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08保险学习题

暨南大学08保险学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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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复习

1.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

答: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有:

①顺序责任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就是按各个保险人出单的顺序承担赔偿责任;后

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标的的损失超过前一承保人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份。

②比例责任分摊方式(中国大陆选用这种方式)。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是各保险人按其所承

保的保险金与总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有公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个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③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是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

的金额而应负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有公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个保险人承保的赔偿限额总和)

2.绝对免赔和相对免赔及其计算?

答:绝对免赔额的两种情况:第一,当损失小于合同中规定地起赔额限额时,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全部损失;第二,当损失达到或超过起赔限额,保险人将扣除免赔额或免赔率再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相对免赔额的两种情况:第一,当标的损失达到合同规定的起赔额时,保险人承担全部损失赔偿(也可以说:损失达到合同规定的免赔额/免赔率时,保险人将不作任何扣除,包括免赔额、免赔率在的全额赔偿);第二,如果损失未达到免赔率,则保险人不作任何赔偿,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注意:这两种免赔方式中,绝对免赔额用得较多。原因在于:相对免赔额有鼓励被保险人扩大损失的倾向,这种倾向与保险精神是相违背的。

免赔额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3.除外责任规定的意义和主要容

答: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用承担的责任围。

除外责任的容有四点,包括: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财产、除外损失。

①除外地点是指在该地点发生的损失不赔。例如家庭保险的围就是家庭里,超出不赔(后

楼梯、天台等都不算家庭中)。

②除外风险是指某些风险导致的损失不赔。

③除外财产是指某些财产的损失不赔。例如家庭财产保险中不保账册、有价证券、现金、

金银首饰、古董字画(如果保险公司愿意承保,作为定值保险)、艺术品。

④除外损失是指某些损失公司不承担。例如折旧损失;停车场中汽车被盗,若未收费则不

赔,若以收费要么不赔、要么向停车场追偿。

为什么要规定除外责任,我们要看其规定的意义。总的来说,因为保险公司是作为一个企业,不能把全部责任都承担起来,这样大风险太大;限定责任围,是由其企业性决定的。这有三点原因:第一,为避免巨灾;第二,限制非偶然事故的赔偿;第三,避免逆

选择。

4.以他人为投保对象时,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各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书P82 答:

①英美法系的“利益原则”:以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就有保险利益。

②大陆法系的“同意原则”:无论有无利害关系,投保人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有保险利益。

③一些国家的“利益和同意原则”:有利害关系有保险利益;没有利害关系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具有保险利益。

5.构成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及其规定意义

答:可保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或保险人愿意接受的风险。(愿意接受的风险一般是纯粹风险,但不是所有纯粹风险都承担,筛选的条件就是可保风险的条件。)

可保风险的条件有:

①风险必须是偶然性的。风险的偶然性包含两方面:一是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是偶然的;二

是风险发生的对象、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程度是不确定的。

②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共同海损除外)。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风险的发

生或风险损害的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是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

③风险不是投机的。

④风险必须有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⑤风险必须有大量标的均有损失的可能性。

⑥风险的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⑦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规定可保风险,可以防止道德风险,限制赔偿限额

6.保险合同的特点?

答: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在法律上有约束力的协议。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障性

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二)最大诚信合同

(三)双务性合同

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另一方而言就是权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四)附和性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要容由保险人单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一般不能改变。

(五)射幸性合同

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的一种,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

如果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能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六)要式性合同(七)有偿性合同

7.保险人赔偿方式的选择权和赔偿的限制是什么?

答:保险赔偿的形式有三种:货币赔偿、标的修复或换置。

保险赔偿的方式有两种:(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应用,财产保险中有两种)

一、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按实际损失赔偿。

①损失金额小于等于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为损失金额;

②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

总的来说,就是按少的赔。

二、比例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被保险人若想得到十足的补偿,就必须按财产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

它的限制是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保险利益为限。

8.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受益人的资格?受益权的相关问题?

答:(1)受益人的指定: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由被保险人同意指定,是以指定方式产生的。如果受益人是由指定方式产生的,则受益人必须在合同中填写本名,不得以类名(如妻子、配偶、儿女等关系词)。第二种产生为法定产生,法定产生通常是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产生受益人。

(2)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也可以变更受益人。变更受益人无须经过保险人同意,但是要通知保险人。

(3)受益人的资格:法律对于受益人没有加以任何的限制,原则上任何人都能成为受益人,只有已经死亡了的人不能成为受益人。

(4)受益权的问题:①来自于他人(或法律)的指定,而非继承取得,受益权不能由受益人自己决定转移给他人。②即使受益人死亡,受益权也不能作为遗产,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③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譬如说受益人触犯刑法,受极刑)或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在此三种情况下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④如果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受到伤害,那么受益人将丧失受益权。⑤受益人是可以自动放弃受益权的,如果受益人自动放弃受益权,并不等于合同的受益权被消灭,受益权仍然归被保险人。

9.保险合同中止与恢复?

答:保险合同的中止是保险合同生效以后,由于某种原因使得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暂时失去。这通常出现在人身保险合同里面,因投保人交不起保费的情况下;而财产保险是一次性交付保费的,所以不常有。保险合同的恢复(复效)是指被中止的保险合同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重新恢复其法律效力。

其条件为:

第一,要申请;

第二,要协商;

第三,要经过宽限期;

第四,要补交保费;

第五,要在复效有效期申请复效。(复效有效期为两年,超过两年的合同法定解决)

注意:中止和复效是相连系的,而且只限于长期的人身保险;复效时也要履行告知义务。

10.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比较?

