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村委会集体出资)章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村委会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市**县**路**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劳务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10 万元。实收资本10 万元。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七条出资人应足额缴纳出资额,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村委会10万元货币100% 2010.1.3 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决定。

第十二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艺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条所列决定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决定任命为公司执行董事。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本公式设监事,其成员人。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决定任命为公司监事。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承担。

第八章股东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

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劳务派遣

业务介绍

(一)劳务派遣基本概念: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型人才

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

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派遣机构,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

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书》,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

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二)、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机构:只雇人不用人

劳务输入机构:只用人不雇人

劳务人员:隶属于派遣机构,为用人单位工作。

(三)、与劳务中介的区别:

劳务派遣不同于劳务中介,其根本区别在于劳务派遣机构必须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其相互间的关系受《劳动法》及相

关法律保护。

劳务中介机构主要是通过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并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劳

动者与劳务中介机构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及

相关法律保护。

(四)劳务派遣的优势

1、降低用人成本支出:用人单位在核算派遣人员的总支出时,一是考虑岗位效益、二是以

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三是不需要为被派遣人员额外支付其它计划外的费用,劳务派遣专用发票

可计入用人单位税前成本开支,综合核算单位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2、人事管理便捷专业:用人单位用人不受户口及学历限制,平时对派遣员工做出相关的管

理规定,使用其才能,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而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由我公司负责完

成。用人单位可以在业务增加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方式机动灵活。

3、减少劳动纠纷: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和我公司签订劳务

派遣合同书,我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

系,这样用人单位就可避免与派遣员工在人事(劳动)关系上可能出现的纠纷。

(五)、劳务派遣机构的作用:

1、劳务派遣机构实施劳务派遣后,最大限度净化了企业用工的管理职能;减轻了企业因劳

动、人事方面问题而产生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

2、劳务派遣机构通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档案统一管理等方法,既规范了用工行为,

替用工单位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和责任,又解决了劳务人员的后续问题(即:避免了用工单位与劳务

人员间的劳动争议,当劳务人员因违反规定解除、终止劳务关系等后期工作均由劳务派遣机构处理

),从而使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

3、根据国家规定,用工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应为“该员工上一年平均工资额”,

实施劳务派遣后由于劳务派遣机构的特点,缴纳社会保险基数可以自定。这样有利于用人单位降低

了一定的社保费用。

4、由于劳务派遣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是多年从事劳动、人事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故在派遣协

议签署后,可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完善管理,合理合法地解决用人单位存在

的一些违规现象,通过劳务派遣的这一环节尽可能的减少、降低用人单位因“用人”而产生的经济

损失。

(六)、用工单位的工作:

1、为了确保企业经营的正常进行,用人单位需要继续规范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因此有必要

对劳务人员进行与其岗位相适应的技能培训。

2、实施劳务派遣后,用人单位应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如何调动劳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上,

并采

取合理的奖励处罚机制以便给中心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因此有必要制定奖励和处罚标准,对劳务

人员进行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处罚。

3、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虽可以为用工单位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和风险,在出现一些问题时

可采取一些合理合法的手段减少用工单位的经济损失。但这并不等于用工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随

意辞退劳务人员。

(七)、劳务派遣对劳动者的好处:

1、可以拓宽就业领域。通过派遣公司与部分规模大、信誉度高、效益好的用人单位建立稳固

的劳务派遣业务,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2、提高劳动者保障程度。劳动者通过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进一步规范了劳动用工

行为,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可得到更好的保障。

3、融洽劳资关系。劳动者作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工作中遇到问题,可以向派遣公司反映

,公司与用人单位及时进行沟通衔接,可及时有效融洽劳资关系。

(八)、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现实表现较好,无不良社会记录;

2、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能胜任本职工作;

3、自愿接受劳务派遣。

(九)、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依法受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基本义务:

◆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

◆完成用人单位指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

义务;

◆参加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竞赛,勇于创新,为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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