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在所得税方面,房地产企业房屋确认收入时间是什么时候

会计经验:在所得税方面,房地产企业房屋确认收入时间是什么时候

在所得税方面,房地产企业房屋确认收入时间是什么时候

【问题】

?在所得税方面,房地产企业房屋确认收入时间是以那个时点为准,是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吗?

?【答案】

?依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房地产企业销售完工开发产品,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

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在线提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成立了70多家房地产项目公司。大多数项目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理,还有少数2002年之前成立的项目公司所得税由地税机关管理。国税和地税机关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差异很大,而且全国各地的国税机关在执行政策时差别也很大。最典型的是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清算办法。请问: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无论盈利还是亏损,只要取得预收账款就必须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取得预收账款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属于提前预缴的税款,不能在缴纳的当期扣除。 (3)提而未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 (4)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应当按照预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一一对应,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5)开发产品只要完工并签订销售合同就必须确认销售收入,未收到的款项作应收账款处理。 (6)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前年度亏损只能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弥补。 (7)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不是按年计算,应当在整个项目全部销售完毕时,针对各个项目单独办理汇算清缴。 (8)已经交付的开发产品,在结转成本时,应当分摊的后期尚未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如绿化、景观、场地等),不能在税前扣除。 (9)房地产企业因缺少资金而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根据合作合同约定的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在税后分配。合作方取得的资金占用费视同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0)房地产企业向非金融部门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其利率执行标准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不含浮动利率。 (11)从2008年起,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转作自用,不再视同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该规定只适用于2008年以后完工的开发产品。对于2007年底前完工的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应当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作视同销售处理。 解答精要:从你提出的问题来看,你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还是很有研究的。由于2008年以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政策,加之有许

房地产企业利用其他应付款偷逃所得税稽查案例(一)

房地产企业利用其他应付款偷逃所得税稽查案例(一) 案件点评:本案中,检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稽查未果后,采用多种方法核实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和开发成本,取得了重大案件进展,查实了企业少计收入、多列成本的违法事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6月,市国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房地产公司2006年销售给甲公司价值5444.23万元的商铺未入账申报缴纳相关税金。 (二)企业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同年,在相关部门的公证监督下,以公开竟买方式整体购入某国际广场项目,具有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内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建材销售,室内外装饰,物业管理。 该公司开发的某国际广场总占地面积25927平方米(约39亩),项目的规划定位为商业综合体,其功能包括商业、办公、餐饮、旅馆服务等,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整个项目分为A、B、C、D四个区,其中ABC区已于2006年1月完工,A区可售面积10853.54平方米,已售2663.38平方米,B区可售面积35383.23平方米,已售16841.69平方米,C区可售面积22161.66平方米,已售9793.35平方米,小计可售面积68398.43平方米,已售29298.42平方米;D区正在建设中,预计可售面积41094.86平方米;合计可售面积109493.29平方米,已售29298.42平方米。 该公司申报2003年7-12月无销售收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亏损42.85万元;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94万元,调整后2003年亏损额为16.91万元。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及核算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及核算 随着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人口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房地产开发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并有效推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增加。不论是前段时间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热的情形,还是在当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整顿的形势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应对来自政策、市场、资金等诸多问题的同时,都不可避免地在会计核算中遇到新的问题。买过商品房或关心房地产市场的人都了解,对于市场普遍看好的商品房,作为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处于主动的卖方市场。在卖方市场下,即使开发商提出诸如房款全额预缴订购尚在建设中的商品房等苛刻的条件,买主也会接受。在这种情形下企业销售形势非常好,随之带来的却是对企业当期的销售收入、成本的确认、纳税的计算等一系列新问题。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新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更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确认原则,使会计信息更具可靠性,因此也更合理,但同时也更多地融入了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要求。由于房地产的销售不同于一般商品的销售,其销售过程一般要经历订立销售合同、房屋的竣工验收、收款、开具销售发票、交付钥匙、办理产权转移等程序。而且在实际业务中,还可能会出现多种流程情况,财务人员在判定收入实现的四项条件上不易掌握。如对怎样才算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就可能出现不同的理解,是要求企业将所有的销售业务过程全部走完还是在某些关键程序完成时就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由于会计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职业经验以及对所在行业的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存在差异,对同一事项也会形成不同的判断,不同的职业判断则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主观随意性较大。为了防止企业随意提前或推迟商品房销售收入实现,随意调节企业经营业绩,需要对房地产这种特殊商品的销售实现问题进行探讨。 针对上述问题,正解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原则、会计处理方法及有关税收政策,对提高房地产会计信息质量及保证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会计制度中房地产行业收入确认原则

