阻车门,造成列车延迟发车,因此被认定违反铁路管理法律条例,处以罚金,此事一出,引发网友热议,多为指责之声。而同月一婴儿因病急需就医导致列车晚点却得到了网友的点赞,同样是因故使列车出发晚点,为何人们反应不同?究其原因,其实是人们对于人情与法律规则的不同认识。 人情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重要纽带,亲情、友情均是其组成部分,在中国社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法律是一个国家规范公民行为所使用的具有强制力的手段,以其普遍约束力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当情理与法理冲突时,究竟该维护谁?还是二者可以得兼?在我看来,正确处理二者关系,情与法之花也可和谐共绽。 让情与法之花和谐共绽,前提在于社会公众对法律抱有敬畏之心,莫让情绑架了法,旅客罗某无视列车运行规定,以“亲情”为借口施压,扰乱列车正常秩序,其行为即是漠视法规的表现,单纯因为一己之私利,置全列车其它乘客于不顾,这样的情理论实在是令人难以接受,有专家表示,一列车几分钟的延迟,可能导致整个交通路网的大规模调整,甚至造成列车相撞的严重后果,既然“蝴蝶效应”人尽皆知,那么公民在以“情”为借口违反法规前,就应该想到其可能后果,只有公民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自觉遵守规定,情法之花才可能和谐共绽。 情不能绑架法,法也不应伤了情,当情理要求合乎实际时,法也应为情打出绿灯,同样是发生在列车上,一婴儿因突发昏厥急需就医,列车员与司机沟通后决定延迟发车,为孩子打开生命通道。这一举动赢得网友纷纷点赞。这一次,我们看到的不再是“延迟”带来的批评,而是法规为生命让路的温暖,法律法规本身即是保障人民幸福的藩篱,那么在必要时刻法“礼让”一下情又有何不可呢?法尊重情,让冰冷的条例透露出亲切的人情味,不是更符合法律条

娃哈哈的案例分析

娃哈哈的案例分析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7年,目前为中国最大的食品饮料 生产企业,全球第四大饮料生产企业,仅次于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吉百利这3家国公司。在中国29个省市建有100余家合资控股、参股公司,在 全国除台湾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了销售分支机构,拥有员 工近3万名,总资产达268亿元。公司拥有世界一流的自动化生产线,以及 先进的食品饮料研发检测仪器和加工工艺,主要从事食品饮料的开发、生产和销售,主要生产含乳饮料、瓶装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汁饮料、罐头食品、医药保健品、休闲食品等八大类近100个品种的产品,其中瓶装水、含乳饮料、八宝粥罐头多年来产销量一直位居全国第一。2010年,娃哈哈集团营业收入达到550亿元,纳税45亿元,利润60多亿元。娃哈哈 在资产规模、产量、销售收入、利润、利税等指标上已连续10年位居中国饮料行业首位,成为目前中国最大、效益最好、最具发展潜力的食品饮料企业。 娃哈哈坚持诚信经营,泽被社会。二十年来累计向国家上交税金68亿元,资助教育和各类社会公益事业2亿多元;大力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二十年累计采购各类农副产品价值达78亿元,直接和间接解决了40 万农村人口的就业问题;在中西部、贫困地区、革命老区,东北老工业区投资建厂近40家,为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教父——宗庆后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因其卓越的领导才能和经营能力,荣获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企业家、2002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袁宝华企业管理金奖、2005年度中国最具影响力的企业领袖等荣誉,并光荣当选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并连任十一届人大代表。 宗庆后先生是娃哈哈的“教父”,“灵魂”。没有宗庆后就没有娃哈哈。有关宗庆后与娃哈哈的最新资料,可参见新书《宗庆后与娃哈哈一个著名企业的深度研究》。 2010年,宗庆后更是创造了中国福布斯榜的第一位。 最近动态 法国达能集团和娃哈哈集团2010年08月宣布,双方已达成友好和解 方案,将终止其现有的合资关系,该方案目前尚须得到中国有关政府部门的

