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价房字[2004]73号

(武价房字[2004]73号
(武价房字[2004]73号

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

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2004]73号

各区物价局、市国土规划局各分局:

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二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征用的我市集体所有土地上,其农民住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通知如下:

一、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含托管区)农民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一类区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区域,二类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中环线)之间的区域,三类区为三环路以外(含三环路)的区域。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经认定的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乘积,其中,一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2280元/平方米,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920元/平方米,三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二、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范围内(不含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的宅基地区位及其补偿价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报市物价局、市国土局批准。

三、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标准调整将根据武汉市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修定。

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

武建价字 扬尘污染防治费

武建价字〔2014〕8号市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武汉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武建价字〔2014〕8号 ? 市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武汉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 各区(开发区)建管站,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武汉地区空气质量,确保防治工作经费投入,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武政〔2014〕1号)和市城建委《2014年“十个突出问题”承诺整改工作方案》的精神,现就武汉地区建设工程造价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作如下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是指《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中“主要任务”第三条第一款涉及“严控工地扬尘污染”的治理措施所需的费用。 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部分内容已经包含在现行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未包括的部分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三、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以人工费与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作为取费基础,其计取标准为:建筑、市政工程费率为%;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率为%。 四、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与安全文明施工原有费用一起单独开支,专款专用。 五、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工程,应当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签订补充协议,计取相应费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 ? 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4年5月7日

[Word]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件

[Word]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件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 武价房[2004]135号 文章来源: 武汉市物价局更新时间:2008-8-29 15:39:15 字体显示:【大】【中】【小】 各区物价局、房产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及“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现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正在执行的收费标准与此指导价标准不一致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 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2、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1 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费用 标准 服务项目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 /M2. 月

小区规划红1、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2、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综合管理 0.15 线范围内,涉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3、每年对房屋及设施设 及共有财产备进行一次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4、管理人员80%持 和公共事务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100%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全体 的管理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服务。5、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档案、 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6、设置客户服务中心 和服务热线,有效投诉处理率100%。7、夜间有专人值守,处理紧急报修、水、电 等紧急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8、每年进行一次服务满意率调查,征求用户意见不低 于入住总户数的80%,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物业共用部 2、共用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维护良好,有设备台位、共用设施帐,运行记录、检查纪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件物业共用部设备日常运行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记录。 3、实行24小时值守服务。 4、水、电、电梯、监控等0.15 位、共用设施维护(不包括设备运行人员技能熟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5、道路、停车场平整通畅,设备电梯、水泵、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6、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

安全技术服务费

武汉市建委关于转发《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武建〔2009〕16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鄂建文[2008]2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就执行中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与2008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配套使用。 二、费用定额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计价办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费用定额,并供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参考;采用定额计价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均按费用定额执行。 三、由于费用定额现已包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原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补充武汉地区建筑安装工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取费标准的通知》(武建造额字[1998]05号)停止执行。 四、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177号)、市建委《关于收取建

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2]221号)的规定,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的标准,不区分城区、郊区,改按不含税工程造价的1.2‰计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服务收费按上述标准的70%计取,原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取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监督费改列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的通知》(武建价字[2002]34号)停止执行。 五、建设工程税金的计取,仍按市建委《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综合税率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0]124号)文中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和附表一“建设工程综合税率表”的相应税率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按本通知执行,2009年1月1日以前在建工程按原合同条款办理。 七、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二○○九年二月七日

武设审字【2006】99号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建…2006?99号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管理部门: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建委设计处反馈。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实施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包括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道路工程、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环境卫生工程)。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 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初审上报工作。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计审查办)受市建委委托对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和新洲区(以下简称远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各远城区建设局具体负责,并接受市建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

武汉市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各类补偿费标准武价房字[1996]第36号

武汉市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各类补偿费标准 (2003-03-19 14:34:22) 关于公布我市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中各类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1996]第36号 各区县物价局、规划土地管理分局,各房地产开发单位: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中所涉及的各类补偿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住宅被拆迁户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居住用房自找过渡房、过渡期在两年以内的,按所拆房屋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付临时安置补助费5元; 1995年11月16日前动迁的被拆迁户,仍按武价拆字[93]第002号、[93]第003号、[94]00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1995年11月16日以前动迁的被拆迁户,在1996年11月16日后仍未安置,过渡期超过原协议书过渡期限,从1996年16日起,超期过渡费标准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2)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用房,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5元,其他非生产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0元; 个体工商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比照生产经营用房补偿。 二、住宅被拆迁户的搬家费 住宅被拆迁户的搬家费一次性补助300元,往返补助600元。 三、易地安置的经济补偿费 易地相隔两个居住区位置的被拆迁户,每户补偿五千元;易地相隔三个居住区位安置的被拆迁户,每户补偿一万元。 四、第四十三条的经济补偿费 对拆迁个体工商户租用的直管、自管房,经批准由住宅改成商业门点的仍按住宅还建,按其经营(生产)的使用面积进行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每平方米补偿500元,最高不