预收款后给客户开了发票,确认收入问题

“预收款后,向客户开了发票,确认了收入,但成本尚未发生,如何结转?是暂估吗?成本没有发票可以扣除吗?” ——这几天,四个会计不约而同向我问了这类问题,细节虽各有差异,但核心就是:预收款时,因为开发票(也有未开发票的),确认了收入,总要确认成本吧,未发生的成本怎么办?暂估的话,无票的成本、未开支的成本,在汇算时怎么处理? 这属于会计没有正确把握税会差异原则,才导致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会让企业多缴税、早缴税,甚至可能有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首先预收款不能确认为收入。 为什么?答:既然是预收款,自然就不能确认收入。 不是开了发票吗?答:除增值税外,开发票与确认收入之间没有关系。 我总爱强调,发票与收入确认之间没有关系,当然,除增值税之外。但是,有些有经验的会计却不以为然,认为税务只认发票,开发票还是确认收入的好,舍财免灾。蓝老师的做法,我们在实务中不敢。 这种自以为安全、舍财免灾的做法,却会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那就是:成本没有实际开支,成本没有发票,仅凭暂估结转的话,未来如果被查到,那才真正很可能被要求补税、滞纳金、罚款。反而加大了风险。 比如,工程开工之前,预收一笔工程款1110万元,你开了发票,交了增值税,强行确认收入1000万元,那么,结不结转成本? 如果没有成本,就要交250万的所得税,显然不现实; 如果确认700万成本,由于没有发票,未来税务发现要调增,就有滞补罚了。理由是成本不真实,不满足真实性要求。 如果去找了700万的发票来总账,就成假账了,还涉嫌了偷税,还可能收到虚开的发票。弄不好竟然还有坐牢的风险? 本来没有风险的事,就这样弄成了重大风险。 中国式税收实务,害人不浅,让我们账越做越乱,税越交越乱。 预收款时,对销售商品企业而言,商品没有出库,甚至可能没有生产出来;对提供劳务企业而言,对应劳务没有提供,甚至没有开始提供提供。所以不能确认为收入,这既是《会计准则》的要求,也是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要求。 对于《准则》会计应该不陌生,参看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即可,其基本原则是:满足确认条件的情况下,销售商品在出库时确认;提供劳务按提供进度或完工进度确认。 对于企业所得税,大家应学习国税发【2008】875号文,我在这里就不赘述了。百度上一找一大把,其对收入确认的要求,与《准则》“几乎”没有差异。 一旦明白了这一点,就知道,既不能去确认收入,也不能去暂估成本。 顺便说知识:对成本的“暂估”,本来是指成本金额不能确定时,会计做一个估计;现在是连成本自己都不存在,如何能暂估?只能叫预估,但预估的金额不满足成本确认条件。