达娃之争

“达娃之争”——跨文化商务之间的冲突案例分 析 “达娃之争” ——跨文化商务之间的冲突一、案例简介 2007年4月11日,世界五百强亚太区总裁范易某发出一声吼,要代中国人民清理门户:“违反契约精神的那个人,他的余生将在诉讼中度过。”范易某所在的企业叫做达能,一个法国血统的跨国集团,是欧洲排名前三的大型食品企业。1996年达能与“中国人都知道”的娃哈哈集团合资,后达能取得合资企业控股权。而范易谋放狠话要“放倒”的“那个人”,就是“娃哈哈之父”宗庆后——浙江首富,2006当年胡润百富榜发布的中国第三大富豪。 达能,世界五百强企业,英国《经济学家》杂志曾对达能的扩张战略做了归纳:一是在世界各地广泛收购当地优秀品牌,实行本土化、多品牌战略;二是果断的从衰退行业转向朝阳行业,并不断割舍边缘产品和效益不佳的企业;三是把自己定位为一家全球化公司,在任何一个市场上准确“袭击”国际竞争对手。而从教办工厂起家的娃哈哈,走的是事业发展模式。二三十年来,娃哈哈一步一个脚印壮大发展,通过脚踏实地的运作,造就了“娃哈哈”这一如雷贯耳的民族品牌。 在范易谋一声吼的前十年,达能与娃哈哈维持着一种“达能出钱,娃哈哈挣钱,达能分钱”的合作模式。从合作的成果看,双方都是非常满意的。刚开始的达娃合资,是互利的、双赢甚至多赢的理想合作。是什么不为人知的根本分歧,导致合作这样“高调”地破裂了?

从2000年起,达能开始采取另一种策略,开始大量收购乐百氏等与娃哈哈构成直接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企图借此对哇哈哈施压。达能控股收购乐百氏后,因为恶性价格竞争,娃哈哈饮用水每年的利润额下滑得非常厉害,每年有数千万元的利润损失。 2007年5月,达能集团得寸进尺,欲以40亿元的低价强行并购杭州娃哈哈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对此,宗庆后表示强烈不满,双方矛盾日益激化,纠纷不断升级,由开始的相互指责演变为双方互相起诉的法律战。 事实上,1996年,娃哈哈公司与达能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达娃合资公司,但当时国家商标局对此未予核准。为此,双方协商于1999年再次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替代原来的《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许可给达能合资公司使用,双方对此也再无异议。但在2006年强行收购风波引起一系列争议之后,达能方面提出,1996年的《装让协议》并未终止,要求将“娃哈哈”商标继续转让给合资公司。为此,娃哈哈集团申请仲裁。2007年12月6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裁定《商标转让协议》已经于1999年12月终止,“娃哈哈”商标权不归属合资公司。 宗庆后在致法国达能集团董事长小里布老生及各位董事的公开信中提到,法国达能董事不懂中国市场与文化,宗庆后多次提过开拓市场和开发新品的合理化建议都被其否决;且达能对宗庆后提出的发展项目总是不愿投资,让娃哈哈承担前期投资风险,等到后几年产生效益又强行进行合资。而且11年来从合资公司中拿走了8000多万的技术服务费,但并未提供过任何技术服务。 从开始到最后,达能一直主动控告娃哈哈,娃哈哈始终站在被告席上,刚开始宗用“情感” 回应达能的应战,想用自己率性的发言还击达能的法律诉讼,以致使自己处在不利地位,最后在律师的帮助下,才一步步由被动变为主动,最终以21:0赢得这场战争。 二、案例分析 1、文化冲突的体现 (1)精神文化冲突