25武价房[2002]75号-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

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2002]75号 各区物价局,市规划国土局各分局,各建设单位: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制定如下: 一、房屋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除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为300元,被拆除房屋面积每增加20平方米(增加不到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房屋搬迁补助费增加100元,但补偿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二)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双倍计算。 (三)拆迁商业经营用房、生产用房及办公用房、其它用房,搬迁补助费及安装、停业等补偿费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执行。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一)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二)拆迁商业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 (三)拆迁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它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计算。

沧州名人事迹

家乡所在地著名人物,著名事迹,著名事件调查报告 摘要: 在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全市人民的艰苦创业,沧州市国民经济已具相当基础,整体实力大大加强,产业结构不断优化,1988年被国务院确定为环渤海经济开放城市。沧州正在逐步成为河北乃至环渤海地区具有发展潜力和活力的地区之一。近年来,沧州名人植物园,狮城公园和新体育馆游泳馆的建成更是为沧州增添了亮丽的风景线。武术节,省运会的举办更是为沧州画上浓重的一笔文化色彩。祝愿家乡建设的越来越美丽! 沧州市,是河北省的一个地级市,位于河北省的东部,北依天津,南依山东,与北京、石家庄两大都市等距相望。是国务院确定的经济开放区,辖3区、4市,10县。京津一小时交通圈内区域城市。我的家乡就在沧州市沧县。沧县是中国的“金丝小枣之乡”、“武术之乡”、“中国书法之乡”、“中国曲艺之乡”,是河北省目前唯一一个国字头曲艺之乡。身为土生土长的沧州人,好多年轻人都不清楚家乡的历史名人和著名事迹。2014年的暑假,我以走访的方式调查了几位熟知沧州历史的老人,对家乡有了更深的了解。 一·沧州名人 走访中,我们首先来到了张维玉爷爷家,面对“您知道哪些沧州名人事迹”的问题,老爷爷给我们讲了许多沧州有名人物的故事。 1·纪昀(1724-1805)字晓岚,一字春帆,晚号石云,观弈道人。又因其北京虎坊桥寓所有一巨大太湖石,故又称孤石老人。清直隶献县(今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崔尔庄)人。其高祖纪坤,字厚斋,系明末人。能文,著有《花王阁剩稿》。其父纪容舒,字迟叟,清康熙五十二年思科进士,曾供职刑部和户部,做过云南姚安知府,和故称姚安公。鞒有《唐韵考》、《杜律疏》、《玉台新咏考异》等。晓岚

武价房字[2005]11号-武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

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2005]11号 各区物价局、国土资源管理局: 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自1995年公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近几年,随着物价各项综合指数的上涨,征用土地中的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需相应调整。为了保障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调查测算、反复论证,现制定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见附表)。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和集体农用地从事非农用建设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范围与《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相同,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2005年2月1日以前已获得批准的,按原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各远城区根据本区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可在执行本补偿费标准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具体标准报市物价局、国土局备案。 附件: 1、中心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 2、远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中心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的补偿费标准 一、各类青、鱼苗补偿标准 1.蔬菜类

2.棉、粮、油类: 3.茶、桑、竹类 4.果树及其他类

5.树木类 6.苗圃和花卉类 7.养殖水面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1.粪窖

武建规[2009]68号

武建规[2009]68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现将《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暂行规定》(武建…2007?142号)同时废止。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已经取得项目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核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二)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发计划、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核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既有房屋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已经取得项目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

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在城市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原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或技术资料,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市政府确定的应急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或市政府会议纪要,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或技术资料,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应当根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各类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及基价表、费用标准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编制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的5天(含)前,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按单项工程向社会公布工程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不具备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三、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

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管理指导意见 武建价字【2007】14号文

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武建价字…2007?14号 市造价管理站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属各造价咨询企业: 通过近两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我市大多数企业能够按照有关的法规、行业标准进行档案管理工作,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但有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着重业务、轻管理的情况,工程咨询成果档案的收集及管理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影响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健康发展。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咨询档案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现根据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标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法规,我站对有关造价咨询档案管理作出如下指导意见,望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照执行。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管理指导意见将作为今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 附件: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管理指导意见 二ΟΟ七年六月五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管理指导意见 一、工程造价咨询档案工作的一般要求 工程造价咨询档案是指咨询企业从接受委托、调研、取证、编审、合议、复核、审批到出具报告书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和材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从组