如何检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如何检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继续把房地产企业列为专项检查重点,这是全国第四次把房地产列为专项检查的范围,也说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漏洞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作为税务主管机关我们也应该深入的研究这个行业的特点和税务违法行为的规律,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检查重点内容。下面我根据收集到的资料信息,探讨一下对房地产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务检查的方式方法。 如果我们把房地产企业只是简单地看作一个普通的行业来对待,那就大错特错了,我们就帐论帐只能查出点费用问题和发票问题,不能达到稽查效果。 房地产企业有非常特殊的行业特点必须认真分析研究,才能解剖税收漏洞。 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流程大致是审批、立项、招标建设、销售、物业管理。审批手续烦琐,时间较长,费用支出环节多,有大量的文字资料需要参考,财务数据相对滞后、资料单一,缺少参考资料,无法发现问题,所以检查中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要收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 要了解纳税人的机构组成,是否有关联机构,有几个分支机构;有几个开发项目,是否有挂靠机构或挂靠项目。资本构成,股份构成,是否有银行借款:期限、应付已副利息;与建筑商或销售商的关系交易。 第二,要收集开发项目的基本信息 开发项目名称、总投资,资金来源;开发商品类型是商业店铺还是商品住宅,有无其他应税建筑物或其他商品;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时间;销售方式是自售还是代售还是其他销售;征用土地面积,实际利用土地面积、未开发面积;建筑面积(套),已经销售面积(套),未销售面积(套);销售平均价格、平均成本、平均利润;予收帐款情况,是否予售。 第三,要实地检查,审查销售平面图 要和售楼经理座谈,要索取销售平面图、要审查销售业绩,结合实地观察情况作好记录。第四,要审查帐务资料 要求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纳税资料包括帐本、报表和发票,还要提供项目立项书、与建筑商的合同协议、与客户的合同协议,与政府机关的交纳的各种税费。从收入、费用、税金三方面审核。 (一)收入检查要点: 1、开发产品出售后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六大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2、发生下列行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确认收入和利润: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3)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资产。 3、代建工程、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是否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企业税收分析

房地产企业税收分析 一:房地产行业涉税及避税概述 (一)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种较多,其中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对企业的现金流出量产生较大影响。 1、在销售环节营业税政策:预售房产时,应按预收款的5%缴纳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附加税费。 2、企业所得税政策:有两种方式缴纳所得税 (1)查账征收方式:其中,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预售房产时缴纳所得税的办法)。(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2) 核定征收方式:石家庄的房地产企业按预收款的13%缴纳所得税。 分析:根据贵单位的情况,初步判断应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较为有利。 目前房地产企业在利用税收政策进行合理、合法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判断开发项目是否存在若干可筹划前提或特殊状况方可进行,否则硬性筹划得不偿失,致使企业存在重大纳税风险。例如,销售精装房时,通过分解销售收入达到减税的目的。但该筹划限制条件较多,需针对具体情况谨慎使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应税收入通常采用的手段: 1、化整为零,肢解收入或者将收入挂往来帐。 2、收取价款,不作收入;开具发票,不作收入,甚至在检查中隐匿部

分发票存根,逃避追查。采取“体外循环法”,将预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银行账户上或不按规定向购房人开具发票,隐瞒收入;或者将部分收入核算混入其他往来账户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预收房款等挂在往来账面上,使缴纳的税款变成往来流动资金,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以收款收据、白条代替发票,收取价款不作收入;发票、收款收据混开,少计部分收入;如: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以达到偷逃税款目的。 4、不合理定价,减少收入。采取各种方式降低售房金额,减少收入,如采取降低售房价格,加大其他规费的方法,调节收入。 5、变通权责发生制,分期收款,应作而不作收入。如: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房产时,在实际收到价款才作收入,延迟反映或不反映收入。 6、其他业务收入部分或全部不入帐。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如售后服务、材料物资销售业务、房产出租业务,这些业务零星、金额不大,企业往往不如实入帐、计算缴纳税款。 7、代收代垫款项,入帐不上税,或者不入帐。 8、在预售楼盘时故意延迟缴纳税款。不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9、由于资金紧张,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甚至少报税款或逃避纳税。 10、将更名、拖交房款押金、罚息收入、没收违约保证金、定金等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或往来账户,未记入应税营业额一并申报纳税。有的将包销代销商品房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以从销售代理商处收取的