(完整word版)娃哈哈事件看公司治理-案例分析

从“娃哈哈达能事件”引起对公司治理思考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7年,为中国最大全球第五的食品饮料生产企业,2010年,全国民企500强排名第8位。现已发展成为中国规模最大、效益最好的饮料企业。近期出现达能强购哇哈哈事件,达能公司欲强行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引发娃哈哈集团员工的强烈反对,并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 让我们先了解一下事件的背景和起因: 事件发生在1996年,娃哈哈与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资建立5家公司,后续发展至39家合资公司。浙江行首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9%,亚洲金融风暴之后,百富勤将股权卖给达能,达能亚洲跃升到51%的控股地位。尽管达能持有合资公司51%股权,但整个娃哈哈集团经营、生产的决定权都集中在宗庆后手里。 在与达能合作近10年的时间里,宗庆后凭借自身在娃哈哈多年累计的威望、强硬的工作作风,一直牢牢地掌控着娃哈哈的控制权。达能曾派驻研发经理和市

场总监,但都被宗庆后赶走。 据悉,在与达能合作之初,宗庆后与达能的“约法四章”就是宗庆后强硬作风的最好体现: 第一,品牌不变; 第二,董事长的位置不变; 第三,退休职工待遇不变; 第四,45岁以上职工不许辞退。 2007年4月8日,宗庆后披露达能强购娃哈哈事件内幕。娃哈哈和达能之间的矛盾大白于天下。 公司控制权之争之“股东战争”模式,系公司股东间矛盾激化,相关各方以道德资源、法律资源、人力资源、资本资源等为基础,进行激烈对抗,其形式包括诉讼、仲裁、谈判、舆论造势、刑事追究甚至仇杀引发刑事案件等等,典型案例如“达娃之争” 1.针对“达娃之争”引起的思考 通过“达娃之争”中看出其主要原因是因为一份不明确的《合资合同》而导致的,从其不明确的合同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三大问题: 第一,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优先受让权缺乏适当的约定。 第二,对于达能缺乏足够的“非竞争”要求。 第三,对于“娃哈哈”商标的使用权规定不够严格。 根据合同法上的规定与约束,在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只要双方在没有胁迫的情况下自愿签订的,那么它就应该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而合

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doc

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即寓情于法,力求取得执法的最佳效果,情指的是执法为民的真情;法不容情,捍卫法律的神圣与尊严,情指的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情;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性,情指的是具有廉洁从检的职业操守和品格。 育法内之情,达到执法的最佳境界 先哲们曾作出这样精辟的阐述:“法律之情理乃法律之灵魂。”这句关于法律之灵魂的论断,显而易见是建立在情理基础之上的,是法与情的最完美阐释与结合。法则代表人民之福祉、国家之福祉,而情是法得以合法正确实施的重要载体和手段。法是有情的,在特定情况下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运用“自由裁量权”和“无罪推定”等原则,无疑是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合理体现。只有将真情融于检察工作实践中,坚持人性化执法,切实体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情法相融,才能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90%%以上的未成年在押人员,提高了法律文化知识水平,重复犯罪率仅占未成年在押人员总数的0.5%%,首批荣获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先进集体、全省为经济建设服务先进集体标兵、全国文明接待示范窗口、全国文明接待室等荣誉称号。这些成绩都是我们将思想感情融于检察工作实践中,寓人性化的关怀于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中,净化人的心灵,给人灵魂以深刻的启迪与教育的结果。 弃法外之情,维护公平与正义 英国思想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的执法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执法则把水源破坏了。”这一思想对于今人来说不乏启迪。法的首要的和最高的价值目标是公平正义。这是法的理想。通过法律可以实现公平,伸张正义。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很多情况下,法律的公平正义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得到完全和彻底的实现。首先,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还需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其次,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司法的不公正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甚至成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障碍。说情风、行贿受贿风、拜金主义、官僚主义等一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情交易、权钱交易现象出现,直接影响着社会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 曾有过失足的执法者抱怨:“没办法,碍于情面,不得不这么做。”诚然,中国经历了漫长的“人治”时代,重人情轻道理的观念根深蒂固。但是,作为一名执法者,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这是检察工作的本质要求,司法现实的紧迫需要,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 在警示教育活动中,我们深入学习了警示教育有关材料,那些被辉煌的前程冲昏了头脑,迷失了方向,丧失了对理想信念的追求,将自身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高官,结果成了人民的阶下囚。有一句法律谚语:法律宁可容忍私人的损失而不放过任何对公众的邪恶。当亲情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我经常教育干警按照“四个想一想”进行换位思考:即想一想人民群众在受到犯罪分子侵害