织措施、经济措施、管理措施入手,在人员、制度、机构等方面,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标准,使本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工程造价咨询档案属于长期保管机密文件,各企业完成咨询业务后必须逐项建立档案,并应登记造册、专人进行管理,建立起造价咨询业务台账。二、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立卷要求 1.档案立卷的原则 1.1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造价咨询行业管理标准的要求,遵循工程造价咨询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性; 1.2 确保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委托人对所提供资料的正确性、可靠性负责,委托人所提供资料凡从第三方获得的,必须经委托人确认其真实可靠; 1.3 保证资料的充分性,委托人按咨询企业要求提供的项目资料应满足咨询工作的需要,资料应完整、充分; 1.4 档案文件的整理应规范,按委托项目分别立卷,卷内文件材料应完整,审批和签章手续完备,卷内文件材料的制作和书写必须规范、清晰,益于长期保存和查阅。 2.归档材料 归档材料应按照造价咨询业务操作的业务准备、业务实施及业务终结三个阶段的咨询成果报告、咨询依据文件、其他文件分类进行组织。 2.1业务准备阶段归档材料: 2.1.1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2.1.2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资料交接清单; 2.1.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方案; 2.1.4项目操作人员配置一览表。 2.2 业务实施阶段归档材料(B类):

武建质字[2010]8号

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通知武建质 字[2010]8号 各区(开发区)质监站、东风质监站,市站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我站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发出的《关于印发<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须提交的资料清单>和<监督档案归档内容>的通知》中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清单的部分内容及形式进行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站(科)应及时修订有关备案资料的公示内容,做好告知工作。 二、工程开工前监督交底及竣工验收监督时,质量监督人员要将相应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及相关参建各方。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质量监督人员要指导建设单位按本通知要求报送备案资料。 四、建设单位应派人负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申办工作,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提交的资料详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备案资料要求真实、完整,内容表述规范准确。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中部分内容已制定成表格形式(详见附件),可登陆武汉建筑质监网“下载中心”栏目(https://www.360docs.net/doc/1914787905.html,)下载,内容及形式不得删减或更改。 七、备案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审核备案资料,要在工作中不断研究总结备案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完善和改进备案管理工作。 八、本通知自二0一0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5、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6、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7、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8、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原始记录 9、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 10、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证明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28武价房字[2003]8号-关于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2003]8号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申报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报告》(武房市[2002]198号)收悉。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4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费 1、拆迁范围内房屋评估户数在100户以下的,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评估收费标准为8元/平方米;评估户数在100户以上(含100户)300户以下的,评估费收费标准为7元每平方米;房屋评估户数在300户以上(含300户)800户以下的6元每平方米;评估户数在800户以上(含800户)为5元每平方米;以上标准可视情况上下浮动20%。 2、房屋评估收费包含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企、事业单位房屋确有特殊情况需另行评估的,收费标准由评估个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3、评估私房按独立产权证一证一户计算,直管产、单位自管产房屋按住房租凭证一证一户计算。 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费 房屋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专家鉴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住宅房屋按评估房屋每建筑平方米10元标准收取,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收取;非住宅房屋按评估房屋每建筑平方米15元标准收取,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三、房屋拆迁评估结果(即估价报告书)应报武汉市物价局和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备案,未报备案的,其评估结果不得作为收费基数。 四、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及鉴定机构方可执行本通知收费标准并按照《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到武汉市物价局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 收费监审证》方可收费。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

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3号 各区物价局、市国土规划局各分局: 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二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征用的我市集体所有土地上,其农民住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通知如下: 一、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含托管区)农民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一类区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区域,二类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中环线)之间的区域,三类区为三环路以外(含三环路)的区域。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经认定的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乘积,其中,一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2280元/平方米,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920元/平方米,三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二、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范围内(不含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的宅基地区位及其补偿价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报市物价局、市国土局批准。 三、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标准调整将根据武汉市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修定。

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2002]75号 各区物价局,市规划国土局各分局,各建设单位: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制定如下: 一、房屋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确定如下:(一)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除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为300元,被拆除房屋面积每增加20平方米(增加不到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房屋搬迁补助费增加100元,但补偿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二)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双倍计算。 (三)拆迁商业经营用房、生产用房及办公用房、其它用房,搬迁补助费及安装、停业等补偿费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执行。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根据《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2]75号) (一)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武价房字文件