【实务案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会计收入时点的处理案例【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2017-2018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实务案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会计收入时点的处理案例 【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在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写到: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案例】某建筑企业承建一项土石方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按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收到发包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拨付的工程款30万元.月末,企业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发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本月已完工程价款19万元,按规定应扣还预收工程款16万元.施工项目部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3万元. 假设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根据上述情况,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开工前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300000 预收工程款产生的销项税额=300000÷(1+11%)×11%≈29729. 73(元) 借:应收账款———×工程增值税 29729.7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29729.73 (2)月末办理结算: 工程结算价款产生的销项税额=190000÷(1+11%)×11%≈18828. 83(元)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190000 贷:工程结算 171171.17

房地产企业完工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与解读讲义(第二版)

房地产企业完工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与解读讲义 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处理 为什么要确认完工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31)要求检查“产品完工后是否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与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本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完工结转四部曲:

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根据我们在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房地产开发的实际毛利额普遍高于税法规定的预计毛利额。如果企业没有及时按照税法规定对符合完工条件的开发项目做完工结转处理,无论对企业还是主管税务机关,都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风险将如同滚雪球般越滚越大。 某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见下表(单位: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潍坊市国家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监控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提高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总局、省局有关房地产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从事房产、地产开发经营的内资企业。 第二章应税收入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税收入是指按税法规定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收入总额,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类。 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包括: 商品房销售收入、土地转让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代建房)结算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和出租房租金收入等 ;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 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投资收益、固定资产转让(出租)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的确认原则,合理地确认各项应税收入的实现。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完工 : 1、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2、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3、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第六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 ; 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扣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七条对完工开发产品,应按以下规定确认开发产品销售收入 :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证(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并分别不同情况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开发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开发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 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 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开

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与对策

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与对策 发表时间:2018-05-14T15:29:17.64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35期作者:黄凤妹[导读]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目前房地产业已跻身于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行业之内。 福建福州 350015 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目前房地产业已跻身于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行业之内。房地产的税收收入,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收入也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而逐年增加,成为了国家和地方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使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达到应收尽收,从而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成为当前重大的现实问题。基于此,本文主要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与对策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与对策 引言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已经逐渐成为了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部分,房地产业的发展也为税收带来一定的问题,对税收部门所得税的有效控制落后,因此要及时对房地产行业的所得税管理问题进行纠正,及时整改。 1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概述 1.1房地产行业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房地产业。本文研究对象为第一类一一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1.2税收征收管理的概念及其风险 税收征收管理是指税法执行性管理,即税务机关为使得税法得到具体实施,对税务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计划、协调、指挥。具体有以下环节: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管理、减税免税及退税管理、税收票证管理、纳税检查和税务稽查等管理环节。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主要目的是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解缴入库,充分实现税收对我国经济的调节作用。而税收风险,是指在税款的征收过程中,由于制度缺陷,政策制定失误、管理失效,以及一些不可预知和不可控的因素所导致的税源恶化、税收调节功能弱化、税收增长无力、最终引起税收收入无法配合政府,实现其职能需要的风险。其风险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税务制度不当以及纳税人税法不遵从行为偷逃漏税而导致的风险。 2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2.1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较差 房地产投资者以及纳税人在多样性方面存在问题,不符合税法,导致了后期的管理困难;另外,房地产业发展较快,但是管理方面却比较落后,这就直接使得税务机关对于房地产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存在不到位的现象。 2.2政策不明确,收集管理有盲点,逃税时有发生 2.2.1销售收入不按照规定执行 该房地产企业在预付款中记录了“其他应付款”科目,银行名义预付款到银行的房屋买家进行预付款,只能在隐性收入限额之前进行表面上的变更等业务,实际运作中,由于工程项目成本账户的销售滞后,无法确定。一些没有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会在项目成本完成后,收入和成本在同一时间进行转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完成了上述的工作之后,就可以采取后续的开具发票等工作,或者在此基础之上取得购买方的付款确认书,确认为营业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所得税的规定及时收到税款,预付税款。会计制度在不同时间确认销售税支付义务法规和税法,因为开发商不了解税法的原因,出售和交付商品房长期挂“预收账款”科目,延期开具发票,销售收入没有进行及时转移,造成逾期未缴税款。 2.2.2费用不按照规定计算 按照用途成本,房地产的开发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土地开发成本房屋的开发成本、相关配套设施的成本以及代理商后期的项目建设成本。一些企业在发票工作这方面的内容是存在较大的问题的,一是会提高施工的成本,从而减少了税收的来源。二是企业开发现有的项目,个人开发项目不大,但大部分是分阶段的滚动开发,这使得企业人为地提高了开发成本优势。根据企业在完成土地出让合同交付土地租赁合同之前,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搬迁补偿,在项目规划设计费用的早期开发中支付初步工程费用,相关设备的建设费用,这些内容都是包含在开发成本之中的,如果不按照相关的分配来计算当前的开发成本,这就肯定会导致税费成本的不断增加,从而降低了目前的应缴税款。三是企业进行相关膨胀成本的计算,使用预扣就不需要支付,这对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是比较大的,会直接造成利润的损失,导致人为操控利润问题的存在。 3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对策 3.1完善与优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制 (1)优化税种设置,应根据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流程来设置税种,税种应多分布于房地产的保有环节,少分布于房地产的流通环节。(2)提高房地产税收政策的立法等级。要想减少管理房地产所得税的风险等级,首先要提高该类税收政策的效力,使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升级为法律,使税务部门对该类企业的征税有法可依。与此同时,还应该加快税收基本法的立法。(3)完善房地产税收法律体系。要从完善房地产税收实体法、房地产税收程序法做起。完善房地产税收实体法,关键是要修改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法律。加快程序法的制定。 3.2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源信息采集与管理 3.2.1区分税源大小,实行分类管理