娃哈哈与达能之争

引进FDI过程中我国民族知识产权流失问题 达能收购娃哈哈案例 一、公司简介 娃哈哈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7年,为中国最大全球第五的食品饮料生产企业,在资产规模、产量、销售收入、利润、利税等指标上已连续11年位居中国饮料行业首位,成为目前中国最大、效益最好、最具发展潜力的食品饮料企业。 达能集团:总部设于法国巴黎的是一个业务极为多元化的跨国食品公司,集团的业务遍布六大洲、产品行销100多个国家。1996年集团的总营业额达到839亿法郎。在法国、意大利及西班牙,达能集团都是最大的食品集团,达能亦是当今欧洲第三大食品集团,并列全球同类行业前六名。 二、事件背景: 1996年,娃哈哈集团与法国达能集团、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合资成立了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同时还成立了另外4家以“娃哈哈”为字号的合资企业。娃哈哈集团中还有一些企业没有合资,此后娃哈哈集团又相继建立了一批与达能集团没有合资关系的娃哈哈公司。 在1996年2月9日的娃哈哈合资公司的合资合同中,约定了由娃哈哈集团将其拥有的“娃哈哈”系列注册商标转让给娃哈哈合资公司。故娃哈哈集团与娃哈哈合资公司又于1996年2月19日签订了一份《娃哈哈商标权转让协议》,约定娃哈哈集团将其注册的“娃哈哈”系列商标以对价一亿元人民币独占性地转让给娃哈哈合资公司,然后再由娃哈哈合资公司授权给它其余“娃哈哈”合资企业使用,一亿元转让费中的5 000万元作为娃哈哈集团对娃哈哈合资公司的部分出资,另5 000万元由娃哈哈合资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娃哈哈集团。 因为“娃哈哈”注册商标的《商标转让协议》逾二年未能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批准,娃哈哈合资公司遂又在1999年5月18日与娃哈哈集团签订了约定同一法律行为的两份《娃哈哈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其中一份几乎是《商标转让协议》翻版,内容较为详细,另一份是商标权许可使用的格式文本,内容比较简单,两者都明确了娃哈哈集团授予娃哈哈合资公司专有的和不可撤销的商标使用许可;当时以内容较为简单的一份报商标局备案。

浅谈法律与情感的冲突问题

浅谈法律与情感的冲突问题 中国一直在致力于完善法律体系,以达到期许的目的,希望以法治取代专制。国无法不立,民无法不治。但是中国五千多年以来的泱泱大国文化历史传统底蕴,促使我们在社会生活中习惯以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以自己的主观内心情感分辨对错是非,总之会有一套自己衡量的准则。法律与情感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但在某些情况下却会相互制约。庞德说:“将法律和道德彻底分开的做法,以及将法律和道德完全等同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法律与情感之间难免会发生一些冲突,我将通过以下两个案例来阐述下我个人的观点。 案例一:母亲住房风波案 某日,一电台法制节目接到了一位七旬老人打来的求助电话,向节目编辑讲述了自己的遭遇。老人的老伴已于不久前去世,膝下有一女,女儿生活也不富裕,且住房较紧张。于是,老人考虑到女儿的情况,也想自己能有一个安乐的晚年。遂拿出自己毕生的积蓄,再加上女儿现有的钱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和女儿住在了一起。凭着母女关系,老人也没有多想,于是在房产证上写上了女儿的名字。谁想,不久,女儿将自己的七旬老母赶出了家门,并称此房是自己购买。 首先从法律角度看,这套商品房的户主是女儿,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女儿的姓名,那么毫无疑问,女儿才是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并受法律的保护。再从情感的角度说,女儿生活不富裕住房紧张,母亲好心资助自己,却过河拆桥,钻了法律的空子,其自私自利的行为深受大众所不齿,为社会道德所不容。在这种情况下,母亲可以拿起情感道德武器,去寻求社会支持,采取向法律求助的措施。尽管社会上类似案件层出不穷,成功的案例却并不常见,因为负责审判的法官的裁决,法官与陪审员依据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更倾向于维护法律,当然,会酌情考虑情感因素,会照顾年迈的母亲,可能会在判决书里加入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的条文以保障母亲的权益,诸如此类。我们可能会愤怒,可能会不满,但是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当情感和法律之间有了冲突,并且法院的判决维护了法律上的利益,尽管判决也许不一定合乎道德,也违背了中国的礼仪之邦的精神内涵,必须服从法律。