武价房字文件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 武价房[2004]135号 文章来源:武汉市物价局更新时间:2008-8-29 15:39:15 字体显示: 各区物价局、房产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及“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现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正在执行的收费标准与此指导价标准不一致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 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2、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1 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注:1、指导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一般不得超过20%。 2、服务标准降低或减少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相应降低。 附2 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注:1、以上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一般不超过20%。 2、车辆停泊服务费: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

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不包括场地(车库)租金。 3、车辆损坏、丢失赔偿金由车主与物业公司另行商定。 4、对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含商网、办公送货车)不得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对临时进入小区接送客人的车辆,30分钟内不得收费。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1914787905.html,/articleshow.asp?News_Id=2745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2004]74号 各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二、各有关部门在房屋的交易管理、资产管理、房屋拆迁补偿以及国家税收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三、各类房屋交易估价、资产评估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按照《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根据房屋的不同等级、不同结构和不同新旧程度确定合理的重置价格。 四、《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1996145号文)同时废止。 五、本次确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将根据武汉市房屋建安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修定。 六、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物价局、房产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房屋重置价格(不含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并报市物价局、房产局备案。 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 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一、房屋重置价格是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照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设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全新状态的房屋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根据武汉市实际情况,本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格具体是指:假设承包商根据发包商的要求完成新的房屋建筑后,发包商支付的全部费用。该费用对应的发包方式为房屋建筑施工安装工程总承包方式。 二、武汉市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表一。 表一: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说明: 本标准中房屋重置价格不包含空调、采暖等设备重置价格,如房屋建筑中设有这些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三、各类房屋分等定级标准见表二 表二房屋分类分等标准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doc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房改办 文号:武价房字[1997]第5号 发布日期:1997-1-2 执行日期:1997-1-2 生效日期:1900-1-1 一、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办发[1995]6号文,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1994]761号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房改领导小组鄂价房地字[1994]151号文和武汉市武政[1993]44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宅)是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符合一般住宅设计标准的、市政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齐全的单元式楼房住宅。其销售对象是人均居住面积在八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户。 三、依据"积极开发、政策扶持、定向销售、控制价格"的指导思想,凡列入市计委、市房改办联合下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

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其销售价格实行国家定价。 四、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本着有利于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按照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的要求,切实促进住房投资体制、分配体制和管理体制转换,使其售价与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其价格构成如下: 1.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指国家规定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基金,以及房屋(构筑物)拆迁中按规定支付的各项费用。其费用标准按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物价局、市征地拆迁办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补偿标准执行。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包括总体规划设计、勘察(水文、地质、文物)和测绘、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等费用。 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项目结算费

武价房字文件

武价房字文件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 武价房[2004]135号 文章来源:武汉市物价局更新时间:2008-8-29 15:39:15 字体显示: 各区物价局、房产局: ?????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及“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现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正在执行的收费标准与此指导价标准不一致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 附件: ????? 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 2、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1 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注:1、指导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一般不得超过20%。 2、服务标准降低或减少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相应降低。 附2 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注:1、以上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一般不超过20%。 ??? 2、车辆停泊服务费: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不包括场地(车库)租金。 ??? 3、车辆损坏、丢失赔偿金由车主与物业公司另行商定。 ??? 4、对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含商网、办

武估协字2015[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非住宅估价行为的通知》

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文件 武估协字(2015)00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住宅房屋交易课税估价行为的通知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房地产交易课税价格评估是房地产估价行业的传统业务之一。多年来,我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在确定税基、公平税负、 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繁荣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 来,为满足房地产税制改革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 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的要求, 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共同建设了武汉市存量房价格评估系 统。其中,住宅评估系统于2012年6月全市上线运行,非 住宅评估系统于2014年12月全市上线试运行。由于非住宅 房屋个体差异大,影响因素众多,价格难以准确把握,因而

非住宅评估系统出具的机评价格作为税务部门的控税底价使用,仍需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非住宅房屋价格评估,作为计税价格参考。 近期非住宅房屋价格评估工作中,出现部分房地产估价机构随意迎合客户要求,为逃避房屋交易税费,恶意低评房屋价格。甚至出现对同一标的物,同一估价机构多次出具不同价格试探机评价格报告的违规情况,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我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的良好诚信形象,并引起各相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现就进一步规范非住宅房屋交易课税价格评估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评估工作。 二、为配合非住宅评估系统的运用,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开展跨层房屋评估时(如房产证载为1-3层建筑面积,无每层的分层面积),应在《关于在非住宅存量房交易课税估价报告中统一增加房地产基本情况及估价结果汇总表的通知》(武估协字【2013】001号文)规定提交的《房地产基本情况及估价结果汇总表》中“建筑面积”一栏注明各层建筑面积。 三、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随意迎合客户要求,低评房屋价格;不得对同一标的物出具不同价格试探机评价格。对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