预收款开票,税怎么交-会计收入如何确认【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预收款开票,税怎么交?会计收入如何确认?【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很多时候是买方市场,不是理论上,我货物发完了,货款收到90%了,才给客户开发票。基本是,合同一签订,客户的预付款就要求你开票。特别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比如产品周期长,需要预付款的产品,这种情况越来越明显。 1 增值税纳税义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结论:不管货物是否发出,先开具发票的,就达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就需要按照票面的金额算税金,申报销项税。 误区:很多会计人员分不清会计收入和增值税收入。认为开了票就非要做会计收入,其实这是个大误区。误区的核心就是未分清税务和会计的差异。 解决误区的办法,首先要清楚,会计做账是按照会计准则来做账,而不是按照税法来做账,纳税申报必须的按照税收法规来申报。 其次,按照这两种办法分别来处理一个事项后,就必然会产生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的差异。比如预收款开票的问题,税务上达到了确认增值税的时点,申报表需要申报销项。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还未达到,你连货物都还没发出,肯定不能确认收入。这就是差异。 2 会计收入确认 按照收入确认原则,预收款收到一般情况是未到达收入确认条件的,会计无法确认收入。 3 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 账务处理: 比如,一个项目合同总金额100万,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客户先付20%的货款,销售方给客户开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到货发出再付余下的货款并开全额发票。 收到款: 借:银行存款 20万

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doc

第三章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一节《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 一、完工产品的条件(与国税发[2006]31号相同)。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符合产品完工的三个条件之一,不论会计上是否符合收入实现条件,是否计算出实际利润,计算所得税时就应该按照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收入总额的规定(与国税发[2006]31号相同)。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注意:这里所说的发票,包括企业开出的各种收据,只要以企业名义收款就要纳入收入;什么时候付出,再作扣除。 三、收入实现的条件。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一)新旧政策的不同点: 1、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必须符合完工产品条件,才能确认收入; 2、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将会计上的“预收账款”提前确认为收入。也就是说,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再存在“预收帐款”的概念,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不管产品是否完工,全部确认为收入。 因此,这里有必要提醒大家:按照新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是不同于“会计收入”的。 (二)思考:这一规定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什么? 企业允许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都是以收入为基数计算的。按照以上