达能公司简介

达能公司简介: 达能公司由伊萨克·卡拉索于1919年在西班牙巴塞罗那创立,它的名字来源于创始人儿子丹尼尔(Daniel)的昵称。十年以后,达能在法国开设了第一家工厂,由于正值第二次世界大战,卡拉索将公司搬到了美国纽约。1958年,达能回到巴黎,在那里建立了公司总部,一直到今天。达能集团总部设于法国巴黎的是一个业务极为多元化的跨国食品公司,集团的业务遍布六大洲、产品行销100多个国家。1996年集团的总营业额达到839亿法郎。在法国、意大利及西班牙,达能集团都是最大的食品集团,达能亦是当今欧洲第三大食品集团,并列全球同类行业前六名。球拥有超过10万名员工,是世界著名的食品和饮料集团之一。达能集团历史悠久,规模强大,位列世界500强,也是全球最成功的健康食品公司之一。达能将“通过食品,为尽可能多的人带来健康”作为企业使命,履行这一使命为达能实现持续强劲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其业务遍及全世界120多个国家。鲜乳制品、婴儿营养品、饮用水和饮料、临床营养品作为达能健康产业的四大主要产品,在全球市场销量排名均名列前茅。 2007年7月3日以53亿欧元(72亿美元)现金出售全球饼干业务予美国竞争对手卡夫(Kraft Foods)。 2007年7月9日以123亿欧元现金收购全球最大的婴儿食品制造集团荷兰皇家纽密科集团(Royal Numico NV),创建全球最大的健康和营养品公司。 2010年7月28日达能亚洲(Danone Asia),以约2亿欧元(约合17.6亿人民币)的价格向赛富亚洲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汇源果汁22.98%的股份 2012年在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411位。 全在法国、意大利及西班牙,达能集团都是最大的食品集团,达能亦是当今欧洲第三大食品集团,并列全球同类行业前六名之一,其他排名还有:鲜乳制品全球第一、饮用水和饮料全球第二、婴儿营养品全球第二和临床营养品欧洲第一.2012年在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411位。达能旗下拥有多个知名品牌,如:达能、LU和EVIAN(依云)、多美滋、脉动、Nutricia、Nutrilon、益力、乐百氏、纽迪西亚等、碧悠、波多、富维克、牛栏(Cow Gate)等。 其重要的排名包括: 世界最大的鲜乳制品生产商 世界第二大矿泉水生产商 世界第二大婴儿营养品生产商 欧洲最大临床营养品生产 发展历程 达能已经成为世界第八大食品公司、第一大乳品公司,而30多年前它还没

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1913385589.html,)/总结报告/调研报告 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给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活力,这其中的成败得失是我们这些亲身参与到改革之中的民事审判法官有目共睹的。伴随着民事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民事审判的案件质量上去了,审判程序规范了,但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也增加了。在基层法院这种现象大有益演益烈之势。民事审判法官恐怕没有人不与案件当事人产生过冲突,而每次的冲突又使我们的法官心绪不宁,情绪失控很难再扮演理性法官的角色,冲突激烈时办案法官一脸委屈、一肚子无名火,而当事人也同样感到受了不公平待遇气愤难平,此刻办案法官找领导要求换人审理,当事人则要求另换承办人,这种对立的局面是身为理性的法官所不愿见到的,也是他们想竭力回避的,因为不管出于何种原因的冲突,对法官、对法院的形象都是有害而无益的,激烈的冲突无疑也会影响到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什么处于中立者地位的法官会与有求于法官解决纠纷的当事人产生冲突?为什么对当事人毫无利益之争的法官会与权益争夺者的当事人产生冲突?从冲突的起因来看,其中很大一部分与法官公平办案与否、法学修养高低等因素无关,那么冲突的原