答:在船舶保险中,实际全损是指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完全灭失或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状态、效用,包括船舶失踪。

船舶失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船舶在航行中失踪;2、船上船员和船舶同时失踪;

3、失踪时间必须满六个月以上。

而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当事人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将要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而推论确定的全损。

被保险人对案件作推定全损处理,首先需要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同时应递交委付申请书;保险人有权接受委付或拒绝接受委付。

当保险人接受委付时,船舶所有权及所附带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给保险人。

当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时,不影响保险人对案件按推定全损进行处理。

按推定全损赔付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解除。

11.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答:(一)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上有所不同: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所以保险人在承保时,是以投保人自报的金额为基础,参照投保人的各种因素来确定保险金额。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金额依照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二)保险期限

财产保险如火险等保险期间大多为1年,而人身保险大都为长期性保单,长则十几年、几十年或人的一生。

(三)补偿的性质

财产保险补偿属损失类补偿性质;人身保险补偿大部分为给付性质。

(四)风险的性质不同

人寿保险危险事故的发生较为规则;财产保险危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不规则性。

财产保险每保险单位价值悬殊、价值大,人寿保险每单位保险价值差别不大;

财产保险用再保险方式多,人寿保险则少;

财产保险现金准备多(公司),人寿保险则较少(期限长)。

12.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主要容、附加险?

答:家庭财产保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的火灾保险,保险人在承保家庭财产保险时,其保险标的、承保地址、保险责任等均与团体或在保险有相通性,在经营原理与程序方面具有相通性。(财产保险以城乡居民的财产为保险标的)

家庭财产保险有七大类:

①普通家庭财保险,是专门为城乡居民家庭开设的一种通用型(适用于一般家庭)家庭财

产保险。

②家庭财产两全保。与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相比,其期限长,不仅具有保险的功能,亦兼具

有到期还本的功能。

③房屋及室财产保险,房屋和附属设备可保。

④安居类综合保险,它可保现金、珠宝、有价证券、民事赔偿风险。(我国近几年发展的)

⑤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它能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回保障金,并确保获得高于

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投资回报。(我国近几年发展的)

⑥专项家庭财产保险,它是根据保险客户的需要,保险人开办的若干专项家庭财产保险。

⑦附加盗窃险,①在保单载明的,地址室的财产保险公司赔;②有明显盗窃痕迹;③除外: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人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不赔。

13.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答:在财产保险中,保单的转让往往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发生。其程序有2种,1)一般情况转让须得保险人同意。2)货物运输保险随着标的物的转移而自动转移。

而在人身保险中,保单一般不需经过保险人同意即可转让,但在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

14.暂保单及其特点?

答:暂保单。暂保单有称临时保单,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费后,即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暂保单效力的收据。(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

特点:

1、暂保单上只载明了合同的主要容,而非全部容;

2、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的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3、暂保单的期限比较短,在中国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是30天;

4、暂保单的效力自正式合同签发则自动失效。

15.重复保险和复合保险的区别?

答:复合保险:要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保险,签订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或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区别在于:保险金额之和未超过保险价值,属于复合保险;超过保险价值,属于重复保险。

16.代位求偿制的适用围?

答: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有一特例不适用:不得对保险人中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因为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受伤由保险公司和定三方赔,这些是无法定价的),只有个别案例才适用,如健康保险(赔医疗费用)。

17.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构成?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答: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当航行中的船只及其货物遭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为了解除共同的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保障继续航行,船长有意识地采取一些救难措施而引起的特殊损失和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承担的损失:

①由于采取紧急措施,而使船或运载货物造成直接的损失;

②由于紧急措施的采取使船只或货物变更使用性质而造成的损失。

共同海损承担的费用:

①救助费。(其它船只来救助遇险的船只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②重新起浮费用。(例如:搁浅、触礁后要重新装卸货物等,期间还有看管费)

③到避难港去维修费用。(修理本身的费用、货物装卸的费用)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1、船舶、货物及其他利益方须共同处在危险中,为了共同的利益而采取的救难措施;

2、措施必须是故意的,但是是合理的;

3、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的,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4、共同海损措施须成功;

5、共同海损常只承担直接损失,而不承担所导致间接损失。

单独海损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受损后没有达到全损的程度,属于部份损失;而这种损失主要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不是人为的。所以这种损失只由损失一方或责任一方承担。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①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人为所致的;单独海损的原因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②损失的承担不同:共同海损由获益各方共同分担;单独海损由受损方或责任方单独承担。

18.宽限期条款及其作用?

宽限期条款: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在这段时间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作用:一方面可以方便投保人,一方面为了不使非主观原因欠缴保费而导致保险合同轻易失效。

19.保险合同的基本结构?

①事项声明。事项声明通常是保险合同的第一个组成部分,主要对保险标的的基本状

况作述,最主要用于识别。

②保险协议。保险协议是保险合同的核心部份,总括了保险人的承诺(即责任围)。

保险协议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指定责任围(常用);二是一切险责任,除外责任以

外的都是责任围的。

③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用承担的责任围。

④条件事项。条件事项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⑤其它各项条款。其它条款的主要作用是怎样处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及第三者的关

系,例如代位求偿、保险单转让、保险单中止-复效等问题。

20.保险利益及其构成条件?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答: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2,构成条件:①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②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③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规定的意义:①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②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③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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