预收房款账务处理

一、预收房款、定金 A、预收房款、定金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务费用-手续费/库存现金 贷: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 凭证附件主要包括: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预定单(定金)、交款核对单、购房款金额构成表、收据、各类银行单据等。 现金流:退钱的时候做流入的负数。 B、换房、更名时的账务处理: 贷: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红字) 贷: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 凭证附件主要包括:收据、变更申请单(更名/换房)、商品房预定单(换房新单)等。 C、收到面积补差款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 凭证附件主要包括:面积确认书、收据、各类银行单据等。 D、收据换发票的账务处理: 贷: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红字) 贷: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 凭证附件主要包括:全款收据、发票存根等。 “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这个科目,只有在收入确认结转时才会出现借方发生额,退房、退面积补差等请在贷方用红字反应。 二、收入 A、一般收入确认标准是按照风险及回报转移的原则来确认的,如:综合竣工备案/商品房交付许可证,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寄发收楼通知书,签署房屋交接书(有些合同明确规定购房人应在书面通知后xx天内收楼,否则视同已交付,未明确规定,一般签署交接通知书),交付钥匙,产权分割/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小产权);我们在确认收入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办理完成交付手续; 3、销售合同已签订;

4、收齐全部房款的,以交房公告截止日为确认房地产商品销售收入的时点。 销售的房屋应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后按期确认收入。所有收入均应通过预收账款核算。 这里想提下的是已确认收入的客户换发票: 贷:主营业务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 凭证附件主要包括:销售清单(已换票)、全款收据、发票存根联等。 B、其他收入 (1)租金收入:来自经营租赁的物业租金收入以直线法按租约年限确认。 (2)酒店经营收入:酒店经营收入于提供该等服务时确认。 (3)装修服务:装修服务收益于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 (4)股息收入:股息收入于确定获得收取股息的权利时确认。

房地产集团企业所得税管理大全

广州吴克红税务师事务所 广东源恒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 《房地产集团企业所得税管理大全》 2015年房地产税务总监特训营第二讲 ★只有站在巨人的肩上,你才能领先于同行,为公司创造税收成本的竞争优势★欢迎房地产企业税务/会计/财务经理及总监以上岗位报名学习参加,限额80人。【课程背景】中国房地产行业处于“千夫所指”最恶劣社会环境之中,是非法红头文件和极左执法的最大受害者之一。纳税额高达房屋销售收款15%~20%。如何突破苛刻繁杂红头文件的重重围困,还原纳税人遵从税法的简易法则? 既要“高度遵从税法”,又要“强力控制税收成本”,是房地产企业税务经理的双重职业使命。面临被破坏而混乱的企业所得税法制,房地产企业税务经理人如何决策才能够以当前社会所能接受的力度,有效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帮助公司实现“高度遵从所得税法”和“严格控制所得税成本和现金流出”双重目标的完美结合? 【课程特点】 ☆全力关注房地产开发业务税务征纳实践与税法(红头文件)的突出矛盾,推广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正确看待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法律效力;识别违法红头文件,精确剖析税法,全面了解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和稽查局检查中的税务争议点,分享如何突破极左文件和极左执法的重围,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税收权益; ☆精深掌握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全部细节,消除一切模糊不清;推广在实践中操作有效的税收成本和现金流控制方法,创建国内地产同行传播最佳税务实践经验分享平台! 【课程内容】 1、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如何避免被国税局管辖,有何益处? 2、很多在港上市的著名内地房地产企业在向境外母公司(上市主体)分配利润和支付股东贷款利息时被内地国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提高纳税评估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特点~制定本评估指标体系。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评估的环节、程序和评估处理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项目评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每一个开发项目竣工后~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对其进行全面的项目评估,也可以将开发项目评估和年度评估结合进行。 第四条纳税评估资料的收集 ,一,企业申报资料 1(企业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2(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3(企业其他申报资料。 ,二,纳税人提供的涉税管理资料 资质证书。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需要得到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注明了1.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资质等级等内容,。 2.土地使用证书。纳税人一般要经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开发土地~并取得由土地部门签发的土地使用证书。