因到底是什么?是法官的经验不足?办案作风不实?接待当事 人的方式方法欠妥?还是当事人无理取闹?抑或是诉讼制度不 科学?如何解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树立法官的光辉形象,笔者试图分析冲突产生的原因和寻找解决冲突的方法。一、原因分析1、角度的不同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一个原因。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是为自己的权益在进行着诉讼,他们所关心的是诉讼结果是否对他有利,诉讼进行中的每一个环节是否占了上风。而法官所关注是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法官会站在这样的立场上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或要求当事人对其 证据进行补强。一般情况下,不同的角度不一定必然会产生冲突,但是在有些时候当事人对法官的要求不理解,以为自己讲的就是事实或认为自己提供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了自己的主张,他们不理解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这在一些文化程度比较低、法律意识比较弱的当事人身上尤其突出,他们对法官出于审判案件的目的要求其提供证据或补强证据以为是在有意的给自己制造 麻烦,由此冲突便起。有些法官有着强烈的依程序法办案的信念,他们坚守着不与当事人单独见面的信条,面对有些期盼着在开庭前向法官倾诉的当事人,这样的法官就已经在他的价值天平上打了折扣,如果在庭审中法官再要求他围绕本案的法律关系陈述事实,不让他过多的陈述与案件法律关系之外的事实或发表游离于本案法律关系以外的意见,他就很容易把对对方当事人的不满转嫁到法官的头上,于是冲突便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爆发。有些当

从达能和娃哈哈之争看公共关系传播_徐彦

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年第7卷第4期 从达能和娃哈哈之争看公共关系传播 t徐彦 =摘要>公共关系传播已经成为现代组织实现自身利益不可替代的战略性工具。本文以达能和娃哈哈之争为例,剖析了公共关系传播的三个要素,旨在说明公共关系传播是以组织为支点的、以具有影响力的利益相关方为客体的整合传播下的沟通组合拳。 =关键词>公共关系传播;达能;娃哈哈 =作者简介>徐彦(1976~),女,江苏扬州人;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企业发展与战略、公共关系与礼仪 达能与娃哈哈之争这场纠纷因合同埋下隐患,因并购一触即发,因利益针锋相对。随着双方不断地动用公关的力量寻求舆论的支持,本来鲜为人知的商业秘密被一层一层地剥开,其丰富性和复杂性使其成为一个足够吸引眼球的商业博弈。在铺天盖地的口水战中,公共关系传播俨然成为双方达成各自商业目标的战略工具。结局,固然拭目以待,更值得关注的是这场公关对决已然带给我们的启示,尤其从公共关系传播的角度值得深思。 一、传播主体:组织才是公共关系的支点 公共关系传播的主体是组织,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公共关系是一种中观层次的社会关系,它有别于宏观层次的国家关系,也有别于微观层次的人际关系。任何公共关系传播活动,都是组织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它涉及组织的整体目标,追求的是组织的整体形象和整体的公关效应。所以,应该从组织的层面去认识和理解公共关系传播,并且从组织的层面去管理和控制自己的传播沟通行为。虽然在具体操作上总要由个体的公关人员或组织的最高领导人来实施传播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个人身份可以完全替代组织身份。在达娃之争中,达能集团方面任命范易谋为唯一新闻发言人,全部信息都以/达能集团0的组织身份发出,给人以西方式的中规中矩的公关印象。而娃哈哈集团方面,相当一部分行动是以宗庆后个人的名义进行的,即使是以新闻发言人名义发表的声明也常以宗庆后为主角。诚然,宗庆后高举保护民族品牌的大旗,利用个人威望和信誉赢得了不少舆论支持,但他极富个人主义色彩的语言以及情绪化的措辞,也给对方留下了直接进攻他本人的机会。宗庆后/语录0中/把刀架在你头上0、/欲将我置于死地而后快0,这些不经任何公关润色的个人直白,不仅会对娃哈哈的企业形象带来非理性的、负面的拖累,而且还会从整体上削弱公关效果。在宗庆后的指挥棒下,娃哈哈的职工代表、经销商、销售团体、娃哈哈投资设厂的各地政府分别发表支持声明,不就想说明阻止并购不仅仅是宗庆后的呼声,更是娃哈哈及利益相关方的呼声吗?所以,/我们0应该比/我0更有份量,也更有说服力;从/我们0出发,理性的色彩会增强、感性的色彩会削弱;/我们0才是真正可以代表组织利益的,才能有效破除达能对于宗庆后/利用公众舆论达到个人目的0的攻击。 二、传播客体:具有影响力的利益相关方 公共关系传播的客体是公众,它特指与一个组织具有某种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个人、群体和组织,他们对组织的目标、存续和发展具有或多或少、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关系或影响力。公共关系传播就是要去影响那些同时对组织也具有影响力的利益相关方,它包括内部公众,如员工公众、股东公众,也包括外部公众,如消费者公众、政府公众、媒介公众、竞争者公众、名流公众、社区公众等。公共关系之所以能够在这场博弈中大显身手,成为实现商业目标的战略工具,正是基于公众舆论对决策的影响,而组织是可以通过技巧来左右这种影响的[1]。在达娃之争中,我们看到娃哈哈携各利益相关方为一体向达能和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施压,并且准确地以中国本土品牌危机为公关诉求,调动起了广大网民潜藏的民族情绪,把舆论公关推向了高潮。不过,宗庆后的这张民意牌虽然一度陷达能于被动,但还不足以威慑对手,从一些话语权人物的观点、政府机构的中立立场、主旋律媒体的观望中,我们也感受到达能的公关力量。在舆论引导上,达能首先将问题的本质从民族品牌争端转移定义为与/富豪宗庆后0的个人利益之争,同时用/契约精神至上论0来应对/跨国公司强权论0,占据了在法理舆论上的优势地位。不过,在达能理性十足的背后,总让人觉得缺了点什么,也许是人情味吧。在这个错综复杂的故事中,大多数中国老百姓看到的达能似乎只是一个单纯的利益攫取者,而不是一个中国市场的共同推动者。虽然在这场公关的较量中,草根的力量也许对于最终的决策没有决定性的影响,然而,它却是达能过去的、现在的和将来的顾客,达能总不能赢了官司输了生意。要是达能试着理解一下国人情大于理、理大于法的惯性思维,在跨文化传播中放下身段适当展示对中国公众的亲和力也许会更好。