3.拆迁补偿协议。纳税人在取得土地后~通常都要进行旧房拆迁工作~拆迁时房地产 开发商要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并且根据协议约定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 4.项目立项批复。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到发改委,发展计划局,申请立项~在得到项目立项批复,规定了房地产开发的投资额、开发分期情况等内容,以后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 5.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备案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到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其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登记~在得到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备案的通知,注明了项目建筑面积~备案有效期等内容,后才能进行建设。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前必须要经过建设局的规划审批~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了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位置、建设项目规模、开工建设期限~并附有地形图和审批单,注明了项目内容、建设性质、开发栋数、结构、层数、总面积等内容,。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得到建设局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明了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等内容,才能够进行开发。 8.施工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通过招、投标方式承包建设工程~并且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款、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工程竣工日期等内容,。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具体项目施工前要得到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了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合同价格、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等内容,~方可进行施工。

某房地产公司税务健康检查报告

中国房地产税务师chinataxplayer@https://www.360docs.net/doc/1917326179.html, XX房地产公司 -税务健康检查及管理建议书 受贵司管理层委托,本人于2009年6月27日至2009年6月29日对贵司进行了税务健康检查。税务审计主要通过查看会计凭证、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税务处罚决定书、税务文档、税务测算底稿以及与贵公司税务专员和财务人员的沟通进行。 在整个税务审计过程中,我们深刻的感受到贵司管理层、财务部和税务管理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且贵司财务和税务管理团队具备较高的处理复杂和重大税务问题的能力。 本次税务健康检查的出发点是了解情况、确认公司税务管理有无重大疏漏并提出概要性改进意见,不包含具体的税务筹划建议。鉴于此,现将本次税务健康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呈报公司管理层,并对部分问题的改进提出参考意见供公司管理层参考。由于时间关系,本报告较为简短,重在陈述问题,省去对法规的引用及其他修饰性语言。 一、税务管理工作 诚如上述,我们认为贵司处理复杂和重大税务问题的能力出众。在这一良好基础之上,我们建议贵司财务部应加强税务基础工作的管理。 我们注意到由于贵司税务专员更换较为频繁,出于工作的延续性和知识的传承性角度考虑,我们建议杭州公司从两方面考虑: 1、 稳定税务管理团队; 2、 建立完善的税务档案制度,并以运营的思路建立起项目和公司层面的税务控制体系。完善的税务基础工作,有助于财务总监把握税务 工作状态,做出合理的决策,做到既收了西瓜,也捡了芝麻,避免 出现无谓的失误。 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本次税务审计抽查了贵司07、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我们发现,因为08年以来税务法规变化频繁,新法规不断颁布,给税务师 1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黄山市地税局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 预计毛利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毛利率确定为: , (一)开发项目位于黄山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 (二)开发项目位于黄山市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 取得预售收入时: 预计毛利=10800000×5%=540000 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实际利润额” 借:递延税款—××项目—所得税 135000 贷:应交税款—所得税 135000 开发产品完工时,企业按会计成本结转已销开发产品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项目 10515635 贷:开发产品—1号楼 4062887 —3号楼 3962887 —4号楼 2489861

国税发[2009]31号: ,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 利额, 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 目与 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 间差异 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鉴证报告)。 ,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 程成本 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10〕201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 业所

新会计准则对房开企业收入确认的影响

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在房地产企业的应用分析 新收入准则采用了“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和计量收入,即: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该模型的核心思想为:企业应当在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义务,即在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下文主要分析以“五步法”模型来确认房地产企业的收入。 一、“五步法”模型的理论分析 (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收入确认的基础为识别出符合条件的合同,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是,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

履行各自义务;二是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是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即同时满足上段规定的五项条件的,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企业与客户签订一份合同,在合同开始日,企业认为该合同满足五项条件,但是,在后续期间,客户的信用风险显著升高,企业需要评估其未来向客户转让剩余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如不能满足很可能收回的条件,则该合同自此开始停止确认收入,并且只有当后续合同条件再度满足时或者当企业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但是,不应当调整在此之前已经确认的收入。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不符合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判断其能否满足准则规定的五项条件,如果企业在此之前已经向客户转移了部分商品,当该合同在后续期间满足五项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在此之前已经转移的商品所分摊的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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