法理学案例分析

新华网太原2006年8月4日报道,一个横行乡里作恶多端的“土霸王”,被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0年(合并执行20年)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竟减判为3年,缓刑3年,并于宣判当日释放。根据群众的举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对此案展开调查,揭露出省高院审判法官以伪造证据等手段为“土霸王”抹掉或减轻罪行的行为。 由本案谈谈你对人大个案监督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的认识? 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借给乙人民币2万元。因甲不愿意让其他人知道他的借款行为,故在借款合同上签了他的化名丙。合同到期后,甲要求乙偿还借款,乙拒绝。甲诉诸法院,但他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合同上的丙就是甲本人。最终法院未支持甲的请求。 根据此案例分析法的作用有哪些局限性。 广州市某派出所迁入一对年仅一岁的双胞胎的户籍,孩子的名字一个叫“钟共”,一个叫“钟央”。据了解,孩子们的爸爸还被同事们戏称为“钟共钟央他爸”。消息一出,舆论一片哗然。大多数评论者认为如此取名不合适,有人还建议抓紧出台《姓名法》或者《汉语姓名规范》。但也有人撰文《无权拒绝“钟共钟央”之正义》,认为取名“钟共钟央”并不违法,没必要横加指责。 双胞胎取名“钟共”、“钟央”是否违法?如何理解守法的范围? 公元前399年,70岁的苏格拉底因被控告犯有信奉异端邪说、腐蚀青年人的心灵等罪行而被判处死刑,当时他完全有机会离开雅典而保全自己。临刑前,他的老朋友克力同借探望之机告诉他,朋友们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经安排妥当,可苏格拉底却不同意。苏格拉底提出了两个理由说明不应越狱:其一,如果一个人自愿生活在一个国家,并且享受这个国家法律给予的权利,意味着和国家之间订立了一个契约。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接受法律赋予的义务,在双方契约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如果只享有权利而不服从和履行义务,即是毁约,而这在道德上是不被允许的。其二,法律本身也有公正的要求——社会秩序。如果人们动辄以法律规定背离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为理由,拒绝服从法律义务,甚至否定法律的效力和资格,则社会秩序便会受到威胁。经过慎重考虑,苏格拉底最后决定在狱中服毒自尽。 如何理解苏格拉底接受法律制裁的理由?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发生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被告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面对眼前的法律抵触问题,承办该案的女法官李慧娟在院审委会的同意下,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并在判决书中作了“《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的表述。 河南省人大认为这样的表述“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严重违法行为”。 如何解决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问题?我国法律效力的等级规则有哪些?

(整理)娃哈哈与达能-商务谈判.

商务谈判策划书 一、谈判主题 二、谈判团队人员 三、双方的利益及优劣势分析 四、谈判目标 五、程序及具体策略 六、准备的谈判资料 七、制定应急方案

一、谈判主题 解决娃哈哈与达能关于非合资公司及“娃哈哈”商标所有权的问题. 二、谈判团队人员 主谈: 副谈: 总经理: 品牌总监: 法律顾问: 三、双方的利益及优劣势分析 1、我方核心利益 (1)合资不合品牌,而且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必须有偿付费; (2)坚持娃哈哈全权经营; (3)凡合资企业中无论在职或者退休员工,不放弃一个人,全盘接收。 2、对方核心利益 (1)主要目的是获得分红权,而非经营管理权 (2) (3)

3、我方优势 (1)政府的导向作用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我国政府采取一定政策措施来支持娃哈哈的可能性较大,并且从十多家娃哈哈外地子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声明,也可以看出我国政府的导向。 (2)社会舆论的压力 目前,从国内的舆论方面看,呈现明显的一边倒现象,并引起了广泛关注。基于对民族品牌的热爱,90%以上的网民,一边倒的支持娃哈哈。由此可见,社会舆论的压力可能会迫使达能让步。 (3)“娃哈哈人”的支持 从公司内部来看,宗庆后完全掌控了局势。既有员工支持,又有销售队伍的鼎力协助。从娃哈哈员工、销售队伍、经销商等发表的联合声明中可以看出,宗庆后的控制力非同一般,一呼百应,在娃哈哈享有很高的威望。 (4)达能的让步程度 纵观达能在中国市场的进程可以看出,达能对于宗庆后创办非合资公司长期持默许的态度实际上是一种战略性选择。至于达能集团亚太地区总裁范易谋所声称的“没有注意到”也确实有些牵强。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作者:刘雄伟 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古人早有界定,“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通俗的说,道德管人的心,法律管人的行。道德催人向上,法律防人向下。道德的下线,正是法律的上线。构成一条德与法的“地平线”。其上是道德的天空,其下是法律的地域。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的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在这些规范的背后隐藏着所谓的国家强制力,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而法律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人们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遵守合乎道德原则法律。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问题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 从以上的案例中可以看出,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实质上是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内部斗争,是价值冲突在现实社会中的反映。物质资料的极快增长,加剧了利益的分化,利益的分化必然导致分配的不公,“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从而最终的结果是利益冲突更加激烈。法律和道德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体现着不同的价值趋向,所以不可避免的发生着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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